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厂正式运行的通告
通告:生猪定点屠宰厂正式运行尊敬的各位市民:经过一段时间的精心筹备,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已正式投入运行。
此举旨在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屠宰厂简介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位于市区北部的xx工业园区,占地xx亩,拥有现代化的屠宰设备和先进的检测技术。
厂区内设有专门的检疫区、屠宰区、分割区、冷藏区等,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操作。
二、运行流程1. 屠宰:生猪由各养殖场送至屠宰厂,经过严格的检验检疫后进行屠宰。
2. 检疫:屠宰过程中,专业检疫人员对猪肉进行逐项检验,确保猪肉质量安全。
3. 销售:猪肉经过严格检验后,将在屠宰厂内设立的专卖店进行销售,确保消费者购买到放心肉。
4. 配送:专卖店所售猪肉将由屠宰厂安排专业配送队伍,确保猪肉新鲜送达消费者手中。
三、相关要求1. 屠宰厂实行24小时全天候运营,满足市民日常需求。
各养殖场须按期将生猪送至屠宰厂进行屠宰。
2. 养殖场须与屠宰厂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严禁私自屠宰、贩卖未经检疫猪肉等违法行为。
3. 市民如发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我们将及时处理。
四、服务热线为方便市民咨询和投诉,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特设服务热线:xxxxxxxxxxx。
市民如需了解屠宰厂运行情况、咨询相关问题或投诉举报,可拨打上述电话。
我们将竭诚为广大市民提供优质服务。
五、监督机制为确保生猪定点屠宰厂正常运行,我市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
市民如发现相关问题,可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让我们共同努力,确保猪肉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
感谢广大市民的支持与配合,期待大家共同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放心、健康的食品环境。
特此通告xx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xxxx年xx月xx日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实施还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优化。
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可编辑Word版)
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最新可编辑Word版)一、总体检疫计划(一)适用范围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二)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三)检疫合格标准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或者快速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四)入场(厂、点)监督查验1.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2.询问。
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3.临床检查。
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结果处理(1)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2)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五)检疫申报1.申报受理。
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 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受理方式。
现场申报。
(六)宰前检查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2.结果处理(1)合格的,准予屠宰。
(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处理。
屠宰场管理规定
一、屠宰场生猪进厂验收制度1、生猪到屠宰场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 严禁无产地检疫证明、无耳标生猪进场.2、卸车后,验收员要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圈,可疑猪赶入隔离卷.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3、对查出的可疑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4、在检查中发现烈性传染病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屠宰、运输、上市,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5、生猪必须经“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6、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生猪卸车后,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7、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验检疫台账,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二、生猪停食静养管理制度一、待宰猪临宰前必须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在生猪静养期间要停食,宰前3小时要停止喂水.二、保证生猪在待宰圈内享有充分活动空间,保持自然静养状态.三、在生猪静养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与生猪静养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待宰圈.四、生猪静养管理人员定期对静养生猪进行巡视,及时按规定处理疑似病猪、残猪和死因不明生猪等不宜进入屠宰车间屠宰的生猪.三、屠宰场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检验人员上班前应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进入工作岗位.工作完毕,对工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应以相关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一、宰前检查1、待宰检验: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验有无病猪漏检,并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执行.2、送宰检验:生猪送宰前应报检,检验疫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通知单.车间凭此证明屠宰.3、急宰猪检验:宰前检验人员还负责急宰生猪的宰后检验工作.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及时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会诊处理.4、督促工作人员对场地、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保持猪圈、车辆清洁.二宰后检验1、宰后检验分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寄生虫检验、胴体初检和复检等.2、严格实施肉品品质检验与屠宰同步进行的规定,检验各个部位,摘除腺体和有害物质.仔细检查,督促各道工序,抓好产品质量,做到毛净、血净、粪污净.