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际法律冲突概述
第17章 区际冲突法
区际冲突法
(The Law of the 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
本章基本内容
一、区际法律冲突
二、区际冲突法概述
三、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的关系
四、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一、区际法律冲突
(一)区际法律冲突的概念
所谓区际法律冲突是指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 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一个国
2.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都是以解决法律冲突为
目的的,而且,它们解决的法律冲突都是民事法
律冲突,都是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或法律的空间 适用问题。
3.正由于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都是以解决民事法律 冲突为目的,故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严格 讲都是法律适用法,两者的冲突规范及其有关制度在某 些方而是相似的。 4.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都是间接地调整该民商事法 律关系的,调整方式都是间接方式。
私法也有所不同。
(4)在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方面,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受到一定的 限制,如按照1926年《波兰区际私法典》第9第规定.当事人选 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只限于在波兰有效的法律。 (5)在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一般来说,在多法域国家内,各
法域的法院判决可以“自由流通”。
四、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A.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
B.各法域分别制定自己的区际冲突法
C.类推适用国际私法
D.直接适用国际私法
A
区际冲突法的制定和实施更多地受制于( )
A.国家主权原则 B.平等互利原则 C.最惠国待遇制度 D.所属国宪法或宪法性法律
D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95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和大陆最高人民 法院经过平等协商,就两地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 事司法文书问题达成共识,大陆方面以司法解释的 方式将该共识体现出来,即《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 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香港以1999年第39号法律公告方式将两地达成的共 识体现在《香港高等法院规则》第11号令中。
第四编区际私法
[复习思考题]
• • • • • • • • • 1、法域的定义及其特点。 2、区际私法的定义及其特点。 3、区际私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 4、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5、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与特点。 6、中国区际私法立法的基本原则。7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8、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产生与特点。 9、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理论与实践。
Varieties of non-unified systems
• A non-unified legal system denotes a single national State which possesses more than one legal system. There are several ways in which this situation can arise: (a) federal states under a written constitution; (b) politically united but legally independent countries, usually with no formal, written constitution;(c) coexisting personal legal systems within a single country, whether or not that country also falls into one of the above two categories.Within this complex of non-unified systems the problems we have to solve are the common ones of this subject: which law and of what date is to be applied: which judicial system and as of what date has jurisdiction in the matter: what effect shall be given to a judgment emanating from some branch of a foreign non-unified system? These main questions are in broad terms common, though the answer to them may vary according to whether they are asked within or outside the non-unitary legal system itself.
区际法律冲突_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日益凸显。
区际法律冲突是指在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同一主权国家内部,不同地区之间因法律适用而产生的矛盾和争议。
本文以香港与内地法律适用为例,分析区际法律冲突的案例,探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
二、案例背景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以下简称“内地”)分别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
香港实行的是英美法系,以普通法为基础;而内地实行的是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基础。
这种法律制度的差异导致了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
三、案例描述案例一:香港居民在内地的婚姻效力问题某香港居民甲与内地居民乙在香港结婚。
婚后,甲与乙因感情破裂,甲回到香港居住。
甲在香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内地法院认为甲未在内地有居住地,不符合内地离婚诉讼的管辖条件。
甲遂向香港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香港法院认为,根据香港法律,婚姻效力不受当事人居住地的影响,因此香港法院有管辖权。
案例二:内地企业在香港的投资纠纷某内地企业A在香港设立分公司,与香港企业B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
A认为,根据内地法律,B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B以香港法律为准,认为A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遂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
四、案例分析以上两个案例反映了香港与内地法律冲突的几个方面:1. 法律制度的差异:香港与内地法律制度存在显著差异,如普通法与成文法的差异,导致法律适用出现争议。
2. 管辖权争议:因法律制度的差异,导致管辖权争议。
例如,案例一中,内地法院以甲未在内地有居住地为由,拒绝受理其离婚诉讼。
3. 合同履行争议:案例二中,内地企业A与香港企业B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双方对法律适用存在分歧。
五、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1. 制定区际法律冲突法:通过制定区际法律冲突法,明确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适用规则,减少法律冲突。
