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存在利益集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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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存在利益集团吗

国政二班杜青山学号2009140563

中国是否存在利益集团,这是广泛争议的话题。但是我个人以为中国根本没有什么所谓的利益集团。中国的“利益集团”仅仅是政府与经济组织(集团)的利益联盟。

何为利益集团,利益集团是使用各种途径和方法向政府施加影响,进行非选举性的鼓动和宣传,用以促进或阻止某方面公共政策的改变,以便在公共政策的决策中,体现自己的利益主张的松散或严密的组织。

中国市场经济还没有成熟发展,公民社会还处于发育阶段。这反映在社会阶层结构上,就是:1、处于社会中下层的工人、农民、一般服务人员占人口的大多数。这些人的文化修养、思想开放度不够,收入较低,生活负担较重。相当多的工人进入市场后,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不强,对国家、单位的依赖性还较大。农民的民主意思和自主意识更差,他们作为弱势群体对权力的依赖性更大,其表现就是向大腕、官员等寻求保护,这与农村市场经济发育缓慢,农业还没有完全摆脱自足自济的地位密切相关。2、中等收入阶层尚未充分发育,只占社会人口的少数,而且不够成熟。一般来说,处于中等收入阶层中的人们文化修养相对较高,思想较开放,对现有体制认同感较强,能够包容多元化的社会,政治参与意识也较强。因此可以说,庞大而稳定的中等收入阶层的形成是公民社会迅速发育的一个基本条件。目前中国中等收入阶层人口还较少,而且还不是很成熟。他们,特别是他们中的中老年,思想文化受传统文化影响比较深,也没有摆脱对权力的依赖,没有足够的自主和参与意识。这种状况决定了中国社会的民主要求和权利愿望还没有在一定规模上形成,还不可能有公民行使自主权利的积极行动和组织自觉。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完善从而公民社会的发育不成熟,社会自主性不高,社会组织自觉不足,因而中国公民社会就难以自主地对社会发展的过程与方向施加应有的影响。

社会必须在现实的基础上形成权力配置的相对平衡。当公民社会尚未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达到一定成熟程度时,权力依赖必将是比较广泛存在的事实。于是,已经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的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就不能不受政府的制约,经济社会秩序和发展方向就不能不由政府主导。而在利益驱动和经济发展的压力下,地方政府和资本集团的联盟就会成为难以避免的现象。

当代中国社会组织利益诉求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利益联盟。应该说现阶段中国社会组织利益诉求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地方政府与资本集团的利益联盟。因为资本集团通过与地方政府的联盟,使其拥有了影响地方政府政策制定过程的无可比拟的优势,从而使其他社会组织(集团)的利益诉求难以进入政府决策过程。

利益联盟产生的背景。任何现象的产生都有其背景,利益联盟现象亦不例外。应该说,利益联盟现象的产生是有其深刻的时代变迁和权力运作背景的。在过去十几年的"放权让利" 改革过程中,"放权"是沿着两条不同的路线进行的,一条是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放权,另一条是政府向企业和社会的放权。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放权主要是国家向地方、向企业和社会下放经济权。放权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利益格局的调整,而利益格局的调整必定创造出自由利益空间。这就吸引了各个利益群体对这种自由利益空间的参与性竞争,吸引了各个方面对改革的积极介入,从而使改革获得了比较高的参与动力。改革初期,农村的放权改革基本上是沿着第二条放权路线进行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以及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使国家对农村经济生活的卷裹变得不那么严密。乡镇企业在这种环境中得到了飞速发展,在农村经济中所占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在这种情况下,获得较大自主权的地方政府与经济活动的关系却发生了重新粘合的过程,也就是说地方政府愈来愈多地卷入乡镇企业的市场经营活动之中。而在城市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偏差,不仅普遍存在地方政府与经济活动的重新粘合,而且还出现了"放权过程中截流现象",即本来是向企业和社会下放的权力被地方政府截流了。这导致了地方政府权力的膨胀,使重新粘合现象更趋严重。

这里,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家没有(一时也不可能)对它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权力关系作全面规范。这就使日益扩大的地方政府权力在许多方面缺乏有效控制。由于要集中力量快速发展生产力(这在指导思想上并不错),国家在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考察上强调经济建设成就而相对忽视社会生

活的其他方面,强调经济发展指标的实现而相对忽视对政府行为的限制。这就在实际上使地方政府获得了经济和社会生活调节和控制上的"不作为权"--只要把经济搞上去,其它方面的建设可以少搞或不搞,社会公平问题、各阶层的利益差别以及两极分化问题可以不问或少问;获得了对经济社会生活领域扩张权力的可能。一方面是地方权力特别是经济权力的扩大,地方"不作为"自由空间的获得,另一方面是国家在经济发展以外的诸多领域(包括经济管理)对地方控制和约束的相对弱化,这样,在较大范围内,地方成了一个"准自治体系",非大局观和地方保护主义产生就是证明。

