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浙人社发〔2011〕7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人事考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升我省人事考务工作管理水平,现将《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人事考试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管理,确保人事考试安全、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人事考试,是指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
第三条人事考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考试与培训分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负责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各级考试机构负责考试考务管理和组织实施。
本规程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行业协会或学会等。
考试机构是指经授权负责实施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五条各级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要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人事考试工作。
第六条省、市考试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人事考试工作实际,建立人事考试工作考核制度,对本地区的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条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应试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二章考前管理第八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根据考试工作计划,制发考务文件,制定考试实施方案,明确各环节任务、程序、责任和要求。
第九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条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当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考试的报名时间、报考条件、考试科目、报名方式、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根据报名工作规则,认真做好考试报名的组织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 监考人员发现或接到举报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有违纪行为的情况,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对于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一般会有以下处理方式:
- 给予警告:对于一些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并进行相应记录,作为对当事人的警示。
- 记过:对于一些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记过处理,并在相关部门进行记录。
- 记大过:如果违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对考试的公正性造成较大影响,可以给予记大过处理,并取消该科目成绩。
- 取消考试资格:对于一些严重违规的行为,如替考、作弊等,可以取消当事人的考试资格,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重新参加考试。
3. 严重违规情况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
如果涉及法律问题,应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4. 对于处理结果不满的当事人,有权利提出申诉,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总之,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的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公正、严明,保证考试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同时,还应加强对考试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考试的执行力和效能,确保考试制度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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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与职称相关的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考、考试系统操作、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其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浙江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人事考试公平公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公务员录用考试,应试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其他人事考试,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1.将手机、资料等规定以外的物品带至座位;2.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3.在试卷、答题卡(纸)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5.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特殊标记的;6.在桌椅、文具、肢体上或其它处所,书写有关信息的;7.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8.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9.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纸),或将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带出考场的;10.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1.抄袭、协助抄袭的;2.互相传递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等的;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4.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1.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2.让他人冒名顶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3.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听、接收或发送考试信息的;4.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5.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伪造、涂改证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1.03.11•【文号】人社厅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部门,中国外文局人事部,有关协会、学会: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们制定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1年3月11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或与其他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的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安全规范和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部考试中心负责拟定考务制度、工作标准、技术规范、考务文件,组织实施资格考试,统一管理和维护考务信息,承担职业资格证书便捷化服务具体工作,指导各地人事考试机构考务工作,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授权发布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等。
第五条省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拟定本地区考务制度、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及考务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本地区资格考试,设置考区、考点,配备并管理监考、巡考队伍,指导考区、考点考务工作,按照权限认定、处理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生成并管理考务信息,承接相关考试阅卷及证书发放工作等。
人事部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2.27•【文号】国人部发[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现就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处理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有《处理规定》第六条所列违纪违规行为时,考试工作人员应向该行为人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考试结束后,经认定应试人员有《处理规定》第六条第(三)、(五)、(八)、(九)款违纪违规行为,可直接给予该行为人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二、应试人员有《处理规定》第七条第(二)、(三)、(四)款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应试人员有《处理规定》第七条第(一)、(五)、(六)、(七)款违纪违规行为的,应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三、应试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给予责令离开考场处理的,应由专人将其带离考场,并按当次考试规定的允许应试人员离开考场的时间离开考点。
四、在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有《处理规定》第七条所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给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处理的,其执行日期应从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日起计算。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信息化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信息化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10.13•【字号】浙人社发〔2017〕117号•【施行日期】2017.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信息化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7〕117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快推进“互联网+人社”,探索管理服务模式创新,实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信息数据共享,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互联网+人社”行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合作协议》和省人力社保厅《关于深入推进“互联网+浙江人社”行动的实施意见》精神,在我省部分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实施电子证书管理试点的基础上,现就加快推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信息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信息化的工作目标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引领,以服务管理模式创新为核心,以信息化为基础,按照“互联网+”理念和思维,不断优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信息服务管理方式,建立省级集中平台,做到信息数据实时、准确、安全、可用,促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信息数据互联互通,行政服务效能大幅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照信息获取快捷、使用方便、可防伪查验,专业技术人员获得感大幅增强,实现专业技术人员大数据、大平台、大服务目标。
