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运营监管办法_最新修正版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4.10.20•【字号】深环[2004]321号•【施行日期】2004.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10月20日深环[2004]321号)为加强对本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对本市污染源监督管理的科学化、自动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和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对本市污染源监督管理的科学化、自动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和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运行管理。
前款所称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是指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流量、以及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装置(包括黑匣子等)进行实时自动监测监控的系统。
第三条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由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的监测设备(以下简称总量控制监测设备)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部门)建立的监测数据及信息综合处理系统(以下简称综合处理系统)组成。
总量控制监测设备包括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分析仪、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装置等;综合处理系统包括自动监测监控中心及相关设备。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在线监测监控系统规划、技术规范和相关管理规定,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依法定期公布市级重点污染源名单。
生活垃圾焚烧场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场的监督管理,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场的建设、运营、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活垃圾焚烧场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先进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过程安全、环保、高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焚烧场的管理,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监管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生活垃圾焚烧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生活垃圾焚烧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七条生活垃圾焚烧场建设应当采用先进的设计、施工技术和设备,确保垃圾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第八条生活垃圾焚烧场建设应当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对焚烧过程进行实时监测,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第九条生活垃圾焚烧场建设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条生活垃圾焚烧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一条生活垃圾焚烧场运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取得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焚烧场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垃圾处理过程安全、环保、高效。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焚烧场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垃圾处理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焚烧场运营单位应当对焚烧过程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焚烧场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焚烧场运营单位应当对焚烧产生的灰渣进行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2023年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正
(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3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23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坚持保护优先,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或者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应当与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协调。
第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并依法承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
深圳市建筑垃圾处理厂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垃圾处理厂管理办法
建筑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中重要的一环,尤其对于深圳这样发展迅速、建筑工地众多的城市而言更是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和提高深圳市建筑垃圾处理厂的管理水平,制定了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管理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辖区内的建筑垃圾处理厂,包括建筑垃圾的收集、分类、运输、处理等环节。
第二条:管理要求
1.建筑垃圾处理厂应当取得相关资质并按照规定进行运营。
2.建筑垃圾处理厂应当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转。
3.建筑垃圾处理厂应当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制度,提倡资源化利用。
4.建筑垃圾处理厂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处理技术和安全意
识。
第三条:监督检查
1.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建筑垃圾处理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
行整改。
2.建筑垃圾处理厂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检查,提供真实数据和情况。