三、宰后检验结果处理1、对经检验合格的肉品,检验人员应及时开具检验合格证;对检出的不合格肉品和组织器官等物料,按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分别盖上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送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严禁出厂.2、检验完毕后,及时做好检验结果、不合格肉品处理情况等的台帐登记.四、“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制度一、企业必须有满足日常检测需要的工作场所及实验室,并应保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室内环境整洁,基本设施齐全. 实验室必须配备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二、检测人员能独立完成样本的采取和检测等工作.三、必须建立“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台帐,并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检测设施、器材、记录等都要专人妥善保管.四、生猪屠宰前必须进行“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并实行每批必检制度.五、检测结果应在屠宰场内固定场所以醒目方式对外公示.六、应自觉接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测工作开展的检查、指导.五、青州市屠宰场屠宰车间管理制度一、车间所有人员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按规定穿戴工作服上岗.二、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各工序、各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操作规程.三、屠宰加工技术人员须经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格按规程操作生产,确保肉品卫生质量.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须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着装上岗.严格按规定把好肉品卫生质量关.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猪肉、内脏等,及时作出判处,并督促车间作好无害化及销毁处理.质量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各环节、各工序的加工质量情况,如实填报记录台帐,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四、屠宰生产车间实施封闭式管理,非车间管理人员、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不得进入车间.屠宰生产车间严禁吸烟,禁止醉酒人员上岗操作和在车间内停留.五、烫毛、上机、劈半等工序是现场管理重点,要指派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操作,以确保产品质量.屠宰机械及电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人身安全和防止机械事故发生.六、机修工、电工必须全程跟班上岗,发现机械设备故障及时抢修,每天生产完毕须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第二天正常生产.七、屠宰车间内不准停放与生产无关的各种车辆及杂物,车间使用的各种容器、工具、车辆、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八、加强刀具的安全管理,刀具不准带出车间和更衣室,持刀者应登记在册,下班后应加锁保存.六、青州市屠宰场消毒管理制度一、必须设置专门的消毒物品储藏间,配备一定数量的常用消毒药品和消毒器具.二、消毒药品和消毒工作须有专人保管和负责,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三、消毒时间:经常性消毒、定期大消毒、彻底性消毒1、经常性消毒:每天或每班次工作完毕,对生猪待宰间、过道、生产车间、工具、用具及运输车辆进行常规消毒.2、定期大消毒:每年的一、四季度一般每周进行全场消毒一次,二、三季度应增至每周全场消毒两次.3、彻底性消毒:对发生疫情或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烈性传染病时,应立即封锁现场并进行彻底性消毒.四、消毒要求:1、消毒液应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病原体敏感的的消毒药.2、消毒池内的消毒液必须每天更换,保持其有效消毒作用.3、配制消毒液时,其用量和浓度必须准确,随配随用.不得随意对不同的药品混合配制.4、消毒液要有足够的时间与被消毒物接触,不能边消毒边冲洗.5、药液一定要搅拌均匀,喷射必须普遍全面,不留空白点.6、在消毒时必须穿戴工作衣、手套、口罩、胶鞋等防护用品,注意人畜安全,消毒用具使用后及时清洗干净.七、青州市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一、加工用水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每年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检测不少于两次.二、入屠宰车间,必须穿着工作服、工作鞋上岗.必要时穿戴工作帽和手套.屠宰技术人员必须坚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三、工作结束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脱掉工作服、工作鞋,放到更衣室内.严禁穿着工作服、工作鞋出厂.四、严禁闲杂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外来参观者应有厂部人员陪同,穿上工作服、工作鞋后方可进入.五、进出生产车间的人员、车辆必须从消毒池中通过.六、车间内不准吸烟,饮水和随地吐痰.七、保持厂区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每天生产完毕,必须对工具、用具、设备和运输车辆进行清洗,对生产场地和包干区的卫生区域进行打扫、清洗.八、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彻底清扫、冲洗地面、排水沟和四周墙壁,不留卫生死角.九、接触肉品的工具、用具、设备和车辆,在消毒后必须用饮用水彻底冲洗干净,除去残留药物后,方可使用.十、更衣室、淋浴室、走廊、厕所及公共场所要每天打扫、清洗,保持清洁卫生.十一、生产车间和其他工作场所的废弃物必须随时清理,并及时用不渗水的专用车辆运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十二、定期进行灭蝇、灭蚊、灭鼠等除害工作.八、产品出厂及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一、生猪产品经检疫检验,加盖产品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后方可出厂.二、上市销售的成品肉,如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1、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出厂上市销售.若发现未加盖“二章”的肉品,立即封存,不得出厂,必须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2、如发现未经检疫检验或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屠宰厂要跟踪追查,并一一召回,确保召回率达到100%.对召回的不合格肉品,要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3、由于技术原因,造成烫坏、打伤、劈断等,在不影响肉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视其情节,进行召回肉品或给予补偿处理.