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村商业银行大额存单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规范操作,明确职责,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为银行间资金转帐提供清算的电子服务系统,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系统处理规定金额起点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包括:1、汇兑业务2、托收划回业务目前人行尚未设定金额起点。
第四条本行是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基层支行(部)、清算中心为系统间接参与者。
目前所有大额支付业务均通过前置机客户端完成。
第五条系统处理的往帐凭证以普通结算凭证的贷方联代替,基层支行(部)、清算中心作为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受理时须在贷方联的显著位置加盖“大额支付”戳记。
系统处理的来帐凭证,使用人行规定格式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纳入本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二章系统业务处理第六条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遇特殊情况,按人行通知执行。
第七条系统运行时间在一个工作日中,分为营业准备、日间处理、业务截止、清算窗口、日终处理、日切处理等阶段,工作日8:00至17:00为日间处理时间。
第八条往帐业务处理流程(一)前台扣款1、柜员接到本网点开户的出票人签发的本系统处理范围的汇兑凭证或到期划回的托收凭证,按规定认真审查,审核要素是否齐全,并且核对印鉴。
2、对审查无误的,以借方联为凭证扣划客户存款,柜员记帐后加盖转帐讫和经办人私章。
在用作付款行的贷方联加盖“大额支付”戳记,按规定程序传递给后台录入员。
(二)录入1、后台录入员先根据汇入行查询对方行号,然后按照汇兑报文格式要求进行录入,输入业务种类、优先级别、收(付)款人帐号、名称、开户行号、接收行号、汇款金额、汇款用途,如个人现金汇款还必须输入汇款人地址。
商业银行大额存单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存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大额存单业务,根据中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由本行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机构、机构团体,以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许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大额存单业务纳入本行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本行应监测分析并按规定纳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防范利用大额存单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本行运营管理部、合规风险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应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大额存单发行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年度大额存单发行计划编制及年度发行计划备案;负责牵头向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秘书处(以下简称自律机制秘书处)提交大额存单开办材料;负责牵头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注册每年大额存单发行额度。
第六条本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大额存单的系统执行利率、计息规则、是否允许提前支取、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相关罚息等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向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进行大额存单登记及与第三方平台的其他事项。
作为大额存单核心系统操作管理部门,负责根据相关部门通知做好大额存单发行参数维护,负责柜面业务人员大额存单交易操作指导等。
第七条本行合规风险部为大额存单业务合规审查部门,负责对大额存单协议书等大额存单合同文本进行合规审查。
本行业务管理部负责确定每期大额存单发行的规模、发行对象、发行期管理工作,负责大额存单产品的反洗钱评估工作。
本行综合管理部负责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的对外公告。
第八条本行合规风险部为大额存单业务审计监督部门,负责不定期对本行大额存单业务开展情况开展审计。
第三章发行管理第九条本行在首次发行大额存单前,应向自律机制秘书处提交大额存单管理办法,以及已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
农行大额存单计息规则
农行大额存单计息规则
农行大额存单是中国农业银行提供的一种固定期限、固定利率
的存款产品。
大额存单通常是指单笔存款金额较大的存款产品,一
般起存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关于农行大额存单的计息规则,一般遵循以下几个方面:
1. 计息方式,大额存单的计息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按季度
计息,另一种是按年计息。
按季度计息的大额存单,利息会在每个
季度末结算并计入本金,再按新的本金继续计息;按年计息的大额
存单则是在存期结束时一次性支付本金和利息。
2. 利率确定,大额存单的利率一般由存款人与银行协商确定,
一般情况下,存款金额越大、存期越长,利率会相对较高。
此外,
有些大额存单的利率可能会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进行调整,存款人
需要留意。
3. 利息计算,大额存单的利息计算一般遵循以下公式,利息=
存款金额×存期×年利率。
其中,存款金额是指实际存入的金额,
存期是指存款的时间,年利率是指存款的年利率。
4. 税收规定,根据中国税法规定,大额存单所获得的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利息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银行会在发放利息时代扣利息所得税,存款人需要留意相关税收规定。
总的来说,农行大额存单的计息规则是根据存款金额、存期、利率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存款人在办理大额存单时应当仔细阅读相关协议和规定,了解清楚计息规则以及税收规定,以便做出明智的理财决策。
