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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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练习题

1.某企业2008年全年取得收入总额为3000万元,取得租金收入50万元;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共计2800万元;“营业外支出”中列支35万元,其中,通过希望工程基金委员会向某灾区捐款10万元,直接向某困难地区捐赠5万元,非广告性赞助20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会计利润=3000+50-2800-35=215(万元)

(2)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215×12%=25.8(万元)>10万元,公益性捐赠的部分

可以据实扣除。

(3)直接捐赠不得扣除,纳税调增5万元。

(4)非广告性赞助支出20万元需要调增。

(5)成纳税所得额=215+5+20=240(万元)

(6)应纳所得税额=240×25%=60(万元)

2.某中型工业企业执行现行财会制度和税收法规,2008年企业会计报表利润为200000元,未作任何项目调整,已按25%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50000元。税务检查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审查,经查阅有关账证资料,发现如下问题:

(1)企业2008年度有正式职工100人,实际列支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为1200000元。

(2)企业“长期借款”账户中记载:年初向中国银行借款100000元,年利率为5%;向其他企业借周转金200000元,年利率10%,上述借款均用于生产经营。

(3)全年销售收入60000000元,企业列支业务招待费250000 元。

(4)该企业2008年在税前共计提取并发生职工福利费168000元,计提了工会经费24000元,计提了教育经费38000元。

(5)2008年6月5 日“管理费用”科目列支厂部办公室使用的空调器一台,价款6000元(折旧年限按6年计算,不考虑残值)。

(6)年未“应收账款”借方余额1500000元,“坏账准备”科目贷方余额6000元(该企业坏账核算采用备抵法,按3%提取坏账准备金)。

(7)其他经核实均无问题,符合现行会计制度及税法规定。

要求:

(1)指出该企业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2)计算该企业成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1)存在的问题:

①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中国银行(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部分在税前扣除[实施条例第38条]。

②业务招待费扣除超规定标准。

③计提工会经费未拨缴不得税前扣除[实施条例第41条];计提教育经费未发生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实施条例第42条]。

④固定资产直接列入管理费用,未通过计提折旧摊销,税前多列支费用。

⑤提取坏账准备金按3 %计提,超过税法规定5‰的扣除标准。

(2)

①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200000×(10%-5%)=10000(元)

②不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250000-150000=100000(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50000元[60000000×5‰=300000(元)>250000×60%-

150000(元)]

③不得税前扣除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24000+38000=62000(元)

④不得税前扣除管理费用中固定资产部分=6000-6000÷(6×12)×6=5500(元)

⑤不得扣除坏账准备金=(1500000×3%-6000)-(1500000×5‰-6000)=37500(元)

⑥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10000+100000+62000+5500+37500)×25%=53750(元)

3.某汽车轮胎厂,2008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5000万元,固定资产盘盈收入2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3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应结转产品销售成本300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90万元,消费税11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万元,教育费附加6万元;发生产品销售费用25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12万元(其中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支付银行罚息2万元);发生管理费用802万元(其中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90万元),营业外支出70万元(其中因排污不当被环保部门罚款15万元)。

要求:

(1)计算收入总额。

(2)简要分析并计算应税扣除项目合计。

(3)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收入总额=5000+20+30+20=5070(万元)

(2)产品销售成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均是可以直接扣除的,营业外支出中的环保罚款属于行政罚款,不能税前扣除;管理费用中的新产品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50%,加计扣除额=90×50%=45(万元);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金,不能在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项目合计=3000+110+14+6+250+12+802+45+70-15=4294(万元)

(3)应纳企业所得税=(5070—20—4294)×25%=189(万元)

4.我国某公司2009年其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该公司使用25%的所得税税率,其在甲国分支机构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60万元,甲国所得税税率为20%,公司分支机构在甲国缴纳32万元的税款;在乙国分支机构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4万元,乙国所得税税率为40%,公司分支机构已在乙国缴纳25.6万元的税款。

要求:计算该公司应向我国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

(1)按我国税法计境内、境外所得应缴的税款:

应纳税额=(境内所得+境外所得)×境内税率

=(400+160+64)×25%=156(万元)

(2)计算甲、乙两国扣除限额:

甲国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甲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400+160+64)×25%×160÷624=40(万元) 乙国扣除限额=(400+160+64)×25%×64—624=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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