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外委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外委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

外委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外委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外委施工队伍及其施工活动。

三、安全管理职责1. 项目经理:负责本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总指挥,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3. 外委施工队伍:负责本队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4.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四、安全管理措施1. 资质审查(1)外委施工队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2)对不具备资质的外委施工队伍,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

2. 安全培训(1)外委施工队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等。

3. 安全技术交底(1)施工前,项目经理应向外委施工队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

(2)外委施工队伍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交底执行,确保施工安全。

4. 安全防护措施(1)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警示标志等。

(2)外委施工队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

5. 事故处理(1)发生安全事故时,外委施工队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配合事故调查。

五、监督检查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外委施工队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2. 外委施工队伍应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奖惩1. 对严格执行本制度、安全生产表现突出的外委施工队伍,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外委施工队伍,予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取消施工资格。

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委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委托外部单位进行的外委工程,外委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维修、设备安装、建筑施工等。

第三条外委单位应当遵守本单位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四条本单位负责组织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外委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外委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报送外委工程的安全管理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工作。

第六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宣传。

第八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减少损失。

第二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外委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记录和档案,记录外委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过程。

第十一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奖惩制度,对安全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上报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协助上级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四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外委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六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员工严格按照规程操作。

第十七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确保工程施工和设备维修符合标准。

第十八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制度,对外委工程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提出有效措施。

矿业类公司管理规范之承包商、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矿业类公司管理规范之承包商、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承包商、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作者天空之影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承包商、外委工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基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企业正当权益,根据国家、行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承包商、外委工程是指以合同方式委托外来单位或公司内部各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承包生产、建设工程的施工、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和其它租赁、承包经营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经营单位的承包商、外委工程;凡在公司范围内从事或管理承包商、外委工程有关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制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承包商、外委工程负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公司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承包商、外委工程负安全监察职责;公司组织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时,将承包商、外委工程纳入检查验收范围。

第五条承包商是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责任主体(部分承包商、外委工程根据合同规定或责任分析界定归属确定安全责任主体),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所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

承包商主要负责人是所承包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

第六条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具备工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的规定,保证工程项目安全建设,依法承担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

第三章安全准入管理第七条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审查承包商的资质和能力。

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安全监察部门应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情况进行监督;重点建设项目和煤矿承包商、外委工程招投标时,安全资格审查必须经公司安环部审核,对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和能力的投标人一律取消投标资格。

外委施工队伍管理制度

外委施工队伍管理制度

外委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承包矿山采掘工程、地质勘探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施工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安监局和集团公司[2005]鲁金生函字第17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到我公司承包井巷施工、井下采掘、地质勘探等以及其他工程施工的队伍(以下简称承包施工队伍)。

第三条:凡到我公司承包施工的队伍,在招标前应主动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给矿方检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队伍不得参加竞标。

矿方严禁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企业所在地(工商注册)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

第四条:竞标取得承包施工资格后,承包施工队伍在施工准备阶段,应将本单位施工方案、作业规程、安全规章制度、管理措施、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及安全管理人员聘任文件、所有作业人员花名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提交矿安全生产部审核、备案后,方可开始施工。

审核不合格者不得开工。

取得竞标权的施工队伍不得将所竞标的工程进行转包或分包。

第五条:矿方发标和承包单位竞标后,双方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采掘、供电、排水、通风、运输及相关安全设备、设施的安装、维修、保养、变更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义务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安全管理协议签订后,由矿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施工单位各存一份,由矿方负责将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报安监局登记、备案。

第六条:各承包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单位负责人、分管副职、区(队)班(组)长和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承包工程施工队伍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各施工队伍主要负责人对本队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要求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承包商及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

承包商及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

承包商及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承包商及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我国建设事业的不断进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参加到各类建设工程中。

承包商及外来施工队伍由于技术实力的优势,承揽了越来越多的建筑工程,并带来了很多便利和经济效益。

但同样也带来了一些安全隐患,其中安全管理不到位是紧要原因之一、因此,建立承包商及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是对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的一种创新和完善。

二、相关法律法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三、承包商及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的订立要点1.明确施工安全责任制,订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承包商及外来施工队伍必需建立施工安全责任制,分清责任,明确各级负责人。

