关于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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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与衡平法之间的关系

普通法与衡平法之间的关系

普通法与衡平法之间的关系摘要:长期以来,针对普通法与衡平法之间的关系,许多法学家门有各自不同的说法。

本论文在前人对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关系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普通法和衡平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和条件来分析二者的联系与区别。

关键词:联系;区别;历史背景;条件;一.普通法与衡平法兴起历史概况普通法发源于英格兰,由拥有高级裁判权的王室依据古老的地方习惯、自然公正、常理、公共政策等原则,通过“遵循先例”的司法原则,在不同的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各种原则和规则的总称。

就像一棵树的成长过程,从树苗到大树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英国的普通法从萌芽到最终的确立也同样如此,就像密尔松所说的:“所有的变化都是在不知不觉地进行的”。

自从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政府英国后,诺曼人一方面加强中央集权,另一方面,为了缓和与当地人的矛盾,保留了地方自治权和日耳曼人的习惯法,但是并不是完全的自治,地方的在涉及征税和涉及税务的诉讼上收到国库专员的监督,国库专员在办案时,根据当地的习惯法和不与国王的立法相抵触的惯例,这些专员的的判决案例就成为后面普通法建立的重要来源。

国库专员们在不断的交流中,逐渐对于某一些判决形成了共识。

英国的第二任国王亨利一世上位后,着手推进王室法庭的专业化,推行巡回法庭制度,各个地区的司法事物由巡回法官来负责处理。

以共识的判例为基础,在巡回法庭制度的推进下,便逐渐形成了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是先后发展起来的两个法律事物,衡平法是为了克服衡平法的僵化应运而生的。

衡平法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普通法的僵化、大法官的救济以及教皇革命对衡平法的兴起都有很重要的作用。

具体在后面有论述。

二.普通法与衡平法——完美的搭档针对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很多法学家有不同的见解。

我觉得普通法与衡平法更像是两个“朋友”,他们并没有许多人想象的那么对立。

比如,梅兰特把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比作是“文本”和“注释”之间的关系。

英国法学家韦尔也说过:“衡平法仿佛是对一座很古老的法律大厦的修饰和增建,这些添加部分在风格上显然不同于原先的建筑,而且即使这座大厦已统一管理了几十年来,但如果不经常讲原先的结构,也就无法说明这些添加部分,它们绝不是一个独立的构成单位。

法理学原理

法理学原理

一:概念1,阶级分析方法就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就是用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是在价值中立(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4,法律责任可定义为: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5,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6,法律汇编(或法规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进行排列汇编成册的一项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整理归类活动。

7,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法的渊源也叫法的形式,它侧重于从发的外在的形式意义上来把握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8,法律概念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9,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10,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明确法律效果的一般性规定。

11,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某种社会目标的工具。

12,法的效力,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即凡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意志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这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狭义的法的效力,则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效力范围(人、空间、时间等)。

13,法的移植,“法律移植”即是现成的可用来表征国家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这种实践的术语。

14,法的继承,所谓法律继承就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原有法)对新法(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受和继受。

衡平法_普通法_制定法_定义

衡平法_普通法_制定法_定义

衡平法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

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

14世纪以前,按照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当事人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须先向大法官申请以国王的名义发出的令状。

令状载明诉讼的条件和类别,法官只能在令状的范围内进行审判。

但是令状的种类和范围都有限,因此,许多争议往往由于无适当令状可资依据,而无法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有的讼案即使在普通法法院审理,也由于普通法规定的刻板和救济方式的有限而难以获得“公允”的解决。

还有,普通法对于违反契约或侵权行为的诉讼,只能判处损害赔偿或准予回复动产与不动产,不能颁发执行令,强制履行契约,也不能颁布禁止令,防止重大不法行为的发生等。

遇到上述情况,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古老的习惯,便向国王提出请愿。

国王被看成是“正义的源泉”、“公正的化身”,而国王本人也借机表示自己的“恩典和仁爱”,于是便通过王权进行直接干预。

开始通常是委托大法官根据国王的“公平正义”原则来审理;1349年起,允许原告人直接向大法官提出申请,由大法官审理。

15世纪末又进一步设立衡平法院,专门负责审理衡平案件。

大法官和衡平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采用“遵循先例”的原则,其判例逐渐形成一整套独特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或准则,如“衡平法决不许可过失者得以逍遥法外”、“求助于衡平者须自身清白”等。

