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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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与衡平法之间的关系

普通法与衡平法之间的关系

普通法与衡平法之间的关系摘要:长期以来,针对普通法与衡平法之间的关系,许多法学家门有各自不同的说法。

本论文在前人对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关系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普通法和衡平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和条件来分析二者的联系与区别。

关键词:联系;区别;历史背景;条件;一.普通法与衡平法兴起历史概况普通法发源于英格兰,由拥有高级裁判权的王室依据古老的地方习惯、自然公正、常理、公共政策等原则,通过“遵循先例”的司法原则,在不同的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各种原则和规则的总称。

就像一棵树的成长过程,从树苗到大树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英国的普通法从萌芽到最终的确立也同样如此,就像密尔松所说的:“所有的变化都是在不知不觉地进行的”。

自从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政府英国后,诺曼人一方面加强中央集权,另一方面,为了缓和与当地人的矛盾,保留了地方自治权和日耳曼人的习惯法,但是并不是完全的自治,地方的在涉及征税和涉及税务的诉讼上收到国库专员的监督,国库专员在办案时,根据当地的习惯法和不与国王的立法相抵触的惯例,这些专员的的判决案例就成为后面普通法建立的重要来源。

国库专员们在不断的交流中,逐渐对于某一些判决形成了共识。

英国的第二任国王亨利一世上位后,着手推进王室法庭的专业化,推行巡回法庭制度,各个地区的司法事物由巡回法官来负责处理。

以共识的判例为基础,在巡回法庭制度的推进下,便逐渐形成了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是先后发展起来的两个法律事物,衡平法是为了克服衡平法的僵化应运而生的。

衡平法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普通法的僵化、大法官的救济以及教皇革命对衡平法的兴起都有很重要的作用。

具体在后面有论述。

二.普通法与衡平法——完美的搭档针对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很多法学家有不同的见解。

我觉得普通法与衡平法更像是两个“朋友”,他们并没有许多人想象的那么对立。

比如,梅兰特把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比作是“文本”和“注释”之间的关系。

英国法学家韦尔也说过:“衡平法仿佛是对一座很古老的法律大厦的修饰和增建,这些添加部分在风格上显然不同于原先的建筑,而且即使这座大厦已统一管理了几十年来,但如果不经常讲原先的结构,也就无法说明这些添加部分,它们绝不是一个独立的构成单位。

法理学原理

法理学原理

一:概念1,阶级分析方法就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就是用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是在价值中立(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4,法律责任可定义为: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5,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6,法律汇编(或法规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进行排列汇编成册的一项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整理归类活动。

7,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法的渊源也叫法的形式,它侧重于从发的外在的形式意义上来把握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8,法律概念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9,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10,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明确法律效果的一般性规定。

11,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某种社会目标的工具。

12,法的效力,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即凡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意志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这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狭义的法的效力,则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效力范围(人、空间、时间等)。

13,法的移植,“法律移植”即是现成的可用来表征国家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这种实践的术语。

14,法的继承,所谓法律继承就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原有法)对新法(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受和继受。

法 系

法     系
国际商贸法
大陆法系
概念: 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
—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 法律总称。
代表: 1804年《法国民法典》 1900年《德国民法典》
大陆法系所包括的国家
法国、德国 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 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 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 、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 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也属于这一 法系。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澳门地区也 属于大陆法系。
国际商贸法
大陆法系的特点
1 .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 部分。 公法 是与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包括宪法、 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法 私法 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包括所有权 、债权、家庭与继承法等。
2. 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 3. 全面继承罗马法。 4. 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二)低等法院 1.治安法院
2.郡法院
英国的“先例约束力”
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各 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
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 先例,而且对其本身也有约束力。
3、高级法院每个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力 ,对其他各庭及王冠法院有说服力。
*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可以构 成先例。
美国的“先例约束力”
1、在州法方面,州的下级法院须受其上级法院 判决的约束,特别是受州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
2、在联邦法方面,须受联邦法院判决的约束,特 别是受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
3、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联邦法的案件时,须受其 上级联邦法院判决的约束;而在审理涉及州法 的案件时,则须受相应的州法院判决的约束, 但以不违反联邦法为原则。

衡平法_普通法_制定法_定义

衡平法_普通法_制定法_定义

衡平法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

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

14世纪以前,按照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当事人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须先向大法官申请以国王的名义发出的令状。

令状载明诉讼的条件和类别,法官只能在令状的范围内进行审判。

但是令状的种类和范围都有限,因此,许多争议往往由于无适当令状可资依据,而无法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有的讼案即使在普通法法院审理,也由于普通法规定的刻板和救济方式的有限而难以获得“公允”的解决。

