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在暂停施工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工程项目停工制度
工程项目停工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停工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承接的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各类工程。
三、停工条件1. 当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必须立即停工整改,直至隐患排除。
2. 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影响,需暂停施工。
3. 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和设备,导致工程质量无法保证时,应立即停工。
4. 环保部门检查发现施工活动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破坏,要求停工整治的,应立即执行。
5. 其他依法应当停工的情形。
四、停工程序1. 发现需要停工的情形时,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2. 公司管理层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作出是否停工的决定,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3. 决定停工后,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编制停工计划,明确停工时间、范围、原因及整改措施等内容,并报公司管理层审批。
4. 停工计划经审批通过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相关政府部门,并在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停工通知。
五、停工期间的管理1. 停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设备、材料被盗或损坏。
2. 施工单位应对现场进行封闭管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3. 施工单位应利用停工期间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查找问题并制定整改方案。
4. 对于因停工造成的损失,施工单位应及时与建设单位、保险公司等相关方协商解决。
六、复工条件1. 安全隐患已排除,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复查。
2. 环保问题已整改到位,并获得环保部门的书面同意。
3. 质量问题已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整改完毕,并通过监理单位的验收。
4. 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均已满足。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解释。
南京暂停工程施工
南京暂停工程施工近年来,南京市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城市面貌日新月异。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一些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如无证施工、安全事故等。
为了规范施工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南京市相关部门对部分施工项目进行了暂停施工的措施。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南京暂停工程施工的原因及其影响。
首先,无证施工是导致南京市暂停工程施工的主要原因之一。
根据参考信息[1],雅居乐南京G33地块涉嫌无证施工,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建设许可证,因此被责令停工。
无证施工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而且容易导致施工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南京市相关部门对涉嫌无证施工的项目进行了暂停施工的处理,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其次,安全事故也是南京市暂停工程施工的重要原因。
根据参考信息[2],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南京地铁5号线工程土建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导致该公司在江苏省内暂停承揽新项目。
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给施工人员带来伤害,还可能对周边环境和市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南京市相关部门采取了暂停施工的措施,对相关企业和项目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施工安全。
此外,施工过程中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也是南京市暂停工程施工的原因之一。
根据参考信息[4],南京市某小区附近的市政工程施工导致居民房屋开裂,噪声和震动严重影响居民生活。
为了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南京市相关部门对涉及居民投诉的施工项目进行了暂停施工的处理,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减轻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
南京暂停工程施工的措施对相关企业和项目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对于涉嫌无证施工的项目,暂停施工为企业提供了一次反思和整改的机会。
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施工合法合规。
其次,对于发生安全事故的项目,暂停施工有助于企业深入排查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最后,对于涉及居民投诉的项目,暂停施工有助于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减轻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
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模版
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为保障工程安全、高效复工提供指导。
二、停工原因及程序2. 工程停工可因以下原因之一发生:2.1 突发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2.2 人力不足导致工地无法正常施工;2.3 资金等外部原因导致工程无法继续进行;2.4 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工程停工情况。
3. 发生停工情况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备,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3.1 记录停工时间、原因和影响,并及时通知相关责任方;3.2 根据情况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范和处置;3.3 向相关部门提交停工报告,并按要求配合开展相关调查。
三、停工期间管理4. 工程停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做到以下几点:4.1 加强现场安全巡查,确保工地安全无事故发生;4.2 妥善保管现场设备、材料和施工资料,防止丢失或损坏;4.3 建立健全停工期间的人员管理制度,确保人员按时归队;4.4 加强与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方面的沟通与协调。
四、复工程序及管理5. 工程复工应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5.1 提前与相关责任方进行沟通,协商复工时间和措施;5.2 制定复工计划,明确复工范围、要求和时限;5.3 对停工期间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无损;5.4 安排人员按照复工计划进行施工,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5.5 提交复工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复工期间管理6. 工程复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做到以下几点:6.1 严格按复工计划进行施工,确保进度和质量;6.2 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6.3 加强现场管理,合理布置材料和设备,确保施工顺利进行;6.4 加强与相关方面的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6.5 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处罚措施7. 如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将依法给予以下处罚措施:7.1 警告或责令改正;7.2 暂停施工资格;7.3 拒绝接受新的工程项目;7.4 追究法律责任。
