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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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规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为了确保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准确、全面地查明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进一步增强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能力,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程序中的调查令是指在执行阶段,因申请执行人无法获取相关证据、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签发的供指定律师向有关单位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书。

本规定所称的申领人是指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

本规定所称的持令人是指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持调查令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申请执行人所委托的代理律师。

本规定所称的接受调查人的指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人提供指定证据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调查令适用于对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证据调查收集,包括:(一)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三)被执行人是否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四)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除外。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调查令收集相关的证据:(一)涉及国家机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三)与执行案件无关的;(四)其他不宜持令调查的。

第四条使用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形式仅限于档案材料权利凭证、电子书证、信函电报等书证,不得包含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式。

第五条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收集证据的,必须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执行人委托的代理律师代为申请调查令或者持令调查的,必须有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

第六条申请执行人申领调查令的,必须提供下列材料:(一)申领调查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申领人和持令人的身份情况、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目的及其理由等;(二)申请调查特定证据的线索;(三)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证明及其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

各地高院关于律师调查令的规定

各地高院关于律师调查令的规定

1.涉及 国家秘 密的; 2.涉及 商业秘 密的; 3.与本 案无关 的; 4.其他
1.申请
执行
人;
2.代理
/
律师(代 理律师
代为申
领的,
须有申
请执行
申领人 1.申领
和持令 调查令
人的身 申请
份情况 书,申
/
代理律 、申请 请书中

调查收 应当载
执行员
集的证 明;
据、目 2.申请
的及其 调查特
理由等 定证据
由有关 单位或 个人保 存,与 案件事 实直接 相关证 据
档案材 料、权 利凭证 、电子 书证、 信函电 报等与 被执行 人财产 状况和
1.涉及 国家机 密的; 2.涉及 商业秘 密的; 3.与执 行案件 无关 的1.;涉及 国家机 密的; 2.涉及 个人隐 私的; 3.不宜 由诉讼 代理律 师1.凭涉调及 国家秘 密、个 人隐私 、商业 秘密 的; 2.与待 证事实 不1.具涉有及 国家秘 密的; 2.涉及 个人隐 私的; 3.涉及 商业秘 密的; 41..申涉请及 国家秘 密、商 业秘密 和个人 隐私 的; 2.与执 行案件 无关
《关于在执行程序 中使用调查令的若 干规定(试行)》
2018年8月14日
以获取 相关证 据、履 行相应
执行
的举证
责任
因客观
25
《关于民事诉讼立 案审查阶段适用调 查令的意见》
2014年1月2日
原因无 法取得 诉讼所 需要的
立案
证据
浙江省高院
因通过 起诉
26
《关于在民事诉讼 和执行程序中试行 律师调查令的若干 意见》
合推动法院执行工 作顺利进行的通知
2009年2月27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07年11月22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第564次会议通过)为提高民事审判案件质量,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司法公正,根据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就当前民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1、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职工下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等纠纷。

此类纠纷是在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出现的问题,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2、解除劳动关系相关纠纷的处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因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未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或者扣押劳动者相关证件,造成劳动者不能合法就业,劳动者要求赔偿工资损失的,应作为劳动争议受理。

赔偿标准可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3、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参照适用劳动部和重庆市发布的关于劳动关系和处理劳动争议的若干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但如果行政规章之间以及行政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就同一问题的规定不一致的,应选择参照适用对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有利的规定进行处理。

4、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涉及劳动者违约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审查违约金是否合法、合理。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据此请求确认违约金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法[2006]3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法[2006]3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法[2006]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在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认真履行了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辩护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各项权利。

但是,也有个别法院和少数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对律师的权利和作用未能给予应有的重视,侵犯律师权利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正确处理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共同维护公平和正义。

为继续深入贯彻实施律师法,认真落实肖扬院长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学习律师法和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保护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辩护律师的各项诉讼权利。

律师法和诉讼法都是重要的法律,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不可或缺的地位。

律师法和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辩护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各项权利,明确了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应当继续深入学习律师法和诉讼法,特别是在举办任职培训、在职培训和续职培训时,要将律师法和诉讼法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