还有,普通法对于违反契约或侵权行为的诉讼,只能判处损害赔偿或准予回复动产与不动产,不能颁发执行令,强制履行契约,也不能颁布禁止令,防止重大不法行为的发生等。

遇到上述情况,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古老的习惯,便向国王提出请愿。

国王被看成是“正义的源泉”、“公正的化身”,而国王本人也借机表示自己的“恩典和仁爱”,于是便通过王权进行直接干预。

开始通常是委托大法官根据国王的“公平正义”原则来审理;1349年起,允许原告人直接向大法官提出申请,由大法官审理。

15世纪末又进一步设立衡平法院,专门负责审理衡平案件。

大法官和衡平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采用“遵循先例”的原则,其判例逐渐形成一整套独特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或准则,如“衡平法决不许可过失者得以逍遥法外”、“求助于衡平者须自身清白”等。

同普通法相比较,衡平法的诉讼程序比较简单,不设陪审团,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审理,判决由衡平法院直接负责执行,违抗者以蔑视法庭论处,重者可下狱。

这样,在民事案件中便形成了两种法律、两种法院、两种诉讼程序。

尽管“衡平法遵从法律”,不得有意推翻普通法,只是补充普通法,但衡平法院毕竟拥有干预普通法院审判的手段,特别是执行令和禁止令。

如原告在普通法院控诉被告,被告可以以这种控诉违背衡平原则为由向衡平法院请愿。

衡平法院可以借此向原告发出禁止令,使原告放弃起诉,结果往往引起两种法院之间的对立。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形成与发展-2019年精选文档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形成与发展-2019年精选文档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形成与发展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一个是大陆法系,另一个是普通法系。

普通法系首先是在英国产生的(本文就此主要介绍英国法律的形成与发展历程),后来才广为传播形成一大法系。

英国并不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法律制度整体上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

人们一般认为,可以适用于私人之间的法律程序同样适用于私人和政府及其官员。

各个法院都有权审理私人之间的纠纷,也有权审理政府与个人之间的纠纷。

由此,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构成了英国法律体系的最基本的分类。

一、历史上的普通法(一)普通法的概念"普通法"并非是英国法律独有的概念。

最初,教会法学家就以此来称呼一般的教会法,以区别各地方习惯。

在广义上,普通法是指与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相对的英美法的总体;在狭义上,普通法指的是英美法的一部分,其一是与国会的制定法相对应的英国普通法院所创造的判例法;其二指的是与英国大法官法院所创造的衡平法相对应的普通法。

①而本文探讨的只是狭义上的普通法。

普通法的主要特征就是"程序先于权利",即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

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

而"遵循先例"又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

简单的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尊重其他法官的判决并在今后的审判中加以引用恰好是普通法形成的重要条件。

(二)普通法的形成与发展1066年,诺曼公爵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是英国法律史上非常重大的事件,诺曼人的文化对普通法系的最终形成产生了深远而全面的影响。

威廉一世一方面宣布英国人固有的古老法律--盎格鲁-撒克逊法继续有效;另一方面,建立了王权比较强大的、具有中央集权性质的国家。

为了维护王权统治,威廉一世建立了由主教、贵族、领主以及高级官吏组成的御前会议机构。

御前会议,包括两个非常重要的政府部门:财政大臣和司法大臣。

作为国王御前会议的主要成员和国王的法律顾问,司法大臣根据国王的旨意派出人员到各地做巡回法官,负责处理各种案件。

关于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关于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答:虽然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但两者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

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主要是损害赔偿。

普通法的这些有限的救济方法不能满足某些情况下债权人的要求。

衡平法则提供了一些新的救济方法,弥补了普通法救济的不足。

如① 强制履行;② 禁令。

(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

(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

(5) 法律规则的效力层次不同。

在相当长的时期里,英国实行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并存的局面。

1873年英国对司法机构做了重大改革,废除了两种法院并存的结构体制,建立单一的法院体系,统一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但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衡平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即在普通法规则和衡平法规则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衡平法规则为准。

衡平法和普通法都属判例法。

衡平法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一整套独特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或规则。

衡平法的不少原则也为普通法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所适用。

衡平法对于信托法的发展尤其重要。

在合同法、地产法等法律和禁令上,衡平法也有重要的作用。

衡平法是普通法的补充。

前者是法律体系的主导。

后者只能起到完善和弥补的作用。

衡平法是由英国法官定期举行学术会议演变而来的。

最后形成了衡平法院制度。

从而确定了其地位。

它也属于判例法。

只是判例来源上更加具有学理性。

也因此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节或者调节不力的领域。

在普通法系中,“遵循先例”原则是其基本的特点,根据此原则较高级的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将其判词及判决结果记录在案,作为后来审判类似案件的判例,从而形成判例法。

