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网络销售管理办法
网络销售管理制度范本
网络销售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网络销售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网络销售行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其网站主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标明营业执照信息。
第二章网络销售商品质量与信息披露第五条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承担质量责任,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六条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在商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标明商品的名称、价格、规格、型号、主要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方法、退换货政策等信息。
第七条网络销售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八条网络销售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权商品或者非法渠道商品。
第三章网络销售合同与支付第九条网络销售经营者与消费者建立商品或者服务交易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第十条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支付环境,确保支付过程的安全可靠。
第四章物流与售后服务第十一条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快递物流服务义务,保证商品按时、安全送达消费者。
第十二条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咨询和售后服务需求。
第五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三条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第十四条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保证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不得恶意逃避、拒绝或者拖延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网络平台销售管理制度范本
网络平台销售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网络平台销售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企业利益,提高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网络平台销售商资格认定1. 网络平台销售商必须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关的行业许可证书。
2. 网络平台销售商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稳定的销售渠道。
3. 网络平台销售商应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第三条商品质量管理1. 网络平台销售商应保证所售商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侵权、过期、变质等不合格商品。
2. 网络平台销售商应按照商品的真实情况描述商品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
3. 网络平台销售商应建立健全商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消费者权益。
第四条价格管理1. 网络平台销售商应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提高商品价格,不得进行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2. 网络平台销售商应明确标示商品价格,包括优惠折扣、优惠券等优惠措施。
3. 网络平台销售商应定期进行价格自查,确保价格信息的准确性。
第五条售后服务1. 网络平台销售商应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包括退换货、维修、咨询等。
2. 网络平台销售商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处理消费者的售后请求,确保消费者权益。
3. 网络平台销售商应建立健全售后服务记录,便于消费者查询和追溯。
第六条信息安全1. 网络平台销售商应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2. 网络平台销售商应采取有效的信息安全措施,确保交易数据的安全。
3. 网络平台销售商应定期进行信息安全检查,提高信息安全防护能力。
第七条营销行为管理1. 网络平台销售商应遵守网络营销的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夸大、误导等不正当营销行为。
2. 网络平台销售商应明确标示营销活动的规则和条件,确保消费者权益。
3. 网络平台销售商应定期进行营销行为的自查,确保营销行为的合规性。
第八条违规处理1. 网络平台销售商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平台有权采取删除商品、限制账号功能、暂停交易等处理措施。
线上销售规章制度范本简单
线上销售规章制度范本简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线上销售行为,维护公司形象,保障顾客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线上销售业务的所有员工及相关岗位。
第三条公司线上销售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务平台、社交媒体平台等。
第四条员工在进行线上销售活动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遵纪守法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将建立完善的线上销售业务管理机制,确保线上销售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六条公司将不定期对员工的线上销售行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章员工行为规范第七条员工在进行线上销售活动时,必须遵循以下行为规范:1. 不得利用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宣传欺骗消费者;2. 不得借机散布虚假信息或谣言,损害公司形象;3.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违规谋求不当收益;4. 不得利用公司资源从事个人经营活动;5. 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损害公司利益;6. 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如走私、贩卖假冒伪劣产品等;7. 不得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公司线上销售平台。
第八条员工在进行线上销售活动时,应当注意言行举止,不得恶意攻击、侮辱客户或同事,遵守行业规范,维护公司声誉。
第九条员工不得随意挪用公司资金或资源,否则将受到公司的处罚,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员工在进行线上销售活动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操作,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销售行为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将定期对员工的线上销售行为进行评估,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员工给予纠正和培训。
第十二条公司将建立完善的销售数据监控系统,对员工的线上销售数据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员工在进行线上销售活动时,必须按照公司的销售政策和流程操作,不得擅自变更或违规操作。
第十四条公司将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对顾客的投诉和建议给予及时回复和处理,确保顾客满意度。
第十五条公司将明确员工的销售目标和任务,对完成销售任务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奖励,提高员工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5.1-网络销售部管理标准要求
网络销售部管理标准要求一、宗旨1、在同等时间、同等资源下,让每个员工精准认识自己的能力。
2、网络进线的特殊性,要求我们是当下成单的高手,最差结果:第一次沟通要留下客户电话或QQ号码。
二、网络销售部人员下线标准1、每6天拉一次业绩循环;2、每次循环的最后1名下线服务,下线时间为7天(三个月后修正),服务范围:晚上打扫卫生,时间15分钟,晚7点之后达到。
3、下线打扫卫生的时间为7天,下线不能登录网络系统的时间为2天。
4、每月每位员工只能循环一次服务(打扫卫生+不登录系统),若有循环重复排名后1名的,则往前倒推;5、每月月初第一轮循环(6天)安排上月整月累计业绩排名最后1名服务(打扫卫生+不登录系统)。
总结:1、7天一次下线服务让我们更好地总结,每天要出一个话术分析总结;2、让大家争做20%的优秀员工;3、要有如履薄冰的心态,公司为每位员工提供在休息时间(4天)赶超20%优秀员工的平台机会。
4、网络部等同热线部门,资料开发向市场争取,占有市场份额。
5、网络部是企业索取市场资料的重要环节,每位成员都是最强的网络订购高手。
备注:员工在订单过程中要与客户说明,签收单后的第二天会有服务部门的老师教安装使用。
(个人不可服务教客户安装使用)三、网络销售部人员资源分配标准1、以6天一个循环,每位员工资源数量一致。
2、下发给热线人员的资源只能在手里留10天(内部互换循环)。
3、6天循环,发出额排名前20%的,第二轮循环的第一天前补前一轮循环发出订单数1倍资源。