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正确运用法律的规定,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保障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深刻领会肖扬院长重要批示精神,大力提高对律师在诉讼活动中职能作用的认识。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含样本]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含样本]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粤高法[2020]34号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涉诉案件相关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由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

第二条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可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提出。

再审审查阶段不适用律师调查令。

起诉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后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应限于与管辖受理有关的起诉证据。

审理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执行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执行完毕前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应限于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

第三条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应为由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保管并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的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但不包括证人证言、物证。

第四条申请律师调查令,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三)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律师函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四)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五)律师调查令使用承诺书。

第五条律师调查令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案号或收件编号;(二)申请方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申请人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名称;(四)接受调查单位、个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五)调查取证的目的及理由;(六)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财产线索;(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书需详细列明调查事项,由代理律师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高院新规:关于执行程序中律师持令调查的15条重要规定(附官方格式文本)

高院新规:关于执行程序中律师持令调查的15条重要规定(附官方格式文本)

⾼院新规:关于执⾏程序中律师持令调查的15条重要规定(附官⽅格式⽂本)河南省⾼级⼈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中实⾏律师调查令的若⼲规定豫⾼法〔2019〕 124号为确保⼈民法院在民事审判程序中准确查明事实,在执⾏程序中准确全⾯调查被执⾏⼈的实际履⾏能⼒和财产状况,充分发挥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作⽤,及时实现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最⾼⼈民法院关于民事执⾏中财产调查若⼲问题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为的若⼲意见》和河南省⾼级⼈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规范律师执业⾏为的实施意见》等有关⽂件,制定本规定。

第⼀条⼈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及其代理⼈因客观原因不能⾃⾏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申请⼈民法院依职权调查,也可以书⾯申请⼈民法院向其委托的律师发出调查令。

执⾏案件⽴案后,⼈民法院应当通过⽹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的财产及其他相关证据或信息。

⽆法通过⽹络执⾏查控系统调查,申请执⾏⼈或其代理⼈可以书⾯申请⼈民法院向其委托的律师发出调查令。

对符合调查令申请条件的,⼈民法院应当准许。

⼈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依职权向案件当事⼈的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要求协助调查相关事项。

第⼆条民事审判程序中的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执⾏程序中的调查令应当在执⾏案件结案前提出。

⼈民法院对申请应当依法审查、⼀事⼀令、专⼈使⽤。

因暂⽆财产线索被⼈民法院终结本次执⾏程序后,申请执⾏⼈为恢复执⾏程序的,随时可以申请执⾏调查令,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上应当签发调查令。

第三条调查令可⽤于调查⼈民法院认为适合以调查令调查的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以及有关被执⾏⼈的实际履⾏能⼒、与利害关系⼈之间的财产流转情况、被执⾏⼈是否违反限制消费令、是否违反限制出境措施、是否隐藏转移财产以及涉嫌拒执犯罪等相关证据、信息或财产状况:1、被执⾏⼈为⾃然⼈⾝份的基本⾝份信息,包括户籍登记、⾝份证登记、护照及其他出⼊境证件信息、本⼈相⽚、婚姻登记、配偶或其同住亲属、社会保障情况、征信记录、被执⾏⼈的⼿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微信、QQ、微博、⽀付宝、⽹络虚拟账号信息等;2、被执⾏⼈为法⼈或者⾮法⼈组织的基本⾝份信息,包括股权结构、经营性质、公司规章制度、经营范围、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东名册、出资情况等;3、⼯商登记、税务登记及税收违法⾏为信息、纳税情况明细、⾮企业法⼈登记情况等;4、⾃然⼈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信息、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信息等;5、在银⾏、证券、保险、信托等⾦融机构的存款、理财、债券、股票、基⾦份额、信托受益权、保险⾦请求权、保单现⾦价值、住房公积⾦、拆迁补偿安置等财产情况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6、在⽀付宝、财付通、余额宝、微信等互联⽹⾦融机构的财产情况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7、不动产、机动车辆及其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船舶、航空器、股权、注册商标专⽤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经法定登记机构登记的财产情况、抵押或质押登记情况及其变动;8、被执⾏⼈的债权情况,作为债权⼈的其他案件审理、执⾏情况;9、被执⾏⼈出⼝退税、各类补贴等情况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10、执⾏财产真实性及可能虚假报告的财产情况;11、⼈民法院认为其他适合以调查令调查的与待调查事实具有关联性及调查收集必要性的信息。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湖南高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充分发挥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概念内涵]本规程所称的律师调查令,是指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况下,经案件代理律师书面申请,由受理案件法院批准签发,由指定的代理律师向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限于由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保存的,且在申请之前已经形成的有实物载体的证据。