工程开工、暂停、复工的管理制度范文
工程开工、暂停、复工的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建设工程层出不穷。
为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有序推进,需要制定一套有效的工程开工、暂停、复工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重点介绍这一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二、工程开工管理制度1. 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1)准备完善的规划和设计文件,明确工程范围、进度、质量要求等;(2)办理土地、用地手续,确保项目能够合法进行;(3)开展项目前的环境评估和风险评估,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4)确定工程开工的具体日期,并提前通知相关方。
2. 工程开工的程序(1)召开开工仪式,邀请相关领导和项目参与人员参加;(2)由工程负责人向全体参与人员介绍项目背景、目标和计划,并强调安全第一的原则;(3)组织人员进行法定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每个人了解自己的责任和义务;(4)制定项目开工的安全计划和组织方案,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具体工作内容;(5)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确保施工场地符合要求。
3. 工程开工后的管理要求(1)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2)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3)加强质量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工程质量;(4)加强工期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计划,确保工程按时完成;(5)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及时解决工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工程暂停管理制度1. 工程暂停的原因和形式(1)工程暂停的原因有很多,如资金问题、环境问题、法律问题等;(2)工程暂停的形式可以是部分暂停或整体暂停,具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2. 工程暂停的程序(1)发现工程需要暂停时,及时向负责人报告,并提出具体的暂停原因;(2)负责人审核并决策是否暂停工程,如决定暂停,则发布暂停通知;(3)暂停通知中应包含暂停的原因、暂停的时间和暂停后的工作计划。
3. 工程暂停的管理要求(1)建立健全的暂停管理机制,明确暂停的流程和责任分工;(2)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工程暂停后的资源调整和项目调整;(3)做好工程暂停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施工场地的安全;(4)建立沟通渠道,保持与相关单位的及时沟通,解决问题。
工程暂停施工时间(3篇)
第1篇尊敬的业主、合作伙伴及社会各界人士:近日,我司承建的XX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及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现决定暂停施工。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暂停施工原因1. 不可抗力因素:近期我国部分地区连续降雨,给施工现场带来严重影响,导致部分施工设备受损,施工进度受阻。
2. 政策调整: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要求,我司对工程项目进行了调整,暂停部分施工内容。
二、暂停施工时间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我司决定暂停施工时间为:自2021年X月X日起,暂停施工时间为X个月。
具体恢复施工时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各界公布。
三、暂停施工期间的工作安排1.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暂停施工期间,我司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确保无安全隐患。
2. 开展工程资料整理工作。
暂停施工期间,我司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为恢复施工提供有力保障。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暂停施工期间,我司将积极与政府部门、业主及合作伙伴保持密切沟通,共同商讨恢复施工事宜。
四、对业主及合作伙伴的影响1. 工程延期交付:由于暂停施工,工程延期交付在所难免。
我司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支付违约金,并尽力缩短延期时间。
2. 合作伙伴利益受损:暂停施工将对合作伙伴的利益造成一定影响。
我司将积极与合作伙伴协商,共同寻求解决方案。
五、恢复施工后的工作安排1. 恢复施工前,我司将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符合施工要求。
2. 恢复施工后,我司将加大人力、物力投入,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3. 加强与业主、合作伙伴的沟通,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我司将始终坚持以质量为本、安全为天的原则,全力以赴推进工程项目。
在此期间,敬请广大业主、合作伙伴及社会各界人士予以理解和支持。
如有疑问,请随时与我司联系。
联系方式:电话:XXX-XXXX-XXXX邮箱:*************敬请关注我司官方公告,我们将第一时间公布恢复施工时间及相关事宜。
工程停止多久可以解除合同
工程停止多久可以解除合同我们需要明确工程暂停的原因。
通常情况下,工程暂停可能是由于资金问题、设计变更、施工质量问题、不可抗力事件等引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我们来探讨工程暂停的时间问题。
在实际工程管理中,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时间表来规定工程暂停多久可以解除合同。
这通常取决于合同双方的约定以及具体情况。
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暂停时间限制和解除条件,那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那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在实践中,如果工程暂停时间过长,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那么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
具体来说,如果工程暂停达到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为具备了解除合同的条件:1. 暂停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最长期限;2. 暂停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完成,且延期对合同目的实现造成根本性影响;3. 暂停使得继续履行合同变得毫无意义,或者成本大幅增加,对一方造成严重不公。
在实际操作中,解除合同前,建议采取以下步骤:1. 双方协商: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看是否能够找到恢复工程或者调整合同条款的解决方案。
2. 发出通知:如果协商无果,受影响方应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说明解除的理由。
3. 法律途径:如果对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解除合同是一个严肃的法律行为,不仅涉及到经济损失,还可能影响到企业的信誉。