九、青州市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制度一、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对病害生猪或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二、配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对下列生猪或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1、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患有重大动物疫病的生猪;2、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检验确认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3、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或者生猪产品.三、动物发生疫情时,无条件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要求处理病死、染疫或扑杀的同群生猪及其粪水、垫料等污染物.四、生猪粪水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五、认真做好病死生猪和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十、青州市屠宰场设备管理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制订的设备管理规定,制订各类设备的操作规程,对设备进行编号、分类、建立设备档案.二、企业要取得液氨、特种设备使用和消防验收等安全生产资质.涉氨企业液氨使用、建筑消防通过验收,锅炉、高压容器、安全阀等特种设备使用企业通过有关职能部门登记备案.三、重点设备实行定人、定点的办法重点加以管理,并详细记录其使用和维修保养情况,最大限度发挥设备效能.四、坚持维护为主、修理为辅的原则,保持设备的清洁、整齐,做好设备的润滑、防腐等安全措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检查,确保企业设施良好运转.五、严格执行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巡回检查,尤其是设备、传动构件、板带等易损部件有无锈蚀、破损,如一旦发现设备故障应立即报告,同时组织抢修.六、加强与操作人员的联系,不断地给操作人员强调操作要点,以减少设备故障,使操作人员能做到“四懂”懂结构、原理、性能、用途,“四会”会使用、保养、检查、排除常见故障,确保生产顺利进行.七、做好设备及其备件、配件的领用、保管工作,帐实相符,台帐、报表完整、齐全.八、做好设备的计划检修工作,确定检修的范围、程序、费用的预算等工作.建立完善的设备技术档案,对所有的技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类、保管.九、对厂区环境、厂区道路、厂房墙体、厂区场地的废旧设备、废弃物每月进行检查,发现有碍屠宰加工卫生安全情况的,应及时进行维修保养及清理.十一、青州市屠宰场票证台账管理制度一、企业、车间的所有票证、单据、印章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不允许任何人拿作它用.二、配备档案专职管理人员,建立专门档案室,完善生猪进厂台账、生产记录、肉品品质检验台帐、“瘦肉精”检测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卫生消毒记录、产品出厂台账等7项台账记录,形成从生猪收购到产品出厂完整的记录档案.三、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检疫检验验讫印章.四、凡经检疫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厂,应开具有效的检疫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做到证物相符.五、各相关岗位人员做好生猪进场验收和宰前检验记录、屠宰准宰登记、违禁药物检测抽样单、违禁药物检测记录汇总、屠宰检验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屠宰肉品交接单、屠宰肉品出厂销售记录、动物卫生防疫消毒记录的登记,及时汇总、上报.六、做好票证台帐的保管和保密工作.。
生猪屠宰检疫中猪瘟检验检疫方式与处理方法
生猪屠宰检疫中猪瘟检验检疫方式与处理方法生猪屠宰检疫是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其中猪瘟检验检疫是很关键的一环。
猪瘟是由猪瘟病毒引起的,是一种具有较强传染性和致死性的病疫,它对猪只的生产性能和养猪业的经济影响都非常大,因此必须采取严格的检验检疫方式与处理方法。
猪瘟的检验检疫方式主要分为两大类:实验室检验和现场检验。
实验室检验主要是通过采集猪只的组织样品,如血清、淋巴结、肺组织等,进行PCR检测、血清学、免疫组化等方法来确认是否感染猪瘟病毒。
现场检验则主要是通过审查猪只的临床症状、行为、粪便等,结合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学检测,来进行快速诊断。
对于生猪屠宰检疫中猪瘟的检验检疫,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
首先是要严格控制猪只的来源,确保来自无猪瘟区域的健康猪只,建立健全的疾病监测和溯源体系。
其次是要对猪只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监测,包括实验室检验和现场检验,确保猪只的健康状况。
对于检验检疫的结果,要有一套科学的处理方法,包括隔离感染猪只、消毒污染设施、清理感染区域等,以减少疫情的传播和扩散。
在生猪屠宰检疫中,还需要注意对猪只的隔离与集中管理。
在疫情暴发时,应立即对感染猪只进行隔离,防止其与健康猪只接触,减少疫情的传播。
对于较大规模的疫情爆发,还需要对猪只进行集中管理,以便对其进行集中隔离和治疗,减少疫情对养猪业的影响。
除了生猪屠宰检疫中的检验检疫工作外,防控猪瘟病毒的传播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屠宰场,需要对猪只的运输、隔离、消毒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防止猪瘟病毒的传播。
在屠宰环节,还需要加强员工的防护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防疫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屠宰过程中不会将病毒带入到生猪屠宰环节。
在生猪屠宰检疫中,处理猪瘟疫情也是非常重要的。
一旦发现猪只感染猪瘟病毒,需要立即采取科学的处理方法,包括隔离感染猪只、消毒感染区域、消毒病毒携带物等,以减少疫情对养猪业的影响。
还需要对猪只进行隔离、治疗和监测,以减少疫情的传播和扩散。
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计划
一、前言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计划。
二、工作目标1. 严格执行国家生猪屠宰行业管理政策,确保生猪屠宰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2. 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等违法行为,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3. 提高生猪屠宰行业管理水平,提升行业整体素质。
4. 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确保生猪屠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具体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成立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 完善屠宰行业监管制度,强化监管力度(1)修订和完善生猪屠宰管理制度,明确屠宰企业准入、生产、销售、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监管要求。
(2)加强屠宰企业监管,严格执行屠宰企业备案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依法予以取缔。
(3)加大对私屠滥宰、注水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 提升屠宰企业质量管理水平(1)加强对屠宰企业员工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食品安全意识。
(2)推广先进屠宰技术,提高屠宰工艺水平,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3)加强对屠宰企业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生产环节符合国家标准。