由于受地方利益和地方上某些经济社会组织(集团)以至权势人物的利益的驱使,"政策执行变通化"的现象迅速普遍化和常态化。中国的改革可以称之为一种"目标开放性的改革",也就是说,从改革的一开始,就是"摸着石头过河"。与苏联和东欧的改革情形不同,中国最高决策层为这次改革提供的大多是原则性(主要是经济发展的原则性)的指导。国家政策往往具有很强的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措施,更缺少法律形式的措施。在这种"目标开放性的改革"过程中,国家更多的是鼓励下级积极探索。变通这样一种运作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为国家所鼓励的,或者说至少是默许的,特别是改革的初期就更加是如此。然而,国家对变通的鼓励,与地方对变通的运用,完全出于不同的考虑。国家鼓励或者示意地方进行变通,是为了发展经济而鼓励地方在中央基本政策方针的指导下大胆试验与探索,而地方的变通则往往基于局部利益驱动而寻求对中央方针政策的突破。因此,当改革的意识形态障碍已经基本破除,地方权力已经大大扩张之后,变通的运作方式在某些地方变成为了"对抗"国家的惯常手段。在这样的权力运做方式下,地方政府与资本集团结成利益联盟就是自然而然的了。

利益联盟产生的路径。地方政府的"政策执行变通化"是在一种利益驱动下形成的,而这种利益驱动又同一种特定的利益关系相联系。随着地方政府权力的扩大和经济社会组织自主性的增强,中国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一种可以称之为"准法团主义"的社会利益关系。尽管对于法团主义的概念存在种种歧义,但有一点获得了共识,即法团主义强调的是利益分化基础上的合作,以及在这种合作中所表现出来的国家与社会利益群体之间新的结合关系。无论是将法团看作是一种利益的共同体或者利益联盟,还是看作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在其中进行活动的"场域",都标示着国家介入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生活的走势。之所以说中国社会结构日益法团主义化,是基于这样一个基本事实:虽然改革以来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一直是国家改革的始终如一的主题,虽然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政府从具体的经济事务中脱离出来,并赋予企业以经营的自主权,但是出于地方经济发展和地方利益的需要,实际上处于具体操作层面的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不可避免地要加深对经济组织(企业集团)的依赖。他们往往把权力介入到经济活动中去,从而使自己和经济生活重新粘合起来;虽然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是从政府统制的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但地方政府却不是更加超越于市场之外,而却日益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积极的行动者和利益主体,自觉或不自觉地同资本利益集团逐渐结成利益联盟。于是,一种可以称为政府行为企业化、市场化的趋势出现了。

所谓政府行为企业化和市场化,指的是这样的一种现象,即政府特别关注微观经济活动、经济组织,政府与经济活动、特别是与企业活动出现新的结合,政府按照企业性的目标定义自己的目标趋向,安排自己的活动,片面追求经济指标甚至在政策上屈从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集团)的资本利益,而忽视政府本应承担的公共职能、国家的公共价值目标和建设目标。政府行为的市场化和企业化是一种国家权力非公共化倾向,主要表现为以下的几个方面:1、层层下达经济增长的指标,将经济增长速度作为衡量政府官员政绩的基本标准。从最近的一些报道来看,在有的地方这些标准已经达到了措施相当具体的地步:有的是立下某种军令状,达不到某个指标就辞职;有的是农村居民的收入或储蓄达不到一个什么样的增长速度就下台;还有的是,县委或县政府的领导干部只从乡镇企业产值超过多少元的乡镇干部中提拔,有的地方甚至在经济发展总结表彰大会上,当场宣布将乡镇企业超过多少元的乡镇主要领导干部增补为县委常委。这样考核官员的标准,事实上是以行政方式要求官员加强对经济生活的直接干预。2、以"为企业办实事"为名对经济项目和企业活动直接介入。近些年来,"为企业办实事"成为一个不断被人们提倡的口号。但也正是在这样一个口号之下,一些政府机构甚至个人频繁介入企业活动,尤其是频频介入国有企业人事、经营等决策活动。更有甚者,政府官员直接到企业兼任董事长、总经理。3、政府机构直接从事赢利性活动,以"创收"作为政府活动的出发点。政府从事赢利活动大都出于财政原因,也有出于某些集团和个人私利原因。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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