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
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2.04•【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12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2月4日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2010年12月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依法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并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
义务教育是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公益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并逐步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师资以及经费、图书、设备、校舍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条实施义务教育坚持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工作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决定义务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筹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组织实施全省义务教育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
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筹措本级政府义务教育经费,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2.27•【字号】鄂财教规[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规〔2013〕5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为保障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2013年2月27日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和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而安排用于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经费。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20条细化标准
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20条细化标准
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
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20条细化标准
1.消除D级危房。
新建校舍抗震设防类别不低于重点设防类,满足综合防灾要求。
2.多层校舍建筑每幢不少于2部楼梯,楼梯坡度不大于30度,护栏坚固。
3.教室和宿舍内外墙面平整,无明显尖锐突出物体,室内无裸露电线。
4.教学用房室内采光良好,照明设施完善,光线充足。
5.学生1人1桌1椅(凳)。
6.按国家标准配置满足教学需求的黑板。
7.设置旗台、旗杆,按要求升国旗。
8.具备适合学生特点的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设备,有利于开展具有当地特色的体育活动。
9.因地制宜设置满足校园安全需要的围墙或围栏。
10.新增图书为适合学生年龄特点的正版图书,配备复本量应视学校规模和图书使用频率合理确定。
11.有可供开展多媒体教学的教室。
12.学生宿舍不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13.寄宿学生每人1个床位,消除“大通铺”现象。
14.寄宿制学校或供餐学校具备食品制作或加热条件。
15.配备开水供应设施设备。
16.有条件的地方,新建校舍一般设置水冲式厕所。
厕位够用,按1:3设置男女蹲位。
旱厕应按学校专用无害化卫生厕所设置。
17.除特别干旱地区外,寄宿制学校应设置淋浴设施。
18.配置消防和应急照明设备,设置疏散标志。
19.在校门、宿舍等关键部位安装摄像头和报警装置。
宿舍区配备急救箱。
20.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7.09•【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1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7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7〕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报经省政府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2018年7月9日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1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7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7〕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筹措,其来源为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的补助资金,包括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和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奖补资金。
全面改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宝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薄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薄改补助资金由区教育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
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局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教育局负责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规划编制,指导和推动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的实施工作,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项目管理,会同财政局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条薄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区级统筹、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薄弱学校是指教学、生活设施条件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五条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薄弱学校必须是已列入全区学校布局规划、拟长期保留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小学附设的学前班或者幼儿园、以及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六条薄改补助资金用于“校舍及设施建设类”和“设备及图书购置类”两类项目。
(一)“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主要包括:1.新建、改建和修缮必要的教室、实验室、图书室,以及农村小学必要的运动场等教学设施;2.新建、改建和修缮农村小学必要的学生宿舍、食堂(伙房)、开水房、厕所、澡堂等生活设施,以及必要的校园安全等附属设施;3.现有城镇“大班额”义务教育学校(小学班额超过56人、初中班额超过66人的义务教育学校)必要的扩容改造;4.在宽带网络接入学校的条件下建设校园内信息化网络基础设施。
