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与衡平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
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即⼤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影响最⼤的是前两者。
普通法(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是普通⼈的法律)属于英美法系,其成员主要是讲英语的国家。主要特征是:1以判例法(也就是说,⽐如你约翰犯了案,如果你的案件很有典型性,就把你的案件命名为约翰法例,以后遇到类似的案件就按照约翰法例来办)为法律的主要渊源。2没有欧洲⼤陆国家那样的成⽂法典,其制订法或法典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
在英国、美国、⾹港和⼤多数英联邦国家包括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都普遍使⽤的法律体系。与建⽴在条例基础上的⼤陆法系不同的是,普通法庭的决议来源于程序,也就是说,以前的法庭决议。⼤多数境外⾦融中⼼都把普通法系作为公司和信托公司的基础。
英美法系有三个法律渊源:即普通法.衡平法和成⽂法。英国最初只有普通法,但是到了公元⼗三世纪末普通法变得⾮常的僵硬,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诉讼当事⼈开始直接向国王申诉.国王不胜其烦,将⼀些案件交由枢密⼤⾂去审理.枢密⼤⾂遂根据⾃⼰的良⼼做出只约束诉讼当事⼈的判决,他的判决发展成⼀套新的法律.这种法律具有普通法缺乏的弹性,称为衡平法。衡平法就是在⼤法官的审判实践中运⽤教会法、普通法和中世纪西欧商法的⼀些原则和规范,并加以改进和完善⽽形成的。衡平法以“正义、良⼼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然正义为主要任务。同时,衡平法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些不⾜之处⽽产⽣的。因此,衡平法也只能象普通法⼀样,主要是判例法,是⼤法官的判例形成的调整商品经济下财产关系的规范。但是,衡平法的形式更加灵活,在审判中更加注重实际,⽽不固守僵化的形式。
衡平法_普通法_制定法_定义
衡平法
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14世纪以前,按照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当事人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须先向大法官申请以国王的名义发出的令状。令状载明诉讼的条件和类别,法官只能在令状的范围内进行审判。但是令
状的种类和范围都有限,因此,许多争议往往由于无适当令状可资依据,
而无法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有的讼案即使在普通法法院审理,
也由于普通法规定的刻板和救济方式的有限而难以获得“公允”的解决。还有,普通法对于违反契约或侵权行为的诉讼,只能判处损害赔偿或准予回复动
产与不动产,不能颁发执行令,强制履行契约,也不能颁布禁止令,防止
重大不法行为的发生等。遇到上述情况,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
古老的习惯,便向国王提出请愿。国王被看成是“正义的源泉”、“公正的化身”,而国王本人也借机表示自己的“恩典和仁爱”,于是便通过王权进行直
接干预。开始通常是委托大法官根据国王的“公平正义”原则来审理;1349
年起,允许原告人直接向大法官提出申请,由大法官审理。15世纪末又进一步设立衡平法院,专门负责审理衡平案件。大法官和衡平法院在处理这
类案件时,采用“遵循先例”的原则,其判例逐渐形成一整套独特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或准则,如“衡平法决不许可过失者得以逍遥法外”、“求助于衡平
者须自身清白”等。
同普通法相比较,衡平法的诉讼程序比较简单,不设陪审团,一般采
用书面形式审理,判决由衡平法院直接负责执行,违抗者以蔑视法庭论处,重者可下狱。这样,在民事案件中便形成了两种法律、两种法院、两种
普通法与衡平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
引言
普通法与衡平法是国际上两种主要的法律体系,对于法律领域的从业人员和学者来说,了解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和特点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将深入探讨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含义、起源、特点以及在国际上的应用情况。
一、普通法的含义与起源
1.1 含义
普通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以判断过去类似案例的判决为依据,并试图通过创造法律先例来解决不同案件之间的相似问题。普通法以英国为典型代表,广泛应用于英美法系国家。
1.2 起源
普通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英国中世纪,当时国王多为了加强集权而颁布一系列法令。这些法令由于各种原因难以普及,因此法官们开始以判断类似案例的判决为依据,而形成了普通法的基础。
二、普通法的特点
2.1 依据判例
普通法的最大特点是以判例为依据,即以类似案例的判决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这使得普通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持连贯性和稳定性,为后续案件的解决提供了基础。
2.2 司法判断权
普通法在判决过程中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不受严格的法条束缚。这种司法判断权的运用需要法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3 遵循先例
虽然普通法允许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但其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法官在判决案件时会参考过去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尽量保持一致性和公平性,避免对相同情况作出不一致的判决。
三、普通法的应用
3.1 英美法系