同普通法相比较,衡平法的诉讼程序比较简单,不设陪审团,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审理,判决由衡平法院直接负责执行,违抗者以蔑视法庭论处,重者可下狱。

这样,在民事案件中便形成了两种法律、两种法院、两种诉讼程序。

尽管“衡平法遵从法律”,不得有意推翻普通法,只是补充普通法,但衡平法院毕竟拥有干预普通法院审判的手段,特别是执行令和禁止令。

如原告在普通法院控诉被告,被告可以以这种控诉违背衡平原则为由向衡平法院请愿。

衡平法院可以借此向原告发出禁止令,使原告放弃起诉,结果往往引起两种法院之间的对立。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形成与发展-2019年精选文档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形成与发展-2019年精选文档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形成与发展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一个是大陆法系,另一个是普通法系。

普通法系首先是在英国产生的(本文就此主要介绍英国法律的形成与发展历程),后来才广为传播形成一大法系。

英国并不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法律制度整体上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

人们一般认为,可以适用于私人之间的法律程序同样适用于私人和政府及其官员。

各个法院都有权审理私人之间的纠纷,也有权审理政府与个人之间的纠纷。

由此,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构成了英国法律体系的最基本的分类。

一、历史上的普通法(一)普通法的概念"普通法"并非是英国法律独有的概念。

最初,教会法学家就以此来称呼一般的教会法,以区别各地方习惯。

在广义上,普通法是指与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相对的英美法的总体;在狭义上,普通法指的是英美法的一部分,其一是与国会的制定法相对应的英国普通法院所创造的判例法;其二指的是与英国大法官法院所创造的衡平法相对应的普通法。

①而本文探讨的只是狭义上的普通法。

普通法的主要特征就是"程序先于权利",即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

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

而"遵循先例"又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

简单的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尊重其他法官的判决并在今后的审判中加以引用恰好是普通法形成的重要条件。

(二)普通法的形成与发展1066年,诺曼公爵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是英国法律史上非常重大的事件,诺曼人的文化对普通法系的最终形成产生了深远而全面的影响。

威廉一世一方面宣布英国人固有的古老法律--盎格鲁-撒克逊法继续有效;另一方面,建立了王权比较强大的、具有中央集权性质的国家。

为了维护王权统治,威廉一世建立了由主教、贵族、领主以及高级官吏组成的御前会议机构。

御前会议,包括两个非常重要的政府部门:财政大臣和司法大臣。

作为国王御前会议的主要成员和国王的法律顾问,司法大臣根据国王的旨意派出人员到各地做巡回法官,负责处理各种案件。

普通法与衡平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主辅关系中的正义与公平摘要: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是普通法法系各国的一个共同传统,它主要在英国形成和发展。

英国衡平法产生与14—15世纪,普通法僵化之时,但是早在普通刚刚形成的12—13世纪,法官们为避免法律的刻板应用而引起的判决不公,就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开始在特殊案件中灵活运用普通法,从而孕育了英国衡平法的最初萌芽。

自此,独特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并立的双重结构模式诞生了。

在普通法法系国家有别于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要特征是遵循先例1,这是以英国为中心的进化论的理性主义国家所需要的,即指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这既体现了对判例法对前辈的一种敬畏,更体现了法官乃至整个普通法法系国家在处理和判决案件时对正义与公平的诉求。

因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主要形成和发展与英国,所以本文的论述也仅限于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

关键字:普通法;衡平法;公平;正义1遵循先例原则是判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判例法得以形成的基础。

