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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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学籍管理,充分调动和激励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特制定我校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一、补考与缓考

1.学生每学期因考试成绩不及格且在40分以上(含40分),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成绩一律按60分记载。

2.学生在校考试期间,原则不准缓考。在极特殊情况下,如有急性病住院者,须出示有关医院的住院诊断并由院卫生所长签字,经教务处审核、教学副院长批准方可办理缓考。对于缓考的学生,应在考试前办理完毕审批手续。考试进行中或之后申请补办缓考手续的一律无效,且按旷考处理。缓考及格成绩一律按60分记载。

3.凡进行补、缓考的学生必须按照学校的安排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

试。

一、补考与挂科

1.学生考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允许补考,重考成绩按考试所得成绩记载;补、缓、重考仍不及格者,为挂科,学校将在学生毕业前组织挂科的学生进行毕业生补考,毕业生补考及格成绩一律按60分记载。

①考试成绩低于40分者;

②考试违纪者;

③旷考(含补考旷考)者;

④对已考核课程的成绩不满意者,也可以申请重考。

三、留、降级与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留、降级:

①每学期考试成绩有四科不及格者(含考查课程);

②在校期间累计课程有六科挂科者;

③试行学分制年级学生,每学期所修得学分不足本专业标准学分40%者;

④试行学分制年级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修得学分不足本专业标准累计学分60%者。

2.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①每学期考试成绩有五科以上(含五科)不及格者(含考查课程);

②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③保留学籍超过一年者;

④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严重疾病者;

⑤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⑥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期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⑦本人自愿申请退学者;

⑧试行学分制年级学生,每学期所修得学分不足本专业标准学分20%者;

⑨试行学分制年级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修得学分不足本专业标准累计学分40%者。

3.留级学生过去所学课程的考试成绩仍做有效记载,留级学生须按一专业规定交纳留级学年学费。

4.退学学生可发给退学证明。被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被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校,凡非法滞留学校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四、毕业、结业与肄业

1.凡学校在籍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且符合毕业资格的其它审核条件者中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2.凡学校在籍学生,毕业离校时仍有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先按结业处理,毕业一年后经重考考试全部通过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经重考考试仍不合格者,按结业离校,不在换发毕业证书。

3.对学满一年,且该学年成绩考核合格的退学学生,可按肄业处理,同时发给肄业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退学的学生不发肄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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