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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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1]26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8.29

【实施日期】2011.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

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浙人社发〔2011〕264号)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以下简称第12号部令),切实做好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工作,确保考试公平公正,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级考试机构负责省直考区考试中的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必要时可参与或直接对其他考区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市级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负责本考区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其中,对造成重大影响的

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

二、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查实情况,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当场告知所记录内容,并要求应试人员签字,拒绝签字或擅离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记录拒绝签字或擅离情况,交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考场情况记录单”一式二联,第一联放入答卷袋或答题卡袋,第二联由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留存,作为处理的依据。

三、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在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复核违纪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可采用公告方式告知应试人员拟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自发出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试人员可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对有扰乱考场秩序等行为的应试人员,应责令其离开考场,由监考人员或考点工作人员将其带至考务办进行处理,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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