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签证地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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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合同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合同工程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合同工程签证管理,规范签证行为,保障合同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合同工程签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合同工程签证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签证义务,确保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签证的范围和内容第五条合同工程签证包括设计变更签证、工程量增减签证、工程暂停签证、工程延期签证等。

第六条设计变更签证是指由于设计原因,导致合同工程的工作内容、工程数量、质量要求、施工顺序与时间、施工条件、施工工艺或其他特征及合同条件等发生改变而产生的签证。

第七条工程量增减签证是指由于设计变更、工程实际情况等原因,导致合同工程的工作量发生增减而产生的签证。

第八条工程暂停签证是指由于发包人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工程暂停施工而产生的签证。

第九条工程延期签证是指由于发包人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工程施工时间发生延期而产生的签证。

第三章签证的程序和流程第十条签证的程序和流程如下:(一)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提出签证要求,应当说明签证的事由、内容、理由和相关依据。

(二)签证双方就签证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三)签证双方签订签证协议,并加盖公章。

(四)签证协议一式两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

(五)签证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章签证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签证管理制度,明确签证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加强对签证协议的履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签证协议的落实。

第十三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处理签证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发包人和承包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签证义务的;(二)签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的;(三)签证程序不合法的;(四)未按照签证协议履行相应义务的。

房地产工程签证管理制度

房地产工程签证管理制度

房地产工程签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工程签证行为,加强工程签证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签证,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合同价款发生变化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程签证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签证范围和内容第五条工程签证的范围包括:(一)设计变更签证: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工程结构变化、材料品种及规格变更等产生的费用变化;(二)工程量签证:因工程量增减导致的合同价款变化;(三)施工条件签证:因施工条件变化导致的合同价款变化,如地质条件变化、施工现场条件变化等;(四)其他签证: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的合同价款变化。

第六条工程签证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签证项目名称;(二)签证原因及依据;(三)签证工程量及单价;(四)签证费用;(五)签证时间;(六)签证单位及签证人;(七)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三章签证程序第七条工程签证的提出:(一)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签证申请,并附上相关依据材料;(二)监理单位对签证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签证依据、工程量及费用等无误后,报建设单位审批;(三)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签证协议,并报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工程签证的审批:(一)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签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二)建设单位审批不同意签证的,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说明理由;(三)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审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造价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第四章签证费用管理第九条签证费用的确定:(一)签证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签证协议的约定计算;(二)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签证协议没有约定的,签证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及单价计算。

民法典关于工程签证的条款

民法典关于工程签证的条款

民法典关于工程签证的条款一、工程签证的定义工程签证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工程量、费用或其他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双方当事人对变化情况进行书面确认的一种协议。

二、工程签证的适用范围工程签证适用于以下情况:1.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容、工期等发生变化;2.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验收程序等发生变化;3.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数额等发生变化;4.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

三、工程签证的申请流程1.提出申请:承包商在发生工程变更时,应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申请。

2.审核:发包人应对承包商提出的签证申请进行审核,包括核对工程变更的实际情况、评估工程变更的影响等。

3.协商:发包人和承包商应就工程变更的具体情况、影响及责任等方面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4.签署协议:发包人和承包商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署工程签证协议。

四、工程签证的审核标准工程签证的审核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真实性:工程签证的内容必须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虚构或隐瞒。

2.合理性:工程签证的申请必须合理,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规范性:工程签证的申请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包括填写格式、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等。

4.及时性:工程签证的申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并及时进行审核和签署。

五、工程签证的有效期工程签证的有效期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应不超过合同约定的工期。

在特殊情况下,如遇到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工期延误或工程变更等情况,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工程签证协议中约定相应的有效期延长。

六、工程签证的法律责任1.虚假签证:如果承包商提供虚假签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2.未及时签证:如果承包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签证申请,导致无法核实实际变更情况,则无法进行工程签证,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建设工程签证的法律及规范依据

建设工程签证的法律及规范依据

建设工程签证的法律及规范依据
建设工程签证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承揽合同法》:该法律规定了承揽合同的基本要素和签订程序,对建设工程签证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该法律对建设工程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建设工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建设工程签证提供了法律基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该法律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制度和有关要求,对建设工程签证中的招标程序和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该法律规定了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范,为建设工程签证提供了依据。

