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与传媒问题
传媒与司法的应有关系
上 来 说是 其 他权力 借 助媒 体对 司法独 立 的侵犯 。
2部 分 引 起 舆 论 强 烈 关 注 的 涉 及 道 德 、 治 问 题 . 政 的诉 讼 案 件 ,如 果 过 分 的 强调 社 会 舆 论 对 司法 机 关 活 动 的监 督 , 法律 问题 政 治 化 、 德化 的危 险 。2 0 有 道 0 6年 4月 2 1日许 霆 利用 银 行 取 款 机 故 障取 款 1 - 元 。 73万 一
权 利在 《 法 》 3 和 第 4 条 中有 明确 的 规定 。 媒 宪 第 条 l 传
基 于社 会 分 工 获得 的 报道 、 价 以及 建 议 等 权 利 , 是 评 正 宪法 规 定 的公 民 言论 自 由权 和批 评 建 议 权 的 延 伸 。 司法 独 立 作 为 确 保 司法 公 平 公 正 的 前 提 性 原 则 .
一
般 认 为 , 媒 与 司 法 是监 督 与 被 监 督 的关 系 。 传 事
实上 , 媒 能促 进公 平 公 正 的实 现 , 司法 具 有 相 同 的 传 与 价值 追 求 。 时 , 媒 又 监督 司 法 , 响 司 法 独立 。 本 同 传 影 从
传媒 有健 全 民主政 治 、 维护 与促 进 个人 价值 等作 用 。
的监 督成 功 主要 不 在 于媒 体 的报 道 . 而是 因为 媒体 报 道
后 得 到有 关领 导 的重 视 、 示 。这种 所谓 的监 督 , 批 与其 说 是 媒 体 监 督 的结 果 , 如 说 是 领 导 干 预 的结 果 , 实 质 不 从
独立 权 , 是 《 法》 一 国家 根 本 大 法 所 赋 予 的 权 力 , 都 宪 这
中国传媒与司法的现实冲突及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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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心 理压 力 !使 他们 不 得不 屈 从于 这 种 影响 和 压 力 !自 觉 不自 觉 地随 着 传媒 的 指挥 棒 走! 形 成 "传 媒 审判 #$ 传媒 审判 篡夺 了法院 的位 置和 权力 !但 却不能提供法院能提供的对当事人权利的程序 保 障 %% % 如诉讼法上规定的当事人享 有的对证 据 材 料要 求 对质 的 权利 ! 传闻 必 须排 除 的 规 则! 等 等 $ 相 反 !传 媒的 预 断和 偏 见会 影 响 法院 对 证 据 的采 纳和 判决 $ 而 现代 司法 的原 则要 求法 官在 做 出 裁判 时 ! 应 该 处于 公 正无 偏 的独 立 立 场 !不 得受到法庭外的力量或信息或未予承认的证据 影 响$ 因此 !传媒 审判 具有 很强 的危 险性 $ 短 期来 看 !它 会 使某 一 特定 案 件司 法 程序 的 正 当进 行 濒 临 危险 ! 威胁 到 法院 的 司法 独 立和 司 法 公正 $ 长 期 来看 !则会 使公 众对 司法 的公 信力 丧失 信心 $
收稿日期 !K %% LM%# MKN 作者简介 ! 陆英 " 女 "贵州盘县人 "讲师 " 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
概 念 " 它 可 能 有 自 由 过 头 的 时 候 "也 可 能 有 不 足 的 时 候& 无 论是 过 头还 是 不足 " 表 现起 来 都 是传 媒 和司 法的 冲突 关系 & 一 ! 中 国传 媒与 司法 的现 实冲突 关系 中国传媒 与司法的现实冲突关系主要表现 在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传 媒 对 司 法 的 侵 犯 "二 是 司 法 对 传媒 的侵 犯&
以新闻自由为 依归的传媒概括起来主要有 两 大 基 本 职 能 ! 一 是 提 供 信 息资 讯 的 职 能 " 二 是 表 达观 点意 见的 职能 # 传 媒通 过这 两大 职能 的实 现 "来 对 司法 发 生作 用 # 通 过 信 息资 讯 的 提供 可 以 使司 法 权的 行 使处 于 公众 的 视 线之 内 " 一切 在 $ 阳光 %之 下 进行 " 起到 $防 腐 剂% 作用 & 通 过提 供 表 达意 见 的场 所 " 传媒 使 社会 公 众 评说 司 法 "间 接 参与 司法 & 真 正独 立 公正 的 司 法行 为 " 会得 到 传 媒的 积 极 评价 " 这会 延 展’ 强化 司 法行 为 的 社会 效 果 "树 立 司法 机 关 的良 好 形象 "建 立 司 法机 关 的 良好 社 会 基础 # 不 仅如 此 "享 有合 理 的 新闻 自 由 的传 媒 还 会促 进司 法的独 立公 正# 在 司法 机关 受到 其他 机 关 的 不 当 压 力 " 影 响 司 法 独立 的 时 候 " 传 媒 会 将 其曝 光 " 以维 护 民主 法 治社 会 应 有的 独 立 (在 司法机关内部有部分害群之马贪赃枉法辱没司 法 公 正的 时 候" 传媒 的 曝光 及 消 极评 价 会 使其 无 藏 身之 地& 上 述传 媒 和司 法 的 关系 是 应 然 的" 但 传媒 以监督司法的新闻自由中的自由是一个模糊的
论中国视阈下司法与传媒的辩证关系
摘
要 :近 年 来 ,传 媒 对 司法 活 动 的报 道 已经 成 为 司 空见 惯 的现 象 ,传 媒 与 司 法 的 中突 随之 而起 。 在 中 国视 闽 下 ,
司 法和 传 媒 应 该 是 一种 对 立统 一 的 辩 证 关 系。 本 文从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的 角 度 对 二 者 进 行 界 定 .探 讨 这 一 范畴 的 一 致 性
司 法 独 立 是 司 法 公 正 的 前 提 .而 司 法 公 正 是 司 法 的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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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 星容 , 尹 宁一 中国视 阂下 司法与传媒 舌 辩证 关 系 沧 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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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 正 : 一 方 面 , 媒 报 道批 评 侵 犯 者 的侵 犯 行 为 , 另 传
