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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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版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7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15—2005,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原《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9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
目录
前言
1 总则
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矿井资源/储量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3 井田开拓
井田开拓方式
井口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
开拓巷道布置
开采顺序与采区划分
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
井筒
井底车场
主要硐室
5 井下开采
采区布置
采煤方法及工艺
采区巷道布置
巷道掘进与掘进机械化
6 井下运输
一般规定
井下煤炭运输
井下辅助运输
矿井车辆配备数量
7 通风与安全
通风
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
抽放瓦斯
安全监测、监控
矿井热害防治
附录A 固体矿产资源分类
附录B 煤炭资源量估算指标
附录C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
附件储量计算中的名词解释及相关问题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件《关于印发“二00二~二00三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
会同有关单位,在对原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94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年来我国煤矿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考虑了我国煤矿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和入世要求,特别是引入了十年来国内外矿井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及新的科研成果。初稿提出后,以多种形式征求了全国煤炭系统有关方面专家和单位的意见,经反复研究、多次修改,最后审查定稿,形成本规范。
本规范共15章,4个附录。和原规范相比,除章节构成有较大改变和适用范围由“设计”拓展到“预可研”及“可研”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动较大的有:改变了旧的煤炭资源储量分类计算原则和方法;修订了矿井设计工作制度和矿井设计服务年限;进一步改革矿井开拓部署,吸取国内外先进成熟、行之有效的煤层地下开采技术和采煤方法;提高以采、掘、运为主体的全矿井技术装备水平,促进矿井生产的进一步集中化和高产高效;提高矿井安全技术装备和智能化技术装备的水平,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进一步改革矿井地面布置和机修、材料供应体制;加强环境保护、重视资源合理开采、注重经济效益,保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煤炭工业济南设计研究院煤炭工业西安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略)
1 总则
为贯彻执行我国发展煤炭工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广应用煤炭工业地下开采(以下简称矿井)各项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确保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采,促进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提高煤矿经济效益,实现矿井建设现代化,保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井设计。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应根据矿井资源条件和外部建设条件、资源配置及市场需求、可能采取的开采技术及装备条件、资金筹措及投资效果等,全面分析研究矿井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
矿井设计应体现生产集中化、装备机械化、技术经济合理化和安全高效原则,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行科学管理。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井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矿井资源/储量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批准的井田详查或勘探地质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进行,且必须经认真分析研究后,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意义等作出评价。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分别根据井田详查和勘探地质报告提供的“推断的”、“控制的”、“探明的”资源量,按国家现行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及《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 0215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计算“矿井地质资源量”、“矿井工业资源/储量”、“矿井设计资源/储量”和“矿井设计可采储量”。
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矿井资源/储量的具体规定见本规范附录A、附录B和附录C。
计算矿井设计资源/储量时,应从工业资源/储量中减去断层、防水、井田境界、地面建(构)筑物等永久煤柱煤量及因法律、社会、环境保护等因素影响不得开采的煤柱煤量;计算设计可采储量时,应从设计资源/储量中减去工业场地、井筒、井下主要巷道等保护煤柱煤量;其煤柱留设要求和计算方法,必须符合现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
矿井采区的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厚煤层不应小于75%;
2 中厚煤层不应小于80%;
3 薄煤层不应小于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