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物权法》名词完全解释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依法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是规范静态财产关系的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和公示方法都应有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物,在同一物指上不得设立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指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必须采取某种可使外界知晓的方式表现出来,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
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善意受让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从事物权交易,即使公示所表现出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该物权交易的效力。
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从而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先占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对所有人抛弃的废旧物品2)依习惯先占而取得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即所有权以外的各种物权。
遗失物: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现又无人占有且并非无主的动产。
生活解释: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
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
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
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理论解释: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财产,但他将该财产以合理价格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处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法律基本知识物权法简介详解
法律基本知识物权法简介详解法律基本知识-物权法简介详解一、引言物权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个人与物的关系、保护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物权法进行简要介绍和详细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
二、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法是指个人或法人对特定物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物业权。
所有权是指个人或法人对特定物体的直接支配、控制、使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物业权是指个人或法人依法对特定物体进行合法支配、控制和使用的权利。
三、物权法的主要内容1. 所有权的设立与转让所有权的设立与转让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所有权可以通过占有、依法取得或者法定途径设立。
占有是指个人或法人通过实际控制特定物体,并表现出意图支配该物体的行为来取得所有权。
依法取得是指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合法手段获得所有权。
法定途径包括继承、赠与、遗赠等。
所有权可以通过出售、赠与、继承等方式进行转让。
2. 权利物的限制物权法规定了权利物的限制情况,即可能使物权受到限制的一些因素。
例如,国家安全需要、公共利益需要、自然保护需要、集体经济组织需要等情形下,可能对个人或法人的所有权进行限制。
3. 物权保护物权法对个人或法人的物权权益提供了充分的保护措施。
一旦个人或法人的物权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侵权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物权法对于侵权行为的惩罚和赔偿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物权法的适用范围物权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上的物权关系,包括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汽车所有权等。
五、物权法的重要意义物权法的实施对于保护个人和法人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法的健全与完善,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激发个人和法人的积极性。
六、结语通过本文的介绍和解读,相信读者对于物权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物权法的实施是为了保护个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社会繁荣和进步。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遵守法律规定,积极参与和维护社会法治,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物权法常考的名词解释
物权法常考的名词解释一、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是指对不动产权利、权益和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备案,包括不动产权属登记和不动产其他权利及事项登记。
不动产登记的目的是维护不动产权利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提供法律保护,确保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合同物权合同物权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物权。
合同物权的产生必须具备合同的基本要素,即合法的合同标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的目的和合法的形式。
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作为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形式,用以保障债权人获得债权的一种物权。
担保物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担保权益。
四、公共物权公共物权是指与公共利益相关的特殊物权制度。
公共物权的设立和行使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五、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不动产或动产等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物,向债权人以抵押的方式提供的一种物权。
抵押权在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务人在合同债务履行中,以保留其具有实际控制的债务人财物来实现债权的一种物权。
留置权实质上是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行使的一种措施,可以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七、动产动产是指无论是自然存在,还是人工制造,可移动的物体,包括可分离的精神财产权。
八、不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与土地固定连接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土地上的地下、地上及其空中属于土地所有者的附着物。
九、所有权所有权是指对物的自由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的特点,是物权法上最重要的基本权利。
十、占有占有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物实际控制和支配的状态,包括物的直接控制(如实物占有)和物的间接控制(如有限抵押物权的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控制)。
十一、优先权优先权是指权利人在同一物上拥有的与其他权利人相对而言的优先权,即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权的设立通常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或者事先达成的协议。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1.物权法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民事法律,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
制定物权法,必然要协调各方面的意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难度之大,操作过程之复杂,可想而知。
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广泛听取意见,尽可能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是制定物权法过程中的鲜明特点。
2.物“物”在民法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比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
“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3.物权“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占有“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5.主物“主物”是指能独立发挥效用的物。
“从物”是指不能独立发挥效用、依附于主物并发挥辅助作用的物,比如电视机是主物,电视机的遥控器是从物。
6.善意“善意”是民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恶意”的对称。
指当事人不知道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有关事实,并对这种不知道当事人没有过失,比如善意取得制度下规定的善意,是指甲擅自出售保管或者借来的财产,按照市场正常的交易规则,乙确实不知道甲无权处分这一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乙是善意的。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法律规定乙在支付合理的价款后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民法上的善意,不是善良的意思,具有“不知情”的含义。
是否构成善意,依照法律规定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要件。
需要说明的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是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法律不允许转让的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的一项制度,有关追赃的问题适用刑法的规定。