一
、
司 法 与 传 媒 的 界 定
司 法 是 指 检 察 院 或 法 院 依 照 法 律 对 民 事 、 刑 事 案
件 进 行 侦 查 、 判 。 (8) 法 有 广 义 ① 狭 义 之 分 . 审 p1司 12 和 本
文 有 关 司 法 与 传 媒 关 系 的 探 讨 .主 要 定 位 于 审 判 机 关
2二 者 互 为 保 障 一 方 面 . 闻 自 由 和 媒 体 的 职 责 新 要 求 传 媒 适 时 地 报 道 或 监 督 司 法 活 动 . 泛 的 、 开 的 广 公 社 会 舆 论 监 督 是 遏 制 腐 败 的 利 器 . 其 有 助 于 增 加 司 法
过 程 的公 开 性 和 透 明 度 . 时 达 到 普 及 法 律 知 识 。 扬 同 弘
新媒体环境下传媒与司法的协调
综复 杂的传媒 事件 , 传媒 与司法之间的矛盾也变得越 来越复 慨和激烈言论 在极短 的时间内形成 了强大 的舆论 压力 , 然而
杂。
事 件 的结 果却 给 了 新 媒 体 传 播 者 们 一 记 重 创 , 是新 媒体倾 向
另外 , 新媒体 相 比传统 媒体 有其 独特 的个性 , 这 些特性 性和司法 中立性冲突 的生动体现。 与司法的特性在本质上和实践 中都存在 各种 ; 中突。 比如 , 新 媒体 迎合受众碎片化 的信息需 求, 而司法具有专 业性和严谨 ( 二) 司法严谨性和新媒体煽情性的矛盾 司法活动 因为涉及 公 民的生命 和 自由 , 涉及公 民 、 法人
观性更 强 , 而司法信 息的发布 多为 官方 , 信 息内容 必须冷静 和严谨 性 , 各国都在 司法制度上作 了许 多规定 。而媒体 的新 客观 , 以法律为; 隹绳。
的 表 达 有 了更 畅 通 的 渠道 , 公众对于监 督司法 、 掌 握 事 实真
闻活动 ,尤其是新媒 体 的传 播并不要 求司 法那 么高的严谨 新媒体 环境下 , 传统 媒体被 迫与新媒体 竞争 新 闻、 争 夺
新媒体环 境 下传媒 与 司法 的协 调
胡艳 芬
( 浙 江省 台州 日报报业传媒 集 团台州 日报社 浙江 台州 I 3 1 8 0 0 0)
摘
要 :在新媒体 环境下 , 民意表 达仿佛潜藏在 地下的
的公 正性 , 但 由于其 本身所具 有 的倾 向性 , 它总 是站在特 定
熔岩 , 遇到脆弱 的地缝便会喷发 。民意表达的途径也 因为借 的政 治立场 , 在特定 的思 想观念指导 下 , 依 照特定 的价值 尺 助更丰富的媒 介形 态而显得 自由、 活跃。然 而喧 闹的传媒也 度来选择和传播信息。因此在其信息传播过程 中必然会或多 更容 易传播杂乱无序的信 息, 错误 引导舆论进 而使 其与敏 感 或 少地表 现出特定的观点立场、 褒 贬态度和爱憎情 感。甚至 领域 即 司法 , 发 生更 复杂激烈的冲 突。本文将 尝试着分析 两 在经济利 益的驱使下 , 也 会出现一些媒体管理人 员和 从业者 者之 间 已经及 正在发 生的矛盾 , 并探 寻一 些协调 的方法。 关键词 :传媒 司法 新媒体 舆论监督 新 闻侵权
论司法vs传媒的理性、宽容与自律
法 制 与 传 媒 I 坷 吁 是
J an e s ie M don Sel di c l g s a d e i e f s pi
体 形 象 。 而 司 法 机 关 为 避 免 不 利 于
路 警察 等于是警盗 勾结的案件 ,很多的媒体 采访都被拒 之门外 ,按 道理这个 必 须是公 开审 判的 ,没 有其他 的条 件 ,比如说 涉及到 国家机 密和社 会稳 定 ,
都没有 这样的 因素 ,应该是公开 的。但是法 院把媒体排挤在 外 ,我 们作为法
公 正审 判 ,而 采取 种种 超过 应有 限 度 的限 制传媒 采 集 司法活动 信息 的 措施 ,又进一 步加 剧 了两者 之 间的 矛 盾和 冲突 。应该 说这 是一个 司法
和 传 媒 目前 的 现 状 。 在 法 治 新 闻报
道 中 ,或 者其他 传 媒在 法制新 闻报 告报 道 中都有很 强 的感 受 。实现 司 法 与传媒 的 良性互 动需要 解决 三个
序 、保 持 中立品格 .构成 了司法 活动 的鲜 明特征 ,而 传媒 则承担 传播各 类信 息 ,及时报 道新 闻 , 实施舆 论 监督 ,提供 各 种服 务等 独特 的社 会 功能 。 由于 司法和 传媒 在加 强促 进保 证社 会 公正正 义 ,以及 更为广泛 有效 的保 障社会 成员 的合法权利 的行 为 目标 ,价值 趋 向上是一致 的 ,因此两者 之 间 存 在 着本 质 和 舆 论 上 的 契 合 点 。 良 性 互 动 理 应 成 为 主 导 性 的 关 系 。 司 法 为传 媒 提 供 的 司 法 活 动 信 息 ,通 过 媒 体 的 广 泛 传 播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实现 了司 法 的 公 开 透
———1
试论司法与传媒的关系
正 手段 , 它有 助 于促进 司法 的公 正 。 阳 光 是 最 好 的 “
向社会 大众 传播 各种 社会 信息 的媒 体 。传统 的传 媒
有 3大类: 刊 、 播和 电视 。 刊是 纸质 传媒 , 称 报 广 报 也
防腐 剂 。 [ 审 判公 正是 现 代诉 讼 的一 项 基 本 原 则 , ”1 3
是 司 法 民 主 的 重 要 标 志 。 出 发 点 是 实 现 社 会 公 众 其
为 平 面媒 体 。广 播 和 电视 是 模 拟信 号 媒 体 , 称 声 也
像 媒体 。网络媒 体是 新兴 的 大众传 播媒 体 。 今 , 如 随 着 网络 的普 及 以及 网络 所 具 有 的其 他 媒 体 无 法 比 拟 的 自由性 , 所发 挥 的 作用 也 越来 越 大 。手 机 的 其 普 及性 和 信息 传 递 的快 捷 性 , 也使 其 成 为新 传媒 的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1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0 — 8 X 2 1 )4 0 9 — 3 1 8 4 6 (0 00 — 0 10 0
0 引 言
当代 既 是传 媒 活跃 的 时代 , 又是 司法 作用 日益 强化 的时 代 。如何 既充 分发挥 传 媒对 司法 的监督 作
活动_ 】 1 。
21 传媒 监 督有 助 于审判公 正 、 制司 法腐败 . 遏
我 国司法 队伍 的 整 体 素 质 是好 的 , 还有 待于 但
12 传媒 的概 念 .
