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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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司法的应有关系

传媒与司法的应有关系
在 二者 的关 系 上 , 没 有 谁 对 谁 错 这 样 的质 的问 题 , 并 不 应该 将 二 者 对 立起 来 。
上 来 说是 其 他权力 借 助媒 体对 司法独 立 的侵犯 。
2部 分 引 起 舆 论 强 烈 关 注 的 涉 及 道 德 、 治 问 题 . 政 的诉 讼 案 件 ,如 果 过 分 的 强调 社 会 舆 论 对 司法 机 关 活 动 的监 督 , 法律 问题 政 治 化 、 德化 的危 险 。2 0 有 道 0 6年 4月 2 1日许 霆 利用 银 行 取 款 机 故 障取 款 1 - 元 。 73万 一
权 利在 《 法 》 3 和 第 4 条 中有 明确 的 规定 。 媒 宪 第 条 l 传
基 于社 会 分 工 获得 的 报道 、 价 以及 建 议 等 权 利 , 是 评 正 宪法 规 定 的公 民 言论 自 由权 和批 评 建 议 权 的 延 伸 。 司法 独 立 作 为 确 保 司法 公 平 公 正 的 前 提 性 原 则 .

般 认 为 , 媒 与 司 法 是监 督 与 被 监 督 的关 系 。 传 事
实上 , 媒 能促 进公 平 公 正 的实 现 , 司法 具 有 相 同 的 传 与 价值 追 求 。 时 , 媒 又 监督 司 法 , 响 司 法 独立 。 本 同 传 影 从
传媒 有健 全 民主政 治 、 维护 与促 进 个人 价值 等作 用 。
的监 督成 功 主要 不 在 于媒 体 的报 道 . 而是 因为 媒体 报 道
后 得 到有 关领 导 的重 视 、 示 。这种 所谓 的监 督 , 批 与其 说 是 媒 体 监 督 的结 果 , 如 说 是 领 导 干 预 的结 果 , 实 质 不 从
独立 权 , 是 《 法》 一 国家 根 本 大 法 所 赋 予 的 权 力 , 都 宪 这

中国传媒与司法的现实冲突及其解决

中国传媒与司法的现实冲突及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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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心 理压 力 !使 他们 不 得不 屈 从于 这 种 影响 和 压 力 !自 觉 不自 觉 地随 着 传媒 的 指挥 棒 走! 形 成 "传 媒 审判 #$ 传媒 审判 篡夺 了法院 的位 置和 权力 !但 却不能提供法院能提供的对当事人权利的程序 保 障 %% % 如诉讼法上规定的当事人享 有的对证 据 材 料要 求 对质 的 权利 ! 传闻 必 须排 除 的 规 则! 等 等 $ 相 反 !传 媒的 预 断和 偏 见会 影 响 法院 对 证 据 的采 纳和 判决 $ 而 现代 司法 的原 则要 求法 官在 做 出 裁判 时 ! 应 该 处于 公 正无 偏 的独 立 立 场 !不 得受到法庭外的力量或信息或未予承认的证据 影 响$ 因此 !传媒 审判 具有 很强 的危 险性 $ 短 期来 看 !它 会 使某 一 特定 案 件司 法 程序 的 正 当进 行 濒 临 危险 ! 威胁 到 法院 的 司法 独 立和 司 法 公正 $ 长 期 来看 !则会 使公 众对 司法 的公 信力 丧失 信心 $
收稿日期 !K %% LM%# MKN 作者简介 ! 陆英 " 女 "贵州盘县人 "讲师 " 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
概 念 " 它 可 能 有 自 由 过 头 的 时 候 "也 可 能 有 不 足 的 时 候& 无 论是 过 头还 是 不足 " 表 现起 来 都 是传 媒 和司 法的 冲突 关系 & 一 ! 中 国传 媒与 司法 的现 实冲突 关系 中国传媒 与司法的现实冲突关系主要表现 在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传 媒 对 司 法 的 侵 犯 "二 是 司 法 对 传媒 的侵 犯&
以新闻自由为 依归的传媒概括起来主要有 两 大 基 本 职 能 ! 一 是 提 供 信 息资 讯 的 职 能 " 二 是 表 达观 点意 见的 职能 # 传 媒通 过这 两大 职能 的实 现 "来 对 司法 发 生作 用 # 通 过 信 息资 讯 的 提供 可 以 使司 法 权的 行 使处 于 公众 的 视 线之 内 " 一切 在 $ 阳光 %之 下 进行 " 起到 $防 腐 剂% 作用 & 通 过提 供 表 达意 见 的场 所 " 传媒 使 社会 公 众 评说 司 法 "间 接 参与 司法 & 真 正独 立 公正 的 司 法行 为 " 会得 到 传 媒的 积 极 评价 " 这会 延 展’ 强化 司 法行 为 的 社会 效 果 "树 立 司法 机 关 的良 好 形象 "建 立 司 法机 关 的 良好 社 会 基础 # 不 仅如 此 "享 有合 理 的 新闻 自 由 的传 媒 还 会促 进司 法的独 立公 正# 在 司法 机关 受到 其他 机 关 的 不 当 压 力 " 影 响 司 法 独立 的 时 候 " 传 媒 会 将 其曝 光 " 以维 护 民主 法 治社 会 应 有的 独 立 (在 司法机关内部有部分害群之马贪赃枉法辱没司 法 公 正的 时 候" 传媒 的 曝光 及 消 极评 价 会 使其 无 藏 身之 地& 上 述传 媒 和司 法 的 关系 是 应 然 的" 但 传媒 以监督司法的新闻自由中的自由是一个模糊的

论中国视阈下司法与传媒的辩证关系

论中国视阈下司法与传媒的辩证关系


要 :近 年 来 ,传 媒 对 司法 活 动 的报 道 已经 成 为 司 空见 惯 的现 象 ,传 媒 与 司 法 的 中突 随之 而起 。 在 中 国视 闽 下 ,
司 法和 传 媒 应 该 是 一种 对 立统 一 的 辩 证 关 系。 本 文从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的 角 度 对 二 者 进 行 界 定 .探 讨 这 一 范畴 的 一 致 性
司 法 独 立 是 司 法 公 正 的 前 提 .而 司 法 公 正 是 司 法 的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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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 星容 , 尹 宁一 中国视 阂下 司法与传媒 舌 辩证 关 系 沧 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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黼 删 l 1

