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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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综合保险附加保险条款(2010版) 费率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工程机械综合保险附加保险条款(2010版) 费率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附件 2.3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机械综合保险附加保险费率表(2010版)
01.附加起重、装卸、挖掘机械损失扩展条款
一、年基准费率:2‰
二、历史赔付情况调整系数
三、保险费计算
单台机械年保险费=保险金额×年基准费率
总年保险费=承保的所有机械年保险费之和×历史赔付情况调整系数
02.附加盗抢险条款
一、年基准费率:2‰-3‰
二、历史赔付情况调整系数
三、保险费计算
单台机械年保险费=保险金额×年基准费率
总年保险费=承保的所有机械年保险费之和×历史赔付情况调整系数
03.附加碰撞、倾覆保险条款
一、年基准费率:2‰-4‰
二、历史赔付情况调整系数
三、保险费计算
单台机械年保险费=保险金额×年基准费率
总年保险费=承保的所有机械年保险费之和×历史赔付情况调整系数
短期费率表
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太保财险)(备-工程)[2010]附1884号-1922号——工程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

(太保财险)(备-工程)[2010]附1884号-1922号——工程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工程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适用于各类工程保险,共39个附加险条款,其中扩展类附加条款28个,规范类附加条款11个。

附加险条款目录一、扩展类1、试车条款(A款)2、试车条款(B款)3、重新建筑费用条款4、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条款5、便携式设备扩展条款6、内陆运输扩展条款7、管理费用条款8、试车期电力意外中断条款9、场外修理条款(A款)10、场外修理条款(B款)11、施工污染责任条款12、意外污染费用特别条款13、妨碍、扰乱行为扩展条款14、第三方建(构)筑物裂缝扩展条款15、业主提供的材料或设备条款16、业主、承包商财产扩展条款17、工程监理人责任条款18、水面施工责任条款19、连续损失特别条款(A款)20、珍稀野生动物条款21、后续工程条款22、管道内介质(____)条款23、恶意破坏条款24、灭火费用条款(A款)25、临时修理扩展条款26、恐怖活动条款27、特种车辆碰撞损失扩展条款28、工程中断条款二、规范类1、意外事故特别条款2、联合被保险人条款3、自动增值条款4、建筑材料特别条款(A款)5、工棚、库房特别条款(A款)6、合同价格条款7、地域调整条款8、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A款)9、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B款)10、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C款)11、持续损失特别条款附加险条款一、扩展类1、试车条款(A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在试车过程中因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等电气或机械故障原因而造成保险财产本身及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

本保险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试车条款(B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中机器设备在试车时所造成的损失,保险期间为从试车之日起,至试运营开始时止。

本保险不负责赔偿进行试车的机器及装置由于原材料缺陷、铸造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但安装错误除外。

本保险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操作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操作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操作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 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操作员因操作保险标的而遭受意外事故,所致操作员本身伤、残或死亡,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责任免除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操作员的伤亡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在被盗期间,或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或在竞赛、测试、教练期间发生事故;(二)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四条责任限额分为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投保操作员人数×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工程机械设备有核定操作员人数的,按核定人数确定投保操作员人数;没有核定操作员人数的,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投保操作员人数。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五条涉及人员伤亡的,被保险人除提供主险中要求提供的相关索赔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发生事故时操作员的有效操作证件、人身伤残程度或死亡证明等资料。

第六条若被保险人与操作员协商确定赔偿金额的,其协商方案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赔偿金额或拒绝赔偿。

第七条如引起与本附加险赔偿有关的诉讼或仲裁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就有关赔偿向操作员作出任何承诺或赔偿,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损失或拒绝赔偿。

赔偿处理第八条保险标的操作员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伤亡赔偿比例表(详见附件)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核定伤亡赔偿金额。

主险与附加险关系第九条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工程机械保险附加条款

工程机械保险附加条款

工程机械保险附加条款附加施工工地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一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操作人员在工程施工区域内使用、维护和保养保险标的物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约定予以赔偿。

第二条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下列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1)诉讼费用、仲裁费用;(2)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第三条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引起的任何索赔责任;二、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雇员的人身伤亡;三、被保险人所雇佣的雇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四、保险标的物因本身及其装载物的重量或震动导致桥梁、道路或称重器具的损毁;五、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协议约定需要承担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即使没有该协议,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六、任何罚款、罚息、违约金、惩罚性赔款或精神损失赔偿金;七、其它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赔偿限额、免赔额与保险费第四条本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高不能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的1/3,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中,每人的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以人民币十万元为限。