农商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止利用农商行(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进行洗钱活动,规范农商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农商行反洗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各级信用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县级联社包括:县联社、区联社、县农村商业银行、县农村合作银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营业机构,是指为客户办理各种银行结算账户、提供支付结算、资金汇划、代收代付、资产保管功能等业务的基层营业网点(包括支行、分行、信用社、分社、储蓄所、营业部)。
第五条省联社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县级联社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
第六条县级联社反洗钱管理部门要设立专门的反洗钱报送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级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八条客户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通过营业机构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营业机构报告;客户境外银行卡通过营业机构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营业机构报告。
第九条县级联社应当将确认的可疑交易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省联社应及时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省联社在收到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出的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补正通知,及时通过反洗钱信息系统向县级联社下发,县级联社在接到补正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及时进行补正。
第十条县级联社应当向省联社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农村商业银行大额资金汇划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大额资金汇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资金汇划审批权限、范围及方式 (4)第三章双热线核查内容及方式 (6)第四章责任追究 (7)第五章附则 (7)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大额资金汇划的管理,确保存款人资金安全,做到责任明确、操作有序、管理规范,有效防范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汇划,是指单位结算账户的资金汇划超过临柜柜员事权划分权限额度的转账结算。
包括本机构开户单位之间资金汇划、系统内跨机构资金汇划、跨行资金汇划等一切转账付款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双热线核查,是指开户单位的资金汇划和现金支取超过一定限额的结算业务,采用电话或短信方式向开户单位财务主管或负责人进行事项的查证和确认。
第四条大额资金汇划及核查实行“划定额度起点、确定额度等级、分级审查和双热线查证控制”的原则。
分别授权临柜复核人员、分理处负责人、委派会计主管、支行会计财务部进行审批。
第五条大额资金汇划及核查额度的标准由总行根据全辖业务发展情况和管理状况确定。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辖营业机构。
第二章资金汇划审批权限、范围及方式第七条审批权限(一)资金汇划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临柜复核柜员通过授权方式审批;(二)资金汇划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分理处负责人或委派会计主管审批;(三)资金汇划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由支行会计财务部审批。
第八条审批范围(一)对公账户发起主动付款的资金汇划业务(用于归还本机构贷款除外)。
(二)对公账户之间的资金汇划业务。
(三)通过他行提入或借报收到的提示付款业务,不纳入审批范围。
开户行具体负责审核凭证要素是否符合规定,印章、支付密码、密押是否相符等,并据此办理款项划转。
银行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拓宽本行存款类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有序推进本行利率市场化改革,根据《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制定的《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及本行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本行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开展大额存单业务,应当严格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有关规定,防范利用大额存单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第四条大额存单业务由总行统一管理,总行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发行、信息报备、检查、监督执行等工作,罚则遵守本行的相关规定。
各部门应相互配合,综合考虑本行收益和成本,合理确定大额存单产品规则,以保证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
第五条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职责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作为大额存单业务的审议部门具有以下职责:(一)对个人银行部和公司银行部拟定的大额存单年度发行计划进行审议;(二)对个人银行部和公司银行部提出的大额存单的产品需求及产品规则,包括发行规模、期限、利率、计息规则、赎回转让规则等进行审议;第六条大额存单业务产品设计和销售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一)个人银行部职责:1、负责拟定个人大额存单年度发行计划,及时根据市场调整个人大额存单年度发行计划,并报送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2、负责收集市场信息,研究客户需求,负责个人大额存单业务的产品设计,提出个人大额存单的产品需求及产品规则,包括发行规模、期限、利率、计息规则、赎回转让规则等,负责个人大额存单协议的拟定,并报送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3、负责个人大额存单产品的宣传推广和销售管理,研究制定大额存单产品个人客户的销售规划和销售策略,制定销售培训计划并牵头落实;4、负责组织个人客户大额存单业务售前的人员培训,做好大额存单产品公告信息的发布与宣传;5、负责对分支行销售个人大额存单产品进行指导、监督,进行销售风险检查与管理。
