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宪法还是宪政宪法-中欧法学院旧站
了解宪法的发展历程
了解宪法的发展历程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社会组织和公民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的发展历程是一个国家政治、社会制度演变的缩影,反映了人们对于政治权力和公共利益的认知和需求。
宪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的法律文献。
在中国,最早的宪法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21年秦朝的《法经》,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宪法之一。
此后,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权也相继颁布了各种形式的法典和法规,但它们与现代宪法相比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近代宪法的发展与欧洲启蒙运动和美国独立战争有着密切的关系。
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爆发,标志着现代宪政的诞生。
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的颁布,标志着法国成为世界上首个正式宣布拥有宪政制度的国家。
在19世纪,宪政思想逐渐传播到其他国家。
英国的《大宪章》(1215年)以及美国的《美国独立宣言》(1776年)和《美国宪法》(1787年)等成为现代宪法的典范。
这些宪法都对政治权力的制约和公民权利的保护有着深刻的思考。
20世纪是宪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
随着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实行民主政治,宪法逐渐成为国家重要的法律文件。
在20世纪初,一些国家开始成立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起草和修改宪法。
同时,一些国际组织也开始出台与宪法相关的法律规定,如《联合国宪章》(1945年)和《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等。
而在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也非常丰富。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布成立,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此后几十年内,中国宪法经历了多次重大修改和修订,不仅反映了国家政治经济制度变革的需要,也反映了中国共产党的治国理念和实践。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的国家不断完善宪法制度,加强政治权力的制约和公民权利的保护。
有些国家还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新的领域。
同时,一些国际组织也不断加强宪法在国际法、国际人权等领域的作用和地位。
总体来说,宪法的发展历程不仅反映了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演变,也体现了社会进步和公民意识的提高。
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上交的是抄录到“天赋人权”止宪政作为一种全新的社会体制和法律体系,是与奴隶制、君主制完全不同的原则和精神,在和专制的对抗中,宪政取得世界性的胜利。
十八世纪,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首先提出了社会契约的概念,美国独立后,依照《社会契约论》思想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宪法,走上了强国之路,随后欧洲掀起了宪政狂潮,西方开始全面超出了东方。
在宪政发展过程中,民主改革和极权主义同时进行,所有的统治者都以人民的名义发号施令,无论独裁者还是宪政者,前者以人民的名义屠杀人民,后者努力建立宪政国家,经过痛苦而艰难的抉择,人类已经建立起了相对和平与繁荣的世界环境,这是理性思想的胜利,虽然战争、恐怖、极权仍然威胁着人类。
中国在西方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宗教改革时候没有表现出兴趣,“西学东渐”也没能使中国发生变化,明帝国依旧沉溺于天朝大国的梦幻中,政治上太监乱国、经济上农业为主,对于个性解放、自由民主一无所知,全面继承明帝国统制思想的清帝国,除了在经济上达到封建社会最繁荣的局面外,别无进步,太平盛世的假象终于在十九世纪末被揭穿。
1840年鸦片战争,昔日强盛的清帝国不堪一击,忍辱签订不平等条约,不久,中国爆发太平天国运动,太平天国没有提出任何新的观念,唯一让人惊讶的是洪仁玕从英国殖民统治的香港带来了《资政新篇》,但《资政新篇》没有涉及宪政,太平天国起义也就注定了不成功的命运。
太平天国被镇压后,鉴于对中国落后的认识,清帝国推行经济革新的洋务运动,与此同时,日本开始从宪政到经济全面改革的明治维新,三十多年后,尽管中国洋务运动成绩斐然,但甲午海战中依旧惨败给了日本。
“马关条约”丧权辱国,痛定思痛,慈禧太后及知识分子中的开明人士,无不认为宪政改革是中国的唯一出路,清政府开始宪制改革的讨论,然而激烈的权力斗争让宪改搁置,此刻的中国已经无法忍受清政府的渐进改革,四川的保路运动导致辛亥革命,清政府寿终正寝,宪改无疾而终,从此中国由对宪改理性温和思考转变成激烈抗争,军阀混战、日本入侵,国共内战,一切让我们眼花缭乱,惨烈的近代史并没有使我们吸取太多教训,新中国的宪法无力阻止共和国主席变成阶下囚,尽管他是无罪的,但是不能保护普通公民的制度,也不能保护共和国主席,其后结束了十年浩劫,可不是靠宪法来完成,我们的法律还是那么苍白无力。
宪法解读宪政改革与发展
宪法解读宪政改革与发展在当今社会,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起着维护国家制度稳定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
宪法的解读与宪政改革与发展密切相关,本文将对宪法解读、宪政改革与发展进行探讨。
一、宪法解读的重要性宪法解读是对宪法条款的深入研究和理解,有助于准确把握宪法的规定及其背后的政治意义。
宪法解读旨在阐明宪法的原意和目的,为法律的正确实施提供指导。
宪法解读需要结合时代背景、社会需求和法治精神,使宪法能够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二、宪政改革与宪法发展宪政改革是指基于宪法原则和制度,对国家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进行必要的变革和调整。
宪政改革的目的在于强化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政改革的核心是推动宪法的发展,使其真正成为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根本依据。
1. 宪政改革的必要性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对政治参与和公共事务决策的要求日益增加。