普通法系统在英美法系国家广泛应用。在英国,普通法的法律体系从12世纪开始形成,并在其殖民地逐渐传播。美国的法律制度继承了英国的普通法传统,同时又根据本土情况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发展。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形成与发展-2019年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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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形成与发展
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一个是大陆法系,另一个是普通法系。普通法系首先是在英国产生的(本文就此主要介绍英国法律的形成与发展历程),后来才广为传播形成一大法系。英国并不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法律制度整体上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人们一般认为,可以适用于私人之间的法律程序同样适用于私人和政府及其官员。各个法院都有权审理私人之间的纠纷,也有权审理政府与个人之间的纠纷。由此,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构成了英国法律体系的最基本的分类。
一、历史上的普通法
(一)普通法的概念
"普通法"并非是英国法律独有的概念。最初,教会法学家就以此来称呼一般的教会法,以区别各地方习惯。在广义上,普通法是指与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相对的英美法的总体;在狭义上,普通法指的是英美法的一部分,其一是与国会的制定法相对应的英国普通法院所创造的判例法;其二指的是与英国大法官法院所创造的衡平法相对应的普通法。①而本文探讨的只是狭义上的普通法。
普通法的主要特征就是"程序先于权利",即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而"遵循先例"又是普通法最重要的
一项原则。简单的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尊重其他法官的判决并在今后的审判中加以引用恰好是普通法形成的重要条件。
(二)普通法的形成与发展
1066年,诺曼公爵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是英国法律史上非常重大的事件,诺曼人的文化对普通法系的最终形成产生了深远而全面的影响。威廉一世一方面宣布英国人固有的古老法律--
衡平法的概念与原则
衡平法的概念与原则
1. 概念的定义
衡平法(Equity)是指在法律上对公正与公平的追求,以弥补普通法无法解决的问题。它是一种基于道义、公正和良心观念的司法原则,旨在通过灵活适用法律规则,解决特定案件中出现的不公平情况。
衡平法起源于英国,最早是由国王任命的大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判断来解决案件。随着时间的推移,衡平法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独立于普通法体系之外的特殊司法制度。
2. 重要性
衡平法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2.1 补充普通法
普通法主要依赖先例和判例来解决案件,但有时候这些规则不能涵盖所有情况。这时候,衡平法就发挥了作用,通过灵活运用道义、公正和良心等原则来填补普通法无法解决问题的空白。
2.2 弥补不公正情况
由于普通法受限于规则和先例,有时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衡平法则可以通过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公平原则,来纠正普通法可能带来的不公正结果。
2.3 保护弱势群体
衡平法在处理民事纠纷中,特别关注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当普通法难以提供足够保护时,衡平法可以通过考虑社会公平和道义原则,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保护。
3. 衡平法的原则
衡平法有以下几个关键原则:
3.1 平等原则
衡平法要求对待相同情况下的人应该给予相同待遇。这意味着在类似案件中,类似情况下的人应该受到相同对待,而不受其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的影响。
3.2 公正原则
公正是衡平法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原则之一。它要求审判者在处理案件时要秉持公正、公平和道义,并根据具体情况来做出合理判断。
3.3 灵活性原则
与普通法相比,衡平法更加灵活。它不受固定规则和先例的束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适用法律规则,以实现公正和公平的目标。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形成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形成
在今后的案件中,如果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规则发生冲突,衡平法优先。但是,衡平法必须尽可能地遵循普通法规则,只有在普通法未能提供足够的救济时,衡平法才能干预普通法。——国王詹姆斯一世(英国)
公元5世纪,在日耳曼人的民族大迁徙中,盎格鲁、撒克逊等日耳曼部落从欧洲大陆侵入不列颠,先后建立了一系列盎格鲁·撒克逊王国,各部落的习惯也逐渐演变为习惯法。到9世纪,英国完成了形式上的统一,但实际上还是处于割据状态,全国没有统一的司法机构,各种法院林立,地方习惯法仍占统治地位。这种状况到11世纪时发生了巨变,“征服者”威廉征服了英国的人民,也征服了英国的法律,改写了英国法制的历史。
英国形成普通法法律体系
1066年,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同英国大封建主哈罗德为争夺英国王位而进行了一场战争,战争以威廉的胜利而告终。威廉成为新的英王,他登位后,采取了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消除割据状态的措施。
当时英国的司法权非常分散,这十分不利于中央集权制的建立,但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又难以在朝夕之间改变,威廉于是采取了非常高明的手段:一方面,为了不致引起被征服者的反感,他宣布保留原来的地方法院,继续适用地方习惯法;另一方面,他又要求地方法院根据国王的令状并以国王的名义进行审判,规定原告要向法院起诉,必须首先向国王的大法官申请令状,只有得到了合适的令状,法院才可受理,从而巧妙地把地方法院纳入到国王的审判机构中。同时,威廉还在中央设立了一些皇家法院,起初这些法院都只在威斯敏斯特办公,但为了扩大管辖权,建立和维护全国统一的法律秩序,法官们开始到各地进行巡回