农商银行限额管理制度最新
农商银行限额管理制度最新一、总则为规范农商银行限额管理,保障客户权益,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农商银行所有业务操作中的限额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存款限额、贷款限额、外汇业务限额等。
三、存款限额管理1. 个人存款限额(1)普通储蓄账户:个人普通储蓄账户无存款限额,客户可随时存入或取出。
(2)定期存款账户:个人定期存款账户需根据存款金额确定存款限额,具体限额由农商银行根据客户申请情况和风险评估确定。
2. 企业存款限额企业存款限额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资金需求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具体限额由农商银行进行评估和控制。
3. 存款限额调整存款限额可根据客户申请、风险评估、资金流动情况等因素进行调整,具体调整由农商银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贷款限额管理1. 个人贷款限额(1)个人信用贷款:个人信用贷款限额根据客户信用情况、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因素确定,具体限额由农商银行进行评估和控制。
(2)个人抵押贷款:个人抵押贷款限额根据抵押物价值、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具体限额由农商银行进行评估和控制。
2. 企业贷款限额企业贷款限额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信用记录、资金需求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具体限额由农商银行进行评估和控制。
3. 贷款限额调整贷款限额可根据客户需求、还款情况、借款用途等因素进行调整,具体调整由农商银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外汇业务限额管理外汇业务限额根据客户身份、资金来源、外汇交易用途等因素确定,具体限额由农商银行进行评估和控制,同时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和规定。
六、限额管理监督农商银行应建立健全限额管理监督制度,对存款、贷款、外汇业务等限额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确保限额管理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
七、违规处理对违反限额管理制度的行为,农商银行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暂停业务、处罚款等处罚措施。
八、制度修订本制度由农商银行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根据实际情况对限额管理制度进行及时调整和完善。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大额存单是指存款人以单一笔金额存入银行的定期存款,一般金额较大,期限较长,利率较高。
为了规范大额存单的管理,确保存款人和银行的权益,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下面是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重点包括开户、存款、利率、到期兑付等方面。
一、开户4.客户开户时需要签署大额存单协议,明确存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基本要素;6.客户开户资料需经过严格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合法。
二、存款1.存款的最低金额为一定数额,具体数额由银行自行设定;3.存入的资金将由银行进行专项管理,不可转让、赠与或违规动用;4.存款可以分期存入,分为多次存入;5.存款可以选择定期或通知存款,根据客户需求灵活选择。
三、利率1.大额存单的利率一般较高,根据市场情况和存款金额的大小灵活调整;2.存款人可以选择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固定利率在存入时确认,浮动利率根据市场利率调整;3.存款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不同期限的大额存单,期限越长,利率一般较高。
四、到期兑付1.存单到期前,银行将向存款人发出到期兑付通知,提前一定时间通知存款人;2.存款人应提前告知银行对已存入的资金进行续存、转存或支取;3.存款到期后,可以选择将存款继续存入大额存单,再次存入时间和利率根据新的协议确定;4.存款到期后,存款人也可以选择转存为定期存款、通知存款或活期存款。
五、违约处理1.存款人在存入大额存单过程中如违反相关协议和合同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违约行为包括提前解除协议、转让、转取存款等行为;3.银行有权进行相应的追偿和追究法律责任,并可能采取冻结存款、追回已兑付存款等措施。
以上是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通过规范存款人和银行的行为,保护双方的权益以及市场的秩序。
同时,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完善和修正,以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
银行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合规体系文件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1 目的为规范我行大额存单业务的管理和操作,明确职责分工,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我行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大额存单业务。
3 定义4 职责分工5 管理要求5.1 基本规定5.1.1本行大额存单管理遵循统一规划、严控风险、提高效率的原则,由总行金融市场部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机构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操作。
5.1.2大额存单的投资人为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包括在我行开立账户的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5.1.3我行发行大额存单采用电子化方式,遵循投资人实名制原则。
面向个人投资人发行的大额存单可在我行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面向机构投资人发行的大额存单可在我行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及大额存单第三方发行平台发行。