承包商及外来施工队伍还要订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向参加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学问和技能培训,以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实施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承包商及外来施工队伍需要组织现场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隐患排查,适时发觉并订立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责任人,确保现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

3.加强设备、器材的安全保护承包商及外来施工队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设备、器材的安全保护,督促使用单位、驻场监理人员确保设备、器材符合安全操作要求,确保施工现场器材设备的安全运转。

4.加强安全环保意识,加强监督管理承包商及外来施工队伍坚持安全环保原则,加强施工现场环保监督和管控,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5.落实事故应急处理方案承包商及外来施工队伍必需订立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并与当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单位沟通协调,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把握现场应急处理本领。

6.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要求承包商及外来施工队伍要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禁使用未经培训的人员进行施工作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需求。

四、结语承包商及外来施工队伍是建筑施工的紧要气力,但是也同样存在安全隐患。

建立科学、系统的承包商及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有利于降低建筑施工中的安全风险,提高施工质量,并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外委施工队安全管理制度

外委施工队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外委施工队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外委施工队,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安装、装饰、装修等施工项目。

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1. 成立外委施工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外委施工队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2. 设立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3. 施工现场设立安全员,负责现场日常安全管理。

四、安全管理职责1. 外委施工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1)负责制定外委施工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对外委施工队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外委施工队安全管理水平。

2. 安全管理人员:(1)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

(2)负责对外委施工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负责对外委施工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3. 安全员:(1)负责现场日常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2)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负责组织现场安全巡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五、安全管理措施1. 安全教育培训(1)外委施工队进场前,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施工人员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2)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检验培训效果。

2.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定期对外委施工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设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3. 安全防护措施(1)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2)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围挡、警示标志等设置,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 应急处理(1)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救援、处理等程序。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奖惩制度1. 对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表现突出的外委施工队给予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外委施工队进行处罚。

外委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外委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外委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外委工程施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

三、组织与管理1.成立外委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实施和监督执行本制度。

2.外委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3.各外委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四、资质审查与人员培训1.外委施工队伍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合格。

2.外委施工队伍人员应经过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入厂(场)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外委施工队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施工准备1.外委施工队伍在施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外委施工队伍应按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施工现场的布置、安全设施的设置等。

3.外委施工队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六、施工过程管理1.外委施工队伍应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2.外委施工队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3.外委施工队伍应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确保施工安全。

七、安全监督检查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外委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外委施工队伍应积极配合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八、事故处理1.外委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外委施工队伍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外委施工队伍应按照事故报告程序,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

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

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确保承包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施工人员和大众的身体健康,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承包商在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责任1. 承包商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

2. 承包商应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地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3. 承包商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确保其具备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4. 承包商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活动,并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四、安全控制措施1. 承包商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操作规范和安全。

2. 承包商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明确标示危险区域和警示内容。

3. 承包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4. 承包商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合理布局,确保通道畅通,并设置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1. 承包商应建立完善的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事故及时上报,并进行调查分析。

2. 承包商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援措施,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3. 承包商应对事故进行定责,并采取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六、安全培训和教育1. 承包商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承包商应邀请专业机构或个人进行安全培训,提供最新的安全知识和技术。

七、监督检查与评估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承包商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2.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八、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将依法进行相应调整。

承包商(外委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办法

承包商(外委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办法

承包商(外委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办法一、对业主单位安全管理的规定第一条:必须明确并落实外委队伍安全管理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

企业要按照“谁发包、谁监管,谁用工、谁负责”的要求,严格外委队伍选择、入场(厂)管理、过程监管、后评价每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明确并落实安全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和招标部门、项目管理部门、施工管理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以及项目属地(单位或中心或车间)的管理责任。

严禁出现外委队伍的安全管理职责不清、关键作业环节监管失控、安全和质量验收流于形式等情况。

属地单位每日对施工项目(检修项目)进行安全检查,业务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每周对施工项目(检修项目)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条:必须有专人每天对外委人员进出厂情况进行检查,严格外委人员准入管理,杜绝未履行入场(厂)审批手续人员进厂。