关于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答:虽然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但两者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主要是损害赔偿。普通法的这些有限的救济方法不能满足某些情况下债权人的要求。衡平法则提供了一些新的救济方法,弥补了普通法救济的不足。如① 强制履行;② 禁令。(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5) 法律规则的效力层次不同。在相当长的时期里,英国实行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并存的局面。1873年英国对司法机构做了重大改革,废除了两种法院并存的结构体制,建立单一的法院体系,统一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但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衡平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即在普通法规则和衡平法规则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衡平法规则为准。衡平法和普通法都属判例法。衡平法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一整套独特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或规则。衡平法的不少原则也为普通法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所适用。衡平法对于信托法的发展尤其重要。在合同法、地产法等法律和禁令上,衡平法也有重要的作用。
衡平法是普通法的补充。前者是法律体系的主导。后者只能起到完善和弥补的作用。衡平法是由英国法官定期举行学术会议演变而来的。最后形成了衡平法院制度。从而确定了其地位。它也属于判例法。只是判例来源上更加具有学理性。也因此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节或者调节不力的领域。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异同
普通法
概念
所谓普通是相对于特殊而言,具有“共同”、“普遍”、“通行于全国”的意愿。
从普通法的这一最初含义出发,又引申出其他四种含义:①与制定法相对而言,普通法是指判例法;②与衡平法相对而言,是指上述普通法法院的判例;③与大陆法系相对而言,是指英美法(见英美法系);④与教会法相对而言,是指世俗政权或法庭发布的法律。
普通法系里的普通法,即与衡平法系相对应的普通法,则指发源于英格兰,由拥有高级裁判权的王室法院依据古老的地方习惯或是理性、自然公正、常理、公共政策等原则,通过“遵循先例”的司法原则,在不同时期的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具备司法连贯性特征并在一定的司法共同体内普遍适用的各种原则、规则的总称。
从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以后,英国的法律制度随之发生重大变化。诺曼人为了维护从撒克逊贵族那里夺来的土地,镇压农民的反抗,不得不加强王权,实行中央集权制。由亲信顾问组成御前会议(一译御前库里亚或王国法院),协助国王统制全国行政、司法和财务等事务。征服者威廉为了缓和同撒克逊人的矛盾,继续保留地方自治权和日
耳曼人的习惯法,但同时又从御前会议派出国库专员监督地方政权、巡回征税和审理涉及税务的诉讼。亨利二世(1154~1189在位)时,实行司法改革,扩大上述专员的审判权,并在这些专员的基础上建立中央巡回法院,进一步削弱各地封建领主和司法审判权;同时废除神明裁判和决斗,吸收骑士和富裕农民为陪审官参加某些审判活动。被委派定期到各地巡回审判的专员即法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而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英国的这种判例法之所以又叫普通法,就是因为它已不同于以往的地方习惯,它是国家确认的通行于全国的法律。
关于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答:虽然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但两者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主要是损害赔偿。普通法的这些有限的救济方法不能满足某些情况下债权人的要求。衡平法则提供了一些新的救济方法,弥补了普通法救济的不足。如①强制履行;②禁令。(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 (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5) 法律规则的效力层次不同。在相当长的时期里,英国实行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并存的局面。1873年英国对司法机构做了重大改革,废除了两种法院并存的结构体制,建立单一的法院体系,统一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但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衡平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即在普通法规则和衡平法规则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衡平法规则为准。衡平法和普通法都属判例法。衡平法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一整套独特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或规则。衡平法的不少原则也为普通法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所适用。衡平法对于信托法的发展尤其重要。在合同法、地产法等法律和禁令上,衡平法也有重要的作用。
衡平法是普通法的补充。前者是法律体系的主导。后者只能起到完善和弥补的作用。衡平法是由英国法官定期举行学术会议演变而来的。最后形成了衡平法院制度。从而确定了其地位。它也属于判例法。只是判例来源上更加具有学理性。也因此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节或者调节不力的领域。