的公 正 : 一 方 面 , 媒 报 道批 评 侵 犯 者 的侵 犯 行 为 , 另 传


司 法 与 传 媒 的 界 定
司 法 是 指 检 察 院 或 法 院 依 照 法 律 对 民 事 、 刑 事 案
件 进 行 侦 查 、 判 。 (8) 法 有 广 义 ① 狭 义 之 分 . 审 p1司 12 和 本
文 有 关 司 法 与 传 媒 关 系 的 探 讨 .主 要 定 位 于 审 判 机 关
2二 者 互 为 保 障 一 方 面 . 闻 自 由 和 媒 体 的 职 责 新 要 求 传 媒 适 时 地 报 道 或 监 督 司 法 活 动 . 泛 的 、 开 的 广 公 社 会 舆 论 监 督 是 遏 制 腐 败 的 利 器 . 其 有 助 于 增 加 司 法
过 程 的公 开 性 和 透 明 度 . 时 达 到 普 及 法 律 知 识 。 扬 同 弘

新媒体环境下传媒与司法的协调

新媒体环境下传媒与司法的协调

综复 杂的传媒 事件 , 传媒 与司法之间的矛盾也变得越 来越复 慨和激烈言论 在极短 的时间内形成 了强大 的舆论 压力 , 然而
杂。
事 件 的结 果却 给 了 新 媒 体 传 播 者 们 一 记 重 创 , 是新 媒体倾 向
另外 , 新媒体 相 比传统 媒体 有其 独特 的个性 , 这 些特性 性和司法 中立性冲突 的生动体现。 与司法的特性在本质上和实践 中都存在 各种 ; 中突。 比如 , 新 媒体 迎合受众碎片化 的信息需 求, 而司法具有专 业性和严谨 ( 二) 司法严谨性和新媒体煽情性的矛盾 司法活动 因为涉及 公 民的生命 和 自由 , 涉及公 民 、 法人
观性更 强 , 而司法信 息的发布 多为 官方 , 信 息内容 必须冷静 和严谨 性 , 各国都在 司法制度上作 了许 多规定 。而媒体 的新 客观 , 以法律为; 隹绳。
的 表 达 有 了更 畅 通 的 渠道 , 公众对于监 督司法 、 掌 握 事 实真
闻活动 ,尤其是新媒 体 的传 播并不要 求司 法那 么高的严谨 新媒体 环境下 , 传统 媒体被 迫与新媒体 竞争 新 闻、 争 夺
新媒体环 境 下传媒 与 司法 的协 调
胡艳 芬
( 浙 江省 台州 日报报业传媒 集 团台州 日报社 浙江 台州 I 3 1 8 0 0 0)

要 :在新媒体 环境下 , 民意表 达仿佛潜藏在 地下的
的公 正性 , 但 由于其 本身所具 有 的倾 向性 , 它总 是站在特 定
熔岩 , 遇到脆弱 的地缝便会喷发 。民意表达的途径也 因为借 的政 治立场 , 在特定 的思 想观念指导 下 , 依 照特定 的价值 尺 助更丰富的媒 介形 态而显得 自由、 活跃。然 而喧 闹的传媒也 度来选择和传播信息。因此在其信息传播过程 中必然会或多 更容 易传播杂乱无序的信 息, 错误 引导舆论进 而使 其与敏 感 或 少地表 现出特定的观点立场、 褒 贬态度和爱憎情 感。甚至 领域 即 司法 , 发 生更 复杂激烈的冲 突。本文将 尝试着分析 两 在经济利 益的驱使下 , 也 会出现一些媒体管理人 员和 从业者 者之 间 已经及 正在发 生的矛盾 , 并探 寻一 些协调 的方法。 关键词 :传媒 司法 新媒体 舆论监督 新 闻侵权

新媒介环境下如何促进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新媒介环境下如何促进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良 性 互 动 , 能 产 生 “ + > ”的 合 力 效 还 1 12
相关部 门也开 始对这一 案件进行 调查审
会 上 书 , 为 “ 制 收 容 的制 度 ” 违 反 宪 认 强 是
很多时候 , 司法 和新 闻媒体携手进行 理 。 再后来 , 三名法学博士向全 国人大常委 感或者先人 为主地认为事实是怎样 。 加上

的感性更强 ,主要在于记者不是法官。 尽 管 记者也会对 事情 的真相进行 深入全 面 的调查 , 由于新 闻报道 的截稿 时间所 限 但
鲜为人知的重大案件披露出来 。 此后 , 全
序; 而新 闻媒 体也借 助舆论监 督 , 对我们
社 会 中 的负 面 现 象 给 予 曝 光 , 同样 能 促 进
有 些新 闻报道 在文字 和语言表 达上 的模
糊 性 , 易造 成 误 解 和 误 读 。 样 的 新 闻 容 这 报 道 一 旦 刊 发 出来 , 很 可 能让 广 大受 众 就 与 现 实 中 的可 能 产 生 偏 差 ,甚 至 相 去 甚
果。 例如 , 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 、 难点 法律案件 的庭审 , 法院一媒体正 当的舆论监督 ,有助于促进审判 的公平 、
打 最终 死 亡 。 孙志 刚死 后 的一 个 多 月里 , 在
理论上 , 司法独立 和新 闻 自由是紧密 相 连 , 并行不 悖 的 。 又 事实 上 , 多数 情况 下, 它们二者互不 冲突 。 相反 , 他们在各 自 的领域发挥各 自的作用 , 同促进社会公 共
正 的实现 。 比如 , 立 的 司 法 将 不 法 分 子 独 绳 之 以 法 ,能 够 有 效 维 护 社 会 的 安 全 秩
的客观 、 正 , 公 而很难做 到更 高层次或者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摘要:公众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既有协调又有冲突,二者追求的目标都是公平正义。