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包含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具体说就是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同一法院的判决对其以后的同类案件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Abstract:The common law and the balance law division is a common law legal system various countries common tradition, it mainly forms in Britain and develops. The British balance law produced with 14- the 15th century, when the common law ossification, but as early as in ordinary just formed 12- the 13th century, judges to avoid the law to misjudge which cut blocks for printing the application to cause, in line with “just” the principle, started in the particular case the nimble utilization common law, thus has carried with the British balance method initial seed. From now on, the unique common law and the balance law will exist side by side the dual structure patterns were born.Is different with the mainland legal system country in the common law legal system country the key character follows the precedent, this is needs take Britain as the central theory of evolution rationalism country, namely will refer to the beforehand decision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to have the binding force to the later similar case. This has already manifested to the case-law to senior's one kind of awe, has manifested judge and even the entire common law legal system country when handles and the decision case to just and the fair demand.Because the common law and the balance law division mainly forms with the development with Britain, therefore this article elaboration also is only restricted in Britain's common law and the balance law.Key word: common law; Equity; Justice; justice一、英国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一)、英国统一国家的建立在历史上,英国也称不列颠群岛。

衡平法和普通法的区别

衡平法和普通法的区别

登录注册陈彦 离线级别: 论坛版主显示用户信息 0楼 发表于: 2009-03-26 倒序阅读 ┊ 只看楼主 ┊ 小 中 大论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一个提纲)论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一、问题的提出 Earl of Oxford‟s Case (牛津伯爵案)[1]In the early seventeenth century, the question arose i n the Earl of Oxford‟s case (1615), as to what the o utcome should be where equity and common law con flicted. The case involved the sale of a lease of Cov ent Garden by Merton College Oxford to the Earl of Oxford. Some time later the College retook part of th e land involved, arguing that the sale was void under a statute of Elizabeth 1. The common law judges re fused the Earl‟s claim to eject the College on the gro und that they were bound by the statute. The Chanc ellor, Lord Ellesmere granted the Earl‟s petition for re lief against the judgement on the grounds that the cl aim of the College was against good conscience.在英国法制史上,普通法和衡平法乃是先后发展起来的两个法律事物,无论是出于政治统一、还是法律统一的考虑,如何理解、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始终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两大法系

两大法系

当代世界两大法律体系的特点一、法系的概念法系是西方法学理论中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是指根据各国的法律特点和历史传统外部特征,对法律进行的分类,通常把具有一定特点的某一国的法律同仿效这一法律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划为同一法律。

当今世界国家众多,法律更是繁杂,但是我们还是可以看出少数几种类型的法律。

目前,一般认为,世界主要法系有两个: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虽然我国的法律同资产阶级法有本质区别,但从其外在形式来看,符合民法法系的主要特点,因此划入民法法系)。

二、两大法系的特点(一)民法法系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family),它是指19世纪初以来,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民法法系以古代罗马法为历史渊源,经12至16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兴,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世纪发展成为一个影响世界广大地区的法系。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在欧洲,以德法两国为主,包括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等拉丁语系各国,奥地利、瑞士、荷兰等日耳曼语系各国,另外还包括北欧各国,如挪威、瑞典、丹麦、芬兰和冰岛,联合王国的苏格兰也属大陆法系。

南美诸国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属于大陆法系。

在亚洲,日本、泰国,在非洲许多国家也属大陆法系或受大陆法系的强烈影响。

我国的台湾省、澳门特别行政区受日本和葡萄牙影响,也属民法法系。

民法法系的特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明确立法和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

虽然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并承认判例和习惯在解释法律方面的作用,但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职能,强调立法是立法机关的权限,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判案必须依据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为依据。

2、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在程序法上尤其如此,比如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庭审采用纠问制,法院系统比较统一。

国际商法简答题完整版

国际商法简答题完整版

简答题:1、商法民法联系与区别联系:民商分立,互相独立;或者是民商合一,民法为基本法,商法则纳入民法典之中,作为民法的特别法。

区别:(1)从法律关系看,商事关系完全是财产关系,均属于有偿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既有财产关系,也有人身关系,在财产关系中既有有偿的,也有无偿的。