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就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发布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区际法律冲突
• 区别说 既制订国际私法典,又制订区际私 法典,如波兰。
• 统一说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不加区分,如 美国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 折衷说 除某些特别规定,国际私法与区际 私法可以混用,如瑞士、西班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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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区际法律冲突
第十三章 区际法律冲突
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概述
第二节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
三地区统称香港地区,沦为英国殖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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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区际法律冲突· 我国
1984.12.19 中英正式签署《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声明》, 确认中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 1990.4.4 全国人大批准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1997.7.1
香港回国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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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区际法律冲突· 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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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区际法律冲突· 我国
第二节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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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区际法律冲突· 我国
一、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
1841年 1842年 1860年 1898年 英国人凭借武力与清政府签订《穿 鼻条约》,强行割占香港岛。 英国政府迫使清政府签订《南京条 约》,香港岛正式成为英殖民地。 英国政府与清政府签订《中英北京 条约》,割占九龙半岛南端。 英国政府与清政府签订《中英两国 关于展拓香港界址专约》,强行租 借新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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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区际法律冲突· 概述
一个国家内部存在多个法域或复合法域,原 因有多种,可能是由于国家的联合、合并或 兼并,也可能是由于国家领土的割让、租借、 永久占有或回归,等等……
柏林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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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区际法律冲突· 概述
联邦制的国家大多是多法域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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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区际法律冲突· 概述
《区际法律冲突》课件
区际法律冲突概述
1 定义
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两个 或多个国家或地区法律 规定在同一事项上产生 冲突的情况。
2 原因
冲突可能由不同的法律 体系、法律观念和法律 规定之间的差异引起。
3 影响
区际法律冲突可能导致 混乱和不确定性,影响 跨国交易和国际合作的 进行。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方法
选择适用法律
当发生冲突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选择适用于特定事项的法律。
总结
区际法律冲突在全球化时代是常见的挑战。通过选择适用法律、执行国际公 约和寻求仲裁的方法,可以有效解决这些冲突,促进跨国合作和持续发展。
执行国际公约
许多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国际公约,用于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并为相关纠纷提供了解决机制。
寻求仲裁
当双方无法解决争议时,可以寻求仲裁法院的帮助,以公正、中立的方式解决争端。
选取仲裁法院
国际仲裁法院
仲裁程序
国际仲裁法院是一个独立的国 际机构,旨在提供公正、高效、 可执行的仲裁裁决。
仲裁程序一般由仲裁庭根据相 关仲裁规则和双方约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进行, 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仲裁员
仲裁员是经过严格选择和培训 的专业人士,负责听取证据并 作出公正的仲裁裁决。
案例分析
1
案例1
国家A和国家B之间的贸易协议中存在争议,双方无法就适用的法律达成一致。
2
案例2
国际公司在不同地区同时经营,面临不同地区的税法规定冲突的问题。
3
案例3
合作伙伴发生纠纷,质疑在合同中选择的法律是否适用于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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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doc
试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选题原因:我国在伟大领袖邓小平同志“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引领下,出现了“一国两制四法域”的局面。
近年来,随着大陆地区、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四地相互之间的经贸往来不断发展,以及社会生活交流的不断加强,四地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越来越密切,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也随之日益突出,并且呈现出繁杂多样的情况。
为了更好的促进和维护各地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更好的实现各地区的繁荣昌盛和和谐社会,以及更好的维护国家统一,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的有效解决显得尤为重要。
论文结构一、区际法律冲突概述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二、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由来与历史渊源源于香港澳门台湾问题的历史遗留台湾制定了专门的区际冲突法,而大陆和香港、澳门则是比照国际冲突法的规则来解决区际冲突。
三、我国区级法律冲突的特点(一)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二)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以及资本主义制度相互之间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三)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在各法域各有独立的立法权、司(四)法权和终审法院的条件下产生的四、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现行处理方式与处理原则原则1.国家利益至上2.平等协商3.维护正常民事交往原则处理方式五、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一)建立全国统一冲突规范(二)积极开展区际司法协助(三)充分引用国际惯例、国际条约进行补充参考文献:一、浅析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及解决原则与途径——霍凤娥目前,我国已经恢复了对香港和澳门行使主权,在台湾地区同中国内地统一以后,中国各地区人民之间的交往必将更加深化和频繁。
