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联邦制的比较性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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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联邦制的比较性结论
沙·安文
财政联邦制,顾名思义就是指联邦制国家中各个政府间的公共财政制度。
然而,每一个联邦制国家在具体细节的选择上有着很大的区别——例如,如何在不同层级政府间及与其相关的财政制度安排中分配财政权利。
特别是在财政制度安排的一些领域,例如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由于每个联邦制国家的实施方式不尽相同,这些领域就需要我们定期地回顾(例:加拿大五年次修订条款)与重新定义,以确保能够和国内及国际间相关背景的变化保持同步。
同时,这些制度安排的变化也可能是由于联邦制国家中不同层级政府或者其法庭(例如澳大利亚和美国)对法律、法规条文的解释不同而造成的。
另外一点值得提出的是近些年来对具体制度的选择还受到了来自信息革命与经济全球化的显著影响。
本章主要回顾十二个作为案例分析国家对财政联邦制的实践,并且着重阐述能够从这些实践得出的经验与教训。
本章第一部分主要大体分析这些国家各自财政联邦制的特征。
第二部分是对各个国家如何分配财政权力的比较性回顾与分析。
第三部分主要讨论对财权与事权的划分,以及包括为固定资本投资融资在内的增加财政收入责任的相关内容。
除此以外,本部分还将讨论政府如何协调经济发展与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部分是关于政府间转移支付,并且着重讨论旨在缩小地区间财政不平衡的转移支付。
最后一部分给出从这些实践经验中得出的一般性结论。
一、所选取联邦制国家的突出特征
本书中所选取的十二个联邦国家(其中西班牙与南非虽然都只具有一部宪法,但在实践中被视为准联邦制)在人口、经济发展水平、联邦体制模式以及财政联邦体制的特征上非常不同,呈现出很大的多样性。
在这些国家中,瑞士是最小但却是第二富有的国家,它的人口与人均GDP分别为800万、37465美元(2002)。
印度是人口最多,同时也是最贫穷的国家,它的人口与人均GDP分别为11亿、666美元(2004)(见表1)。
样本国家中,其联邦制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澳大利亚、印度与俄罗斯建立的是二元联邦制下的千层饼模式。
其特点是拥有强有力的联邦政府。
在这种模式下,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职责是不同且分离的,不同层次的政府间存在严格的等级关系,联邦政府拥有最高权力。
其中印度不仅在共享权力范围内拥有最高权威而且掌握共享权力之外的所有权力,联邦政府甚至可以改变各个州
的地理范围。
西班牙与马来西亚可以被定义为二元联邦制的不对称千层饼模式。
无论是西班牙的纳瓦尔国与巴斯克国,还是程度稍轻的马来西亚的沙巴州与沙拉越州,不仅拥有自治权,而且较该联邦国家的其他成员而言享受更为公平的待遇。
加拿大、瑞士和美国采用的是二元联邦制的同等权力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联邦的各个州享有非常大的自治权,并且地方政府仅仅是本州的产物,他们与联邦政府没有直接的关系。
德国和南非具有合作联邦制的特征。
在这两个国家中,表面上看来不同政府之间是互相依赖的关系,但实际上只有联邦政府具有全国相关政策及标准的立法权,州政府则主要承担着实施代理机构的角色。
尼日利亚采用的是三层等级体系,同时具有强有力的联邦政府。
相比而言,巴西呈现出的是具有三层独立政府的合作联邦制。
在巴西、印度、尼日利亚与南非,地方政府与联邦政府有着天然的联系,然而在其他的联邦制国家中,地方政府只仅仅是区域(省/州)政府的产物。
表1
对所选财政系统的比较
指标
澳大
利亚巴西加拿大德国印度
马来西
亚
尼
日
利
亚
俄罗
斯
西班牙南非瑞士美国
2004年人口(百万)20 184 32 82
1090 24
130
144 40 47 8 296
面积
(1000平方千米)7687 8512 9985 357 3288 330 924
