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弊端及完善构想
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弊端及完善构想当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理使用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和界定。
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的同时,为了促进社会创新和共享知识,允许他人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他人的著作权。
然而,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了合理使用的界限十分含糊不清,给实际应用带来了困难。
其次,合理使用制度对于作品类型和使用方式的限制较多。
合理使用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对于作品类型和使用方式的限制上。
著作权法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合理使用情况,如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但这些情况的适用范围较窄。
对于新闻报道、教学、研究以及文化表演等领域,合理使用的界限依然模糊不清,对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常常陷入法律争议之中。
再次,合理使用制度的确权程序繁琐。
著作权人要通过法律手续来行使自己的合理使用权利,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的合理性,而这使得合理使用的确权程序变得相当复杂和繁琐。
对于大多数普通人来说,他们往往无法承担这样的成本和时间消耗,从而限制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实际应用。
为了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明确合理使用的法律定义和范围。
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合理使用的概念和范围,明确指出哪些情况属于合理使用、哪些情况属于侵权,对于不同类型的作品和使用方式给予明确指引,避免模糊和争议问题的发生。
其次,简化合理使用的确权程序。
建立快速且低成本的合理使用确权机制,减少著作权人和合理使用者的纠纷,提高合理使用制度的实际可行性。
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制度,提供一种简化登记手续的机制,以便更加便捷地行使合理使用权。
再次,加强合理使用的宣传和推广。
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行使合理使用权。
可以通过设立合理使用的网站、开展权益保护的培训等方式,加强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普及。
《论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范文
《论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篇一一、引言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著作权法在保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和传播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著作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平衡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与公众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需求。
本文将对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进行探讨,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
二、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现状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第22条至第24条中,主要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使用作品,以及在新闻报道、公共演讲等特定情况下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这些规定体现了著作权法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公众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权益。
三、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问题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众的合法权益,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
其次,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问题日益突出,但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
此外,部分创作者过度维护自身权益,导致部分合理使用行为受到限制或被误解为侵权行为。
四、改进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标准。
通过对合理使用行为的进一步细化和界定,使其更具操作性和明确性。
同时,加强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指导,为合理使用行为提供具体的司法依据。
2. 完善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
针对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带来的新挑战,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条件。
例如,可以规定在特定条件下,网络用户可以以非营利性目的对作品进行摘录、引用等行为。
3. 平衡创作者权益与公众获取信息的权益。
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公众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权益。
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应寻求创作者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点,既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又保障公众的合理使用权益。
谈我国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与完善
标 明 作 者 的 姓 名 和 作 品的 名 称 。