此外,建设工程签证还需要遵守相关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例如:
1.《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该规范规定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相关验收手续和文件。

2.《建设工程质量评定规范》:该规范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评定的方法和标准,要求建设单位按照评定规范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3.《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程序和要求,要求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签证的法律及规范依据主要包括《承揽合同法》、《建设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以及相关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工程量签证的法律依据

工程量签证的法律依据

工程量签证的法律依据————————————————————————————————作者:————————————————————————————————日期:工程施工签证与索赔作者:斯淑芳律师时间:2011-05-29 查看(927)评论(0)由于越来越多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来确定承包商,低价中标是国际上通行的建设工程评标方法,也已经在国内推广开来。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许多承包商为了承揽到工程,只得采取极力压价的办法。

低价中标带来的后果往往使承包商面临亏损的处境,签证和索赔是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最有效手段,特别是承包商欲维护自身权益和实行盈利目的,必须勤签证。

国际上签证款一般占合同造价的7%,而我国签证比率较低,中国承包商必须与国际接轨,做到“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

(一)工程签证1、什么是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等在施工工程及结算过程中对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竣工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内容达成的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它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这是工程签证或索赔的法律依据。

工程签证的法律特征:1.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

在工程结算时,凡已获得双方确认的签证,均可直接在工程形象进度结算或工程最终造价结算中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若进行工程审价,审价部门对签证单不另作审查。

2.工程签证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

建设工程合同标的大、周期长等特点决定了履行中的可变更性常态,可变更性又决定了合同双方必须对变更后的权利义务重新予以确定并达成一致意见,几乎所有的工程承包合同都对变更及如何达成一致意见作出规定。

现场工程量签证制度

现场工程量签证制度

现场工程量签证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建筑工程现场工程量的确认和签证行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建设工程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本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相关方。

三、签证原则1. 公正性:工程量签证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2. 准确性:签证内容必须准确无误,真实反映工程实际情况。

3. 及时性:工程量的变化应当在发生后及时进行签证,避免事后纠纷。

4. 合法性:签证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合同约定。

四、签证程序1. 提出申请: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及时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签证申请。

2. 审核确认:监理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初步审核意见。

3. 协商一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就工程量变化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署签证单。

4. 正式签证:监理单位根据协商结果,出具正式的工程量签证单。

五、签证内容1. 工程量增减的具体项目和数量。

2. 增减工程量的原因和依据。

3. 增减工程量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4. 双方对工程量变化的协商结果。

5. 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

六、签证责任1. 施工单位应对提出的工程量变化负责,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监理单位应对签证过程进行监督,确保签证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建设单位应及时响应签证申请,参与协商并履行合同约定。

七、争议解决如在工程量签证过程中出现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工程现场签证的法律规定(3篇)

工程现场签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现场签证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原合同约定无法满足实际施工需求,需对原合同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而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书面文件。

工程现场签证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常见的现象,对于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工程现场签证的法律规定、签证的办理程序、签证的效力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工程现场签证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工程现场签证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 签证的内容工程现场签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设计变更:因设计原因导致原设计图纸不符合实际情况,需对设计进行修改或补充。

(2)施工条件变化:因地质条件、周边环境等因素导致施工条件发生变化,需对施工方案进行调整。

(3)材料、设备更换:因材料、设备质量、价格等因素导致原合同约定材料、设备无法使用,需更换其他材料、设备。

(4)工程量增减: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发生增减。

(5)工期调整: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工期延长或缩短。

3. 签证的形式工程现场签证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三、工程现场签证的办理程序1. 提出签证申请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需办理现场签证,应按照以下程序提出签证申请:(1)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工程现场签证申请表》,详细列明签证原因、内容、涉及金额等。

(2)监理单位对签证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签证内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 双方协商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就签证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 签署签证文件双方协商一致后,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签署《工程现场签证文件》。

4. 签证生效签证文件签署后,签证即生效,双方应按照签证内容执行。

四、工程现场签证的效力1. 法律效力工程现场签证具有法律效力,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建设工程施工签证规范

