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章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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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印章的法律效力
一、现状。
私章的使用,目前主要存在于民间及金融流通领域等部门。私人印章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可靠性较低。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具备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这里的盖章对个人来说指的就是印章,因此,公民在订立合同时使用印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三、注意。
(一)当事人。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是法人,订立合同必须同时具备法人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签章,缺一不可。
(二)意思表示真实。
加盖名章的行为系公民真实意思的表示(即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此种情形下加盖名章的行为系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该公民具有法律约束力。
偷取个人签章并以此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以这种方式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所以不必担心他人盗用自己的签
章。
(三)风险性较高。
盖章在法律上的风险是很大的:
1、如果私章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备案登记不具有公信力。
2、私章是与人分离的,不像签名因个人笔迹有别而“字如其人”,故盖下的私章是否代表本人的意思难以确定。
3、私章容易伪造,当事人可能因此主张对方所述完全与己无关。(四)电子印章。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签章渐渐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除了以下这些文书外,电子签名是也有效的:
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责任。
(一)借盖印章行为。
1、借用人与出借人有隶属关系或者承包关系,借用人签订合同是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那么出借单位一般应当对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不具有隶属关系或者承包关系,且合同相对人不知道借用人是借盖印章,则出借单位应对借用人因借用印章引起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相对人知道借用人是借盖印章,
仍与借用人签订合同,那么出借单位仅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合同相对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二)私自盖章。
私自盖章的人如果是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私自盖章,表明单位对印章管理不严,单位本身有过错,因此,单位应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责任后,其有权追究私自盖章者的责任。
(三)私刻印章、盗盖印章等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触犯刑法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被私刻、盗盖印章的当事人并没有过错,因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具体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