第四条: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建筑垃圾处理厂管理办法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措施。
第五条:支持政策
为鼓励建筑垃圾处理厂遵守管理规定,相关政府部门将出台支持政策,包括补贴、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
结语
通过严格的管理办法和监督制度,深圳市建筑垃圾处理厂将能够更加规范地运营,有效地处理城市建筑垃圾,为城市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_最新修正版
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GB/T18750-2008)前言本标准代替GB/T18750-2002《生活垃圾焚烧锅炉》。
本标准与GB/T18750-2002的主要差异为:——标准名称改为“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第1章删除了处理量的描述;——第2章增加了9个规范性引用文件:GB50185、GB50264、GBJ126、GB/T3766、GB/T10180、GB/T16618、ZBFGH15、ZBFGH16、NFPA85,删除了1个规范性引用文件GB5085.3;——第3章增加了4个术语:3.3余热锅炉、3.4机械炉排式生活垃圾焚烧炉、3.5流化床式生活垃圾焚烧炉、3.6回转窑式生活垃圾焚烧炉,删除了2个术语:生活垃圾焚烧锅炉和漏渣;——删除了GB/T18750-2002的4.1中按大小分类的内容;——表1的生活垃圾焚烧炉处理量增加了550t/d~800t/d的分档;——GB/T18750-2002的4.2.1~4.2.3纳入术语描述,删除了4.2.4的描述;——将GB/T18750-2002的6.1.2纳入6.2.10;——删除了GB/T18750-2002的6.2.13“焚烧锅炉飞灰应进行毒性鉴别”的描述;——增加了6.3机械炉排式生活垃圾焚烧炉。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重庆同兴垃圾处理有限公司、重庆科技学院、上海浦城热电能源有限公司、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江西江联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燃烧控制研究院有限公司、宁波枫林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宜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宜兴市中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市政环卫综合处理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雷钦平、王定国、刘思明、熊绍武、舒成光、陈耀华、朱新才、郑奕强、卢忠、曹秋、秦峰、安森、雷明、裴万柱、崔德斌、陈天军、方阳升、蒋建民、蒋洪伟、曹学义、姜宗顺、林桂鹏。
2023修正版废品管理办法
废品管理办法废品管理办法1. 引言废品管理是为了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法规。
废品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废品的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等环节,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同时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 废品分类废品应根据其物质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常见的废品分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有害废品: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液体药品等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废品。
- 非有害废品:包括纸张、塑料、玻璃、金属等可进行回收利用的废品。
- 生物医疗废品:包括医疗机构产生的废弃物、病人排泄物等具有生物医疗特性的废品。
- 建筑垃圾:包括废混凝土、废砖瓦、废木材等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3. 废品收集与储存为了方便废品分类和后续处理,应设立合理的废品收集点和储存设施。
废品收集点应分别设置不同类别的废品容器,以便于废品分类投放。
废品储存设施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确保废品不会对环境和人员产生污染和伤害。
4. 废品运输废品运输是废品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废品应由专业的运输公司进行运输,确保废品在运输过程中不会泄露或对环境造成污染。
运输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危险废品与其他物质发生反应或造成安全事故。
5. 废品处理废品处理是废品管理的核心环节。
根据废品的不同性质,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有害废品处理:通过合适的方法将有害废品进行安全、有效的处理,例如采用高温焚烧和化学处理等技术。
- 回收利用:对可回收的废品进行收集、处理和再利用,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
- 埋填填埋:对无法回收或处理的废品进行填埋处理,确保其不会对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
6. 废品管理责任废品管理涉及到各个环节的责任,包括废品产生单位、废品收集和运输单位、废品处理单位等。
各个单位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废品管理的责任。
废品产生单位应加强废品分类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废品管理意识。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_最新修正版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局、市政委)、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环境保护局:为切实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明显加快,处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有了较大改善。
但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设施处理能力总体不足,普遍存在超负荷运行现象,仍有部分生活垃圾未得到有效处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具有占地较省、减量效果明显、余热可以利用等特点,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在我国也有近30年应用历史。
目前,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装备日趋成熟,产业链条、骨干企业和建设运行管理模式逐步形成,已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
各地要充分认识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和复杂性,提前谋划,科学评估,规划先行,加快建设,尽快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短板。
二、明确“十三五”工作目标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将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作为维护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