建设工程施工签证规范

建设工程施工签证规范一、编制依据1.1 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施工签证活动。

二、术语和定义2.1 施工签证:施工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合同约定之外的工作或者工程量增减等原因,需要对原合同价款进行调整时,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和其他有关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确认的一种工程造价管理文件。

2.2 发包人:发包人是指委托他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3 承包人:承包人是指接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4 监理人:监理人是指由发包人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进行监督管理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三、签证办理3.1 签证申请3.1.1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和工程实际情况,向监理人提出签证申请。

签证申请应包括签证原因、工程量、工程部位、签证费用等内容,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

3.1.2 监理人应在收到签证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3.2 签证审核3.2.1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审查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对签证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同意的,发包人应签字确认,并将签证费用支付给承包人。

3.2.2 发包人审核不同意签证申请的,应书面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并说明理由。

监理人和承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情况,就签证申请进行协商。

3.3 签证确认3.3.1 签证申请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发包人共同签署签证确认书。

签证确认书应包括签证原因、工程量、工程部位、签证费用、支付时间等内容。

3.3.2 签证确认书一经签署,即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四、签证管理4.1 签证资料的保存4.1.1 承包人应将签证资料归入工程档案,并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法规要求进行保存。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工程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签证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 工程签证:指对工程项目的变更、调整或者补充的许可和审批。

2. 建设单位:指承担工程建设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

3. 监理单位:指受建设单位礼聘,负责监督工程建设过程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二章工程签证流程第四条【需求提出】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调整或者补充,应书面提出工程签证申请,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和技术方案。

第五条【初审】工程签证申请应交由监理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初步意见。

第六条【专家评审】对于需要进一步评审的工程签证,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估工程变更对项目进度、质量和费用的影响,并提出意见。

第七条【审批决策】建设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工程签证,以及签证内容、范围和条件,并形成审批文件。

第八条【签证实施】经批准的工程签证,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实施,并配合监理单位进行监督和验收。

第三章工程签证管理要点第九条【变更记录】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签证台账,记录工程签证的过程、原因、内容和影响等。

第十条【费用评估】工程签证申请中,建设单位应详细说明变更工程对项目费用的影响,并提出费用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工程签证管理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补充协议】工程签证应形成补充协议,明确变更工程的责任、进度、质量档次和费用等具体要求。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工程签证申请表格。

2. 变更工程技术方案。

3. 专家评审意见表。

4. 工程签证审批文件模板。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建设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

工程量签证的法律依据

工程量签证的法律依据

工程施工签证与索赔作者:斯淑芳律师时间:2011-05-29 查看(927) 评论(0)由于越来越多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来确定承包商,低价中标是国际上通行的建设工程评标方法,也已经在国内推广开来。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许多承包商为了承揽到工程,只得采取极力压价的办法。

低价中标带来的后果往往使承包商面临亏损的处境,签证和索赔是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最有效手段,特别是承包商欲维护自身权益和实行盈利目的,必须勤签证。

国际上签证款一般占合同造价的7%,而我国签证比率较低,中国承包商必须与国际接轨,做到“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

(一)工程签证1、什么是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等在施工工程及结算过程中对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竣工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内容达成的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它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这是工程签证或索赔的法律依据。

工程签证的法律特征:1.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

在工程结算时,凡已获得双方确认的签证,均可直接在工程形象进度结算或工程最终造价结算中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若进行工程审价,审价部门对签证单不另作审查。

2.工程签证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

建设工程合同标的大、周期长等特点决定了履行中的可变更性常态,可变更性又决定了合同双方必须对变更后的权利义务重新予以确定并达成一致意见,几乎所有的工程承包合同都对变更及如何达成一致意见作出规定。

工程签证毫无疑问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也是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新的补充协议,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工程量签证的法律依据概要

工程量签证的法律依据概要

工程施工签证与索赔作者:斯淑芳律师时间:2011-05-29 查看(927) 评论(0)由于越来越多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来确定承包商,低价中标是国际上通行的建设工程评标方法,也已经在国内推广开来。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许多承包商为了承揽到工程,只得采取极力压价的办法。

