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与舞蹈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舞蹈协会章程
舞蹈协会章程一、总则1.1 名称:本协会名称为舞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1.2 目的:协会旨在促进舞蹈艺术的发展与交流,提升会员的舞蹈水平,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1.3 依托单位:本协会依托于XX大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本章程。
二、组织架构2.1 主席团:协会设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2.2 部门设置:协会设立舞蹈培训部、演出策划部、外联部、宣传部、财务部等部门,具体职责由各部门负责人及成员履行。
2.3 会员: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优秀会员,会员享有参预协会活动、培训、演出等权益。
三、会员管理3.1 入会条件:任何对舞蹈艺术感兴趣并愿意遵守协会章程的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3.2 入会程序:申请人需填写入会申请表,经主席团审核通过后,成为协会会员。
3.3 会员权益:会员享有参预协会活动、培训、演出等权益,有权参预协会事务的决策和表决。
3.4 会费管理:协会设立会费制度,会员需按规定缴纳会费,用于协会活动和运营的经费。
四、活动与培训4.1 活动组织:协会定期组织舞蹈交流、展示演出、比赛等活动,丰富会员的舞蹈艺术生活。
4.2 培训课程:协会开设舞蹈培训课程,提供专业的舞蹈指导和训练,提升会员的舞蹈水平。
4.3 培训考核:协会对参加培训课程的会员进行定期考核,评选优秀会员并赋予奖励和荣誉。
五、财务管理5.1 资金来源:协会的资金来源包括会员会费、赞助、捐赠等。
5.2 财务管理:协会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定期进行财务核算和报告。
5.3 资金使用:协会的资金主要用于活动组织、培训课程、演出策划等方面,必须合理使用并做到公开透明。
六、章程修改6.1 修改程序: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需由主席团提出,经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6.2 修改原则:章程的修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同时充分考虑协会会员的意见和利益。
七、附则7.1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任何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定均自动失效。
音乐家协会章程模板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音乐家协会的组织、活动和管理,促进音乐艺术的繁荣发展。
第二条音乐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音乐文化,推动音乐艺术创新,促进音乐人才的成长,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音乐家协会的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四)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五)决定终止本会;(六)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理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理事会成员应当具备一定的音乐专业素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九条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第十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音乐,具有一定的音乐创作、演奏、教学、研究等方面的能力;(二)拥护本会章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团体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音乐创作、演奏、教学、研究等方面的单位;(二)拥护本会章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入会、退会、除名等事项,依照本章程规定办理。
第四章活动与任务第十四条本会积极开展以下活动:(一)举办音乐比赛、展览、讲座、研讨会等活动;(二)组织音乐创作、演奏、教学、研究等方面的培训;(三)开展国内外音乐文化交流;(四)表彰优秀音乐人才和音乐作品;(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民办舞蹈学校章程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确保教学质量,维护师生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XX民办舞蹈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民办非营利性舞蹈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校宗旨:以德立校,以艺养德,致力于培养具有全面艺术素养的舞蹈人才,为我国舞蹈事业贡献力量。
第二章学校管理第五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学校设立校长、副校长等行政管理人员,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等专门机构,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质量监控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八条学校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舞蹈技能、艺术素养和综合素质。
第九条学校制定并实施教学计划,确保课程设置合理、教学内容丰富、教学方法科学。
第十条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估,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学校聘请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艺术造诣的教师,保证教学质量。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对学生实行全面管理,注重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规范学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第十四条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感。
第十五条学校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章教师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尊重教师的人格,关心教师的生活,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学校为教师提供进修、培训、交流等机会,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六章资产管理第十九条学校依法管理学校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确保财务安全。
第二十一条学校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模板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工作,推动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服务社会水平,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院内最高学术组织机构,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第三条院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保证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水平;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第四条院学术委员会任职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本学院副教授以上职称7 至11 人组成。
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2 名,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推选产生,并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 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需要增补时,由1/3 以上委员或主任委员提名,通过委员会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赞成票达到应到会人数1/2 以上方可当选)。
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三)调离本院;(四)怠于履行职责,连续三次无故缺席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委员名额空缺,须按照第六条程序进行增补。
第三章学术委员会的职责第八条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审议学院的学科和专业设置方案、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学院学科发展规划等;(二)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审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三)审议学院拟引进的优秀人才;(四)根据需要,审议及评价拟申报各级各类奖励的学术水平,并提出推荐名单;(五)审议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的分配方案并对绩效进行评估;(六)审议学院重点学科建设、重点专业建设有关申报材料(七)评定学院科研成果。
分团委学生会章程
基本任务: 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群众路线,坚决拥护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 发展观”为基本行动指南。力求解放思想,做到实 事求是,团结我院广大青年学生开拓创新,与时俱 进。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不移的贯彻党在社会 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方阵、政策,努力造就 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青 年,争取为我们党输送新鲜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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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制度 (一)分团委学生会在日常工作和开展活动过程中实行 主要负责人问责制。 (二)分团委学生会的工作以项目的形式进行分工,每 一活动由分团委或主席团一个成员与各部门部长担任 总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且有权要求各部门进行配 合。 (三)分团委学生会成员必须对各自的工作任务认真负 责,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在各项工作中,主席团 成员、各部部长应把具体工作细化到人,明确分工, 并做好相应记录,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追究责任。如因 分工不明造成的事故,责任归咎于主席团成员和各部 部长。