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电子证照实施范围及效力(一)对在我省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职业资格考试以及与职称相关的考试),且在规定年限内全部科目成绩合格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制作我省出具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成绩电子合格证明(见附件1),同时可申领国家印制的纸质资格证书。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7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7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7.11.24
•【字号】浙人社发〔2017〕131号
•【施行日期】2017.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7〕131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放管服”改革要求,省厅对2017年11月1日以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出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31件,现将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抓紧做好相关文件规定的清理衔接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1月24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1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1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7.30
•【字号】浙人社发〔2021〕38号
•【施行日期】2021.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1〕38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加快落实数字化改革要求,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省厅对2020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决定宣布废止失效13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现将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做好相关文件的清理衔接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7月30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目录
注:序号标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此次清理新增文件。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范文(三篇)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范文一、背景介绍现代社会对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求日益增加,为了选拔优秀的人才,各类考试成为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的重要手段。
然而,一些考生由于个人利益的驱使或其他原因,存在一些违纪违规行为,严重影响到考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因此,为了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制定专门的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二、处理原则1. 依法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处理程序的合法合规。
2. 公正公平:处理违纪违规行为时,应秉公办事,不偏不倚,不带个人情感、私人恩怨等进行处理,保护考试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3.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既要有严肃的惩罚,也要有良好的教育引导,促使考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遵守考试规则。
4. 稳定可行: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稳定可行,不能轻易改变和变相宽松,以免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三、具体违纪违规行为及处理措施1. 弄虚作假违规行为: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包括但不限于代考、抄袭、使用通讯工具等方式。
处理措施:(1)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2)在一定时间内禁止该考生参加同类考试;(3)在考试成绩单、相关证书上标注“作弊行为”。
2. 伪造证件违规行为:考生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证件参加考试。
处理措施:(1)取消该次考试成绩;(2)在一定时间内禁止该考生参加同类考试;(3)将违规事实及处理结果通报相关单位。
3. 串通作弊违规行为:考生之间或与他人串通作弊,通过传递作弊器材、传递答案等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
处理措施:(1)取消所有串通作弊考生的考试成绩;(2)在一定时间内禁止所有串通作弊考生参加同类考试;(3)将违规事实及处理结果通报相关单位。
4. 盗用他人考号违规行为:考生盗用他人的考号或以其他欺诈手段参加考试。
处理措施:(1)取消该次考试成绩;(2)在一定时间内禁止该考生参加同类考试;(3)将违规事实及处理结果通报相关单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8.29•【字号】浙人社发[2011]264号•【施行日期】2011.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人社发〔2011〕264号)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以下简称第12号部令),切实做好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工作,确保考试公平公正,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省级考试机构负责省直考区考试中的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必要时可参与或直接对其他考区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市级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负责本考区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其中,对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
二、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查实情况,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当场告知所记录内容,并要求应试人员签字,拒绝签字或擅离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记录拒绝签字或擅离情况,交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
“考场情况记录单”一式二联,第一联放入答卷袋或答题卡袋,第二联由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留存,作为处理的依据。
三、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在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复核违纪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可采用公告方式告知应试人员拟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自发出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试人员可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对有扰乱考场秩序等行为的应试人员,应责令其离开考场,由监考人员或考点工作人员将其带至考务办进行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 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 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1 年3 月15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Λ)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 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第八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2011年3月15日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予以修改。
修改后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17年2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7年2月16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与职称相关的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考、考试系统操作、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修改)-国家规范性文件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2011年3月15日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予以修改。
修改后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17年2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7年2月16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与职称相关的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考、考试系统操作、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7.01•【字号】浙人社发〔2016〕63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63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升全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能力水平,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7月1日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学时要求第四章高研班项目供给第五章学时登记、服务和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制度,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升队伍能力水平,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拓展提升。
第三条推行“评价+培养”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模式,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完善本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机制,将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作为申报必备条件,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评审指标体系。