因此,在决定解除合同之前,务必要慎重考虑,并尽可能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工程暂停多久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答案,需要结合合同条款和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遵循法律规定,合理运用协商、通知等手段,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因大风暂停施工合同责任
因大风暂停施工合同责任一、背景及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建设日新月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大风作为一种自然灾害,对建筑施工安全产生严重影响。
在风力较大时,为确保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往往需要暂停施工。
那么,在因大风暂停施工的情况下,合同责任如何划分?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实践操作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合同的履行受到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大风作为一种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范畴。
在风力较大时,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施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施工安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当遇到大风等自然灾害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承担违约责任。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三、合同条款分析在建筑施工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合同履行困难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大风作为一种不可抗力因素,施工单位在遇到大风天气时暂停施工,符合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
四、实践操作分析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当遇到大风天气时,施工单位会根据天气预报和当地气象部门的通知,及时暂停施工。
在此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同时,施工单位还需要向建设单位报告暂停施工的情况,并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责任。
建筑工程停复工制度
建筑工程停复工制度一、目的和原则制定本制度旨在明确建筑工程停复工的条件、程序和责任,确保工程在遇到特殊情况时能够及时、有序地暂停或恢复施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影响。
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在停复工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本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相关的管理部门。
三、停工条件1. 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需要立即停止施工的。
2. 施工现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需要立即整改的。
3. 施工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行业标准,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工的。
4. 其他需要暂停施工的特殊情况。
四、复工条件1. 不可抗力因素消失,施工现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 安全隐患已经排除,并通过相关部门复查合格的。
3. 完成整改任务,经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
4. 其他符合复工条件的特殊情况。
五、停工程序1. 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报告停工原因,并提出停工申请。
2. 监理单位应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停工的决定。
3. 经监理单位同意后,施工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并做好停工记录。
六、复工程序1. 施工单位在满足复工条件后,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复工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 监理单位应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组织复查,确保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
3. 经复查合格后,监理单位应出具复工通知,施工单位方可组织复工。
七、责任与义务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停复工管理制度,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响应。
2.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3. 建设单位应协调各方面资源,为停复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变更,由监理单位负责修订并通知各相关单位。
工程开工、暂停、复工的管理制度范本
工程开工、暂停、复工的管理制度范本一、前言本工程开工、暂停、复工的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工程项目的开工、暂停和复工流程,确保项目的正常进行,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执行。
二、开工流程1. 前期准备1.1 在工程项目开始施工之前,项目经理和相关负责人必须对工程项目进行充分的前期准备,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施工队伍、采购材料和设备、制定施工计划等工作。
1.2 项目经理必须组织项目启动会议,向施工队伍介绍工程项目的背景、目标和具体要求,明确施工队伍的责任和义务。
2. 安全检查2.1 在项目开工前,项目经理必须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包括现场环境的安全评估、职工培训和安全演练等。
2.2 安全检查合格后,项目经理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安全检查报告,取得相关审批文件。
3. 物资准备3.1 在开工前,项目经理必须确保所需物资储备充足,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材料、设备租赁和人员配置等。
3.2 项目经理必须与供应商签订物资供应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及时采购和储备所需物资。
4. 工期计划4.1 项目经理必须依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工期计划,并与施工队伍进行沟通和确认。
4.2 工期计划必须包括施工工序、工程进度和关键节点等内容,确保工程项目按时进行。
5. 开工仪式5.1 在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前,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开工仪式,宣布工程项目的正式启动,并邀请相关部门和人员参加。
5.2 开工仪式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项目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暂停流程1. 暂停原因1.1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项目经理有权暂停工程项目的施工:a) 重大安全事故或环境问题;b) 设备故障且无法继续施工;c) 政府部门要求暂停施工;d) 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施工。
1.2 项目经理必须对暂停工程项目的原因进行合理的解释,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2. 暂停程序2.1 项目经理必须立即启动暂停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通知施工队伍、停止设备运行和采取安全措施等。
施工单位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具有国家一级施工资质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