同时由于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是互为独立的法域,在区际民商事交往中,当某一事项或一项争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究竟应适用哪个地区的法律处理争议、亦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会不可避免地产生,而且现在已经很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急需进行研究和解决。
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及解3
试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及解决内容提要:本文试对区际法律冲突的定义、产生条件进行分析,并结合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形成历史和自身特点,比较国际上一般采用的解决方式,提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法域一、区际法律冲突的概述(一)区际法律冲突的定义是指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①从定义可以看出,首先它是指一个国家内部的各个区域存在着独特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当某一跨区域的民商事关系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域的法律制度,所涉及区域法律竞相要求支配或不支配该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时产生的冲突。
其次,区际法律冲突是国内各法域间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冲突,一般认为,这类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属于区际私法或国际私法的范畴;再次,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各法域间民商事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就是说并不能将国内各法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对一民商事关系所规定的歧异本身视为法律冲突,只有当国内某一跨区域的民商事关系涉及这些不同的规定,而适用其中某一个法域法律的结果。
(二)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一般条件区际冲突的实质即是区际法律适用的冲突,它是指在一国内的区际民商事交往中,当一项争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法律时,所产生的适用哪一地区的法律解决该争议的问题,一般而言,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一国内部,存在着数个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法域,即该国为一复合法域国家,这是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前提条件。
2、各法域相互承认外法域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内法域的民事法律地位,并因此而导致区域民商事关系的大量产生,这是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可能条件3、各法域相互承认外法域的法律在内法域的域外效力,这是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现实条件上述三项条件对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缺一不可二、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一)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形成我国传统上是单一制国家,全国实行统一的政制和法律,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澳门、香港相继被殖民主义国家荷兰和英国割占。
高教社2023马工程国际私法学教学课件u17
第二节 “一国两制”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
三、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一)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原则
• 三大原则 1. “一国两制”原则 2. 平等互利原则 3. 保障和促进各法域间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原则
第二节 “一国两制”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
(二)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现状
1. 统一实体法途径 • 我国目前不具备统一各法域民商事实体法的条件 • 可行性
(二) 各法域间法系的冲突
各法域呈现多样化的法系渊源: 中国香港承继的是普通法系; 中国澳门实施的葡萄 牙法属于大陆法系; 中国台湾法律受日本和德国影响颇深,因此一般也被认为属于大 陆法系; 而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内地逐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
第二节 “一国两制”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
(五) 各法域的法律体系具有较高的独立性
1. 立法上,各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的来源主要是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此基础上, 除有关外交、国防和国家安全方面事项以外,特别行政区对其他事项享有立法权,且 其制定的民商事法律与中央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处于平等的地位。 2. 民商事司法上,内地及各特别行政区都有自己的终审法院,且在各法域之上没有共 同的最高司法机关。
第二节 “一国两制”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
二、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一) 各法域间社会制度的冲突
香港、澳门和台湾之间的法律冲突是资本主义制度下各法域的法律冲突,而内地 与港澳、大陆与台湾法域之间的冲突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域与资本主义制度下法域 的冲突,这种“一国两制”的法律冲突在其他国家未曾有过。
第二节 “一国两制”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
一、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
(三)直接原因——各法域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其他法域法律在本法域内的 效力。
第十五章 区际法律冲突
*实际运用中的联系 (2)、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 *调整对象有所不同 *法律渊源有所不同 *区际冲突法很少受国际因素的影响 *具体制度上存在的差异
第三节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和解 决原则
一、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 点
1、“一国两制”构想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 产生 2、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1)、单一制国家内部的区际法律冲突 (2)、各种性质法律间的冲突 (3)、多元法系间的冲突
(4)、本地法与国际条约,以及国际条约间 的法律冲突
二、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原则
1、促进和维护国家统一原则 2、“一国两制”原则 3、平等互利原则 4、促进和保障正常的区际民商事交往原则