第五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六条本附加险的保险费率详见《工程机械保险费率表》,保险费由保险费率乘以累计赔偿限额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七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一次缴清保险费,对保险费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或诉讼或索赔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它法律文件、调解文书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工程机械设备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第三条在保险合同载明地址(或施工区域)内的,经检验合格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工程机械设备,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四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工程机械设备的各种备用件、配套工具、器具、用具等;(二)已折旧完毕但仍在使用的工程机械设备;(三)处于运输途中的工程机械设备;(四)正在建造或安装尚未完工的工程机械设备。

第五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工程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图纸、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及资料;(二)须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工程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渣土车;(三)处于维修状态下(外聘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或送厂维修)的工程机械设备;(四)工程机械设备的局部或其中的部件。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三)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五)碰撞、倾覆。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九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规定必须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工程设备操作人员,在未获得有效操作资格证书情况下使用保险标的;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标的;(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五)地震、海啸及次生灾害;(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七)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八)自燃、人工直接供油、烘焙、电气短路引起的;(九)盗窃、抢劫、抢夺;(十)操作人员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操作保险标的的;(十一)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综合险附加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综合险附加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综合险附加条款001. 水管爆裂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水管爆裂造成的水淹损失。

002.商业盗窃险条款一、本保险为现行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凡投保财产保险的商业(非工厂)单位,可附加本保险。

二、保险责任:保险人对加保本保险的财产,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发生外来人员橇、砸门窗、翻墙掘壁、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造成存放于保险地址屋内(指有屋顶,有墙,有门窗的房屋建筑)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三、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2.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3.保险标的存放处所无人值班,没有安全防盗设施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4. 在发生火灾、爆炸时保险标的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标的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派员进行现场查勘时应给予便利。

五、本附加条款未规定的其他事宜均以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指导性费率:0.1%—0.3%003. 机器设备损坏综合保险条款一、本条款为现行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凡属企业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在投保财产保险的基础上可以附加本保险。

二、保险责任(一)保险机器设备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坏,需要修理或重置,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设计,制造或安装过程中不能预见的潜在错误:2.经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的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3.离心力引起的断裂;4.加水、加料系统,测量设施、报警设备的故障或失灵导致锅炉缺水、过烧以及压力容器超温、超压、充装过量;5.电器短路和供电、供水、供气的突然中止;6.暴风雨、严寒;7.自身物理性爆裂;8.其他不可预料的偶发的意外事故。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造成机器设备损坏事故致使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以规定的给付金额为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分解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分解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工程机械设备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第三条在保险合同载明地址(或施工区域)内的,经检验合格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工程机械设备,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四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工程机械设备的各种备用件、配套工具、器具、用具等;(二)已折旧完毕但仍在使用的工程机械设备;(三)处于运输途中的工程机械设备;(四)正在建造或安装尚未完工的工程机械设备。

第五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工程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图纸、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及资料;(二)须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工程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渣土车;(三)处于维修状态下(外聘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或送厂维修)的工程机械设备;(四)工程机械设备的局部或其中的部件。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三)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五)碰撞、倾覆。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九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规定必须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工程设备操作人员,在未获得有效操作资格证书情况下使用保险标的;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标的;(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五)地震、海啸及次生灾害;(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七)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八)自燃、人工直接供油、烘焙、电气短路引起的;(九)盗窃、抢劫、抢夺;(十)操作人员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操作保险标的的;(十一)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工程机械设备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第三条在保险合同载明地址(或施工区域)内的,经检验合格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工程机械设备,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四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工程机械设备的各种备用件、配套工具、器具、用具等;(二)已折旧完毕但仍在使用的工程机械设备;(三)处于运输途中的工程机械设备;(四)正在建造或安装尚未完工的工程机械设备。

第五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工程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图纸、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及资料;(二)须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工程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渣土车;(三)处于维修状态下(外聘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或送厂维修)的工程机械设备;(四)工程机械设备的局部或其中的部件。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三)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五)碰撞、倾覆。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九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规定必须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工程设备操作人员,在未获得有效操作资格证书情况下使用保险标的;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标的;(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五)地震、海啸及次生灾害;(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七)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八)自燃、人工直接供油、烘焙、电气短路引起的;(九)盗窃、抢劫、抢夺;(十)操作人员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操作保险标的的;(十一)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方案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方案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方案一、综合保险方案概述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是指将工程机械设备在使用和停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全方位保障的保险产品。

该保险方案不仅可以对机械设备本身进行保障,还可以涵盖人员意外事故、第三方责任等附加保障内容,为使用单位提供全方位的保险保障。

二、保险范围1. 机械设备本身的损失2. 人员伤亡事故3. 第三方责任4. 其他附加险种三、保险保障内容1. 机械设备本身的损失:保险公司对于工程机械设备的损失进行全面的保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损失形式:(1)火灾、爆炸、雷击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2)盗窃、抢夺、抢夺等非法行为造成的损失;(3)机械设备在运输、装卸、组装、拆卸等过程中的意外损失;(4)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内部故障、机械故障、电气故障等损失。