第四条[排除适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律师调查令:(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二)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或必要性的;(三)申请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查的;(四)其他不宜由代理律师持调查令调查的情形。

第五条[申请时限]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可以由代理律师在起诉、审判、执行阶段提出。

起诉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一般由代理律师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时提出。

审判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一般由代理律师在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执行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一般由代理律师在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六条[申请要求]申请调查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三)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律师函;(四)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五)随行人员的身份信息材料。

北京法院新规:诉讼中可申请调查令、实习律师可立案

北京法院新规:诉讼中可申请调查令、实习律师可立案

北京法院新规:诉讼中可申请调查令、实习律师可⽴案2015年8⽉6⽇,北京第四中级⼈民法院(四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其近期拟定的《关于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若⼲规定(试⾏)》,表⽰将从⽴案、诉讼、执⾏各个环节维护好律师的执业权利,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这是个好消息。

其中,关于可以在民事诉讼和执⾏过程中向律师签发调查令的规定,更是被⼴⼤律师点赞。

藉此,将相关问题简单梳理如下:1、调查令是指当事⼈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法取得⾃⼰需要的证据,经申请由法院批准后签发给当事⼈的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件。

2、最⾼院关于调查令的规定。

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法(2006)38号)规定“三、各级⼈民法院应当依照律师法和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种⾏之有效的措施,创造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

……(七)根据⼗届全国⼈⼤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全国⼈⼤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要求,⼈民法院可以在民事诉讼中积极探索和试⾏证据调查令做法,并认真研究相关问题,总结经验。

”3、各地法院关于调查令的规定。

近年来,全国多地法院均进⾏过相关尝试并发布过关于调查令的规定,如江苏⾼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庭前程序的意见(⼀)(试⾏)》、上海⾼院《关于⽴案审查阶段适⽤调查令的操作规则(试⾏)》,规定律师在诉讼中可持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进⾏调查取证,部分地区实⾏效果还不错,颇受当地律师好评。

部分法院的规定,限于执⾏阶段,如河南⾼院《关于在执⾏程序中使⽤调查令的若⼲规定(试⾏)》。

4、北京也有关于调查令的专门规定。

如2004年《北京市⾼级⼈民法院关于委托调查制度的若⼲意见(试⾏)》(京⾼法发(2004)258号),以及2006年北京市⾼级⼈民法院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过《关于规范房产执⾏和协助执⾏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法发[2006] 319号),对执⾏阶段调查令的申请、出具、使⽤和协助,以及⽂书格式等均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

关于在执行案件中实施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

关于在执行案件中实施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

关于在执行案件中实施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各区、县(市)人民法院:现将《关于在执行案件中实施律师调查令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9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案件中实施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为强化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加大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力度,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推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2项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适用律师调查令的情形。

当事人需要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等证据的,经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签发律师调查令,由代理律师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证据。

2.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存,与被执行人财产直接相关且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3.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的情形。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三)申请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查收集的;(四)证据明显不为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所占有、保管、控制的;(五)其他不宜由代理律师持律师调查令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

4.申请律师调查令的申请。

申请律师调查令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当事人委托代理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三)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指派函;(四)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执行案件的案号、拟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名称、证明目的、未能获得证据的原因、拟调查单位或个人及证据线索,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捺印。

申请律师调查令采用一事一申请。

5.律师调查令的签发。

律师调查令由合议庭负责审查并决定是否签发律师调查令。

调查范围在本市内的律师调查令,由执行局负责人签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10.18•【字号】赣高法〔2021〕100号•【施行日期】2021.10.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办法(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21〕100号全省各级法院,各设区市、各县(市、区)司法局:现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办法(试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查明案件事实,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律师调查令是在民事案件立案、审理和执行阶段,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调取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委托代理律师申请向律师签发的,由律师在人民法院授权范围内向协助调查人调取、收集证据的法律文书。