传媒自由灵活、影响力广泛,司法相对封闭独立,有着权威性和强制性,舆论监督是权力要求,近年来,传媒由于介入司法活动,使二者关系紧张。

传媒与司法各有优点又存在不足,应该设置一种能够平衡二者利益关系,既约束传媒活动范围,保证司法独立,又保证司法监督的有效实行。

缓解传媒与司法的紧张关系,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关键词:公平正义;传媒监督;司法独立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任务和目标,实现公平正义有很多方式,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一道屏障,公平正义也是司法的价值追求。

传媒作为一种公众监督的手段,有着传播速度快、信息及时的特点。

如果将司法与公众传媒作出比较的话,二者都有着追求准确、权威和高效的特点。

当然二者之间最大的不同,莫过于司法披上的是国家机关和强制力的外衣,传媒则是开放多元化的特点。

近年来,司法和传媒的关系存在着不明朗的现象。

公众传媒有着干扰司法判决的倾向。

由于传媒面对着的是公众群体,报道的信息内容量丰富,在社会范围内容易产生较大的影响。

人们关注的社会现象比较容易形成一种通俗的、大众性的判断,这种判断的作出无疑是以道德观念或者公序良俗的指引形成的。

而某些行为有着法律上的既成规定,难免会遇到通过审判得出的结果,与“民意”不合。

或者是在审判之前,就已经形成了强烈的呼声,要求按照“民意”审判。

这种现象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干扰司法审判活动,继而会冲击司法独立,不利于严格执法的实现,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矛盾。

一、公众传媒与司法活动出现偏差的原因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有很多,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公众传媒与司法的影响范围不同。

司法是有着保守性的特点,“不告不理”的原则表明了司法是被动的。

而媒体由于其快捷灵活的特点,以“主动出击”的方式参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层面。

媒体的广泛性远远要比司法大得多,司法活动主要是在当事人中产生影响,而媒体需要在听众中发挥作用。

试论司法与传媒的关系

试论司法与传媒的关系
还 有 。在这 种 情况 下 , 媒 监 督 就 成 为 一种 社会 匡 传
正 手段 , 它有 助 于促进 司法 的公 正 。 阳 光 是 最 好 的 “
向社会 大众 传播 各种 社会 信息 的媒 体 。传统 的传 媒
有 3大类: 刊 、 播和 电视 。 刊是 纸质 传媒 , 称 报 广 报 也
防腐 剂 。 [ 审 判公 正是 现 代诉 讼 的一 项 基 本 原 则 , ”1 3
是 司 法 民 主 的 重 要 标 志 。 出 发 点 是 实 现 社 会 公 众 其
为 平 面媒 体 。广 播 和 电视 是 模 拟信 号 媒 体 , 称 声 也
像 媒体 。网络媒 体是 新兴 的 大众传 播媒 体 。 今 , 如 随 着 网络 的普 及 以及 网络 所 具 有 的其 他 媒 体 无 法 比 拟 的 自由性 , 所发 挥 的 作用 也 越来 越 大 。手 机 的 其 普 及性 和 信息 传 递 的快 捷 性 , 也使 其 成 为新 传媒 的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1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0 — 8 X 2 1 )4 0 9 — 3 1 8 4 6 (0 00 — 0 10 0
0 引 言
当代 既 是传 媒 活跃 的 时代 , 又是 司法 作用 日益 强化 的时 代 。如何 既充 分发挥 传 媒对 司法 的监督 作
活动_ 】 1 。
21 传媒 监 督有 助 于审判公 正 、 制司 法腐败 . 遏
我 国司法 队伍 的 整 体 素 质 是好 的 , 还有 待于 但
12 传媒 的概 念 .
所 谓传 媒 , 传播 媒 介 的简 称 , 以特 定 的方 式 是 即
提 高 , 存 在有 法 不依 、 法 不严 、 私枉 法 等 现象 还 执 徇

新媒体时代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

新媒体时代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

摘要新媒体的崛起和迅猛发展,让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更加方便和快捷。

在新媒体时代,司法无时不处在公众的视野里,无时不在媒体的聚光灯下,司法公开的内容、形式和平台也因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面对新媒体的舆论监督挑战,如何构建司法活动与媒体传播的良性互动关系,已成为人民法院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人民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极易成为社会矛盾的集中宣泄口,司法活动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起舆论围观。

新媒体传播的开放性、集群性和广泛性等特征,更为舆论围观司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迫切需要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

笔者认为,就现实语境而言,确保司法与传媒的良性互动,既要人民法院练好内功、善待宽容,又要媒体强化自律、把握界限,更要自媒体在行使表达权时,切实坚守法律底线。

只有坚持三位一体,才能努力实现舆论监督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良性互动,从而既保障社会舆论的有效监新媒体时代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文/张智全督落地生根,又避免社会舆论左右司法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首先,人民法院要切实苦练内功,善待宽容。

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突破了对信息的“严格”准入权,形成了“人人即媒体”的信息传播格局,公众获得了发表并且广泛传播言论的全新途径,可以随时随地、无所不包、无所不有,以其海量的信息能力、开放式的结构和直观的表达方式,对司法活动行使监督权。

在新媒体的聚光灯下,任何一起案件,即使是“鸡毛蒜皮”之类的纠纷,都有可能被无限放大,甚至引发舆论风暴。

“打铁还需自身硬”。

新媒体完全颠覆了传统媒体监督司法的特点,要求人民法院切实练好内功,把自身的各项工作做好,真正做到依法公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从而以扎实过硬的工作坦然面对新媒体的监督。

同时,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善待媒体。

一方面,应着眼司法与公众的良性互动,积极为媒体提供充分的采访报道权利,并通过与网民在线交流、开通微博直接倾听公众意见等形式,主动接受媒体的舆论监督。

另一方面,要秉承“兼听则明”的诚恳态度,善于从新媒体传播出来的“牢骚话”、“诉苦话”甚至是骂声中捕捉民意,认真对待公众对司法的切身感受。

浅析如何更好的发挥传媒对司法的影响力

浅析如何更好的发挥传媒对司法的影响力

浅析如何更好的发挥传媒对司法的影响力摘要:随着传媒对司法影响范围、深度的加强,传媒可能给司法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引起人们的反思。