(2)从法律制约程度看,商法对商行为的要求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形式也比较多样化,完全取决于市场运行的客观要求。

(3)从归责原则看,商法的归责原则在很多情况下均承认无过错也应承担责任,从发展趋势看,无过错原则将不断增加。

案例(4)从规范形式看,商事习惯规范在形成和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2、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1.传播方式不同2.法律渊源不同3.变革速度不同4.法官的作用不同5.法律体系不同6.法律程序不同7.判决技术风格不同8.对经验与应用的重视不同3、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与民法的三项原则是相一致的:自由与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与所有权原则。

4、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区别虽然普通法与衡平法有相同之处,即都是判例法,但是两者也有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救济方法不同2.诉讼程序不同3.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4.法律术语不同5.管辖权不同此外,衡平法是对人的,普通法是对物的。

5、商事组织的主要形式及各自设立的条件形式:个人企业、合伙与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外商;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且与其规模相适应;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人数符合法定规定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有共同的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经营场所6、清算人选定的方法与顺序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过半数同意,自解散后15日指定一人或数人或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香港的法律制度概述

香港的法律制度概述

香港的法律制度概述一、序言二、法系(一)普通法系[system of common law;common-law system]1、普通法系2、普通法(common law)(1)普通法的定义(2)普通法的特点3、衡平法(Equity)(1)衡平法的定义本科04年7月名词解释,专科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名词解释衡平法:由英国原来的衡平法法院的大法官在处理专门的申诉案件时,为避免过分重视令状和程序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而集中考虑案情的理据得失,由此而发展出的有别于普通法的法律规范。

(2)衡平法的特点本科06年7月判断题衡平法作为普通法的补充,虽然已撤销了衡平法法院,但衡平法的许多原则,却被保留了下来,时至今日,英美法系国家仍在沿用。

(√)(3)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区别(二)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continental legal system;civil law system](三)社会主义法系[family of socialist laws;system of socialist laws]三、法律渊源[source of law](一)来自香港外的法律渊源1、《英皇制诰》(Letters Patent)和《皇室训令》(Royal Instructions)本科04年7月、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判断题,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判断题1997年7月1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取代了《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性法律。

(√)2、英国国会法例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填空题自1985年起,港英政府通过的工程,最后决定采用保留150多条英国国会法例,并以的形式重新制定。

3、全国人大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二)来自香港本地的法律渊源1、成文法 (legislation)专科05年7月、07年7月填空题成文法是指由立法机关经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关系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关系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关系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关系:主辅关系中的正义与公平。

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是普通法法系各国的一个共同传统,它主要在英国形成和发展。

英国衡平法产生与14—15世纪,普通法僵化之时,但是早在普通刚刚形成的12—13世纪,法官们为避免法律的刻板应用而引起的判决不公,就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开始在特殊案件中灵活运用普通法,从而孕育了英国衡平法的最初萌芽。

自此,独特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并立的双重结构模式诞生了。

在普通法法系国家有别于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要特征是遵循先例,这是以英国为中心的进化论的理性主义国家所需要的,即指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这既体现了对判例法对前辈的一种敬畏,更体现了法官乃至整个普通法法系国家在处理和判决案件时对正义与公平的诉求。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概念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概念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概念与区别
普通法和衡平法均是一些国家和地区使用的法律制度,两种制度各具优点,在不同背景下可以发挥不同的作用。

下面为大家简单解析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概念与区别。

普通法是源于英国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以案例为基础的判例法,即判案例可以被后续类似案例作为“法律先例”,从而指导团体在类似情形下做出决策。

这种法律制度通常比较注重个案的实质,以判定法律的内容和主张为首要目标。

而衡平法则是起源于大陆欧洲的法律制度,强调法律的平衡、客观、公正。

衡平法的前提是法律不仅仅是破坏行为的结果,还是社会过程的产物。

衡平法更为重视过程和透明度,法律的落地需要经过多次审查和仲裁才能得到最终的结论。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制定法律的方法和判断标准。