企业必须有专人对外委人员进出场(厂)情况进行检查登记,重点检查外委人员是否履行入厂手续、持证上岗、人证一致、健康状况和心理状态,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安全员是否依规配置、上岗到位,外委队伍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是否未经业主批准擅自变更、离场(厂)。

第三条必须有专人对外委队伍使用的工器具进行检查。

严格外委队伍施工机械设备和工器具进场(厂)的管理,做到入场(厂)时百分之百检查、百分之百建立台帐,杜绝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工器具进场(厂)。

业务管理部门必须有专人检查外委队伍的班组是否按作业方案规定配齐所需工器具;每月检查各班组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工器具使用情况,是否定期检验、试验,是否使用不合格工器具、不正确使用工器具,特种设备是否配有许用标识并置于明显位置,自制工器具是否进行计算并进行荷载试验和评估。

安监部门每月对工器具、特种设备按规范要求配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必须严格执行工艺交出确认制度。

制定科学合理的装置能量隔离和置换方案并确保落实,中心(车间)工艺技术员、设备技术员对每处工艺交出点进行联合检查,确保作业环境满足防着火、防爆炸、防中毒、防室息等要求;严禁能量隔离不到位、化工品置换不彻底情况下的作业,生产部门、机动部门每周进行抽查,安监部门每周进行监督检查。

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0号)、《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艺设备变更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

第二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避免因外委施工单位在公司施工期间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并因此带来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注:外委施工单位是指公司使用的建筑工程队、设备安装工程队、技术改造工程队、防腐、保温等工程队伍。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各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对承包商管理的有关规定,各自职责认真履行对公司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外委施工单位应对承包的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施工负全面1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其平安施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每项平安施工项目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公司工程部负责独立工程项目的安全综合管理。

负责对外委施工单位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作业安全的全面管理。

第七条公司平安部负责对外来施工项目举行平安综合羁系。

1、审查各项资质,建立外委施工单位的人员、资质等台账。

(1)施工单位有关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业绩介绍等资质复印件。

(2)施工单位现场人员资质:项目经理资格证、特殊工种人员作业证(电工类作业证、焊工类作业证、油漆类作业证、高空类作业证及其它类作业证等)的复印件。

(若是复训人员,需将复训审核日期一页一同复印在资格证下方,以证明特种作业证的有效性)(3)施工单位项目构造机构、专(兼)职平安员相关资质等复印件。

注:公司资质可只带复印件,人员资质带原件、复印件。

所有资质复印件上必须盖施工单位公章,可标注XXX专用等证明。

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包括正式签订合同进行合作的单位和临时外聘的单位。

第三条安全管理目标: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减少安全风险,保障员工安全。

第四条安全管理原则:科学预防、综合治理、严格管理、依法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外委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确保每一项工作都按照安全标准和要求进行。

第六条外委单位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估外委工程的安全环境,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七条外委单位要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员工熟悉应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条外委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严格按照报告程序和时间节点上报事故信息,并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外委单位要对每一项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外委单位要按照安全标准和规范进行现场布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设备,确保员工和施工人员遵守安全规定。

第十一条外委单位要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建立严格的进出管理制度,监控人员和物资的进出。

第十二条外委单位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视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外委单位要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安全器具,如防护网、安全带等,确保员工在施工中的安全。

第四章外协单位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外协单位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范,按照外委单位的安全要求进行工作。

第十五条外协单位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外委工程的安全管理,并与外委单位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

第十六条外协单位要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员工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安全设备和器具。

外委施工单位、劳务用工及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外委施工单位、劳务用工及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外委施工单位、劳务用工及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一、目的为保证生产经营和基建工程的安全顺利进行,切实加强外委施工单位和劳务用工及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实现公司长期安全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使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潍坊特钢有限公司所属生产、建设、改建、扩建等过程中,施工队伍及劳务用工、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

三、术语和定义1、外委施工单位指具有法人资质的施工单位。

2、劳务工指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通过签订劳务用工协议,从公司外部有资质的劳务书册单位引入劳动力,安排从事劳务性工作并支付劳务费用的用工形式。