(二)“设备及图书购置类”项目主要包括:1.购置必要的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音体美器材等教学仪器设备;2.为宿舍、食堂(伙房)、水房等公共生活设施配置必要的家具、设备,以及必要的校园安保设备等;3.购置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图书;4.购置计算机、投影仪等必要的多媒体教学设备和信息化网络设备等。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17年全市义务教育“全面改薄”工程建设计划的通知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17年全市义务教育“全面改薄”工程建设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7.03.21•【字号】•【施行日期】201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17年全市义务教育“全面改薄”工程建设计划的通知各相关区教育局:为积极推进2017年全市义务教育“全面改薄”工程建设,现将2017年全市义务教育“全面改薄”工程建设计划分解下达到各相关区(详见附件1)。
有关要求如下:一、按照规划组织实施。
各区上报的2014-2018年“全面改薄”规划和通过省级评审的“全面改薄”中期调整规划是我市分年度组织实施建设的法定依据,各区必须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坚持按规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规划中的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
二、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是我市补农村教育发展的短板,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各区要高度重视,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推进。
在推进实施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区教育、发改、财政等部门要主动加强沟通,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完成2017年“全面改薄”建设计划。
三、保障资金投入。
区级政府作为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和“全面改薄”工作的实施主体,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保障财政投入。
在遵循各项资金适用范围的前提下,统筹使用中央、省、市补助和地方相关资金,在安排具体项目时,中央和地方资金原则上不使用在同一项目上。
四、坚持建设标准。
对照《湖北省“全面改薄”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和经费测算标准》,坚持“节俭、安全、实用、够用”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通过建设,使义务教育学校教室、桌椅、图书、实验仪器、运动场地等教学设施满足基本教学需要,村小学和教学点能够正常运转。
学校宿舍、床位、厕所、食堂(伙房)、饮水、洗浴等生活设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全面改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宝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薄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薄改补助资金由区教育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
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局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教育局负责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规划编制,指导和推动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的实施工作,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项目管理,会同财政局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条薄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区级统筹、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薄弱学校是指教学、生活设施条件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五条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薄弱学校必须是已列入全区学校布局规划、拟长期保留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小学附设的学前班或者幼儿园、以及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六条薄改补助资金用于“校舍及设施建设类”和“设备及图书购置类”两类项目。
(一)“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主要包括:1.新建、改建和修缮必要的教室、实验室、图书室,以及农村小学必要的运动场等教学设施;2.新建、改建和修缮农村小学必要的学生宿舍、食堂(伙房)、开水房、厕所、澡堂等生活设施,以及必要的校园安全等附属设施;3.现有城镇“大班额”义务教育学校(小学班额超过56人、初中班额超过66人的义务教育学校)必要的扩容改造;4.在宽带网络接入学校的条件下建设校园内信息化网络基础设施。
(二)“设备及图书购置类”项目主要包括:1.购置必要的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音体美器材等教学仪器设备;2.为宿舍、食堂(伙房)、水房等公共生活设施配置必要的家具、设备,以及必要的校园安保设备等;3.购置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图书;4.购置计算机、投影仪等必要的多媒体教学设备和信息化网络设备等。
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附件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薄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全面改进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薄改补助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经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改进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薄改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教育部负责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规划编制,指导和推动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的实施工作,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薄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奖补结合、省级统筹,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地方各级财政要结合自身财力,增加对改进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经费投入。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薄改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以中西部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地区薄弱学校为主,适当兼顾部分东部省份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
本办法的贫困地区是指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的民族县和边境县,以及其它贫困县。
其它贫困县由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在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摸底排查基础上,根据基本办学条件的差距,认为确实应当纳入薄改补助资金支持范围的县(市)。
省会城市所辖区不列入本办法所指的贫困地区,市(州、盟)所辖区原则上不列入本办法所指的贫困地区。