普通法法律制度关注先例、判例,重视个案,主张通过具体案件积累并完善法律规则体系。

而衡平法则更注重思想的平衡、理性的公正,强化法庭对案件处理的权利,从而保证明确表述法律规范,使法律做到具有公正和平等的质量。

在不同的社会、历史和文化背景下,普通法和衡平法在不同的地方都各具优势,有其独特的发展历程和流程。

现在有一些国家这两种法律制度都有着广泛的应用,因此深入理解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概念与区别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法律体系和法律实践。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异同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异同

普通法概念所谓普通是相对于特殊而言,具有“共同”、“普遍”、“通行于全国”的意愿。

从普通法的这一最初含义出发,又引申出其他四种含义:①与制定法相对而言,普通法是指判例法;②与衡平法相对而言,是指上述普通法法院的判例;③与大陆法系相对而言,是指英美法(见英美法系);④与教会法相对而言,是指世俗政权或法庭发布的法律。

普通法系里的普通法,即与衡平法系相对应的普通法,则指发源于英格兰,由拥有高级裁判权的王室法院依据古老的地方习惯或是理性、自然公正、常理、公共政策等原则,通过“遵循先例”的司法原则,在不同时期的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具备司法连贯性特征并在一定的司法共同体内普遍适用的各种原则、规则的总称。

从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以后,英国的法律制度随之发生重大变化。

诺曼人为了维护从撒克逊贵族那里夺来的土地,镇压农民的反抗,不得不加强王权,实行中央集权制。

由亲信顾问组成御前会议(一译御前库里亚或王国法院),协助国王统制全国行政、司法和财务等事务。

征服者威廉为了缓和同撒克逊人的矛盾,继续保留地方自治权和日耳曼人的习惯法,但同时又从御前会议派出国库专员监督地方政权、巡回征税和审理涉及税务的诉讼。

亨利二世(1154~1189在位)时,实行司法改革,扩大上述专员的审判权,并在这些专员的基础上建立中央巡回法院,进一步削弱各地封建领主和司法审判权;同时废除神明裁判和决斗,吸收骑士和富裕农民为陪审官参加某些审判活动。

被委派定期到各地巡回审判的专员即法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而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

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

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

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英国的这种判例法之所以又叫普通法,就是因为它已不同于以往的地方习惯,它是国家确认的通行于全国的法律。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普通法和衡平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源自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文化背景。

在全球范围内,这两种法律体系都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并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应用。

本文将重点探讨普通法和衡平法之间的区别,并分析它们各自的特点和优势。

普通法(Common Law)起源于英国,现在在英联邦国家和部分美国州份广泛适用。

普通法的主要特点是以判例法(Case Law)为基础,依靠过去的判决和判例来解释法律和制定法律规则。

普通法强调案例法的优势,即通过审判者对实际案件的决策来不断发展和完善法律体系。

普通法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可以根据具体案件和社会需求来制定和修改法律。

衡平法(Equity Law)也起源于英国,是普通法的补充和延伸。

衡平法的特点是强调公平和正义,追求更加灵活和审慎的法律判断。

衡平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当时普通法无法解决的争议和纠纷被提交给君主的法庭,以寻求更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衡平法的原则和规则主要由法官根据公平和道德准则制定,以解决普通法无法解决的问题。

普通法和衡平法之间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它们的源头和法律体系的基础。

普通法主要基于过去的判决和判例,强调案例法的重要性。

而衡平法则更注重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强调法官的裁量权和灵活性。

此外,普通法更加注重法律的规则和准则,而衡平法更加注重背后的价值观和原则。

在实践中,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司法决策和法律制定方面有着不同的应用方式。

普通法的判例法优势体现在它能够根据具体案件来制定法律规则,使判决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普通法的特点是根据过去的判决和判例来解释法律和制定法律规则,这就要求法官对过去的案例有深入的了解和分析能力。