第四条鼓励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将继续教育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聘期考核、执业注册、业绩考核等进行衔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全省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总体要求推进。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2部门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2部门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档案局,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7.04.18•【字号】浙人社发〔2017〕54号•【施行日期】201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2部门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委、建设局(建委、建管局、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委)、民政局、质监局、药监局、测绘局、安监局、档案局、公安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资格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为应试人员提供更优质便捷的服务,经研究决定,对一级建造师等21个类别(见附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不再进行考前报考资格现场审查工作。
现就做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符合附件所列考试项目规定报考资格的人员,通过网络报名和缴费成功后,即可参加考试。
承担考务工作的人事考试机构应配合相关行业部门将考试报考资格向社会公开,并通过考试公告、报考须知或准考证应考注意事项等渠道,将考后资格审查等相关事宜告知应试人员知晓。
二、应试人员在网络报名时应承诺报考信息真实且符合报考资格,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冒用他人信息报名参加考试。
如在考后资格审查中发现应试人员违背真实性承诺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进行处理,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认定无效,对故意弄虚作假的,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3.05.20•【文号】人社部发[2013]36号•【施行日期】2013.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近年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大力推进考试规范化建设,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较好地维护了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随着人事考试事业的发展和考试环境的日趋复杂,人事考试工作的风险点也在不断增加,违纪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出现了个别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
这些人员虽然是少数,但影响极其恶劣。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政风建设,规范和制约人事考试工作人员行为,我们制定了《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以下简称《纪律规定》)。
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纪律规定》适用于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从事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贯彻执行《纪律规定》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组织落实。
要结合本地和不同考试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实细化,提出进一步要求。
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并贯彻落实好《纪律规定》,同时要重点抓好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等工作,使《纪律规定》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广泛开展《纪律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
《纪律规定》要全部内容上网(单位门户网站)、重点场所上墙。
要安排专门培训,组织专门学习,在每年的工作会议上都要提出这方面的工作要求。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每一位从事人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入脑入心,做到《纪律规定》宣传教育工作不留死角,不存盲区。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4篇)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制度,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切实保障考试的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专业技术人员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中以作弊、抄袭、违反考试纪律,或者利用非法手段干扰考试秩序,扰乱考试场所等行为。
第四条考试机构按照本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分为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处理方式。
第五条考试机构在处理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进行,保证处理的公正、公开。
第二章违纪违规行为和处理措施第六条在考试过程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1.抄袭他人答卷、作品等,或者冒用他人身份参加考试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本次考试成绩;2.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或者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本次考试成绩;3.考试过程中作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携带与考试相关的资料、设备、器材等作弊工具或者参照物,传递答案,以及其他以欺骗方式获取不正当考试成绩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并取消本次考试成绩;4.在考试场所内扰乱考试秩序,包括但不限于:大声喧哗、强行打开空调等影响其他考生的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并限制其在一定时间内参加考试;5.伪造、篡改证件、资料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获取考试资格的,给予开除处分,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第七条在考试过程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措施,并记入考试档案:1.有严重作弊嫌疑但没有被查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2.未严格按照考试规定操作的,给予警告处分,并限制在一定时间内参加考试;3.违反考试纪律但不影响考试结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限制在一定时间内参加考试;4.弄虚作假,包括但不限于:伪造证件材料、修改成绩等作假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5.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职称考试严重违纪将记入诚信档案.doc
职称考试严重违纪将记入诚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有哪些相关规定,对于违反的人员有什么处罚条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在哪些情况下科目考试成绩作为无效处理,在此下面为你带来职称考试严重违纪将记入诚信档案的相关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近日,人社部发布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与旧版《规定》相比,最大的不同是建立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1、针对应试人员违纪程度划分为:一般违纪、严重违纪和特别严重违纪。
一般违纪当次该科成绩无效,严重违纪和特别严重违纪当次全部成绩无效。
2、严重违纪和特别严重违纪的要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前者记录期限为五年,后者记录期为长期。
3、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代替他人考试为例,原规定的处罚分别为停考3年和2年;现规定是分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5年和长期。
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违纪记录期间是否允许参加考试,是否影响资格注册、职称评定并未详细说明,只是提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详细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2011年3月15日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予以修改。
修改后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17年2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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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1]26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8.29
【实施日期】2011.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
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浙人社发〔2011〕264号)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以下简称第12号部令),切实做好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工作,确保考试公平公正,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级考试机构负责省直考区考试中的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必要时可参与或直接对其他考区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市级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负责本考区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其中,对造成重大影响的
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
二、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查实情况,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当场告知所记录内容,并要求应试人员签字,拒绝签字或擅离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记录拒绝签字或擅离情况,交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
“考场情况记录单”一式二联,第一联放入答卷袋或答题卡袋,第二联由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留存,作为处理的依据。
三、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在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复核违纪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可采用公告方式告知应试人员拟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自发出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试人员可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对有扰乱考场秩序等行为的应试人员,应责令其离开考场,由监考人员或考点工作人员将其带至考务办进行处理,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