2018年,甲公司承揽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开发的一栋住宅楼的建设工程。
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担该住宅楼的建设工程,合同工期为18个月。
合同中还明确了工程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案例经过1. 施工过程中问题频发在施工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存在多处不合理之处,导致施工难度加大,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沟通,要求其修改图纸,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同时,由于乙公司未能按时提供施工场地,甲公司无法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甲公司不得不暂停施工,并向乙公司提出索赔。
2. 合同纠纷升级乙公司对甲公司的索赔要求不予理睬,反而指责甲公司施工质量不达标。
甲公司则认为乙公司提供的图纸存在缺陷,导致施工质量受到影响。
双方争执不下,矛盾升级。
3. 法律途径解决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甲公司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工程款、赔偿停工损失等。
三、案例分析1. 合同纠纷原因分析(1)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中对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等关键事项的约定不够明确,导致双方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分歧。
(2)沟通不畅: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沟通不畅,未能及时解决问题,导致矛盾升级。
(3)违约责任不明确: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够详细,导致双方在违约发生后难以界定责任。
2. 法律问题分析(1)施工图纸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若乙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存在缺陷,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施工场地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时提供施工场地。
若乙公司未能履行此义务,其应承担违约责任。
(3)工程款支付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工程合同暂停施工
工程合同暂停施工一、背景及原因在某项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甲方(业主)与乙方(施工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分歧,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暂停施工。
暂停施工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设计变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甲方根据实际需求对设计方案进行了调整,导致原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发生了变化。
乙方在接到甲方变更通知后,对变更部分进行了评估,认为需要增加合同价款及工期。
2. 合同履行不符: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质量和进度要求完成工程。
甲方对乙方的施工质量及进度表示担忧,并提出整改要求。
乙方在整改过程中,双方就整改措施及进度产生了分歧。
3. 合同款项支付: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按照工程进度支付相应的合同款项。
然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甲方对乙方的工程进度表示不满,认为乙方未能按照约定的进度完成工程,因此拒绝支付相应的款项。
4. 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国家及地方政策、法规发生了变化,对工程产生了影响。
甲方认为,乙方未能及时调整施工方案以适应政策、法规的变化,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二、暂停施工的影响1. 工程进度受影响:暂停施工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可能影响到整个项目的交付时间。
甲方可能因此面临违约责任,乙方也可能遭受经济损失。
2. 合同价款调整:由于设计变更、合同履行不符等原因,双方可能需要就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这可能导致甲方增加投资,乙方可能面临亏损风险。
3. 质量风险:暂停施工期间,工程质量可能受到影响。
乙方在恢复施工后,需要对暂停施工前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整改,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4. 法律风险:暂停施工期间,双方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如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可能有权解除合同;反之,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甲方也可能有权解除合同。
三、解决措施及建议1. 充分沟通:双方应保持密切沟通,就存在的问题和分歧进行充分讨论,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工程项目合同暂停制度
工程项目合同暂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工程项目合同中暂停工作的相关事宜,保障各方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承包商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涉及到暂停工作的情况。
第三条暂停工作的条件在以下情况下,甲方(公司)有权暂停工程项目合同中的工作,并立即通知乙方(承包商):1.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安全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且无法在短时间内纠正。
2. 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工程项目无法继续进行,必须暂停工作。
3. 其他严重影响工程项目进度和质量的情况。
第四条暂停工作的程序1. 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暂停工程项目的相关工作,并说明暂停原因。
2. 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相关工作,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设施和设备。
3. 甲方应当安排相关人员对暂停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项目暂停期间不出现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第五条暂停工作的期限暂停工作的期限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甲方和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暂停期限,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确定暂停期限。
第六条暂停工作的影响1. 工程项目暂停期间,乙方应当停止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
2. 工程项目暂停期间,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中的其他义务,确保工程项目后续顺利进行。
第七条恢复工作1. 在暂停工作期限届满或暂停原因消除后,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恢复工作。
2. 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恢复工作,并与甲方协商补救措施和补偿事项。
第八条暂停工作的责任1. 乙方承诺在工程项目暂停期间妥善保管现场设施和设备,防止发生任何问题。