5.1.4我行为在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提供登记、结算、兑付等服务,并在上海清算所进行总量登记;对于在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我行需在上海清算所进行登记、托管、结算,并由上海清算所提供兑付服务。
5.1.5我行发行大额存单的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业务存续期间,发生任何影响我行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的,我行应及时进行披露。
5.2 发行规定5.2.1我行应当于每年首只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5.2.2我行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大额存单的发行金额和投资人范围,发行备案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年度内任何时点的大额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
5.2.3金额和期限(1)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我行可自行确定大额存单面值。
(2)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发行期限有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与3年和5年共计九个品种。
商业银行个人大额存单管理办法
XXX银行个人大额存单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分工 (1)第三章产品管理 (3)第四章基本规定 (4)第五章发行管理 (6)第六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大额存单业务发展,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大额存单是指本行向个人客户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于一般性存款。
第三条个人大额存单采用电子化方式发行,可在本行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渠道发行。
第四条个人大额存单发行要求进行备案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个人金融部职责(一)作为个人大额存单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个人大额存单业务产品管理办法的制定、业务规则的制定、完善及后期维护工作,组织各分支机构开展个人大额存单销售。
(二)负责个人大额存单的产品设计、营销组织、人员培训、统筹管理等工作。
(三)每年年初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申报当年个人大额存单的发行计划和发行额度。
(四)收集分析个人客户需求,设计个人大额存单产品形式。
(五)拟定和规范个人大额存单业务协议文本样式。
第六条金融市场部职责(一)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的年度发行计划和年中调整计划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二)代表本行参与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有关个人大额存单业务专项工作。
(三)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和披露个人大额存单相关信息。
第七条计划财务部职责作为本行利率定价管理部门,负责个人大额存单业务计息管理工作。
第八条运营管理部职责(一)负责制定个人大额存单业务的会计科目、会计核算规则。
(二)负责配合个人金融部做好个人大额存单业务规则的制定及后期修改维护工作。
(三)制定个人大额存单业务相关会计核算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时对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集中运营中心职责负责个人大额存单业务相关的客服工作。
农商银行限额管理制度办法
农商银行限额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金融服务,防范风险,保护客户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商银行自身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限额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合法合规。
农商银行的限额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超出法定限额范围,确保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
(二)风险防控。
农商银行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合理设定限额,严格控制风险,防范信贷风险和市场风险。
(三)客户利益。
农商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合理设定限额,保护客户的利益,尽最大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第三章限额管理的范围农商银行的限额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信贷业务。
包括个人贷款、企业贷款、房地产贷款、农业贷款等各类信贷业务。
(二)金融产品。
包括存款、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等各类金融产品。
(三)资金转移。
包括跨境汇款、境内汇款、资金调拨等各类资金转移业务。
(四)其他业务。
包括担保业务、信用卡业务、外汇业务等其他业务。
第四章限额管理的具体制度(一)信贷业务限额管理1. 个人贷款限额。
根据客户家庭收入、资产状况、信用记录等情况,设定个人贷款限额,确保客户的还款能力。
2. 企业贷款限额。
根据客户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情况,设定企业贷款限额,确保客户的偿还能力。
3. 房地产贷款限额。
根据客户购房需求、财务状况、房价等情况,设定房地产贷款限额,确保客户的购房需求。
4. 农业贷款限额。
根据客户农业生产需求、资金需求、农业政策等情况,设定农业贷款限额,支持客户的农业生产。
(二)金融产品限额管理1. 存款限额。
根据客户的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用途等情况,设定存款限额,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
2. 理财产品限额。
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需求、投资意向等情况,设定理财产品限额,确保客户的投资收益。
3. 结构性存款限额。
根据客户的资金规模、资金流动性需求、结构性存款产品的特点等情况,设定结构性存款限额,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和流动性需求。