17075 505 1223 41 9631
2004年人
均国内生产总值32 4 35
33
0.7 5
0.5
4 24 5
37
(2002
)
42
联邦制的
特征二元
联邦
制千
层饼
模式
合作
与独立
二元联
邦制同
等权力
模式
合作
与独
立
二元联
邦制同
等权力
模式
对称二
元联邦
制千层
饼模式
合
作
与
独
立
二元
联邦
制
千层
饼模
式
对称二
元联邦
制千层
饼模式
合作与
独立
二元联
邦制同
等权力
模式
二元联
邦制同
等权力
模式
财政联邦制的特征双层
集权
三层分权
双层分
权
双层
整合
集权
三层集
权
双层集
权
三
层
集
权
双层
集权
双层集
权
三层集
权
双层分
权
双层分
权
地方政府
组成的角
色
否是否否是否是否否是是否
表1
对所选财政系统的比较(续)州实际对
地方政府的控制强弱强强强强强强强强强
一般强
和一般
弱之间
地方政府
的责任范
围
有限无限无限有限有限有限有限有限有限有限无限无限
联邦/州之间的平
等性强(很
大程
度上
减少
了收
入和
支出
差距)
一般
强(很
大程度
上减少
了收入
的差
距)
强(很大程
度上减少了
收入和一些
支出差距)
一般一般一般一般一般一般一般弱
指标澳大
利亚巴西加拿大德国印度马来西
亚
尼日利
亚
俄罗斯西班
牙
南非瑞士美国
基于产出
有条件的
转移支付
否是是否否否否否否否否是
州税收能
力
弱清强强一般弱弱一般一般弱强强
地方财政
自主性
一般一般强一般弱弱弱一般一般一般强强
平等方式家长
式接
受力
和需
要隐性并
琐碎的
家长式
财政能
力
家长式
财政能力
兄弟式
财政能
力
隐性并
琐碎的
家长式
接受力
和需要
隐性并琐
碎的
家长
式
财政
能力
家长式
接受力
和需要
混合式
能力和
需要
隐性并
琐碎的
平等标准隐性
的隐性的显性的显性的隐性的隐性的隐性的显性的隐性
的
隐性的隐性的没有
各州税基
的一致性
是否是是否是是是是是否否
各州税率
的一致性
是是否是否否是否否是否否
州和地方
财权与事
权的匹配
是是是是否否否否是是是是
在联邦政府对州政府的影响力方面,不同的联邦制国家有着很大的差别。
影响力大的国
家包括澳大利亚、德国、印度、马来西亚、尼日利亚、俄罗斯、西班牙和南非;影响力弱的
国家有巴西、加拿大、瑞士和美国。
在后一组国家中,联邦政府对各个州政府财政支出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州政府拥有很大的权力去决定本州的税基与税率(见表2与表3)。
在集权的联邦制国家中,联邦政府主要通过有条件的转移支付来影响地区与地方政府的优先地位。
在澳大利亚,宪法就规定了联邦政府必须采用地区差别性政策。
在省/州政府如何影响整个国家的政策制定上,不同的联邦制国家也具有不同的特征。
在一些国家中,州和国家的政治机构(“行政”或“州际”联邦制)是被明确分离开的,但是可以通过各自政府官员、部长间的会面来相互影响。
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印度、马来西亚、尼日利亚、西班牙和瑞士都是这种情形的代表。
德国与南非则不同,州政府在国家的政治机构中具有直接发言权。
因为国会的其中一个议院——德国的参议院和南非的省委员会(“州内”联邦制)就是代表各个州政府利益的。
但如果考虑到他们国家掌控立法权的首要性与州政府争取这些立法权的需要的话,德国与南非的情形也就不足为奇了。
然而,这种联邦制度的设计在德国同时限制了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自主权,造成的结果就是费尔德和范海根提出的以难以进行决策为特征的“意大利面碗”政治。
在俄罗斯,按照宪法的规定,联邦委员会(上议院)是由各个地区的行政长官和立法机构负责人代表组成。
其宪法在经过修订之后,规定由政府领导人推荐一名代理执行人员,由联邦委员会中各个地区的立法机构代表集体推荐产生联邦立法机构成员,这样一来地方对中央的影响力就被削弱了。
宪法的这一更改也直接使得俄罗斯政府领导人的产生方式发生重要的变化,即不再由普选产生,而是由总统提名,由地区立法机构来任命。
在巴西、印度、马来西亚和美国,不同地区之间的联合在作为立法机构的下议院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有时这种角色可能不是去支持各州行政长官所采取的立场,因此会成为扩散地区间压力的因素。