度和 空间 ,否 则可能会影 响作 品的发展 ,甚至导致文 化的停滞 不前 。 2 . 合理 定位著 作权合理使用制 度的范围 要实现合理定位 著作权合理使 用制度 的范围就要从两个 方 面 进行入手 :一是要加强 制度的完备 ,二是要适 当增加合理使 用制 度 的使 用 情 形 。
二 网络环境下我 国著作权立法给合理使用制度造成的冲击
1 . 权利人著作权 的扩张 削弱 了合理使用制度 的效力 法律从 一定层面上对 权利人 的著作权 进行 了有 益的补偿 , 新作 品的创作 、传播 和使用方 式得到法律 的保护 。但 是 ,这种
( 1 ) 加强制度 的完备 。在我 国适用 的 《 信息 网络传播权保护 种 合 理 使 用 情 形 是 我 国 合 理 使 用 的 评 判 标 准 。 而 有益 补偿使用范 围仅仅针对 于权利人 ,而 使用者 的利益则在补 条 例 中 , 8 偿过程 中得到 削弱。 当合理使 用制度 的效 力受到 弱化 ,权利人 国际 中大体 采用列举 、要素 、列举 和要素相 结合 的三种形 式。
境下 ,网络作 品的保护技 术仍然处于起 步阶段 ,合理 使用规 定
( 2 ) 适 当增 加合理使 用制度的使用情形。增加关于滑稽模 仿
在技 术范畴 内较 为薄弱 。与此同时 ,网络 应该在遵 循合 同自由 的合理使 用情形 。滑稽模 仿又称戏 仿 ,通过对原 作品的构思 或 的前提 下对作 品进行使用 ,当网络许可协 议于合理使 用产生 矛 情节进行 夸张 ,突 出其瑕 疵 、俗套 的讽刺幽 默。借鉴国外先 进 盾时 ,网络许可会 凌驾 于法律之上 , 法律对其 的约束 力不 明显。 做法 ,对临 时复制给 与合理的使 用和认 同。对于 数字图书馆 的
网络环境下版权合理适用制度的危机与化解
在国际条约 中, 早期的合理使用仅 限于复制权 。《 保 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9 第 条第 2款规定 :本 同盟 “
成员国法律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 只要这
种复制不损害作 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
法利益” 。这里提出了在复制作品时的合理使用问题, 同 时也确定了如何判断合理使用的基本方法 , 也就是版权领
不影响依据本卷产生的权利 、 、 救济 限制或未侵犯版权 的 辩解 , 包括合理使用。 自《 ” 千年数字版权法》 颁布以来, 在
・
2 2・
广州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20 0 9年第 8 卷
例中, 该特例应不与作 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 也不应不合 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其中的“ ” 专有权” 具体
是指版权和邻接权。 为了应对互联网环境下版权保护面临的机遇和新挑
然, 这是明确将网络技术运用过程中不可避 免产生的、 没
美 国和英国是较早对合理使用制度作出规定的国家。 美国 17 年的版权法对其判例法中有关合理使用 的准则 96 作了概括性的规定 , 其中第 17条规定 :为了批评 、 0 “ 评论 、 用条款规定 , 出于以下三种 目的, 以复制或 以其他方式 可 使用作 品, 它们是 : 1个人学习或研究 ;2 批评或评论 ; () ()
收 稿 日期 :0 90 —0 2 0 —9 1
组织签署的“ 与贸易有关 的知识产权协议”则将合理使 ,
用的“ 三步法” 扩大 到了整个版权和邻接权领域 , 而不再 仅仅局限于复制权 。“ 知识产权协议” 1 第 3条规定 : 全 “ 体成员均应将对专有权利的限制或例外局 限于一定 的特
作者简 介 : 杨淑霞 (9 3 ) 女 , 16 , 河南新野人 , 广州大学 副教授 , 从事 知识 产权 法学研究 。
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在网络环境 下 ,一方 面 ,人类 社会 的信息 传播方 式和 效 率发生了巨大 的变化 ,计算机 和 网络 成为 现代生 产生 活 不可缺少的工具 ,信 息的存储 与传播 不再 仅限 于纸质 印 刷载体的人工 传递 ,而是采 用磁或 光介 质存储 ,借用高 速信息 网络 ,随时按照用户的需求提供 海量信息 的存 储 、 浏览、下载或复制 ,从而 使社会 成员 得到 空前充 分的信 息服务 ,提高对信息 的利 用率 ;另一 方面 ,由于各 种信 息产品的网络传输 和使用 ,涉及到 不 同信 息生 产者 、传 播者、网络用户之间 复杂 的利害关 系 ,引发 了一 系列与
始信息 ,例如语 音、图像 、文 字 、符 号 、数据 、表格 等 全部变成二进制编码 ,形 成可以在 网上流动的信 息资源 。 网络环境 的形 成 与 发展 ,使 信 息 数 字 化、多媒 体 、 计算机 、网络等 高技 术 的应 用遍 及社 会的方 方面 面,网
络 环 境 正 在 日益 改 变 人 们 的 交 往 、工 作 、 学 习 和 生 活 方 式 。 网 络 环 境 与 传 统 环 境 相 比 ,具 有 无 纸 性 、 虚 拟 性 、 介 质 性 、信 息 传 输 的 及 时 性 、无 国 界 性 等 特 点 。 因 此 ,
要有 “ 因素主义 ”和 “ 规则主义 ”两 种 ,立 法模 式是法
人的同意 ,一般 也不 需要 支付 报酬 ,而且 不构 成 侵权 。
( ) 合 理 使 用 指在 法 律 规 定 的条 件 下 不 必 争 得 著 作 权 人 二
的同 ,又不必向其支付 报酬 ,基 于正 当 目的而使用他
人 著 作 权 作 品 的行 为 。 两 者 虽 然 在 表 述 上 不 一 样 ,但 实 质 上 都 是 指 在 某 些 法 律 规 定 的 特 定 情 况 下 ,可 以 不 必 经 过 作 者 同 意 以 及 支 付 报 酬 而 使 用 其 作 品 。从 著 作 权 人 行 使 其 著 作 权 的 角 度 来 说 ,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权 利 人 不 得 以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探析
根 据 著 作 权 法 的 规 定 ,著 作 权 以 外 的人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使 用 他 人 已 经 发 表 的 作 品 ,也 就 是
行 使 依 法 本 属 于 著 作 权 人 的 权 利 ,可 以 不 经 著
作 权人 的许 可 ,不 向其 支付报 酬 ,但 应 当尊重
况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我 国现 行 著 作 权 法 对 合 理 使
题 ,可 以在 作 品 中适 当 引 用 他 人 已发 表 的 作
品;
理使 用 制度从其 诞生之 日起就 是模 糊并 不断变
3 .报 道 时 事 新 闻 ,在 报 纸 、期 刊 、广 播 、
电视 节 目或 者 新 闻记 录 片 中 可 以 引 用 已 经 发 表 的作品 ; 4 .报 纸 、 期 刊 、广 播 电 台 、 电视 台 可 以 刊
围扩 大 到 他 人 ; 2 .介 绍 、评 论 某 一 作 品 或 者 说 明 某 一 问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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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 和 科 学 工 程 作 品 所 享 有 的 各 项 专 有 权 利 。 它 是 随 着 大 量 复 制 、 出 售 作 品 成 为 可 能 而 产 生
的。 10 7 9年英 国颁布 的 《 安娜 法令 》是世界 上
用 制度 。应 当进 一 步扩大 合理 使用 的范 围 , 网络 和著作权 的保 护能 够协词 发展 。 使