4. 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1)加强与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2)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等违法行为。
(3)加强对屠宰企业、养殖户、销售商的宣传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
5. 强化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1)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生猪屠宰行业管理政策,提高公众对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关注度。
(2)开展“食品安全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等活动,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
四、工作要求1.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 各屠宰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最新版】目录1.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背景和目的2.检疫范围和对象3.检疫合格标准4.申报检疫和相关要求5.屠宰检疫过程中的具体操作6.检疫结果处理和记录正文生猪屠宰检疫规程是为了确保生猪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和消费者健康而制定的。
本文主要介绍了2023 年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相关内容。
1.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背景和目的随着生猪养殖业的发展和生猪屠宰加工的日益规模化,生猪屠宰检疫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加强对生猪屠宰检疫的管理,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我国制定了《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2.检疫范围和对象《生猪屠宰检疫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检疫范围包括《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猪。
检疫对象包括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炭疽、猪丹毒、囊尾蚴病、旋毛虫病等。
3.检疫合格标准生猪屠宰检疫合格标准包括以下几点:(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户)。
(2) 实行风险分级管理,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的饲养场 (户)。
(3) 进入屠宰加工场所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4)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5) 待宰生猪临床检查健康。
(6) 同步检疫合格。
(7)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申报检疫和相关要求货主应在屠宰前 6 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申报时需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等相关证明材料。
同时,待宰生猪还需进行临床检查,确保其健康状况。
5.屠宰检疫过程中的具体操作在生猪屠宰检疫过程中,首先要对进入屠宰场的生猪进行初步筛查,包括检验检疫和临床检查。
检验检疫主要是查验待宰生猪的来源、数量、途中发病、死亡等情况,查验免疫标识,进行瘦肉精抽样检验等。
临床检查主要是观察生猪的体表、精神状态、营养状况及采食情况。
此外,还需对进入猪群的血样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屠宰场管理规定
屠宰场管理规定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一、屠宰场生猪进厂验收制度1、生猪到屠宰场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
严禁无产地检疫证明、无耳标生猪进场。
2、卸车后,验收员要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
健康猪赶入待宰圈,可疑猪赶入隔离卷。
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3、对查出的可疑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4、在检查中发现烈性传染病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屠宰、运输、上市,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5、生猪必须经“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
6、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生猪卸车后,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
7、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验检疫台账》,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二、生猪停食静养管理制度一、待宰猪临宰前必须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
在生猪静养期间要停食,宰前3小时要停止喂水。
二、保证生猪在待宰圈内享有充分活动空间,保持自然静养状态。
三、在生猪静养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与生猪静养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待宰圈。
四、生猪静养管理人员定期对静养生猪进行巡视,及时按规定处理疑似病猪、残猪和死因不明生猪等不宜进入屠宰车间屠宰的生猪。
三、屠宰场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检验人员上班前应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进入工作岗位。
工作完毕,对工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
应以相关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
(一)、宰前检查1、待宰检验: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验有无病猪漏检,并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执行。
2、送宰检验:生猪送宰前(应报检),检验(疫)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通知单》。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26•【字号】沪农委〔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生猪屠宰行为,强化标准化建设和规范管理,促进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2号)等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4年1月26日上海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促进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2号)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标准化建设和屠宰全过程规范管理,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推进我市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