到2017年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活垃圾清洁焚烧标准和评价体系。
到2020年底,全国设市城市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总处理能力50%以上,全部达到清洁焚烧标准。
三、提前谋划,加强焚烧设施选址管理(一)加强规划引导。
牢固树立规划先行理念,遵循城乡发展客观规律,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以及生态环境影响和公众诉求,科学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布局和用地,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公开相关信息。
深圳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焚烧标准
深圳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焚烧标准深圳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焚烧标准的重要性1. 引言深圳市作为中国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城市之一,人口规模不断增加,生活垃圾问题也逐渐成为了一个全市范围内需要关注的重要议题。
针对庞大的生活垃圾数量,深圳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标准,其中包括焚烧标准。
本文将对深圳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焚烧标准的重要性进行深入探讨,并分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2. 深圳市生活垃圾问题的现状深圳作为一个现代化城市,生活垃圾问题的规模和复杂性令人担忧。
根据数据统计,深圳市每天产生大量的生活垃圾,其中包括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等,给城市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如果不加以管制和处理,这些垃圾将对城市的生态环境和人民的生活质量造成极大的影响。
3. 深圳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必要性在处理生活垃圾中,焚烧是一种常见的处理方法。
但是,在焚烧过程中,如果不遵守相关的标准,将可能对环境和健康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制定和实施深圳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焚烧标准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协同处置标准的制定有助于确保焚烧过程中的排放达到环保要求,并保护人民的健康。
标准可包括燃烧温度、排放物浓度限制、设备运行要求等方面的规定,从而减少有害气体和颗粒物的释放,并最大限度地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协同处置标准还可以帮助深圳市政府监管和管理焚烧过程,确保合规性和可持续性。
4. 深圳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焚烧标准的内容深圳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细致的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焚烧标准,以保证焚烧过程的环保性和安全性。
这些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燃烧温度要求:焚烧过程中的温度应达到一定的标准,以确保垃圾能够完全燃烧,减少有害气体的产生。
- 排放物浓度限制:对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浓度进行精确的监测和控制,以避免对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 设备运行要求:设备维护和运行的规范要求,以确保焚烧过程的稳定性和高效性。
- 安全措施:为防止火灾和爆炸等事故的发生,要求对焚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并制定相关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Standard for supervision on operation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plantsCJJ/T 212-2015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的公告现批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212-2015,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2月10日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3.监管内容和方法;4.焚烧厂运行效果考核。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36号;邮政编码:100120)。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北京市朝阳区循环经济产业园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创冠环保(中国)有限公司重庆三峰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杭州市生活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杭州新世纪能源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郭祥信徐文龙白良成王敬民翟力新张益刘晶昊吴剑卜亚明吴燕琦吴学龙吴选辉邵军龚佰勋刘思明杨桦赖剑波王柯张媛刘海威姜宗顺张龙余毅蹇瑞欢方朴李晖沈卓心白贤祥李祖伟余兵吴立张星群云松蒲志红彭孝容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聂永丰陶华施阳刘申伯魏金华吴文伟夏明颜勃方建华缪磊王革非1 总则1.0.1 为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下简称焚烧厂)的运行过程监管,规范监管行为,提高运行水平,保障公众利益,制定本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管理考核评表_最新修正版
垃圾焚烧厂运行管理年终考核评价标准项目名称项目总分考核内容评分标准考核说明考核记录分项得分项目得分垃运与量垃圾运输10垃圾接纳称重计量1、服务范围内建立完善的城乡统筹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得(街道)扣0.1分。
2、建立有效的垃圾调度管理体系和运输车辆考核制度,分。
0.5分。
毎少一个乡镇得0.5分。
毎少一项扣0.253、进厂生活垃圾由专业单位、专业车辆进行运输,车型符合自卸密闭要求;车容车貌整洁,无抛洒滴漏,进厂后在指定地点倾卸,按规定速度通过汽车衡,得1分。
违反以上规定行为的毎项(车次)扣0.1分。
4、建有与进厂车次相匹配的清洗设施并正常使用,得0.5分。
设施使用不正常或借助非本厂清洗设施的扣0.25分;没有清洗措施的,扣0.5分。
5、进厂道路整洁,呈路本色,无黑臭现象,得0.5分。
未达到要求的,扣0.5分。
1、建有进厂垃圾检验制度、控制措施、分。
2、未发生违规接纳非服务范围垃圾的,3、未发生违规接纳危险废物的,得入场要求的,得 1.5分。
每缺少一项扣0.5得0.5分。
每发生一次扣0.1分; 1分。
否则扣1分。
1、汽车衡数量达到要求并实现双向称重(焚烧能力上;600t/d及以上且低于2000t/d,应设置2-3台,得1分。
否则扣1分。
2、称重计量系统连续稳定运行的,得1分。
否则扣2000t/d及以上应设置600t/d以下应设置1-23台及以台)的,1分。
查看资料、现场检查。
查看资料、现场检查。
3、计量台帐资料齐全、数据真实、来源清晰(城乡分别统计)的,得问题的,每项扣0.3分。
4有称重计量系统运行维护制度且正常开展维护的,得施的扣0.25分,无维护制度的扣0.5分。
