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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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步伐,增强学校科研创新能力与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规范科研项目的管理,依据国家、地方有关科研项目管理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项目按项目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一定程序下达的科研项目等)、横向科研项目(企事业等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等)、校内科研项目(学校科研发展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学校科研工作实行学校、专业学院(部)两级管理。科技处代表学校负责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审查与签订科研合同,组织已立项项目的检查、验收及校内联合申报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等工作。
各专业学院(部)负责组织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申报及过程管理,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及有关资料的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科研活动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外聘人员、在校学生。
第五条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按照《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科技处依据有关科研计划的项目申请通知、招标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并统一组织、集中受理。各专业学院(部)负责组织申报。
第七条项目申请人应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填写申请书,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查后,集中报送科技处。
第八条科技处对各单位上报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初审和汇总。初审合格的科研项目,经主管院长审查同意后上报。
第九条纵向科研项目的申请,由科技处代表学校统一将项目申请书按要求上报各有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组须及时到科技处备案。校内科研项目的申请,由科技处代表学校统一受理。
第十条科研项目负责人一般为我校正式编制人员。如外聘教师或外单位在我校的兼职人员作为项目的主持人申请项目,项目的申请单位和管理单位均应明确为我校,项目负责人应与所在校内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跨专业学院(部)申报的科研项目,由科技处统一组织,包括课题立项,协调拟定课题负责人,组织项目团队,规范多方职责及其经费使用办法等。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私下组织其他单位人员进行课题申报,以保证科研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凡与校外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合作单位双方应签订合作合同或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有关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经科技处审查同意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申报。
第十三条各类科研项目一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组应按批文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草拟合同文本并填写科研合同审批表(附件一)。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科技处代表学校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校内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代表学校对外签订科研合同。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签约双方负责。
第十四条科研合同一经签订,第一笔经费到校后,即纳入学校科技处统一管理,执行学校的有关管理办法。列入学校科技处统一管理的项目,将作为计算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务)评聘等的有效业绩。
第三章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使用以及项目结题验收等具体环节与过程全面负责。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合同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并遵守学校对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在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批文或计划任务(合同)书中,明确我校为合作单位的纵向科研项目,可列入纵向项目进行管理,其他情况按横向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纵向科研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批文或计划任务(合同)书中明确说明需设立子(分)项目的,在签订技术合作合同后可设立子(分)项目。其他纵向项目不设立子(分)项目。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如确因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工作调动等)需要发生变动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的申请或项目终止报告,经学校同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已经纳入学校科技处管理的项目,中途不得任意变动。如确因特殊情况,研究过程中确需变更研究内容、进度、技术指标和调整研究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科技处或通过科技处向该项目下达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按变更后的研究计划实施。无故中止项目或因责任事故未完成项目合同的,应追究项目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被中止和撤销的项目,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交回部分乃至全部研究经费。
第二十一条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重点、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每年1月初向科技处和专业学院(部)提交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含经费使用情况),科技处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抽查部分重点、重大项目。一般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每年1月初向所在专业学院(部)和科技处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总结,专业学院(部)组织抽查,并将检查情况汇总后报送科技处备案。
第四章项目的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根据科研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的要求,项目结题可以采取提交结题报告、验收、评议或鉴定的方式。科研项目的验收、鉴定和评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技处根据项目的性质,聘请
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结题、验收或鉴定意见。横向科研项目按合同规定由委托方验收结题。
第二十三条项目结题后,各项目组要及时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并及时将归档材料报送科技处。科研项目归档材料包括:
1、立项阶段的归档材料:立项申请书及批复、开题报告及调研论证材料、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书、委托书)、研究计划等。
2、研究阶段的归档材料(有下列内容的应归档):重要的原始记录、试验报告、测试报告、设计文件、图纸、关键工艺文件、计算机程序等。
3、总结验收阶段的归档材料:工作总结、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任务书中约定的成果(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成果鉴定材料、经费使用情况等。
4、成果和奖励阶段的归档材料(有下列内容的应归档):成果和奖励申报材料及审批材料、推广应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书及批复、专利及发明证书等文件。
第二十四条正常结题项目兑现学校有关奖励政策。对于专家评价意见较差或未能通过结题、验收、鉴定的项目,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引起法律纠纷的,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第五章项目成果
第二十五条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按国家有关政策处理;项目合同中另有约定者,按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