2. 如果暂停工作是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3. 如果暂停工作是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九条争议解决双方在执行暂停工作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沟通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协议,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解决。
第十条其他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不时进行修订完善。
停工依据、程序、文本格式等操作流程
停工依据、程序、文本格式等操作流程【王志强律师】:停工依据、程序、文本格式等操作流程停工分为建设单位要求停工、因客观原因停工和施工企业主动停工,本文只讨论施工企业主动停工的情形。
一、停工的法律及合同依据1、合同法(1)、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3)、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2、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29.1发包人应当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预付的时间应不迟于预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
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29.6 发包人应在期中支付证书签发之日起7日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上列明的款项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工程合同暂停施工
工程合同暂停施工h2一、暂停施工的背景/h2某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由甲方(业主)与乙方(承包商)根据签订的工程合同进行施工。
由于(具体原因,如不可抗力、设计变更、资金问题等),本工程需暂停施工。
h2二、暂停施工的范围和时间/h2暂停施工的范围为本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列出具体范围)。
暂停施工的时间自(具体日期)起至(具体日期)止,共计(暂停天数)。
h2三、双方的责任与义务/h21. 甲方责任:- 甲方应在暂停施工前(具体时间)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暂停施工的原因、范围和预计时间。
- 甲方应确保在暂停期间继续支付乙方合理的现场维护费用和必要的管理人员工资。
- 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好暂停期间的设备、材料保护工作。
2. 乙方责任:- 乙方接到暂停施工通知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相关施工活动。
- 乙方应妥善保管现场的材料、设备,防止损失和损害。
- 乙方应合理安排人员,减少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
h2四、工期调整/h2由于暂停施工导致的工期延误,甲乙双方应根据实际影响协商确定工期的调整。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暂停施工,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延期责任;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暂停施工,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h2五、经济结算/h2暂停施工期间,甲乙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经济损失的补偿方式和金额。
补偿内容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维护费用、设备租赁费用、人工成本等。
h2六、恢复施工的条件/h2暂停施工结束后,甲乙双方应共同检查现场情况,确认无异议后方可恢复施工。
恢复施工的具体条件包括:现场安全检查合格、材料和设备状态良好、相关人员已到位等。
h2七、其他约定/h2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事项,如保险责任、违约责任等,并以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补充。
h2八、争议解决/h2因暂停施工引起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停工 复工管理制度
工程停工复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工程停工和复工管理工作,保障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提高建筑施工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工程停工管理1. 工程停工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国家政策、法律规定的要求;(2)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3)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或质量问题;(4)其他影响施工的特殊情况。
2. 工地项目经理或总监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工程停工的申请,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3. 工程停工期间,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加强现场安全监管,确保工地周边区域安全;(2)做好设备、材料的保管和维护工作;(3)妥善安排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4)配合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4. 工程停工解除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解决了导致停工的问题;(2)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复工。
第三章工程复工管理1. 工程复工的原则是确保公安安全和质量,保持工程的进度和效率。
2. 工地项目经理或总监应当提前向项目管理部门提交复工的申请,包括复工计划和安全保障措施。
3. 工程复工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对设备、材料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质量;(2)培训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意识;(3)确定复工的时间和流程。
4. 工程复工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2)做好进度的跟踪和检查工作;(3)加强质量控制,保证工程质量。
第四章监督检查1. 工程停工复工管理制度的执行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应当定期对停工复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停工原因和解除情况;(2)复工计划和安全措施;(3)现场施工安全和质量情况的检查。
3. 对违反工程停工复工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进行整改。
第五章处罚措施1. 对违反工程停工复工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可采取以下措施:(1)警告;(2)罚款;(3)责令整改;(4)暂停施工资质等。
2.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建的工程因故中止施工(3篇)
第1篇在我国,建筑行业一直被视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各类在建工程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然而,近日,一则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消息引起了广泛关注。
据悉,该工程原计划于2022年完工,但由于种种原因,不得不暂停施工,给项目进度和周边环境带来了一定影响。
据了解,该在建工程位于我国某省会城市,占地面积约100亩,总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
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配套设施。
自项目开工以来,得到了政府部门和广大市民的高度关注,社会各界对其期待满满。
然而,在工程进行到一半时,却突然传出中止施工的消息。
经过调查,导致工程中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项目资金链断裂。
由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影响,项目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导致工程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施工。