低价中标带来的后果往往使承包商面临亏损的处境,签证和索赔是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最有效手段,特别是承包商欲维护自身权益和实行盈利目的,必须勤签证。

国际上签证款一般占合同造价的7%,而我国签证比率较低,中国承包商必须与国际接轨,做到“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

(一)工程签证1、什么是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等在施工工程及结算过程中对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竣工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内容达成的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它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这是工程签证或索赔的法律依据。

工程签证的法律特征:1.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

在工程结算时,凡已获得双方确认的签证,均可直接在工程形象进度结算或工程最终造价结算中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若进行工程审价,审价部门对签证单不另作审查。

2.工程签证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

建设工程合同标的大、周期长等特点决定了履行中的可变更性常态,可变更性又决定了合同双方必须对变更后的权利义务重新予以确定并达成一致意见,几乎所有的工程承包合同都对变更及如何达成一致意见作出规定。

工程签证毫无疑问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也是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新的补充协议,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建设工程签证的法律规定(3篇)

建设工程签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签证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修改或确认的一种形式。

建设工程签证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签证的概念、法律规定、签证的种类、签证的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建设工程签证的概念建设工程签证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修改或确认的书面文件。

建设工程签证主要包括工程变更签证、设计变更签证、材料设备签证、施工签证等。

三、建设工程签证的法律规定(一)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法律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制度。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法律规定。

(二)建设工程签证的种类1.工程变更签证:指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签证。

2.设计变更签证:指因设计错误、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等原因,对原设计进行修改的签证。

3.材料设备签证:指因材料设备规格、型号、数量等发生变化,对原合同进行修改的签证。

4.施工签证:指因施工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对原合同进行修改的签证。

(三)建设工程签证的程序1.签证提出:签证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提出,并提出相应的理由和依据。

2.签证审查:监理单位对签证进行审查,确保签证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3.签证确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对签证进行确认,并签署签证文件。

4.签证备案:建设单位将签证文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5.签证实施:施工单位按照签证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规定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规定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规范签证行为和工作程序,防止签证的随意性,合理控制项目成本,有效控制工程进度和质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公司生产作业项目及各控股公司项目,结合本单位实际,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工程签证是指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第四条工程签证分为三类:设计变更签证、停(窝)工签证、其他类签证等。

设计变更签证为技术通知单(可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工程技术联络单等引起工程量变化的签证;停(窝)工签证为土地征迁、工程外部协调及物资供应等引起施工人员、机具停(窝)工等的签证;其他类签证为工程建设的辅助项目(指非合同承包范围内的临时施工便道、抢修道路及委托承包方代做的零星项目)和紧急情况(如抢险)发生工程量或合同范围内未实施工程内容的签证。

第五条工程管理部为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对公司项目管理部(组)及承包商实施业务检查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签证管理制度的制订、修订和解释,负责签证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项目管理部(组)负责现场签证的具体实施,包括签证的申请、审核、签认和归档等工作。

第八条承包商负责按照签证要求进行施工,并对签证工程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签证申请和审核第九条签证申请应由项目管理部(组)在施工前提出,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签证原因、工程量清单、施工方案等。

第十条签证审核应由工程管理部负责,对签证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工程量准确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查勘。

第十一条签证签认应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共同进行,签证内容应明确、具体,签证工程量应准确、完整。

第四章签证执行和变更第十二条签证批准后,项目管理部(组)应按照签证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工程量签证的法律依据

工程量签证的法律依据

工程施工签证与索赔作者:斯淑芳律师时间:2011-05-29 查看(927) 评论(0)由于越来越多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来确定承包商,低价中标是国际上通行的建设工程评标方法,也已经在国内推广开来。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许多承包商为了承揽到工程,只得采取极力压价的办法。

低价中标带来的后果往往使承包商面临亏损的处境,签证和索赔是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最有效手段,特别是承包商欲维护自身权益和实行盈利目的,必须勤签证。

国际上签证款一般占合同造价的7%,而我国签证比率较低,中国承包商必须与国际接轨,做到“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

(一)工程签证1、什么是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等在施工工程及结算过程中对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竣工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内容达成的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它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这是工程签证或索赔的法律依据。