三、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法律适用原 则的探讨
1、有关人的身份关系的准据法是当事人的住 所地法 2、有关物权关系的准据法是物之所在地法, 同时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 3、合同之债的准据法确定应按照有限制的意 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2)、国家的合并 (3)、领土的割让 (4)、领土的回归 (5)、殖民地的取得
二、区际法律冲突的特征
1、发生在主权国家领土范围之内 2、空间上的法律冲突
3、民商法律效力上的冲突 4、平面冲突
三、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1、一国之内存在不同的法域 2、区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3、各法域相互承认外法域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4、相互承认外法域法律在本区域内的效力
四、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1、区际冲突法解决途径 (1)、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 (2)、各法域分别制定各自区际冲突法 (3)、类推适用国际私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4)、不区分区际法律冲突与国际法律冲突
2、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 (1)、制定全国的统一实体法 (2)、制定部分地区适用的统一实体法 (3)、各法域适用相同或类似的实体法 (4)、司法机关的积极作用 (5)、某一法域实体法的扩张适用
区际冲突
一、区际冲突现状我国大陆地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际法律冲突属于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下两者法律的冲突。
在统一的社会制度下的法律冲突, 由于法律的阶级本质相同,所以立法的基本原则也大致相同,所以即使产生纠纷冲突,也是局部的、小范围的、次要的;而我国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冲突则是主要的、根本性质上的冲突, 较前者要复杂和难以解决。
我国大陆地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体现了社会主义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的冲突,澳门特别行政区属于大陆法系,而大陆地区属于社会主义法系,体现为分属不同法系的法域间的法律冲突。
同时大陆地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际法律冲突不仅表现为两个地区本地法之间的冲突,而且有时表现为两个地区的本地法和其他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之间以及各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相互之间的冲突。
此特点简单说,就是本地法与本地法,本地法与国际条约,国际条约与国际条约之间的冲突。
这也是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一种特殊现象。
根据联合声明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分别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科技、体育等领域单独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并签定和履行有关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澳门的需要,在征询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澳门的国际协定仍可继续适用。
这样可能导致一个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在另外的一个或多个地区并不适用,就会导致一个地区的本地法与其他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发生冲突,或是一个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与其他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发生冲突。
而这在其他复合法域国家一般是不会存在的。
二、区际冲突解决不理想的原因1、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单一国家内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由于宪法对各地区之间的拘束力不同,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很多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特别是具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区际法律冲突
港澳台三个特别行政区之间也存在着法律冲突,这种法律冲突都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法律冲突,是相同社会制度下的法律冲突,但它与多法域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冲突又有不一样情况。
多法域的资本主义国家有统一的宪法和各项主要的法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
从全局来说,法律是统一的,冲突是局部的。
但在港澳台三个特别行政区之间并无统辖三区的宪法性法律和主要的部门法,因此港澳台之间的法律冲突较之多法域的资本主义国家内部各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要复杂一些。
我国大陆各省区属社会主义法系,香港属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台湾和澳门属大陆法系。
这种情况在世界上也是少见的。
其他国家,美国和加拿大有属于不一样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
美国大多数州属于普通法系,只有路易斯安娜州属大陆法系;加拿大属普通法系,但魁北克省属大陆法系。
这两个国家内部的区际法律冲突具有两大法系的法律冲突的因素。
多法域国家的区际法律冲突都是同一法系内部的法律冲突。
但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却具有三个法系的法律冲突的性质。
因此特别行政区在立法和司法上基本上处于完全****的地位,除了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之外,中央的立法、司法机关不能对特别行政区立法、司法施加影响,开展控制。
从而就增加了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复杂性和解决这种冲突的艰巨性。
在调整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办法中,以解决法律冲突的办法为主要的办法,法律的统一应该成为各法域解决冲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关于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立法方法,大陆学者提出以下解决办法:一是统一实体法的方法;二是订立冲突法的方法;三是类推适用国际私法方法。
浅谈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现状1.世界法律区际冲突的几种情况及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来源2.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现状3.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发展方向4.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问题的解决办法。
第19章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私法
(二)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步骤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应通过如下三个步骤 进行: 1.各法域类推适用各自的国际私法。作为解决区 际法律冲突的第一步。因为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 私法不属中央立法机关的管辖事项。 2.在各地区充分协商和协调的基础上,制定全国 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或通过共同加入某些冲突法公 约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这一步同样是“一国两 制”原则所要求的。 3.利用实体法来避免和消除区际法律冲突。