本文试图从法理学的角度对传媒介入司法可能会带来的负面效果进行一个全面的分析,并就此分析该如何更好的发挥传媒对司法的影响力。

关键词:司法对立;媒体监督;负面效果;解决建议一、问题之源--由近年中国发生的几起重大影响性诉讼案件引发的思考媒体作为一种”第四权力”对司法进行监督由来已久,在今天的中国社会中,媒体的影响力也呈现出愈来愈强的趋势。

从几年前的许霆”atm机”案到近年的农民工张超海”开胸验肺”案、张晖”钓鱼执法”案、冒名顶替”罗彩霞”案等等,虽然发生在不同人物、不同时空之上,但仍可以从中抽象出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这些案例普遍得到了极高的社会关注度,这种关注度来自于媒体的传播与渲染,并且这种极高的曝光度或社会关注度都或多或少的影响案件最终的结果。

媒体在这些司法案例中发挥出了其应有的监督作用,不仅充分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增强司法程序的透明性,并促进了案件的解决。

近年来,许多学者也就如何促进媒体监督、保障媒体监督纷纷各抒己见,相信对推动媒体监督力量的崛起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在世界范围内,《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性公约中也多处体现对传媒介入司法程序的鼓励。

面对传媒影响力的增强,尤其是对司法案件的影响力不断增强,在欣慰其对司法公平公正的推进作用的同时,我们不禁反思,传媒介入司法案件对司法判决产生影响是不是有悖于司法独立、罪刑法定等基本原则?传媒在哪些方面、哪些阶段以何种程度介入到司法案件是不是会给案件带来完全不同方向的引导?上文提及的各种影响性案件的解决到底是司法公平公正的彻底贯彻还是司法面对对强大舆论压力的一种妥协?传媒的影响力是否也有可能会成为干涉司法独立性的一个重要因素?社会舆论和媒体可以成为法制监督和完善的助推器,也可能成为干涉司法独立、带动司法不公的元凶。

司法与传媒的良性互动机制研究

司法与传媒的良性互动机制研究

结论
结论
本次演示对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机制进行了初步研究,指出实现这种机制的 关键在于官方沟通、联合采访和定期交流等方面。通过案例分析可以看出,良性 互动机制在实践中具有显著的优势和效果。然而,本研究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例如未能全面探讨良性互动机制的实现条件和具体操作方式等问题,这为未来的 研究方向提供了思路。
四、结论和建议
四、结论和建议
本次演示通过对低碳农业与碳金融良性互动机制的研究,提出以下建议:首 先,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低碳农业提供更多的资金补贴和技术指导;其次, 建立健全碳金融市场体系,推动国内外市场交易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最后,加强 政策监管,确保低碳农业与碳金融的良性互动和发展。
五、
谢谢观看
二、研究方法
二、研究方法
本次演示采用文献综述、案例分析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低碳农业与 碳金融的良性互动机制进行研究。首先,通过文献综述梳理低碳农业与碳金融的 发展现状、问题及挑战;其次,运用案例分析法,分析国内外低碳农业与碳金融 成功实践的经验与启示;最后,通过问卷调查,了解当前低碳农业与碳金融的发 展需求和实际操作中的难点,为互动机制的构建提供数据支持。
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的良性互动
其次,要保障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利。媒体在报道和评论时,应当遵循法律和 道德准则,客观、真实、公正地报道事实,不得滥用新闻自由权利。
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的良性互动
最后,要加强对媒体和公众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制意识和 道德素质,促进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的良性互动。
互动机制研究
3、定期交流:司法机关和传媒可以定期举行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的交流活 动,共同探讨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关系问题,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案例分析

论司法与传媒的关系

论司法与传媒的关系
促进 司法公 正 , 更好 地 保 障法益 和人 权 。例如 在 “ 孙志刚案”
于两 者所追 求 的价值不 同, 传媒追 求 的价值是 思想 自由 , 表 达 自 由, 而 司法 追求 的 价值 则是法 律 的严 谨 , 司法 的公正 , 法 益
和人 权 的保 护 。司法和 传媒 的冲突 主要表 现为表 达 的 自由和 司法公 正 的冲 突矛 盾 。如何处 理这两 者 的冲突关 系到公 众 的 言论 思想 自由和 司法权 威和公 正的 问题 。 司法如何 直面媒 体 , 媒体 如何监 督 司法 ,这 是一个 现实 问题 ,同时也 是无 法 回避
【 中图分类号】 D9 0 — 0 5 9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1 0 0 7 ~ 4 2 4 4 ( 2 0 1 4 ) 0 2 — 0 6 5 — 2 首先 ,负 责任 的正确 的符 合客 观事实 的传 媒报 道有助 于 防止 和遏制 司法权力 的滥用 。司法权 利是 国家 赋予 的专属 权 利, 由特定 的主体 独立地排 他行 使 , , 任何 人不得 干扰 。 因此 司
导 致权力 滥用 和暗箱操 作 。而正确 的合乎 事实 的传媒 报道 有
助 于打破 司法过 程 的这 种封 闭性和保 守性 ,从 而增加 司法 过 程 的公开 性和透 明性 。 例如 河南灵 宝 的“ 王帅 事件 ” , 王帅 因为
传 媒 的冲突也 渐渐 浮现 , 人们 开始思 索传媒 与司法 的关 系 。 司 法 与传媒 的关 系 日趋 紧密 ,司法 的公正 独立 和媒 体监 督都 是
论 司法与传媒 的关 系 法 制 视 点2 0 1 4 年 第 2 期
周 燕 燕
( 广 东培 正学 院 ,广 东 广 州 5 1 0 8 3 0 )

看当今中国传媒与司法对抗与博弈

看当今中国传媒与司法对抗与博弈

看当今中国传媒与司法的对抗与博弈摘要:中国历来存在着传媒与司法之间的较量,而且近年来的“许霆案”“邓玉娇案”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案例也充分说明两者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