工程签证的法律特征:1.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

在工程结算时,凡已获得双方确认的签证,均可直接在工程形象进度结算或工程最终造价结算中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若进行工程审价,审价部门对签证单不另作审查。

2.工程签证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

建设工程合同标的大、周期长等特点决定了履行中的可变更性常态,可变更性又决定了合同双方必须对变更后的权利义务重新予以确定并达成一致意见,几乎所有的工程承包合同都对变更及如何达成一致意见作出规定。

工程签证毫无疑问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也是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新的补充协议,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签证规定

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签证规定

工程计量、工程款支出签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出签证管理流程,加强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监控,确保工程款项支出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涉及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出签证的项目管理,包含但不限于建筑工程、装饰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

第三条定义1.工程计量:指对工程项目进行实际量测和计算,确定工程量,并填制工程量清单或计量单。

2.工程款支出签证: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依据实际情况调整工程合同额和支出款项确实认手续。

3.工程更改:指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更改、施工方案调整等原因发生的对原合同商定的更改。

4.工程款支出申请:指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的用于申请工程款支出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二章工程计量管理第四条工程计量单位的选择1.工程计量单位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商定。

2.工程计量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本领,能够准确测量和计算工程量。

3.建设单位应依照合同商定和工程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对工程计量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工程计量程序1.工程计量应依照规定的计量方法和程序进行,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2.工程计量应在相关方的见证下进行,确保计量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3.工程计量的结果应以计量单或工程量清单的形式记录,并及时提交给建设单位进行审核。

第六条工程计量审核与确认1.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计量结果进行审核,核实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如发现工程计量存在错误或争议,应及时与施工单位进行协商和沟通,解决问题,并及时调整计量结果。

3.完成工程计量审核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内向施工单位支出相应款项。

第三章工程款支出签证管理第七条工程款支出申请的内容1.工程款支出申请应包含工程计量结果表、款项计算表、工程进度申报表等资料。

建设工程签证法律规定(3篇)

建设工程签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签证是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就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工期调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等问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协商、确认并签署的一种法律文书。

建设工程签证法律规定了建设工程签证的适用范围、签证内容、签证程序、签证效力等,对于规范建设工程签证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设工程签证法律规定概述1. 适用范围建设工程签证适用于以下情形:(1)工程变更:因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工期、质量标准等发生变化。

(2)设计变更:因设计不合理、不完善等原因,需要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

(3)工期调整:因不可抗力、特殊情况等原因,需要对工期进行调整。

(4)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因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缺陷、现场实际情况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

2. 签证内容建设工程签证应包括以下内容:(1)签证编号、签证日期、签证单位名称。

(2)签证事由:详细说明签证的原因、背景、目的等。

(3)签证内容:包括变更工程量、工期、质量标准、费用等。

(4)签证双方签字、盖章。

3. 签证程序建设工程签证程序如下:(1)提出签证:施工单位发现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等情况,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签证申请。

(2)审查签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签证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签证内容的合理性、合法性。

(3)协商签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就签证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4)签署签证:各方签署签证,并加盖公章。

4. 签证效力建设工程签证具有以下效力:(1)约束力:签证内容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各方应按照签证内容执行。

(2)证据力:签证是证明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工期调整等事实的证据。

(3)索赔依据:签证可以作为索赔的依据,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三、建设工程签证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签证形式建设工程签证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签证包括以下内容:(1)签证编号、签证日期、签证单位名称。

(2)签证事由:详细说明签证的原因、背景、目的等。

工程签证是否是合同的补充

工程签证是否是合同的补充

工程签证是否是合同的补充我们需要明确工程签证的概念。

工程签证是指在建筑工程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或其他原因,导致原合同约定的内容发生变化时,由双方当事人或其代表签署的一种书面确认文件。

它通常包含了变更的内容、原因、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以及相应的费用调整等信息。

工程签证是否具有合同补充的性质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便具有法律约束力。

而合同的补充,通常指的是对原合同内容的修改、补充或者变更,这些补充同样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从这个角度来看,工程签证确实具有合同补充的特征。

它是对原工程合同中未预见到或未能详尽规定的情况的一种事后调整。

当工程签证经过双方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确认后,它便对双方产生了约束力,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因此,工程签证在实践中被视为合同的补充是有法律依据的。