XX银行单位大额存单会计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单位大额存单会计业务操作规程
一、定义
本文约定的大额存单,是指XX银行向储户售卖,由其存入的定期存单,存期一般不少于三个月,金额一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储蓄产品。
二、关于大额存单购买申请的签署
1、存款人须按XX银行相关规定签署大额存单购买申请;
2、存款人签署后,XX银行会根据存款人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登记
并发放存单;
3、存款人应在填写有关申请单时,按照XX银行要求认真填写,填写
的内容要与实际情况完全相符,不得有任何虚假事实;
4、存款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改变存款金额,但每次改变金额均不
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三、关于大额存单可利用性的规定
1、存款人可以通过开立定期存款来使用大额存单;
2、在存款期限到期前,存款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将本金和收益一起
转换为活期存款;
3、若存款人选择将本金及收益一起转换为活期存款,XX银行将按照
当日活期存款利率支付收益;
4、在存款期限未到期的情况下,XX银行将按照客户购买定期存款的
利率支付收益。
四、关于大额存单逾期提前赎回的处理
1、对于存款期限到期后7日内的赎回,XX银行将按照客户购买定期存款的利率支付收益;
2、对于未提前赎回的存款。
大额定期存单管理办法
附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全国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二)已制定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并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发行人如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五条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
大额存单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第六条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
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第七条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第八条发行人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在发行条款中明确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以及相应的计息规则等。
大额存单的转让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转让范围限于非金融机构投资人。
对于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可以根据发行条款通过自有渠道办理提前支取和赎回。
银行大额存单的规章制度
银行大额存单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大额存单业务管理,保障投资者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银行大额存单是指投资者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存入一定数量的资金,并在一定期限内享受相应利息。
第三条银行大额存单业务由银行营业部门负责办理,遵循依法合规、风险可控、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投资者办理银行大额存单业务,应当按照银行相关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资金来源证明。
第二章存单开立第五条投资者办理银行大额存单业务,须填写开户申请表,确认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利率等重要信息,并由投资者本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开户时,银行工作人员应当核实投资者身份信息,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存单开立后,银行应当发放存单凭证给投资者,并妥善保管存单信息,确保安全可靠。
第八条存单凭证遗失或损坏的,投资者应及时向银行报告,并按照银行规定的流程办理换发手续。
第三章存单使用第九条存单的存入、支取、转让等操作应当遵循银行相关规定,并按照银行规定的流程办理。
第十条存单支取时,投资者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存单凭证及相关手续,确保手续合法、有效。
第十一条存单转让时,投资者应当按照银行规定的程序和规定的流程办理,确保转让行为合法、规范。
第四章利率管理第十二条银行大额存单的利率由银行根据市场情况和国家政策决定,并在存单上明确标注。
第十三条存单到期后,投资者可根据银行规定的利率选择续存或支取。
第十四条存单的利息计算按照银行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章风险防范第十五条银行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六条银行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存款利率,引导资金合理流动。
第十七条银行应对存单信息进行保密,防止信息泄露,确保投资者信息安全。
第六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八条银行大额存单业务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第十九条银行须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存单业务的监管,确保业务合规运营。
银行个人大额存单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大额存单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个人大额存单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银行个人大额存单业务,维护银行和客户的权益,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银行个人大额存单业务的工作人员,以及存入和取出个人大额存单的客户。
第二条定义个人大额存单:是以个人名义开设的单笔大额、较长期限的存款凭证。
第三条存款人资格存款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资格。
存款人允许登记在其名下的个人大额存单的最大金额和最低金额由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确定。
第四条存款人开户存款人到银行办理个人大额存单业务时,应当凭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国税证明,以及相关资金凭证等信息到银行开户。