所 谓传 媒 , 传播 媒 介 的简 称 , 以特 定 的方 式 是 即
提 高 , 存 在有 法 不依 、 法 不严 、 私枉 法 等 现象 还 执 徇
媒体与司法关系
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一、在我国,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一直处在一种相互纠葛和冲突之中。
我们应当从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一致性、冲突性分析出发,正确平衡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一致性: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是法治国家必备的条件当今世界,新闻媒体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正在呈不断扩大趋势,新闻媒体在传播信息的同时,还扮演着与国家机构相抗衡的角色。
媒体与司法是一种监赞与被监替的关系,是公民知情权的诉求,是新闻自由的客观需要。
媒体不仅可以及时纠正法庭的程序问题,还能使人民参与到案件中,达到提高人民法律素质的效果。
首先,表现在基本价值追求的一致上。
媒体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道德来判断是非公正, 为了追求道德上的正义;司法则通过依靠公众认可的法律来认定事实, 给社会以公道,为的是追求法律上的正义。
两者异曲同工, 都以正义为最高目标,以审判公开,遏制腐败为重要任务,所以说二者的基本价值追求是一致的。
舆论监督因根植于公众的权利和利益之中,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而成为诸多监督机制中十分重要的,作用独特的公共权力监督机制。
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体的作用表达民意,反映民情,彰显良知。
其次,权利与权力互相制约的要求一致性。
权利与权力是一对相互对立又相互融合的概念。
只有二者平衡制约的发展,社会的大齿轮才能顺畅运行。
司法与媒体正是权力与权利对立又融合的社会实例。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特殊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物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
所以,舆论监督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
传媒监督司法的这一主导任务和功能与整个社会抑制、惩治腐败的理念和机制相吻合, 通过传媒监督获知司法的相关信息, 加强执政者对权力腐败和司法腐败行为的监控。
三、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性:媒体对司法的干扰是法治国家需要解决的任务传媒监督的道德化倾向, 往往使媒体更容易用情感判断, 从而忽视了司法过程中技术化、理性化、程序化的运作方式。
传媒与司法个案矛盾的技术成因与对策
传媒与司法个案矛盾的技术成因与对策摘要: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关系理应是和谐一致的,但应然层面的目的一致性不能掩盖二者实然层面的具体矛盾性。
究其原因,既有传播主体、受众乃至司法主体因素而导致的个案矛盾,也有因传媒工作与司法活动的技术性差异而导致的冲突,相应地,解决思路应从这些方面入手。
关键词:传媒;司法;矛盾;证据规则;技术差异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0539 (2015)04002706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一直是比较热门的社会话题。
近几年来发生的一些反映传媒与司法关系的社会热点事件,例如“彭宇案们”(1)、“记者被跨省” (2)、“记者被法庭暂扣或没收采访器材、拒绝入庭,甚至被驱逐出庭” (3)等事件,都使我们不禁要去思考传媒与司法之间究竟应是怎样的关系?就应然一一理论层面而言,学术通说认为:“传媒与司法具有一致性,二者终极目标一致,都是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都是以追求社会正义为其主要价值取向。
”[1] 所以,从理论上讲,传媒与司法、传媒人与司法者本来应该是和谐一致而不存在任何矛盾的。
但就实然一一实践层面而言,传媒与司法却存在个案矛盾。
传媒与司法、传媒人与司法者的关系似乎并不完全和谐。
一、传媒与司法发生个案矛盾的原因(一)传媒技术层面1.传媒法律关系的主体传播者因素传媒人是守护新闻质量的第一道防线,但遗憾的是,一些传播者却没有遵循职业化报道要求,其撰写的新闻报道不能被法官、法学家等法律执业及研究人员认可。
例如,近几年热议的“彭宇第二” 、“郑州彭宇案”等类似社会事件的个别报道,就涉嫌舆论审判、诱导民意。
其实就还原“法律真实”的要求而言,“郑州老太诉小伙撞人案”比所谓“彭宇第二”、“郑州彭宇案”之类的爆炸性描述更加科学、精确而且理智、冷静。
从技术角度来看,“郑州彭宇案”中被告小伙的败诉事实,系民事证据规则运用的正常结果,而并不表明法官包庇某一方。
今日中国的民事法庭,已经不同于改革开放之前主动出击的“革命法庭” ,更不同于封建时代那个行政与司法合一、事无巨细的全能衙门,当代民事法庭奉行不告不理、司法中立原则(4),法律并不提前预设民事纠纷的哪一方是所谓的“好人”或“坏人” ;纠纷结果带给当事人之间什么样的利益分配格局,以及当事人心目中的“正义” 能否实现,并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不仅要看法官是否尽职,还直接取决于当事人对诉讼活动的认识及相应法律技术的掌握程度。
司法与传媒的良性互动机制研究
结论
结论
本次演示对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机制进行了初步研究,指出实现这种机制的 关键在于官方沟通、联合采访和定期交流等方面。通过案例分析可以看出,良性 互动机制在实践中具有显著的优势和效果。然而,本研究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例如未能全面探讨良性互动机制的实现条件和具体操作方式等问题,这为未来的 研究方向提供了思路。
四、结论和建议
四、结论和建议
本次演示通过对低碳农业与碳金融良性互动机制的研究,提出以下建议:首 先,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低碳农业提供更多的资金补贴和技术指导;其次, 建立健全碳金融市场体系,推动国内外市场交易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最后,加强 政策监管,确保低碳农业与碳金融的良性互动和发展。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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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方法
二、研究方法
本次演示采用文献综述、案例分析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低碳农业与 碳金融的良性互动机制进行研究。首先,通过文献综述梳理低碳农业与碳金融的 发展现状、问题及挑战;其次,运用案例分析法,分析国内外低碳农业与碳金融 成功实践的经验与启示;最后,通过问卷调查,了解当前低碳农业与碳金融的发 展需求和实际操作中的难点,为互动机制的构建提供数据支持。
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的良性互动
其次,要保障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利。媒体在报道和评论时,应当遵循法律和 道德准则,客观、真实、公正地报道事实,不得滥用新闻自由权利。
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的良性互动