宪政改革是回应社会需求的一种重要手段,能够增强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能力,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 宪法发展的重要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起着约束政府行为、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宪法也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
宪法发展既包括对宪法的修订,也包括对宪法的解释和实施。
宪法发展需要依法进行,以适应时代要求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宪法解读与宪政改革的关系宪法解读是宪政改革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准确理解宪法的规定,才能够推动宪政改革的顺利进行。
宪法解读需要依据宪法的原意和目的,准确理解宪法的规定,并将其具体应用于实践中。
宪法解读为宪政改革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和指导方针。
宪政改革则是宪法解读的具体操作和实践,通过对宪法制度的变革和调整,提高国家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政治体制的现代化。
宪政改革需要符合宪法原则和法治精神,依法进行,确保宪法的真正实施。
四、宪法解读与宪政改革的挑战在宪法解读和宪政改革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
宪 法 记忆口诀
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含义:古宪中西不同组,近资根本和人权,盛世危言郑观应,宪法一词首先用。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国家制保共经基,规定权义确保序。
特征、本质:宪法特征根本法,效高修严保人权,民主事实法律化,本质政力对比现。
宪法与宪政:宪政宪法是前提,民主政治是核心,宪政法治是基础,限权手段目人权。
宪政共有三特征,途径精神和表现。
宪法宪政关系连,一是前提一生命,商品经济两产物,静态动态内目同。
分类:宪法形式分成文,统一法典来区分,修改刚性钦协民。
西方宪法:英国最早实宪政,不成不彻妥柔性。
美独条例到联宪,第一宣言第一宪,序正七条无民权。
法宪欧洲属第一,一般君主共和趋,人权宣言宪法序,天赋人权不可欺。
宪法修正案:八八私营引监管,土地删租可以转。
九三初特改多党,联产县五确市场。
九九长沿法国家,邓发市场统农家,个私重保引监管,公有按劳害国家。
零四三表社保障,尊保人权歌五乡,非公鼓支引监管,依法继承保私产,军队紧急建设者,征地私财法律偿。
原则:基本原则民主权,法治制约与人权。
一般功能:确认巩固限规范,指引协调评价宣。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立法目标形式基,冲突机制完发据,执法思维原则基,司法来源原准意,守法培养与普及,带来实惠感受利。
渊源:法典法律和惯例,判例条约习国际。
结构:序言正文与附则,附效相同临时特。
宪法规范特征:宪性规范根本性,最高原则纲稳定。
宪法规范的分类:确认宣言和授权,调整政策组机关,禁止不得应当算,权利义务程序全。
宪法效力:宪法调整国民系,源序正当内合理,最高直接特点具,公民领土五项基。
国家的基本制度国体和政体:人大制度是政体,国体民专有特色,党的领导多党合,统一劳建两爱国。
经济制度:公有主体多制同,按劳分配多方并,国有水流矿城地,集体宅基留山地。
选举基本原则:选举普遍和平等,直接间接并秘密。
公民十八有政权,停精重刑羁押检,城乡一四少三减,镇多企大市区例,县乡两极是直选,盲残代写出代投,身限共决流委一,拘劳原区侨原居。
法律之宪法记忆口诀
法律之宪法记忆口诀公共基础知识属于综合性的考试科目,涉及的内容非常的广,内容非常的繁杂。
记忆起来相对困难,下面由店铺给你带来关于法律之宪法记忆口诀,希望对你有帮助!法律之宪法记忆口诀1.宪法中的第一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最早实行宪政1787年,美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 年法国宪法欧洲大陆上的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1918年《苏俄宪法》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记忆口诀】——87美国反,91法国看,18苏俄在扯淡,54中国跟着转。
【口诀解读】1215年,英国制定了《自由宪章》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霸气(87)的美国就看着不爽,就开始造反,自己也搞了个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
霸气的美国自己有了自己的宪法就得了,还蛮得瑟的就要(91)法国看,法国人一看,心想自己也不差,遂决在1971年也弄了部自己的宪法——法国宪法,成为了欧洲大路上的第一步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苏联心想资本主义社会都有自己的宪法了,作为当时的社会主义国家老大,也该有部自己的宪法,就在1918年完成了世界历史上第一步社会主义宪法。
怕是好多人在心里暗暗的想“18年的苏俄宪法兼职就是在扯淡”。
当时的中国,在苏联的帮助下,也走上了社会主义的道路,同时在195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完全就是:我是(54)中国,跟着苏联转。
2.新宪法的历史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新中国成立以来共有四次宪法修正案:1988年修正案、1993年修正案、1999年修正案、2004年修正案。
【记忆口诀】6565、爸爸有小三、舅舅有小四。
【口诀解读】6565——1982年的宪法、1988年修正案、1993年修正案、1999年修正案、2004年修正案。
后面的的时间减去前面的时间,正好就是6565。
浅析改革开放与宪法修改
(二)宪法的稳定性在改革开放的过 程中逐步提高
1. 从宪法修改频率来看,宪法的修 改频率在降低。从 1982 现行宪法实施, 到目前我国进行了 5 次宪法修改。前 4 次宪法修改的间隔维持在 5 年左右,但
一、改革开放与宪法修改的相 互促进性
(一)改革开放是宪法修改的动力源 泉与核心价值
1. 私营经济的发展推动了 1988 年修 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解放和发展 生产力成为国家的中心任务,为了适应 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化, 我国在 1988 年进行了宪法修改,明确了 非公经济的法律地位和土地的可出让性。
障并发挥引领作用。
二、改革开放与宪法修改统一 于宪法权威性的树立
(一)宪法的修改理念、原则与方式 有利于宪法稳定性的维护
首先,基于对宪法稳定性与权威性的 尊重,我国形成了“审慎修改、循序渐进” 的宪法修改理念。在 1993 年修改宪法时, 中共中央在《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 议的说明》指出 :“这次宪法不是作全面 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些问题今后 可以采取宪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解决。”此 后数次宪法修正案都坚持了这一理念,最 大程度上维护了宪法的稳定性,实现了宪 法适应性与稳定性的协调发展。