关于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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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答:虽然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但两者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主要是损害赔偿。普通法的这些有限的救济方法不能满足某些情况下债权人的要求。衡平法则提供了一些新的救济方法,弥补了普通法救济的不足。如①强制履行;②禁令。(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5) 法律规则的效力层次不同。在相当长的时期里,英国实行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并存的局面。1873年英国对司法机构做了重大改革,废除了两种法院并存的结构体制,建立单一的法院体系,统一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但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衡平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即在普通法规则和衡平法规则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衡平法规则为准。衡平法和普通法都属判例法。衡平法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一整套独特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或规则。衡平法的不少原则也为普通法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所适用。衡平法对于信托法的发展尤其重要。在合同法、地产法等法律和禁令上,衡平法也有重要的作用。
衡平法是普通法的补充。前者是法律体系的主导。后者只能起到完善和弥补的作用。衡平法是由英国法官定期举行学术会议演变而来的。最后形成了衡平法院制度。从而确定了其地位。它也属于判例法。只是判例来源上更加具有学理性。也因此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节或者调节不力的领域。
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辨析
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辨析众所周知,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其中,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判例,而判例其实就是判决。只不过这种判决是上级法院作出的、且未被后来生效判决推翻的生效判决。
普通法:
普通法在不同语境中的具体含义不同,此处的普通法指的是判例法。
与制定法对比时,普通法是指判例法。
与衡平法对比时,普通法是指上述普通法法院的判例。
与教会法对比时,普通法是指世俗政权或法庭发布的法律。“
普通法是可作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通常与制定法相对而言,是英美法系法律的重要渊源。
判例法一般规则是:所有法院都必须考虑有关先例;下级法院必须服从其上级法院的判例;上诉法院一般也要受自己判例的约束。即法院的审级越高,其判例适用的范围越广。
衡平法:
衡平即平等、公正,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仅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
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
14世纪以前,按照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当事人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须先向大法官申请以国王的名义发出的令状。
令状载明诉讼的条件和类别,法官只能在令状的范围内进行审判。但是令状的种类和范围都有限,且普通法规定存在过于刻板、救济方式有限的弊端。
因此,许多争议难以获得公允的解决。遇到上述情况,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古老的习惯,便向国王提出请愿。
国王被看成是正义的源泉、公正的化身,而国王本人也借机表示自己的恩典和仁爱,于是便通过王权进行直接干预。
最初通常是委托大法官根据国王的公平正义原则来审理;1349年起,允许原告人直接向大法官提出申请,由大法官审理。15世纪末又进一步设立衡平法院,专门负责审理衡平案件。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概念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概念与区别
普通法和衡平法均是一些国家和地区使用的法律制度,两种制度各具优点,在不同背景下可以发挥不同的作用。下面为大家简单解析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概念与区别。
普通法是源于英国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以案例为基础的判例法,即判案例可以被后续类似案例作为“法律先例”,从而指导团体在类似情形下做出决策。这种法律制度通常比较注重个案的实质,以判定法律的内容和主张为首要目标。
而衡平法则是起源于大陆欧洲的法律制度,强调法律的平衡、客观、公正。衡平法的前提是法律不仅仅是破坏行为的结果,还是社会过程的产物。衡平法更为重视过程和透明度,法律的落地需要经过多次审查和仲裁才能得到最终的结论。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制定法律的方法和判断标准。普通法法律制度关注先例、判例,重视个案,主张通过具体案件积累并完善法律规则体系。而衡平法则更注重思想的平衡、理性的公正,强化法庭对案件处理的权利,从而保证明确表述法律规范,使法律做到具有公正和平等的质量。
在不同的社会、历史和文化背景下,普通法和衡平法在不同的地方都各具优势,有其独特的发展历程和流程。现在有一些国家这两种法律制度都有着广泛的应用,因此深入理解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概念与区别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法律体系和法律实践。
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是指个别州或其他政府机构制定出来的一套普遍有效的法律,是每一个细分领域中政策的基本法规,由政府机构制定、答复或批准,对所有当事人都有约束力。普通法因其跨行政管辖、跨国家的特性才是构成人类社会法律框架的重要部分。