如: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承包协议用工、季节性临时用工等。

3、外来人员指经有关部门介绍来各单位参观、学习、实习等人员。

四、管理职责1、公司对外委施工队伍按照“证照齐全、合法有效,责任明确、管理到位”的原则进行安全管理,“谁发包、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工程发包单位负责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专职安全员资质及安全保证体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招标办负责对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外委施工单位的所有资质进行审核。

3、工程所在单位具体负责外委施工单位和劳务用工、外来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

4、各单位安环科负责为外来单位的人员办理入场手续。

5、公司生产安全处负责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进行备案发证工作。

五、管理内容(一)、公司对外委施工单位实行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根据国务院2004年1月9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文件中第18条“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要求,经甲方、乙方单位协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交纳一定的安全保证金,或由发包方负责在工程预付款中提取,施工安全保证金的交纳及扣除办法如下:1、工程总价在5万元以下的,交纳安全风险保证金为5000元人民币。

外委(委外)单位(承包商)安全管理与处罚办法

外委(委外)单位(承包商)安全管理与处罚办法

XXX集团标准化管理体系文件外委(委外)单位(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与处罚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委外单位(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 (2)第三章委外单位(承包商)安全资质 (5)第四章委外单位(承包商)的安全评审 (6)第五章施工作业管理 (10)第六章罚则 (11)第七章附则 (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委外单位(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施工作业安全,避免委外单位(承包商)在公司范围内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和污染,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委外单位(承包商)是指参加公司工程项目建设、安装以及设备设施检修、维修、抢修等活动的施工、检修、安装、监理等单位。

本办法中的“潜在委外单位(承包商)”,是指参加公司工程项目招议标、但尚未确定是否中标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对委外单位(承包商)的选择、安全监督管理和评价。

第四条委外单位(承包商)所属人员在公司施工作业期间,除遵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遵守公司《机动车辆和外来人员管理规定》。

第五条当公司发生紧急事件、启动应急响应程序,须临时聘请委外单位(承包商)参与应急救援及抢险等相关作业活动时,经公司领导或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可直接参与应急救援及抢险作业活动。

第二章委外单位(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第六条施工管理单位(设备部、项目部等)职责:1.负责在发布招议标文件时告知公司对委外单位(承包商)的安全资质要求。

2.负责与委外单位(承包商)签订承包合同。

3.负责对委外单位(承包商)在公司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

4.负责组织、督促或参加委外单位(承包商)在公司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负责对委外单位(承包商)在公司施工期间的安全业绩考核。

6.负责组织委外单位(承包商)所属人员入厂前安全培训。

7.负责委外单位(承包商)施工方案的审查;负责委外单位(承包商)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初审。

8.负责对委外单位(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和现场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外委外协安全管理制度

外委外协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公司对外委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外委外协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承包商、供应商、服务提供商等。

三、安全管理职责1. 公司安全管理职责(1)建立健全外委外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2)对外委外协单位进行安全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3)对外委外协单位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

(4)定期对外委外协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5)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救援,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2. 外委外协单位安全管理职责(1)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3)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4)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5)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配合公司进行调查处理。

四、安全管理措施1. 安全审查(1)对外委外协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2)审查外委外协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

(3)审查外委外协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质。

2. 安全培训(1)对外委外协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使其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2)定期组织外委外协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

3. 安全检查(1)定期对外委外协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外委外协单位限期整改。

(3)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确保整改到位。

4. 安全事故处理(1)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

(3)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做好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提出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责任分工1.承包商负责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业主单位负责为外委施工单位提供相应的安全指导和培训,确保施工现场符合安全要求。

3.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提出安全问题并督促改进。

三、安全责任1.承包商负责编制施工安全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保证施工队伍的安全。

2.承包商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

3.业主单位负责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要求承包商进行整改。

4.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队伍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立即报告并督促改正。

四、安全措施1.施工现场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施工区域、危险区域等,方便人员识别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护网、安全帽、安全绳等,确保人员的人身安全。

3.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在没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电焊等危险作业。

4.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五、事故应急处理1.施工现场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相关责任单位,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保障伤员的安全和及时救治。

2.承包商应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督促承包商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改进意见,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六、经济处罚1.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承包商,可以视情节轻重进行经济处罚,并要求其整改。