7.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比如母畜生的幼畜、果树结的果实。
法定孳息,比如按照借款合同取得的利息。
8.共有“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比如两个人共同购买一辆汽车。
9.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完整word版)物权法期末名词解释及简答题(word文档良心出品)
名词解释1、物权请求权的概念2、所谓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答:概念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特征: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永久性、社会性、观念性。
3、时效取得的概念答: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答:概念指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所有权以及因区分所有权建筑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特征:复合性、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一体性、权利主体身份的重要性、具有浓厚的人法的因素。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答:指以耕作、养殖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机体经济组织或国家所有的农用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5、添附的概念答: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6、占有防御权的概念答:占有人对于他人侵夺或者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力量加以防御,以维护自己的占有状态。
7、动产浮动抵押权、动产质押的概念答:动产浮动抵押权:指经过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简述题1、简述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以及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答:内容:1.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2.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
法律后果:1.当事人创设的权利不发生物权的效力。
2.当事人设立的权利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部分无效,其他部分有效。
2、简述物权的优先效力答:1.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1)同一物上的他物权优先于原所有权(2)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3)登记的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的物权2.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1)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优先(2)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第一章物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
如桌子、电视机等。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1)流通性有区别。
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
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
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
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
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
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1)可担当客体不同。
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
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
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
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物权法中的名词及名词解释
物权法中的名词及名词解释一、物权法物权法是一国民法中的重要分支法,它涉及到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以及财产权的规范和保护。
在物权法中,存在着一系列与物权相关的名词,这些名词的正确解释和理解对于正常的法律适用和纠纷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二、物权物权是指个体或集体对某个具体物体或财产享有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个体或集体对某个具体物体拥有的最充分、直接、完整的权利。
其他物权则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三、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法的核心概念之一,也是物权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所有权包括对物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由等权利,是一个综合的、最高的权利。
所有权的产生和变动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来实现,如购买、继承、赠与等。
四、占有占有是指个体或集体以实质上的控制来行使对物体或财产的支配权。
占有是物权形成的前提条件之一,只有占有了某个物体,才能主张物权。
占有有着明确的法律标准和要求,必须是实际的、意思表示的和持续的。
五、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通过债务人的财产来实现其债权的物权。
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和质权两种形式。
抵押权是债权人将其债权担保在抵押物上,以便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通过变卖抵押物实现债权。
质权则是债权人以占有质物的方式来担保其债权。
六、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某人可以以妨害人对抗留置物的占有,以实现其对抗留置物的债权。
留置权的设立需要具备一些法律上的条件,如债务的存在、留置物与债权之间的联系等。
留置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不能任意滥用。
七、排除原则排除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表明在划定物权纠纷中应当排除其他非物权法律规定的干扰。
排除原则要求在物权纠纷中,应当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准绳,而不应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或干扰。
这一原则有助于保障物权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八、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物权法的另一重要原则,它体现了对物权的保护和维护的法律要求。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期末复习一、名词解释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种类和内容法定化,亦即物权的种类及各种物权的内容均有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类型或自定物权内容。
公示原则:是指对信赖物权公示的交易主体加以保护,即只要采取了法定的公示方式,具备公示外观,即使该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并非物权的真实状态,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可取得物权。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即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权)而将此项权利予以登记。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成为社会观念上的一物,从而引起相关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法律事实。
包括动产附合于不动产,动产附合于动产两种情形。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及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与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按份共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主体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置或者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其土地的权利。
地上权:指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为目的而使用土地的权利。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限定动产)为标的而设立的抵押权。
共同抵押权(总括抵押权、聚合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同一个债权而在数项不动产、动产或权利上设定的抵押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或者以财产权利为标的,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法复习重点
物权法复习重点一、名词解释NO.1. 物权法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民事法律,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
制定物权法,必然要协调各方面的意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难度之大,操作过程之复杂,可想而知。
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广泛听取意见,尽可能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是制定物权法过程中的鲜明特点。
NO.2. 物“物”在民法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比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
“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NO.3 物权生活解释: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
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你。