四、网络销售部下线人员上线后资源分配标准1、数量:分配数量为下线期间总进线人均数的2倍;2、时间:下线人员上线的前一天晚上分配;3、来源:网络部下线期间未成单资源。
五、温馨提醒1、服务得让客户不好意思的前提一定是我们做人到位;2、不可给客户做点股或理财的业务;3、违反公司行为标准,下线打扫卫生,严重者开除。
(行为标准见共享栏)重点总结:根据电话中心促销政策报价,不可高报或低报。
网络销售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网络销售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网络销售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销售,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的商品或者服务销售活动。
第三条从事网络销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网络销售经营者的义务第五条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六条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店铺页面显著位置标明其营业执照信息、经营者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承担质量、安全、售后服务等责任。
第八条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九条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遵守商品广告的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
第十条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真实、公正、客观地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并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税务信息。
第三章网络销售平台的责任第十二条网络销售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网络销售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入驻平台的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核验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网络销售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审核制度,确保平台上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五条网络销售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公正、有效地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十六条网络销售平台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有关经营者的登记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等。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活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设区的市级、县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第四条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应当遵守药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依法诚信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易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遵守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等机构的作用,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药品网络销售管理第七条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应当是具备保证网络销售药品安全能力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销售其生产的中药饮片,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相关义务。
第八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
未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具体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全文《网络交易管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14年1月26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文件发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正文:----------------------------------------------------------------------------------------------------------------------------------------------------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市场治理,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
第二章网络交易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网销的管理制度
网销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网销工作,提高网销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网销信息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网销工作范围1. 网销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建设、搜索引擎推广、社交媒体营销、网上广告投放、电子邮件营销等各种网上促销推广工作。
2. 网销工作涉及的具体内容、标准和要求根据具体项目需求进行确定。
三、网销工作流程1. 确定网销目标:明确网销项目目标,包括产品销售目标、品牌传播目标等。
2. 制定网销策略:根据目标确定网销策略,包括渠道选择、内容准备、活动策划等。
3. 实施网销活动:按照计划执行网销活动,包括网站更新、广告投放、社交媒体互动等。
4. 监测网销效果:监测网销活动效果,及时调整策略,保障活动的效果和质量。
5. 结果分析:对网销活动进行总结分析,为后续网销工作提供参考。
四、网销工作规范1. 遵守法律法规:网销活动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发布虚假广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
2. 保护信息安全:对于用户信息,个人数据等敏感信息,要严格保密,做好信息安全保护。
3. 提高专业水平:网销人员要不断学习和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与网络消费者的互动沟通。
4. 定期培训:定期组织网销培训,提升员工的网销意识和技能,不断提高网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网销工作管理1. 网销部门设置:建立专职网销团队,明确职责分工,提高网销工作效率和质量。
2. 相关部门沟通:网销部门要与产品研发部门、市场部门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协调网销工作。
3. 绩效考核:建立网销绩效考核制度,根据网销目标完成情况、网销活动执行效果等指标进行绩效评估。
4. 网销问题处理:及时处理网销中出现的问题,做好问题反馈和解决工作,保障网销正常进行。
六、网销工作风险管理1. 网络安全风险:加强网络安全意识,建立安全防护措施,防范黑客攻击、系统病毒等网络安全风险。
2. 法律风险: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合规管理,确保网销活动符合法律要求,避免法律风险。
3. 资金风险:规范网销活动资金管理,避免因资金管理不善导致的风险。
网络销售平台规章制度范本
网络销售平台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销售平台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网络销售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提供商品或服务在线销售、促销、配送等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网络销售平台应当依法经营,坚守道德底线,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弘扬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四条网络销售平台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营,保持良好企业形象。
第五条网络销售平台应当依法申请工商营业执照,进行合法注册登记。
第六条网络销售平台应当对销售商品或服务进行真实、准确的描述,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夸大宣传。
第七条网络销售平台应当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制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消费者投诉问题。
第三章商品管理第八条网络销售平台应当确保销售商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销售过期商品。
第九条网络销售平台应当对销售商品的质量进行检测,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质量要求。