物质技术基础,加快建设形成国家、部门、 地方协同发展的科技创新基地体系架构。 这标志着我国区域科技创新开始由单打 独斗进入了协同创新发展新阶段,为河 南这样的产业体系和创新需求庞大但科 技基础薄弱、高端创新要素短缺、创新 活力不足的后发省份带来了跨越发展的 新机遇。
宪法解读宪法的变革与发展
宪法解读宪法的变革与发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
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法律体系、公民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给予公民和政府明确的权力和责任。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发展,宪法的解读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以维护国家和民众的利益。
本文将围绕宪法解读的变革和发展,从法律体系、司法实践和宪法修正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体系的变革与发展宪法是法律体系的顶层规范,为其他法律的制定、实施和适用提供了基础和框架。
在宪法解读方面的变革与发展中,法律体系的调整和完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领域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
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需要专门的法学家和法律专家进行解读和研究,以保持其权威性和准确性。
相关部门可以成立宪法解释机构,由专业人士组成,负责对宪法的解读和研究,为司法实践和法律制定提供参考意见。
其次,法律体系的完善需要与社会的变化相适应。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兴的社会问题日益增多,传统的法律体系可能无法完全覆盖。
在宪法解读中,应根据社会变革的需求,适时对法律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以保持法律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同时,宪法解读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也需要密切配合,确保宪法作为最高法律的权威性得到充分体现。
二、司法实践的变革与发展宪法的解读与司法实践密切相关,司法实践在解释宪法、适用宪法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在宪法解读的变革与发展中,司法实践的创新与完善尤为重要。
首先,司法实践需要注重宪法精神的贯彻。
宪法具有普遍性和原则性的特点,司法机关在解释和应用时,应当注重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核心价值,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合理。
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案例分析、庭审公开等方式,加强宪法解释的及时性和灵活性,确保法律与社会的接轨。
其次,司法实践需要加强对宪法的专业化培训。
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律,要求法官在解决法律争议时能够准确理解和应用宪法相关规定,保持一定的宪法素养。
因此,司法学院等教育机构可以加强宪法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法官对宪法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从宪法的修改看我国的宪政改革
从宪法的修改看我国的宪政改革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没有宪法,自然谈不上宪政。
但是有了宪法不一定就有了宪政。
“只有具有正当性的宪法才能真正地与宪政产生具有逻辑上固定性的线性联系。
”在我国,不断完善宪法修改体系和宪法监督制度是我国宪政改革的必由之路。
一、完善宪法修改体系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次修正案获高票通过。
这次修正案较合理地解决了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出现的冲突,为改革提供了合宪性基础,适应了现代宪法发展的趋势。
但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我国现行宪法从1982年至今,短短22年的时间已经经过四次修改,频繁的修订势必影响宪法的稳定性,从而影响其权威性。
那么,如何正确行使宪法的修改权,使之既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能得到持续稳定的尊重呢?1、从宪法修订的程序上看,修宪之前需增设公民参与机制。
从我国现行宪法修改的实际情况来看,从1982年至今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改建议稿都是由党中央提出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修改稿基本上全部都予以通过。
虽然每次修改都适应了当前经济发展的趋势,但这种根据执政党的政策修改宪法的模式,使宪法调整的政策凌驾于宪法之上,这样就容易使宪法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政治行为一定要遵守“不逾成宪”的原则。
党对国家的领导要通过国家机关并依合法的程序来实现。
社会参与的不足也是我国修宪程序中暴露的主要问题。
我国在宪法修改之前,普通公民对宪法修改的内容了解和参与的机会很少。
而在世界其他宪政国家,宪法修改的内容多是公开的,所有公民都可以参与讨论,给出建议;有的国家的宪法修改还必须经过全民公决。
让所有公民参与到宪法修改中来,对于我国公民宪政意识的提高以及维护宪法的权威都是大有益处的。
2、从宪法修订的范围上看,必须加强同宪法配套的与公民基本权利相关的基础性法律的同步修改与完善。
宪法、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宪法、宪政与民主的关系一、宪法的学理界定(一)宪法词义的演变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后演变为英文constitution,其本来意义为组织、结构等。
在西方,最早使用“Constitutio”一词的是古罗马的西塞罗。
他在《国家论》(De Re Publica )一书中,用以表示平民的权力是构成罗马人统治之源泉的国家状态。
在中世纪,“Constitutio”是用以限制教会和王权的国王制定法,如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克拉伦登法(constitution of Clarendon)。
在1610年,怀特洛克(whitelocke)在平民院的演说中,明确指出:未经议会同意的课税,违反了王国统治的本来架构,意指违反了constitution(基本法)。
英国是最早使用近现代意义宪法的国家。
从中世纪以后,英国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未得到议会之同意不得征税和立法的原则,英国人把这种确认代议制度和限制王权的法律称之为本国特有的“Constitution”。