本办法的薄弱学校是指教学、生活设施条件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县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七条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薄弱学校必须是已列入当地学校布局规划、拟长期保留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小学附设的学前班或者幼儿园、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民办学校、地市及以上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及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不纳入支持范围。
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2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政省直管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黔府发〔2019〕1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我省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义务教育发展、改善薄弱环节、提升能力的资金。
资金渠道包括:(一)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中央补助资金(简称中央补助资金)。
(二)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省级补助资金(简称省级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市级调控、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市(州)、县级财政要围绕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和有关项目规划,结合自身财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加大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经费投入力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中央补助按中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省级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州)财政、教育部门强化和落实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监管主体责任,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落实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主体责任。
(一)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主要职责: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省教育厅报送的省级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建议和批复预算,会同省教育厅分配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加强对市(州)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督促检查,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工作等。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编制有关义务教育学校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提出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建议、补助资金分配方案、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组织运用信息化、实地督导检查等手段加强市(州)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工作等。
教育部就《关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意见》答记者问
不 断改善 民生 , 围绕 保 障基本 民生 , 做 到织好 网 、 2 0 1 3 年 4月 1 l i t 主持 召开农 村义 务教 育工 作座 谈会 , 要求从实现 “ 两个百年 ” 、 “ 两个全面” 奋斗 目 标 高度做好农村 义务教育工作 。 《 意见 》 的颁 布 , 是贯彻 落实党 的十八 大和十 八 届三 中全会精 神 , 切实 改变贫 困地 区义 务教育 面貌 的具体体 现 , 对 于全 面改善贫 困地 区薄弱学 具 有十分重要 的现实 意义 。《 意见 》 的实施 , 既是 不 让 贫 困家庭孩 子输 在成 长 “ 起点 ” , 守住 “ 保基 本” 民生底线 、 推进教育公平 和社会公正 的有力措
实缩小 区域 、城乡 、校际差距 。习近平总书记在
答: 实施范 围以中西部农村贫 困地 区为主 , 兼 主, 兼 顾其 他 国家扶 贫开 发工 作重 点 地 区 、 民族 地区 、 边境地 区等贫 困地 区。 主要 目标 是经过 3 — 5 年 的努力 , 使贫 困地 区
党 的十八 大和 十八届 三 中全 会 明确 提 出要 顾 东 部部 分 困难地 区 ;以集 中连 片特 困地 区为
满足 , 村 小 和教学 点能 够正 常 运转 ; 县镇 超 大班 指标供各地参 照 , 既满足办学需要 , 又体现 “ 基本”
额 现象基 本 消除 ,逐 步做 到小 学班 额不 超过 4 5 原则 , 也就是 立足 于解决农 村贫 困地 区义 务教育 人、 初 中班额不超过 5 0 人; 教师配置趋 于合理 , 数 学率努力 控制在 0 . 6 %以下 , 初 中辍学率努力控制
委、 财政部 正式 印发 了《 意见》 。教育部有 关 负责 补短板 、 兜住底 , 促进社会公正 。 刘延东副总理于 人就实施《 意见》 的有关问题 回答 了记者的提问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21.07.07•【文号】财教〔2021〕127号•【施行日期】2021.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27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21年7月7日附件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义务教育发展,改善薄弱环节和提升办学能力的转移支付资金。
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和东部部分困难地区。
实施期限为2021-2025年。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改善农村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因地制宜加强学校教室、宿舍和食堂等设施建设,配齐洗浴、饮水等学生生活必需的设施设备,改善学校寄宿条件,根据需要设置心理咨询室、图书室等功能教室;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加强校园安全设施设备建设;支持取暖设施和卫生厕所改造;改善规划保留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条件,保障教育教学需要。
(二)支持新建、改扩建必要的义务教育学校,有序扩大城镇学位供给,巩固消除“大班额”成果。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鄂教规[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11〕3号)各市、州、县和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促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规划,制订《标准》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积极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各地在实施《标准》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附件: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和《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检验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的基本依据,也是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
义务教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原则上达到本标准要求。
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的原则。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布局、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管理。
湖北中小学双减政策实施方案解读