银行应当认真核对存款人开户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国税证明、相关资金凭证及其他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在开户协议书上填写完整的应用明细表。
第五条存款期限个人大额存单的期限应当是30天以上且不超过5年。
存款人一般不能提前支取存款,提前支取存款的,应当按照银行规定的提前支取手续办理。
第六条利率管理个人大额存单的利率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银行应当在存款人取款时,按照银行的公告向存款人收取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不得违规向存款人收取费用。
第七条存单管理银行应当在办理个人大额存单业务后,出具存单并加盖银行印章,确保存单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存单的编号、存款人姓名、证件号码、存入日期、存入金额、存入期限、利率等信息应当清晰、准确、无涂改。
银行应当将存单相关信息录入系统,统一保管存单并定期通知存款人账户余额状况。
银行应当在个人大额存单到期前7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存款人到存单的发行行办理提前支取、延期、续存等业务事项。
第八条存单管理存款人可在存单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办理续期、支取、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转存、过户等业务。
存款人办理续期、转存等业务时,应当在存单到期日前或者到期日当日,持存单到原存款银行办理。
存款人办理支取、提前支取、部分提取等业务时,应当在存单到期日或者到期日后持银行卡和身份证件到原存款银行办理。
XX银行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管理,丰富存款产品品种,保证业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大额存单登记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系指由本行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机构、机构团体,以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大额存单按投资人不同分为个人大额存单和单位大额存单。
面向个人投资人发行的为个人大额存单;面向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为单位大额存单。
第二章业务基本规定第四条额度管理大额存单发行实行额度管理。
本行应当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如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当重新备案。
每期大额存单的计划发行量不得超过发行人当年可用额度。
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备案额度-已发行未到期的大额存单总额。
第五条发行方式大额存单发行采取电子化的方式按期发行,每期大额存单采用唯一有序编号和命名。
第六条发行渠道大额存单在本行的营业网点、移动终端、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第七条投资起点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递增金额不低于1000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递增金额不低于1万元。
起点金额随监管部门有关要求调整而调整。
第八条产品期限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第九条发行利率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分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
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农村商业银行大额外币存款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大额外币存款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大额外币存款市场化竞争,满足客户需求,进一步拓展外币存款业务,根据人民银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中大额外币存款是指客户存入的300万(含300万)以上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的大额外币存款。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外币利率管理规定,其利率水平可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条大额外币存款业务管理基本原则(一)成本、效益和风险匹配原则。
依据相应资金经营管理所付出的成本、承担的风险和期望的资本回报,设定大额外币存款业务的利率,并进行有效资金匹配运作,提高资金收益。
(二)市场化定价原则。
大额外币存款业务的价格定价要根据市场利率水平变化、业务发展和同业竞争策略灵活调整;大额外币存款合同期内不得提前支取。
(三)依法合规原则。
大额外币存款业务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总行贷审会(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为大额外币存款利率定价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大额外币存款业务的定价政策和操作授权等方案。
第五条总行国际业务部作为大额外币存款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大额外币存款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供大额外币存款业务相应的报价;(二)根据大额外币存款的成本、收益综合测算,上报大额外币存款业务利率定价方案;(三)对所辖经营外汇业务支行的大额外币存款业务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办理备案。
第六条客户所在支行(部)组织实施经审定后的大额外币存款的操作手续,与客户签定合同并开具存单,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第七条总行财务会计部、计划资金部等部门为大额外币存款业务的支持部门。