在近代社会,实定法意义之宪法的标志性成果是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美国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按照萨托利教授的观点,近代意义的宪法包含两个基本要素: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基本权利。
宪法一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就有之,如《尚书》中的“监于先王成宪”,《史记》中的“怀王使屈平造为宪令”,《唐书》中的“永垂宪则,贻范后昆”,《唐熙字典》把“宪”解释为“悬法示人日宪”。
这里的“宪、宪令、宪制”,指的都是典章制度或普通法规,不是近现代意义的宪法。
又如日本圣德太子的“十七条宪法”等。
这里的宪法是指尊贵的法和重要的法,但不是指近现代意义的宪法。
在亚洲,最早使用近现代意义宪法的国家当属日本。
在1873年,日本学者林正明翻译了“合众国宪法”、“英国宪法”等。
于是,宪法在日本广为流传,并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中国使用近现代意义的宪法一词,始于19世纪中叶。
论法治与改革的关系
论法治与改革的关系作者:熊瑛来源:《商业时代》2014年第23期内容摘要:长期以来,法治与改革处于一种天生、永恒的矛盾和悖谬状态之中:观念上认为改革不必受法律束缚,实践中以违法甚至违宪形式推进改革的例子比比皆是。
“良性宪法”说和“改革宪法”说的观点值得商榷。
改革与宪法密不可分,改革离不开宪法的保障,宪法为改革提供正当性,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亦是如此。
要在实践中协调法治与改革的关系,需要摒弃以违法形式推进改革的做法;用法律赋予改革的正当性,使改革有法可依,落实人大制度下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法治改革关系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吹响了新的历史起点上改革的“集结号”。
此次改革所涉范围之广、层面之多、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如何破解改革中积累的道道难题?如何保证未来改革的顺利进行?改革已经进入深水期和攻坚期,我们是否能承受得起“摸着石头过河”可能带来的种种风险?尤其是在强调领导干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强调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时代背景下,如何正确认识和解决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就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之一。
法治与改革关系上的误区(一)从观念上看,认为改革不必受法律束缚始于1978年的第一次改革对民众来说是一场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
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对改革性质、路径、方案和目标等的阐释对国人、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认识产生了决定性影响。
如他指出:“现在我们干的是中国几千年从未干过的事”,所以“具体章法还要在试验中一步步立起来”,“我们的方针是胆子要大,步子要稳,走一步,看一步”。
因此在广大民众和改革实践者看来,改革就是大胆地试、大胆地闯的代名词。
的确,改革就是破旧立新,就是不受旧思想、旧制度的羁绊。
但是不少人沿着这一思路进一步推理下去,认为法律制度和框架确认和维护旧秩序,因而阻碍改革进程,改革必须要突破宪法和法律的限制。
甚至还有人将改革视为违法的同义词。
略论中国司法改革与宪法的关系
价值 的贬 抑构成 司 法改革 的 动 因 司法制 度 为何 需 要 改 革 ?改 革 的理论 设 计 和
[ 作者简介 ]姚 国建 (9 2 , , 17 一)男 安徽 桐城 人 ,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讲师 , 中国人 民大学 法学 院博 士生 , 现在 石河子
维普资讯
第2 0卷
20 0 6年 2月
第 1 期
Junl f hhz U 学学报(hl oh n oi c ne ora o 石iei n esy( i sp yadSc l i c ) 河子 大 i r t P 学社 会科 学版 ) S e S v i 哲o a
。
改革
Hale Waihona Puke 对 于保 障 司法改革 按 正确 的路径 和恰 当的程 序 推进 以使 重新 确立 的 司法制 度遵 循 宪政和 法治
, ,
为 誓 字 已 聋 妻 : 曼 操 :说 墨 譬 . 壁 壁 . 白 分 的 理 作实 宪 对 权 保 功 和 法 原 运 , 法 人 的 障能 依 治 现 是 多 何 以如 此 ?笔 者:訾 嚣 要 因素 是 宪 国 宪… 标… 极 重 的 很 成 的 法 …具 一~ 要 意~ 目 有 其 … …… 。 认 为 一个 重 … ……
公 正 的改革 目标 还远未 实 现 与宪政体 制 相适应 的 司法体 制还远 未形 成 因此 , 宪法 角度探 讨 司法 从
,
性 的改革 方案很 多 。但如 今 , 司法 改革 似乎 已逐渐
淡 出 了学 者们 关注 的视野 , 因为在 成 为社会 焦点话 题 的若 干年 中 , 关 司法 改 革 “ 有 似乎 该 写 的 都 已经
的表 象 , 未能 真正 深 入 到 问 题 的核 心 , 而这 恰 恰 正 是改革 措施 难 以奏效 的关键 所在 。实际 上 , 司法改 革 的核 心动 力 问题是 司法权 运 行失 范 , 而导致 宪 从 法 价值 受到 贬抑 。因 为 司法 权 是 由宪 法 予 以配 置
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
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一、当代西方的宪政内涵宪政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最初的含义是指以宪法来控制国家政治权力所行使的一套制度设计,即以宪法来规范统治机构和安排政权。
近代意义上的宪政,是指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以保护公民利益和自由为目的的权力控制的制度化结构。
然而,西方学者对宪政的具体定义却有很大的分歧。
比如,从宪政中所蕴含的法治要义的角度出发,美国政治学教授丹莱夫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程序,即限定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宪政的出现是与约束国家及其官员相关。
又如,从宪政组成要素的角度出发,《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指出:真正符合实际的立宪政体应包含的要素是:程序上的稳定性、向选民负责、代议制、分权限、公开和揭露及合宪性,即建立违宪审查机制。
再如,从对政府政治权力的限制角度出发,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路易斯亨金教授认为,宪政意味着更多的含义: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广泛私人领域的保留和每个人权利的保留;此外宪政还要求一个诸如司法机构的独立机关行使司法权。
虽然他们从不同的视角对宪政概念的具体内涵进行了不同解读,但无论从哪个维度来定义资本主义宪政,西方学者都是以西方政治现实为判断依据,其定义中也都或明或暗包含有共同的目标用宪法限制政治权力以维护个人的自由与权利,而这也正是西方宪政的核心内容。