传媒自身、司法内部及公众重视道德的习惯等一系列的原因导致这一局面的出现,当今缓解两者之间的纠纷,促进其良性互动,势在必行。

关键词:传媒司法对抗良性互动一、传媒与司法关系之解剖分析(一)传媒与司法之积极互助关系传媒与司法是相辅相成的。

一方面对于司法而言,传媒是一种社会监督,它发挥其速度快、时效高、受众广的优势,能促使法院做出公正判决,防止权力滥用,徇私枉法,司法腐败。

传媒的如实合理报道,可以彰显法院的业绩和法官的判案能力,教育公众守法,达到普法的效果,实现社会主义法治。

另一方面,对于传媒而言,法院判案,为其提供了大量真实的新闻报道素材,可以促进其生存与发展。

(二)传媒与司法之消极对抗关系传媒具有巨大的杀伤力,可谓“记者笔下人命关天,记者笔下财产千万”。

在法院判决之前,传媒的报道片面、不实,或者偏向于一方当事人,大肆报道,给法官造成巨大的舆论压力,如果法官的抗干扰能力不强,屈从于舆论,就会影响司法的公正;在法院判决之后,传媒捕风捉影,对法院的判决妄加评论,横加指责,进而影响到法院的上级领导,领导层层批示,级级下发,要求法院“严肃处理”,就会影响法院的既判力和司法的权威。

因此,传媒对司法独立的影响昭然若揭。

二、传媒与司法对抗之原因评析(一)从传媒角度来看:1、传媒的业内竞争。

传媒行业激烈的竞争,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抢“新”成风,会促使各媒体竞相追求爆炸性、刺激性、新奇性新闻,不问其真实性,只顾表面,不顾实质,找“热点”与“卖点”,并围绕此噱头进行片面的炒作,迎合公众的追求刺激的心理。

2、记者的法律素养不高。

记者的法律知识不足,不了解判决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单从表面看案件,把自己摆在法官的位置上,导致角色错位,认为法官的判案有悖社会正义,感情用事,自己可以“铁肩担道义”,进行标题诸如“天理难容”“伤天害理”之类的报道,煽风点火,激起公众的不满,形成巨大的舆论阵势。

传媒与司法三题

传媒与司法三题

传媒与司法三题传媒与司法:三个视角的解读在当今社会,传媒与司法是两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领域。

传媒,作为信息传播的工具,代表着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而司法,则是维护社会公正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当这两个领域交织在一起时,它们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和微妙。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三个角度探讨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关系。

一、传媒与司法:定义、范围与关联性传媒,主要包括新闻媒体、社交媒体等,是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

它们通过报道、评论、采访等方式向公众传递各种信息,同时也扮演着舆论监督的角色。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律,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各类纠纷的活动。

它的范围广泛,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

传媒与司法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性。

首先,传媒是司法程序中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

它为公众提供案件信息,帮助公众了解司法程序和结果。

同时,传媒也是监督司法权行使的重要力量,它通过舆论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和维护公众利益。

其次,司法也需要传媒的配合和支持。

在司法程序中,传媒可以提供证据和线索,协助司法机关破案和审判。

因此,传媒与司法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二、传媒与司法:矛盾、冲突与竞合尽管传媒与司法存在关联性,但它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不可忽视。

一方面,传媒的报道和评论可能会对司法程序产生负面影响。

例如,某些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和点击率,可能会进行不实报道或夸大其词的评论,给司法程序带来干扰和压力。

另一方面,司法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也需要得到尊重和保障。

司法机关需要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不受外界舆论的干扰。

然而,传媒与司法并非完全对立。

在很多情况下,它们可以进行有效的合作。

例如,传媒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客观报道。

同时,司法也可以借助传媒的力量,推动司法解释和普法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因此,传媒与司法之间是一种既竞争又合作的关系。

三、传媒与司法:改革与发展面对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我们需要进行改革和发展。

首先,传媒需要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遵守新闻伦理和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地报道司法案件。

两大法系在传媒与司法关系上的立法比较

两大法系在传媒与司法关系上的立法比较
L g l y t m d, c t e a S se An S i y oe
{占 l 缸金 } l J
20.( ) 7下 09
两 大法系 在传媒与司 关系 立法 较 法 上的 比 ①
许 晓倩
摘 要 媒体对司法行为的 自由批评与法庭威信之 间的冲突和传媒对终审前案情的报道和评论与刑事被告获公平审判权

理, 并进行 报 道 。但 这 种 自由报 道 并不包 括 13 9 3年 《 少年法 》 青 第 3 条 、 4 条 涉及 的青 少年 为 证人 的猥亵 案件 。 7 第 7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 二 限制 性立 法制 度 1宪 法层 面 . 美 国联邦 宪法 一方 面要 保证 新 闻 自由 、 达 自由, 表 另一方 面 又要 保护犯 罪嫌 疑人 的合 法权利 , 国宪法 修正案 的努 力就 在于 美
平衡 这二 者之 间 的关 系 , 了保 护犯 罪嫌 疑人 的合 法权 益 , 法 为 宪 第六 条修 正案 规定 。 在一 切 刑事 诉讼 中 , 告有 权 由犯罪 行 为发 被 生地 的州和 地区 的公 正陪 审团予 以迅速 和公 开的 审判 , 该地 区应 事先 已由法 律确 定 ; 知控 告 的性质 和理 由; 得 同原 告证人 对质 ; 以 强制 程序 取得 对其 有利 的证 人 ; 并取 得律 师帮 助为 其辩 护 。 2法 律 限制 : 要 体现 为英 国 的《 . 主 藐视 法 庭法》 《 和 诽谤法 》
利之间的冲突是传媒 与司法最重要的两大冲突。在规 制二者 的关系问题上,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 系的做 法有所不同, 各有特 点 。本文 在梳 理 两 大法 系典 型 国 家对传 媒 与 司法 关 系立法 的基础 上 , 两 大法 系的立 法进 行 了比较 , 终提 出解 决我 国传 对 最 媒 与 司法 冲 突的相 关 建议 .

