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局限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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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局限性研究

张海鹏*

摘要:法律的局限性是法律自身固有的一种客观现象,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以外在力量的强弱而转变1。由于法律的局限性这一客观规律对立法、执法有重大影响,因此,对法律局限性的探讨无论是从法理学的角度还是在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2。本文笔者从法律局限性的含义出发,结合自身基层实践经验,试着分析并阐述法律局限性产生的原因,以期深化对法律与社会其它规范之间关系的认识。

关键词:法理学概念法律局限性表现形式

引言

从古希腊到古罗马,法学思想源远流长,历久弥新。在几千年的传承与延续中,形成了系统性的法学思想并不断朝现代化的方向发展,无论大陆法系还是海洋法系,其影响范围均早已超越了“旧大陆”3与“新大陆”4的特定范围,成为了当今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法律规范体系。同样,在我国法*张海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干警。

1或者说法律的局限性是一种不可被外在力量改变的客观规律。

2法律的局限性理论本身就是法理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律局限性的深入理解可以让我们对法律的认识更加深刻。

3“旧大陆”为欧洲大陆。

4“新大陆”为美洲大陆。

制现代化建设的今天,法律作用的有效发挥也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笔者认为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5,法律现代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多数国家不可逆转的发展潮流。不过事物的发展总是存在两面性,虽然对法律发挥调整社会关系的期许颇多,甚至自古希腊始,无数法学思想家就已经提出了很多优秀的法律思想与理论。但是,无论在立法还是在司法执法等领域均展现了这样一个结论:法律并不总是完美无缺的。法律在调整社会主体行为方式的过程中,自身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在法律从立法到付诸实施的整个运转过程中,由于主观及客观等种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法律作用的发挥不可能完全达到预期的效果,这些因素都使得法律的局限性成为不可避免的现实困境。那么法律的局限性究竟是什么?在农村村镇等基层社会6法律局限性困境的具体表现又有哪些?本文笔者从自身对农村基层社会的观察入手,结合法律局限性的含义,分析法律局限性产生的原因及其在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特殊表现,剖析其内在问题与矛盾焦点,深入理解“乡土中国”与现代法治的碰撞图景。

一、法律局限性的含义及其产生原因初探

蜚声海内外的自然法学派认为,制定“群体”共同遵守的法律是克服“自然状态”7的优良选择,个体让渡自身的一5笔者认为经济的现代化可以反作用于法律思想体系,在我国还没有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以前和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后这两个阶段中法律的变化就体现了这一点。

6主要指的是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驻木洞中心检察室所辖的九个乡镇的情况,在此将其范围予以抽象并扩大范围,指代社会基层。

7“自然状态”指没有法律规范指导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状态,又称为“人吃人”的社会状态。

部分权利来组建权力机关,权力机关制定法律规则并强力推行来限制“人吃人”的社会自然状态,因此,从表面上看权力机关制定的规则就成为了每个个体剩余权利的重要保障。但是,整个宏观社会中总会存在各种不同的利益诉求,同时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又不仅仅只有法律,所以为了社会群体的共同福祉而建立起来的规则必定会存在调整社会关系的盲区,法律的这种“调整乏力”的现象也就是其局限性所在。

同样,站在马克思主义法学者的角度上来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主要体现统治阶段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范。这一马克思主义法学者的定义从一个侧面指出:法律是一种基于客观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公共意志”。笔者认为这一“公共意志”指向的范围具有相当的广泛性,作为法律规范内涵的体现,其在调整社会关系的实践中难免出现“大而不周”的现象。仔细斟酌就会发现,在日常生活中的很多领域法律是鞭长莫及的。首先,由于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与多层次性并存的特点,同时多层社会关系中的客体也是纷繁复杂并不断变动的。因此,法律发挥作用产生的效果不可能契合每一个个体的利益与需求,这就为法律规范的调整不力留下了隐患。其次,法谚有云“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但是法律也不是万能的”,法律有着自身调整的领域和所适用的范围。例如,

法律在一些领域不能代替道德的作用,尤其是在农村基层,道德8对民众日常行为的影响远大于法律,如果不能妥善纾解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张力就很容易产生法律价值冲突,从而酿成不必要的社会紧张关系。

结合以上自然法学派以及马克思主义法学者的观点,法律局限性的通常含义应包括以下内容:法律的局限性主要指法律规范在作用于社会关系客体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调整失灵”现象。笔者认为“失灵”一词可以具体表述为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冲突、社会意识对法律理念的抵触、法律规范的陈旧及滞后、法律本身即错误等内容。由于“失灵”内容的涉及面较为宽泛,笔者在此将其归纳为“内在原因”及“外在因素”两个方面并一一展开。

二、法律局限性产生的原因进阶

对法律局限性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研究有利于执法、司法的正常运转,从而实现法律背后预设的价值目标,笔者从法律本身的内在原因及外在影响因素两个方面分别对法律的局限性展开论述。

(一)法律本身的内在矛盾性

1、法律一经制定便滞后于社会现实。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是对国家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肯定与维护,具有维持现存社会利益关系稳定的作用,从而防止“团体”陷

8道德在此宜取其广义上的理解,包括社会习俗、村规民约、老辈影响等方面。

入自我毁灭的无序争斗之中。同时,笔者也赞同法律必须具备稳定性的观点,因为法律的稳定性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必然要求。试想如果法律规范可以朝令夕改,那么就很可能会造成法律关系主体在作出具体法律行为时无法可依,进而无法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后果,甚至陷入犯罪而不自知9,所以为了维护法律作用的有效发挥,法律本身必须具有适当的稳定性。但是,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彩的,法律所调整与规范的社会利益关系总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动之中,不同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相互作用,相互叠加,这样便产生了法律制度自身应当具有的稳定性和社会发展变动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与冲突,法律滞后性凸显。

笔者在基层的工作中发现,法律本身与被调整的社会关系之间的矛盾在基层社会尤其明显。例如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国家保护,不允许任何行政主体随意变更、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合同10。但是在基层社会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大开发中,按照城镇发展整体规划及社会的公益性要求,很多承包出去的土地又不得不收归国有进行重新部署11,怎样同时兼顾农民长期承包利益与国家规划的利益就成为

9例如,现实中甲为了作出某些行为而咨询法院,法院答复此行为不违法,甲便作出了此类行为,之后因

为法律的修改,甲的行为属于犯罪,这就说明了法律稳定性的重要性,当然违法的阻却是另外一回事。

10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时甚至扩大了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其中就包括行政主体侵犯行政合同的类别。11在这种收回的行为中,就产生了“大多数人利益”与“少数人利益”之间的价值冲突,法律对此“无能为力”,局限性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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