湖北中小学双减政策实施方案解读近日,湖北省教育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其中包括“双减政策”,即减少学生课业负担和减轻家长负担。
这项政策涉及到全省所有中小学校,对于学生和家庭来说都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对该政策实施方案进行解读。
一、减少学生课业负担湖北省教育厅提出,“双减政策”的第一要义是减少学生课业负担。
实现这一目标的具体措施如下:1. 限制考试频率学校不得进行过多的考试和考核,通过减少考试次数和考试内容,尽量减轻学生的考试压力。
2. 调整作业和复习计划学校要精心设计作业和复习计划,合理分配时间和任务,避免过多的作业和复习时间。
3. 深化课程改革学校要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深入推进课程改革,探索多样化的课程教学方式,提高课堂效率和教学质量。
4. 优化学科组织学校要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优化学科组织,提高学科整体水平,降低学科竞争压力。
5. 丰富教育内容学校要加强综合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丰富教育内容,拉平各学科竞争力。
通过以上措施,湖北省教育厅希望减轻学生课业负担,降低学生的压力,让学生得到更好的发展。
二、减轻家长负担除了减少学生课业负担,湖北省教育厅还提出了减轻家长负担的措施,具体包括:1. 限制家长会和亲子活动学校要限制家长会和亲子活动的次数,避免家长参加时间和经济的双重压力。
2. 丰富课外活动学校要加强课外活动的开展,增加学生和家长参与的机会,丰富家庭教育的内容,缓解家庭内外部压力。
3. 规范选购行为学校要通过规范校园商铺和服务行为,提高学生和家长的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过度消费和浪费。
通过以上措施,湖北省教育厅希望减轻家庭压力,使家长更好地支持孩子的学习和成长。
三、实施难点和前景“双减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学生和家庭的压力,但是对于政府、学校和教师而言,该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难点。
例如:1. 课堂教学设计难度大去年九年级全国中考课改试点改革,是例证课程改革动力,没有适应性的课堂设计,将一定程度上影响学生的自主学习和素养培育。
关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意见
关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意见作者:来源:《基础教育参考》2014年第03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加快缩小区域、城乡教育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重要意义近些年来,国家逐步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农村初中改造工程等一系列教育重大工程项目,改善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
但是,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特别是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办学成本较高,教学条件较差,寄宿制学校宿舍、食堂等生活设施不足,村小和教学点运转比较困难,教师队伍不够稳定,辍学率相对较高,仍然是我国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
全面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不让贫困家庭孩子输在成长“起点”,既是守住“保基本”民生底线、推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力措施,也是增强贫困地区发展后劲、缩小城乡和区域差距、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途径,关乎国家长远发展。
二、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的要求,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着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整体提升义务教育发展水平。
(二)实施原则。
覆盖贫困地区,聚焦薄弱学校。
从困难地方做起,从薄弱环节入手,主要面向农村,立足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不得将教育资金资源向少数优质学校集中。
坚持勤俭办学,满足基本需要。
按照勤俭办教育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满足教育教学和生活的基本需要,杜绝超标准建设。
全面改薄基本办学标准和经费测算标准
附件:湖北省“全面改薄”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和经费测算标准湖北省“全面改薄”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包括校舍建设、教学实验仪器、信息技术、生活设施设备、安保设施设备、课桌椅、图书、音乐、体育、美术、运动场地及附属设施十一类四十二项建设项目。
一、依据标准①《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②《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③《教育部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④《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 0386-2006)⑤《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 0388-2006)⑥《教育部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⑦《教育部中小学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教体艺[2002]17号)⑧《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鄂教规[2011]3号)⑨《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鄂教规[2011]5号)二、校舍建设标准根据①-②项标准,分类提出不同区域、不同规模学校校舍建设、运动场地建设、功能室建设等基本标准指导意见。
三、教学设施设备根据③-⑦项标准,分类提出不同规模学校四室(物理、化学、生物、小学科学实验室)和音、体、美、卫共八类设施设备配备指导意见。
四、信息技术(1)班班通:完全小学及以上每个班级一套“班班通”,教学点至少保证一套(15人以上班级每班保证一套),功能室教室也应配备“班班通”。
(2)计算机教室:完全小学及以上学校配备计算机教室,1-4年级及以下教学点不设置计算机教室。
计算机台数应根据平均班额计算。
(3)多媒体教室:城区学校、乡镇初中和中心小学各配备一套具备录播功能和视频会议功能的多媒体设备。
(4)教师备课电脑:由各县(市、区)自主确定。
(5)宽带:每所学校按不低于10M带宽建设,可根据办学规模增加带宽。
五、后勤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洗浴、饮水、学生宿舍设备、食堂设备及餐桌椅等设施设备测算标准。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意见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12.31•【文号】教基一[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意见(教基一[201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加快缩小区域、城乡教育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重要意义近些年来,国家逐步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农村初中改造工程等一系列教育重大工程项目,改善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
但是,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特别是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办学成本较高,教学条件较差,寄宿制学校宿舍、食堂等生活设施不足,村小和教学点运转比较困难,教师队伍不够稳定,辍学率相对较高,仍然是我国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
全面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不让贫困家庭孩子输在成长“起点”,既是守住“保基本”民生底线、推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力措施,也是增强贫困地区发展后劲、缩小城乡和区域差距、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途径,关乎国家长远发展。