2.对于造成严重事故或重大损失的承包商,可以终止其合同,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其他1.承包商应密切关注安全技术的发展,及时采用新的安全措施和装备,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水平。

2.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培训和指导工作,确保施工队伍的安全。

外委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外委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外委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施工队伍的安全,维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安全责任1.项目经理负责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制定安全计划、安全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

2.施工队长负责具体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规定,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3.每个施工人员都有安全责任,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配合安全管理工作,同时有权利提出安全意见和建议。

三、安全培训1.施工队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包括施工安全、应急处理、危险识别和预防等内容。

2.新入职员工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定期组织安全教育活动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四、施工现场管理1.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鞋和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2.施工现场必须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示出危险区域和禁止区域。

3.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整洁,避免杂物堆积和安全隐患。

五、作业安全1.进入高处作业和需要使用临时搭设设备的地方,必须进行专项培训,严守操作规程,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

2.在危险环境和有害物质操作时,必须戴好相应的防护装备,做好防护措施。

3.严禁未经许可进行非法操作和超负荷作业,严禁无证上岗和无技术人员操作的行为。

六、应急处理1.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应急设备和急救药箱,并设置应急通道和疏散指示。

2.施工队伍必须有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做好各类紧急情况的应对。

3.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保护好现场,报告相关部门,并做好相应记录。

七、事故报告与处理1.发生事故或危险情况时,必须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并采取措施遏制事态扩大。

2.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对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罚,对主观恶意造成事故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督促检查和奖惩措施1.项目经理和施工队长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随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2号--承包施工队安全管理办法

22号--承包施工队安全管理办法

伊新煤字【2013】22号伊犁新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施工队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目的为切实加强承包施工队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矿井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建立承包施工队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最大限度的降低施工过程中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目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伊犁新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各类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团体和个人(包括矿建、土建、机电安装及其它工程施工队伍);本办法是承包施工队员工安全教育、安全检查考核、分析事故、追究责任的依据。

三、承包队伍安全管理原则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本着“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管理工作----------------------------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体制,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二章承包施工队资质管理一、承包施工队应具备的施工资质和能力1、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承包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

承包施工队施工资质必须齐全有效,且达到一级及以上。

承包施工队必须证件齐全,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建设工程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进疆备案证》,以及《项目部组成人员任命书》、《管理人员资格证》等,并经审查和验证,方能签订《承包工程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

2、各承包施工队必须实行安全生产合同化管理,并明确承包方与发包方双方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严密界定各自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3、各承包施工队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驻地代表人依法对承包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保证承包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外委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定

外委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定

外委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委施工队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山东省承包非煤矿矿山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焦家金矿矿区内承揽井巷掘进、井下开采等工程(以下简称采掘工程)施工的企业。

第三条承揽焦家金矿采掘施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来采掘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外来采掘企业及其外来采掘企业的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外来采掘企业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项目部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及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遵守焦家金矿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接受焦家金矿的安全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项目部负责人必须有采掘施工企业的委任书或任命文件。

第八条项目部在安全管理上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按规定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四)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五)招收的新职工下井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及格后,由老职工带领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和培训;每年对所有从业人员至少进行20h的安全教育,每年至少考核两次;各种教育培训必须记录在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六)必须建立项目经理、分管副职、各部门及各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部必须与各部门、施工分队、班组及从业人员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七)必须制定安全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爆破管理制度、交接班及值班制度、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并做好各种记录;(八)必须制定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采掘作业必须制定作业规程并由安全环保部审核批复后实施; (九)制定的技术方案、安全措施等技术规定,必须由安全环保部等有关部门审核并备案。

承包商及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

承包商及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

承包商及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承包商及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为了保证工地施工现场的安全,削减施工中的事故发生,特订立承包商及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部承包商和外来施工队伍,旨在规范工作,保障员工安全。

一、安全责任1.全部承包商和外来施工队伍应有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

2.全部承包商和外来施工队伍须在现场负责人引导下,完善的排出不安全作业流程,适时发觉和排出安全隐患。

3.全部承包商和外来施工队伍应对施工中显现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适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二、施工前准备1.全部承包商和外来施工队伍进入现场前,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测,排出安全隐患。