较高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绝对约束力,同一法院以往的判例,可对该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时提供参考,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普通法与衡平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主辅关系中的正义与公平摘要: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是普通法法系各国的一个共同传统,它主要在英国形成和发展。

英国衡平法产生与14—15世纪,普通法僵化之时,但是早在普通刚刚形成的12—13世纪,法官们为避免法律的刻板应用而引起的判决不公,就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开始在特殊案件中灵活运用普通法,从而孕育了英国衡平法的最初萌芽。

自此,独特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并立的双重结构模式诞生了。

在普通法法系国家有别于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要特征是遵循先例1,这是以英国为中心的进化论的理性主义国家所需要的,即指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这既体现了对判例法对前辈的一种敬畏,更体现了法官乃至整个普通法法系国家在处理和判决案件时对正义与公平的诉求。

因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主要形成和发展与英国,所以本文的论述也仅限于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

关键字:普通法;衡平法;公平;正义1遵循先例原则是判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判例法得以形成的基础。

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包含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具体说就是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同一法院的判决对其以后的同类案件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Abstract:The common law and the balance law division is a common law legal system various countries common tradition, it mainly forms in Britain and develops. The British balance law produced with 14- the 15th century, when the common law ossification, but as early as in ordinary just formed 12- the 13th century, judges to avoid the law to misjudge which cut blocks for printing the application to cause, in line with “just” the principle, started in the particular case the nimble utilization common law, thus has carried with the British balance method initial seed. From now on, the unique common law and the balance law will exist side by side the dual structure patterns were born.Is different with the mainland legal system country in the common law legal system country the key character follows the precedent, this is needs take Britain as the central theory of evolution rationalism country, namely will refer to the beforehand decision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to have the binding force to the later similar case. This has already manifested to the case-law to senior's one kind of awe, has manifested judge and even the entire common law legal system country when handles and the decision case to just and the fair demand.Because the common law and the balance law division mainly forms with the development with Britain, therefore this article elaboration also is only restricted in Britain's common law and the balance law.Key word: common law; Equity; Justice; justice一、英国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一)、英国统一国家的建立在历史上,英国也称不列颠群岛。

衡平法和普通法的区别

衡平法和普通法的区别

登录注册陈彦 离线级别: 论坛版主显示用户信息 0楼 发表于: 2009-03-26 倒序阅读 ┊ 只看楼主 ┊ 小 中 大论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一个提纲)论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一、问题的提出 Earl of Oxford‟s Case (牛津伯爵案)[1]In the early seventeenth century, the question arose i n the Earl of Oxford‟s case (1615), as to what the o utcome should be where equity and common law con flicted. The case involved the sale of a lease of Cov ent Garden by Merton College Oxford to the Earl of Oxford. Some time later the College retook part of th e land involved, arguing that the sale was void under a statute of Elizabeth 1. The common law judges re fused the Earl‟s claim to eject the College on the gro und that they were bound by the statute. The Chanc ellor, Lord Ellesmere granted the Earl‟s petition for re lief against the judgement on the grounds that the cl aim of the College was against good conscience.在英国法制史上,普通法和衡平法乃是先后发展起来的两个法律事物,无论是出于政治统一、还是法律统一的考虑,如何理解、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始终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关于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关于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答:虽然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但两者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

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主要是损害赔偿。

普通法的这些有限的救济方法不能满足某些情况下债权人的要求。

衡平法则提供了一些新的救济方法,弥补了普通法救济的不足。

如①强制履行;②禁令。

(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

(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

(5) 法律规则的效力层次不同。

在相当长的时期里,英国实行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并存的局面。

1873年英国对司法机构做了重大改革,废除了两种法院并存的结构体制,建立单一的法院体系,统一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但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衡平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即在普通法规则和衡平法规则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衡平法规则为准。

衡平法和普通法都属判例法。

衡平法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一整套独特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或规则。

衡平法的不少原则也为普通法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所适用。

衡平法对于信托法的发展尤其重要。

在合同法、地产法等法律和禁令上,衡平法也有重要的作用。

衡平法是普通法的补充。

前者是法律体系的主导。

后者只能起到完善和弥补的作用。

衡平法是由英国法官定期举行学术会议演变而来的。

最后形成了衡平法院制度。

从而确定了其地位。

它也属于判例法。

只是判例来源上更加具有学理性。

也因此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节或者调节不力的领域。

在普通法系中,“遵循先例”原则是其基本的特点,根据此原则较高级的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将其判词及判决结果记录在案,作为后来审判类似案件的判例,从而形成判例法。