本办法所称的律师包括社会执业律师、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

本办法所称的协助调查人是指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律师提供指定证据的组织或个人。

二、律师在立案阶段申请调查令,应当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及相关证据后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管辖受理有关的起诉证据。

律师在审理阶段申请调查令,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可以另行申请。

关于法院调查令,你需要了解这些

关于法院调查令,你需要了解这些

关于法院调查令,你需要了解这些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曾涛律师一、调查令的产生:律师取证难和法官调查取证成本高的双重困境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

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同样,法院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虽然法律都规定了律师和法官都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各自的作用却迥然不同。

律师在持执业证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去有关单位调取证据时,往往会被有关单位直接拒绝或者推脱,原因在于律师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对于有关单位并没有强制性,单位不配合亦不需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而法官持法院相关文件去调取时,有关单位一般都会囿于司法权威予以配合。

然而,随着人民法院诉讼案件的逐年增多,法官的工作任务也逐渐加重,根本无力抽出时间外出调查取证,这种困境在沿海发达地区表现得非常明显。

各地高院关于律师调查令的规定

各地高院关于律师调查令的规定

申请再 审案件
审查 (刑事 附带民 事诉讼
参照执
1.诉讼 行)
中因客
观原因
19
河南省高院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律师协会
《关于在民事诉讼 和民事执行中实行 律师调查令的若干 规定》
2019年4月19日
不能自 行调查 取证 的;
审判 执行
2.无法
通过网
络 无执 法行 通
过网络
执行查
20
福建省高院
《于民事执行调查 令的规定(试行) 》
执行
的举证
责任
当事人
通过正
6
《关于立案审查阶 段适用调查令的操 作规则(试行)》
2012年7月19日
常的调 查取证 途径无 法收集
立案
诉讼所
需证据
诉讼
7
天津市高院
《关于在民事诉讼 中实行律师调查令 的若干规定(试 行)》
2017年12月4日
因客观 原因不 能自行 调查取 证
执行 (刑事 附带民 事诉讼 参照执
序号
制定机关
文件名称

适用条件
生效时间
申请原 适用阶


《关于委托调查制
1
北京市高院
度的若干意见(试 2004年8月16日
/
执行
行)》
执行
2
北京市高院 北京市建委
《关于规范房产执 行和协助执行有关 2006年10月1日 问题的通知》
/
财产保 全
先予执 行
北京市高院
《关于加强协作配
3
北京市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
2013年9月1日
吉林省高院
吉林省检察院
吉林省司法厅

