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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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答:虽然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但两者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
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主要是损害赔偿。
普通法的这些有限的救济方法不能满足某些情况下债权人的要求。
衡平法则提供了一些新的救济方法,弥补了普通法救济的不足。
如①强制履行;②禁令。
(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
(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
(5) 法律规则的效力层次不同。
在相当长的时期里,英国实行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并存的局面。
1873年英国对司法机构做了重大改革,废除了两种法院并存的结构体制,建立单一的法院体系,统一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但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衡平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即在普通法规则和衡平法规则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衡平法规则为准。
衡平法和普通法都属判例法。
衡平法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一整套独特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或规则。
衡平法的不少原则也为普通法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所适用。
衡平法对于信托法的发展尤其重要。
在合同法、地产法等法律和禁令上,衡平法也有重要的作用。
衡平法是普通法的补充。
前者是法律体系的主导。
后者只能起到完善和弥补的作用。
衡平法是由英国法官定期举行学术会议演变而来的。
最后形成了衡平法院制度。
从而确定了其地位。
它也属于判例法。
只是判例来源上更加具有学理性。
也因此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节或者调节不力的领域。
在普通法系中,“遵循先例”原则是其基本的特点,根据此原则较高级的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将其判词及判决结果记录在案,作为后来审判类似案件的判例,从而形成判例法。
较高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绝对约束力,同一法院以往的判例,可对该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时提供参考,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例如英国判例法由普通法与衡平法组成。
普通法是依据习惯和法官的判例而形成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依据公平正义原则,在审判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法律体系,因英国法律适用于香港,因此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就构成了香港法律的主要渊源之一。
在英国普通法基础上,港英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形成了自身的判例法。
判例法,就是把判例作为以后此类案件的标准,注重判例,其实就是偏重事实的效力,普通法就是弹性比较大,每个案件都是按照一些大体的规定进行判罚的,相同的案件可能也不同判罚,这就是注重的法律效力!而且这样法官的自由判罚度高,反正都是有利有弊的!
衡平法是在普通法法院得不到公平解决时,向国王申诉,有王室顾问和大法官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处理而形成的判例法,效力于普通法平行。
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
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
衡平法对普通法来说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所以当二者的规则发生冲突时,普通法优先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