最后,要加强对媒体和公众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制意识和 道德素质,促进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的良性互动。
互动机制研究
3、定期交流:司法机关和传媒可以定期举行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的交流活 动,共同探讨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关系问题,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案例分析
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探讨
抛弃 以满足大 众的 需要 。司法 审判被 作为 社会改造 的 工具 。而 有倾 向性 的评 论 , 干扰 审判 活动 的正常进 行 。 此 时法院 的任 务不在于 处理具体 个案 , 是试图通过其 活动宣 传 而 法 院的运 作离不 开行政 的支持 , 作为 回报 , 法院 也协 同权 威机 关 治理社会 , 显然这 也超 出了法 院的 原有职 能。 国家的方 钊、 策 , 图使人 民群众 接受 专业政策 与方 钊。于 是 高新 闻从业人 员的综 合素质 和监 督水平 。 ‘ 政 力 ‘ 当下的中 国特 有的体制 使得传媒 与司法呈现 高度的一致 , 并 无根本 性的 矛盾 ,两者究 竟在 多大程 度上 可 以发生 良性互动 关 系, 很难轻 易作 出结论 。 从理论上 两者之 间 的制约发 展或许值 但
公开也 是相 当重 要 的。
是 , 多中国特 色的监 督方式便 产生 , 如传 媒对 司法 的监督就 许 例 是其一 但是 由于传 媒与 司法均属 体制 内的 东西 , 它们 之间更 多
( ) 二 传媒的概 念及 内涵
传媒一词 的英文是 m d m, ei 具有传媒 、 u 工具等意 思。传媒监 的是合作 的关系 , 想象媒介对 司法 的介入和监督 能有多深 的 很难 督则是报刊 、 广播 、 电视等大众传媒 对各种 违法 违纪行为所进行的 程度 。所 以 , 媒体对 司法 的监督 是有 限度的 , 旦报道触 及司法 一
揭露报 道、 评论或抨击 。 媒通 过舆论 监督来实现对 司法的影响 。 权威 的边缘 , 果便是 非常严重 的 。 传 后 在司法方 面,宪法》 定:人 民法院依照法 律规定 独立 行使 《 规 “
审判权 , 不受行政 机关社会 团体和个 人的干涉 。独立审判最 终也 ” 是 为了达到 公正审 判的 目的, 是审判 工作 的灵魂 和生命所 在 , 也 是法 官必然遵 循的价 值追求 。 二、 比较发 现: 司法与传媒 在 中国的现 实关 系
试论传媒、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联
看当今中国传媒与司法对抗与博弈
看当今中国传媒与司法的对抗与博弈摘要:中国历来存在着传媒与司法之间的较量,而且近年来的“许霆案”“邓玉娇案”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案例也充分说明两者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
传媒自身、司法内部及公众重视道德的习惯等一系列的原因导致这一局面的出现,当今缓解两者之间的纠纷,促进其良性互动,势在必行。
关键词:传媒司法对抗良性互动一、传媒与司法关系之解剖分析(一)传媒与司法之积极互助关系传媒与司法是相辅相成的。
一方面对于司法而言,传媒是一种社会监督,它发挥其速度快、时效高、受众广的优势,能促使法院做出公正判决,防止权力滥用,徇私枉法,司法腐败。
传媒的如实合理报道,可以彰显法院的业绩和法官的判案能力,教育公众守法,达到普法的效果,实现社会主义法治。
另一方面,对于传媒而言,法院判案,为其提供了大量真实的新闻报道素材,可以促进其生存与发展。
(二)传媒与司法之消极对抗关系传媒具有巨大的杀伤力,可谓“记者笔下人命关天,记者笔下财产千万”。
在法院判决之前,传媒的报道片面、不实,或者偏向于一方当事人,大肆报道,给法官造成巨大的舆论压力,如果法官的抗干扰能力不强,屈从于舆论,就会影响司法的公正;在法院判决之后,传媒捕风捉影,对法院的判决妄加评论,横加指责,进而影响到法院的上级领导,领导层层批示,级级下发,要求法院“严肃处理”,就会影响法院的既判力和司法的权威。
因此,传媒对司法独立的影响昭然若揭。
二、传媒与司法对抗之原因评析(一)从传媒角度来看:1、传媒的业内竞争。
传媒行业激烈的竞争,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抢“新”成风,会促使各媒体竞相追求爆炸性、刺激性、新奇性新闻,不问其真实性,只顾表面,不顾实质,找“热点”与“卖点”,并围绕此噱头进行片面的炒作,迎合公众的追求刺激的心理。
2、记者的法律素养不高。
记者的法律知识不足,不了解判决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单从表面看案件,把自己摆在法官的位置上,导致角色错位,认为法官的判案有悖社会正义,感情用事,自己可以“铁肩担道义”,进行标题诸如“天理难容”“伤天害理”之类的报道,煽风点火,激起公众的不满,形成巨大的舆论阵势。
新媒体对法律与司法的影响与挑战
新媒体对法律与司法的影响与挑战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传播,新媒体(如社交媒体、网络平台)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新媒体的兴起也给法律与司法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与挑战。
本文将探讨新媒体对法律与司法的影响,并就其中的挑战进行分析。
一、新媒体对法律的影响1. 信息传播的加速与广泛性新媒体的兴起使得信息传播变得更加迅速和广泛。
通过社交媒体平台,一条信息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给全球范围的受众。
这种传播速度与广泛性给法律管理和法律应对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与挑战。
2. 法律观念的变革与认知新媒体的普及也改变了人们对法律的认知与理解。
通过社交媒体等平台,人们更容易接触到法律相关的信息,了解法律政策与权益。
这种便捷的获取途径对于法律观念的变革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促使更多人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增强了法律意识。
3. 法律文化与法治建设的推动新媒体的传播作用也为法律文化和法治建设提供了良好契机。
通过新媒体平台,执法机关可以更加有效地向公众宣传法律知识,加强法治教育。
同时,人们也可以通过新媒体表达对法律及司法问题的看法和反馈,推动权益保护与法律改革。
二、新媒体对司法的影响1. 公众参与度的提升新媒体的普及使公众的参与度大幅提升。
人们可以通过网络等平台随时随地获取司法信息、案件进展等相关信息,增加了对司法活动的关注与参与。
公众的监督与舆论的呼应,对司法公正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2. 网络传媒的普及与作用新媒体的出现给予了网络传媒以更多的资源、平台和传播方式,使得司法活动得以更好地公开和透明。
通过网络直播庭审、发布司法信息、解读案件等方式,司法机关可以主动回应公众关切,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司法形象与舆论引导新媒体影响着司法机关的形象与舆论。
一方面,网络上各种形式的涉司法信息可以辐射到全社会,司法机关需要及时回应、引导舆论,以维护司法公信力。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也需要通过新媒体宣传自身的形象与业绩,消除公众对司法机关的误解与偏见。
司法权和传媒监督良性关系之构建
司法权和传媒监督良性关系之构建摘要:当前,有关司法权的监督机制已日臻完善,但对于传媒监督问题的论述则显得较为单薄。
本文对司法权和传媒监督之关系作法理分析,从传媒对司法权监督的必要性入手,分析了传媒监督与司法权的冲突表现及其原因,进而对司法权与传媒监督的良性关系作了初步制度设计,以期提高法律权威,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司法权;传媒;监督;良性互动当前,有关司法权的监督机制已日渐完善,在法律程序上有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监督机制、人民法院自身监督机制,以及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机制;法律程序外则有社会监督、人大监督以及传媒监督。