关键 词 : 网络 ; 作 权 ; 理 使 用 著 合
中图分 类号 : 9 3 4 D2.1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 0—2 8 (0 2 0 10 9 7 2 0 )4—0 6 0 2—0 2
通 常 提 供 两 种 上 载 信 息 的方 式 :一 种 是 广 告 栏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完善——从高考试题使用他人漫画作品著作权纠纷案谈起
( ) 作 权合 理 使 用 的指 导 性 原 则 一 著 著 作权 合 理 使用 制 度 在 著作 权 领 域 中起 着 重 要 的利 益 平 衡 作用 。
有关国际公约和各国著作权立法对著作权合理使用 规定了指 导性 的 原则。例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 议》 第十三条规 定了三条著作 权合理使用的指导性原则: . 1全体成员均应将作品专用权的限制或例
响 。最 后 , 题 中 不标 明作 者 姓 名 是 国 际通 行惯 例 。 试
( ) 二 著作权作品合理 使用的范围 从各 国立法来看, 合理使用 的范围主要分为两大类 : 一是传统著
作品的性质: . 3在所使用的作品中被使用部分与整个作品的比例 以及
其 在 整个 作 品 中 的地 位 ; . 关 使 用 行为 对 被 使用 作 品的 潜 在 市场 价 4有
付报酬 , 侵犯了去获取报酬权、 署名权、 改权, 修 故起 诉至法院, 要求被
告 公 开道 歉 , 付 报 酬 并 赔 偿 损 失 共 计 1 元 人 民 币 。 支 万 被 告辩 称 , 告所 指 侵 杖 作 品 与 原 告 作 品 存 在 明 显不 同 , 者 的 原 两 相似 性 仅 是 神 似 或 创 意 相 似 , 著 作 权 法仅 保 护 表 达 而 不 保 护 思想 。 但 同 时 , 告 也 没 有侵 犯 原 告 的著 作 财 产 权 , 被 在试 题 中使 用 他 人 作 品 是 合理使用 。 如果 在 出高 考 试 题 之 前 征 得 作 者 同 意就 会 泄 密 试 题 , 先 事 获得 许 可 是 不 可 能 的 , 且考 试 有 特 殊 需 要 , 改 是必 然 的 。考 试 本 而 修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困境及对策
的创 作热情 , 但“ 一 旦对行 为 的控 制融入 技术标 准 , 加 上技术标 准 成为 规制技 术运 用 的新方 法 , 在 实质 上 , 技术 标准 就成 为一种 法
( 二) 立 法模 式 不完善
纵观世 界各 国, 著作权 合理使 用制度 的立法 模式主 要有三种 律” 。 实 践中 , 著作 权人通 常滥 用和 过度 使用 网络技 术措 施 , 大大
年, 我 国对原有 的 《 著 作权法》 进行修 正时 , 增加 了“ 信息 网络传播 提供 作品 、 表演 、 录音 录像制 品的有 效技 术、 装置 或者部件 。 ” 网络
权” 这 一概 念 。 2 0 1 0年修 改 的《 著作权 法》 第2 2条 中列举 了适用 环境 下著 作权人 通常 采取 的技术 措施 主 要有 : 控 制接触 作 品、 控
变化 , 至今在 我 国的立法体 系 中尚缺 乏针 对网络 环境下 著作权合 措施 的装置 或者部件 , 不 得故意 为他人避 开或者 破坏技 术措施 提 理使 用 的专 门立法 。在 关于 网络环 境 下著 作权合 理 使用 的立法 供技 术服 务。但 是 , 法律 、 行政法 规规 定可 以避 开 的除外 。 ” 由此
为 了对 数 字信 息技术 和 网络传 播技 术所 带来 的合 理使 用 的 条第 2款规 定 : “ 技术 措施 , 是指用 于 防止 、 限制 未经权 利 人许可 问题进 行 回应 ,我 国的著作 权法 律制 度也 不断进 行 修正 。2 0 0 1 浏览 欣 赏作 品、 表演 、 录音 录像制 品的或者 通过 信息 网络 向公众
理念方 面 , 存 在过度 保护著 作权人 利益而 主张 弃用著作权 合理 使 可 见 , 现行法 律赋 予 了著作 权人 采取 网络技 术保 护措 施 , 同 时还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与完善
我 国 著 作 权法 第 3 条 规 定 ,作 品 刊 登 后 除 著 作 权 2 人 声 明 不得 转 载 、 编外 , 它报 刊可 以转 载 或 者 作 为 摘 其
酬 , 作 权 法 该 条 关 于 报 刊 转 载 “ 定 许 可 ” 规 定 是 著 法 的
击 。因此 , 如何填补传统著作权保护制度中的空 白, 使 文摘 、资料 刊登 ,但应 当按照规定 向著作权人支付稿
否适用于网络呢? 依据 《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 理 涉及 计 最 算 机 网 络 著 作 权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 解 释 》
1 网络 作 品 的著 作权
网络 作 品是 受 著 作 权 保 护 的 客 体 。 我 国 于20 年 修改 01
新的技术革命 , 信息传播的速度、 质量 和范围获得 了空
前 的扩 展 。信 息 网 络技 术 在 给 人 们 带 来 无 限福 祉 的 同 时 , 挑 战 了传 统 的著 作 权 保护 制 度 。 也 网络 信 息 内容 和
著 作权 人 委托 声 明不 得 转 载 、 编 的 以外 , 网 络 进 行 摘 在
络作 品。网络作品即是借助于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 网
络 上运 行 , 有 二 进 制 数 字 编 码形 式 的 、 有独 创性 并 拥 具 能 以某 种 有 形 形 式 加 以 复 制 的文 学 、艺 术 和科 学 智 力 性 。由此 可见 , 网络 作 品 同样 具 有 传 统 意义 上 的作 品 的
中图分 类号 : 9 3 D 2.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1 3 63 (0 90— 06 0 0 — 9820 )304 —4 0
试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Th v lp e t f h l iyTh o y eDe eo m n eVa i t e r o t d
( )2_ 1 :_ . 4
综观效度演变史 . 度的理解从原 来的“ 对效 寻求外部 参照” 向“ 转 寻 求内部解释 的外部 证明” 也就是 说 , , 一个好 的理论既要有内在的完备
性, 又要有外部 的证实。
总之 , 一个完整 的效度概念 , 必须具有这样 一种 认识 : 由分数所作推 断的恰当性 、有意义性 和有用性应 当以测验 的社会影 响为基 础来 建立。
一
[ ] 戴海崎 , 1 张锋 , 陈雪 枫. 理教育测量 E . 州 : 大学 出版社 , 心 M] 广 暨南
19. 9 9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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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种方式所得 到的信息都不足以完全解释测验的效度 , 效度只有通过收集
切有关的信息并给以解释才能证 明。 esk M sc 认为效度是一个持续取证、 i 不断由证据做 出新推断的过程,并且所有的取证与推断方法都必须科 学。 不论是 内容效度 、 效标效度还是构想效度 . 都只是一元化效度的一种证据 。 Cobe(94强调 ,三种效度证明的类型并非可 以任意选择 , r a 18 ) n h “ 对于所有 测验都应该结合这三种方式共同建立一种解释。于是, ” 专家们开始倾 向于 把不同类型 的效度看成是一元化效度概念中的不同方面。