在巴西,因为所有的州在议会都拥有相同的席位,所以一些东北地区的小州对整个联邦体系就有着与它们大小不成比例的影响力。
在加拿大,下议院的议员是由总理提名的,所以议会在其定位上就具有专家统治性,因为议员一般都是根据他们在政府,政界或商界所取得的成就大小来任命的。
在一些联邦制国家,制宪规定要求所有立法承认最高的权利属于人民。
例如,加拿大的所有法规都必须遵守“加拿大权力宪章”。
在瑞士,一个法律上联盟而实际上是个联邦制的国家,直接民主政治条款赋予公民要求政府承担责任的权利(如所有主要立法的更改均需得到公民投票的赞同)。
在马来群岛,委托人宪章(Clients’ Charter)赋予公民要求政府为任何没有达到标准的具体公共服务承担责任的权利。
然而,在对大部分案例研究的国家中,地区收入差异是相当显著的。
这种差异在南非最大,在美国最小。
对省/州的财政分权
联邦-州政府间转移支付
国家州政
府职
责范
围
州政府对国
家政策的影
响力
联邦政
府对州
政府的
影响力
州政
府财
政自
给自
足
重要/
不重要
强调有条
件转移支
付/无条
件转移支
付/税收
共享/收
入共享
财政
能力
均等
支出需
要均等
向国
内银
行/
上级
政府
借贷
能力
发行
国内
债券
能力
向国外
银行借
贷能力
发行国
外债券
能力
整体财
政分权
水平
澳大利亚
广泛弱强否重要
无条件和
有条件的
是是是是是是高
巴西广泛一般一般是重要收入共享
和有条件
转移支付
否是否是否是高
加拿大广泛强弱是重要均等和有
条件转移
支付
是否是是是是高
德国广泛强强是重要均等和有
条件转移
支付
是否是是是是中等
印度广泛一般强是重要收入共享
和有条件
转移支付
否是是是否否中等
马来西亚
有限弱强否重要收入共享否是是是否否低
尼日利亚
广泛一般强否重要收入共享
和有条件
转移支付
否是是是否否中等
俄罗斯广泛弱强否重要均等和有
条件转移
支付
是是是是是否中等
西班牙广泛一般强是重要收入共享
和有条件
转移支付
否是是是是是中等
南非广泛弱强否重要
无条件和
有条件的
否是是是否否低
瑞士广泛强弱是重要均等和有
条件转移
支付
是是是是是是高
美国广泛一般一般是不重要
有条件转
移支付
否否是是是是高
对地方政府的财政分权
国家地方政府
是省/州
的衍生物
地方政
府职责
范围
地方政
府对省/
州政策
的影响
力
地方政府
对联邦政
策的影响
力
地方财政
能力均等
地方财
政支出
需要均
等
向国内
银行借
贷能力
发行国内
债券能力
对地方
政府的
整体财
政分权
水平
澳大利亚
是有限弱弱是是是否低巴西
否广泛弱弱否是否是高加拿大
是广泛弱弱是是是是高德国
是广泛弱弱是是是是高印度
是有限弱弱否是否是低马来西亚
是有限弱弱否是否否低尼日利亚
否广泛弱弱否是是是中等俄罗斯
是广泛弱弱是是是是中等西班牙
是广泛弱弱是是是是中等南非
否广泛弱一般否是是是高瑞士
是广泛弱一般是是是是高美国
是广泛一般弱否是是是高
二、财政权力的划分支出和立法权力的分配
在案例研究的国家中,宪法对支出和立法责任的权利划分总体上遵循了辅助原则(subsidiarity principle)。
但印度、马来群岛和南非除外,由于历史遗产的原因,这些国家的宪法塑造了一个占主导作用的联邦地位,以印度为例,中央任命的进一步巩固统一了全民服务。
作为历史、文化、宪制因素和司法解释巨大差异的结果,除加拿大以外的大部分联邦制国家实际上允许了一个比起初宪法制定者所设计的更广泛的联邦作用。
起初的联邦作用被大
大限制在“维护和平、秩序和建立良政政府”等全国范围内的服务上。
这一作用在后来由于各种因素而扩大,如在澳大利亚和美国是由于战争和对宪法的不可司法解释;在印度和俄罗斯是由于脱离联邦的威胁;在美国是由于反对恐怖主义和促进民族平等;在巴西、尼日利亚和美国是由于自然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在巴西是由于债务管理和财政纪律;在马来群岛是由于对大多数本土人的保护;或更普遍地,联邦政府使用立法和支出权力以达到保持共同经济联盟的全国性目的,正如大部分案例研究国家那样。
联邦立法权力的使用经常导致没有提供资金或缺少资金的联邦命令,而条件性配给补助的使用又导致地区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
中间级别政府的整体作用在瑞士和加拿大显得最大;在美国、巴西和澳大利亚次之;在其它联邦制国家相对较小,其中在南非最小。