5、每年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称重计量系统进行校验,并提供相应合格报告的,得0.5分,否则扣0.5分。
分。
存在0.5分。
有维护制度但未实现场检查;查计量系统验收、维护、运行台帐和衡器监测报告。
项目名称项目总分考核内容评分标准考核说明考核记录分项得分项目得分工艺控制处理能力运行管理30垃圾接收系统1、每条焚烧线年累计运行时间均不低于8000小时的,得2分。
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7•【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宗衡二○○六年十月十七日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的垃圾处理费是指采用焚烧、填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而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市城市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并具体组织征收特区范围内的垃圾处理费。
宝安区、龙岗区城市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本辖区范围内的垃圾处理费。
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城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代收其用户的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市、区城管部门委托收费的,应当与代收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单位和代收单位的名称;(二)收费项目、标准和期限;(三)代收手续费用的标准;(四)代收的垃圾处理费上缴财政专户的程序;(五)代催、代收欠费的义务;(六)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饮食安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厨垃圾中的油脂以及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宣传工作,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倡导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禁止使用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
第五条根据我市具体情况,我市特许经过授权的若干企业在各自规定的区域内实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一体化运营。
产生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必须交由上述企业进行收集运输处理。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餐厨垃圾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的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三)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有关规定,核发餐厨垃圾清运、处理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四)监督管理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使用;(五)监督各区查处违法排放、清运、处理餐厨垃圾的行为。
第七条区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执行市主管部门制定的餐厨垃圾管理措施;(二)监督检查餐厨垃圾的产生、分类、收集、清运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三)负责检查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台账情况;(四)监督各街道办事处查处违法排放、清运、处理餐厨垃圾的行为。
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管理
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管理简介垃圾焚烧发电厂是一种将垃圾经过高温焚烧,产生高温烟气用于发电的设施。
它能够有效处理城市垃圾,并将其转化为可再利用的电能。
但是,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运营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高效的资源调度和严格的环境监管。
运营管理流程垃圾收集与分类垃圾收集是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管理的第一步。
城市垃圾需要经过有效的收集和分类,确保垃圾被送往合适的处理设施。
在收集过程中,需要对不同类型的垃圾进行分类,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等。
垃圾运输与存储垃圾在收集后需要进行运输和存储。
垃圾焚烧发电厂通常会有专门的垃圾运输车辆将垃圾运送至焚烧厂。
在运输过程中,需要注意垃圾的密闭性和安全性,以避免对环境和人员造成污染和危险。
垃圾焚烧发电厂还需要建立储存设施,确保垃圾可以按照合理的时间和数量进行供应。
储存设施需要具备防火、防水和防臭等功能,以确保垃圾的质量不受影响。
焚烧过程垃圾焚烧是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核心环节,它通过将垃圾投入到焚烧炉中,产生高温烟气,再将烟气用于发电。
焚烧过程需要严格控制温度和氧气供给,以控制烟气的成分和温度。
为了提高发电效率,焚烧过程还需要对烟气进行处理,去除其中的有害物质。
常见的处理方法包括脱硫、脱氧和除尘等。
发电与能量回收通过焚烧垃圾产生的高温烟气可以驱动发电机发电。
发电过程需要配备检测设备,监测发电量、功率和负荷等指标。
发电过程中还需要对发电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同时,在发电的过程中,还可以回收部分能量,例如利用烟气的余热进行热水供应或供暖。
能量回收不仅可以提高发电厂的能源利用效率,还可以减少对外部能源的需求。
环境监管与废物处理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运营管理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它产生的烟气和废渣必须符合相关的排放标准。
在焚烧过程中,需要配备监测设备,监测烟气中有害物质的排放情况。
废渣处理是运营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垃圾焚烧产生的废渣需要得到妥善处理,以防止对土壤和水源造成污染。
深圳市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深环[2000]100号
深圳市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正文:---------------------------------------------------------------------------------------------------------------------------------------------------- 深圳市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2000年8月28日深环[2000]10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提高设施的运行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粉尘、恶臭、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和其它污染的防治设施;(二)污染物排放计量仪器和监测采样装置;(三)防治污染的各类监控和监测设施;(四)各类环境保护标志。