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的困惑和出路
3、提高公众法律意识: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版权法律的认识和理 解,增强尊重版权的意识。
4、建立利益平衡机制:在保护版权人利益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公众的需 求,建立一种平衡各方利益的机制。例如,可以建立版权作品的有偿使用机制, 或者设立版权例外制度等。
5、加强国际合作: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应加强在版权保护方面的国际 合作,共同应对网络环境下的版权挑战。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 制度的内涵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未经版权人许可,使用版权作品的行为。 这种使用被认为是合理的,因为它不与版权人的正常权益相冲突,而且不会对版 权市场造成不合理的影响。在网络环境下,这种合理使用制度具有更加重要的意 义,它能够促进信息的传播和知识的共享,推动社会创新。
4、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针对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纠纷问题,应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除了传统的司法途径外,可以引入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版权纠纷;同时, 可以借助互联网平台搭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便捷性。此 外,还应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和发展。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 制度的发展与挑战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发展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而进行的。 网络的共享性和开放性为作品的传播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但也给版权保护带 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在保护版权人利益的同时,满足公众对知识的需求,成为网 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合理使用制度的初衷在于平衡版权所有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然而,在 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点变得越来越难以把握。一方面, 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极为便捷,使得侵权行为更容易发生;另一方 面,公众对于知识和信息的渴求也日益增强,对于版权保护的需求与日俱增。如 何在保护版权的同时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成为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的一大困惑。
浅议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
仅 限于在相关的特定情况 下 ; 第二 , 不与作 品正 常使用
相 冲突 ; 三 , 会不合理 的损 害著作权人 的法 定权 利 , 第 不 即
“ 三步检验原则 ” 。美国是 最早 系统 阐述合理使用 制度的国
在 网络环境下 , 法律的边界被模糊 了。网络中的作品不 但其创作者 、 使用者和传播者之问可以相互的转化 , 而且网 络作 品著作权 的合理使用也变 的难 以界定 ,与侵权的界线
合 理 使用 制度 对权 利 人 进 行 限制 ,同 时赋 予 社 会公 众
一
定的使用权 。对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是有条件的 , 来避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 ,网络 已经广泛 渗透 到我们
生 活 的方 方 面 面 。 在 网 络 中 , 种数 字作 品更 加 容 易 获 取 、 各
免 社 会 公 众在 使 用 时对 著作 权 人 的利 益 造 成 损 害 。 “ 理 ” 合
王伟博 ,张
( 北经 贸大 学 法 学院 ,河北 河
摘
超
石 家庄 0 06) 50 1
要 :合 理使 用制 度 是 各 国著 作权 法 的通 行 制 度 。 网络 的迅 猛发 展 使 得 人 们 对 作 品 的使 用与 传 播 方 式 有 了很 大改 变 .
给著 作 权 合 理 使 用制 度 带 来 了 巨 大的 冲 击 , 网络 环 境 中 , 作 权 人 与 社 会 公 众 之 间 的 利 益 如 何 达 到 平 衡 . 何 完善 网络 著 在 著 如
合理使用制度作出原则性规定或检验标准 , 但在第 2 条 以 2 列举方式概括 了合理使用的 1 2种情形 , 明确 丁合理使用 的 范围。其 中包括个人 学习欣赏 、 评论说 明 、 媒体报道 、 堂教 课 学的非商业使用 、 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使用 、 陈列或保存需要 使用 、 费表演 已经发表 的作 品、 免 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 民族文字或改成盲文出版等。这 一制度对 于社会公众获取 信息 、 使用有 著作 权的作品发挥了重要作用 。
浅析我国网络著作权使用制度完善
度 . 著作权 合 理使用 的各 种行 为加 以确 定 其 实这 将
两 种 立法 都 有其 缺 点 和不 足 因素 主 义立 法 的优 点
是 . 会 出现 无法 可依 的情 况 因 为法律 中一 般性 条 不
浅 析 我 国 网 络 著作 权 使 用 制 度 完 善
贺 克 宏
摘 要 : 统 的 著 作权 合 理 使 用制 度 逐 渐 把 疆 土拓 展 到 了网络 中 , 了 著作 权 合 理 使 用 制 度 能在 网络 中继 续发 挥 作 用 我 传 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国有 必要 建 立起 专 门针 对 网络 环境 特 点 的著 作 权 合 理 使 用 制 度 . 对我 国 网络 著 作 权 合 理 使 用 存在 的 问题 仔 细深 入 的 . 针 研 究 . 索如 何 完善 我 国 的 网络 著 作 权 合 理使 用 制度 探
款 可 以处理 各种 具体 的合 理使用 行 为 其不 足之处 在
于 因素 主 义立法 由于法律 语言 的笼 统和模 糊 . 致操 导
作性不强 . 给实 际 司法 活 动造 成 不 便 . 关 人 的合 法 相
平 衡体 系被 打破 。 著作 权合 理使 用制 度受 到前 所 未有
的挑 战 网络带 给人 们 的是全新 的观念 . 它影 响 到创 作 作 品的方 方 面面 。在 网络环境 下 . 品可 以低成 本 作
过对 这些 问题进 行 思考 . 总结 出 网络环 境下完 善我 国 合理使 用 制度 的途径 和方 法
将会 在 民间形 成一 股强 大 的 自治 力量 作权 属 于私 著
网络空间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的挑战及完善