然而,对于社会和基础设施的提供,中间级别政府的作用在所有案例研究的国家中仍比较强大,除了马来群岛和南非这两个中央供应上述服务的国家。
在加拿大,省级政府在移民政府和规范证券和劳动市场上起到作用,因此在内部共同市场创造了潜在的无效率。
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在瑞士、美国、巴西和加拿大是相当广泛的,而在西班牙、印度、俄罗斯和马来群岛则相对受限,在澳大利亚是高度限制的(见图1)。
在西班牙,基础教育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中间级别政府的支出责任;在俄罗斯,诸如公共传媒、道路和消防等几项地方服务是地区政府的责任,而地方警察和地方征税是联邦政府的责任;在澳大利亚,地方政府对公共服务的供给并不重要,其主要负责物业相关的服务,诸如垃圾处理,街道维护和清理。
图1 国家以下支出占总政府支出的百分比(%)
资料来源:本书不同章节。
政府财政统计年鉴(不同年份),华盛顿特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总体上看,除了西班牙、巴西、澳大利亚和马来群岛,在案例研究的国家中,国家以下支出占整体公共支出的50%或以上,州和地方政府在瑞士和加拿大占了整体公共支出60%以上(见图1)。
共享原则有时是混乱和冲突的一个根源。
在加拿大,省级政府试图通过与联邦政府达成一个社会联盟框架协议以限制联邦政府在社会服务供给上的支出权利。
在德国,联邦和州政府的相互交织是这里的一个问题,“联邦制度改革法案2006”限制联邦法律要求具体支出范围须得到联邦参议院(上议院) 同意的规定并赋予州政府在行动中偏离联邦法律的灵活性。
在瑞士,关于共享原则的不明确性通过确立政府间协议和合同得到避免。
在美国,俄罗斯和南非,没有提供资金和缺少资金的联邦命令是州(省/地区)政府关心的焦点。
征税权利的分配
征税权利(税基、税率的决定和税收征收)在马来群岛、南非和澳大利亚是高度中央集权的(75%或以上为中央收入),在巴西、印度、俄罗斯和美国是一般中央集权的(60%到75%的收入由中央征收);而在瑞士征税权利是高度分权的(37%的总收入由中央征收),在加拿大和尼日利亚是一般分权的(40%到50%的收入由中央征收)。
其它国家征税权利的分配落于此区间。
在俄罗斯,税收管理的中央集权化导致了州(地区)和地方税征收努力度的降低。
州政府的税收权利在瑞士、加拿大、美国、巴西和尼日利亚是相当广泛的,而在南非、澳大利亚、西班牙和马来群岛则是相当受限的(图2)。
由支出中自有收入融资所占比重衡量的支出自治在马来群岛、尼日利亚、瑞士、德国、加拿大和美国都很高,而在印度和西班牙较低(除此两地区外)(图3)。
州税收自治程度(拥有对自有税收税基和税率决定的责任)在澳大利亚、加拿大、瑞士、美国、尼日利亚、印度和巴西都很高,而在德国、西班牙、马来群岛和俄罗斯相对受限。
在后面这些国家中,州政府可能被赋予设定税率的权力,但税基的决定是联邦政府的责任。
再者,地区政府在俄罗斯没有收入自治能力,对电子商务和流动要素的征税是限制美国和印度州政府财政的重要问题。
收入和销售税收系统在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马来群岛、俄罗斯、西班牙和瑞士是协调的,而在巴西、印度和美国是不协调的。
缺乏相互协调的税收体系导致在多个州运转的公司和个人高昂的税务执行成本。
在美国,联邦宪法的州际商业条款作为对州税收的限制,扭曲了州际间的商贸活动;另外,州政府也被禁止对内部和外部贸易的征税。
在印度,正好相反,对州际贸易的征税是州政府的一个重要税收来源。
在巴西,销售税在联邦、州和地方
政府间是不协调的。
巴西州政府财政理事会(Brazilian Council of State Finance Ministers)(CONFAZ)曾试图协调州的增值税,但收效甚微。
通过州增值税系统起到的财政激励在巴西导致了州与州之间的财政争端。
在加拿大,收入税收的协调是通过给予遵循共同税基的联邦激励来实现的。
销售税的协调通过类似的激励只起到了部分效果。
加拿大还通过创建由联邦、省和私人部门监督的独立代理人而引进了在税收管理制度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创新。
在其它国家,税收协调通过中央集权化税基决定和/或税收征收而达到。
图3 国家自有资源收入占政府总收入的比重(%)
资料来源:本书不同章节。