第三条排放污染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能通过管理措施和综合利用消除污染的,均应采取工程措施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污染,污染排放必须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条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都应当按国家要求建设规范的排放口,并报环境保护部门验收。
排放废水的,应按国家《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规范的采样口,并安装污水计量装置。
对排污量大的印染、食品饮料企业、电子线路板、电镀、制革等重污染行业或处于特殊地理位置的排污单位实施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运转监控装置和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
排放废气的,应按国家《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置废气的监测采样口和有关装置。
被列为重点监管的燃煤、燃重油废气排放单位,应安装二氧化硫在线监测装置。
排放污染物单位应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和计量,并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五条废水采样口、废气采样口及有关监测、计量、监控装置的设置,须报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六条污水计量装置、污染治理设施运转监控装置和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应选用经国家环保总局鉴定合格的产品,安装竣工后应报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并加封。
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_最新修正版
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GB/T18750-2008)前言本标准代替GB/T18750-2002《生活垃圾焚烧锅炉》。
本标准与GB/T18750-2002的主要差异为:——标准名称改为“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第1章删除了处理量的描述;——第2章增加了9个规范性引用文件:GB50185、GB50264、GBJ126、GB/T3766、GB/T10180、GB/T16618、ZBFGH15、ZBFGH16、NFPA85,删除了1个规范性引用文件GB5085.3;——第3章增加了4个术语:3.3余热锅炉、3.4机械炉排式生活垃圾焚烧炉、3.5流化床式生活垃圾焚烧炉、3.6回转窑式生活垃圾焚烧炉,删除了2个术语:生活垃圾焚烧锅炉和漏渣;——删除了GB/T18750-2002的4.1中按大小分类的内容;——表1的生活垃圾焚烧炉处理量增加了550t/d~800t/d的分档;——GB/T18750-2002的4.2.1~4.2.3纳入术语描述,删除了4.2.4的描述;——将GB/T18750-2002的6.1.2纳入6.2.10;——删除了GB/T18750-2002的6.2.13“焚烧锅炉飞灰应进行毒性鉴别”的描述;——增加了6.3机械炉排式生活垃圾焚烧炉。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重庆同兴垃圾处理有限公司、重庆科技学院、上海浦城热电能源有限公司、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江西江联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燃烧控制研究院有限公司、宁波枫林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宜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宜兴市中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市政环卫综合处理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雷钦平、王定国、刘思明、熊绍武、舒成光、陈耀华、朱新才、郑奕强、卢忠、曹秋、秦峰、安森、雷明、裴万柱、崔德斌、陈天军、方阳升、蒋建民、蒋洪伟、曹学义、姜宗顺、林桂鹏。
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管理制度
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管理制度垃圾焚烧发电厂是一种利用垃圾进行能源回收的环保设施,通过高温焚烧垃圾,产生热能,并将其转化为电能。
为了保证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安全、高效运营,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详细论述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及其相关要点。
一、安全管理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安全管理是至关重要的,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环境保护。
因此,建立和完善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安全管理制度尤为重要。
1.日常巡检制度垃圾焚烧发电厂应建立健全的巡检制度,明确巡检人员、巡检范围以及巡检频率。
巡检人员应熟悉设备运行情况,定期检查设备的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2.应急预案和演练垃圾焚烧发电厂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应急预案应包括各种突发事故的处理流程、责任分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内容,以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响应并进行应对。
二、环境保护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运营管理应注重环境保护,减少二次污染,确保排放达标。
1.废气治理垃圾焚烧发电厂应进行良好的废气处理,使用先进的脱硫、脱硝、除尘等技术,将排放的废气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降低对大气环境的负面影响。
2.废水处理垃圾焚烧发电厂废水处理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建立科学、高效的处理系统,确保排放达到环保要求。
三、设备维护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设备维护对运营管理至关重要,只有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才能保证垃圾焚烧发电的效率和安全。
1.定期维护检修垃圾焚烧发电厂应制定设备定期维护检修的计划,确保设备在正常运行中得到及时的检修和维护。
设备维护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记录维护情况,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2.备件储备垃圾焚烧发电厂应建立备件储备制度,确保所需备件的及时供应。
备件储备应根据设备的重要程度和常见故障情况进行合理规划,以保证设备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运营监测为了保证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运营效益和环境质量,需要进行全面的运营监测。