学术界对前五种司法监督机制已经做出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而对于传媒监督问题的论述则显得较为单薄。
本文拟对司法权的传媒监督问题做初步探讨,对司法权和传媒监督良性关系之构建作制度设计。
一、传媒对司法权监督的必要性传媒监督,又称媒体监督、舆论监督,是指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传播手段,对国家、社会生活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共道德的行为进行揭露,引起人们的关注,并借助舆论的力量使不法、不良行为及时得到纠正,由此维护社会公平及正义。
传媒监督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且该影响力超过了目前我国已设置的诸如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政府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等众多监督的影响力,所以传媒监督也被人们称为是继立法、行政、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
传媒对司法权监督的必要性表现为二者在以下三方面具有相容性。
(一)相同的终极目标在社会的总的发展趋势要求下,我国传媒将民主与法治作为自己基本的价值目标。
司法机关从司法职能出发,对法制与民主的目标更是分外关注。
传媒以宣传法制、弘扬道德为主要任务,司法机关以维护法制、执行法律为己任。
道德和法律具有相容性,传媒和司法在道德和法律层面上也具有相容性。
此外,传媒和司法在对待人民的态度上也相容,传媒充分体现公众意志,司法机关密切关注社会利益和人民利益。
在主要的价值层面上,二者追求相同的终极目标。
传媒与司法三题
传媒与司法三题传媒与司法:三个视角的解读在当今社会,传媒与司法是两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领域。
传媒,作为信息传播的工具,代表着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而司法,则是维护社会公正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当这两个领域交织在一起时,它们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和微妙。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三个角度探讨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关系。
一、传媒与司法:定义、范围与关联性传媒,主要包括新闻媒体、社交媒体等,是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
它们通过报道、评论、采访等方式向公众传递各种信息,同时也扮演着舆论监督的角色。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律,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各类纠纷的活动。
它的范围广泛,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
传媒与司法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性。
首先,传媒是司法程序中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
它为公众提供案件信息,帮助公众了解司法程序和结果。
同时,传媒也是监督司法权行使的重要力量,它通过舆论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和维护公众利益。
其次,司法也需要传媒的配合和支持。
在司法程序中,传媒可以提供证据和线索,协助司法机关破案和审判。
因此,传媒与司法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二、传媒与司法:矛盾、冲突与竞合尽管传媒与司法存在关联性,但它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不可忽视。
一方面,传媒的报道和评论可能会对司法程序产生负面影响。
例如,某些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和点击率,可能会进行不实报道或夸大其词的评论,给司法程序带来干扰和压力。
另一方面,司法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也需要得到尊重和保障。
司法机关需要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不受外界舆论的干扰。
然而,传媒与司法并非完全对立。
在很多情况下,它们可以进行有效的合作。
例如,传媒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客观报道。
同时,司法也可以借助传媒的力量,推动司法解释和普法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因此,传媒与司法之间是一种既竞争又合作的关系。
三、传媒与司法:改革与发展面对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我们需要进行改革和发展。
首先,传媒需要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遵守新闻伦理和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地报道司法案件。
传媒与法律的关系浅谈
法学121 柯吴堃传媒与法律的关系浅谈当今世界,即是一个法治社会,又是一个信息时代。
显而易见的,法律与传媒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正因为此,他们时常在我们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交叉,并相互影响着。
在我看来,法律与传媒大致有以下五种关系:1、完善法律有益传媒的发展。
2、弊漏的法律阻碍传媒的发展。
3、传媒帮助法律的普及与实施。
4、传媒对法律也有弊端。
5、法律与传媒在最终目的上具有一致性。
下面,让我们逐条道来。
1、完善法律有益传媒的发展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我们的传媒市场同样是一块竞争残酷的激烈战场。
但我们必须了解到,如今我们的传媒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版权意识不强、恶意诽谤现象依然畅行。
归根结底,法制的不完善就是导致这些现象的原因。
举个通俗的例子,谷歌在中国大陆市场始终无法打败百度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无法提供大量的免费音乐下载。
原因很简单,就是谷歌认为免费下载音乐这种侵犯艺术人版权的行为不能进行也无法进行。
而百度正是利用了当时网络监管以及版权意识尚且不强的这一漏洞,成功吸引并留住了大量用户。
但问题是,非法的下载音乐,表面上损失的是艺术人,实际上损失的还是大众媒体的收益。
很显然,百度今天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所以其旗下的百度音乐也慢慢开始走买版权的正版化道路。
加强版权保护、合法化的下载音乐,相信都是将来法律的发展方向。
逐渐完善我们的法律,有益于传媒市场的发展。
2、弊漏的法律阻碍传媒的发展在司法管制传媒市场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有个适当的“界限”,最起码的便是保证我们传媒言论的自由。
过度的律法会阻延言论自由的转播,这违反的不仅是宪法,更是当地民主传播的潮流。
这点来说,我国值得做的还有很多,十八大后让我们稍感放宽的言论,希望是一个良好的开始,而不是昙花一现3、传媒帮助法律的普及与实施现代传媒的发展,同时也是法律传播普及、甚至是帮助法律实施的利器。