2.任何工作或操作都需在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始施工。

3.全部承包商和外来施工队伍人员进入现场前,须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了解施工现场规定和安全要求。

三、施工现场安全要求1.全部承包商和外来施工队伍必需执行相关规定,穿戴防护用具,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2.各种施工设备要求符合标准,经过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施工现场必需维护清洁,确保通道畅通,材料整齐有序,避开杂物聚积。

4.严格保管现场施工设备和材料,防止盗窃和火灾。

5.任何人员不得任意进入施工区域,如需进入施工区域,必需有相关人员的授权和陪伴。

四、安全检查1.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由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和职业卫生人员进行。

2.现场安全检查要求每日进行,确保全部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3.发觉安全隐患,应当立刻实行措施,适时解决安全隐患,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五、安全记录1.对于全部的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应记录在册,下一步应实行哪些措施进行解决,以及解决的时间和结果。

2.安全隐患问题解决后,必需适时反馈给相关人员,确保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3.对于全部施工人员的损害事故和财产损失,应当进行记录和报告,适时处理。

以上为承包商及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为了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规范施工,确保施工顺当进行,全部承包商和外来施工队伍必需遵守相关规定,并做好安全防备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顺畅进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承包商(外委施工队伍)
安全管理办法
一、对业主单位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必须明确并落实外委队伍安全管理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

企业要按照“谁发包、谁监管,谁用工、谁负责”的要求,严格外委队伍选择、入场(厂)管理、过程监管、后评价每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明确并落实安全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和招标部门、项目管理部门、施工管理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以及项目属地(单位或中心或车间)的管理责任。

严禁出现外委队伍的安全管理职责不清、关键作业环节监管失控、安全和质量验收流于形式等情况。

属地单位每日对施工项目(检修项目)进行安全检查,业务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每周对施工项目(检修项目)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条:必须有专人每天对外委人员进出厂情况进行检查,严格外委人员准入管理,杜绝未履行入场(厂)审批手续人员进厂。

企业必须有专人对外委人员进出场(厂)情况进行检查登记,重点检查外委人员是否履行入厂手续、持证上岗、人证一致、健康状况和心理状态,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安全员是否依规配置、上岗到位,外委队伍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是否未经业主批准擅自变更、离场(厂)。

第三条必须有专人对外委队伍使用的工器具进行检查。

严格外委队伍施工机械设备和工器具进场(厂)的管理,做到入场(厂)时百分之百检查、百分之百建立台帐,杜绝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工器具进场(厂)。

业务管理部门必须有专人检查外委队伍的班组是否按作业方案规定配齐所需工器具;每月检查各班组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工器具使用情况,是否定期检验、试验,是否使用不合格工器具、不正确使用工器具,特种设备是否配有许用标识并置于明显位置,自制工器具是否进行计算并进行荷载试验和评估。

安监部门每月对工器具、特种设备按规范要求配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必须严格执行工艺交出确认制度。

制定科学合理的装置能量隔离和置换方案并确保落实,中心(车间)工艺技术员、设备技术员对每处工艺交出点进行联合检查,确保作业环境满足防着火、防爆炸、防中毒、防室息等要求;严禁能量隔离不到位、化工品置换不彻底情况下的作业,生产部门、机动部门每周进行抽查,安监部门每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必须加强进入受限空问作业的安全管理。

受限空问作业做到能量隔离彻底、通风置换有效、检测分析合格、防护措施到位。

在每个作业场所必须安装安全视频监视系统和危险气体实时监测系统,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行全程监控;严禁无监视监测情况下的许可作业。

项目或中心(车问)
工艺技术员、设备技术员、安全员对每个受限空间作业点进行联合检查,生产部门、机动部门每周进行抽查,安监部门每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必须由专人在作业前对已办理作业票进行全面审核。

重点检查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射线作业等特殊作业许可和岗位标准作业流程是否满足要求,制定的安全措施是否全面、有效,安全措施是否全部落实;检查特殊作业许可证是否存在代签情况,作业人、监护人、作业负责人、签发人资格能力是否符合要求,作业许可相关人员是否现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等。

第七条必须有专人对每个作业现场进行监管。

重点检查外委队伍班前会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是否严格落实安全风险预控措施,是否落实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射线作业等特殊作业的专项安全措施,是否超时间、超范围作业、违章作业、擅自变更作业方案和人员。