较高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绝对约束力,同一法院以往的判例,可对该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时提供参考,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衡平法和普通法的区别

衡平法和普通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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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法律制度概述

香港的法律制度概述

香港的法律制度概述一、序言二、法系(一)普通法系[system of common law;common-law system]1、普通法系2、普通法(common law)(1)普通法的定义(2)普通法的特点3、衡平法(Equity)(1)衡平法的定义本科04年7月名词解释,专科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名词解释衡平法:由英国原来的衡平法法院的大法官在处理专门的申诉案件时,为避免过分重视令状和程序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而集中考虑案情的理据得失,由此而发展出的有别于普通法的法律规范。

(2)衡平法的特点本科06年7月判断题衡平法作为普通法的补充,虽然已撤销了衡平法法院,但衡平法的许多原则,却被保留了下来,时至今日,英美法系国家仍在沿用。

(√)(3)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区别(二)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continental legal system;civil law system](三)社会主义法系[family of socialist laws;system of socialist laws]三、法律渊源[source of law](一)来自香港外的法律渊源1、《英皇制诰》(Letters Patent)和《皇室训令》(Royal Instructions)本科04年7月、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判断题,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判断题1997年7月1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取代了《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性法律。

(√)2、英国国会法例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填空题自1985年起,港英政府通过的工程,最后决定采用保留150多条英国国会法例,并以的形式重新制定。

3、全国人大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二)来自香港本地的法律渊源1、成文法 (legislation)专科05年7月、07年7月填空题成文法是指由立法机关经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

2、学理、学说 在英、美以判例为主的国家,某些学者或 团体收集、编纂的判例,或者在研究判例 基础上编制的“法典”,也是法官审理案 件常常援引的法律依据。 例如,由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全国理事 会和全国对外贸易理事会的联合委员会所 制定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三)国际条约、国际公约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据国 际法确定其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 ,包括 实体法和程序法。例如, 1980 年《联合国
2、英美法系国家商法的发展 英国于1756年由当时担任大法官的曼斯菲 尔特把商人习惯法融入普通法,使之成为 普通法的组成部分。因此,在英美法国家 不存在独立的商法体系。 3、近代商法的特征 ( 1 )随着各国加强商事立法,使商法体 系日渐成熟; ( 2 )由于国家权力的渗入,致使商法失 去了国际性和统一性,给国际商业活动带 来了一定的负作用。

学界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又可称为民法法 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 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 总称。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 族和日耳曼族各国。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 主要内容。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 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 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 其等国。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 支流。 • 大陆法的渊源主要为成文法,包括宪法、法 律和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三)现代的商法统一化运动
自从中世纪的商业习惯法被各国的商法取代后, 有关国际商业交易的问题主要由各国的国内法来 调整,这样的状况成为国际商事交往的障碍。进 入20世纪以后,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 客观上需要统一国际商事交易法律。 1 、 1926 年,罗马成了政府间的国际统一私法 学会,其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制定统一的国际商事 法律。 2、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大量的直接调整 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条约,与此同时,各国商业 界也加强了对国际贸易惯例的运用。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异同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异同

普通法概念所谓普通是相对于特殊而言,具有“共同”、“普遍”、“通行于全国”的意愿。

从普通法的这一最初含义出发,又引申出其他四种含义:①与制定法相对而言,普通法是指判例法;②与衡平法相对而言,是指上述普通法法院的判例;③与大陆法系相对而言,是指英美法(见英美法系);④与教会法相对而言,是指世俗政权或法庭发布的法律。

普通法系里的普通法,即与衡平法系相对应的普通法,则指发源于英格兰,由拥有高级裁判权的王室法院依据古老的地方习惯或是理性、自然公正、常理、公共政策等原则,通过“遵循先例”的司法原则,在不同时期的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具备司法连贯性特征并在一定的司法共同体内普遍适用的各种原则、规则的总称。

从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以后,英国的法律制度随之发生重大变化。

诺曼人为了维护从撒克逊贵族那里夺来的土地,镇压农民的反抗,不得不加强王权,实行中央集权制。

由亲信顾问组成御前会议(一译御前库里亚或王国法院),协助国王统制全国行政、司法和财务等事务。

征服者威廉为了缓和同撒克逊人的矛盾,继续保留地方自治权和日耳曼人的习惯法,但同时又从御前会议派出国库专员监督地方政权、巡回征税和审理涉及税务的诉讼。

亨利二世(1154~1189在位)时,实行司法改革,扩大上述专员的审判权,并在这些专员的基础上建立中央巡回法院,进一步削弱各地封建领主和司法审判权;同时废除神明裁判和决斗,吸收骑士和富裕农民为陪审官参加某些审判活动。