传媒与司法关系之探究——媒体审判正当性之法理分析

传媒与司法关系之探究——媒体审判正当性之法理分析
二 、 体 审判 正 当性 的 法理 分析 媒
( 媒体 审判 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 所谓媒体审判, 是指新闻媒体在案发后审判前做相关 的案件报道
院, 非必然在法院 。法律 问题既非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 也 也非
时, 通过或明或暗的手法指陈案件事实和是非 曲直, 形成公共舆论, 造 必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 获取正义与诉诸法律法庭 是不能等 同
程 度 上对 于传 统 法 治 理 论 中所 大 力 推 崇 的程 序 正义 有一 定 影 响 , 其 但
在米尔恩论述的七项“ 最低限度的道德权利” 中就包括了“ 不受横加干 涉 的自由权” 如果冲突当事人不能对涉及他 自己利益 的冲突解决 。0 有充分的 自由选 择, 这显然表 明他受到 了“ 专横干涉” 。 如前所述, 在冲 突解决中, 当事人具有天然的 自由选择的权利, 这 其中当然包括 了对冲突解决方式的选择 。按照传统 的或经 典的法 治 理论, 司法救济是最后的 、 最规范的 、 也是最具有权威性的救济方式 。

场来说 ,每个人的利益最大化 的最好 甚至 唯一的判断者只能是他 自 己。 哈贝马斯的正义论就 包含了“ 只有个人才 能最 终判 断什 么是最符 合他本人的利益 ” 一原 则。听凭他人 的意志 以决定 自身 的利益 , 这 即
便 他人 完 全是 善 意 的也 不 足 以保 证 自身 利 益 的最 大 化 。
的。对于受害者最有意义的救济方式 往往还是那些及时、有效的救 济 。因而当事人在决定选 择救济手段 时, 主要考虑 的, 恐怕不是对正 规渠道的规定, 而是能否得到救济、 救济机构是否诚信 公正 、 以及获得 救济要耗费多少成 本。倘若法外 的救济手段 能够更好 地满足 当事人 意愿和利益, 为什么非得走法律程序呢 ?谁说司法是运送正义的唯一

对传媒与司法关系的再解读

对传媒与司法关系的再解读

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的问题 , 本文 旨在探寻
二 者 之 间 的相 互关 系 , 重 “ ”的一 面 , 注 和
道热 衷程 度很 高 , 它们将镜头对准新闻事
件的每一 个过程 , 准确再现 了新 闻事件 的 发生过程 ,满足了广大受众的知情权 , 可
从而谋求 二者 的 良性互动 。在我 国历史
舆论氛 围, 从而使 审判在不 同程度上失去
了应 有 的 公正 性 。 ① ” 然 而 , 种 担 心 是 基 于 一 名 司法 工 作 这 者 的 忧 虑 , 更 多 的是 立 足 于 司法 的基 础 他
公共哲学 ”。‘ p 所以我们应该 以一种求 同 存异 的眼光去看 新 闻传媒 与 司法 工作 的
建 社 会 主义 和谐 社会 的 主 题 也 要 求 “ 和 谐 ”, 谓 “ 谐 ”就是 “ 种 提 倡 兼 容 的 所 和 一
的确 , 由于传媒 自身的特性 , 它能够 把社会公 众 的 目光集 中到某一个 司法 审 判上来 , 而且可 以营造 出一种有倾 向性 的
舆 论 氛 围 , 而 给 司法 审 判 工 作 造 成 社 会 从
法公正。
的 , 图激起公众对 当事人愤恨或 同情一 力 类情绪 , 它有时会采取 ‘ 炒作 ’ 的方式 , 即 由许多媒体联手对案件作高度的宣传 , 有 意无意地压制了相反的意见。 的主要后 它
果 是 形 成 一 种 足 以影 响 法 庭 独 立 审 判 的
上应该能够求团结与相互和谐 , 而不似小 人的相互拉拢勾结但不和谐。在当今 , 构
究其根源 , 司法 系统更担心 的是传媒 的舆论 监督会 逐渐演 变成为 它的极端形
事 实的筛选 也是基于 把握事实全 面 的基

国际上处理传媒与司法间冲突的经验

国际上处理传媒与司法间冲突的经验

国际上处理传媒与司法间冲突的经验摘要:随着传媒业的发展与民众对司法运行情况的关心,我国传媒与司法间的互动逐渐增多,也存在明显的冲突,“媒体审判”的现象就是这一冲突的典型形式。

讨论了传媒与司法冲突的表现,并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英国、德国以及国际文件《马德里准则》在处理这一问题上的经验。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独立;比较法;藐视法庭罪中图分类号:df8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2-0127-02关于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是近几年来的一个热门话题,特别是随着我国传媒业的发展,新闻开始介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民众越来越关心的司法的运行情况,也是媒体热衷报道的领域。

一方面,新闻自由与媒体的职责要求传媒适时地报道与监督司法的运作情况,通过独立调查、发表评论等方式表达自己对司法公正的看法,以满足民众的知情权。

另一方面,司法独立旨在保障民众能在法庭上获得公正的审判、防止人权遭受来自社会上其他力量的践踏。

德国学者在总结司法独立的内容时,普遍认为司法独立于新闻舆论是应有之义,法官应当只服从法律,而不是被舆论左右的意志不坚定的人。

那么,在媒体对诉讼参与人(特别是刑事案件中的被追诉人)连篇累牍、铺天盖地的带有偏见的报道中,是不是有侵犯诉讼参与人接受公正、中立的审判之虞,甚至是否会出现“媒体审判”的现象,值得我们深思。

从1995年的夹江打假案开始,媒体影响司法审判的现象就时有发生,例如在随后的张金柱案中,被告人的行为经媒体曝光后激起了极大的民愤,最终判决书中一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引起了较大的争议。

到最近的邓玉娇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等,广大民众的舆论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最终的判决结果,故有人将这种现象称为“媒体审判”或者说“舆论审判”。

这种现象使传媒与司法间的冲突,或者说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间的冲突,成为一个当前中国不可回避的问题。

但这个问题不是当前中国特有的,无论是在实行陪审团制度的英美国家,还是在没有陪审团的德国、日本等国,都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传媒与司法关系”相关研究述评