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思想教育、学术 研讨、文体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努力营造健康 向上、活跃繁荣的校园文化,促进学生德、智、体、 美、劳全面发展。 发扬团组织的优良传统和共青团员的先锋作用, 富于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把音乐学院分团委学生会 建设成为教育广大青年团员的核心平台。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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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制度 1. 分团委学生会的各种资料均由办公室进行统一收管、 整理、保存并对相关资料进行电子存档,以便随时 查阅或为下一届分团委学生会成员提供参考及借鉴。 2. (二)办公室干部负责及时收录和更新重要的文件, 将电子档和纸质档分门别类,统一存放。 3. (三)档案柜中存放的各部门相关材料,由办公室 干部在每次例会前进行整理、审查,并在例会中汇 报档案存放的情况。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模板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模板**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学院学位评定工作,使学位授予工作组织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原则,委员一律平等原则,议事过程中信息公开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开展学位评定工作。
对事关学位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由学位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机构第三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9-11 人组成,设主任1 人,副主任1-3 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工学院主要领导担任。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是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秘书工作。
第三章职责第五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学院学生申请学士学位资格的审查;(二)受理学士学位的申请,逐一审核相关材料,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本院内公示,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研究学院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决定;(四)完成学校学位委员会交代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委员资格第六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候选人资格。
(一)原则上应是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是所在系、部、中心的负责人;(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客观公正,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能履行委员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并经批准的;(二)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三)以职务身份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委员当职务发生变动的;(四)连续两次及以上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的;(五)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三年为一届,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任。
第九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委员增补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提名,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
学院教学工作分委员会章程 模板
***学院教学工作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为实现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而成立的。
为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明确职责范围,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重大事项进行调研、咨询、决策、组织、指导、监督、审议和评估的机构,对学院院长办公会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1 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或协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
委员由各系主任及教学经验丰富、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担任。
(名单附后)第四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
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院等出现空缺时,由学院另行选任。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五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学院的人才培养、教学工作体系、现代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等关系到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全局与基本方向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和评议。
第六条负责学院涉及教学工作的有关重大制度的制定或可行性论证,监督、指导、检查学校教学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学院教学以及教学管理工作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和仲裁。
第七条指导学院的专业设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实训(验)室建设等工作,组织重大的教学经验、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等交流活动。
第八条负责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等有关教学项目的评审,组织学院教学成果奖、教学优秀奖、教学名师等各类教学奖项的评审。
第九条指导建立和完善各类、各层次教学评价制度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参与各种教学评估活动。
组织对各教学单位及各项教学工作的督导和考核及推优评先工作。
第十条组织对教师教学工作考核,推荐和审定院级以上(含院级)优秀教师,参与教师职称评聘工作。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行使以下权利:(一)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对学院教学事务自由表达观点;(二)在会议上独立自主地对相关事务进行表决;(三)依据程序,提出相关议题。
学术分委会章程范文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术管理,规范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特成立学术分委会(以下简称“分委会”)。
第二条分委会是负责学校(或单位)学术事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 组织和指导学术研究活动;2. 审议和推荐学术成果;3. 评估学术项目;4. 评选学术奖项;5. 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6. 其他与学术相关的职责。
第三条分委会的组成、职权和运作方式依照本章程执行。
第二章组成与职责第四条分委会由以下成员组成:1. 主任委员:由学校(或单位)主管学术工作的领导担任;2. 副主任委员:由学校(或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3. 成员:由学校(或单位)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
第五条分委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影响力;3. 能够积极参与学术事务,为学术发展贡献力量。
第六条分委会成员的职责:1. 参与审议和推荐学术成果;2. 参与评估学术项目;3. 参与评选学术奖项;4. 参与学术交流与合作;5. 对学术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6. 完成分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议制度第七条分委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八条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九条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条分委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会议决议需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四章职权与运作第十一条分委会的职权:1. 制定学术分委会工作规则;2. 审议和批准学术项目;3. 审议和推荐学术成果;4. 评选学术奖项;5. 决定学术交流与合作事宜;6. 审议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二条分委会的运作:1. 分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文件起草、资料收集等工作;2. 分委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活动,对学术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3. 分委会办公室应定期向分委会报告工作情况;4. 分委会办公室应定期向学校(或单位)领导报告工作情况。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规范学位授予工作程序,确保授予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省学位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负责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校学位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名委员组成(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任期二至三年。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各教学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校外学术水平较高的专家学者担任,具有教授或相当教授职称的委员应达半数以上。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日常事务。