二、比较视域下的中国宪政概念界说一近代以来中国语境中的宪政概念近代中国的宪政思想虽然方宪政完全一致。
梁启超可以说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比较理论性定义宪政的学者,其认为立宪政体,亦名有限权之政体。
专制政体,亦名无限权之政体。
虽然内容比较简单,但他抓住了宪政的要义限权。
近代部分学者也借鉴了梁启超的这一定义。
其中,刘军宁认为: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近两个世纪以来,宪政主义的最大目标一直是限制政府权力,阻止一切专断的政治行为。
对梁启超的观点,孙中山作了补充,提出了以人民有权,政府有能的权能分立为基础的新宪政学说。
宪法的产生及演变
宪法的产生及演变高汉成近代以前,中国法律没有明确的部门分类,也没有宪法的概念。
近代立宪思想的萌芽最早出现于19世纪70至90年代,以王韬、薛福成、马建忠、郑观应等人为代表的早期维新派认为,西方之所以强盛,不仅在于其强大的军事、经济势力,更在于其先进的政治制度,为此,他们建议设立"议院",实行"君民共主"。
这些思想被其后的康有为、梁启超等所继承并有所发展。
但在戊戌变法期间,康有为所主张的"开议院"、"开国会"、"定宪法"等内容并未出现在变法诏令中。
直到20世纪初清政府再次进行大规模的变法并决定要"仿行宪政"后,中国才开始出现了立宪过程。
一、清末立宪1904年,当开始于1901年的清末变法正在进行的时候,发生了一件对当时的改革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即日俄战争。
区区岛国日本打败了庞大帝国俄国,在当时的中国人眼里,这具有特殊的政治意蕴--这场战争被赋予了立宪政体与专制政体孰优孰劣的含义。
日本自1868年明治维新,实行君主立宪政体到1904年,在短短的三十余年里,先后打败了两个老牌的庞大帝国--中国和俄国。
这对急于摆脱民族生存危机的中国人来说,其警示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一时之间,朝野上下,要求立宪的呼声甚嚣尘上。
同年,孙中山在檀香山成立了以推翻满清政府为主要目标的政治组织"兴中会",并着手实施武装反满。
在内外交困的形势下,清政府决定进一步改革。
1905年,袁世凯、张之洞等上奏朝廷,请于十二年后实行君主立宪政体。
为了进一步了解西方各国的政治制度,以便作出抉择,清廷决定派人出洋进行实地考察。
(一)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光绪三十一年六月(1905年7月),清廷下达了考察政治上谕,其要点有三:第一,了解东西各国富强的原委;第二,通过考察各国政治,为中国立宪提供借鉴;第三,弄清楚立宪是否有利于维持清王朝的统治。
从宪法走向宪政
从宪法走向宪政内容提要:本文试从探究宪法和宪政的起源出发,提出这样的观点,以有限政府和人权保障为基本内容的立宪主义思想的有无,是西方和非西方国家在宪法和宪政建设问题上的根本分歧,要实现从宪法到宪政,最重要的是确立立宪主义的思想,按照立宪主义的原意来制定宪法、尊重宪法和实施宪法。
只有这样,宪法才能够真正成为具有最高权威和效力的法律规范,宪政的理想才能够最终实现。
关键词:宪法宪法立宪主义一、问题的提出宪法是现代民主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机关据以活动、人民权利据以实现的最高准则。
宪政则是以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威而形成的一种以制约国家权力为手段,以保障人民权利为目的的政治运作。
因此,宪法和宪法之间是一种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互动关系:宪法以宪政为目标,宪政以宪法为前提。
一方面,宪法本身并不能成为目的,不是为了制宪而制宪,制定宪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制约国家权力,进而实现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如果制宪的目的背离了权力制约这一手段和人权保障这一终极目标,而仅仅将宪法视为政府合法性的公告或者政治斗争的工具的话,那么这样的宪法就根本不是宪法,更无法实现宪政。
另一方面,即使有符合宪政要求的宪法,但是如果宪法不能够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威,现实的政治权力运作是在宪法之外进行的话,那么即使有宪法也不能实现宪政。
因为如果离开了宪法规范这一成文的最高权威的约束,政治活动就失去了正当性与合法性判断的依据,权力行使就会偏离人权保障的目标,宪政也就无从实现。
1787年美国宪法的诞生标志着一个以成文宪法为国家最高权威的新纪元的开始。
从此,无论是新国家的独立,还是新政权的成立,都要以一部宪法作为自己的宣言,立宪成了一种世界性的潮流。
但是,立宪本身并不是目的,国家的任务在于如何将宪法规范的内容变为政治生活的现实,即实现宪政。
这就涉及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制定一部符合宪政要求的宪法;第二,将宪法作为政治生活的最高权威,即“依宪治周”。
然而,综观二百多年来世界各国的宪法和宪政建设,我们可以看到一种强烈的反差:一些国家的宪法虽历经岁月沧桑却没有什么大的变化,其人民仍然生活在几个世纪以前的立宪者设计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下;而在另外一些国家,宪法成了粉饰统治者权威的“花瓶”,如果政治斗争需要,可以随时对宪法重新制定、废除或修改。
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作者:夏勇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02期
中国宪法应当从“改革宪法” 向“宪政宪法”转变,作者以此为基点,结合20年来的经验,讨论宪法改革面临的理论问题。
首先,宪法之根本法则由以人本和自由为核心的价值法则、张扬人民主权的政治法则和体现程序理性的程序法则构成,蕴涵道统、政统和法统,是宪法合法性、权威性和稳定性的终极来源和根基。
其次,宪法作为法律应具有的效力有赖于违宪审查和宪法诉讼,但不是宪法的一切内容都要司法化;应区分宪律与宪德,并按法治的要求加以识别和转化。
其三,界定违宪主体和违宪行为应以立法模式为主兼及治理模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宪法监督要体现人民主权和程序理性的完好结合。
最后,宪法是价值法则通过政治法则和程序法则在公共领域里的运用,以约束权力和保障权利为核心;宪法改革应围绕宪法核心问题,调整好国家权力与阶级结构的关系、国家权力内部的横向、纵向关系以及执政党与国家政权机关的关系;同时,转化使用走进权利时代过程中的积极要素,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并改进权利体系和权利救济。
要依宪依法进行改革
பைடு நூலகம்判断 ?在实践 中,分别在什么时候 、什么情 况下 , 由谁来决定应该适用宪法根本原则 、宪法的一般原
则或适用宪法规则?这是 属于立宪者 、修宪者的权 力 。笔者认为 ,至少需要立法者来进行判断 ,而不
能 以个人 或 部分 人 的判断 为准 。 从 宪法 原理 上讲 ,宪 法 原 则 和 宪 法 规 则 应该 是
一
怎样看待违法 改革 的效果
目 前 一 些 地 方 违 法 改 革 的 效 果 被 普 遍 看 “ 好 ” ,但 我 们 不 能 只 关 注 一 时 一地 的效 果 而 不 顾
脉 相 承 的 ,在 宪 法 原 则 和 宪法 规 则 都 对 民主 问题
有相关规定的时候 ,应 当首先遵循宪法规则 ,因为