2. 人员伤亡事故:保险公司对于使用单位在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进行全面保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使用单位员工因机械设备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以及相关的医疗费用;(2)使用单位员工因机械设备事故导致的死亡、残疾等不良后果的补偿责任;(3)第三方员工因机械设备事故导致的伤害以及相关的医疗费用。

3. 第三方责任:保险公司对于使用单位在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对于第三方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进行全面保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因机械设备事故导致的第三方财产损失进行赔偿;(2)因机械设备事故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进行赔偿。

4. 其他附加险种:根据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保险公司还可以提供其他附加险种的保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机械设备停放保障;(2)机械设备额外保险;(3)使用单位其他相关附加保险需求。

四、保险责任及保险金额1.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于工程机械设备在使用和停放过程中的损失进行全面保障,具体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对于工程机械设备本身的物理损失进行全面的赔偿;(2)对于人员伤亡事故进行全面的医疗费用、死亡伤残等赔偿责任;(3)对于第三方责任进行全面的财产赔偿、人身赔偿责任;(4)对于其他附加险种的保障进行相关的赔偿责任。

太保(备案)[2009]N25号-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

太保(备案)[2009]N25号-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备有效运行证,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工程机械设备为本合同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台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三)外界物体倒塌、坠落。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操作保险标的的人员不具有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二)操作保险标的的人员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三)保险标的被作为犯罪工具;(四)保险标的在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拖带、运输期间;(五)保险标的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二)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四)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五)放射性污染和其他各种环境污染;(六)除第三条列明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七)由于地震、海啸引起的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八)碰撞、倾覆;(九)盗窃、抢劫、抢夺;(十)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人工直接供油;(十一)与外部高压线、高压电缆接触;(十二)因自身重量或因施工工地土质疏松导致保险标的下陷。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工程机械设备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第三条在保险合同载明地址(或施工区域)内的,经检验合格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工程机械设备,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四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工程机械设备的各种备用件、配套工具、器具、用具等;(二)已折旧完毕但仍在使用的工程机械设备;(三)处于运输途中的工程机械设备;(四)正在建造或安装尚未完工的工程机械设备。

第五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工程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图纸、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及资料;(二)须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工程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渣土车;(三)处于维修状态下(外聘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或送厂维修)的工程机械设备;(四)工程机械设备的局部或其中的部件。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三)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五)碰撞、倾覆。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九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规定必须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工程设备操作人员,在未获得有效操作资格证书情况下使用保险标的;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标的;(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五)地震、海啸及次生灾害;(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七)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八)自燃、人工直接供油、烘焙、电气短路引起的;(九)盗窃、抢劫、抢夺;(十)操作人员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操作保险标的的;(十一)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险条款(5个)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险条款(5个)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险条款(5个)(备案编号:国寿产险(备案)[2009]N 37号)01.附加碰撞、倾覆保险条款本保险为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经双方同意,由于碰撞、倾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与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致。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也相应终止。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附加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2.附加自燃损失保险条款一、投保范围本保险为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工程机械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在使用过程中因自身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本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标的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三)运载货物的损失;(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四、保险金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投保时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五、赔偿处理(一)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六、其它事项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附加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3.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一、投保范围本保险为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二、保险责任(一)在保险期间内,工程机械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使用人在使用保险标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第四条保险标的造成的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雇员及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保险标的操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保险标的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五条下列情况下,保险标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操作人员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标的或者遗弃保险标的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五)保险标的在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出租、出借期间,或转让他人后;(六)保险标的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或在竞赛、测试、教练期间;(七)操作人员无证操作或无有效操作证件操作,或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标的;(八)被保险人或其管理人员或其使用人员的故意行为,以及打架斗殴等行为;(九)保险标的在使用过程中对地下管道或线路的损坏;(十)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保险标的拖带其它机械设备或物体时。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工程机械设备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第三条在保险合同载明地址(或施工区域)内的,经检验合格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工程机械设备,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四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工程机械设备的各种备用件、配套工具、器具、用具等;(二)已折旧完毕但仍在使用的工程机械设备;(三)处于运输途中的工程机械设备;(四)正在建造或安装尚未完工的工程机械设备。

