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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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公开性:在国际上,接受公开和公正的审判是一项基本 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规定 “人人有权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 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
3、程序性: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依照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法定的程序是保证司法机关正确、合法、及时地适用法律 的前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任何人不得干扰司
政府机关实施了违法、违约或侵权行为,需要适用法律予
以制裁,保障和恢复受害方的权利,这就需要司法机关通 过司法程序来作出公正处理。
司法的特征
1、独立性:司法机关以外的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
人都不得从事司法活动;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
不受外界的非法干涉。中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
消极:
1、媒体对案件的不适当报道冲击审判独立, 影响审判公正。
媒体通过在判决之前对案件进行不适当地煊染和煽
情造成社会舆论影响,进而形成媒体引导和强迫审 判的局面,使法院面临来自社会公众及各方的影响 和压力而不能自主公正判案。最常见的例子便是对 容易引起公愤的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事发之后 媒体便迅速介入,步步跟踪,以“为民请命”的姿 态和“公道与正义守护神”的角色,以及不引起较 大反响决不罢休的劲头对公众关注的案件连续报道,
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包括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检察机 关的侦查和起诉活动,以及法院的审判活动。 狭义:仅指法院的审判活动。
司法的作用与地位
司法在法治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古希腊学者亚里
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 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 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当公民、社会组织 和政府机关在相互关系中发生了自己无法解决的争端,致 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无法实现,或者公民、社会组织和
人 权 保 障
人权
法催 独生 立司 闻衍 自生 由新 人 权 实 现
容忍与排斥
司法独立
侵入与自律
新闻自由
传媒审判
特征
“媒介审判”通常发生于案件审理过程之中,其最主要的特征是:
1、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
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2、“媒介审判”的报道在事实方面往 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以至是失实的。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
也许有的媒体主观上并无煽情之故意,但对
案件的报道客观上确实造成了鼓动民众情绪, 激发过量情感的结果。有的报道虽然没有明 显的站在一方立场上的言词用语,但其行文 的语气,给人的感觉明显带有倾向性。
2、媒体的不当行为干扰审判工作,有损法律权威。
媒体记者良莠不齐,其中有搞有偿新闻的,
有受一方当事人请托为其代言说话的,也有 不了解审判活动规律,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 知识而做出不恰当报道的。有的媒体记者未 全面查阅相关规定,便对法院的判决或法官 在庭上的言行说长道短,品头评足。有的摄 影摄像记者进法庭如入无人之境完全无所顾 忌,使法庭庄重有失,威严大减。有的媒体
行连续报道已成为一项法定的义务。
对案件作评论或批评的原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允许对案件作评论或批评?这是个 有争议的问题。我国法律至今并没有禁止在新闻媒介上评 论正在审理的案件的规定,从我国法制建设现状来看,司 法活动中新情况、新问题时有发生,不同地区、系统的司 法人员执法水平差距较大,司法腐败问题远未解决,一概 禁止案中评论对于健全法制并不有利,也是难以实施的。 但是根据不作有倾向性报道的原则,案中评论应当慎重, 则是可以肯定的。在实践中,新闻和司法评论的界限是不 确定的、可以变动的。学术界大致提出过这样一些原则:
传媒报道与司法活动的关系:
二者的关系是媒介法中的一项重要话题。司法活动是社
会公正的最后防线,所以必须公开进行,以臵于公众的 监督之下。传媒的及时而充分的报道就是必不可少的。 但是司法又必须独立进行而不受任何外界干扰,各类涉 案人士的权利也必须予以保障,对上述公权和私权,新 闻采访和报道必须充分尊重不得侵犯。
2、建立庭审准入制度
3、设计防止传媒报道侵害司法独立的程序 (1)采取“冷处理”的方法,即延期审理
(2)改变判决地点
(3)隔绝或变更法官
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
新闻媒介对法制活动包括司法活动的舆论监督是大有可为的。 这种舆论监督的范围远远不止是对检察或审判案件的监督。 在推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揭露和批评有法不依、执 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方面,在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促进司 法工作的公正、廉洁、高效方面,在维护司法制度和纪律, 揭露违法违纪行为,遏制和清除司法腐败方面,等等,新闻 舆论监督的功能是无可臵疑的。近年来,在有关领导部门的 指导下,新闻舆论监督对于政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和批评明显加强,不批评公检法的禁区已不复存在。
观念。
新闻媒介有可能要为“传媒审判”付出代价。
“传媒审判”蕴含着新闻媒介直接同审判机关发生冲突的
危险。
传媒和司法的平衡
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
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这种监督 包括新闻舆论监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都是宪法原则,维 护司法独立、反对“传媒审判”不是不要对司法的舆论监督,
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
新闻的基本功能使传播,新闻的主要威力在于公开。监 督的前提就是公开,公开本身就意味着监督。公开报道事实, 是新闻舆论监督的基本方式,也是新闻既监督司法又避免干
预司法、实现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两者平衡的立足点。
为了避免干预司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新闻报道的基本 原则是不作有倾向性的报道。 当案件发生曲折时,只要前一事项已作报道,就必须报 道后一事项,不许有始无终。新闻媒介在案情发生变化时实
这种意图影响司法的宣传方式违反了法律关于司法独立的规定。在刑事 案件判决之前抢先对涉案人员作出有罪结论的报道还违反了《刑事诉讼
法》第十二条关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的规定和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项“疑罪从无”的规定。在民事案件结案 之前抢先作出倾向于一方的报道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确认的诉讼当事
