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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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
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渝高法[2016]13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6.05.31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的通知
(渝高法〔2016〕139号)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相关部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经市高法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在试行律师调查令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特别是要注意收集来自律师和调查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报告市高法院,以便评估试行效果,不断完善律师调查令制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5月31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
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1.适用律师调查令的情形。当事人需要向案外人调查收集证据的,经诉讼代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签发律师调查令,由诉讼代理律师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