2. 设计变更。
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发现部分设计方案与实际情况不符,需要进行调整,但调整过程中遇到了技术难题,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3. 施工质量问题。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部分施工质量问题,如钢筋绑扎不规范、混凝土强度不达标等,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得不暂停施工。
4. 环保问题。
项目周边居民反映,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扬尘和噪音污染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活,要求工程方采取措施解决。
面对这一突发状况,项目开发商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应对:1. 稳定项目资金。
积极寻求融资渠道,确保项目资金链稳定,为工程恢复施工提供保障。
2. 解决设计变更问题。
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3. 严格把控施工质量。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4. 解决环保问题。
加强与周边居民的沟通,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过程中的扬尘和噪音污染。
虽然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给项目进度和周边环境带来了一定影响,但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问题终将得到解决。
项目开发商和相关部门将继续关注工程进展,争取早日恢复施工,为市民提供优质的生活环境。
同时,这也提醒我们在推进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建筑工程停工索赔规定
建筑⼯程停⼯索赔规定在建筑⼯程施⼯中停⼯对⼯程进度是有很⼤的影响的,那要是停⼯应该怎么索赔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建筑⼯程停⼯索赔规定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建筑⼯程停⼯索赔规定由于不同的原因所导致的⼯程⼯期延误,其所产⽣的法律责任及承担主体是各不相同的。
为此,我国法律法规对此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有关⼯程⼯期可能引起索赔的规定1、《民法典》第798条规定,隐蔽⼯程在隐蔽以前,承包⼈应当通知发包⼈检查。
发包⼈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可以顺延⼯程⼯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等损失。
2、《民法典》第800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件拖延⼯期,造成发包⼈损失的,勘查⼈、设计⼈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3、《民法典》第801条规定,因施⼯⼈的原因致使建设⼯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有权要求施⼯⼈在合理期限内⽆偿修理或者返⼯、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民法典》第803条规定,发包⼈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技术资料的,承包⼈可以顺延⼯程⼯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等损失。
5、《民法典》第804条规定,因发包⼈的原因致使⼯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因此造成的停⼯、窝⼯、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
⼆、《建设⼯程施⼯合同(⽰范⽂本)》对有关⼯程⼯期可能引起索赔的规定1、《建设⼯程施⼯合同(⽰范⽂本)》第⼋条关于发包⼈未能完成其义务,造成延误,赔偿承包⼈损失的规定:发包⼈未能履⾏合同8.1款各项义务,导致⼯期延误或给承包⼈造成损失的,发包⼈赔偿承包⼈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期。
2、《建设⼯程施⼯合同(⽰范⽂本)》第⼗⼀条关于发包⼈因其⾃⾝原因,推迟⼯作的规定:因发包⼈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期开⼯,⼯程师应以书⾯形式通知承包⼈,推迟开⼯⽇期。
工程合同甲方停建
工程合同甲方停建停建通知应当明确。
甲方决定停建时,必须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即承包商或施工单位),并说明停建的原因、预计的停建时间以及停建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通知应当具有法律效力,确保乙方能够在第一时间内做出相应的安排。
停建原因要具体阐述。
甲方在范本中应详细列明可能导致停建的各种原因,如政策变动、资金问题、自然灾害、法律诉讼等。
同时,应当明确哪些情况下甲方有权决定停建,哪些情况下需要与乙方协商一致。
经济责任的划分是关键。
停建往往会给乙方带来经济损失,因此,范本中应当明确停建期间的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用、材料损耗、设备租赁等各项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承担方。
还应当考虑到违约金的问题,如果停建是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的,那么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外,安全管理不容忽视。
停建期间,施工现场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因此,甲方在范本中应当规定停建期间的安全措施和责任归属,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争议解决机制要明确。
在停建过程中,甲乙双方可能会出现意见分歧,范本中应当提供争议解决的途径和方法,比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以便双方在出现争议时能够依据约定的方式解决问题。
工程合同甲方停建范本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法律、经济、安全等多方面的因素,旨在为甲乙双方提供一个公平、合理的停建处理框架。
通过明确的条款,既可以保障甲方的权益,也能够减少乙方因停建可能遭受的损失,最终实现双方的共赢。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提供的是一个基本的框架和参考,具体的合同内容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甲方在制定停建范本时,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工程停复工管理制度范本
工程停复工管理制度范本一、概述本文制定的工程停复工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工程停复工的流程和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停复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护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各方利益的平衡。
二、工程停工管理1. 工程停工申请1.1 工程负责人应及时发现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工程停工申请。
1.2 工程停工申请应包括停工原因、停工时长、停工区域等详细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1.3 工程停工申请应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按规定时间内反馈审批结果。
2. 工程停工通知2.1 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工程停工申请后,应及时通知工程负责人和相关参与方。
2.2 工程停工通知应包括停工时间、停工期间的安全责任、停工期间的问题处理等详细内容,并确保通知到位。
3. 工程停工措施3.1 工程停工期间,工地应设置合适的警示标志和告示牌,提示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工地。
3.2 工程停工期间,工程负责人应加强对工地的安全巡查,确保工程停工期间的安全。
3.3 工程停工期间,应对已完成且具备使用条件的设备和材料进行储存和保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4. 工程复工管理4.1 工程负责人应在收到复工通知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工地安全检查。