而衡平法则更加注重对案件细节和情况的全面考虑,以确保判决更加公平和合理。

在国际交流和法律实践中,普通法和衡平法往往会相互借鉴和交流。

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中,普通法和衡平法元素经常结合运用。

这种结合的方式使得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和适应不同的社会需求。

英美法律制度的内容

英美法律制度的内容

英美法律制度的内容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789年3月4日,该宪法正式生效。

后又附加了27条宪法修正案。

依据第一部宪法,乔治.华盛顿被选举为美国第一任总统1776年《独立宣言》;1787年《美国宪法》。

南北战争1861-1865年美国历史上第二次资产阶级革命;导致奴隶制度在美国南方被最终废除,美国统一。

现代时期的美国法(20世纪初以来的):(1) 成文法增加,系统化加强。

(2) 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委托立法出现。

(3) 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

美国法的渊源:1.制定法;联邦的制定法包括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宪法和法律。

2.普通法;3.衡平法;1798年的《司法条例》规定,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

4.法律学说;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马歇尔;詹姆斯·肯特;约瑟夫·斯托里。

总统为政府的首脑,国会为立法机关,皆由民选产生。

内阁阁员皆由总统任免,受总统的指挥监督,只对总统负责,不对国会负责。

内阁阁员不得同时兼任议员,且不得参与国会对立法问题的讨论。

总统与国会各有一定的任期。

在任期未满之前,国会不得因为与总统政见不同之故,用不信任投票的方法推翻总统;总统也不得因与国会意见冲突,解散国会。

联邦法官终身任职,法官在进行审判时,不受总统和国会的任何干涉。

国会对总统的制约:政府所有财政收支都必须由国会制定预算法规予以确定。

任何行政措施,如果得不到国会预算法规批准,便只好取消。

总统任命的高级政府官员以及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取得国会参议院的同意。

总统任命的外交使节,包括大使、公使和领事,都必须取得参议院的同意。

总统和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必须取得参议院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的赞成。

国会对联邦法院的制约:国会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各级联邦法院的组织和审判管辖权。

国会参议院对联邦法官的任命有同意权。

国际商法同步练习题与答案

国际商法同步练习题与答案

国际商法同步练习题与答案国际商法同步练习题与答案单项选择题1. 关于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两者的救济方法不同,前者主要采取金钱赔偿的方法,后者以采取返还财产作为主要的救济方法B、两者的诉讼程序不同C、法院的组织系统有所不同(1875年以前)D、两者在司法活动中使用的法律术语不同答案:A2. 大陆法系是以()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A、日耳曼法B、罗马法C、中世纪商人习惯法D、中国古代法答案:B3.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对于迟交货物的索赔,收货人应于交货后()天内向联运人送交书面通知,否则联运人可免除赔偿之责。

A、30B、60C、90D、180答案:B4. 国际商法是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国际贸易关系B、国际商事关系C、国际经济关系D、国际投资关系答案:B5.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事项完全以票据上的记载为准,说明票据具有()。

A、要式性B、无因性C、文义性D、流通性答案:C6. 依大陆法,合伙人之间如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利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

A、不知情的第三人B、知情第三人C、恶意第三人D、知情第三人的代理人答案:A7. 下列票据法律关系中,只有出票人和受款人的是()。

A、本票B、本票和汇票C、支票D、汇票和支票答案:A8. 在英美法中,船舶所有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而将船舶的占有权转移给租船人以供运输,由租船人雇用船长、船员,并按照使用船舶的时间支付租金的合同称之为()。

A、航次租船合同B、光船租赁合同C、定期租船合同D、提单运输合同答案:B多项选择题1. 下列国家中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有()。

A、中国B、日本C、澳大利亚D、印度答案:AB2. 国际商法的渊源包括()。

A、国际惯例B、国际(商务)条约C、国内法D、联大决议答案:AB3. 英国法的渊源主要有()。

A、判例法B、成文法C、习惯D、法典答案:ABC4. 各国有关违约的救济办法有(A、实际履行B、损害赔偿C、解除合同D、支付违约金答案:ABCD5.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有()。