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院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工作。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名委员组成(单数),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由校学位委员会成员担任,任期二至三年。
成员名单由各院系提出,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职责范围第五条学校学位委员会职责(-)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二)审查通过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三)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四)审批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五)做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备案的审核决议;(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六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负责对院系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审查;(二)受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逐一审核相关材料,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本院系内公示,并上报校学位委员会;(三)研究本院、系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四)完成学校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校学位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做出决策,可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议增开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在征求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与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解决,并向下次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XX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的负责本学院学位评定工作专设机构,负有对全院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的职责。
第三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院长担任。
委员会设副主席二人。
第四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从学院、教学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教学、管理人员中遴选。
遴选的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是:具有高级职称;专业特长应尽量覆盖学院授予相应学位的本科专业;应是相应学科学术水平较高,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专家。
第五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按照行政机构设置。
各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原则上应由各教学单位主任担任,成员由教学单位提出,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七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机构为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部,负责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期满应按时换届。
第九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一)制定和修订学院授予学位工作的管理办法;(二)审核新授予学位专业的资格条件;(三)审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四)通过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五)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一)制定本单位学位授予标准等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所属学科的学位授予质量;(二)审查本单位学士学位申请,做出建议授予或建议暂缓授予学位的决议,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三)查处本单位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四)研究和处理本单位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它事项;(五)完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它工作。
音乐社团章程
音乐社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音乐艺术的发展,培养学生的音乐兴趣和才干,特设立本音乐社团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音乐社团的基本组织制度,旨在规范音乐社团的运作,明确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音乐社团是由对音乐有浓厚兴趣的学生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学生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音乐社团设主席团、部门和会员三个层级。
第五条主席团由社长、副社长、财务部长和秘书长组成,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第六条部门分为乐团部、合唱部、器乐部、声乐部和舞蹈部等,每一个部门由一位部长负责,负责组织和指导部门的相关活动。
第七条会员是指加入音乐社团的学生,享有参加社团活动和利用社团资源的权利。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八条任何对音乐感兴趣的学生均可申请加入音乐社团,经社团主席团审核通过后,成为正式会员。
第九条会员应遵守音乐社团的章程和规定,积极参加社团活动,维护社团的声誉。
第十条会员有权参预社团的决策和活动策划,并享有社团资源的使用权。
第十一条会员有义务积极参预社团的活动,服从社团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章社团活动第十二条音乐社团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大型音乐演出,展示会员的才艺和成果。
第十三条社团每周定期组织排练和训练活动,提高会员的音乐水平。
第十四条社团可以组织参加校内外的音乐比赛和演出活动,提高社团的知名度。
第十五条社团可以邀请专业音乐人士或者学校相关教师进行指导和讲座,提升会员的音乐素质。
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十六条音乐社团的经费来源包括学校拨款、社团会费和赞助等。
第十七条社团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使用和报销经费,确保经费的合理利用和透明管理。
第十八条社团应定期向学校和赞助方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纪律和处分第十九条会员应遵守社团的纪律和规定,不得违反学校和社团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纪律和规定的会员,社团有权采取相应的处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会员资格和开除会员等。
音乐协会组织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旨在规范音乐协会的组织管理和活动开展,明确协会宗旨、组织架构、会员权益及活动规则,促进音乐文化的繁荣发展。
第二条音乐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以音乐爱好者为会员,以弘扬民族音乐、推广音乐文化、提高音乐素养、促进音乐艺术交流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文化导向,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会员提供学习、交流、展示的平台。
第二章宗旨和任务第四条协会宗旨:1. 弘扬民族音乐文化,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2. 提高会员的音乐素养,培养音乐人才;3. 促进音乐艺术交流,推动音乐事业发展;4. 为会员提供音乐学习、交流、展示的机会和平台。
第五条协会任务:1. 定期举办各类音乐讲座、研讨会、音乐会等活动;2. 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音乐比赛、演出和交流活动;3. 开展音乐培训,提高会员的音乐技能和水平;4. 建立会员交流平台,促进会员之间的互动与合作;5. 宣传音乐文化,普及音乐知识,提高社会音乐素养。