二、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的要求,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着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整体提升义务教育发展水平。
关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意见
:
中心
,
教 育 资 源 网 络 学 习 空 间建 设
。
要 为确
初 中班 额 不 超 过
,
、
教 师配 置
学 校 统 筹教 学 点 课 程 和 教 师安 排 保
需保 留的村小学和 教学点 配 置 数字教
趋 于 合理 数量 素质 和 结 构基 本适 应
教育教学 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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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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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信 息 技 术 应 用 能 力 培 训
,
推进信 息
,
本生 活 需 要
:
留 守儿 童 学 习 和 寄宿需
,
置 必 要 的安全 设 施 保 障师生 安全
( 三 ) 办 好 必 要 的 教 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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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资金(以下简称全面改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省实施全面改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面改薄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各类资金。
包括中央全面改薄专项资金、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资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校舍维修资金、改善特殊地区办学条件资金、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中央奖励资金和省级全面改薄专项资金等。
各市县安排的用于改薄工作的资金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全面改薄资金由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教育部门负责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规划编制,指导和推动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的实施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加强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全面改薄资金的使用遵循保基本、兜网底、促公平的总体原则,统筹用于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五条县市财政部门要结合自身财力,增加对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经费投入。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六条全面改善资金支持范围以四大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参西地区和重点革命老区县(市)为主,兼顾其它县(市、区);以农村薄弱学校为主,兼顾其它薄弱学校。
其中,中央全面改薄专项资金集中支持48个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参西地区和重点革命老区县(市)。
省级全面改薄资金主要支持中央专项资金支持以外的县(市、区)。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校舍维修资金、农村初中改造工程资金、改善特殊地区办学条件资金、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中央奖励资金分别按相关政策统筹用于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
本办法的薄弱学校是指教学、生活设施条件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县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七条全面改薄资金支持的薄弱学校必须是已列入当地学校布局调整规划、拟长期保留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小学附设的学前和幼儿园、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民办学校以及3000人以是县城初中和2000人以上县城小学一般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八全面改薄资金用于校舍及设施建设类和设备及图书购置类两类项目。
(一)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主要包括:1、新建、改建和修缮必要的教育、实验室、图书室,以及农村小学必要的运动场等教学设施;2、新建、改建和修缮农村小学必要的学生宿舍、食堂(伙房)、开水房、厕所、澡堂等生活设施,以及必要的校园安全等附属设施;3、现有县镇大班额义务教育学校(小学班额超过56人、初中班额超过66人的义务教育学校)必要的扩容改造;4、在宽带网络接入学校的条件下建设校园内信息化网络基础设施。
(二)设备及图书购置类项目主要包括:1、购置必要的教育实验仪器设备、音体美器材等教学仪器设备;2、为宿舍、食堂(伙房)、水房等公共生活设施配置必要的家具、设备、以及必要的校园安保设备等;3、购置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图书;4、购置计算机、投影仪等必要的多媒体教学设备和信息化网络设备等。
第九条以下内容不得列入全面改薄资金使用范围:(一)独立建筑的办公楼、礼堂、体育馆、塑胶跑道、游泳馆(池)、教师周转宿舍等;(二)一次性投入低于5万元的校舍维修和零星设备购置项目;(三)教育行政部门机关及直属非教学机构的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四)其他超越基本办学条件范畴的事项。
第十条全面改薄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发放人员津补贴以及冲抵地方应承担的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公用经费等支出。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使用第十一条全面改薄资金分配实行省级统筹、突出重点、因素分配、奖补结合、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十二条中央和省级全面改薄资金主要按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和管理因素。
其中:基础因素,下设人均可用财力、义务教育学生数及基本办学条件经费理论缺口数、人口密集等子因素。
各子因素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投入因素,下设生均财政义务教育支出水平及增长率、上一年度地方财政安排用于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方面的专项资金等子因素。
各子因素通过相关统计资料和各市县报送的材料获得。
绩效因素,由省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制定的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及相关标准,组织考核确定。
管理因素,主要包括各地全面改薄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数据录入、项目管理、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等日常工作情况。
由省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考核获得计量数据。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每年在收到中央改薄资金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各县市。
每年在省人大批准省组预算后的60日内将省级资金分解下达各县市。