理论解释:物权就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NO.4 用益物权生活解释:麦当劳租用别人的房屋进行经营,它依法享有对租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它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麦当劳拥有的是房屋的用益物权。
理论解释: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另外,国家对个人不动产进行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NO.5 所有权生活解释:你拥有一栋房屋,你可以自己使用;可以出租给别人,收取房租;也可以转手卖给他人。
这就是你对这栋房屋的所有权。
理论解释: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NO.6担保物权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
物权法知识竞答材料(附答案)
物权法知识竞答资料(注明:简答题、案例题和论述题的参考答案非常精简,考试答题时,需要进一步展开,不能仅限于参考答案的内容,会扣分的了。
)第一章物权概述一、名词解释1.物权2.物权请求权3.物权的追及效力4.物权的优先效力二、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甲租住乙的房屋,后邻居丙施工时将之土堆放在甲租住的房屋门前,给甲的生活造成了极大不便。
甲要求丙挪走沙土,丙以甲并非房屋所有人为由不予理睬。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
A.甲并非该房屋的所有人,应当由房主乙来主张权利B.甲虽然并非所有人,但是其基于合法占有,可以提起占有之诉C.甲应当首先要求乙向丙主张权利D.因为房屋并不在乙的控制之下,所以乙没有义务向丙主张权利2.甲将收藏的一件明代瓷器出售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甲10天后交货。
丙听说后,表示愿以双倍价格购买。
甲当即决定买给丙,约定第5天交货,并收取定金若干。
乙听说此事,诱甲七岁之子将瓷器从家中取出给她。
在瓷器为乙占有期间,该瓷器所有权归谁?( A )(考研)A.甲B.乙C.丙D.甲乙共有3.下列属于法定动产物权的是(B )A.别除权B.留置权C.地役权D.国有土地使用权4.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 000元。
”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
设马在试用期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 A )(司考)A.甲B.乙C.甲和乙D.甲或乙5.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的是(B )。
(司考)A.排除妨碍请求权B.确认物权的请求权C.返还原物请求权D.消除危险请求权6.甲有一套别墅,甲的下列何种行为不能体现物权的性质?(D )A.甲将此房做抵押进行贷款B.甲制止欲侵占此房的乙C.甲居住于此房的行为D.甲出卖此房后要求买主支付房款的行为7.下列不属于物权客体的有(A )。
A.金星B.专利权C.水D.尸体(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权利中,其设立一般不需要登记的有(ABCD )。
物权法名词解释及简答
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但暂时不具备申请登记更正的条件,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而进行的登记。
2又称长手交付或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通知占有人,以代物的实际交付。
3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混合在一起或者不同人的劳力与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一种新物并导致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4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若受让人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追夺的法律制度。
5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受到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6是指承包人以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山、滩涂、水面等用于农业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7是指民事主体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依法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8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担保之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条件成就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9、是指占有人对某物具有管领力的事实,即占有人对于某物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是指物权相对于其他物权或债权优先行使或实现的法律效力。
一般包括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和物权优先债权的效力。
( 1 )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①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②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债权人。
( 2 )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效力。
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物,从而取得该无主物的所有权。
物权法简答论述整理
物权法简答论述题一、物权和债权的区分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2.物权是对世权和绝对权,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3.物权具有优先性,而债权具有平等性4.物权具有公开性,而债权具有非公开性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意思自治原则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7.物权具有永久性或长期性,而债权具有一定的存续期限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定限物权。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用益物权人支配的是标的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侧重于物的交换价值2.用益物权一般都是独立的权利,而担保物权因其主要是为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因此是从权利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四、物权的优先效力1.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同一物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权的实现先于债权。
该原则的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
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主要指一物上的不同担保物权间的优先性。
在法定抵押登记场合,优先性的顺序是:留置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
在自愿登记抵押的场合,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顺序为:留置权,质押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在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顺序为:留置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五、动产交付的方式动产交付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类: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其中观念交付又可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六、简述观念交付的三种方式1.简易交付。
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构成简易交付的要件:(1)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2)双方实施了某种法律行为,并且已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名词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名词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名词解释1. 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2. 物权行为理论的阐释者指出,“因为在交付中当事人要作设立、依转、变更、废止物权的意思表示,根据物权具有公示性的特点,那么创设、变更、废止物权的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其形式要件。
3.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有法律规定。
”这一条文规定的就是物权法定原则。
4. 物权请求权,也称之为物上请求权,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狭义的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
广义的物权请求权还包括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
5.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物权。
6. 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
7. 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8.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9.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一般指金钱、器物等10.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11. 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所共同享有的所有权。
12. 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按照应有部分,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13. 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效力,共同结合在一起,部分份额的共同所有某项财产。
物权法常见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名词解释1.物权:物权是直接支配物并且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指债权人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
4.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孳息)、处分权能的权利。