面临着 对合 理使 用制度 的重 新思考 。
一
、
网络技 术措施 对合 理使 用制 度的挑 战
著作权人 为 了维 护其 利 益 ,利 用 现 代 技术
对作 品的使用 设 置 障碍 。技 术 措施 是 主 要 的 障
收者简 介:周莳文 ( 94 ) 16 一 ,女,湖南湘潭人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十 ;梁灯 ( 9 1 ) 18 ,男,广东肇庆人 ,华 南理工大学法学 院硕士研究生。
而实施 的一 种私力救 济方 法 。
权 法相 比 ,把本来 属 于 著 作权 人 私力 救 济 方 法 的技术 措施 加 以法 律保 护 ,显 然 是 不适 当地 扩 大 r著作 权 的保 护 范 围 ,有 侵 犯 “ 共 领 域 ” 公 之 嫌 看来 ,在技 术 措 施 的法 律 保 护 下 ,合 理 使 用制 度在 保障社 会 公 共 利益 方 面 显得 有 些 无
宽 ,保护 的强度 越 来 越大 ,其 目的是 补 偿 因新
技术 应用 带给权 利 人 实质 性 利 益 的损 失 。在 网 络 空 间 ,法 律 的边 界被 模 糊 了。 ( ¨_ 刚 著 作 权扩 张 的趋势在 网 络环 境 下 引发 的震 荡 又 一 次 得 到有力 的印证 ,新 的立法 正 日益呈 现 出 有利 于权 利人 的发展 态势 ,似 乎 “ 私人 领域 ” 在 网
合理使 用制 度萌 芽于第 一部 著作权 法英 国
络 战场上 取得 了相 对 的优 势 。原 因在 于互 联 网 技 术所带 来 的简单 而 高效 的传播 手 段使 复制 比 以往更加 轻而 易举 ,开放 、 自由 的网络 空 间若 放任 使用 者随 意复 制 ,著 作权 人 的利益 将 极 大 地 受损 。著作权 人 为 了维 护 其 利益 ,利 用 各 种 方式使 其 著作权 在 网络环 境 中得 到扩 张 ,从 而 合理使 用 制度 的范 围似 有 在 网络 空 间萎 缩 甚 至 退 化的迹 象 。虽 然 著作 权保 护应 该延 伸 到 网络 环境 ,但 是无节 制 地扩 展 私 人 的著 作 权 ,不 仅 无益 于建 立新 的利 益平 衡 ,必 然 导致 利 益 失 衡 的更加严 重化 。著 作权 保 护 的是 公 共 利 益 ,所 以法律 必须 对权 利 人 的权 利 行使 予 以限 制 ,没 有必 要让权 利人 专 有社 会 的 每一 个 角 落 。我们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分析
著 作权 文献标识码 : A
准。
文 章编 号:0 9 522 0)8120 10 — 9(o 90—0-1 0
信息 网络传播 权 的产生 本文提 及的 网络环境大 体上 是指一种 网络通 讯协议 , 它规 范 了网络上所有 的通讯 设备 , 是 一个主机 与另一个 主机之 间的 尤其 往来 的格 式与传 达方 式 , 通过 这样 一个协 议 , 能把 各种 不 同型 号 的分布于世 界各 地 的计 算机互 相连接 起来 。 使全球原 本独立 的计 算机 网络连 为一体 , 而达 到知 识、 从 信息 、 资源 的共 享。0 二 、 理使用— —权 利博 弈 合 合理使 用 ( i s, i el g 是指在 特 定条件下 , fr  ̄f r an ) au ad i 法律 允许 他人 自由使用著作 权作 品而不必 征得 著作权人 的 同意 , 不必 向 也 著作 权人支 付报酬 的情形 。 法者 对合 理使 用的充 分重视 , 明 立 也 确 的为合理 使用责任 提供 了重要 依据 。 三、 合理使 用之 正当性— — 利益均 衡 著作权法 的追 求 目标 之一是利 益平衡 , 合理使 用 即是这 种价 值 目标 的核心 。 追溯 到 18 年法 国《 79 人权 宣言》 “ : 自由交流 思想 和 意见是最 珍贵 的人权 之一 , 因此所 以公 民除在法律 规定 的情况 下, 对滥用 自由应负 责外, 都可 以自由地发 表言论 、 写作和 出版 ” , 这无 疑赋予 了著作权基 本人权 的崇高 地位 , 思想精髓 无不融流 其 在各 国宪法 当 中。 的绝对 性、 它 排他 性 使其在 一定程 度上 不与他 人 分享 。 况且基 于平等 的理 念, 公众 拥 有对 社会精 神财 富的合理 分享 权利 。因此 , 最早 , 安娜 法令 对 “ 学艺术 的公共领 域” 出 文 做 了规 定, 中包括 新作 品取 得著作权 的必 备条件 和著作权 的保护 其 期 限等 。 促 进文 化事业 发展 与保 护权利 人 利益 并重 的平衡 精神在 著 作权法价值 二元取 向中得 到了体现 , 这也 充分反 映了著作权法 所 追 求 的双重社 会作用 。 构建 “ 保护 ” “ 制” 与 限 二者 不偏废 , 平衡 创 作者 , 传播 者、 使用者 利益平衡 , 公共 利益 与个人利益 完美结合 的 著作权 合理使 用制度 是网络 环境 下著 作权 法的理 想追求 。 四 、合理 ” 判断标 准 “ 之 美 国版 权法认 为, 合理使 用制度 下的“ 理” 合 标准 大体上有 四 个方 面 。 使用 目的和性 质 ; 品的性质 ; 作 被使 用 部分在作 品 中所 占的 比例 , 即被使用 部分之质 量 , 以及 在整个 作 品中所 占的比例 ; 对未 来潜在 市场 的影响 。 外美 国法 院还认 为应 该考虑 以下 因素: 此 首 先看是 否为善 意 , 使用 者不但 主观 上必 须处 于善 意, 没有损 害原 作者利 益 的意图 。 且在 客观上 行 为要 适度 , 而 凡是只 是简单 的复 制 , 新 , 实 的使用 , 不创 不诚 则推 定为 恶意 次就是不 能简单 的 其 参 照习惯 或者惯 例 , 使用 他人 有版 权 的作品 , 即使是符 合商业 惯 例 , 可能构成 侵权 。 也 我 国《 著作权法》 2 条用 列举 对合理 使用情形 的方式做 出 第 2 了列举式 规定 , 网络环境 下 的合理 使用 也有 很多种情 形 。 如个人 目的的下 载和使用 , 网上远 程 教育 , 字 图书馆 以及其他 合理 使 数 用 的情形 。 我 国版权 法学 家沈仁 干先 生 和德 国版权 专家 A of e 也 dl t Dis 提 出了很有 代表性 的合理 使用 弹 性标 准 。 总之 , 合理 使用” 的判 断标准 极 富弹性 , 以拥有 明确的实质 难 构成要 件 。所 以要 想从混 乱走 向秩 序 , 分歧走 向统 一, 有~ 从 还 段 很漫 长的道路 , 目前我们 不排 除在解 决实 际问题时将上述 诸 多 因素综 合考 虑 的合 理性 ,而 在此 基 础之 上去 寻求一 个统 一 的标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法制沙龙zhigong falv tiandi-128-2017 年第 5 期职工法律天地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林 丽(100022 北京爱接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摘 要:我国著作权立法相对较晚,再加上网络环境的影响,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主体,对象,内容都有了一定的变化,网络著作权遭到侵犯的案例也频频发生,这些无疑都侵犯了作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本文以此为出发点,通过分析网络著作权的概念,特点,探讨了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现状,从而提出了如何完善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网络环境;网络著作权;保护互联网被广泛应用,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也都发生了翻天地覆的变化,著作权所涉及的范围更广且更深,但是随着而来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也是与日俱增,直接危害到了著作者的合法权益,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也是势在必行,很显然,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已经展现了一定的滞后性和局限性。