而新闻舆论监督也不意味着新闻可以干预司法。在两者之间
要有一个合理的平衡。
平衡的基础:
1、司法公正呼唤司法公开 2、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
平衡的制度构建:
(一)规范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实现新闻自由的制
度安排 1、明确新闻报道的范围 2、构建传媒的公开报道与司法监督的衔接机制 3、加强行业自律 4、建立传媒责任追究制
传媒与司法
十八大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决定
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完善以
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 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 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司法的含义:
司法,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法律规定的
职权、程序,适用法律规范处理诉讼案件的活动。在我国,司法 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
司法权的专门机关,法院行使审判权,即适用法律处理案件,作
出判决或裁定;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包括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不起诉、抗诉等。
传媒审判
含义:“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新闻审判”
(trial by newspaper),原初是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 个概念,意指传媒超越司法程序,在法庭判决前对案情作
出判决,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期或胜诉、败
诉等结论的现象,一些国家通过法律或新闻职业道德规范 来禁止和防范这类行为。
传媒报道与司法活动的关系:
传媒需要遵守我国有关司法的法律规范。我国制定了民
事、刑事和行政等三部诉讼法,对于法院和检察院的组 织办法,法官和检察官的职权和责任,也都制定了相应
的法律。这些基本法律,当然不只是约束司法活动和司
法机关,而是适用于全社会,传媒报道必须切实遵守。
尊重司法独立 反对“传媒审判”
2、媒体报道有利于扩大办案效果,普及法律 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 媒体通过对具体生动的案件的报道,在实现其 自身的价值和利益的同时,在向公众宣传和普 及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培育法治理念方面也做 出了积极的贡献。
3、媒体监督能促使法官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 能力。 案件审判经媒体关注报道,将促使法官仔细阅 卷,深入了解案情,以便在开庭时从容不迫, 有条不紊;将促使法官认真学习相关的程序法 和实体法,严格依法审判案件,不致于出错而 贻笑大方。
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类的情绪。它有时会采取“炒作”的方
式,即由诸多媒体联手对案件作单向度的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了相反 的意见。3、它的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
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
传媒审判 有违法治精神
在法制日益走向健全的条件下,“传媒审判”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法程序的正常进行。
4、权威性:司法机关的有效判决,所有当事人都必须执行, 不得违抗。它是司法能够有效动作、并能发挥其作用的基
础和前提。
传媒与司法的关系 1、价值追求的统一性 2、运行机理的对立性 (1)司法独立对传媒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 (2)传媒监督的自由性、典型性、及时性原则 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
传媒监督司法的必要性 1、满足公众知情权 2、监督公权力 3、新闻传播媒体职责所在 4、司法实践的需要
媒体监督对法院审判影响
积极:
1、使公开审判的原则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 媒体的报道扩大了法院案件审判的公开面和透 明度,使广大群众能够及时详细地知悉一些广 为关注的案件的审判情况,使法庭审判得到进 一步延伸和扩展。
4、媒体监督有利于促使法官改进工作作风廉 洁文明办案。 媒体的关注和介入,将促使法官以更加认真的 态度、严谨的作风和高度的责任心来审判案件, 促使法官加强自我约束,谨言慎行,廉洁执法, 文明办案。
5、媒体监督有利于实现审判的公正高效。
媒体监督下法官开庭审案会更加注意严格遵守法定程 序,保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诉 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媒体监督之下更便于法官排 除各种不良因素的干扰,认真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 用法律规定,依法做出公正裁判。同时媒体监督之下 法官会更加强化审限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尽快使案 件得到妥善处理。另外媒体监督可使法官广泛听取各 方意见,避免囿于专业思维而使裁判有失偏颇。
记者时时处处以“无冕之王”自居,毫无谦敬矜持
之态,进到法院趾高气扬,指手划脚,不问青红皂 白这案件不合法那做法不合适一通指责。有的案件 媒体的报道前热后冷甚至有头有尾,在侦查、起诉、 庭审时一阵猛吵,判决之后不合其意便缄口不提了, 某些媒体这种不负责任,不计后果的报道无疑干扰 了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人的平等原则。所以1996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司法部和新闻出版署等部门下达的关于法制新闻的意见要求:“不对正 在审理的案件作有倾向性的报道。”
“传媒审判”的危害
“传媒审判”破坏法治原则,损害司法尊严。
“传媒审判” 也可能影响司法公正,造成误判、错判。 “传媒审判”不利于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治
(二)司法机关保障新闻自由、维护司法独立 的制度构建
1、司法机关对传媒负有必要的宽容义务 (1)对于一般的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允许传 媒采访 (2)传媒为报道社会重大影响案件时,法院应提供 必要的配合,如允许查阅卷宗等。 (3)法院的政治处可采取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等方 式,与传媒进行沟通与交流。 (4)以宽容的态度对待新闻工作者。
司法独立的意义
司法独立,是国际公认的基本法治原则。其作用在于保证司 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客观、公正、廉洁、高效,防止国家权力过 分集中而造成滥用权力。司法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独立进行 都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新闻媒介报道司法活动,特别是报道 审判案件,必须遵守上述规定,不得干预司法独立。
活动,任何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或检察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