5.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份额(应有部分)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法律状态。
6.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7.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出让人与受让人间,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转移登记或者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人为善意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
包括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和动产的善意取得。
8.地役权:指依合同的约定而以他人土地提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
简答题1.简述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也称物权法定主义。
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由民法或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
即,除民法或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物权外,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物权的内容。
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主要有: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强制”;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
2.简答质权的特征①质权为物权法一项重要制度,属于定限物权中的担保物权。
②质权是权利人就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加以直接的、排他性的支配的权利,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以之优先受偿的权利。
③质权具有附从性、随伴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④质权是债权未获清偿前,质权人可就标的物加以留置的权利。
⑤质权是以移转质押财产的占有的担保物权。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一、名词解释1.物权一词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但直到1900年才由《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上予以正式确认。
其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
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与债权一起,共同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权利形式。
具体说来,包括以下三方面:(1)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2)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人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2.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可能导致物权人不能圆满支配其物权时行使,包括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也是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的一种方法。
3.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人什么人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否则,就是侵犯了所有人的权利。
不仅所有权,而且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到何人之手,都不影响这些权利的存在。
但是,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法律上确立善意取得制度之后,物权的追及效力应当受到善意取得适用的限制。
4.物权的优先效力,称为优先权。
优先效力包括如下内容:第一,物权的对外优先效力。
即当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
第二,物权的对内优先效力,或者说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即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
第三,法律、法规规定了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同一物上既存在某种物权,又存在某种兼具物权性质的权利时,前一种物权应当具有优先于后一种物权的效力。
物权法重要知识点
物权法重要知识点一、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是民法中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人们对物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法律关系。
物权法对于保护人们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物权的种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最完备的物权,所有者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人们对他人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例如佃权、借权等。
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取得的债务人财产上的权利,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履行。
4. 依法设立的其他物权: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设立其他特殊的物权,例如典礼物权、失业保障金物权等。
三、物权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设立需符合以下条件: 1. 合法的物:物权必须是合法的、可以占有的物体,不能是违法的物或者是无主的物。
2.合法的主体:物权的设立必须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行使。
3. 符合法定的形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某些物权的设立需要符合特定的形式要求,例如不动产的转让需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四、物权的变更和转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变更和转让需经过以下程序:1. 协议达成:物权的变更和转让一般需要双方达成书面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符合法定的形式:变更和转让的物权需要符合物权法的规定,例如房地产的转让需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3. 物权的交付:物权的变更和转让还需要进行相应的物权交付,确保受让人能够有效地占有和支配该物。
五、物权的保护物权法对于保障物权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1. 禁止侵占:任何人不得侵占他人的物权,侵占物权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2. 保护所有者的权益:物权法保护所有者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干涉。
3. 信义原则:物权法强调了当事人的信义原则,保护他人的善意取得物权。
4. 担保物权的保护: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物权来保障债权的履行。
物权法(名词解释答案整理版)
物权法(名词解释答案整理版)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关系的法律范畴。
其基本原则包括物权平等、物权法定、公示公信和物权优先原则。
物权是指物权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的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法定主义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民法或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
物权的排他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以法律行为成立一物权时,不允许在该标的物上,再成立与之有同一内容的物权。
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发生、变更与消灭的运动状态。
公示原则要求将物权设立的移转及物权变动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的变动情况。
公信原则规定,物权的存在既然以登记作为其表征,则信赖该表征而有所作为者,即使表征与其实质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该表征的人也无任何影响。
登记是把土地及其定着物的所有权或他项权利的取得、丧失与变更,依法定程序记载于专职机关所掌管的专门的登记簿册上。
善意取得是指出让人与受让人间,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移转登记或者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无移转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人为善意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
混同是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个人的事实。
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物的请求权或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包括基于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而生的物权请求权和占有人的物权请求权。
物的返还请求权是指他人无权占有物权人的标的物而致物权于妨害时,发生物权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以无权占有以外非法行为的方法妨害物权的圆满状态时,发生无权妨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因他人行为或客观事物的影响,其物权受到危害或可能受到危害时,发生消除危险请求权。
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以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以及因区分所有建筑物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组成的特别所有权。
专有权又称专有所有权或是特别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于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简答 论述 名词解释 特征
物权法的性质1物权法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