被委派定期到各地巡回审判的专员即法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而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

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

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

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英国的这种判例法之所以又叫普通法,就是因为它已不同于以往的地方习惯,它是国家确认的通行于全国的法律。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普通法和衡平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源自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文化背景。

在全球范围内,这两种法律体系都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并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应用。

本文将重点探讨普通法和衡平法之间的区别,并分析它们各自的特点和优势。

普通法(Common Law)起源于英国,现在在英联邦国家和部分美国州份广泛适用。

普通法的主要特点是以判例法(Case Law)为基础,依靠过去的判决和判例来解释法律和制定法律规则。

普通法强调案例法的优势,即通过审判者对实际案件的决策来不断发展和完善法律体系。

普通法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可以根据具体案件和社会需求来制定和修改法律。

衡平法(Equity Law)也起源于英国,是普通法的补充和延伸。

衡平法的特点是强调公平和正义,追求更加灵活和审慎的法律判断。

衡平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当时普通法无法解决的争议和纠纷被提交给君主的法庭,以寻求更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衡平法的原则和规则主要由法官根据公平和道德准则制定,以解决普通法无法解决的问题。

普通法和衡平法之间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它们的源头和法律体系的基础。

普通法主要基于过去的判决和判例,强调案例法的重要性。

而衡平法则更注重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强调法官的裁量权和灵活性。

此外,普通法更加注重法律的规则和准则,而衡平法更加注重背后的价值观和原则。

在实践中,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司法决策和法律制定方面有着不同的应用方式。

普通法的判例法优势体现在它能够根据具体案件来制定法律规则,使判决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普通法的特点是根据过去的判决和判例来解释法律和制定法律规则,这就要求法官对过去的案例有深入的了解和分析能力。

而衡平法则更加注重对案件细节和情况的全面考虑,以确保判决更加公平和合理。

在国际交流和法律实践中,普通法和衡平法往往会相互借鉴和交流。

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中,普通法和衡平法元素经常结合运用。

这种结合的方式使得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和适应不同的社会需求。

英国法的渊源

英国法的渊源

英国法的渊源1.普通法。

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

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是指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

“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指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律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

普通法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

2.衡平法。

(1)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

其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步”,可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

(2)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和联系:①衡平法与普通法一样采取遵循先例原则;②衡平法以“公平”和“正义”为基础,诉讼程序比较简单;③衡平法是一种“补偿性”制度,但是,当它与普通法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3. 制定法。

英国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判例法,但其效力和地位很高,可对判例法进行整理、修改,现代一些重要的法律部门如社会立法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定法的种类有: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

其中国会立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作“基本立法”。

英国的司法制度1.英国的法院组织(1)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取消了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

(2)现行的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分为高级法院、低级法院;最高法院包括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

最高法院包括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三部分。

依据2005年英国的宪制改革,英国将原终审机构——上议院司法委员会独立出来,改为联合王国最高法院,该最高法院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成立。

原最高法院一词所指的上诉法院、高等法院以及皇家刑事法院改称高级法院。

(3)从审理案件的性质上分民事法院、刑事法院。

2. 陪审制度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

论英国衡平法

论英国衡平法

国际私法课堂作业论英国衡平法学院:班级:学号:姓名:论英国衡平法一衡平法的产生和发展衡平法与制定法和普通法是英美法的三大主要渊源。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英国发的源头是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

普通法在12世纪发展起来,由普通法院创制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

但是,迫于普通法的局限性,一些得不到普通法院公正保护的当事人依照历史传统直接向国王提出的申诉越来越多,国王于是将其委托给大法官审理。

大法官法院又被称为“衡平法院”。

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逐渐发展出一套与普通法不同的法律规则,即根据“公正”“正义”的原则形成的“衡平法”二衡平法的地位与效力“衡平法”是指大法官通过判决发展起来的一套独立于“普通法”之外特别规则。

凡普通法院不予受理的,大法官均予接受。

衡平法仅在普通法难以救济的发面发挥作用。

但是这并不是说衡平法与普通法相对抗,事实上是普通法的补充。

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作出适时的调整,而普通法自身的缺陷又阻止了它灵活地作出相应的反应,衡平法便应运而生了,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衡平法,主要是判例法,是大法官的判例形成的调整商品经济下财产关系的规范。

通过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

与普通法相比,衡平法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也被称为“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具有伸缩性。