政府财政统计年鉴(不同年份),华盛顿特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除了尼日利亚,案例研究的国家都遵循借款中的黄金法则定律(例如,只为资本性支出借款),它们主要依靠资本市场的纪律来限制州和地方政府的这种借款行为。
在尼日利亚,州和地方政府的借款在事前须得到联邦政府的批准。
在马来群岛,地方借款是受到州政府的监管制约的。
这种直接借款是最不受支持的;相反,私人部门参与基础设施的提供是受到鼓励的。
在巴西,外部债务必须得到联邦参议院的同意,且所有的借款都受立法财政规定的制约。
几个联邦国家有特殊的协议以帮助州和地方为资本性项目借款。
在澳大利亚,澳大利亚贷款委员会通过为资本市场提供财政数据而便利这种借款。
在加拿大,省的王冠公司(Crown corporation)按商业原则辅助地方借款。
在美国,州政府债券银行(私人代理机构)核对地方借款需求并为组合需求发行债券。
同样在美国,州和地方政府这种借款的利率是可以抵扣其对联邦收入税债务的——相当于联邦政府直接为这种借款提供补助。
在瑞士,瑞士地方团体合作中心为地方政府提供资本融资。
并没有证据表明在案例研究的国家中,由于州和地方税收自治导致了“竞次”现象,即
打到底线的竞争。
大部分国家没有表现出任何严重的税收竞争——在巴西和瑞士这种竞争只是表面的,而在印度、加拿大和美国也只是有限度的竞争——没有导致一种更低的税收努力和州和地方公共服务供给质量的下降。
总体上看,样本国家的征税权利要比财政联邦制原则要求的更为集权。
多种因素的交织作用可能导致了这一结果。
其中,大部分国家鼓励税收协调可能是部分原因。
另外,支出权力的下放要比允许根据职责来融资从政治上看更可行,且州和地方政客对傲慢的征税权并没有太大的热情,相反他们对来自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更感兴趣,因为他们并不需要为此对地方纳税人承担过多的责任。
纵向财政缺口
征税权力过度中央集权的下降和支出责任的分权是纵向财政缺口或说州和地方政府中存在的收入来源和支出需求不匹配的结果(见表4)。
在那些征税权利中央集权度高于其所必须承担的联邦支出和为满足全国性目标而支出的联邦财政转移支付的联邦制国家中,国家以下的纵向财政缺口和收入自治仍然是这些国家所担心的问题,因为这将导致大量使用条件性转移支付以对国家以下政策施加并不适当的影响。
再者,这种大的缺口将带来民主责任赤字(democratic accountability deficits),因为州和地方政府将乐于支出而不必为附加的支出向纳税人证明其正当性。
在澳大利亚、德国、印度、马来群岛、尼日利亚、俄罗斯、西班牙和南非,这是州政府所关心的问题。
在尼日利亚,中央政府对收入资源的分配是个特别值得关心的问题。
在德国,这种关心激起了一种对分配问题的更深思考和对联邦、土地(land)和地方政府的权利划分的反思。
对德国财政联邦制度的新框架至今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表4
纵向财政缺口 资料来源:本书各个章节;政府财政统计年鉴(不同年份),华盛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收入份额
财政缺口
国家 政府层级 转移支付前
转移支付后
支出份额 转移支付前
转移支付后
国家 0.76 0.56 0.61 0.15 -0.06 省/州 0.18 0.37 0.34 -0.16 0.04 澳大利亚(2003-04) 地方 0.06 0.07 0.05 0.01 0.02 国家 0.68 0.55 0.60 0.08 -0.05 省/州 0.25 0.27 0.26 0.00 0.01 巴西(2003) 地方 0.06 0.18 0.14 -0.08 0.04 国家 0.46 0.42 0.36 0.10 0.06 省/州 0.44 0.48 0.52 -0.08 -0.04 加拿大(2005) 地方 0.10 0.10 0.12 -0.02 -0.02 国家 0.52 0.40 0.41 0.11 -0.01 省/州 0.34 0.37 0.37 -0.03 -0.01 德国(2002) 地方 0.14 0.23 0.22 -0.08 0.02 国家 0.61 0.42 0.45 0.17 -0.03 省/州 0.36 0.53 0.50 -0.15 0.03 印度(2002) 地方 0.03 0.05 0.05 -0.02 0.00 国家 0.91 0.85 