业务部门每天检查违章作业、无票证作业、作业人员冒名顶替等情况。

安监部门每周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八条必须有专人对外委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严格检查外委人员入厂三级教育培训情况,重点检查培训及考试的内容,形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代考现象,必须有专
人每半月参加外委队伍班组安全活动,对政策法规、上级要求、安全规章、技术要求进行宣讲,并指导其开展安全作业、岗位技能、应急处置等教育培训工作,必须有专人每月对特种作业人员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安监部门每月通过查看记录、现场考问、组织考试等形式对教育培训效果进行检查评估。

第九条必须有专人每周对外委队伍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外委队伍各班组是否配齐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护目镜、耳罩(塞)等劳动保护用品,是否有效合格、正确使用;检查安全网、安全绳、安全通道、安全围栏等安全防护设施是否按规定配置使用,涉及动火、受限空间、高处、抽堵盲板、射线、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的班组是否按规定配置防烫伤、防酸碱、防射线等工作服、空气呼吸器、个人剂量检测器等专用劳动保护用品。

安监部门每月进行安全督查。

第十条必须有专人每月对外委队伍班组应急管理进行检查。

检查外委队伍每个班组应急预案和月度演练方案编制情况,有专人参加外委队伍每月的应急演练,并提出评价、改进要求。

重点检查演练方案是否围绕作业现场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窒息中毒、火灾等事件进行编制并按方案开展演练、是否班组全员参加演练。

安监部门每月对应急演练效果进行检查、评价、通报。

第十一条必须有专人每天对外委项目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每天检查监理人员在作业现场上岗到位情况,重点检查监理人员作业旁站、签证验收、质量监督、进出作业现场时间等履职情况,隐蔽工程、关键工序、特殊作业等现场监督情况,审查施工(作业)专项方案等工作情况。

项目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每月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评价监理人员数量和资质能力等方面是否满足工作要求,将不符合要求的监理人员及时清退出厂,严重失责的人员和单位列入黑名单。

第十二条必须把外委队伍按照业主单位所属单位进行管理。

对外委队伍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部署、统一考核。

企业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需外委队伍参加,必须通知其负责人参会。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必须每月听取外委队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企业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生产领导每季度参加一次外委队伍班组安全活动。

必须明确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外委队伍按本企业标准开展班组建设,按本企业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保障体系,贯彻执行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必须把外委队伍统一纳入企业月度、季度、年度考核,每年或每个项目结束后必须对外委队伍安全绩效进行评价,以作为外委队伍选择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严格违规问责。

对违反本规定发生事故的企业相关领导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加重处理。

二、对承包商(外委队伍)外委队伍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严禁转包、违法分包。

不得分包主体工程;不得使用无资质能力的分包单位;不得使用无劳务合同或无资质能力的作业人员。

第二条严禁压减、挪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用于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采购、更新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施工组织过程中不得降低安全防护标准。

第三条严禁擅自调整关键岗位人员。

未经业主单位批准,项目负责人、技术管理人员不得变更、不得离场(厂)。

第四条严禁配备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品。

安全防护用品无有效合格证、未经业主单位验收合格,不得使用。

第五条严禁使用不合格机具设备。

未提供特种设备、施工机械、器具合格证和未经业主单位验收合格,不得使用。

第六条严禁超能力施工作业。

未经业主单位批准,不得擅自压缩工期,不得变更施工计划,不得降低作业标准,不得变更作业流程。

第七条严禁无风险预控作业。

未经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制定岗位标准作业流程和风险辩识预控卡,不得作业。

第八条严禁无许可证作业。

未制定专项方案及安全措
施,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不得开展特殊作业。

第九条严禁无监护作业。

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射线作业等特殊作业必须配置“双监护”人员,业主单位监护人不到场不得作业。

第十条严禁无应急措施作业,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置应急救援器材,设置应急救援通讯及联络系统,严禁应急救援措施未落实情况下的作业。

第十一条严格监督检查,外委队伍违反本规定的,对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更换项目负责人;外委队伍发生死亡事故或安全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列入黑名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