“传媒与司法关系”相关研究述评

二、 关于传媒 与司法二者关系的研 究述评


引言 : 问题的提 出
以“ d u . c o n) 2 0 1 2年 5月 5日的最 新检 索 结 果 , 共有 约4 3 7万个 相关 网页 , 其 中绝 大 多数 是 关 于 二 者关 系 的论述 , 例如关 系 的现状及 构建 等 , 论述 的 主体从 政府 官员 、 专家学 者到 普通 网 民。从 学术 文献 上看 ,
作为 西方 的舶来 品 , “ 第 四权 力 ” 说 在 中 国仅具 有 学
以“ 传媒 与司法 ” 作 为关 键 词 , 通过 C N K I中 国知 网 的检 索 , 得到 1 1 6 0篇 相 关文 章 , 且 最 早 关 于 二 者关
系 的研究 始 于 1 9 9 8年 。由于 “ 媒体 ” 、 “ 媒介” 等 相
J a n u a r y , 2 0 1 3
“ 传媒 与 司法关 系 " 相 关 研 究述 评
曾 枫
( 西南 政法 大学 全球新 闻与传播学院 , 重庆 4 0 1 1 2 0 ) 摘要 : 在新闻学、 法学 的视域下对现有传媒 与司法二者 关系的研 究进 行综述 , 并兼顾 了国外的相关研究成果 ,
于促进健 康价值 的 弘扬 , 有 助于疏 导某些冤 情 , 也 有
助 于维护 社会秩 序 的稳定 。而且其 研究 中还 提 出 了
司法应 该 对 新 闻 自由提供 保 护 。焦盛 荣 ( 1 9 9 9 ) 关 于传 媒监 督 司法 的论 述 就更 进 一 步 : 大众 传 媒 影 响
力 在时 空方 面具有 广 延 性 和持 久 性 , 而 司法 活 动 的
2 0 1 1 X Z Y J S 0 5 3 ) 的 阶段 性 成 果 。

传媒监督司法原则和注意事项

传媒监督司法原则和注意事项

传媒监督司法原则和注意事项
传媒监督司法原则是指在新闻报道中,媒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司法独立,客观公正地报道司法活动。

同时,媒体也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通过舆论监督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在实际操作中,传媒监督司法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坚持事实真相,不编造、不歪曲、不夸大事实;
2. 尊重当事人隐私权和人格尊严;
3. 不干扰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4. 对于涉及未成年人、被害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要特别谨慎处理。

传媒监督司法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

在履行这一责任时,媒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地报道司法活动,并通过舆论监督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当代传媒司法关系

当代传媒司法关系

当代传媒与司法关系探讨摘要:传媒与司法价值定位的异同,导致二者呈现出对立统一的复杂关系。

一方面,由于传媒不当介入等致使二者排斥对立;另一方面,二者共同的价值追求又促使了它们的交合统一。

传媒与司法的关系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推进职业自律等方法逐步完善。

关键词:传媒司法独立新闻自由监督传媒与司法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两股重要力量,二者的关系问题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一个恒久性的问题。

我国近年的”刘涌案”、”许霆案”以及”躲猫猫”事件等,折射出传媒与司法在我国特殊社会历史条件下的复杂关系。

在社会转型时期,传媒和司法究竟呈现出怎样的关系,如何完善二者的关系?本文将就此进行粗浅地探讨,与方家就教。

一、传媒与司法关系概述传媒,即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工具,其与司法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传媒对司法的监督上,传媒监督是新闻自由价值的体现。

监督功能作为传媒与司法关系的连结点,其合理性的具体表现如下:首先是监督权的宪法来源,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次是接受监督义务的承担,我国宪法明确要求,所有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最后是宪法要求法院审判的过程和判决结果要向社会及时公开。

总之,传媒监督司法从法律层面来说是明确无争议的。

[1]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据此,我国现行司法体制规定的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司法机关。

宪法第126条和第131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表明我国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是一项宪法基本原则,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重要保障。

[2]论及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必然涉及到二者的价值定位,也即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实际为”有限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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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权 保 障
人权
法催 独生 立司 闻衍 自生 由新 人 权 实 现
容忍与排斥
司法独立
侵入与自律
新闻自由
传媒审判

