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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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督促屠宰企业切实履行屠宰环节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明确部门监管职责,保证我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监管目标
通过上下联动、齐抓共管,达到无私屠滥宰、无病害(死)猪屠宰或污染环境、无没章(证)肉品上市的目标,确保出场猪肉产品的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要切实履行屠宰环节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生猪进场(点)屠宰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落实好各项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自觉接受屠宰检疫监管,严格执行屠宰检疫规程,规范屠宰检疫出证行为;建立健全生猪屠宰监管台账制度,对生猪进场、索证验物、屠宰检疫检验、肉品出场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实行全过程档案管理。
三、履行监管职责
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建立健全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的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新机制。
(一)乡镇(街道)属地监管职责
各乡镇(街道)要安排专门的监管人员和驻场检疫人员,落实充裕的专项工作经费,对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屠宰场(点)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管;督促屠宰场(点)按规定完善设施,健全制度,规范运行。城区屠宰场暂时由市畜牧水产局进行监管,待移交后由剑南街道进行监管;未建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乡镇(街道)要加大对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逐步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1、乡镇(街道)挂场(点)领导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监管工作直接领导责任人的责任。具体负责督促屠宰场(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台账并监督其各项制度的落实;检查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屠宰许可条件并提出整改意见;对违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整改到位;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市畜牧水产局,并采取紧急措施控制违法违规行为扩散;监督屠宰场(点)执行市畜牧水产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并将执行情况反馈相关部门;督查本乡镇(街道)监管干部和驻场检疫员到岗到位和职责落实情况;每月不少于一次到场(点)进行监督检查。
2、乡镇(街道)蹲场(点)监管干部职责
承担监管工作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具体负责监督屠宰场(点)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对查出的问题做好详细记录,及时报告乡镇(街道)挂场(点)领导,同时立即控制现场,防止违法违规行为扩散;
协助乡镇(街道)挂场(点)领导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每月不少于2次进场(点)督查,并做好督查记录。
3、乡镇(街道)驻场(点)检疫员职责
由各乡镇(街道)官方兽医担任,承担监管工作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具体负责监管屠宰间、待宰间、急宰间、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设施及检验、运输、消毒等其他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和规范使用,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做好详细记录,建立台账;做好宰前检疫、同步检疫和肉品检验,接到报检申请后及时到场,对待宰间的生猪进行检疫,未佩戴耳标或未出具动物防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一律不得进入屠宰间,病害猪要监督屠宰场(点)进行无害化处理,合格的生猪收回动物防疫合格证明;控制屠宰间钥匙,打开屠宰间的锁进行同步检疫,检疫合格的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监督屠宰场(点)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并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肉品全部出屠宰间后,要及时锁好屠宰间,未经乡镇(街道)驻场(点)检疫员开锁现场检疫,任何屠宰场(点)不得进行屠宰;将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乡镇(街道)挂场(点)领导报告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部门监管职责
市畜牧水产局负责承担研究提出全市生猪屠宰行业产业政策,拟定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统计,负责
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技术鉴定等活动的职责;公安、食品药品、环保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形成跨部门监督执法合力。
1、市局挂场(点)领导职责
督促屠宰场(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台账,监督其各项制度的落实;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罚建议,督促屠宰场(点)落实整改措施、接受处理处罚;督查乡镇(街道)挂场(点)监管领导、蹲场(点)干部、驻场(点)检疫员是否到岗到位和履行职责,重点督查驻场检疫人员是否把好屠宰间的“入口关”、“两章两证”的出具是否符合相关规程;每月到挂场(点)现场督查一次,每季度召开一次监管干部联席会议,收集情况,研究办法。
2、市局挂场(点)监管干部职责
督查屠宰间、待宰间、急宰间、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设施及消毒等其他设施是否齐全和规范使用,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对违规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市派挂场领导报告,同时通知当地乡镇(街道),必要时反馈到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协助市派挂场领导做好督促屠宰场(点)落实整改措施、接受处理处罚的工作;协助乡镇(街道)做好紧急处置工作;每月到场(点)监管不少于一次,遇紧急情况,不得少于2次,并做好详细的监管记录。
四、强化监督检查
各乡镇(街道)要把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定期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保证辖区内的肉品质量安全;充分发挥挂(驻)场(点)人员的积极性,做好日常监管,及时处理和报告屠宰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长效机制,逐步规范辖区内屠宰企业的生产运行。
市畜牧水产局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对市畜牧水产局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市畜牧水产局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下达《责任整改通知书》或《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处理决定书》,并责令屠宰场(点)限期整改到位,逾期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资格;对有屠宰病死猪行为的屠宰场(点)要采取措施立即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