第十四条市县教育和财政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年度全面改薄资金预算,在30日内将建设资金落实到具体学校和项目,分别编制年度校舍及设施建设计划和设备及图书采购计划,按《湖北省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管理办法》(鄂教财(2014)15号)规定的程序报批或报备。
第十五条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安排全面改薄资金时,要根据全面改薄规划,结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地方实施的其他义务教育项目资金相互衔接,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中央、省和地方全面改薄资金,分别建设不同的学校或项目,避免交叉重复支持。
第十六条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在分配全面改薄资金时,要坚持实用、够用、安全、节俭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把满足基本需要放在首位,优先建设、购置教学和学生生活最急需的基本需要放在首位,优先建高、购置教学和学生生活最急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
要注重投入效益,做到改一所,成一所,防止项目过于分散。
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
严禁将资金向少数优质学校集中,拉大教育差距。
严禁举债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第四章资金申报第十七条各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和教育厅提出当年全面改薄资金的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各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一)上年度全面改薄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落实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全面改薄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市县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三)上年度市县本级财政安排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方面的专项资金统计表及预算文件。
(四)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表,即对照《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编制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规划的通知》(鄂教财(2014)5号)附件所列各项年度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分别列示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全面改薄资金申报材料作为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分配和依据之一。
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在分配当年资金时,绩效和管理两个因素做零分处理。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第二十条全面改薄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各市县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全面改薄资金项目库,实行项目管理,确保全面改薄资金使用可检查、可监控、可考核。
第二十二条各市县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的基础工作,确保资金下达或计划批复后,及时启动,近期完成。
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同时输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和设施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完全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规划内的其他项目建设。
项目资金不足时,由县市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本级资金弥补。
第二十四条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各县市制定的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实施目标和计划将作为省教育和省财政部门对各市县进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市县教育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湖北省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开展全面改薄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实施全面改薄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落实有关政策要求,规范采购行为。
实施全面改薄资金支持的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属于基本建设的,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新建项目要符合抗震设防和综合防灾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章资金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明确资金监管职责。
市县财政和教育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项目规划的编报和年度项目安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市县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总体规划、年度项目与资金安排、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
其中,年度资金安排应包括项目学校名单、项目内容和资金额度,在县级教育部门的门户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年。
各市县教育部门要积极主动宣传全面改薄的有关政策和工作情况,及时回答公众疑问,注重舆情分析,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设置举报电话、公众意见箱以及网站留言专栏,保证公众意见反馈渠道畅通,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全面改薄资金实行国家重点检查、省级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全面改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各级教育部门要对全面改薄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效果进行定期检查。
各项目学校要强化内部监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配合审计机关将全面改薄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纳入每年重点审计内容,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对于报送虚假信息、骗取全面改薄资金的,一经查实,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地方分配改薄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三十一条对全面改薄资金使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违规乱收费以及疏于管理,影响目标实现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亚群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地方改薄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
(本资料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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