在如今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上的IM、博客、微博、微信等新兴传媒的信息传播速度让我们为之咋舌。
浅析司法和传媒的和谐
( ) 三 价位性不同, 即媒体报道的倾 向性与司法活动的中立性冲突 般 的 , 交到 法 院的 案 件 都 是 社会 矛 盾 相 对尖 锐 的产 物 , 提 案件 本身具有比较大的新闻价值, 尽管媒 体在进行报道 时追求客观公正, 但媒体的社会责任 、 人文关怀、 同情弱势等的报道倾向, 往往会在报道 中流 露出来 , 而此又极易调动起社会 民众的情绪, 当这些情绪形成 大 的社会公意合流时很可 能对法院形成巨大 的压力 , 迫使法院不得不 作 出媒体倾向的一方, 这与法院居中裁判平等对待辩诉双方的要求之 间又 产 生 了激 烈 的 冲 突 。 三 、 求 司 法和 传 媒 和 谐 的 平 衡 点 及解 决 路 径 寻 ( ) 一 司法和传媒 间和谐平衡点的寻 求 司 法 与传 媒 监 督所 追 求 的最 高 价 值是 统 一 的 , 是为 了追 求 社 会 都 公正。如何正确把握两者的关系及平衡点 , 使其相辅相成 , 既保证公 民、 公众的知 情权和新 闻媒体的监督权 , 又确保独立审判权。应从以
问 题 的 产 生 长期以来 , 如何处理好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 的关系一直是业界关
、
当长 的一段 时间,媒体与舆论的参 与对许霆案的改判起了 巨大的作 用, 而这种作用的正当性, 又不免使我们重新思考传媒监督与司法独 立 的关 系 问题 。 二、 司法 独 立 和 传 媒 监 督 冲突 的原 因 《 宪法》 34 第 、 l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 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 , 而传 媒是公 民言论 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的载体, 公民主体的延伸 , 是 因而 也具有报道社会现象并监督社会的权利, 是公民言论 自由权和批评建 议权的延伸。 以, 所 一般 认 为 传 媒 的 舆 论监 督 权 来 源 于 公 民 的言 论 自 由权和批 评建 议权 。《 宪法》 16条规定 :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 第 2 “ 行 使 审 判 权 , 受行 政 机 关 、 会 团 体和 个 人 的 干 涉 。这 在 母 法 的 层 不 社 ” 面 确立 了法 院 司法 审 判权 的独 立 性 , 法 院审 判 案件 的司法 独 立 性提 为 供了法律依据 。可见, 无论是传媒所享有的舆论监督权 , 还是法院所 享有的独立审判权 , 都得到了法律所赋予 , 具有正当的法源。但在具 体 司法实践中 , 两者之间仍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 , 主要表现 为: ( ) 一 事实性不同, 即媒体和法院对于“ 事实 的认定不同 新闻事实是媒体通过采访了解到的事实, 这种事实缺乏技术上的 证实或者证伪, 而法 院认定的事实必须是经过辩诉双方提 出相应的证 据 , 证 据 的 基础 上 辩 诉 双 方 经 过 激 烈 的辩 论 后 由法 院认 定 的 “ 律 在 法
对传媒与司法关系的再解读
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的问题 , 本文 旨在探寻
二 者 之 间 的相 互关 系 , 重 “ ”的一 面 , 注 和
道热 衷程 度很 高 , 它们将镜头对准新闻事
件的每一 个过程 , 准确再现 了新 闻事件 的 发生过程 ,满足了广大受众的知情权 , 可
从而谋求 二者 的 良性互动 。在我 国历史
舆论氛 围, 从而使 审判在不 同程度上失去
了应 有 的 公正 性 。 ① ” 然 而 , 种 担 心 是 基 于 一 名 司法 工 作 这 者 的 忧 虑 , 更 多 的是 立 足 于 司法 的基 础 他
公共哲学 ”。‘ p 所以我们应该 以一种求 同 存异 的眼光去看 新 闻传媒 与 司法 工作 的
建 社 会 主义 和谐 社会 的 主 题 也 要 求 “ 和 谐 ”, 谓 “ 谐 ”就是 “ 种 提 倡 兼 容 的 所 和 一
的确 , 由于传媒 自身的特性 , 它能够 把社会公 众 的 目光集 中到某一个 司法 审 判上来 , 而且可 以营造 出一种有倾 向性 的
舆 论 氛 围 , 而 给 司法 审 判 工 作 造 成 社 会 从
法公正。
的 , 图激起公众对 当事人愤恨或 同情一 力 类情绪 , 它有时会采取 ‘ 炒作 ’ 的方式 , 即 由许多媒体联手对案件作高度的宣传 , 有 意无意地压制了相反的意见。 的主要后 它
果 是 形 成 一 种 足 以影 响 法 庭 独 立 审 判 的
上应该能够求团结与相互和谐 , 而不似小 人的相互拉拢勾结但不和谐。在当今 , 构
究其根源 , 司法 系统更担心 的是传媒 的舆论 监督会 逐渐演 变成为 它的极端形
事 实的筛选 也是基于 把握事实全 面 的基
现代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问题研究
当代传媒所具有的新闻监督权是宪法中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一种延伸,是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宪法性权利,其实质是代人民群众行使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司法权的运作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司法机关及其活动必然要受到传媒的监督。
传媒对司法机关及司法活动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审判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甚至可以帮助司法机关排除其他权力机关对审判活动的干扰。
值得注意的是,传媒虽然不能直接干预司法,但如果传媒在行使监督权时干扰了法庭秩序和司法程序,以倾向性的舆论压力影响了法官裁判,则会对司法独立构成侵害,甚至会导致司法公正难以实现。
传媒和司法之间,就是这样一种互相促进又相互排斥的关系。
而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实质上就是言论自由与司法公正这两种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基本价值的冲突。
正如美国大法官布莱克所说,“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东西,实在难以在二者之间取舍”。
如何划分新闻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的合理界限,如何兼顾言论自由与司法公正,正确协调法院与传媒的关系,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传媒与司法的互动与碰撞当前,在传媒监督与审判公开理念的推动下,对审判活动、法院工作甚至法官个人情况的报道常常见诸于各种媒体。
同时,为了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许多法院也对媒体报道司法机关和审判活动表现出了欢迎态度。
一些法院与当地新闻媒体建立了经常性的联系和沟通,通过庭审直播、案例评析甚至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使社会公众对审判过程、诉讼程序有了更为直观的认识。
司法和传媒之间的密切互动,在满足社会公众对国家公共管理、司法活动的参与权、知情权,增加司法透明、揭露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公民法治观念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司法与传媒相互补充、共同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因为有着独立的价值和特征,司法和传媒在各自的运作过程中也发生了一些不可避免的碰撞,并导致了传媒监督权在定位上的偏离:(一)传媒监督权的缺位虽然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言论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的规定,被看作是新闻自由和传媒监督权的法律依据,但是,宪法并没有对这种言论自由的行使方式和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现有的新闻法律制度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授权性规定也见之甚少。
