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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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1、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后上岗,严禁无证驾驶。

2、穿戴好必备的工作服和劳保用品,如:工作服,劳保鞋,劳保手套,口罩,防护眼镜。

3、应遵守厂内机动车安全规则。

4、开车前不喝酒,在行驶中左右兼顾,思想不开小差。

5、开车速度不能超过15公里/小时。

6、在叉物品时,注意其摆放的高度。在运行转弯时,务必减速行驶,以防由于惯性所叉的物品甩出。造成人员或物品损伤。

7、在叉物品时严禁超载,以防叉车受损,及叉车后部翘起造成不安全因素。

8、监督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叉车区域。如养护区域。

9、在摆放瓦架时应完全放平稳后,方可退出。严禁在未放稳时倒架退出,造成倒架事故。

10、停车后应拉紧手刹,放下叉脚,关掉电源,取出钥匙。

11、定期保养车辆,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刹车,倒后镜等)。

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在下列情况下,操作人员应发生警告信号。

(1)起重机启动后即将开动前。

(2)在起吊、下降吊物时。(汽机房桥式起重机)。

(3)吊物在吊运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员时。

(4)起重机在吊运通道上方吊物运行时。(汽机房桥式起重机)。

(5)起重机在吊运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时。

2、不准用限位器作为断电停车手段。

3、严禁吊运的货物从人头上方通过或停留,应使吊沿吊运安全通道移动。

4、起重机司机要做到“十不吊”。

(1)指挥信号不明确或违章指挥不吊。

(2)超载不吊。

(3)工件或吊物捆绑不牢不吊。

(4)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动作不灵敏、失效不吊。

(6)工具埋在地下与地面建筑物或设备有钩挂不吊。

(7)光线阴暗视线不佳不吊。

(8)菱角物件无防切割措施不吊。

(9)斜拉歪线工件不吊。

(10)危险物品(如氧气瓶、乙炔瓶)不吊。

5、起重机完毕后,应遵守的规则。

(1)应将吊钩升至接近上极限位置的高度,不准吊挂吊具、吊物(汽机房起重机)。

(2)应将抓斗放在地面上,不得在空中悬吊。

(3)将起重机小车停放在主梁远离大车沿触线的一端,不得置于跨中部位,大车应开到固定停放位置。

(4)所有控制品应回零位,将紧急开关断开,拉下保护柜刀闸。关闭操作室门后下车。

(5)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大、小车,特别是大车,应采取措施固定牢靠,以防被大风吹跑。

(6)操作工下班时,应对起重机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操作本上。

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一、为保证本单位电梯使用安全,电梯由专人负责操作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定期的检查。

二、电梯由取得有资格证书的操作工负责驾驶,其他任何人员一律不得随意驾驶。

三、在开启厅门进入轿厢之前,必须注意轿厢是否停在该楼层井道内,确认后才能进入轿厢。

四、每天开始工作前,需要空车上下试运行数次,检查所有开关及其安全装置是否正常,确保无异常后方可开动电梯。

五、使用电梯时应做到“六不”:不超长、不超重、不依靠轿门、不检修开梯、不突然换向、不轿顶放物。

六、使用电梯时应做到“六要”:上岗要持证、、开梯要关门、操作要用手、货物要放中、货物要放稳、下班要清洁。

七、使用电梯时应做到“六不开”:门关不好不开、声音异常不开、有麻电现象不开、有焦臭味不开、大量漏油不开、安全装置失效不开。

八、电梯机房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备,不得潮湿。机房禁止烟火和放置杂物。操作人员必须经常对电梯的机械、电器部分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处理。

九、电梯轿厢内、门地坎、门头等部位要经常清洁,电梯运行前和运行中,轿厢内必须打开照明和通风设备。

十、电梯运行中,不准任何人打开轿门、厅门。如发现轿、厅门打开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重新关好门后方可行车;运行中发现任何异常声音或现象,应立即停车,及时报告单位和维修保养公司,电梯未修复前,不得继续使用。

十一、电梯上下货物时要轻拿轻放,不得随意乱丢,以免损坏轿厢护壁、地板等部件。

十二、电梯不得带病运行、不得短接运行,如有异常应及时检修,排除故障。电梯停止使用、维修或进行清洁时,必须将电梯电源切断。

十三、工作结束时电梯必须降落到基站,离开电梯时应锁梯,并保管好钥匙,做到专人专管。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锅炉启动前应对受压元件、炉墙及烟风道、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及仪表,汽水管道及阀门等进行全面检查,经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启动。

2、锅炉启动前,先上水,当水位达到最低安全水位后,可点火,在此过程中应检查汽水系统各阀门的位置是否正确,省煤器的旁通烟道或循环管阀门应打开,水质应符合标准。

3、锅炉启动时应先开引风机后开鼓风机,升压应当缓慢,随时注意观察水位,压力升至0.1Mpa时应冲洗水位表。

4、正常运行时,应根据负荷的变化,适当调节给水量、给风量、给煤量,适时进行清炉,保持气压、水位和燃烧稳定。

5、每班冲洗水位表一次,排污一次,每24小时进行一次安全阀排汽试验,每班试验一次高低水位报警装置。

6、定期排污应在高水位,低负荷情况下进行,排污过程中要有专人监视水位,锅筒排污不得超过30秒,其余回路不宜超过15秒,各回路要依次进行,排污后要检查排污阀是否关严,严禁用加力杆、敲击等方法强行开启排污阀。

7、锅炉压火应在高水位时进行,压火过程中,司炉工不得离开锅炉房,并随时监视水位。

8、遇有特殊情况需做紧急停炉时,不得使炉温降低过快,从炉火熄灭到放水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炉水温度高于70℃不得放水。

9、当锅炉发生严重缺水时,应立即进行停炉,严禁向炉内上水,也不许向外排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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