对已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屠宰厂(场),2025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范》要求。
2024年1月1日起新建(含原址重建、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满足《规范》对于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投产后全面达到《规范》要求。
二、工作措施(一)建立专家队伍。
市农业农村委建立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严格专家遴选、聘任和管理,加强业务培训;专家库成员要准确掌握屠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相关检查标准,开展检查时要做到依法依规、科学公正、尺度一致。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我部制定了《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6年4月13日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1.2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职能,适用本规范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事项2.1屠宰资质2.1.1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屠宰标志牌情况。
2.1.2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情况。
2.2布局及设施设备2.2.1布局2.2.1.1厂区是否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是否分为清洁区与非清洁区。
2.2.1.2生产区是否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是否设置人员和生猪产品出入口。
2.2.1.3是否在场内设置生猪产品与生猪、废弃物通道。
2.2.2设施设备2.2.2.1屠宰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行。
2.2.2.2检验检疫设施设备能否正常使用。
2.2.2.3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转。
2.2.2.4是否配备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相适应的冷库,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且正常使用。
2.2.2.5是否配备与屠宰生产相适应的供排水、照明等设备。
2.2.2.6是否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2.2.2.7是否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
2.3进场2.3.1 是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3.2是否对进场生猪进行临床健康检查、畜禽标识佩戴情况检查。
2.4 待宰2.4.1是否按要求分圈编号。
2.4.2是否及时对生猪体表进行清洁。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我部制定了《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6年4月13日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1.2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职能,适用本规范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事项2.1屠宰资质2.1.1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屠宰标志牌情况。
2.1.2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情况。
2.2布局及设施设备2.2.1布局2.2.1.1厂区是否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是否分为清洁区与非清洁区。
2.2.1.2生产区是否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是否设置人员和生猪产品出入口。
2.2.1.3是否在场内设置生猪产品与生猪、废弃物通道。
2.2.2设施设备2.2.2.1屠宰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行。
2.2.2.2检验检疫设施设备能否正常使用。
2.2.2.3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转。
2.2.2.4是否配备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相适应的冷库,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且正常使用。
2.2.2.5是否配备与屠宰生产相适应的供排水、照明等设备。
2.2.2.6是否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2.2.2.7是否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
2.3进场2.3.1 是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3.2是否对进场生猪进行临床健康检查、畜禽标识佩戴情况检查。
2.4 待宰2.4.1是否按要求分圈编号。
2.4.2是否及时对生猪体表进行清洁。
生猪检验检疫管理制度范文
生猪检验检疫管理制度范文生猪检验检疫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猪的检验检疫工作,确保猪肉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生猪的检验检疫工作,包括国内生产的生猪和进口的生猪。
第三条生猪检验检疫工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生猪疫情的监测预警和防治工作,建立生猪检验检疫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条生猪的检验检疫工作应当坚持“防病先行、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全过程”的原则。
第五条生猪的检验检疫工作应当加强技术研究和人员培训,提高检验检疫水平。
第六条进口生猪的检验检疫工作应当遵守国际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确保进口生猪符合国家质量安全要求。
第七条生猪的检验检疫工作应当强化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假冒伪劣猪肉和禁药滥用行为,确保市场秩序。
第二章生猪检验检疫机构第八条国家设立生猪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生猪的检验检疫工作。
第九条各地设立生猪检验检疫站,负责本地区的生猪的检验检疫工作。
第十条生猪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检验检疫设备和人员,并定期检修和更新设备。
第十一条生猪检验检疫机构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生猪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检验检疫档案,详细记录每一头生猪的检验检疫过程。
第十三条生猪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疫情和检验检疫情况。
第三章生猪检验检疫工作第十四条生猪的检验检疫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生猪的进出口检验检疫;(二)生猪的疫情监测和预警;(三)生猪的疫苗接种和免疫管理;(四)生猪病害的诊断和治疗。
第十五条生猪的进出口检验检疫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包括对生猪的健康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