第三章会员第六条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会员入会条件:1. 拥护协会章程,遵守协会纪律;2. 热爱音乐,具有音乐爱好和特长;3. 个人会员需年满18周岁,单位会员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1. 提交入会申请;2. 经协会理事会审核批准;3. 缴纳会费;4. 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2. 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各类音乐培训和交流机会;3. 享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4. 享有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2.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3. 交纳会费;4.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包括:1. 修改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3.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4. 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音乐系舞蹈教育专业委员会章程
音乐系舞蹈教育专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音乐系舞蹈教育专业提升与优化,保障舞蹈教育专业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舞蹈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舞蹈教育专委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对音乐系舞蹈教育专业建设及专业设置等工作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机构。
第三条舞蹈教育专委会根据法律规定及本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规划第四条《舞蹈教育专委会委员规模依照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委员会人数的规定进行设置,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委员由一线教学教师、本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委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委员连任最长不超过三届,且连任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
)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舞蹈教育专委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热心职业教育事业,坚持原则,学风端正,作风正派,公正廉洁,能认真履职尽责。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较好的学科建设与规划理念,熟悉系部基本状况;(三)熟悉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理论水平,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经验。
(四)热心音乐系建设发展,有参与系部建设工作的热情和精力,并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或为校外专家学者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在全省教育技能大赛中获得一等奖的一线小学教师。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舞蹈教育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设副主任1-2名,由专委会委员选举产生;专委会设秘书长1名,由舞蹈专业教研室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舞蹈教育专委会秘书办公室设在舞蹈专业教研室,日常事务工作由舞蹈专业教研室指定专人负责。
第八条舞蹈教育专委会委员行使以下职权:(一)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对学校学科与舞蹈教育专业建设事务自由发表观点;(二)独立自主地对相关事务进行审议和表决;(三)依据程序,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或议题。
舞蹈学校章程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舞蹈学校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的舞蹈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舞蹈学校的组织、管理、教育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财务管理、学生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舞蹈学校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舞蹈人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舞蹈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第六条学校设立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处、财务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七条舞蹈学校以舞蹈专业教育为主,同时开设相关辅助课程,培养学生具备扎实的舞蹈基础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后方可毕业。
第九条学校设立专业教研室,负责专业课程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十条学校加强实践教学,定期举办各类比赛、演出,提高学生的舞台表演能力。
第四章师资队伍建设第十一条舞蹈学校注重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教师职称评审制度,鼓励教师参加学术交流和培训。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教师奖励基金,表彰优秀教师。
第五章学生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实行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学校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道德观念。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学生事务中心,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十七条学校设立学生奖助学金制度,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全面发展。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十八条舞蹈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财务审计制度,定期对财务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基金,用于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困难学生。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舞蹈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浙江音乐学院规章制度
浙江音乐学院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浙江音乐学院全体师生员工。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宗旨是为了规范学院的教学管理、学生管理、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促进学院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学院要坚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学院组织管理第五条学院设党委和院长负责学院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学院设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科研处、人事处、财务处等机构,负责各自所属领域的工作。
第七条学院各部门之间要密切合作,形成一体化的工作合力,共同为学院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八条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模范遵守党的纪律,严格执行学院的规章制度,带头为学院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九条学院要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条学院要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保证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第十一条学院要培养优秀教师团队,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第十二条学院要建立并完善学生评教制度,重视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教学工作的改进。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三条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学院要建立健全学生宿舍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安全和生活品质。
第十五条学院要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第十六条学院要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创新意识。
第五章人事管理第十七条学院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事管理的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学院要建立健全职工晋升机制,鼓励职工的发展和提高。
第十九条学院要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教育,完善职工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条学院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关于人事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一条学院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障财务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二十二条学院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的财务管理政策,做好财务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艺术分队章程制度范本
艺术分队章程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艺术分队是学校开展艺术教育、弘扬优秀文化、创建和谐校园的重要载体,是展示学校艺术教育成果、体现当代学生精神风貌的主要力量。