第十条网络销售平台应当建立健全退换货政策,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享有合法的退换货权利。
第四章服务管理第十一条网络销售平台应当提供优质的售前服务和售后服务,解答消费者疑问,解决消费者问题。
第十二条网络销售平台应当建立客服热线和在线客服系统,及时响应消费者咨询和投诉。
第十三条网络销售平台应当严格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消费者信息。
第五章责任管理第十四条网络销售平台应当对出售的商品或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推卸责任。
第十五条网络销售平台应当对自身经营活动负责,确保自身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销售平台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和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网络销售平台的监督管理,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第七章处罚与处置第十八条对于违法违规的网络销售平台,依法应当给予相应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措施。
第十九条消费者对于遭受网络销售平台的侵权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网络销售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网络销售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销售行为,促进网络销售市场的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网络上销售商品或服务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经济组织等。
第三条网络销售主体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因业务需要和发展要求,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二章网络销售业务规定第四条网络销售主体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件,开展相应经营范围内的网络销售活动。
第五条网络销售主体应当依法公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证照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第六条网络销售主体在开展网络销售活动时,应当明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价格、售后服务等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第七条网络销售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处理投诉、退换货等事宜。
第八条网络销售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商品或服务质量保证责任,对销售的商品或服务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
第九条网络销售主体应当建立完善的库存管理制度,保证商品或服务的供应,防止无货或缺货现象发生。
第十条网络销售主体应当合法获取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销售侵权商品或服务。
第三章网络销售合同管理第十一条网络销售主体应当建立完善的销售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签订、履行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网络销售主体在进行网络销售活动时,应当签订书面销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网络销售主体应当保留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相关资料,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四章网络销售价格管理第十四条网络销售主体应当依法规定,公示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不得擅自变更或欺骗消费者。
第十五条网络销售主体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不得实施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低价抢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六条网络销售主体应当建立合理的定价机制,确保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符合市场行情,不得操纵价格。
第五章网络销售广告管理第十七条网络销售主体在进行广告宣传活动时,应当遵守广告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广告或误导消费者。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
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营销管理办法
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一、概述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营销已成为企业推广和销售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了规范网络营销活动,提高活动效果和管理水平,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通过网络营销活动,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增加销售额,提高市场份额。
2. 原则:a. 合法合规:网络营销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b. 精准定位:根据产品特点和目标受众,精确定位网络营销对象和渠道。
c. 创新策略:积极探索创新的网络营销策略,提高活动吸引力和效果。
d. 数据驱动:通过数据分析和评估,持续优化网络营销活动,提高ROI(投资回报率)。
三、网络营销策略1. 品牌推广:a. 建设专业形象:通过精心设计企业官方网站和社交媒体页面,体现企业专业性和品牌价值。
b. 内容营销:提供有价值的内容,如博客、文章、视频等,吸引和留住目标受众。
c. 社交媒体:充分活用微博、微信、抖音等社交媒体平台,提升品牌曝光度和用户参与度。
2. 直播营销:a. 联合合作伙伴:与知名主播或意见领袖合作进行直播营销,扩大品牌影响力。
b. 互动体验:通过直播平台提供即时互动,与用户进行实时交流,增加用户黏性。
c. 优惠促销:结合直播活动,提供限时优惠等促销活动,刺激用户购买欲望。
3. 搜索引擎优化:a. 关键词优化:根据目标用户搜索习惯,优化网站和内容中的关键词,提高搜索排名。
b. 友好结构:优化网站结构,提供良好的用户体验和易于索引的页面。
c. 外部链接:通过优质的外部链接,提高网站权威性和曝光度。
四、网络营销管理1. 团队建设:建立专业的网络营销团队,组织人员培训和知识分享,保持团队竞争力。
2. 流程优化:制定清晰的网络营销流程,明确责任和协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
3. 数据分析:收集、分析和评估网络营销数据,为决策提供依据,优化活动效果。
4. 风险管理:及时关注行业动态和用户反馈,规避潜在的网络营销风险。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网络交易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有关市场监督管理规章对网络交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平等对待线上线下经营活动,实施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促进线上线下经营活动公平竞争、融合发展。
第五条鼓励支持成立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市场治理,鼓励支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信息共享,推动形成多方参与、协同管理、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
第二章网络交易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引言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方便,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风险。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的安全与公正,我国制定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根据办法规定,网络交易的监督管理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互联网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同承担。
其中,互联网办公室负责制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并组织实施;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则负责监督和管理本地区的网络交易活动。
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1. 监督网络交易平台的注册和备案; 2. 监督网络交易主体的合规运营; 3. 监督网络交易信息的发布和显示; 4. 监督网络交易纠纷的处理和解决。