第十九章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 与区际私法
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概述 第二节 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第三节 中国的区际司法协助
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概述
一、区际法律冲突的概念 (一)区际法律冲突的定义 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 制度之间的冲突。具体而言,它是指一个国家内 部的各个区域存在着独特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当 某一跨区域的民商事关系,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 区域的法律制度时产生的、所涉各区域法律竞相 要求支配或不支配该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冲 突。
1.区际司法协助是主权国家内部不同地区法院之 间的司法协助关系,因而其法律依据不同于国际 司法协助。区际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①主权国家的宪法和某些全国性法律中所规定的 国内各地区间相互提供司法协助的条款; ②各地区自己制定的有关区际司法协助的法律; ③一国内各地区之间签订的司法协助协议。 2.区际司法协助是一国内不同法域间的司法协助。 即这里的“区”是指一国内构成独立法域的地区。 3.区际司法协助一般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1.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 2.类推适用国际私法来解决区际冲突。这种方式 一般是在复合法域国家无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各 法域也无区际冲突规范或中央立法机关不允许这 种规范存在的情况下而采用的。 3.对区际法律冲突和国际法律冲突不加区分,适 用与解决国际冲突基本相同的规则来解决区际冲 突。 4.各法域分别制定自己的区际冲突法,用以解决 本法域与其他法域之间的法律适用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一、定义区际法律冲突(interregional conflict laws)是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和英国。
这些国家内部有多个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行政区域,因而在其国内,常有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即区际法律冲突)需要解决。
二、产生的原因1、国家的联合与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结合成一个新的国家。
2、国家的复合:即一个国家被列强瓜分,后来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该被瓜分的国家得以复合。
3、国家的兼并:即一国以强力占有他国的领土之一部分或全部。
4、国家领土的割让:即一国的领土依条约转移给他国。
5、国家领土的回归:即一国领土由于他国的侵占、割让或租借,而一度被他国治理,后来该国恢复对其领土行使主权。
6、分裂国家的统一。
7、国家的殖民统治。
三、特征1、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发生的法律冲突。
2、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
3、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法律冲突。
4、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横向冲突。
四、分类1、以国家结构形式为标准,区际法律冲突可划分为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和联邦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
2、以社会制度为标准,区际法律冲突可划分为具有相同社会制度的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和具有不同社会制度的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
3、以法系为标准,区际法律冲突可划分为属同一法系的不同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和非属同一法系的不同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
五、解决途径1、区际冲突法解决途径(1)制定全国统一得区际冲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2)各法域分别制定各自的区际冲突法,用来解决自己的法律与其他法域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3)对区际法律冲突和国际法律冲突不加区分,适用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基本相向的规则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 第19章 区际法律冲突
思 考 题 1、区际冲突法在历史上先于国际冲突法产生。 2、罗马法中的万民法可以看作是区际冲突法的萌芽。 3、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不同地区法律之间的冲突, 如中国湖北省与湖南省法律之间的冲突。 4、区际法律冲突可以分为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和不同 法系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 5、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不外乎两种:区际冲突法途径和统 一实体法途径。 6、区际冲突法从性质上讲是一个国家的国内法。 7、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可以看作是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不少 区别的两个法律部门。 8、中国目前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是领土的回归。 9、在民商事领域,内地的立法管辖权和香港的立法管辖权是平 等的。 10、我国应该尽快在内地、香港和澳门之间制定统一的实体法, 避免和消除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
(四)区际冲突法的历史发展 1.学说法时代 法则区别说时代 2.实在法时代 18世纪中期到19世纪初,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 1804年《法国民法典》、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
三、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的关系 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的关系 (一)有关的学说 1.区别说 2.相似说或同一说 3.折衷说 (二)有关的实践 (三)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 1.两者的联系
(三)区际法律冲突的特征和分类 1.区际法律冲突的特征 (1)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发生的法 律冲突。即区际法律冲突只可能发生在一国领土范围之内。 (2)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具有独特 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 (3)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之 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即区际法律冲突是一种私法方面的冲突。 (4)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的 法律制度之间的横向冲突。
(三)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原则 在制定和实施中国区际冲突法的过程中,须要贯彻下列原则: 1.促进和维护国家统一原则。 2.“一国两制”原则。 3.平等互利原则。 这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平等互利原则要求中国内地、 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民商事法律处于平等地位,各地区在一定条 件下承认其他地区的法律在本地区内的域外效力。第二,对当事 人而言,平等互利意味着进行区际民商事交往的各地区的自然人 和法人在法律上互相平等和彼此获利。 4.促进和保障正常的区际民商事交往原则。 以上四个原则应当是一个整体,因为它们是互相依存、互相制 约的。