0.90 0.01 -0.05 省/州 0.06 0.09 0.07 -0.01 0.02 马来西亚(2003) 地方 0.03 0.06 0.03 0.00 0.03 国家 0.48 0.43 0.46 0.02 -0.03 省/州 0.36 0.40 0.38 -0.02 0.02 尼日利亚(2004) 地方 0.16 0.17 0.16 0.00 0.01 国家 0.63 0.55 0.47 0.15 0.07 省/州 0.26 0.28 0.29 -0.03 0.00 俄罗斯(2004) 地方 0.12 0.17 0.24 -0.12 -0.07 国家 0.53 0.27 0.51 0.02 -0.24 省/州 0.29 0.49 0.31 -0.03 0.17 西班牙(2002) 地方 0.18 0.24 0.18 0.01 0.07 国家 0.82 0.36 0.49 0.33 -0.13 省/州 0.01 0.46 0.36 -0.34 0.10 南非(2002) 地方 0.16 0.18 0.15 0.01 0.03 国家 0.37 0.30 0.31 0.06 -0.01 省/州 0.38 0.42 0.42 -0.03 0.00 瑞士(2002) 地方 0.24 0.28 0.27 -0.03 0.01 国家 0.55 0.44 0.46 0.09 -0.02 省/州 0.25 0.29 0.24 0.01 0.05 美国(2004)
地方
0.20
0.27
0.30
-0.10
-0.03
三、财政联邦制和宏观经济管理
联邦财政体制致力于提供保护措施,以应对事关民众的决策中所遇到的集权化利己行为和分权化机会主义行为的威胁。
事实上,财政联邦制主张不同的地理单元“来到一起”或“聚到一起”,从而更好的利用国家的“庞大”和“细小”。
但财政联邦制的这一目标,可能会威胁到宏观经济稳定。
出于这一考虑,就案例所研究的国家,我们探讨两个主要问题:(1)财政纪律(2)政府间竞争。
自给型财政联邦制下的财政节约和财政纪律
联邦制国家中,由于相当程度的省际政府自治为联邦的财政(紧急)援助提供了机会,省级政府缺乏财政纪律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对于成熟的联邦政府,通过同时实施行政性和立法性联邦制以及制定正式或非正式的财政规则,保持财政政策协调以支持财政纪律。
近些年,立法性财政规则受到更多的关注。
其主要形式包括:预算平衡控制、债务限制、税收或支出控制,以及对新税收和支出提案的表决投票。
大多数成熟的联邦政府在设立中央银行时都详细对“不实行财政(紧急)援助”予以规定。
由于存在或明或暗的(紧急)援助保证以及银行部门的优先贷款权,下级政府能不断“圈钱”,这进一步加大了通胀压力。
近期的一些财政调节计划的实践表明,立法性的财政规则对于成功的财政调节并无益处,但却有助于形成一个持续的政治承诺(political commitment),从而改善财政绩效。
尤其是对一些具有分裂性政治组织和联合整体的国家。
比如,这些规则有助于形成持续的政治承诺,促进在比例代议制国家(巴西)、多党联合政府(印度)、或立法和行政功能分开的国家(美国和巴西)的改革。
财政规则在有助于限制(国库)拨款政治的同时还能改善财政纪律,这已经被巴西、印度、西班牙、俄罗斯和南非的实践所证实。
巴西2001-2007年在财政规则上的成功尤为显著。
可是,单就州一级政府而言,德国并未在财政纪律上获得成功,尽管德国也有财政规则。
原因在于联邦宪法法院庇护了联邦财政援助,从而造成了政府的预算软约束。
联邦法院最近的一项决定(2006年11月)驳回了柏林的援助请求,这预示着此项政策或将取消。
在美国,州一级的财政保守主义确保了财政纪律,但财政规则并没有很好地限制联邦政府的拨款政治。
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也存在类似结果,当然它们并没有立法性的财政规则。
然而德国即使拥有立法性的财政规则,财政纪律仍然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关于财政纪律,瑞士的经验是最具有教育性的,它通过两个重要的手段激励州政府遵守财政纪律。
首先,财政表决给予公民否决任何政府计划的机会;其次,有的州立法规定了州政府可留存一小部分财政盈余以备不时之需(在美国,这被称作“雨天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