衡平法则是一种由政府制定的适当衡量行为的规则,它强调“公平”和“人性”,而不仅仅关注权利和义务。它体现了政府对当事人公平精神的认同,体现了以公平对待每一方的态度,也关注法律的实施,是法律上有效的。比如,由于某种情形,双方的关系可能会改变,因此政府采用衡平法则表明,双方应该在做出决定前以公平方式考虑彼此的利益。
衡平法在中国的适用
衡平法在中国的适用
摘要:
一、衡平法概述
1.衡平法的定义与发展历程
2.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区别
二、衡平法在中国的适用背景
1.中国引入衡平法的必要性
2.衡平法在中国的适用现状
三、衡平法在中国的具体应用
1.合同纠纷处理
2.财产分割与继承纠纷处理
3.公司治理与股权纠纷处理
四、衡平法在我国适用的挑战与对策
1.法官素质与法律素养的提升
2.法律法规的完善与更新
3.跨学科研究与国际交流的加强
五、衡平法在我国的未来发展趋势与应用前景
1.衡平法在民商事领域的拓展
2.衡平法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应用
3.衡平法在争议解决机制的创新
正文:
一、衡平法概述
衡平法(Equity),起源于英国,是一种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它与普通法(Common Law)相辅相成,成为英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衡平法强调公平、正义,注重调解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弥补普通法的不足。
二、衡平法在中国的适用背景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财产分割、公司治理等民商事案件不断增多。普通法系的衡平法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具有灵活性和公正性的优势,能够更好地满足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引入衡平法并加以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三、衡平法在中国的具体应用
1.合同纠纷处理
在我国,衡平法原则在合同纠纷处理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衡平法原则,请求法院判决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以保障合同的公平履行。
2.财产分割与继承纠纷处理
在财产分割与继承纠纷中,衡平法原则起到了调整作用。如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可以根据衡平法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权益,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纠纷中,当遗嘱无效或存在争议时,法院可以依据衡平法原则,公正地分配遗产。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普通法和衡平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源自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文化背景。在全球范围内,这两种法律体系都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并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应用。本文将重点探讨普通法和衡平法之间的区别,并分析它们各自的特点和优势。
普通法(Common Law)起源于英国,现在在英联邦国家和部分美国州份广泛适用。普通法的主要特点是以判例法(Case Law)为基础,依靠过去的判决和判例来解释法律和制定法律规则。普通法强调案例法的优势,即通过审判者对实际案件的决策来不断发展和完善法律体系。普通法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可以根据具体案件和社会需求来制定和修改法律。
衡平法(Equity Law)也起源于英国,是普通法的补充和延伸。衡平法的特点是强调公平和正义,追求更加灵活和审慎的法律判断。衡平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当时普通法无法解决的争议和纠纷被提交给君主的法庭,以寻求更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衡平法的原则和规则主要由法官根据公平和道德准则制定,以解决普通法无法解决的问题。
普通法和衡平法之间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它们的源头和法律体系的基础。普通法主要基于过去的判决和判例,强调案例法的重要性。而衡平法则更注重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强调法官的裁量权和灵活性。
此外,普通法更加注重法律的规则和准则,而衡平法更加注重背后
的价值观和原则。
在实践中,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司法决策和法律制定方面有着不同的
应用方式。普通法的判例法优势体现在它能够根据具体案件来制定
法律规则,使判决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普通法的特点是根据过去
简述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
简述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
“衡平”(Equity law)即平等、公正之意,是相对于普通法(Common law)的一个概念,现代衡平法指英国法中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发展的一套判例法规则。由于早期普通法传统拘泥于令状主义,无法给予普通法程序规范中所未涉及的诸如信托、借贷、保险等新形式的纠纷中的当事人以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因此从14世纪左右起由衡平法官通过自由心证,依据“良心”与“公正”原则发出禁令或特别履行令,来给予当事人以普通法外的救济手段,从而逐渐形成衡平法判例。
衡平法包括一系列原则,如“衡平即平等” “衡平法注重意图而非形式”“衡平法不允许有违法行为而无法律救济” “衡平法不做徒劳无益的事”等,突出了衡平法不拘泥于法律程序的约束、给予当事人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的特点...