全国各地法院审理案件指导意见

全国各地法院审理案件指导意见

全国各地法院审理案件指导意见,会议纪要大全最高院、公安部、最高检、司法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就民商法热点问题进行解答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就民商法热点问题进行解答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不良资产处置、破产法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民事诉讼程序、诉讼时效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票据法、企业改制、电子商务法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证券法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担保法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合同法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承担、保险法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民刑交叉案件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公司法(上)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公司法(下)《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观点集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咨询保险法律问题的复函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当前民事审判难点的意见整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合同案件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长吴庆宝法官培训讲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年)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3北京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婚姻案件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住房安置问题的几点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说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二)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北京市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北京高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注册资金由他人投入自身未直接投入的开办单位北京市高级法院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说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劳务派遣中的法律问题(北京东城区法院法官点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中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权的意见(试行)2002年上海规定:上海民事办案要件指南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侵权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2005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医疗过失赔偿纠纷案件办案指南上海高院婚姻问题解答(一)上海高院婚姻问题解答(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上海高级法院关于审理抚育费、赡养费等案件若干问题的研究纪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199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上海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行政案件若干意见(试行)上海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第三人审判实务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法院二审民商事纠纷案件审判程序指引(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拆迁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相关的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庭纪律规定上海市高院关于七类纠纷疑点的审理意见(2002年)上海高院关于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问答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上海市)关于民商事审判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上海高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民事诉讼时效实务问题研讨会观点综述(上海一中院)“诉讼证据适用暨深化裁判文书”研讨会综述(上海一中院)上海二中院民二庭物业管理专题研讨会意见摘登上海高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23条”摘登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关于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问题的讨论纪要上海高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上海高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援引法律条文若干问题的规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业主委员会行政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本市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意见上海高级法院关于审理抚育费、赡养费等案件若干问题的研究纪要上海高院出台审理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件意见上海《刑法适用问题解答(试行)汇编(总则部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一)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民事诉讼时效实务问题”研讨会观点综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2007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研讨纪要上海市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律师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上海市房屋租赁政策问答上海高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本市办理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 上海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意见(试行)沪高法【2005】393号上海高院、上海检察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2006)上海高院关于通过劳动争议处理途径解决非法用工单位发生事故伤害赔偿纠纷的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高院关于民商事审判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上海市高院《关于办理虚开抵扣税款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2006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总则部分(试行) 沪高法[2005]83号上海市高院刑事实务问答上海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试行)2000年上海执行刑法313条的解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毒品犯罪之一》的通知2005上海关于对在押人员自首、检举立功适用法律的意见(试行)2004年上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修订) 2006上海监狱推进假释工作的实施办法2003上海执行最高院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上海高院刑庭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上海高院刑庭《关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定罪问题》《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上海关于实施《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修订)》程序的暂行规定上海关于本市办理敲诈勒索案件执行数额标准的意见2000年上海关于本市办理盗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998年上海关于本市办理盗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海关于本市办理挪用公款案件执行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1998年上海关于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若干规定(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期起止日期及计算问题的意见2001年上海关于对部分毒品案件进行含量鉴定的若干规定2005年上海关于虚开"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 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上海关于办理制、销“假冒烟草制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上海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等涉盐犯罪案件的意见上海贯彻最高院、检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公证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虚开抵扣税款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高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拆迁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2005年上海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上海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2006年上海关于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基本证据及其规格的意见上海《关于贩卖盗版光盘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意见(试行)》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中财产刑及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上海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上海青浦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海高院关于当事人主张因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案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三)(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案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四)(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案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五)(试行)上海法院委托拍卖工作补充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继续贯彻落实执行工作“九要九不要”的若干意见2005上海关于本市认定诈骗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上海公检法司关于查处经济领域中利用合同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上海关于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期间患精神病的案件的规定200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再审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1995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取保候审办案期限的若干规定(试行)1995上海关于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若干规定(试行)1999上海市关于对在押人员自首、检举立功适用法律的意见2004年上海关于刑事诉讼中外地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证明的意见1996年上海关于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基本证据及其规格的意见2006 上海关于办理销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994年上海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常见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2004年8月13日上海关于人犯羁押、换押、接见、送达执行书等若干问题的通知1957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几点意见1984年上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2003年上海法院调查令实施规则2001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期起止日期及计算问题的意见2001年上海关于办理指定辩护案件法律援助暂行办法2000年上海高院刑庭关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定罪问题1999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9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第一审程序开庭审理规范(试行)199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非讼行政执行案件执行规范(试行)1994上海法院、司法局离退休干部调离和辞职后担任律师1995上海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试行) 1999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民事判决向银行调取当事人存款问题的通知1980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超审限案件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和要求2001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庭前程序须知1999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民旁听公开审判案件的规定(试行)1999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制度1999上海法院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2000举证诉讼规则的司法实务(上海高院民二庭庭长邹碧华的讲座整理稿)广东规定:广东高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综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情况的汇报2006佛山法院民二庭诉讼时效若干疑难问题调研论纲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高院关于企业法人解散后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代位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几类金融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广东高院适用担保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高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高院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深圳市法院民事诉讼庭前交换证据规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200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的参考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调解的指导意见2006广东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2004广东省法官协会民事审判专业学术委员会审理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研讨会纪要1998广东省法官协会审判监督专业委员会第三届学术研讨会纪要1998广东全省中级法院刑庭庭长座谈会纪要1998广东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1998广东省法官协会民事审判专业学术委员会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研讨会综述1998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江苏规定:江苏省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分类:婚姻家庭专栏江苏高院、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2007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江苏高院-关于刑事审判证据和定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江苏高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江苏省关于刑事审判证据和定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江苏省关于刑事诉讼证据方面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01年江苏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200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2004四川、重庆规定:四川--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四川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追索劳动报酬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重庆高院关于适用最高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处理的座谈纪要1998河南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纠纷诉讼证据规则(试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在线庭审活动的工作规则(试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在线庭审活动的工作规则(试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在线庭审活动的工作规则(试行)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在线庭审活动的工作规则(试行)为规范全市法院在线庭审活动秩序,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1.本规则所称在线庭审活动是指依托重庆法院“易诉”平台、重庆“易法院”手机APP、重庆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端)、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重庆法院律师工作平台、重庆法院内网远程视频系统等在线诉讼平台开展的网上庭前会议、提讯、询问、听证、开庭、调解、宣判等诉讼活动。