为了规范艺术分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艺术分队隶属于学校团委,是学生的文化艺术活动团体,由学校艺术教学部指导教学并负责管理。
第三条艺术分队的宗旨是:培养学生艺术素养,提高学生艺术技能,丰富学生课余生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艺术分队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参加、平等互助、团结协作、共同进步。
二、组织结构第五条艺术分队设队长一名,负责组织、协调和领导艺术分队的各项工作;设副队长一名,协助队长开展工作。
第六条艺术分队设舞蹈队、合唱队、器乐队、戏剧队等若干分队,各分队设队长一名,负责组织、协调和领导分队的各项工作;设副队长一名,协助队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艺术分队成员由我校在籍学生组成,凡热爱艺术、具有一定艺术特长或兴趣的学生均可自愿报名参加。
三、成员录用与管理第八条艺术分队成员录用原则:自愿报名、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录用。
第九条艺术分队成员录用程序:1. 报名:学生本人自愿报名,填写《艺术分队成员报名登记表》。
2. 选拔:学校艺术教学部组织相关专业教师进行选拔。
3. 录用:根据选拔结果,确定录用名单,并向录用学生发出录用通知。
第十条艺术分队成员的管理:1. 成员须参加艺术分队组织的各项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队长请假。
2. 成员须遵守艺术分队的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3. 成员如有退队意愿,需向队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退队。
四、活动与培训第十一条艺术分队定期组织排练、演出等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艺术比赛和演出任务。
第十二条艺术分队成员可根据自己的特长和兴趣参加相关培训,提高自己的艺术素养和技能水平。
第十三条艺术分队成员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艺术比赛和演出活动,可获得相应的德育积分和综合素质评价加分。
音乐协会组织章程范文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协会的组织和活动,明确协会的宗旨、任务和会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XX音乐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三条本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音乐爱好者、音乐工作者和音乐教育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协会宗旨:团结广大音乐工作者和爱好者,弘扬中华民族优秀音乐文化,提高国民音乐素质,推动音乐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填写业务主管单位名称)和登记管理机关XX (填写登记管理机关名称)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任务与活动第六条本协会的任务:(一)组织开展音乐创作、演奏、演唱、舞蹈等艺术活动,促进音乐艺术的繁荣发展;(二)开展音乐教育培训,提高音乐工作者和爱好者的专业水平;(三)举办音乐比赛、评奖活动,表彰优秀音乐人才;(四)开展音乐理论研究,促进音乐学术交流;(五)加强与国内外音乐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音乐走向世界。
第七条本协会的活动:(一)定期举办音乐讲座、研讨会、大师班等活动;(二)组织音乐演出、比赛、展览等艺术活动;(三)出版音乐刊物、专辑等出版物;(四)开展音乐教育培训,提高音乐工作者和爱好者的专业水平;(五)评选和表彰优秀音乐人才,推动音乐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个人会员资格:(一)热爱音乐,有志于音乐事业;(二)具备一定的音乐基础,具有一定的创作、演奏、演唱、舞蹈等能力;(三)遵守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单位会员资格:(一)热爱音乐,关心和支持音乐事业;(二)具有音乐创作、演奏、演唱、舞蹈等能力;(三)遵守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本协会理事会审查批准;(三)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权利:(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享有本协会评选、表彰的权利;(四)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类服务。
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央音乐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央音乐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24.08.31
•【文号】教政法函〔2024〕21号
•【施行日期】2024.08.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央音乐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教政法函〔2024〕21号中央音乐学院:
你校送审的章程修正案收悉。
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备案。
特此批复。
附件:中央音乐学院章程修正案(2024年核准稿)
教育部
202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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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师范学院音乐与舞蹈学院
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大庆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是学院内的最高学术机构。
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三条学术分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成
第四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及专业负责人组成。
学术分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7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院领导职务的委员,
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2;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
第五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委员在任期间离岗1年以上(含1年)者,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讨论后予以替换。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的换届,须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提出,并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2/3以上通过,报院长批准。
第七条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任期4年。
新一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推荐,院长批准。
第八条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每年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术分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术分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三条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分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学术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和学院委
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分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
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分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分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学术分委员会是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方面的学术指导、审议、评审、推荐、咨询和参与决策的最高学术机构,是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下属机构。
其主要任务是:对本单位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等工作的定位、思路、发展方向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咨询意见;审议本单位科研、教学、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发展规划;指导拟定本单位科研项目、教研项目设置;评审、鉴定科学研究成果、教学研究成果、教材建设成果;审议、推荐校级以上各类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教研成果和教材建设奖;指导、组织本单位学术交流活动;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学术事项进行论证。
第四章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
开1次全体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
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学术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一人一票,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具体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条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
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
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一条学术分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音乐与舞蹈学院学术分委员会
2020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