第十六条生猪的疫情监测和预警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生猪的疫情信息,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生猪的疫苗接种和免疫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生猪的免疫安全。
第十八条生猪病害的诊断和治疗应当依靠专业的技术和设备,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减少病害的发生和传播。
畜禽屠宰检疫实施方案
畜禽屠宰检疫实施方案
为了保障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确保畜禽产品符合
国家标准和规定,我国对畜禽屠宰检疫工作提出了一系列的实施方案。
首先,对畜禽屠宰场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屠宰场应当具备合法的资质和设施,符合卫生标准,保证屠宰过程卫生无害,对屠宰场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规范培训和考核,确保操作规范,防止交叉污染。
其次,加强对畜禽的养殖和运输环节的监管。
畜禽的养殖环节要求严格遵守养
殖标准,定期进行养殖环境和畜禽健康状况的检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和处理。
对畜禽的运输过程也要进行监管,保证运输工具的清洁卫生,避免畜禽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伤害或感染疾病。
另外,加强对畜禽屠宰过程的监督和检测。
屠宰过程中要对畜禽进行身体健康
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隔离处理,对屠宰设备和场所进行定期清洁消毒,确保屠宰过程卫生无害。
对屠宰后的畜禽产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卫生标准和质量要求。
最后,加强对畜禽产品的追溯管理。
建立畜禽产品的追溯体系,对产品的来源、生产加工过程、运输流向等进行记录和管理,一旦发现问题产品,能够及时追溯到源头,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总的来说,畜禽屠宰检疫实施方案是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需要各级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严格执行,确保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放心食品。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猪肉已经成为了人们餐桌上的重要食品之一。
而猪肉的质量安全也是消费者十分关注的问题。
为了确保屠宰后的猪肉安全卫生,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屠宰场对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进行了严格规定。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一、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1. 送检程序生猪到达屠宰场后,首先需要进行送检程序。
送检程序是指生猪运抵屠宰场后,由生猪交易的双方卖方与买方将生猪无害性证明以及相关检验或检测数据报送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屠宰。
2. 检验程序送检程序合格后,接下来就是检验程序。
检验程序是指在屠宰前对生猪进行各项检验,确保生猪的安全卫生,化验检测项目有:口蹄疫、猪瘟、猪蓝耳病、疫霉病等。
对生猪进行检验,检验员会进行外观检查、体温测定、血液检测、组织检疫等相关项目的检测。
3. 屠宰程序经过检验合格后,生猪进入屠宰程序。
屠宰程序中,需要对生猪进行宰前净化、麻醉、杀伤等过程。
确保生猪在屠宰过程中不受到不必要的伤害,且保证产品的卫生安全。
4. 检测程序屠宰之后,还需要进行检测程序。
检测程序主要是对屠宰后的猪肉进行各项检测,检测项目包括:肉质检测、菌落总数检测、病原菌检测等。
确保屠宰后的猪肉符合卫生标准,可以放心食用。
5. 包装程序检测合格后,猪肉会进行包装程序。
包装程序是指将经过屠宰后的猪肉进行分割、真空包装等程序,以确保产品的新鲜度和卫生安全。
以上就是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其中每一个环节都十分重要,可谓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1. 生猪检验标准生猪检验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
不同地区可能有相应的生猪检验标准,但基本的要求大同小异,主要是对生猪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测,确保不患有传染病。
2. 屠宰环节要求屠宰环节要求屠宰刀具要保持锋利,确保杀伤效果,减少猪肉受到伤害。
同时在屠宰过程要注意卫生,保持操作场所清洁。
另外需要对屠宰场的卫生条件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达到卫生标准。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三篇)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行业,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生猪屠宰企业的规划和审批管理1.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用地规划和环境评估,并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2.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具备必要的生态保护设施和污染治理设备,确保环境污染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二、生猪养殖和运输管理1. 生猪养殖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布局和建设。
2. 生猪养殖场应当定期进行动物疫病防控和环境卫生的检测和监控。
3. 生猪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保证生猪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福利。
三、生猪屠宰管理1.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屠宰管理制度,保障屠宰过程中的卫生和食品安全。
2.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标准,执行屠宰操作规程,确保屠宰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
3.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兽医和相关技术人员,负责屠宰过程中的检验和监督。
四、生猪肉及其制品的质量安全管理1.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对生猪肉及其制品进行质量控制和风险评估。
2. 生猪肉及其制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3.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严格落实追溯制度,确保生猪肉及其制品的可追溯性。
五、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1. 商务部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采取处罚措施。
2. 对于违反《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生猪屠宰企业,商务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许可等处罚措施。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根据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了以下实施细则:第一条生猪屠宰企业的准入条件:1. 生猪屠宰企业应具备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符合相关规定。