淡薄 , 对现有体制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地方往往视而不 见 ,误以为制度就是法律 、法律就是制度,以为现行 宪法和法律都是现有体制的后盾 ,而没有注意到现有 体制的许多弊端是因为没有落实现有法律。宪法和法 律与工作习惯 、 工作制度之间存在着很大的裂隙 ,改 革的首要 目 标应是弥合这一裂隙,为此我们需要捍卫
当时 的宪法 ( 1 9 7 8 年 宪法没 有具体规 定 ),还值 得商
验教训是为了更好地进行改革 ,只是 “ 突破法律 ” 的改革应 当缓行 。笔者认为 ,这些年屡屡 出现的良 性违宪、良性违法的事件 ,带给我们一些启示。
1 . 国家应当高度重视民间的改革热情
一
些 地方 的干 部和 群众对 改 革具有 强 烈的愿
改革应 当合宪 、合法
有些 改 革措 施 涉及 不 同的宪 法规 范之 间 的关
系问题 。在 宪法的众 多条文 中,有宪法根本原则 、
宪法变革与宪政理念
宪法变革与宪政理念在现代社会中,宪法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它确立了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基本制度的规范,旨在保护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并确保一个国家运转的有序和稳定。
然而,世界各国的宪法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发展而发生变革。
宪法变革是针对当代社会需求的现实回应,同时也反映了人们对宪政理念的不断探索。
宪政理念强调民主、法治和自由,是宪法变革的指导原则。
民主是指公民参与国家事务、政府决策的权利和能力,它在宪法中得到体现,通过选举、公民投票等方式落实。
而法治是国家和人民共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行事的原则,保障公平、正义和权利的实现。
为了尊重个人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并保障其不受侵犯。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宪法的内容和具体的实践常常存在一定的鸿沟。
为了适应时代的变革和社会的需求,宪法变革成为许多国家必须面对的任务。
宪法变革可以是通过修改宪法条文的方式进行,也可以是通过制定新的宪法来替代旧宪法。
例如,美国宪法作为历史最悠久的现行宪法之一,经历了多次修正和变革,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而日本宪法则是通过制定新的宪法来废除旧宪法,实现了从军国主义到和平民主的转变。
宪法变革的目的在于解决社会面临的新问题,满足公民权益的需求。
当社会发展出新的制度需求或者现有制度存在严重矛盾和问题时,宪法的修改或者重写就显得尤为重要。
例如,随着经济社会的全球化,人们对于环境问题的关注愈发增加,许多国家纷纷在宪法中加入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和规定。
同时,宪法变革还可以针对国家的实际情况,完善权力分立、社会保障和司法独立等重要机制,以确保公民享有更好的权利保障和生活质量。
除了应对社会需求,宪法变革还可以推动民主进程,加强国家的治理能力。
在宪法变革的过程中,公民或者代表有机会参与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从而实现了民主原则的贯彻。
通过广泛的民主讨论和公众参与,宪法的变革可以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愿和需求,增加国家政权合法性和稳定性。
宪法与国家治理体系改革
宪法与国家治理体系改革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法律根基,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
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权机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之间的权力分配和制约关系。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宪法不仅仅是一纸文件,更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指南。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宪法也需要不断与时俱进,与国家治理体系改革相适应。
首先,宪法需要与社会进步保持同步。
社会是不断变化的,国家治理体系也需要跟随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和改革。
比如,在信息时代的今天,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成为了国家治理的重要议题。
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公民权益,维护国家安全,是一项必要的改革。
此外,宪法也应该关注环境保护、社会公平、教育医疗等社会民生问题,以使国家治理体系更加贴近人民的需求。
其次,宪法的修订应当注重权力制衡。
权力过于集中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大弊端。
宪法的修订应当强调权力分立、制约和监督机制的建立。
通过明确国家机构的职责和权限,限制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的权益。
此外,宪法应当明确制定反腐败和监察法律,并强化监察机构的独立性,防止腐败现象在国家治理中的滋生。
第三,宪法应当与国家治理体系改革相协调。
国家治理体系改革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的工程,宪法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法律,应当与国家治理体系改革相协调一致。
这意味着宪法应当规定国家治理的基本框架和原则,明确主权机构的职责与权力,提供法律保障和合法依据。
同时,宪法应当为国家治理体系改革设立相应的机制,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此外,宪法的修订也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和民意表达。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必须体现人民的意愿和利益。
在进行宪法修订时,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听取不同民间组织和各方意见,使修订后的宪法真正反映人民的共识和期望。
这样做不仅可以确保宪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还可以增强人民对宪法的参与感和认同感。
综上所述,宪法与国家治理体系改革息息相关。
宪法的修订应当与时俱进,与社会进步保持同步。
宪法修订还应强调权力制衡,提倡反腐败和监察体制改革。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
化司法干部和律师队伍的自律性,提高其思想政 治素质,以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这些 在《决定》中都有明确规定。假如走西方宪政道 路,使司法独立于党和人民,不仅会导致更多的 司 法 腐 败 和 不 公 ,更 可 能 颠 覆 整 个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 通 过 输 出 宪 政 理 论 和 宪 政 模 式 ,控 制 他 国 “独立”的司法机构进而控制该国政权,是一些西 方国家屡试不爽的颠覆战略。