特征
“媒介审判”通常发生于案件审理过程之中,其最主要的特征是:
1、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
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2、“媒介审判”的报道在事实方面往 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以至是失实的。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
行连续报道已成为一项法定的义务。
对案件作评论或批评的原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允许对案件作评论或批评?这是个 有争议的问题。我国法律至今并没有禁止在新闻媒介上评 论正在审理的案件的规定,从我国法制建设现状来看,司 法活动中新情况、新问题时有发生,不同地区、系统的司 法人员执法水平差距较大,司法腐败问题远未解决,一概 禁止案中评论对于健全法制并不有利,也是难以实施的。 但是根据不作有倾向性报道的原则,案中评论应当慎重, 则是可以肯定的。在实践中,新闻和司法评论的界限是不 确定的、可以变动的。学术界大致提出过这样一些原则:
司法的含义:
司法,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
职权、程序,适用法律规范处理诉讼案件的活动。在我国,司法 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
司法权的专门机关,法院行使审判权,即适用法律处理案件,作
出判决或裁定;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包括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不起诉、抗诉等。
消极:
1、媒体对案件的不适当报道冲击审判独立, 影响审判公正。
媒体通过在判决之前对案件进行不适当地煊染和煽
情造成社会舆论影响,进而形成媒体引导和强迫审 判的局面,使法院面临来自社会公众及各方的影响 和压力而不能自主公正判案。最常见的例子便是对 容易引起公愤的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事发之后 媒体便迅速介入,步步跟踪,以“为民请命”的姿 态和“公道与正义守护神”的角色,以及不引起较 大反响决不罢休的劲头对公众关注的案件连续报道,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公开性:在国际上,接受公开和公正的审判是一项基本 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规定 “人人有权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 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
3、程序性: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依照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法定的程序是保证司法机关正确、合法、及时地适用法律 的前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任何人不得干扰司
2、建立庭审准入制度
3、设计防止传媒报道侵害司法独立的程序 (1)采取“冷处理”的方法,即延期审理
(2)改变判决地点
(3)隔绝或变更法官
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
新闻媒介对法制活动包括司法活动的舆论监督是大有可为的。 这种舆论监督的范围远远不止是对检察或审判案件的监督。 在推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揭露和批评有法不依、执 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方面,在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促进司 法工作的公正、廉洁、高效方面,在维护司法制度和纪律, 揭露违法违纪行为,遏制和清除司法腐败方面,等等,新闻 舆论监督的功能是无可臵疑的。近年来,在有关领导部门的 指导下,新闻舆论监督对于政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和批评明显加强,不批评公检法的禁区已不复存在。
政府机关实施了违法、违约或侵权行为,需要适用法律予
以制裁,保障和恢复受害方的权利,这就需要司法机关通 过司法程序来作出公正处理。
司法的特征
1、独立性:司法机关以外的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
人都不得从事司法活动;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
不受外界的非法干涉。中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
法程序的正常进行。
4、权威性:司法机关的有效判决,所有当事人都必须执行, 不得违抗。它是司法能够有效动作、并能发挥其作用的基
础和前提。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传媒与司法的关系 1、价值追求的统一性 2、运行机理的对立性 (1)司法独立对传媒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 (2)传媒监督的自由性、典型性、及时性原则 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
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类的情绪。它有时会采取“炒作”的方
式,即由诸多媒体联手对案件作单向度的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了相反 的意见。3、它的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
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
传媒审判 有违法治精神
在法制日益走向健全的条件下,“传媒审判”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二)司法机关保障新闻自由、维护司法独立 的制度构建
1、司法机关对传媒负有必要的宽容义务 (1)对于一般的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允许传 媒采访 (2)传媒为报道社会重大影响案件时,法院应提供 必要的配合,如允许查阅卷宗等。 (3)法院的政治处可采取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等方 式,与传媒进行沟通与交流。 (4)以宽容的态度对待新闻工作者。
传媒审判
含义:“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新闻审判”
(trial by newspaper),原初是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 个概念,意指传媒超越司法程序,在法庭判决前对案情作
出判决,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期或胜诉、败
诉等结论的现象,一些国家通过法律或新闻职业道德规范 来禁止和防范这类行为。
观念。
新闻媒介有可能要为“传媒审判”付出代价。
“传媒审判”蕴含着新闻媒介直接同审判机关发生冲突的
危险。
传媒和司法的平衡
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
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这种监督 包括新闻舆论监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都是宪法原则,维 护司法独立、反对“传媒审判”不是不要对司法的舆论监督,
记者时时处处以“无冕之王”自居,毫无谦敬矜持
之态,进到法院趾高气扬,指手划脚,不问青红皂 白这案件不合法那做法不合适一通指责。有的案件 媒体的报道前热后冷甚至有头有尾,在侦查、起诉、 庭审时一阵猛吵,判决之后不合其意便缄口不提了, 某些媒体这种不负责任,不计后果的报道无疑干扰 了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这种意图影响司法的宣传方式违反了法律关于司法独立的规定。在刑事 案件判决之前抢先对涉案人员作出有罪结论的报道还违反了《刑事诉讼
法》第十二条关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的规定和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项“疑罪从无”的规定。在民事案件结案 之前抢先作出倾向于一方的报道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确认的诉讼当事
4、媒体监督有利于促使法官改进工作作风廉 洁文明办案。 媒体的关注和介入,将促使法官以更加认真的 态度、严谨的作风和高度的责任心来审判案件, 促使法官加强自我约束,谨言慎行,廉洁执法, 文明办案。
5、媒体监督有利于实现审判的公正高效。
媒体监督下法官开庭审案会更加注意严格遵守法定程 序,保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诉 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媒体监督之下更便于法官排 除各种不良因素的干扰,认真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 用法律规定,依法做出公正裁判。同时媒体监督之下 法官会更加强化审限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尽快使案 件得到妥善处理。另外媒体监督可使法官广泛听取各 方意见,避免囿于专业思维而使裁判有失偏颇。
传媒监督司法的必要性 1、满足公众知情权 2、监督公权力 3、新闻传播媒体职责所在 4、司法实践的需要
媒体监督对法院审判影响
积极:
1、使公开审判的原则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 媒体的报道扩大了法院案件审判的公开面和透 明度,使广大群众能够及时详细地知悉一些广 为关注的案件的审判情况,使法庭审判得到进 一步延伸和扩展。
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
新闻的基本功能使传播,新闻的主要威力在于公开。监 督的前提就是公开,公开本身就意味着监督。公开报道事实, 是新闻舆论监督的基本方式,也是新闻既监督司法又避免干
预司法、实现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两者平衡的立足点。
为了避免干预司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新闻报道的基本 原则是不作有倾向性的报道。 当案件发生曲折时,只要前一事项已作报道,就必须报 道后一事项,不许有始无终。新闻媒介在案情发生变化时实
也许有的媒体主观上并无煽情之故意,但对
案件的报道客观上确实造成了鼓动民众情绪, 激发过量情感的结果。有的报道虽然没有明 显的站在一方立场上的言词用语,但其行文 的语气,给人的感觉明显带有倾向性。
2、媒体的不当行为干扰审判工作,有损法律权威。
媒体记者良莠不齐,其中有搞有偿新闻的,
有受一方当事人请托为其代言说话的,也有 不了解审判活动规律,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 知识而做出不恰当报道的。有的媒体记者未 全面查阅相关规定,便对法院的判决或法官 在庭上的言行说长道短,品头评足。有的摄 影摄像记者进法庭如入无人之境完全无所顾 忌,使法庭庄重有失,威严大减。有的媒体
人的平等原则。所以1996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司法部和新闻出版署等部门下达的关于法制新闻的意见要求:“不对正 在审理的案件作有倾向性的报道。”
“传媒审判”的危害
“传媒审判”破坏法治原则,损害司法尊严。
“传媒审判” 也可能影响司法公正,造成误判、错判。 “传媒审判”不利于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治
2、媒体报道有利于扩大办案效果,普及法律 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 媒体通过对具体生动的案件的报道,在实现其 自身的价值和利益的同时,在向公众宣传和普 及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培育法治理念方面也做 出了积极的贡献。
3、媒体监督能促使法官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 能力。 案件审判经媒体关注报道,将促使法官仔细阅 卷,深入了解案情,以便在开庭时从容不迫, 有条不紊;将促使法官认真学习相关的程序法 和实体法,严格依法审判案件,不致于出错而 贻笑大方。
传媒报道与司法活动的关系:
二者的关系是媒介法中的一项重要话题。司法活动是社
会公正的最后防线,所以必须公开进行,以臵于公众的 监督之下。传媒的及时而充分的报道就是必不可少的。 但是司法又必须独立进行而不受任何外界干扰,各类涉 案人士的权利也必须予以保障,对上述公权和私权,新 闻采访和报道必须充分尊重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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