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网络著作权概述网络著作权是公民或者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是主体对于文学作品、艺术作品或者科学作品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享有的专有性权利,包括人身和财产两种权利。
这一概念的产生是随着网络时代而来的,由于网络环境下,知识产品的被复制比较容易,成本且低,因此保护就比较困难,因此如何保护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当前网络著作权保护中的存在问题1.用户著作权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用户著作权侵权涉及到的主体包括供应商和广大用户,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者对于网络环境下产生的作品具有合法享有权的权力,就如同网络技术一样,是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除非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其他主体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复制他人知识产品的,只不过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变得比较多元,但是我们应该树立一种“使用他人智慧结晶是需要付出一定代价”这种观念的,当下盗版产品盛行就可以看出用户对于著作权这一权力的理解是有待进一步提升的。
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完善
作 者 简 介 ; 洪斌 (9 2 , 江 西 寻 鸟人 , 凌 18一) 男, 民商 法硕 士 , 江 师 范 学 院 商 学院教 师 , 要 从 事知 识 产权 法 、 济 法 、 际 商 法等 湛 主 经 国
教 学与 研 究 。
维普资讯
20 0 8年
修改 和完 善 。
一
对 临 时复 制 的态度 与《 伯尔 尼 公 约 》 9条 规 定 的 第
精神相违背。《 伯尔尼公约》 9 第 条规定作者的复制 权是 以任何 方 式复 制其 作 品 的专 有 权 , 一 规定 己 这
经把 复 制权 的范 围推至 极 限 . 即所 有形 式 的复制 都
关键词 : 网络环 境 ; 作权 ; 著 合理 使 用 ; 善 完 中 图分 类 号 : F 2 . D 531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7 3 5 (0 80 - 0 00 10 — 5 8 2 0 )2 0 1- 4 -
合理 使用 是指在 一定 条 件下 , 以不 经著作 权 可 人 同意 . 而且 无须 向其 支付 报酬 地 使用 其 作 品的一
种 法律制度 。 20 0 6年年 初 . 网络 上 广为 流传 由青年 音 乐制作
是 由计 算机 自动 完成 的。 网络使复制 变 的异常 简单 , 可 以说 “ 瞬夕之 间 已传 千万里 , 千万家 ” 复制 品可按 ,
照 原版数量 无 限制地 生产 , 而且 复制 费用非 常低廉 ,
凌洪 斌 : 网 络 环境 下著 作 权 合理使 用制 度 之 完 善 论
Apr,0 .2 08 No. 2
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完善
凌 洪 斌
( 湛江 师范学 院商学院 , 东 湛江 5 4 4 广 2 0 8)
试论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占 I 缸会 } J l
20.( 5 09 )
弧论回绐菪 作投的台理 伍用
朱 丽
摘 要 合 理使 用 制度 是著 作权 法 中一个 非常 重要 的制度 , 以均衡 著作 权人 和社 会公 众 间的 利益 为宗 旨。 本文 结合 网络 环
理 使 用 权 萎 缩 退化 。
权 权利人 的法定权利。合理使用制度存 在的 目的在于保证社会公众 对 社会信息知悉权的同时, 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鼓励智力创造 , 促进 科 学文化 事业 的繁荣。
( ) 理 使 用 的性 质 二 合
关于合 理使用 的性质 , 学界主要 有“ 权利 限制” 、侵权阻却” 说 “ 说 和“ 使用 者权利 ” 。 权利限制” 说 说从行为对象主体角度出发, 认为
定 情 况 下 ; . 与 作 品 的 正 常 使 用 相 冲 突 ;. 会 不 合 理地 损 害 著 作 2不 3不
在网络空间下 , 法律的边界被模糊了。 网络环境下不但 作品的 。 创作者、 传播者和使用者的角色可以相互转化, 而且网络著作权 的侵 权与合理使用的边界也模糊化了。这就使得公众在行使合理使用权 时, 可能要 面临被指控侵权的风险, 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就 迫使合
合 理 使 用 是 对 著 作 权 人 权 利 的 限制 ;侵 权 阻 却 ” 认 为 , 用 行 为 本 “ 说 使
( ) 术措施 的介入 缩小了合理使 用的范围 三 技
在 网络环境下 , 著作权人 为了保护 自己的作品, 常使用一些技术
上的控制措施 , 访 问控制措施 、 如: 使用控制措 施等 。 当某一作 品处于 技术措施的保护之下时, 何人都不得为 了获得该作 品和合理使用该 任 作品而规避技术措施 , 而这些使用控制措施究 竟哪些 是合法的, 我国 著作权法并末涉及, 这就容易导致使用控制措施被滥用 , 从而 大大缩 小了使用者合理使用的范围。 三、 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
试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完善
试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完善作者:刘悦来源:《编辑之友》2010年第05期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因特网正以惊人的速度将触角延伸至人类活动的几乎所有领域,成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
然而,网络这一技术革命在给作品使用者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其衍生的法律问题直接冲击着传统的法律制度。
在网络环境中,如何利用网络技术发展带给我们的信息传递和使用的便捷性,又能维护好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在强调著作权人的利益的同时,又能重视著作权的公共性?在著作权人侵权发生后,如何进行法律救济?笔者认为:要想更好地保护网络著作权,光有立法是不够的,更何况目前存在的问题不是立法不到位的问题,所以必须辅之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技术保护措施加强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是针对公力救济角度而言的,然而面对网络立法总是滞后于网络发展的步伐,单靠法律无法完全保护著作人的权利。