这与素有“诉讼程序的奴隶”之称的普通法形成鲜明对比。

衡平法与普通法相比,它只是一种“补偿性”制度。

从实施领域看,普通法是全方位的,从民事侵权行为到刑事犯罪,从土地转让到家事纠纷,几乎涉及公法、私法得各个领域;而衡平法只关注那些普通法调整不力的方面,比如信托、契约等私法领域。

从救济方法看,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虽然单一,但其适用却是极为普遍;只有在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不足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时,衡平法的救济方法才能充分发挥作用。

所以说,与普通法相比,衡平法只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其存在是以普通法的存在为前提的。

国际商法同步练习题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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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同步练习题与答案国际商法同步练习题与答案单项选择题1. 关于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两者的救济方法不同,前者主要采取金钱赔偿的方法,后者以采取返还财产作为主要的救济方法B、两者的诉讼程序不同C、法院的组织系统有所不同(1875年以前)D、两者在司法活动中使用的法律术语不同答案:A2. 大陆法系是以()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A、日耳曼法B、罗马法C、中世纪商人习惯法D、中国古代法答案:B3.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对于迟交货物的索赔,收货人应于交货后()天内向联运人送交书面通知,否则联运人可免除赔偿之责。

A、30B、60C、90D、180答案:B4. 国际商法是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国际贸易关系B、国际商事关系C、国际经济关系D、国际投资关系答案:B5.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事项完全以票据上的记载为准,说明票据具有()。

A、要式性B、无因性C、文义性D、流通性答案:C6. 依大陆法,合伙人之间如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利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

A、不知情的第三人B、知情第三人C、恶意第三人D、知情第三人的代理人答案:A7. 下列票据法律关系中,只有出票人和受款人的是()。

A、本票B、本票和汇票C、支票D、汇票和支票答案:A8. 在英美法中,船舶所有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而将船舶的占有权转移给租船人以供运输,由租船人雇用船长、船员,并按照使用船舶的时间支付租金的合同称之为()。

A、航次租船合同B、光船租赁合同C、定期租船合同D、提单运输合同答案:B多项选择题1. 下列国家中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有()。

A、中国B、日本C、澳大利亚D、印度答案:AB2. 国际商法的渊源包括()。

A、国际惯例B、国际(商务)条约C、国内法D、联大决议答案:AB3. 英国法的渊源主要有()。

A、判例法B、成文法C、习惯D、法典答案:ABC4. 各国有关违约的救济办法有(A、实际履行B、损害赔偿C、解除合同D、支付违约金答案:ABCD5.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有()。

补充内容之一:英国法的发展和普通法系的形成

补充内容之一:英国法的发展和普通法系的形成

第一章世界两大主要法系的形成发展和不同特征三、英国法的发展和普通法系的形成(一)普通法1、概念:普通法(Common Law)是以英国早期的习惯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英国的判例法体系。

是英国法的三大渊源之一,是英国法的基石。

2、形成:公元5世纪,日尔曼人的一支盎格鲁,撒克逊人与裘特人联合侵入不列颠岛。

此后,直到1066年统治着这块岛屿.在这一时期,该岛施行的是盎格鲁等部族的习惯法.异族的不断入侵造成了各部族杂民的局面。

每一个部族都有自己的地方习惯法.地方的封建领主拥有司法权。

领地的法官只知道本领地的法律。

1066年威廉的征服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为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打下了基础。

从亨利一世到三世(1100--1272),普通法逐步形成.亨利二世(1154--1182)统治时期,普通法经历了形成的关键时期.他做了两件重要事情:(1)健全王室法院的职能:英国的王室法院是从英王御前会议分离出来的,始建于威廉时期。

亨利二世在位时,该法院分为棋盘法院、民事诉讼高等法院和王座法院。

分别审理税务案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2)建立巡回审判制度:亨利二世把英国划分成六个巡回区,每区派五名法官,从而使巡回审判制度经常化、制度化.巡回审判官判案的主要依据是地方习惯法,但他们对这种法律作统一的解释,从而逐步形成一套通行于全国的法律,这就是普通法.例如,肯特郡平分财产习惯法,经统一解释发展为长子继承制,这有利加强中央集权。

3、“遵守先例的原则”:“遵守先例”指下级法院在判决时必须遵循上级法院过去就同一事实作出判决时所创立的规则;同一法院在判决时必须遵循本法院过去就同一事实作出判决所创立的规则。

为什么遵守先例?为了使判决具有一惯性。

这是保持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所必须的。

这一制度最初发展于13世纪爱德华一世时。

当时出现了以“年鉴”形式发表的判决报告,供法官参考。

15世纪,判例的理论得到明确。

18世纪,最终成为法律规则。

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qhfx)

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qhfx)

自足的普通法与不自足的衡平法——论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李红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摘要:本文集中探讨的是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关系问题。