4.2 工程复工前,应对沉降、变形、开裂等问题进行检查,确保工程结构安全。
4.3 工程复工前,应对设备、材料进行检修和清理,确保其正常使用。
4.4 工程复工前,应针对工期延误情况制定相应的调整措施,以确保工程进度不受影响。
三、工程停复工管理的监督和管理1. 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停复工管理的监督,确保工程停复工符合相关规定和流程。
2. 工程负责人应加强对工程停复工的组织和协调,确保工程停复工按照规定进行,并妥善处理停复工期间的事宜。
3. 工程参与方应积极配合工程负责人的工作,执行相关要求,确保工程停复工的顺利进行。
4. 对于工程停复工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工程停复工管理的违规处罚1. 对于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停工的,将给予警告,并要求立即恢复工程。
工程暂停施工合同
工程暂停施工合同甲方(业主):[业主名称]乙方(承包商):[承包商名称]鉴于甲乙双方于[签订合同日期]签订了[工程名称]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合同编号]。
现因[暂停施工原因,例如:“设计变更”、“资金问题”、“政策调整”等],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自[暂停施工开始日期]起对上述工程实施暂停施工措施,特订立本暂停施工合同。
一、暂停施工期限暂停施工的时间自[具体开始日期]起至[具体结束日期]止,共计[暂停天数]天。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否则暂停期满后,工程应立即恢复施工。
二、财务条款1. 暂停期间,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已完成工程部分的进度款。
2. 对于因暂停施工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3. 暂停施工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现场材料、设备,防止损失和浪费。
三、权利与义务1. 乙方应在暂停施工前,做好现场安全保护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2. 暂停期间,乙方应定期检查施工现场,防止任何可能导致损害的行为发生。
3.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在暂停期间的现场管理工作,并提出合理要求。
4. 暂停结束后,乙方应及时组织复工,并向甲方报告复工情况。
四、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仲裁机构名称]进行仲裁或向[法院名称]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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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在暂停施工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作者:周善良、陈强 2010-9-28 [浏览:30次]我国建设行业通用的GF-91-020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规定了“暂停施工”的相关内容。
该条约定:“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管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管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按合同解释顺序规定,往往专用条款优先适用于通用条款,因此,承包人往往只重视专用条款而忽视通用条款的约定。
生效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通用条款的效力不会因有专用条款存在而导致无效或者不被适用,除非存在合同中对通用条款进行了修改或注明不适用某一通用条款的情况。
但有些通用条款是不能通过承发包双方合意修改和排除适用的条款,如第12条关于“暂停施工”的条款就属于不能修改及排除适用的条款,是合同双方必须遵守的条款。
当事人双方的合同专用条款、补充协议书的内容只能在条款基础上增加约定,而不能改变其实质内容。
既然第12条暂停施工的条款不能任意修改及排除适用,那么承包人在遇到需要适用该条款的情形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停工通知必须是书面的形式提出发包人要求停工必须书面通知承包人,停工通知书中除监理工程师签字外,还需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工程师签字,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了监理签字视为发包人认可行为。
二、停工通知书中必须明确停工原因发包人要求停工原因很多,其中包括因建设手续不全被要求停工、重大设计变更等待新图纸而停工、发包人决策性停工等等,这些停工责任在发包人,承包人因此可以索赔相关费用;而类似于北京奥运会期间的停工情况因可归于不可抗力,承包人可能得不到相关费用索赔;另外还存在因承包人施工不符合规范情况下被要求停工情况,因此停工通知必须要写明停工原因。
三、注意该条款中相关时间规定该条款三次出现48小时的规定,承包人一定要引起重视。
尤其后两个48小时,表明承包人是有权要求复工的,同时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承包人在具备复工条件不提出复工申请、在发包人48小时没有给与答复时又没有复工,按《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可能造成扩大损失部分能否获得赔偿的争议。
虽然该款规定用得是“可以”字样,但为了避免出现争议时使自己利益受到损失,承包人应遵守相关时间规定,或要求发包人补签书面意见。
四、按照合同索赔条款约定完善索赔手续该条款规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因此,承包人应及时索赔费用及工期,索赔时承包人需要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
例如索赔人员窝工损失就需要证明具体窝工人数,要获得成功补偿,需要做好现场施工日记记录,同时施工组织设计中相关工人数量的记载要与施工记录基本相符,如果两者出现较大差异会在索赔时出现争议,因为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是一份很重要的证据。
工程质量和工期纠纷中诉讼时效的适用作者:周善良陈强 2010-5-5 [浏览:371次]说法案例 2000年3月10日,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某建司)与某纺织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经协商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纺织公司将综合楼工程的±00以上土建工程发包给某建司施工。
主要内容为:1.施工范围是:主体、屋面、楼地面;2.质量标准为达到优良,达不到优良罚100万元;3.约定工期为2000年3月31日开工至2001年1月6日竣工等内容。
合同订立后合同范围内工程于2001年3月5日竣工,综合楼单位工程于2002年3月10日被市质检站评定为合格工程,双方于2003年9月12日进行了审价结算,确认结算之日纺织公司尚欠某建司工程款202万余元。
结算审定后,纺织公司部分履行了付款义务,余款157万余元经某建司屡次追索未果,于2005年4月21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判决纺织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纺织公司对于拖欠工程款并无异议,但认为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对某建司的履约要求予以拒绝,并提起反诉,原因是工程质量及工期均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某建司承担因质量达不到优良的违约罚款100万元及工期延误违约罚款111.4万元。
对此某建司抗辩称,纺织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及质量等级评定时,就应当明知工程质量等级及工期不符合约定,但是其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至2005年5月提出反诉的近四年时间内并没有向某建司提出过任何异议或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其诉讼超过了时效,应予驳回。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对工程量变更进行工程造价审定,对工期是否合理顺延,质量违约是否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等问题予以明确。
在此之前,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权并不因此而受到侵害,故诉讼时效不应从工程竣工验收或质量评定之时开始起算。