2.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现有技术条件、具体案件情况以及当事人意愿等因素,综合确定是否采取在线庭审方式。

公开审理的民商事、行政案件一般均可以采取在线庭审方式,但案件存在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在线庭审、不具备在线庭审技术条件、需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情形的,不适用在线庭审。

刑事案件可以采取远程视频方式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等。

对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以及其他具备在线庭审条件的刑事案件,可以探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庭。

有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案件、需要翻译人员的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敏感案件以及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慎重适用在线庭审。

当事人同意案件在线庭审的,应当计入笔录或在信息系统确认、留痕。

3.人民法院确定采取在线庭审方式的,应当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告知本庭审规则中的相关注意事项、庭审纪律,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在线庭审活动或者庭审中擅自退出的法律后果。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州)、县(市、区)、长白山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省、市(州)律师协会:现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试行)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便于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中准确查明事实,在执行程序中准确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吉林省民事诉讼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取证据时,依代理律师申请并经受理案件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的授权律师向相关单位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审理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范围限于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且能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二审程序中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新证据,且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执行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执行终结前提出,申请范围限于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依职权向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发出律师调查令。

第四条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形式主要为书证,范围包括登记材料、备案材料、档案材料、财务凭证、权利凭证、交易记录、户籍信息等,也可为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26•【字号】•【施行日期】2022.07.2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据正文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办法(试行)为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积极作用,帮助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及时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实际履行能力,提升案件审理质效,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概念阐述】本办法所称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经其代理律师书面申请,受案人民法院批准签发后,该代理律师据以向协助调查人调查收集指定证据的法律文书。

本办法所称客观原因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正常的调查取证途径无法自行收集相关证据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协助调查人是指律师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律师提供指定证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二条【适用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类型】诉讼阶段持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为与案件有关、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内容固定明确、已有实物载体、便于封存转交的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鉴定办法和勘验笔录等,一般不包括物证、证人证言。

执行阶段律师调查令适用于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证据的调查收集,包括:(一)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三)被执行人是否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以及第三人的财产情况;(四)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除外。

第三条【申请律师调查令的程序和时限】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届满前提出。

起诉阶段申请律师调查令的,可以在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时一并提出;案件审理阶段申请律师调查令的,应当于举证期届满前提出;执行阶段申请律师调查令的,应当于执行终结前提出。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的通知-渝高法[2016]139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的通知-渝高法[2016]139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的通知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的通知(渝高法〔2016〕139号)各中、基层人民法院,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相关部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经市高法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

在试行律师调查令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特别是要注意收集来自律师和调查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报告市高法院,以便评估试行效果,不断完善律师调查令制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5月3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1.适用律师调查令的情形。

当事人需要向案外人调查收集证据的,经诉讼代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签发律师调查令,由诉讼代理律师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证据。

2.证据能力的认定。

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需经法定程序质证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律师调查令适用的阶段。

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4.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存,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且当事人及诉讼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书证以及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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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
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渝高法[2016]13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6.05.31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的通知
(渝高法〔2016〕139号)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相关部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经市高法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

在试行律师调查令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特别是要注意收集来自律师和调查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报告市高法院,以便评估试行效果,不断完善律师调查令制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5月31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
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1.适用律师调查令的情形。

当事人需要向案外人调查收集证据的,经诉讼代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签发律师调查令,由诉讼代理律师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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