2. 生猪屠宰企业应具备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符合相关标准。
3. 生猪屠宰企业应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我部制定了《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6 年4月13日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1.2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职能,适用本规范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事项2.1屠宰资质2.1.1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屠宰标志牌情况。
2.1.2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情况。
2.2布局及设施设备2.2.1布局2.2.1.1厂区是否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是否分为清洁区与非清洁区。
2.2.1.2生产区是否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是否设置人员和生猪产品出入口。
2.2.1.3是否在场内设置生猪产品与生猪、废弃物通道。
2.2.2设施设备2.2.2.1屠宰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行。
2.2.2.2检验检疫设施设备能否正常使用。
2.2.2.3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转。
2.2.2.4是否配备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相适应的冷库,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且正常使用。
2.2.2.5是否配备与屠宰生产相适应的供排水、照明等设备。
2.2.2.6是否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2.2.2.7 是否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
2.3进场231是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32是否对进场生猪进行临床健康检查、畜禽标识佩戴情况检查。
2.4待宰2.4.1是否按要求分圈编号。
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实施方案为促进畜禽屠宰行业健康发展,规范屠宰加工行业的经营行为,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现就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目标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转变屠宰行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推进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为方向,以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测控制体系为抓手,全面提升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水平。
到X年,培育1-2个设备先进、产业链长、管理现代、品牌知名的大型畜禽屠宰企业,畜禽屠宰能力进一步增强,确保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7%以上。
二、重点工作(一)规范定点生猪屠宰企业。
按照控制数量、提质升级的要求,综合考虑城乡建设规划、养殖规模、市场消费、交通运输状况和屠宰企业配送能力等,引导X本香集团屠宰厂扩大分割加工中心,减少活畜禽跨区域长距离流动,加快建设屠宰行业冷链配送体系,逐步形成现代加工企业跨区域流通和本地企业供应并重的产业布局。
(二)加快屠宰企业改造升级。
推行屠宰质量管理规范(GMP),完善新建畜禽屠宰企业准入管理制度,依法严格规范准入门槛。
按照国家屠宰企业设立标准,结合我区产业发展、土地规划、环境保护、动物防疫等,引导X胡山肉制品有限公司和X家香牧业屠宰场两个小型屠宰企业进行标准化建设和升级改造。
(三)加强清理整顿工作。
加大生猪屠宰企业清理整顿力度,坚决关闭环保不达标和其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屠宰企业。
对连续停产180天的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不符合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法定条件的,撤销牲畜定点屠宰证书,取缔牲畜屠宰点。
加强屠宰企业环境治理,严格执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予以取缔,同时,做好屠宰企业的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提高标准化水平。
鼓励推广应用先进质量控制技术,优化工艺流程,强化质量控制,引导畜禽屠宰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屠宰质量标准体系。
定点屠宰场肉品检验管理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1.认真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等及《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等国家标准。
每个检验人员要钻研业务,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掌握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及检验检疫等相关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确保生猪产品检验率100%,漏检率为0。
2.肉品品质检验是强制性检验,必须与生产同步进行。
检验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逐头按要求进行检验,操作规范熟练,判断迅速准确,不漏岗、不漏项、不错判,同体检验,同体处理。
记录准确清晰。
3.为迅速准确地检验屠体和内脏,避免漏检,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顺序。
为了保证肉品的卫生质量和商品价值,剖检时只能在一定的部位进行,而且深浅适度,严禁乱划和拉锯式的切割,以免造成组织切口过多或破坏病变的自然景象。
正常情况下,检验刀具锋利,达钩部位准确,肌肉切面不小于40cm2,肌肉应顺肌纤维切割。
4.当切开脏器或组织的病变部位时,要防止病变材料污染产品、场地、设备、器材和检验人员的手等。
为了顺利地进行检验,检验人员在工作期间,每人应配备两套特制的检验刀、钩,以便交替使用。
被污染的器械在清除病变组织后,应立即进行消毒。
5.对检出的病害生猪和病害肉不得擅自处理,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且不合格产品必须在检验员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无害化处理必须专人负责。
在检验中发现不合格等异常问题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卫生质量负责人。
6.积极配合驻场兽医及检疫人员,加强对生猪疫情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工作,不合格猪源不得进厂。
及时协调规范处理检疫中出现的问题。
7.认真做好生产现场的消毒管理工作,防止交叉污染。
同时每天监督检查本车间的卫生环境,设备清洗、消毒情况,并做好记录。
8.检查上岗员工个人卫生情况,着装情况,人员洗手消毒情况并有记录,如不符合要求,应立即责令整改,并对不符合上岗要求的员工立即上报上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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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督促屠宰企业切实履行屠宰环节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明确部门监管职责,保证我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监管目标