工程签证作为合同补充并非没有限制。

工程签证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工程签证的签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工程签证的签署应当有充分的事实基础和合理的计算依据,不能随意增减工程量或费用。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确保工程签证的法律效力,以下几点值得注意:1. 及时性:工程签证应当在变更发生后尽快签署,以免因时间过长而引起争议。

2. 明确性:工程签证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包括变更的原因、具体的工程量变化以及相应的费用调整等。

3. 双方确认:工程签证必须由双方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单方面的签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4. 文档保存:工程签证应当妥善保存,作为日后可能发生争议的重要证据。

工程量签证的法律依据

工程量签证的法律依据

工程施工签证与索赔作者:斯淑芳律师时间:2011-05—29 查看(927)评论(0)由于越来越多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来确定承包商,低价中标是国际上通行的建设工程评标方法,也已经在国内推广开来。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许多承包商为了承揽到工程,只得采取极力压价的办法。

低价中标带来的后果往往使承包商面临亏损的处境,签证和索赔是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最有效手段,特别是承包商欲维护自身权益和实行盈利目的,必须勤签证。

国际上签证款一般占合同造价的7%,而我国签证比率较低,中国承包商必须与国际接轨,做到“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

(一)工程签证1、什么是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等在施工工程及结算过程中对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竣工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内容达成的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它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这是工程签证或索赔的法律依据.工程签证的法律特征:1.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

在工程结算时,凡已获得双方确认的签证,均可直接在工程形象进度结算或工程最终造价结算中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若进行工程审价,审价部门对签证单不另作审查.2.工程签证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

建设工程合同标的大、周期长等特点决定了履行中的可变更性常态,可变更性又决定了合同双方必须对变更后的权利义务重新予以确定并达成一致意见,几乎所有的工程承包合同都对变更及如何达成一致意见作出规定。

工程签证毫无疑问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也是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新的补充协议,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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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签证与索赔作者:斯淑芳律师时间:2011-05-29 查看(927) 评论(0)由于越来越多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来确定承包商,低价中标是国际上通行的建设工程评标方法,也已经在国内推广开来。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许多承包商为了承揽到工程,只得采取极力压价的办法。

低价中标带来的后果往往使承包商面临亏损的处境,签证和索赔是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最有效手段,特别是承包商欲维护自身权益和实行盈利目的,必须勤签证。

国际上签证款一般占合同造价的7%,而我国签证比率较低,中国承包商必须与国际接轨,做到“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

(一)工程签证1、什么是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等在施工工程及结算过程中对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竣工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内容达成的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它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这是工程签证或索赔的法律依据。

工程签证的法律特征:1.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

在工程结算时,凡已获得双方确认的签证,均可直接在工程形象进度结算或工程最终造价结算中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若进行工程审价,审价部门对签证单不另作审查。

2.工程签证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

建设工程合同标的大、周期长等特点决定了履行中的可变更性常态,可变更性又决定了合同双方必须对变更后的权利义务重新予以确定并达成一致意见,几乎所有的工程承包合同都对变更及如何达成一致意见作出规定。

工程签证毫无疑问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也是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新的补充协议,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3.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

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发生任何变化是不现实的,如设计变更、进度加快、标准提高、施工条件、材料价格等变化,从而影响工期和造价。

因该变化而对原合同进行相应调整,也是常理之中的例行工作。

工程签证是合同双方对该调整用书面方式的互相确认,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不需要其它证据,只依据已发生的变化,工程签证就能获得对方的确认。

2、工程签证的分类(1)从结算结果上分:一种是已经发生或履行完毕事项的签证:如:土方外运量的签证,可以直接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种是准备发生或未履行完毕事项的签证,如:设计变更联系单(4层楼改为5层楼),必须与履行资料结合才能作为结算依据。

