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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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附加被吊物坠落损失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标的作业过程中,因该保险标的上的被吊物意外坠落并与该保险标的(吊臂除外)发生碰撞导致该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和主险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

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附加被吊物品损失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标的作业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该保险标的上的被吊物品受损,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和主险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工程机械设备未按特种设备检验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检验与复检结果不合格的;

(二)工程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无有效操作许可证或违反相关操作规程的;

(三)被吊物品的包装、装载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四)工程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不齐备的;

(五)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六)烟熏;

(七)保险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本附加险的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

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三、附加吊臂单独损失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标的作业过程中,因该保险标的上的被吊物意外坠落导致该保险标的吊臂单独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和主险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的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

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四、附加玻璃单独破碎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标的作业过程中,因主险保险事故导致该保险标的玻璃单独破碎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和主险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赔偿灯具、车镜玻璃的单独破碎。

本附加险的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

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为准。

五、附加高压线碰触损失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标的在作业过程中,因碰触高压电线导致该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和

主险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机械设备在工程作业区域外行驶过程中未放下斗篷、吊臂等装置而造成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的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 元或损失金额的 ,两者以高者为准。

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六、附加转运期间财产损失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被转运期间(自保险标的离开始发地起至其到达目的地止),因下列原因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和主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爆炸;

(二) 雷击、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沙尘暴、雪灾、冰凌;

(三) 突发性滑坡、崖崩、泥石流、地面突然塌陷、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

(四) 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五) 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

在转运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盗窃、抢劫、抢夺;

(二) 承运人不具有经营运输工程机械设备的合法有效资质,或承运人违章装载货物及从事非法运输;

(三) 被保险人、承运人驾驶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标的造成的第三者损失;

(二) 保险标的的自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氧化、腐蚀、锈损、自然损耗、自然磨损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三) 需经常更换的工具和配件(如:打击锤、钻头、皮带、绳索、金属线等)、易损的玻璃配件(如:挡风玻璃、倒车镜、灯泡等)的单独损坏,以及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四) 保险标的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的损失。

本附加险的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

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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