第五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工程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图纸、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及资料;(二)须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工程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渣土车;(三)处于维修状态下(外聘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或送厂维修)的工程机械设备;(四)工程机械设备的局部或其中的部件。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三)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五)碰撞、倾覆。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九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规定必须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工程设备操作人员,在未获得有效操作资格证书情况下使用保险标的;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标的;(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五)地震、海啸及次生灾害;(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七)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八)自燃、人工直接供油、烘焙、电气短路引起的;(九)盗窃、抢劫、抢夺;(十)操作人员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操作保险标的的;(十一)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工程机械设备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第三条在保险合同载明地址(或施工区域)内的,经检验合格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工程机械设备,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四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工程机械设备的各种备用件、配套工具、器具、用具等;(二)已折旧完毕但仍在使用的工程机械设备;(三)处于运输途中的工程机械设备;(四)正在建造或安装尚未完工的工程机械设备。

第五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工程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图纸、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及资料;(二)须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工程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渣土车;(三)处于维修状态下(外聘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或送厂维修)的工程机械设备;(四)工程机械设备的局部或其中的部件。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三)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五)碰撞、倾覆。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九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规定必须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工程设备操作人员,在未获得有效操作资格证书情况下使用保险标的;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标的;(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五)地震、海啸及次生灾害;(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七)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八)自燃、人工直接供油、烘焙、电气短路引起的;(九)盗窃、抢劫、抢夺;(十)操作人员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操作保险标的的;(十一)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太平财险条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施工机械综合保险扩展条款

太平财险条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施工机械综合保险扩展条款

施工机械综合保险扩展地下施工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财产在山洞、坑道、隧道内使用时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任何损失赔偿仅限于保险财产本身的修理费用,且扣除10000元绝对免赔额或损失金额的30%,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施工机械综合保险扩展整机盗抢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保险财产整机被盗抢发生的下列损失,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受理并证实,保险人负责赔偿:(一)自盗抢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二)被盗抢期间发生的部分损失及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1、被他人欺诈、欺骗的损失;2、保险财产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操作人员或承租人同时失踪;3、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致使保险财产被国家执法机关罚没、扣押;4、被保险人因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恶意破坏等导致保险财产被抢劫、抢夺而发生的损失;5、在修理或被扣押期间被盗抢及由此发生的损失;6、任何原因引起的保险财产在场(厂)区内或工地内的位移或损失;(二)下列情况下,不论造成任何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1、保险财产发生盗抢事故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或被保险人、第三者的各种间接损失;2、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擅自承诺或给付追寻保险财产的任何费用;3、放置于保险财产内的衣物、用具、工具及娱乐用品等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在投保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以内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任何情况下保险金额超过实际价值的部分无效,且保险人不退还差额部分的保险费。

第四条免赔率(一)本附加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免赔20%。

(二)被保险人未能提供原始发票或全套钥匙,每少一样增加5%的免赔率。

第五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索赔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购置原始发票、全套钥匙、事故发生地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破及未查明下落的失窃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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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附加被吊物坠落损失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标的作业过程中,因该保险标的上的被吊物意外坠落并与该保险标的(吊臂除外)发生碰撞导致该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和主险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

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附加被吊物品损失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标的作业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该保险标的上的被吊物品受损,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和主险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工程机械设备未按特种设备检验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检验与复检结果不合格的;
(二)工程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无有效操作许可证或违反相关操作规程的;
(三)被吊物品的包装、装载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四)工程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不齐备的;
(五)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六)烟熏;
(七)保险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本附加险的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

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三、附加吊臂单独损失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标的作业过程中,因该保险标的上的被吊物意外坠落导致该保险标的吊臂单独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和主险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的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

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四、附加玻璃单独破碎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标的作业过程中,因主险保险事故导致该保险标的玻璃单独破碎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和主险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赔偿灯具、车镜玻璃的单独破碎。

本附加险的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

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为准。

五、附加高压线碰触损失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标的在作业过程中,因碰触高压电线导致该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和
主险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机械设备在工程作业区域外行驶过程中未放下斗篷、吊臂等装置而造成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的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 元或损失金额的 ,两者以高者为准。

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六、附加转运期间财产损失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被转运期间(自保险标的离开始发地起至其到达目的地止),因下列原因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和主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爆炸;
(二) 雷击、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沙尘暴、雪灾、冰凌;
(三) 突发性滑坡、崖崩、泥石流、地面突然塌陷、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
(四) 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五) 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

在转运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盗窃、抢劫、抢夺;
(二) 承运人不具有经营运输工程机械设备的合法有效资质,或承运人违章装载货物及从事非法运输;
(三) 被保险人、承运人驾驶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标的造成的第三者损失;
(二) 保险标的的自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氧化、腐蚀、锈损、自然损耗、自然磨损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三) 需经常更换的工具和配件(如:打击锤、钻头、皮带、绳索、金属线等)、易损的玻璃配件(如:挡风玻璃、倒车镜、灯泡等)的单独损坏,以及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四) 保险标的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的损失。

本附加险的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

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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