(2)从目的上分:工期签证:避免工期罚款的签证;费用签证:追加工程价款的签证;工期+费用签证:两者兼而有之。

(3)从表现形式上分:签证单(发包人比较反感)、工作联系单、工程联系单、工程联系单备忘录。

(4)从价款是否明确角度又可分为:工程量签证,比如桩基工程量签证;价款(费用)签证,比如人工费签证。

3、工程签证的构成要件(1)签证主体:合同双方(2)签证授权:有签证权的人签字方为有效。

如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等。

(3)签证内容:必须涉及工期顺延、费用变化、工程量变化等内容。

(4)意思表示一致:表述如下:双方一致同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批准。

如果签字为:“情况属实”,有歧义,应避免。

4、应当签证的常见情形。

从签证目的出发,合同履行之中所有发生工期延误、价款调整或损失发生的事实均应当签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开工延期的签证。

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施工图纸、技术资料迟延导致开工延期,承包人应当及时提请签证。

(2)工期延误的签证。

造成工期延误的事实包括: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不可抗力;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3)价款调整的签证。

可导致工程价款增加的情形包括工程量增加、质量标准提高、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固定价可调条件成就等。

(4)窝工停工损失的签证。

包括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停建、缓建和返工;发包人未提供施工协助;工程师指令错误或迟延等造成窝工停工的情形。

(5)工程量确认的签证。

采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款是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故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每月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确认工程量意味着确认价款,对结算价款和解决争议无不有益。

5、逾期签证的后果发包人一般都不愿意给承包人签证,承包人要充分利用合同签证条款中“逾期视为认可”的规定保护自己的权利。

比如:合同通用条款23.4条:承包人应当在价款调整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该调整。

通用条款25.2条:“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第11、13、17、23、31、32、36条均有此类规定。

如果采用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承包人只要能够证实向发包人发出签证通知或者提供资料,即可利用“预期视为认可”原则。

我们去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所有的签证联系单,只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书面向发包人或者工程师提出,逾期不回复,均视为认可。

所以承包人要做的工作:第一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签证单;第二要送达。

要有承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签收单。

碰到发包人不收怎么办?承包人可以用快件、挂号信、公证送达等方式送达签证联系单。

只要是法律意义上的送达,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给予承包人书面的意见,发包人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5、没有签证、工程量已发生,能否计取工程款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够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该解释明确了工程量签证未获成功如何保护承包人权利的问题,也解决了其他如工期、价格等事项未获签证的解决思路。

那就是承包人要及时固定其他相关证据,如承包方指令、工程施工图纸、经业主批准的施工方案设计、监理证明、影像资料、施工记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其他形式的证据,证明索赔事项是有确凿和充分的依据。

在签证未获成功的情况下,这是承包人第一时间应当要做的事情,这将为成功索赔奠定基础。

(二)工程索赔1、什么是索赔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形所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等要求。

主要特征有:(1)是单方法律行为。

一方因未能获得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的书面确认时,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及时提出索赔,(签证是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双方行为);(2)必须依赖证据的行为。

索赔是向对方主张权利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方提出索赔必须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

工程索赔的法律特征:1.工程索赔涉及的利益尚待确定,是一种期待权益。

工程索赔款与签证后拖欠款性质不同,其是否应当支付尚待确定,未经认可,不能直接作为对方付款的凭据。

2.工程索赔是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单方主张权利的要求,是单方法律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任何一方,自认为理应获得对方支付的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而未获得,都可以向对方提出应当获得的主张。

3.工程索赔是要求未获确认的单方权利主张,必须依赖于证据。

工程索赔是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变化、责任承担以及相应费用增减数量双方持有异议。

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签证要求持有异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当时未履行签证手续,日后又达不成一致意见。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坚持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这也是工程索赔能否成功的关健。

2、索赔的分类索赔主要分为三类:工期索赔、费用索赔、工期+费用索赔。

3、索赔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6、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同样,承包人要充分利用合同索赔条款中“逾期视为认可”的规定保护自己的权利。

(三)对签证与索赔的时效的规定时效是签证与索赔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规定时限内没有主张权利,就等于放弃权利;提交签证与索赔报告后,发包人或工程师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则视为确认。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签证与索赔的时效规定如下:1 、通用条款6.2款:工程师的口头指令应在发出后的48小时内予以书面确认,若未确认,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收到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应确认,不答复视为确认。

2 、通用条款6.2款: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3 、通用条款12款: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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