在美国宪政模式中,司法机构的确独立于人 民,但是并不独立于大财团。美国建国以来,联 邦最高法院要么被大资本要么被奴隶主所控制 (如 1836 年—1864 年的《托尼法案》就公开判定美 国的自由黑人不是宪法中所言的公民),以保障 个人权利为名维护少数人利益。南北战争以后,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一直是大资本的代理人。 即便是从垄断财团内部来说,联邦最高法院也并 非政治中立和独立的机构,其基本规律是垄断财 团中哪个党派派别势力大,它就倾向于谁。
3
方式,重新“制宪”和“立宪”,进而改变国体和政 体 ,实 现 宪 法 、法 律 、政 治 机 构 乃 至 军 队 的 中 立 化。宪政思潮的一系列主张,如司法独立、三权 分立、全面修改宪法、取消人民民主专政、军队非 党化、多党竞争制,等等,由浅入深、由边缘而核 心地推进其改旗易帜的政治图谋。
我们讲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宪”,与西 方宪政民主的“宪”有着本质不同。依宪治国、依 宪执政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 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它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 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领导 核心和指导思想,确立了国家的国体、政体及基 本政治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民主集中制、 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原则。这些制度和原则,反映 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体现了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内在要求。西方宪政民 主之“宪”,是按照以“三权分立”为核心的资产阶 级宪法来进行统治,用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模 式来管理国家,以达到维护和巩固资产阶级统治 这一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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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宪法还是宪政宪法?——2011级双硕士宪法课辩论小结谢琳整理引言2011年9月27日上午中欧法学院2011级全体双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明法楼306举行了一场有关宪法的辩论赛。
辩论赛在郑永流教授的指导下展开,由俞飞博士主持,是宪法课教学的一个部分,但是,其意义却远远不止于学习宪法中的某个知识点而已,不仅促进了同学们之间的交流,同时也训练了同学们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辩论场上,大家成了勇于坚持自己观点的辩手,慷慨激昂尽显英雄本色;但是在大家内心深处,2011级全体双硕士学位研究生永远都是在老师的教导下一起成长奋进的好朋友,相互理解共创美好未来。
第一场:中国宪法是改革宪法还是宪政宪法简介首先上场的是一班的同学。
他们辩论的题目是中国宪法是改革宪法还是宪政宪法。
在经历了几场班级内的激烈辩论后,选出了八位辩手。
正方辩手为苏田田、马颖、石家慧、李时凯,反方辩手为杨晨李谦史跃、杨先德。
整场辩论在班长杨国栋的主持下进行,同时也由林浩锟、李冰在担任计时员,吴钥同学则为大家拍摄了珍贵的视频。
主要争点正方认为:“改革宪法”、“宪政宪法”的划分标准着眼于宪法变迁史,不同时期由于宪法所承担的任务、实施的程度不同。
判断中国现行宪法是“改革宪法”还是“宪政宪法”应该从宪法自身的完善性和宪法的实施两个角度考察。
他们主张,一、改革开放三十年来82年宪法经过四次修改,宪法自身已经相当完善。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合理的权利体系。
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广泛的政治权利、政治自由、人身权利、社会权利等。
并且国家将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人权原则在中国宪法中得到体现.(二)合理的权力架构。
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了国家机关的横向分权和纵向分权分工。
充分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以及权力分工制约的原则。
并使我国政治权力得以法律化,人治的空间大大减小。
因此我国的国家权力体系基础成熟。
(三)法律创制的合法有效性及法律系统的自洽性。
宪法、立法法等规定了详细的立法规则、法律位阶等,使得我国的法律体系得以完善。
特别是201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布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基本形成。
(四)民主政治的确立和发展。
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等使得我国人民享有广阔的民主空间。
选举法等法律将各项民主制度法律化、具体化、可操作化。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上结束了“文化大革命”以来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混乱局面。
他们认为我们国家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作为现代宪法基础的市场经济已经基本确立,宪法也经屡次修改而基本完善。
因此不应该因为实施的还不够十分完美而否认我们的宪法是宪政宪法。
过分的强调宪法的改革特点,将不利于树立我国宪法的权威,不利于维护宪法的稳定性、根本性。
现在已经到了全面实施宪法,崇尚宪法的时代,而不能再过分强调现实中国的多边性而忽视了已经写明的权利。
宪法在中国政治社会生活中地位的日益重要。
因此可以宣称我们的宪法是“宪政宪法”,并且应该已经进了宪政时代。
反方对此反驳认为:一、从实践层面上,没有宪政,因而没有宪政宪法。
认为所谓“宪政”,简单讲,就是把宪法当作法,当作真实的法,当作活生生的法,当作民众触手可及而非束之高阁的法,当作能够应用与司法实践并对政治生活产生有效约束的法;所谓“宪政宪法”,宪政状态之宪法也,没有宪政的实践基础,就没有何理由说我们的宪法是宪政宪法。
否则就是脱离实践。
二、从文本层面来看,将其与近代中国出现的几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作比较:在基本权利方面,现行宪法与《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相比,没有规定新闻自由、没有规定迁徙自由、没有规定罢工权;在国家制度层面,现行宪法与“曹焜宪法”和“五四宪法”相比,在国家机构设置和相互制衡以及中央和地方关系方面相形见绌。
强烈主张当今中国是变革中的中国,经济改革仍将继续,政治改革尚未破冰,良性违宪不会停止,改革中的中国决定了现行宪法必然是“改革宪法”。