本案纺织公司与某建司并未对质量及工期违约金的支付方式进行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在某建司向纺织公司请求支付工程余款时,纺织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有权予以拒绝,因此,纺织公司向某建司请求质量及工期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与某建司向纺织公司请求支付工程余款的诉讼时效期间相一致……故反诉原告的反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遂判决纺织公司向某建司支付工程余款,同时某建司向纺织公司支付违约金。
律师评析案件判决下达后,引起了较大的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建筑工程案件的质量及工期延误违约的诉讼时效问题,有两种主要观点:第一种为本案法院所持的观点,即工程未经审价结算,不开始计算工期及质量违约的诉讼时效,理由是:1.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设定的合同权利义务是综合性的,不能割裂其合理的联系,因此诉讼时效也不宜分别计算;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履约过程中,工程审价结算往往要在竣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才能办理完毕,这样如果将建设方和施工方的诉讼时效分别计算,不利于权利的维护。
第二种观点认为,工期及质量违约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理由是:1.对于时效的起算,民法通则137条明确规定了起算的方法,即“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一对应的,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尽相同,综合计算诉讼时效不符合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特征。
应该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质量及工期问题是最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问题,几乎在每一个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都或多或少存在质量和工期的问题,而对于质量违约及工期违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也是长期困扰司法界的问题之一,司法实践中支持上述两种观点的判例都有。
因此对于建筑工程案件中质量和工期违约的诉讼时效进行研究是必要的,将对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维权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导致其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制度。
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而导致众多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同时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于此目的,诉讼时效期间是由法律进行强制性规定并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期间,不能通过当事人自行约定而加以终止、中断、延长。
相应的,如果权利人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不行使权利,则合法债务即转化为自然债务,而义务人的法律义务也随之转化为道德义务,不再具有强制履行的前提和条件。
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笔者认为在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中出现质量违约和工期违约时的诉讼时效起算,应当按照第二种观点,即:工期及质量违约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如果违约事实分别出现的,时效分别计算。
原因在于: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若干具体对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组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较为复杂的一种合同类别:1.标的物特殊;2.合同履约时间长; 3.涉及法律关系及法律主体众多,履约过程较为复杂;4.合同条款多,内容复杂。
这四个法律特征从根本上决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风险大、不确定因素多、不可能及时清结。
基于上述法律特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设计是较为复杂的,目前适用的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合同,就有47条177款之多。
上述条款虽然相互关联,但是又各自独立,履约过程中违约的发生也就可能产生在合同履行的任何阶段及具体的合同条款上。
简述之,通过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发包双方建立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属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类别,而这一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由若干具体对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构成的。
基于此,依据民法通则137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计算。
其立法本义非常清楚,一旦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即开始计算。
前述判决的第一个错误就在于混淆了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概念,错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做具体的民事权利,才得出“纺织公司向某建司请求质量及工期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与某建司向纺织公司请求支付工程余款的诉讼时效期间相一致”的错误结论。
本案中,纺织公司是清楚的知道某建司的履约不符合约定的,但是,其并没有依法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主张,显然属于放弃权利,诉讼超过了时效期间。
其次,请求权与责任承担方式不能混淆。
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请求权”,“请求权”产生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同样的道理在某建司诉纺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请求权”分别产生于2001年3月5日和2002年3月10日本案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评定时,原因在于在上述时间纺织公司已经明确知道某建司的履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而只要在法律上纺织公司构成“知道或应当知道”,诉讼时效即分别开始计算,并不考虑纺织公司作为权利人要求义务人某建司承担责任的方式是支付违约金还是修理、重做或其它,而前述判决的第二个根本错误也就在于混淆了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界限。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不仅对于质量违约和工期延误违约的诉讼时效起算应当分别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对于其它具体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起算也应当适用上述原则。
【指导性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让利承诺书效力的认定作者:本站摘录编辑2009-12-19 [浏览:835次]一、案情简介 2006年3月1日,甲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奥林花园一期工程,随即依据招投标文件与乙公司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将奥林花园一期工程交给甲公司施工,合同价款4500万元,合同价款可调整,调整方法为施工图纸加变更、签证,根据定额工程量按实计算,材料价格按约定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