1.运行数据采集与分析垃圾焚烧发电厂应建立运行数据采集和分析系统,定期收集和分析垃圾焚烧产生的电量、废气排放浓度、废水排放水质等相关数据,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12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投放第三章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四章源头减量与循环利用第五章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源头减量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废弃物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制度约束、习惯养成、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行政执法和经费保障,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提供相应保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工作。
鼓励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居民公约。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或者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教育、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垃圾焚烧发电厂监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ppt
《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6年01月01日起正式实施。 作为新《环保法》实施以后修改的第 一部单行环保立法,被社会各界寄予 厚望。 新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法》修 订的主要内容: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责 任制、强化大气环境监管、区域大气 污染联合防治、燃煤和能源大气污染 防治、工业污染防治、扬尘大气污染 防治和提高违法成本等方面。
《环境保护法》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从五个方面对环境监管失灵予 以了回应:建立环境保护考核 评价制度、强化环境行政管理 部门的执法权、构建多元的环 境监管主体、促使环境监管方 式的多元、推动环境监管的司 法化等。
• 新《环保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 行,该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 ”,突出以人为本,强化了政府责 任,,强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加 大了社会监督的力度。同时,新法 扩大违法规制范围,提高违法惩治 力度,将政府责任、企业责任、公 众责任有机整合,更具操作性与可 适用性。 •环境保护坚持的原则: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对三大主体的推动: •1、政府执法权:“按日计罚,查封 扣押,行政拘留”及构成犯罪的承担 刑事责任;2、企业环境违法成本大 大提高;3、公众“社会参与,全民 互动”的多元共治理念;
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 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 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 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 天气应对等内容作了规定。
继《环境保护法》修改工作之后, 涉及环境保护领域里的又一大法治 成绩。《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 客观回应了当前社会对蓝天白云的 渴求,用环境法治向大气污染宣战。 用环境法治消除“心肺之患”:强 化责任 多措并举 建立健全大气污 染综合防治新体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1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 国务院令第599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 质检总局令第115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 质检总局令第140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 建设部令第157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
垃圾电厂运行主控题库_最新修正版
最新修正版锅炉部分:1 、为什么省煤器再循环未关闭不能上水?锅炉升停炉过程中停止进水的时候,开启再循环门,使炉水在省煤器—汽包—再循环管—省煤器进口联箱—省煤器之间形成小型循环,使省煤器中的水流动,从而保护省煤器不致超温;正常运行的时候禁止开启再循环门,因为再循环管的阻力比省煤器管道阻力小,故大部分给水会通过再循环管进入汽包,省煤器管壁得不到冷却,所以再循环管主要是用来保护省煤器的,但在冷炉升炉的时候可以开启再循环门来加快上水速度,若运行中省煤器再循环门未关闭上水,由于省煤器管道的阻力要大于省煤器再循环管道的阻力,锅炉给水将直接进入汽包,而汽包此时的温度很高,被相对温度很低的给水冷却,会产生很大的热应力可能造成管子和焊缝的损坏。
2、锅炉水冷壁爆管的现象及处理措施是什么?现象:1、汽包水位迅速降低。
2、给水流量不正常的大于蒸汽流量。
3、炉膛负压不正常的减小或变正压,从检查孔、门、炉墙不严密处向外喷烟气和水蒸气,严重时听到泄漏声。
4 、排烟温度下降。
处理措施:1、立即停炉,关闭主汽阀,引风机继续运行,以排除炉内的烟气和蒸汽。
2、通知汽机,提高给水压力增加锅炉给水。
3、如损坏严重时,致使锅炉气压迅速降低,给水消耗过多,经增加给水后仍看不到汽包水位计的水位时应停止进水。
处理事故时必须保证运行炉的正常给水。
4、在炉内的蒸汽基本消失后,方可停引风机。
5、如锅炉水冷壁损坏不严重,水量损失不多,能保持汽包的正常水位,且不致很快扩大故障时(冲坏邻近管子等),可适当降低锅炉的蒸发量,维持短时间运行,尽快转移负荷或投入备用炉。
如故障炉的损坏情况继续加剧时(响声增大,漏水增大和危及邻近管子时),则应立即停炉。
3、锅炉蒸汽管道内水冲击的现象、原因及处理?现象: 1、发生强烈的响声和振动。
2、压力表指计大幅度摆动。
原因:1、送汽前没能充分的暖管和疏水。
2、锅炉满水或发生汽水共腾,蒸汽带水。
3、锅炉满水或发生汽水共腾,蒸汽带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运营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运营监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运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运营方)及其运营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方)。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特区内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的运营监管工作并监督、指导特区外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的运营监管工作。
宝安区、龙岗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的运营监管工作。
第四条监管方向运营方运营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派出监管小组,代表监管方行使监管权力。
第五条运营方只能接收处理城市生活垃圾,非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接收处理其他垃圾。
第六条运营方应保证垃圾称重计量系统正常运作,如实记录每辆垃圾运输车的进厂日期、时间、车号、垃圾来源、单位、重量等数据,并将上述数据每日报送监管小组。
垃圾称重计量的结果,应由监管小组组长和运营方授权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运营方应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垃圾称重计量系统的准确性进行一次校准检查。