二、网络交易平台的管理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网络交易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公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办法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 注册备案:网络交易平台必须进行注册备案,互联网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定期进行相关检查和核验; - 信息发布:网络交易平台必须对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描述,并及时更新;- 交易安全:网络交易平台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交易安全,如设立用户信用评价系统、提供纠纷解决机制等; - 风险提示:网络交易平台必须向用户提供明确的风险提示,提示用户注意交易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网络交易主体的管理网络交易主体包括网络经营者和网络消费者。
为了规范网络交易秩序,办法对网络交易主体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网络经营者的主要义务包括: 1. 合规运营:网络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并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 2. 实名认证:网络经营者应当对自己的身份进行实名认证,并提供真实的联系信息;3. 保护用户信息:网络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
网络消费者的主要权益包括: 1. 知情权:网络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包括价格、质量、售后服务等;2. 公平交易权:网络消费者有权公平交易,不受欺诈、虚假信息的影响;3. 个人信息保护权:网络消费者有权保护个人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线上销售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线上销售规章制度范本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线上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广义企业正当竞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线上销售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线上销售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商业道德,维护企业形象。
第四条本制度内容包括销售规则、售后服务、违规处理等方面。
第五条线上销售人员应接受培训并签署协议,方可从事线上销售工作。
第六条线上销售人员需遵守企业管理规定,服从上级指挥,认真履行销售工作。
第七条线上销售人员应保护客户隐私,谨慎处理个人信息,绝不泄露。
第八条线上销售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商品知识和销售技巧,提高销售效率和客户满意度。
第二章销售规则第一条线上销售人员应了解企业产品信息,能够正确有效地向客户介绍产品性能和优点。
第二条线上销售人员应将商品信息真实准确地反映在销售页面上,不得夸大其词,欺骗消费者。
第三条线上销售人员应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合适的商品推荐和解决方案。
第四条线上销售人员应及时回复客户咨询,认真对待客户提出的问题,保持友善的沟通态度。
第五条线上销售人员应遵守售后服务规定,主动跟进客户购买情况和商品使用效果,维护客户关系。
第六条线上销售人员应积极参与企业促销活动,提高销售业绩和客户满意度。
第三章售后服务第一条线上销售人员应向客户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解决客户在购买和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条线上销售人员应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纠纷,及时协调处理,维护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三条线上销售人员应实施退换货政策,保障客户权益,减少纠纷发生。
第四条线上销售人员应向客户提供商品维修和保养指导,延长商品使用寿命。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一条线上销售人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制度之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二条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欺诈销售、泄露客户隐私、恶意竞争等。
第三条违规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职处分、辞退等。
第四条经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办法
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办法是近年来我国药品监管政策的重要一环。
网络销售的方式为药品的流通带来了便利,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为了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加强对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管,国家药监局于2014年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法律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法律的背景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针对药品网络销售的专门法规。
在此之前,国家已经出台了多项药品监管政策,如《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
但由于网络销售的特殊性,这些法规并不能完全适用于网络销售领域。
因此,国家药监局在2014年发布了《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管,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
二、主要内容《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网络销售药品的资质要求网络销售药品的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内明确标注网络销售业务。
此外,企业还需具备专门的技术设施和管理人员,保证网络销售的安全和规范。
2.药品网络销售的审批要求网络销售药品必须经过国家药监局审批,获得《药品注册证书》或《药品批准文号》。
未经审批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3.网络销售药品的信息公示要求网络销售药品的企业必须在其网站上公示药品的名称、批准文号、生产企业、规格、价格、使用说明书等信息,以便公众查询和核对。
4.网络销售药品的配送和销售要求网络销售药品的企业必须采取配送和销售记录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来源可追溯和销售过程可控。
此外,企业还需建立与快递企业的合作机制,保证药品的配送安全和时效性。
5.网络销售药品的广告宣传要求网络销售药品的企业必须遵守《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药品的广告宣传,不得夸大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
三、实施效果自《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办法》发布以来,国家药监局加强了对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管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方面,网络销售药品的门槛提高了,一些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被淘汰,市场上的药品质量得到了一定的保障。
网络销售管理办法[宝典]
网络销售管理办法[宝典]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4年1月26日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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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网络销售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4年1月26日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
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十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
第二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第二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第二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协议或者规则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根据原协议或者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
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
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三十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
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一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