普通法(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是普通人的法律)属于英美法系,其成员主要是讲英语的国家。主要特征是:1以判例法(也就是说,比如你约翰犯了案,如果你的案件很有典型性,就把你的案件命名为约翰法例,以后遇到类似的案件就按照约翰法例来办)为法律的主要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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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与衡平法
----主辅关系中的正义与公平
摘要:
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是普通法法系各国的一个共同传统,它主要在英国形成和发展。英国衡平法产生与14—15世纪,普通法僵化之时,但是早在普通刚刚形成的12—13世纪,法官们为避免法律的刻板应用而引起的判决不公,就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开始在特殊案件中灵活运用普通法,从而孕育了英国衡平法的最初萌芽。自此,独特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并立的双重结构模式诞生了。
在普通法法系国家有别于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要特征是遵循先例1,这是以英国为中心的进化论的理性主义国家所需要的,即指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这既体现了对判例法对前辈的一种敬畏,更体现了法官乃至整个普通法法系国家在处理和判决案件时对正义与公平的诉求。
因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主要形成和发展与英国,所以本文的论述也仅限于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
关键字:普通法;衡平法;公平;正义
1遵循先例原则是判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判例法得以形成的基础。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包含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具体说就是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同一法院的判决对其以后的同类案件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Abstract:
The common law and the balance law division is a common law legal system various countries common tradition, it mainly forms in Britain and develops. The British balance law produced with 14- the 15th century, when the common law ossification, but as early as in ordinary just formed 12- the 13th century, judges to avoid the law to misjudge which cut blocks for printing the application to cause, in line with “just” the principle, started in the particular case the nimble utilization common law, thus has carried with the British balance method initial seed. From now on, the unique common law and the balance law will exist side by side the dual structure patterns were born.
Is different with the mainland legal system country in the common law legal system country the key character follows the precedent, this is needs take Britain as the central theory of evolution rationalism country, namely will refer to the beforehand decision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to have the binding force to the later similar case. This has already manifested to the case-law to senior's one kind of awe, has manifested judge and even the entire common law legal system country when handles and the decision case to just and the fair demand.
Because the common law and the balance law division mainly forms with the development with Britain, therefore this article elaboration also is only restricted in Britain's common law and the balance law.
Key word: common law; Equity; Justice; justice
一、英国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
(一)、英国统一国家的建立
在历史上,英国也称不列颠群岛。早在25万年前就有人类活动,她们生活在刀耕火种的原始时代,直到公元前1世纪,罗马人占领英国,同时在英国引入了奴隶制统治方式,直至5世纪英国都是罗马帝国的殖民地。罗马法也曾导入英国,但正如R.C.范.卡内冈教授在著作《英国普通法的诞生》中所说的“英国之所以没有想大陆法那样强烈收到罗马法复兴的影响,是因为二者在历史发展中产生了年代上的错位……”罗马法的遗迹并没有在英国得到发展。英国法的起源始于盎格鲁---萨克逊时代1。公元3世纪后,罗马帝国日渐衰落,并在公元407年将军队全部撤出了英国。属于欧洲大陆的一支盎格鲁萨克逊人借机侵入英国并定居下来,组成了一些列王国。后来随着各王国之间的不断战争和与丹麦人的战争,王国的数量逐渐减少,加上教会势力的侵入,在公元827年左右,威塞克斯国王埃格柏特(Egber,802—838年在位)被社会各界尊为“不列颠之王”。到了10世纪中叶,威塞克斯国王阿瑟尔斯坦(As-thelstan,925---940年在位)进一步收复了丹麦占领地,征服了苏格兰和威尔士,成为“全不列颠之王”建立起了统一的国家,自此法律也开始形成。在数百年的原始氏族社会阶段,英国形成了自己的法律惯例,以习惯法调整为主,其中某些惯例已采取成文的形式。
(二)、英国封建化过程的完成
诺曼底征服即诺曼征服战争英国封建化过程的完成诺曼征服战争是11世纪中叶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同英国大封建主哈罗德为争夺英国王位进而征服英国的一场战争。这场战争既是诺曼人对外扩张的继续,又是西欧同英国之间的又一次社会大融合。它以威廉的胜利而告终,对英国历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威廉一世为了统治被征服民族,宣布附庸关系
1盎格鲁-撒克逊(Anglo-Saxon)的本意就是盎格鲁(Angles)和撒克逊(Saxons)两个民族结合的民族,是一个集合用语,通常用来形容五世纪初到1066年诺曼征服之间,生活于大不列颠东部和南部地区,在语言、种族上相近的民族。
公元前地中海伊比利亚人,比克人,凯尔特人,先后来到不列颠。公元1-5世纪大不列颠岛东南部为罗马帝国统治。罗马人撤走后,欧洲北部的盎格鲁人、萨克逊人、朱特人相继入侵并定居。7世纪开始形成封建制度,许多小国并成七个王国,争雄达200年之久,史称“盎格鲁—撒克逊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