补充内容之一:英国法的发展和普通法系的形成

补充内容之一:英国法的发展和普通法系的形成

第一章世界两大主要法系的形成发展和不同特征三、英国法的发展和普通法系的形成(一)普通法1、概念:普通法(Common Law)是以英国早期的习惯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英国的判例法体系。

是英国法的三大渊源之一,是英国法的基石。

2、形成:公元5世纪,日尔曼人的一支盎格鲁,撒克逊人与裘特人联合侵入不列颠岛。

此后,直到1066年统治着这块岛屿.在这一时期,该岛施行的是盎格鲁等部族的习惯法.异族的不断入侵造成了各部族杂民的局面。

每一个部族都有自己的地方习惯法.地方的封建领主拥有司法权。

领地的法官只知道本领地的法律。

1066年威廉的征服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为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打下了基础。

从亨利一世到三世(1100--1272),普通法逐步形成.亨利二世(1154--1182)统治时期,普通法经历了形成的关键时期.他做了两件重要事情:(1)健全王室法院的职能:英国的王室法院是从英王御前会议分离出来的,始建于威廉时期。

亨利二世在位时,该法院分为棋盘法院、民事诉讼高等法院和王座法院。

分别审理税务案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2)建立巡回审判制度:亨利二世把英国划分成六个巡回区,每区派五名法官,从而使巡回审判制度经常化、制度化.巡回审判官判案的主要依据是地方习惯法,但他们对这种法律作统一的解释,从而逐步形成一套通行于全国的法律,这就是普通法.例如,肯特郡平分财产习惯法,经统一解释发展为长子继承制,这有利加强中央集权。

3、“遵守先例的原则”:“遵守先例”指下级法院在判决时必须遵循上级法院过去就同一事实作出判决时所创立的规则;同一法院在判决时必须遵循本法院过去就同一事实作出判决所创立的规则。

为什么遵守先例?为了使判决具有一惯性。

这是保持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所必须的。

这一制度最初发展于13世纪爱德华一世时。

当时出现了以“年鉴”形式发表的判决报告,供法官参考。

15世纪,判例的理论得到明确。

18世纪,最终成为法律规则。

外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及论述

外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及论述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第一章楔形文字法(课本19页----29页)1.楔形文字法:古代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地区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往往又被称为楔形文字法系,在很长时期被许多国家采用。

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批成文法典,这些法典具有独特的体系结构的共同特征,其中,代表其发展最高水平的是<汉穆拉比法典>,其他还有<乌尔纳姆法典><苏美尔法典>等。

2.楔形文字法的特征A.是一部神定法B.结构体系较完整C.设计内容广泛D.采用不同法律判例的汇编和抽象概括3.乌尔纳姆法典:(公元前2113年至公元前2006年)的乌尔纳姆王创制,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法典内容:A.禁止巫术B.伤害他人身体可用罚金代替刑罚C.把全体居民划分为自由民和奴隶D.缔结婚姻的当事人是男女双方家长E.妇女必须严守贞操,发现者处死4.阿维鲁:自由民按其社会法律地位的不同。

分为享有权利的自由民与不享有权利的自由民,前者称“阿维鲁”直译为“丈夫”,是具有公社社会资格的人,其中既有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和独立手工业者,法典有许多条纹专门保护他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5.神明裁判:在案件无法判别是否有罪的情况下,借助神明的意志判断诉讼当事人是否应负罪责,它在古代中世纪一些国家和地区被采用。

6. 德拉古法:公元前621年,奴隶主贵族德拉古将习惯法整理编纂,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史称德拉古法。

该法主要提出三项改革:规定了公民权的取得条件;将官吏选拔由贵族会议决定改为公民抽签选举;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

德拉古法标志着雅典法进入了成文法时期。

7.<汉穆拉比法典>:该法典是古代楔形文字法律集大成的汇编,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位时制定,因此而得名。