当代传媒司法关系
当代传媒与司法关系探讨摘要:传媒与司法价值定位的异同,导致二者呈现出对立统一的复杂关系。
一方面,由于传媒不当介入等致使二者排斥对立;另一方面,二者共同的价值追求又促使了它们的交合统一。
传媒与司法的关系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推进职业自律等方法逐步完善。
关键词:传媒司法独立新闻自由监督传媒与司法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两股重要力量,二者的关系问题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一个恒久性的问题。
我国近年的”刘涌案”、”许霆案”以及”躲猫猫”事件等,折射出传媒与司法在我国特殊社会历史条件下的复杂关系。
在社会转型时期,传媒和司法究竟呈现出怎样的关系,如何完善二者的关系?本文将就此进行粗浅地探讨,与方家就教。
一、传媒与司法关系概述传媒,即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工具,其与司法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传媒对司法的监督上,传媒监督是新闻自由价值的体现。
监督功能作为传媒与司法关系的连结点,其合理性的具体表现如下:首先是监督权的宪法来源,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次是接受监督义务的承担,我国宪法明确要求,所有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最后是宪法要求法院审判的过程和判决结果要向社会及时公开。
总之,传媒监督司法从法律层面来说是明确无争议的。
[1]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据此,我国现行司法体制规定的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司法机关。
宪法第126条和第131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表明我国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是一项宪法基本原则,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重要保障。
[2]论及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必然涉及到二者的价值定位,也即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实际为”有限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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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审判的具体表现:
在法院的终审判决之前,提前给有关涉案 人员定性定罪。 指责诉讼参与人正当行吏诉讼权利。在报 道案件时,不讲求平衡原则,只为一方当 事人提供陈述案件事实和表达观点的机会。 用道德评判代替司法审判,以明显的情感 倾向对受众进行非理性的引导。
将未经证实的事实当作法律事实,并妄加 议论和评判。 对司法机关的决定胡乱猜测,影响公众判 断。 提前披露某些涉案信息,以影响审判过程。
突发案件报道、受理案件报道、民间纠纷案件报 道 以上从报道司法机关介入案件情况划分 经济案件报道、刑事案件报道、民事案件报道、 行政案件报道 以上从报道案件性质划分
公安部门受理案件报道、检察机关受理案件报道、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报道、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案件 报道及其他执法机关和行政部门受理案件报道等 以 上从报道案件的受理部门来划分
二是以理性克制情感,避免任何偏见和私人感情, 排除记者、编辑的主观好恶。
三是尽可能做到平衡报道,给双方当事人以平等陈 述事实和表达观点的机会。 四是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程序。
同时,要注意把握评论的时机,开展冷静与理性 的批评: 一是坚持审判前不发表评论。不可擅自宣布犯罪 嫌疑人有罪,如为其定性、定罪名、定刑种、定 刑期或定侵权与否、定赔偿数额,或评论应否认 定证据的效力、应否采取强制措施等。 二是对正在进行的司法活动只随司法程序做客观 报道,一般不应评论。当然如果司法机关在审理 上出现明显的程序违法(超期羁押、采取不符合 法定程序的强制措施、禁止或限制律师合法会见 当事人、不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阻止当事 人进行和解、不按时送达司法文书等)或执法作 风出现问题(吃请、受贿、蛮横等),自然可以 进行批评。
对犯罪细节不作过细报道 中宣部与其他有关部门的文件多次强 调:新闻报道中对犯罪细节不要作过 细的报道。各种过细的描写,有传播、 诱发犯罪的副作用。凡涉及犯罪案件 的报道,不要披露作案细节和有关部 门特殊手段。 不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作有倾向性报道。
遵守司法机关规定,维护司法尊严 人民法院《庭审规则》规定:新闻记者旁听应遵 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 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对看守所在押人犯报道:各地对外宣传报道必须 严格审查,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到看守所采访、 参观和进行宣传报道活动。 对死刑执行现场的报道:严禁新闻记者到刑场采 访、拍照、录像,特殊案件确因宣传需要,新闻 单位要求提供照片和录像资料的,由法院酌情提 供,用完收回。新闻稿须经法院核实。 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 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的报道;公开 审理案件的报道,应符合司法程序。
追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及有关情况。
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况。特别是贪污腐败、杀人强 奸等刑事案件。而高官贪赃枉法、生活腐败更为 民众所关注。近日的陈良宇,以前的陈希同、胡 长清、陈克杰、王怀忠等贪官,其落马审判的情 况都是各媒介争相抢发的新闻。 庭审过程及生效判决的执行情况。 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各种案件的社会影响。 国家或某个地区的司法状况。 司法人员的活动。
(二)限制媒介接触未决审判的资料信息
制定规范限制向媒体发送案件信息:美国 司法会议和美国律师协会都有这方面的规 定。
在法庭和周围环境排除摄影工作者和器材: 美国律师协会原来规定不准摄影摄像器材 进入法庭,后来最高法院裁定,允许进入。 封锁有关逮捕和其他公开记录的信息 封媒体广泛报道可能影响审判的案件不 适用独立审判。对此种案件应组成合议庭来 进行审判,并视具体情况对合议庭组成人员 进行舆论隔离。 五是建立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与媒体 对话的常规渠道。法院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 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确定可以公开或应予 公开的内容,定期适时地发布司法活动的新 闻信息,让公众和媒体及时了解事件的真相 或诉讼的进展情况,满足知情权。