监管方有权请有资质的机构对垃圾称重系统的准确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运营方应予以配合。
第七条运营方应保证整个卸料大厅的地面干净、整洁,保持垃圾料坑处于负压状态,保证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正常、有序、安全地出入卸料
大厅。
第八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过程中,焚烧炉内应处于负压燃烧状态,炉膛内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小于2秒,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5%以内,油、石灰、活性炭等耗材按国家规定添加。
第九条运营方必须对烟气、污水(含渗滤液)、恶臭污染物等进行处理并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同时做好排放记录。
第十条运营方应保证飞灰在整个厂区的所有环节内保持密封状态,并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理。
运营方自行清运炉渣的,应确保炉渣在运输全程处于密闭状态,并运送至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填埋处理或采取其它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运营方应制订对烟气、污水、恶臭污染物、噪声等的监测计划,除自行对以上项目进行例行监测外,至少每半年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一次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送给监管小组。
监管方有权请有资质的机构对上述项目进行监测,运营方应积极配合监管方的监测工作。
运营方应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至少每半年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的环境在线监测系统的准确性进行一次校准检查。
监管方有权请有资质的机构对运营方环境在线监测系统的准确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运营方应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运营方应指派人员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进行环卫保洁和厂区绿化,并落实防四害措施。
第十三条运营方应对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紧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运营方应于每年一月份将本年度的设施、设备检修计划报送至监管方,监管方批准后,运营方按照已批准的检修计划实施检修工作。
设施、设备检修计划确需变更的,须重新报监管方批准。
因检修和保养需要,特区内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报经市城市管理部门书面同意,特区外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报经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书面同意,运营方可对其采取局部关闭或整体关闭措施。
如特区外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关闭导致生活垃圾需要跨区调运处理的,其关闭措施的实施还要报经市城市管理部门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遇有危及生命安全的突发重大事件或者不可抗力时,运营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关闭部分或整个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同时必须在半小时内向监管小组口头报告,12小时内向监管方提交书面报告。
运营方应采取应急抢修措施尽快恢复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运行。
第十六条运营方应向监管方提供发电量数据、烟气排放数据、污水排放数据、炉温日变化曲线、垃圾焚烧量、主要耗材的消耗量(油、石灰、活性炭等)、炉渣和飞灰的外运量、炉渣热灼减率数据等资料。
第十七条运营方向监管方提交资料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每个工作日上午10:00时前向监管小组提交本厂前24小时的日报表;
(二)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前向监管小组提交本厂上月的月报表及本月的生产运营计划;
(三)每年度一月份第二十个工作日前向监管小组提交本厂上年度的年度报表及本年度的生产运营计划。
第十八条监管方依照《深圳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运营监管评分表》,对运营方的运营状况实施评分。
评分周期为一个自然月,一个评分周期总分为100分。
监管方对运营方在运营过程中的未满足生活垃圾处理质量要求的项目予以扣分,每扣1分则扣除该月应付给运营方的垃圾处理费的1%。
如运营方存在虚报垃圾处理量数据、虚报环境指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按规定扣分扣费外,监管方还可以进一步采取惩罚性扣分、扣费措施。
第十九条下列材料可作为监管方对运营方实施扣分的依据:
(一)权威部门、中介单位监测报告和数据;
(二)现场拍摄的照片或录像;
(三)监管人员的现场记录;
(四)运营方与监管方共同监测的结果;
(五)历史记录;
(六)其他足以证明的材料。
第二十条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前监管方与运营方双方代表对上月监管工作进行总结通报,并由监管方授权代表和运营方授权代表对上月应扣垃圾处理费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监管小组应对一个记分周期的运营情况编制月度运营监管报告,报市城市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监管小组现场发现运营方有违规行为的,可现场制止,并通知运营方联络员,双方对事件达成统一认识后,运营方需及时组织整改,并在二个工作日之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情况报送监管小组。
第二十三条特区内成立以市城市管理部门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运营监管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特区内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运营监管过程中的出现的扣费争议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
协调小组主要成员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和运营方有关人员组成。
宝安区、龙岗区各成立以本区城市管理部门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运营监管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本区范围内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运营监管过程中的出现的扣费争议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
协调小组主要成员由区城市管理部门和运营方有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监管小组及其成员要做到公正监管,遵守监管工作程序,为被监管单位保守技术与业务秘密。
监管小组成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