通过上下联动、齐抓共管,达到无私屠滥宰、无病害(死)猪屠宰或污染环境、无没章(证)肉品上市的目标,确保出场猪肉产品的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要切实履行屠宰环节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生猪进场(点)屠宰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落实好各项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自觉接受屠宰检疫监管,严格执行屠宰检疫规程,规范屠宰检疫出证行为;建立健全生猪屠宰监管台账制度,对生猪进场、索证验物、屠宰检疫检验、肉品出场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实行全过程档案管理。
三、履行监管职责
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建立健全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的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新机制。
(一)乡镇(街道)属地监管职责
各乡镇(街道)要安排专门的监管人员和驻场检疫人员,落实充裕的专项工作经费,对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屠宰场(点)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管;督促屠宰场(点)按规定完善设施,健全制度,规范运行。
城区屠宰场暂时由市畜牧水产局进行监管,待移交后由剑南街道进行监管;未建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乡镇(街道)要加大对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逐步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1、乡镇(街道)挂场(点)领导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监管工作直接领导责任人的责任。
具体负责督促屠宰场(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台账并监督其各项制度的落实;检查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屠宰许可条件并提出整改意见;对违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整改到位;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市畜牧水产局,并采取紧急措施控制违法违规行为扩散;监督屠宰场(点)执行市畜牧水产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并将执行情况反馈相关部门;督查本乡镇(街道)监管干部和驻场检疫员到岗到位和职责落实情况;每月不少于一次到场(点)进行监督检查。
2、乡镇(街道)蹲场(点)监管干部职责
承担监管工作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具体负责监督屠宰场(点)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对查出的问题做好详细记录,及时报告乡镇(街道)挂场(点)领导,同时立即控制现场,防止违法违规行为扩散;
协助乡镇(街道)挂场(点)领导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每月不少于2次进场(点)督查,并做好督查记录。
3、乡镇(街道)驻场(点)检疫员职责
由各乡镇(街道)官方兽医担任,承担监管工作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具体负责监管屠宰间、待宰间、急宰间、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设施及检验、运输、消毒等其他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和规范使用,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做好详细记录,建立台账;做好宰前检疫、同步检疫和肉品检验,接到报检申请后及时到场,对待宰间的生猪进行检疫,未佩戴耳标或未出具动物防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一律不得进入屠宰间,病害猪要监督屠宰场(点)进行无害化处理,合格的生猪收回动物防疫合格证明;控制屠宰间钥匙,打开屠宰间的锁进行同步检疫,检疫合格的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监督屠宰场(点)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并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肉品全部出屠宰间后,要及时锁好屠宰间,未经乡镇(街道)驻场(点)检疫员开锁现场检疫,任何屠宰场(点)不得进行屠宰;将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乡镇(街道)挂场(点)领导报告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部门监管职责
市畜牧水产局负责承担研究提出全市生猪屠宰行业产业政策,拟定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统计,负责
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技术鉴定等活动的职责;公安、食品药品、环保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形成跨部门监督执法合力。
1、市局挂场(点)领导职责
督促屠宰场(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台账,监督其各项制度的落实;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罚建议,督促屠宰场(点)落实整改措施、接受处理处罚;督查乡镇(街道)挂场(点)监管领导、蹲场(点)干部、驻场(点)检疫员是否到岗到位和履行职责,重点督查驻场检疫人员是否把好屠宰间的“入口关”、“两章两证”的出具是否符合相关规程;每月到挂场(点)现场督查一次,每季度召开一次监管干部联席会议,收集情况,研究办法。
2、市局挂场(点)监管干部职责
督查屠宰间、待宰间、急宰间、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设施及消毒等其他设施是否齐全和规范使用,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对违规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市派挂场领导报告,同时通知当地乡镇(街道),必要时反馈到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协助市派挂场领导做好督促屠宰场(点)落实整改措施、接受处理处罚的工作;协助乡镇(街道)做好紧急处置工作;每月到场(点)监管不少于一次,遇紧急情况,不得少于2次,并做好详细的监管记录。
四、强化监督检查
各乡镇(街道)要把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定期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保证辖区内的肉品质量安全;充分发挥挂(驻)场(点)人员的积极性,做好日常监管,及时处理和报告屠宰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长效机制,逐步规范辖区内屠宰企业的生产运行。
市畜牧水产局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对市畜牧水产局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市畜牧水产局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下达《责任整改通知书》或《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处理决定书》,并责令屠宰场(点)限期整改到位,逾期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资格;对有屠宰病死猪行为的屠宰场(点)要采取措施立即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