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服工作服及劳保用品发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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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作服及劳保用品发放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工作服及劳保用品的制作、发放、领用工作规范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工作服的制作标准及款式设计由公共关系部负责制订,报营销总监审核,由总经理批准施行。

第三条公司工作服的发放标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报行管总监审核,由总经理批准施行。

第四条公司员工的劳保用品发放种类及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司员工的工作服及劳保用品一律由总务部控制发放,并办理领用手续。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工作服发放标准

第七条管理岗工作人员所发放的西装,3年发放一次,不回收。如有调离公司或调出本岗位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穿用不满一年者,按40%交服装工本费。

(二)穿用满一年不满二年者,按20%交服装工本费。

(三)穿用满二年不满三年者,按10%交服装工本费。

第八条管理岗工作人员及工作岗工作人员所发放的内衣,包括:衬衣、秋衣、秋裤,3年发放一次,不回收。如有调离公司或调出本岗位者,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穿用不满一年者,按40%交购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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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穿用满一年不满二年者,按20%交购置费。

(三)穿用满二年不满三年者,按10%交购置费。

第九条车间工作鞋为2年发放一次,每人3双,不回收。如有调离公司或调出本岗位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穿用不满一年者,按40%交购置费。

(二)穿用满一年不满二年者,按20%交购置费。

第十条其他部门员工的工作服,因调离公司或调出本岗位,一律交回总务部。

第三章领用程序

第十一条由领用人填写领用单,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经人力资源部核查后,由总务部审批发放。

第十二条新员工必须凭录用通知单,依第十一条规定领用。

第十三条员工上岗必须着工作服,违者罚款()元。

第十四条着工作服必须保持整齐洁净,检查人员有权要求违反者更换。不服从者,罚款()元。

第十五条第十三、十四条罚款均上交总务部。

第十六条工作服丢失者,必须到总务部办理报失手续并以成本价重新购买。

第十七条因岗位调换者,其工作服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总务部制订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总务部和人力资源部安排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条本规定经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自行终止,与本规定有抵触的规定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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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随时修订。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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