最后大声疾呼“我们十分期待宪政,十分期待宪政宪法,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是我们的目标,是我们正在并将继续为之奋斗的未来,但这不是我们的现状。
我们今天的辩题是‘中国宪法是宪政宪法还是改革宪法’,这要求我们对中国的现状做定性分析,而不是要我们在这里聊理想、聊未来;无数事实向我们表明,我国现行宪法是‘改革宪法’,而非‘宪政宪法’。
同学们,让我们承认现状,呼唤未来吧!”俞飞博士在其他同学的提问之后进行了深入的点评,并且回答了同学们的提问。
让不少同学感叹最佳辩手非他莫属。
第二场:宪法问题与部门法问题可否区分简介第二场是由二班的同学就何谓宪法问题进行辩论。
全班分为两方分别讨论。
曹成成、盛媛媛、翁泽峰、杜如意四位辩手代表正方全体同学主张宪法问题独立于部门法问题,谢琳、胡益帆、王玉治、林岚则代表反方全体同学主张宪法问题与部门法问题不可区分。
学习委员胡艺担任辩论主席,班长吴夏倩则为辩论全程摄影,杨琦、张虹为辩论计时。
要弄清什么是宪法问题,主要也就是要理清宪法与部门法之间的关系问题。
由于宪法与部门法之间的关系过于宽泛,不便于思想地碰撞擦出火花。
所以课代表在组织辩论的时候将辩论限定在“宪法问题与部门法问题可否区分”这个范围。
这样可以尽量保证大家在有限的时间内可以尽可能深入地探讨一个问题。
辩题不是绝对的非此即彼的矛盾关系,因而对同学们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辩论的关键实际就是在有限的时间内将各方观点的合理性充分阐述清楚,获得在此情形下的相对优势从而赢得相对的胜利。
“这么有难度的都经历过了,以后还有什么好怕的。
”痛苦地准备过后,辩手们表现出了出奇的淡定与自信。
主要争点正方同学认为宪法问题与部门法问题不可区分,定义独立应该是指能够在客观上对某种事物进行表述,同时他人能够根据我们的这种表述来在各种事物中将其区分出来。
因此关于宪法问题是否独立于部门法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我们能否找出这样一条标准或者一个标准群来使宪法问题清晰的展现在我们面前。
他们对此的回答是,这样的标准是存在的。
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述:其一,从问题所涉及的内容上看,宪法问题必须涉及如下两个方面之一:(1)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权力职责的划分。
(2)如何防止国家公权力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
其二,从解决的方法上看,宪法问题的解决往往需要我们依据宪法来进行思考,通过宪法来寻找解决的途径。
而部门法问题的解决往往是在部门法之内来进行,也就是说其可以通过部门法直接予以解决。
其三,从研究的意义上看:研究宪法问题的意义与研究部门法问题的意义不同。
宪法问题所涉及内容的特殊性表明对其研究的意义是为了保证一国的良法之治,也就是说要使国家机构设置和国家机构之间的权力职责分配良好、保证公民基本权利不受国家权力侵犯。
而部门法问题的研究主要的意义应该是如何确保部门法更好的实施。
其四,从产生起源角度来看,宪法问题是独立于部门法问题。
最早的宪法应该可以追溯到近代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在经济政治社会各种历史条件的综合作用下,产生了近代宪法以及宪法精神。
伴随着宪法的产生,各种在部门法中无法解决的问题,人们开始通过宪法这一途径寻求最根本体制上的解决,这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要讨论的宪法问题的起源,诸如生存权问题、结社自由问题、国家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问题等等。
正是由于很多问题部门法无法解决,才上升到宪法的高度上,寻求这一途径的解决。
反方同学对这四个方面一一予以反驳,认为宪法问题与部门法问题不可区分:其一,从问题所涉及的内容上看,指出对方辩友混淆了法律和法律问题的区分。
法律有其单独的法典,但是,法律问题都是指向现实的。
其二,从解决的方法上看,指出对方辩友混淆了问题与解决问题之分。
所有问题的本质都是现实中的问题,但是,通过什么途径解决问题则是另外一回事。
是什么法的问题并不一定要通过什么法律途径解决。
其三,从研究的意义上看,指出对方辩友忽视了法律研究的根本目标。
各个法律部门都会有自己的分工。
但是,只是分工而已,在本质上都是统一地想要解决现实中的问题的。
这是所有法律的最根本的研究意义。
其四,从产生起源角度来看,认为对方辩友没认识到法律问题的本质是现实中的问题。
法律问题从本质上来说都是统一于现实之中的。
现实生活中的问题都可能会涉及到不同的法律问题,很难说一个问题是属于单纯的法律问题。
如果把问题人为地割裂了,那是不利于问题地解决的。
因而得出结论认为法律问题与部门法问题不可区分。
并且呼吁从整体上思考法律问题,是解决方案中国法治问题的一个关键。
如果法律之间还不能很好协调那么将难以获得良法之治。
各个法律部门都会有自己的分工。
但是,只是分工而已,在本质上都是统一地想要解决现实中的问题的。
不能将现实中的问题进行人为的割裂。
法律问题从本质上来说都是统一于现实之中的。
只是在考虑怎么解决实现法律的目的的时候要考虑利用什么法律途径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才去利用什么途径。
也就是说,只有在解决问题的时候说是什么具体的问题才有意义。
而在现实中,任何一个问题都会涉及到不同的法律部门。
因此,不管是什么问题,用什么法律更好解决,就可以用什么法律去解决。
辩论全面升级,场面极为激烈,唇枪舌战之中也让人感觉到了一股血腥,为了真理,辩手们寸步不让,据理力争。
”事件是不是宪法问题黑监狱”第三场::“黑监狱第三场简介三班同学则就“黑监狱”事件是不是宪法问题进行了大辩论。
双方各有11名辩手上场,同时还各有四名记录。
整场辩论在班长夏彦的专业主持下有序进行。
仇珊珊、何如意、程其旭、孔令佳为辩论计时,确保了辩论在程序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张夏同学为辩论全场摄影记录下了形式上创新的颇为壮观的辩论场面。
2010年,一家名叫“安元鼎”的保安公司在北京保安业悄然做大。
越来越多的调查表明,安元鼎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委托协议书”,关押、押送到北京上访的民众,并收取佣金。
这家时间短却发展迅猛的保安公司在京设立多处“黑监狱”,限制上访者的自由并押送返乡,甚至向上访者施暴。
目前,北京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和非法拘禁”对安元鼎公司立案侦查,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已被刑拘。
“安元鼎”在我国已经不是“黑监狱”事件的首例了,有些地方政府甚至自己设立“黑监狱”,严重侵害了上访者的基本权利。
对此问题正反方同学有不同定性。
主要争点正方坚持的观点是:“黑监狱”事件是宪法问题。
首先从实质和形式上分别界定宪法问题。
认为从实质而言,包含下面因素的事件,就应当归入宪法问题:第一,公权力与公权力之间,涉及国家权力机构之间的基本政治制度或基本权力划分;第二,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涉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国家侵犯或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包括人权、基本政治权利、公民权,其中,侵犯基本政治权利是指,国家侵犯或国家机关对某件事的处理方式、处理结果可能动摇公民对于国家政权存在的合法性的信任,动摇政治统治的基础以及对人民主权的信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