财务会计部提供大额外币存款业务的财务处理办法和存款存单及合同文本;计划资金部提供同业市场匹配资金利率价格等定价信息,并对需要进行同业存放的存款资金进行匹配运作。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八条基层支行了解客户的大额外币存款业务需求后,将客户需求信息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农商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止利用农商行(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进行洗钱活动,规范农商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农商行反洗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各级信用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县级联社包括:县联社、区联社、县农村商业银行、县农村合作银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营业机构,是指为客户办理各种银行结算账户、提供支付结算、资金汇划、代收代付、资产保管功能等业务的基层营业网点(包括支行、分行、信用社、分社、储蓄所、营业部)。
第五条省联社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县级联社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
第六条县级联社反洗钱管理部门要设立专门的反洗钱报送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级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八条客户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通过营业机构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营业机构报告;客户境外银行卡通过营业机构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营业机构报告。
第九条县级联社应当将确认的可疑交易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省联社应及时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省联社在收到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出的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补正通知,及时通过反洗钱信息系统向县级联社下发,县级联社在接到补正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及时进行补正。
第十条县级联社应当向省联社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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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XX农村商业银行单位大额存单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总行'或‘我行')单位大额存单业务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人民银行制订的《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辖下所有开办单位大额存单的
机构。
第二章业务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大额存单是指我行向非金融企业、机构团体及我行认可的其他单位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单凭证。
单位大额存单是我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总行设立独立科目核算。
第四条发行规模。
我行单位大额存单实行规模管理,由总行向人行报备每年发行计划。
第五条产品发行。
产品全年发行计划确定后,总行公司金融管理总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确定每期产品发行要素(包括期限、利率、规模等),并组织产品销售。
第六条发行渠道。
我行单位大额存单暂仅支持我行营业网
点、网上银行、银企e线通等渠道发行,其他第三方平台或渠道暂不支持。
第七条业务办理。
客户到银行网点办理业务时,由于我行单位大额存单产品是主要通过完善我行单位定期一户通产品的存取款功能实现的,因此各网点在受理客户的存取等业务时,需根据现行《XX农村商业银行单位人民币定期一户通操作规程》的要求为客户办理。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客户填写的《单位定期一户通业务凭证》将作为客户认购某期产品的依据,需在《单位定期一户通业务凭证》上的“业务类型”中的“其他”信息栏上标识该期产品的名称,转存方式必须选择“不转存”。
另一方面,网点在为客户办理资金存入业务时,产品代码须选择“77(大额存单)”。
第八条产品凭证。
根据持有人要求,我行可为其出具大额存单持有证明。
对于未出具持有证明的大额存单,持有人可通过网上银行、银企e线通等电子交易渠道进行查询、赎回、提前支取等业务;但对于已出具持有证明的单位大额存单,客户通过网上银行、银企e线通等电子交易渠道仅能办理查询业务。
第九条起点金额。
我行单位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为1000万元(含)。
第十条产品期限。
我行单位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九种。
第十一条产品利率。
我行单位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包括固定利率及浮动利率两种。
其中固定利率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
利率(Shibor)为基准上下浮动。
第十二条计息方式。
我行单位大额存单自客户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包括“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两种。
具体采用何种方式,以该期产品的相关说明为准。
第十三条我行单位大额存单可办理质押业务,贷款最高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5%,且须确保存单本金能覆盖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大额预报。
各经营单位需要按照我行现行大额预报机制的要求,进行大额资金的登记及预报工作。
第十五条应急机制。
单位大额存单纳入存款范畴,如出现流动性风险预警信号,如客户存款连续大幅流失引发流动性储备压力等情况,须按照我行《XX农村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预警及应急预案指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反洗钱规定。
各分支行需加强产品的反洗钱工作,具体要求为:客户存入的资金必须遵循同一法人原则,即资金必须由客户名下的结算账户划入;赎回时,本息须转回客户名下的其他结算账户。
对于客户大额可疑资金交易,经营单位应按现行反洗钱业务管理规定及时报送。
第十七条其他规定
(一)提前支取规定。
我行单位大额存单分为可提前支取及不可提前支取两类,对于不可提前支取的存单,客户只能持有到期后方可向我行提出赎回申请;而对于可提前支取的存单,我行受理持有人提出的提前支取申请后,根据该期产品提前支取的计息规则向客户兑付本息。
(二)赎回规定。
单位大额存单到期后,持有人可向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