国际私法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条件
1
2
3
4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现状及特点
PART.03
根据历史依据来看台湾、香港、澳门都是中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历史上香港和澳门分别被英国和葡萄牙侵略并且被占领,台湾因为历史遗留问题被国民党政府所管辖。因此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在不同的政治制度背景下,形成了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为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中国者一辈领导人叶剑英、邓小平等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国两制”的设想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大陆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台湾、香港、澳门三地可以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五十年不动摇。根据这一制度设想, 全国统一后,大陆、台湾、香港、澳门四区域各自拥有独立的立法权、行政管理权、司法权以及终审权,这就形成了四个独立的法域。在某个国家内部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条件一般有:(1)在某个国家内部同时并存着很多拥有不同法律制度的法域。(2) 各法域人们之间的交往导致产生众多的区域或跨地区民商事关系。各法域互相承认外法域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经过中国政府的谈判,中英、中葡分别正式签署相关文件确立了香港和澳门回归中国的期限,中国政府按“一国两制”的政策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中英和中葡之间的联合生声明的签署是中国实现统一的第一步两个联合声明也得到了大陆和港澳人民的普遍拥赞。全国人大分别表决通过《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与中国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完全不同的两个特别行政区。两个《基本法》都规定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辖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在特别行政区内,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原有的法律、禁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与《基本法》相抵触或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当今社会两岸商贸交往日益频繁,不同法域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会日益加剧,因此产生的不同法域成员之间的司法诉讼也日渐成为区际法律之间的主要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间的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跨国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
在这些跨国法律问题中,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尤为突出。
区际法律冲突是指在同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规范之间发生的冲突。
由于各国法律体系、法律文化、法律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在处理上存在一定的复杂性。
本文将从区际法律冲突的概念、产生原因、处理原则以及具体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区际法律冲突的概念及产生原因1. 概念区际法律冲突是指在同一国家内部,由于不同地区的法律规范在内容、效力、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和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如不同地区的法律规定不同,导致同一行为在不同地区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2)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如同一案件在不同地区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判决结果不一致;(3)法律解释上的冲突,如对同一法律规范的不同解释导致不同地区的法律适用结果不同。
2. 产生原因(1)立法上的差异:由于历史、文化、经济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地区的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可能存在立法目的、立法原则、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差异,导致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2)法律适用范围的差异:同一国家的法律规范在不同地区的适用范围可能存在差异,如某些法律规范在全国范围内适用,而在特定地区不适用。
(3)法律解释的差异:由于不同地区的法律解释机关对同一法律规范的理解和解释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三、区际法律冲突的处理原则1. 主权原则:在处理区际法律冲突时,应当尊重各地区的法律主权,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 合法原则:在处理区际法律冲突时,应当依法办事,确保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3. 公平原则:在处理区际法律冲突时,应当公平对待各地区的当事人,确保各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 实用原则:在处理区际法律冲突时,应当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寻求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第二十二章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私法
第二十二章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私法
本章的重点容是:
区际私法的含义及特点,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一、区际法律冲突
复合法域国家和区际法律冲突。
1、法域
在一个主权国家,适用独特法律制度的空间围。
2、区际法律冲突
二、区际私法
1、区际私法的含义
区际私法指用于解决一个主权国家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法。
2、区际冲突规
区际冲突规中的属人法
区际冲突规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三、区际私法中的相关制度
区际私法中的识别
区际私法中的反致
区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
区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
区际私法中外法域法容的查明
四、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一)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原则和途径
(二)中国区际私法规则构想
(三)中国区际司法协助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与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与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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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一)区际冲突法途径 1. 类推适用国际私法来解决 2. 适用与解决国际冲突基本相同的规则来
解决 3. 各法域分别制定自己的区际冲突法。 4. 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
(二)实体法途径