文章首先对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基本情况作了介绍,然后从布莱克斯通和梅特兰关于此二者关系的论述出发,提出从作为规则体系和司法方式两方面分别探讨这种关系的思路。

这实际上是对布氏和梅氏观点进行综合后的产物。

就作为规则体系而言,文章依然依循了梅特兰的观点;而就作为司法方式而言,文章则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即普通法和衡平法并非截然对立,而一直是相互辅助的关系;其差别主要集中在程序、救济和对事实的揭示等方面。

关键词:普通法衡平法规则体系司法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众所周知,英国法上的三种基本渊源为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理解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构成了理解英国法的基本前提。

但对于具有大陆法和传统中国法背景的人来说,既有的观念不仅不足以而且还可能强烈影响到(我指的是负面影响)他对这一关系的理解。

这是因为,英国法上的三大渊源其实分别来自于三个不同的“权威”(如果你愿意,甚至可以使用“主权者”一词):即普通法产生于普通法法官、衡平法产生于衡平法法官、制定法产生于国王加议会(king in parliament1)。

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是一个王国之内的三个“主权者”——如果只有主权者才可以产出法律的话。

这至少和传统中国“法出一门”的观念是不相一致的,自然也和我们今天在单一制政治体制下(颇为吊诡的是英格兰同样是单一制的)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为内容的法律渊源学说非常不同。

因此,我们在理解英国法上三大渊源之间的关系时,必须时刻对这一背景保持清醒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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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
概念
所谓普通是相对于特殊而言,具有“共同”、“普遍”、“通行于全国”的意愿。

从普通法的这一最初含义出发,又引申出其他四种含义:①与制定法相对而言,普通法是指判例法;②与衡平法相对而言,是指上述普通法法院的判例;③与大陆法系相对而言,是指英美法(见英美法系);④与教会法相对而言,是指世俗政权或法庭发布的法律。

普通法系里的普通法,即与衡平法系相对应的普通法,则指发源于英格兰,由拥有高级裁判权的王室法院依据古老的地方习惯或是理性、自然公正、常理、公共政策等原则,通过“遵循先例”的司法原则,在不同时期的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具备司法连贯性特征并在一定的司法共同体内普遍适用的各种原则、规则的总称。

从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以后,英国的法律制度随之发生重大变化。

诺曼人为了维护从撒克逊贵族那里夺来的土地,镇压农民的反抗,不得不加强王权,实行中央集权制。

由亲信顾问组成御前会议(一译御前库里亚或王国法院),协助国王统制全国行政、司法和财务等事务。

征服者威廉为了缓和同撒克逊人的矛盾,继续保留地方自治权和日
耳曼人的习惯法,但同时又从御前会议派出国库专员监督地方政权、巡回征税和审理涉及税务的诉讼。

亨利二世(1154~1189在位)时,实行司法改革,扩大上述专员的审判权,并在这些专员的基础上建立中央巡回法院,进一步削弱各地封建领主和司法审判权;同时废除神明裁判和决斗,吸收骑士和富裕农民为陪审官参加某些审判活动。

被委派定期到各地巡回审判的专员即法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而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

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

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

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英国的这种判例法之所以又叫普通法,就是因为它已不同于以往的地方习惯,它是国家确认的通行于全国的法律。

衡平法equity
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

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

14世纪以前,按照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当事人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须先向大法官申请以国王的名义发出的令状。

令状载明诉讼的条件和类别,法官只能在令状的范围内进行审判。

但是令状
的种类和范围都有限,因此,许多争议往往由于无适当令状可资依据,而无法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有的讼案即使在普通法法院审理,也由于普通法规定的刻板和救济方式的有限而难以获得“公允”的解决。

还有,普通法对于违反契约或侵权行为的诉讼,只能判处损害赔偿或准予回复动产与不动产,不能颁发执行令,强制履行契约,也不能颁布禁止令,防止重大不法行为的发生等。

遇到上述情况,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古老的习惯,便向国王提出请愿。

国王被看成是“正义的源泉”、“公正的化身”,而国王本人也借机表示自己的“恩典和仁爱”,于是便通过王权进行直接干预。

开始通常是委托大法官根据国王的“公平正义”原则来审理;1349年起,允许原告人直接向大法官提出申请,由大法官审理。

15世纪末又进一步设立衡平法院,专门负责审理衡平案件。

大法官和衡平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采用“遵循先例”的原则,其判例逐渐形成一整套独特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或准则,如“衡平法决不许可过失者得以逍遥法外”、“求助于衡平者须自身清白”等。