从私力救济的角度而言,应大胆地采取一些安全性的技术性保护措施,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技术保护措施,是指版权人主动采取的、能有效控制进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对版权人权利进行有效保护,防止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设备、产品或方法。
1,技术手段。
根据各国立法实践来看,技术措施可以分为两类:控制访问的技术措施和控制作品使用的技术措施。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11条规定:“作者和其他版权人有权为行使各项版权而采用技术保护措施,以限制未经其许可或未经法律许可的行为。
”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可采用以下技术措施对其著作权加以保护:(1)防火墙技术。
该技术是一种使用很广泛的网络安全技术,其工作原理是在被保护网络与外部网络之间设立一道屏障,即防火墙。
用来阻止某些“坏”事件(例如,内部用户向外部发送公司机密,外部人员侵入内部系统等)的发生,而不阻止“好”事件(例如,公司职员访问外部信息)的发生。
该技术是一种使用很广泛的网络安全技术,能够阻止非授权用户对信息资源的非法访问。
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可 以不经 理 使用 体 现 了公平 价 值 ; 合 理使 用对 各方 都 有利 , 著 作权 人 依然 使用者 在通 过正 常途径 无法 获取必要程 序 中与兼容 性信息 有关 的 享 有充 分 的著作 人 身权和 著作财 产权 , 社会 公众 也能无 偿利 用作 该程序 著作 权人许 可 ,
f a i r a b r i d g m e n t ” ( 合理 节 略) 的概 念 , 这 是合 理使 是 利益 平 衡 。著 作权 人 对作 品 的垄 断与 社会 公众 希 望共 享作 品 法实 践 中创立 了“ 1 8 0 3 年, 英 国法 官在判 决中首 次使用“ U s e d f a i r l y ” 二 者之 间产 生 了矛 盾 , 一方 面 , 著 作权人 希 望 自己的著作 权 能得 用概念 的发 端 。 从此 , 合理 使用被 作 为一个 法律 概念 确定 下来 。 1 9 1 1 到 充分 、 绝对 的保 护 , 得 到 自己创 作 的投 入和 回报 ; 另 一方 面 , 社 这一概 念 , 并 且在 1 9 5 6年和 会 公众 则 希望 能 更 多地 合理 使用 现有 的 作 品,满 足 个人 学 习需 年法令 以成 文 法 的形式确 立 了合理 使用 制度 , 9 8 8年 的著作权 法 中都 继承 了这 一规 定 。 英 国著作权 法肯 定 了 要、 创 作作 品 需要 或促 进文 化繁 荣 的需 要 。 合理 使用 通过 限制 著 1
判断一种使用是否应当适用合理使用应当满足合理人们在网络上宣泄感情的工具这些文章和片段具有独创性符性原则的要求从该使用的目的和客观影响分析其是否符合合理合作品的标准时该文章和片段的作者就享有著作权博客和微使用的精神是否合乎情理是否符合著作权法保护公共利益博具有开放性作品一经发表应当允许其他人阅读和评论属于的只有满足合理性原则的使用方式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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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网络环境下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摘要]“著作权法的永恒困境是决定著作权人专有权的止境和公众获取作品自由的起点”。
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正是划分了两者的界限。
在传统印刷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使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和社会公众的知识共享权基本趋于平衡,然而“网络技术的发展已经打破了版权法体系原有的利益平衡,如果沿用既有的版权利益分配方案,必然危及版权法的权威性”,传统合理使用制度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关键词]合理使用;利益平衡;集体管理组织;补偿金一、“合理使用”概述“合理使用”(fair use 或fair dealing)肇始于普通法系判例法,1841年,美国法官joseph story在审理folsom诉marsh侵权一案中,集以往相关判例法规则之大成,系统阐述了合理使用制度的思想,该思想被写入美国1976年《版权法》,对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采用“合理使用”这一术语,而是将此类行为囊括在“著作权的限制”名目中。
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
合理使用制度作为当今著作权法的核心制度,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
二、网络环境下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的冲击“一部著作权法的发展史,也就是技术进步的历史。
”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打破了传统著作权法构建的利益平衡状态,对合理使用制度形成了巨大的冲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技术措施的广泛运用大大挤压了公众合理使用的空间面对日益猖獗、复杂多样的网络侵权行为,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法律确认了著作权人的技术措施权,允许其设置技术措施保护版权作品。
版权保护技术措施是指版权人主动采取的能有效控制进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对版权人权利进行有效保护,防止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设备、产品或方法。
其主要包括访问控制措施:电子口令、加密技术等;使用控制措施:电子水印、使用期限限制等。
“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及技术措施的设置使版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强有力的双重保护,但是这种技术和法律的双重保护使得公有领域的范围不断缩小,导致对共有领域和公众利益的侵犯,造成各方的利益失衡,并可能导致事实上的信息垄断。
”这种客观上的不合理的信息垄断,在法律手段之外给版权制度披上了一层保护衣,压榨了公众对作品的适用范围,使得原本被排除在版权保护范围之外的合理使用行为也被拒之门外,已经严重挤压了合理使用的空间。
(二)数字图书馆与合理使用的矛盾传统环境下,作品的传播范围受复制和传播技术的限制,图书馆提供借阅服务对著作权人收益的负面影响十分有限,因此在传统的著作权法制环境下,图书馆可以经传统途径将作品任意出借给公众借阅。
但是在网络环境下,借助数字技术,数字化图书馆提供网络信息服务是点对面的模式,馆藏作品一旦被数字化上传到网络上后,低成本和高效率的复制传播技术使得作品可以被无限复制,迅速传播,作品流通的范围之大、受众之多导致作品在传统市场的销售份额下滑,严重影响到著作权人的利益。
