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案例选集20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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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索引
一、收入方面问题
转移、隐瞒运输收入、代办业务收入、劳务费管理费等其他业务收入,转移、隐瞒、少计营业外收入(包括固资清理收入)。未按权责发生制核算收入归属“五”类,利息收入归属“二”类。
二、成本费用方面问题
挤列、虚列、多计或超支挂帐、少计成本费用(包括营业外支出),应冲而未冲成本费用,无依据提取劳务费、手续费。未按规定核算大修费用。内部收费和提取专项资金年终结余挂帐。利息收入未列财务费用。
(一)多计成本费用
(二)少冲成本费用
(三)少计成本费用
三、资产方面问题
资产(不含投资、在建工程)核算和管理不规范,工程完工未及时入固,无计划购置固定资产,固资折旧计提、无形资产摊销不正确,递延资产计列手续不全,三年以上未收回债权、长期无收益投资等不良资产。
(一)固定资产
(二)债权资产
(三)其他资产
四、负债方面问题
负债包括应付福利费。负债清理不及时。
五、利润、权益方面问题
转移、隐瞒利润,未按权责发生制核算收支用或收支不配比影响损益真实性,利润分配不正确。权益类各项核算不规范。
六、投资方面问题
投资手续不完备、核算不规范,未按权益法核算控股投资,投资清理不及时,投资损失。长期投资无收益归属在“三”类。
七、基建、更改工程方面问题
基建、更改项目超计划,虚报工程量和完工。挤列建管费。工程节余处理不当。
八、工资等消费基金方面问题
无依据计提、计列工资,未通过“应付工资”科目发放工资,工资统计不完整,乱发奖金、劳务费、津贴和实物,非劳资部门管理、存放工资。
九、专项业务方面问题
凡以下业务部门发生的问题归属此类。虽在以下部门发生,但不属于该专项业务的归属在其他类别。
(一)资金结算中心
(二)代收款中心
(三)车辆处
(四)工务部门
(五)多经部门
(六)保价办
(七)自备车
十、其他方面问题
(一)会计基础
(二)税收
(三)小金库、帐外资金问题
(四)资产经营责任制指标
(五)专项基金、经费
挤占、挪用、截留建设基金、教育经费,养老保险基金、住房基金管理核算不规范。截留罚没收入款
(六)其他
未及时上缴应缴部款,未执行审计决定,经营手续不全。
汇编正文
一、收入方面问题
★隐瞒截留代办运输服务等收入
****分局收入分处截止1999年末累计少支付分局各站多经、集体企业代办运输服务等收入15 019 049.25元(其中:代办运输服务收入13 704 184.34元,“五定”班列收入1 033 522.71元,多经衡器检斤收入281 342.20元),挂列在“203应付帐款”科目中,影响了1999年度经营结果的真实性,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第十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规定。
处理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四)项“冲转有关的帐目”和第六条“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五万元以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将年末挂列203应付帐款的代办运输服务等收入15 019 049.25元,分别调整分局多经和集体企业以前年度损益,同时处以5%的罚款,罚款金额75万元上缴部审计中心。
★隐瞒截留“双优”列车加价收入
****分局收入分处截止1999年末累计少支付多经60%部分双优车加价收入4 344 984.22元,挂列在203应付帐款科目内,影响了1999年度经营结果的真实性,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第十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规定。(审计决定改为:违反了部《关于规范优质优价旅客列车财务管理的通知》(铁财[1995]49号)第四条收益分配“投资改造的列车,40%给投资局主
业用于补偿成本支出,60%给投资局作多经经营收入”的规定,影响了1999年度经营结果的真实性)
处理意见:根据《处罚规定》第五条(四)项“冲转有关的帐目”和第六条“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五万元以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将年末挂列“203应付帐款”科目的双优车加价收入4 344 984.22元调整分局多经以前年度损益,同时处以20%的罚款,罚款金额86.9万元上缴部审计中心。
★多计1999年双优车加价收入
1998年5月路局与怀化铁路总公司共同投资开行湛江至张家界(503/4次)混合双优列车,铁道部于1998年12月下达了清算定额,由于正赶上春运,拖延至1999年3月路局与怀化铁路总公司才签定了清算协议,1999年5月局财务处收入科将该项1998年5月至1999年4月双优车加价收入分别拨付主业和多经。经查,海口柳铁运输公司收到该项双优车加价收入后,将1998年5月至12月的2 092 108.17元列入了1999年度经营收入,影响了当期损益的真实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和第十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规定。
处理意见:本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六条“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五万元以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以20%的罚款,鉴于问题被查出后,能够主动认识错误并写出书面检查,以及部下达清算定额时间较晚的客观因素,依据《处罚规定》第十五条“违反财政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罚:(一)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经有关部门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的规定,免于处罚。
★专用线收入年末挂帐未列当年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