是迄今已知保存最完整的古代早期法典,在楔形文字诸法典中具有代表性。

由序言,本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

对古巴比伦以后的许多古代国家的法律有很大影响。

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qhfx)

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qhfx)

自足的普通法与不自足的衡平法——论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李红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摘要:本文集中探讨的是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关系问题。

文章首先对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基本情况作了介绍,然后从布莱克斯通和梅特兰关于此二者关系的论述出发,提出从作为规则体系和司法方式两方面分别探讨这种关系的思路。

这实际上是对布氏和梅氏观点进行综合后的产物。

就作为规则体系而言,文章依然依循了梅特兰的观点;而就作为司法方式而言,文章则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即普通法和衡平法并非截然对立,而一直是相互辅助的关系;其差别主要集中在程序、救济和对事实的揭示等方面。

关键词:普通法衡平法规则体系司法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众所周知,英国法上的三种基本渊源为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理解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构成了理解英国法的基本前提。

但对于具有大陆法和传统中国法背景的人来说,既有的观念不仅不足以而且还可能强烈影响到(我指的是负面影响)他对这一关系的理解。

这是因为,英国法上的三大渊源其实分别来自于三个不同的“权威”(如果你愿意,甚至可以使用“主权者”一词):即普通法产生于普通法法官、衡平法产生于衡平法法官、制定法产生于国王加议会(king in parliament1)。

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是一个王国之内的三个“主权者”——如果只有主权者才可以产出法律的话。

这至少和传统中国“法出一门”的观念是不相一致的,自然也和我们今天在单一制政治体制下(颇为吊诡的是英格兰同样是单一制的)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为内容的法律渊源学说非常不同。

因此,我们在理解英国法上三大渊源之间的关系时,必须时刻对这一背景保持清醒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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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虽然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但两者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

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主要是损害赔偿。

普通法的这些有限的救济方法不能满足某些情况下债权人的要求。

衡平法则提供了一些新的救济方法,弥补了普通法救济的不足。

如① 强制履行;② 禁令。

(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

(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

(5) 法律规则的效力层次不同。

在相当长的时期里,英国实行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并存的局面。

1873年英国对司法机构做了重大改革,废除了两种法院并存的结构体制,建立单一的法院体系,统一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但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衡平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即在普通法规则和衡平法规则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衡平法规则为准。

衡平法和普通法都属判例法。

衡平法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一整套独特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或规则。

衡平法的不少原则也为普通法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所适用。

衡平法对于信托法的发展尤其重要。

在合同法、地产法等法律和禁令上,衡平法也有重要的作用。

衡平法是普通法的补充。

前者是法律体系的主导。

后者只能起到完善和弥补的作用。

衡平法是由英国法官定期举行学术会议演变而来的。

最后形成了衡平法院制度。

从而确定了其地位。

它也属于判例法。

只是判例来源上更加具有学理性。

也因此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节或者调节不力的领域。

在普通法系中,“遵循先例”原则是其基本的特点,根据此原则较高级的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将其判词及判决结果记录在案,作为后来审判类似案件的判例,从而形成判例法。

较高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绝对约束力,同一法院以往的判例,可对该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时提供参考,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例如英国判例法由普通法与衡平法组成。

普通法是依据习惯和法官的判例而形成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依据公平正义原则,在审判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法律体系,因英国法律适用于香港,因此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就构成了香港法律的主要渊源之一。

在英国普通法基础上,港英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形成了自身的判例法。

判例法,就是把判例作为以后此类案件的标准,注重判例,其实就是偏重事实的效力,普通法就是弹性比较大,每个案件都是按照一些大体的规定进行判罚的,相同的案件可能也不同判罚,这就是注重的法律效力!而且这样法官的自由判罚度高,反正都是有利有弊的!
衡平法是在普通法法院得不到公平解决时,向国王申诉,有王室顾问和大法官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处理而形成的判例法,效力于普通法平行。

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

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

衡平法对普通法来说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所以当二者的规则发生冲突时,普通法优先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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