制定全国统一实体法;如美、加、澳。
适用于部分法域的统一实体法解决有关法域 之间的区际冲突;英国如苏格兰、北爱 尔兰。
特点 1. 国内法 2. 民商事法律适用法
与国际私法有联系也有区别
联系:
(l)国际冲突法的产生是以区际冲突法的产生和发 展为先导;
(2)均是民事法律冲突; (3)以解决民事法律冲突为目的,在冲突规范的结
构和有关制度方面相同或近似;
(4)都是间接的调整方式; (5)因国际冲突规范指定某个多法域国家的法律时,
准据法的确定需借助区际冲突法的规定;
区别:调整对象不同;
解决的民事法律冲突不同;一是一国内部, 一是不同主权国家。
法律渊源不同;前者是国内法或者全国统一 区际冲突法,或者国内各法域自己的区际冲 突法。后者可以是国际公约。
体现的政策不同;一是一国之内政策,一是 一国的对外政策。前者受国内宪法的制约, 后者受国际公约的一些原则、规则和制度的 制约。
各法域采用相同或类似的实体法以求得实体 法的最终统一。美国统一商法典。
最高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共 同的上诉法院,如加、澳。
第二节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 和特点
一、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 1、领土的回归和国家统一 2、一国两制的实施
A、两制并存 B、依法设立特别行政区 中国出现“一国两制四法域”的局面,而 产生区际法律冲突
政区加以规定。
第三节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一、基本原则 1. 国家统一原则 2. 一国两制原则 3. 平等互利原则 4. 促进与保障区际民事交往的原则
二、解决步骤 各法域类推适用各自的国际私法;
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或共同加入某些 冲突法公约来解决区际冲突
利用实体法来避免和消除法律冲突
三、中国规定
(2)以社会制度为标推划分为相同社会制度 的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和不同社会制 度的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
(3)以法系为标准划分为同属一法系的不同 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和非属同一法系法 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
二、区际私法的概念
定义:用于解决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 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法。通常还 包括管辖权和区际司法协助。
《法律适用法》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 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 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 的法律。
没有关于香港、澳门、台湾的专门规定。
第四节 中国区际司法协助
一、概念:指同一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在 司法领域的合作与互助.具体而言,是指某 一法域的法院应另一法域法院的请求,代 为进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文书、调查 取证、承认和执行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以及 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
2、 产生的条件:
(1)一国内部,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制度的 法域;
(2)各法域之间的民事交往产生跨区域的 民事法律关系;
(3)各法域的域内域外效力同处于一个民 事法律关系之中。
3、区际法律冲突的种类
(1)以国家结构形式为标准划分为单一制国 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和联邦制国家内的区际 法律冲突。这是最通常的分类方式。
(二)法域的定义和特点
定义:一国内各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区域 被称为“法域”
1. 法律制度的独特性 2. 法制实施的区域性 3. 法律制度的平等性 4. 法律制度的非主权性
(三)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
1、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l)国家的联合与合并。 (2)国家的独立。 (3)国家的兼并。 (4)国家领土的割让。 (5)国家领土的回归。
与国际私法协助区别。 1. 法律依据不同; 2. 区是一国内部不同法域之间; 3. 区一般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二、中国区际司法协助产生及特点 1. 一国两制基础上 2. 不同法域并存下 3. 单一制国家的区际司法协助 4. 最终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三、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若干设计 方式 1. 准国际私法方式 2. 区际协议方式 3. 中心机关方式 4. 多种协议方式
四、内容 1. 送达 2. 取证 3. 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4. 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
四、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实践
(一)法律文件
民商事司法文书的送达
1. 委托送达申请的提出1)申请主体2)申请对 象3)申请文书应载明的事项4)申请文书的 语文
2. 对申请的审查 3. 对申请事项的执行 4. 其他问题
(二)法院判决或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1、申请提出2、审查3、执行 其他问题 (三)仲裁的承认与执行 1.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 2.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 3. 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
多项选择题(04司法考试题)
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在依法应适 用外国法律时,如果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 施不同的法律,应如何确定准据法?
二、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1、是一种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 2、既有同一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又
有社会制度不同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3、既有同一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不
属同一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4、各法域都有自己的终审法院,而各法域之上无
最高司法机关加以协调; 立法管辖权不由中央宪法直接管辖,而是由特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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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述
一、概念
定义:指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 之间的冲突。具体而言, 是指一个国家 内部和各个法域存在着独特的民商事法 律制度,当某一跨区域的民商事关系,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域的法律制度时 产生的,所涉各区域法律竞相要求支配 或不支配该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冲 突.
具体的规则及制度上有所不同。
第一,在连结点方面,国籍是国际冲突法的重要 连结点,而区际冲突法中完全不起作用。
第二,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运用上,区际不适 用或适用范围窄,国际则适用范围广。
第三,在识别、反致、准据法的查明等问题上, 各国在国际和区际冲突法的应用上内外有别。
第四,在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一般说来各法 域的法院判决可以“自由流通”互相承认,国际 冲突则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