数字图书馆的“物质”基础是大量的数字化馆藏资源,因此图书馆提供网络信息服务,首先是要对大量的馆藏资源进行数字化:一是对进入公共领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数字化;二是对大量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数字化。
第一种情况,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对其进行数字化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但第二种情况,根据我国现有著作权法的规定,数字化被视为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因此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用。
如果图书馆要对这些需要版权许可的作品进行数字化,那么势必要面临作品使用权的“海量许可”,而这种“海量许可”带来的巨大交易费用,不仅使得图书馆的建设成本畸形提高,更造成了社会成本的巨大浪费,违背了版权制度推进社会文化发展的初衷。
(三)远程教学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影响教育是人类社会的伟大事业,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法为了平衡著作权和教育权,都有“为教学目的而合理使用版权作品”的类似规定。
又鉴于传统课堂教学作品受众特定且有限、使用的作品数量较少、使用空间有限等特点,课堂使用对于作品的潜在市场影响不大,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自然不会产生利益分歧。
然而网络环境下,传播手段的变化让远程教学与传统课堂教学相比有着明显的特点:第一,使用作品的空间不再局限于传统教室,而是扩展到整个网络空间;第二,作品使用人数不仅包括课堂学生,其他社会大众也可以轻松获取教学作品;第三,使用作品的数量、范围和方式远超课堂教学;第四,远程教学兼具公益性和盈利性。
针对远程教学的特性,我们如果继续沿用以前不加宽泛的合理使用限制规则,将对作品潜在市场产生重大影响,损害著作权人的权益,导致著作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失衡。
三、网络环境下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一)完善技术措施1、补充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技术措施的绝对保护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最终也会损害著作权人自身的利益。
在法律上规定某些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符合利益平衡的精神。
虽然我国在《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中,对规避技术措施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但是网络技术日新月异,这些规避技术措施的范围无法满足复杂多变的网络环境的需要,应予以补充和完善,如增加“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需要再现或者使用作品、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时,可以避开或者破解有关的技术措施,但是使用著作权保护的信息应该适当;为了保护个人身份信息等隐私不外泄,允许规避获取个人信息的技术措施”等。
2、引入集团管理组织:在现实中真正有能力破除技术措施的毕竟只是少数人,一般人如果要合理使用作品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一对一的授权耗时耗力,成本价值较大,在实践中效果并不明显。
因此,可以引入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人事先将法律范围内规定合理使用等限制范围通过要约的形式在网络上列出,并将其授权的权利交由集体管理组织统一行使,合理使用人直接向集体管理组织请求破解技术措施,经集体管理组织检查后,对于符合合理使用条件的,向其提供破除技术措施的服务。
(二)完善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的几点建议。
1、校内图书馆仍应适用合理使用:校内数字图书馆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学生、教师等教育人员,且大都是为了学习或者科研的合理目的,使用作品的范围一般也仅在校园局域网所覆盖的空间,在这种情况下,数字作品被使用的范围得到严格控制,适用采用合理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影响较小。
2、对于提供馆外远程服务的数字图书馆可使用准法定许可制度:在著作权人无相反声明的情况下,数字图书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将出版一定期限后的馆藏纸质作品数字化,提供给公众借阅。
但著作权人知道数字图书馆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其作品提供网络信息服务后,有权要求图书馆将其作品从网络上撤销。
3、引入补偿金制度:引入补偿金制度可以省去单一授权的麻烦,降低图书馆和著作权人的交易成本。
图书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提供数字化作品,但应对著作权人予以一定的补偿。
对于公益性的数字图书馆,补偿金一般应由国家支付,“如果国家财政不堪重负的话,公益性图书馆可以向作品使用人征收较低的费用弥补著作权人的损失”;对于商业性质的数字图书馆,其本身多通过收费、植入广告等形式管理其数字资源,因此应该由其自身支付补偿金,但应低于一般市场许可使用的费用。
(三)规范远程教学的合理使用有些学者建议在远程教学问题上实现“合理使用”向“法定许可”的转变,但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不适宜全面推行远程教育的法定许可制度,主要还是应适当调整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将其推广到远程教育中去。
远程教学相比传统的面对面的课堂教学,只是教学的手段和教学的模式发生了变化,其传播知识、教书育人的目的和强烈的公益性质并未发生根本改变,因此,远程教育仍应适用合理使用制度,但这种适用不是简单的照搬,而是实行有条件的合理使用规则,具体条件有:1、教学主体:能够适用合理使用只能是非营利性的并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认可的合格的远程教育机构。
2、教学对象:能够使用远程教学资源的只能是教育机构的内部人员和经合法注册的该课程的学员。
3、使用作品的范围:除了传统的作品类型外,有必要增加“已经发表的多媒体作品、音频作品、视频作品”等新的作品类型,但此种合理使用必须为教学必要且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等。
4、使用作品的方式:传统著作权法只允许少量的复制或者翻译为合理使用,现代远程教学中,多媒体技术的运用较为普遍,应该增加允许为教学必要而适当演示、播放他人有限部分作品的行为为合理使用。
5、使用期限:合理使用期限仅限于远程教学的该课程的必要学时,这段时间内允许其复制和保存其传输的教学资源,但课程结束时,应该予以撤销或者删除,否则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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