同普通法相比较,衡平法的诉讼程序比较简单,不设陪审团,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审理,判决由衡平法院直接负责执行,违抗者以蔑视法庭论处,重者可下狱。

这样,在民事案件中便形成了两种法律、两种法院、两种诉讼程序。

尽管“衡平法遵从法律”,不得有意推翻普通法,只是补充普通法,但衡平法院毕竟拥有干
预普通法院审判的手段,特别是执行令和禁止令。

如原告在普通法院控诉被告,被告可以以这种控诉违背衡平原则为由向衡平法院请愿。

衡平法院可以借此向原告发出禁止令,使原告放弃起诉,结果往往引起两种法院之间的对立。

到19世纪,随着工商业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的加剧,这种繁琐复杂而又不时发生对立的双轨法制已明显地不能适应统治的需要。

为简化司法制度,议会于1873年通过《最高法院审判法》,1875年生效,对英国的司法机构作了重大改革,废除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之分,建立起单一的法院体系,统一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并明确在普通法规则和衡平法规则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衡平法规则为准。

衡平法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

同时,衡平法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处而产生的。

因此,衡平法也只能象普通法一样,主要是判例法,是大法官的判例形成的调整商品经济下财产关系的规范。

但是,衡平法的形式更加灵活,在审判中更加注重实际,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

虽然衡平法作为不成文法,起初并没有明文规定的具体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大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大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采取何种救济手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大法官也不断总结一些判例作为先例,并从中形成了一些衡平法的基本原则,
作为审判的指导原则。

这些原则或格言主要包括:衡平法不允许有错误存在而没有救济(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remedy)。

衡平法是对人的(Equity acts in personam)。

衡平法遵从法律(Equity follows the law)。

求助于衡平法者自身必须公正行事(He who seeks equity must do equity)。

求助于衡平法者自身必须清白(He who comes to equity must come with clean hands)。

延误是衡平法的大敌(或者拖延击败衡平法,Delay defeats equity)。

衡平法注重意图而不重形式(Equity looks at the intent rather than the form)。

衡平法可以推定出履行义务的意图(Equity imputes an intention to fulfill an obligation)。

衡平法把应做之事看成是已做之事(Equity regards as done that which ought to be done)。

等分即公平。

衡平法不允许有错误存在而没有救济(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remedy)。

如果由于某些技术上的缺陷,一种权利在普通法上不能强制实施,那么,衡平法将出面干预,以保护这种权利。

它表明,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果在普通法上得不到救济,衡平法院就会干预,给他提供救济。

不过,但是,不是任何一项错误都能在衡平法院得到救济。

事实上,衡平法院准备干预并给予救济的“错误”,首先是指那些能够在司法上予以强制实施的情形,如果不能强制实施,衡平法也爱莫能助。

衡平法上的救济为:(1)禁制令:(2)特定履行;(3)废除:(4)改正。

禁制令是法院作出的裁定.指示一人或数人不要做某项具体的事或者做某项具体的事:但后一种指示较少。

禁制令只能为强制执行或保护一种普通法上或衡平法上的权利,才能做出。

特定履行是对需要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发出的一种命令。

只有存在需要履行的合同,才能取得特定履行的命令-比如如果在普通法的诉讼中胜诉人只能取得名义上的损害赔偿以及债务属于持续的债务,需要提起一系列的损害赔偿诉讼,这时普通法的教济是不足的,只有发出特定履行的命令才能做到比损害赔偿更完善的救济时,就可使用特定履行。

废除是指如果合同有一些固有的缺陷导致其在衡平法上的无缘,合同当事人有权废陈合同。

而法院可以做出废除的命令。

改正是一项衡平法上的改正文件,以使它正确反映当事人意思的权力。

不能将它和普通法以及衡平法上的纠正文件中明显存在的错误的权力相混淆,因为改正是将当事人曾真正达成的协议,而文书没有纪录的内容予以证明。

最典型的运用衡平法进行补偿的行为是信托: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之后,受托人如果声称这些财产是他自己
的,受益人在普通法上就没有什么救济,因为在普通法上,那些财产确实是受托人的,他是财产的法定所有者,但是,受益人可以请求衡平法干预,以实现他的权利。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异同
虽然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1)调整对象和内容不同。

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
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主要包括刑法、合同法、民事责任法等;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领域,主要包括公司法、继承法、破产法等。

(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3)诉讼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比较复杂、僵化,有陪审团制度,以口头答辩询问方式审理案件;衡平法的程序比较简单、灵活,一般不设陪审团,通过书面方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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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包括金钱赔偿和返还财产,通常以金钱赔偿为主;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比较多,除了损害赔偿之外,还有依约履行、禁令等。

(5)法律术语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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