三是法院二审裁决以后,应当允许媒 体从各个角度和层面进行评论,但不 得对审判结果过分攻击,尤其不得做 对司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和人身侮辱 的评论,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人 员的人格尊严。 四是建立不当监督的处罚机制。为了 防止媒体滥用权利,应对媒体的监督 行为规范化、法制化。对故意违反法 律、规则和道德的司法报道应给予相 应的处罚。
四、美国解决媒介与司法冲突的方法 (一)运用司法程序手段 推迟审理,直至偏见消除 变更审判地点,到媒介影响小的地方审判 为格审查陪审团成同员,对被告有偏见的 人不能入选 隔绝证人,防止其与媒体接触 陪审团成员一确定,即不准接触审判报道
发布限制性命令,禁止所有案件当事人向 媒体做具有倾向性的陈述
媒体审判有严重的负面影响:
媒体审判侵害了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 告的人格权。
媒体审判损害了司法部门:损害了独 立审判制度;损害了司法威严;损害 了法治精神。 媒体审判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
(三)由冲突走向平衡
基本的取向:一方面拓展媒体的报道、监督空间, 为媒体介入司法活动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另一 方面要强化对媒体行为的合理化约束,抑制和减少 媒体在司法报道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提高媒体的 报道质量和公信力。 对媒体来说,始终要坚持真实客观原则: 一是报道内容要基本真实。
媒体报道丰富多彩的司法活动,极大地满 足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也满足了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的知情权。 他们可以了解到公众对司法工作的态度、 意见、批评和建议等,对他们做好审判工 作颇有好处。当然,不规范的司法新闻报 道,也会对司法活动造成一些干扰,甚至 引起严重负面的影响。
(三)监督司法活动,是媒体的重要职责 舆论监督的对象,包括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 监督。在保证审判公正,防止司法腐败方面,舆 论监督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舆论监督是司法体 系外常规的基本的监督形式。 政府和人民法院也通过一些制度保证媒体的监督。 公开审判就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法院也积极创造 条件,推动媒体对司法活动的舆论监督。肖扬曾 公开强调,法院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要将宪法 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落在实处。1999年高 院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 定》,强调:“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 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 转播庭审实况。”
二是改变审判地点以缓解法官的压力。当 媒体在本地区对某一案件的报道已对法院 的审判产生了巨大压力,使该法院对案件 的审理可能难以独立公正地进行时,可以 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没有舆论压力的地区的 法院审理。 三是禁止案件当事人或其他辩护人、代理 人向媒体作倾向性的陈述及提供资料。在 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已经越位,而有关不实 的报道又来自当事人或其辩护人、代理人 的情况下,法院可发布此种禁令,防止当 事人继续向媒体发出误导受众的信息。
(二)宣传法律知识,是媒体的神圣使命 媒体一直具有传播知识、传播文化的职能。宣传 和传播法律知识,是建设民主法治社会的需要, 是媒体神圣的使命。 我国媒体没有辜负党和政府的希望,通过媒体大 力向社会民众宣传法律知识,普及法律法律知识。 我国媒体中,除了专门属于法律方面的媒体如 《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 等媒体外,其他报纸、杂志和广播电视,都开办 了法律、司法方面的专刊、专栏和屏道,形成一 支强大的宣传报道大军。通过评案说法、转播庭 审等,向社会灌输着法律知识和法律观念。新闻 媒体在普法方面的成就不可小视。
传媒与司法问题
一、媒介对司法活动的介入 (一)报道司法活动,是媒体的基本义务
司法活动涉及到公民、法人五花八门的案 件,集中展现了人类在各种心理、观念、 意识的驱使下,出现的复杂多样的事件和 行为。这是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从 新闻学来说属于社会新闻的范畴,是社会 新闻中的法制新闻。
从报道角度对司法案件的分类:
当然,必须看到,目前在一些地方
和一些司法部门,在落实公开审判 制度方面,还是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问题并没有 完全解决。这表明,新闻监督司法 活动任重而道远,仍然需要各级政 府从制度、措施上有效地保证和落 实舆论监督,给媒体在这个方面创 造更大的发挥作用的空音。
二、“媒体审判”问题 (一)媒体与司法的冲突
舆论监督司法活动具有重大的意义: 有助于增加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防止腐败、矫正偏 差的作用; 可以为社会公众评说司法行为,并为公众 间接地参与司法过程创造条件,从而减少 司法武断行为; 有助于形成舆论压力,抵制其他权力部门 或人士对独立审判活动的干扰,从而保证 司法公正; 有助于提高司法队伍的素质和敬业精神, 提高他们执法和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从司法机关来说,要以积极的态度对待舆论 监督,消除对媒体的戒备,并通过合法有效 的措施消除“媒体审判”: 一是延期开庭审理或中止诉讼以冷却媒体报 道的影响。为避免媒体的采访报道对原告、 被告、证人、审判人员等带来负面影响,对 于刑事案件,可以按刑诉法“其他情形应当 延期的情形”的规定,对案件延期审理,也 可按“其他应当中止诉讼情形”的规定中止 诉讼,直到媒体所产生的压力消除为止。
三、法律对媒介活动的介入 (一)媒介活动应接受法律的约束 媒体不是特权部门,不是执法机关。国家保 障言论、出版自由,但媒体也要遵守国家 的法律、党的新闻宣传政策和职业道德规 范。违法从事新闻报道,在报道中侵害他 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媒介应遵守党的司法宣传政策和司法部门 的规定 我国对司法活动报道制定了一些基本的行政规定 和宣传纪律。 从正面入手选择案例。1995年2月新闻出版署、司 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类报纸管理的规定》 强调:“法制类报纸在宣传报道中,要弘扬主旋 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 要坚持报道宗旨,努力为主管部门的本职工作和 本地区的法制宣传普及教育服务。要为读者提供 各种学法、守法、执法的信息和知识,指导群众 更好地学法、用法。”“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大 力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刊登案例要采取正面 分析的方法进行教育,不得渲染凶杀、暴力,不 得进行格调低下的性描写,不得刊登裸体照片。 标题和图片设计要坚持健康高雅的格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