2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基本特征1物权法是财产法2物权法是强行法3物权法是普通法4物权法是固定法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种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3主物权与从物权4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物权的法律特征1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力2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独立之物的权利3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的权利4物权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概念: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内容:1物权类型强制2物权类型固定理由:1确保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2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物权的复活3确认和巩固社会经济制度,维护社会秩序4便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和迅速5去报完全的契约自由违反效果: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法律特别规定2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3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违反的部分无效4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效力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2)一物一权原则: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内容:1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2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3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所有权理由:14明确权力的范围2避免物权关系复杂化3避免公示方法上的困难(3)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在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失并保护交易的安全。
物权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经过公信以后产生的公信力。
理由1物权是对世权,物权变动涉及的范围大,不公示不利于保护权利人。
2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
1公示:理由,1物权是对世权,物权变动涉及的范围大,不公示不利于保护权利人2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对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有直接作用,不公是不足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安全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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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
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
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公示方式在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
12、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3、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
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4、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15、地役权:指不动产使用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16、物上请求权:又称物权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是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
17、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
18、占有保护请求权:是占有人的占有被非法侵害时,占有可直接对侵害人也可向法院提起保护其占有的请求权。
19、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并存:指同一债权既有以担保物权的形成担保债权,又有以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形成担保债权。
论述:物权的法律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A.所谓直接支配物是指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具有标的物直接行使的权利,无需他人的意思或者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B。
.物权的物权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
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只要不特定的人没有非法干涉其行使权利,即为履行了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物权人直接支配标的物是物权的基本内容。
任何种类的物权都以权利人对于物的直接支配为特征。
但是支配范围的大小依物权的种类而定,另外物权中对于物的支配不一定都是有形的。
C.物权的客体是物,首先原则上是指有体物,其次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性质决定了,如果物权的标的物不特定化,物权人无从对其进行直接的支配。
因而物权客体必须为特定物。
即以物单独所具有的特征加以确定的物,最后物权的客体一般应是独立物,即能够单独、个别地存在的物。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物权作为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因此物权的目的在于,享受物的利益,这里的利益分为物的归属、物的利用、就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故必然具有排他性。
A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无上权利的行使的干涉,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
B.同一物上内容到不相容的物权并存,即一旦某物上被设置了物权,那么同时也就排除了他人在其上设立与之不相容的另一物权的权利。
物权的优先效力概念:亦称物权的优先权,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内容: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这种优先效力是指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一般来说,两个在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故而后发生的物权根本不能成立。
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可以并存,则后发生的物权仅于不妨碍先发生的物权的范围内得以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
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表现在两方面:A.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这只是一般原则。
在法律由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也有极物权法的内容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基于人对物的支配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物权法对这一支配关系进行着全面的法律调整。
主要内容:1、支配关系的内容,即物权法规定了人对物的支配范围。
A.人对物的全面的支配关系,既包括于对物的价值的支配,也包括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在物权法上形成所有权制度。
B.人对物的利用关系,在物权法上形成用益物权制度。
C.人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关系。
物权法调整非所有人基于债的担保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关系,在物权法上形成担保物权制度。
D.人对物的占有关系。
物权法出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的安全,调整人对物纯于事实的占领、控制关系,在物权法上形成占有制度。
2、支配关系的变动,即支配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物权法对支配关系的变动的调整是对财产关系的调整。
A. 支配关系的产生,这是在主体之间形成支配关系。
B.支配关系的变更,即支配关系的客体、内容的变化。
C.支配关系的消灭,这是支配关系因一定的事实的发生不存在了。
3、支配关系的主体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关系,由于支配关系的排他性、绝对性的特征,其对物的静态支配和动态的变动,都会涉及到其他利害关系人,即第三人的利益。
物权法调整支配关系的主体与第三人的关系,在物权法上形成第三人保护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的性质1、物权法是私法。
物权法属于民法范畴,民法又属私法范畴,故物权法是私法。
2、物权法是财产法。
物权法是以人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为调整关系,所以作为私法的物权法属于财产法。
3、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
表现在:A.物权的类型和内容、物权的公示方法和物权的效力等都要由法律作出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其协议加以改变B。
.物权变动的规则、原则上是强行性规范,这些规范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任意变更。
C.为了保证不动产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利,保障人民的生存和生活需要,物权法规定了相邻关系规范对不动产的权利和行使作出干预。
D.物权法为了充分体现物尽其用原则对一些不动产权利的行使进行了干预。
物权的变动的原则包括物权的公示原则和物权的公信原则。
1、物权公示原则概念:指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采用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展示以获得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
基本内容:1、物权公示的方法。
不动产物权以公示作为登记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作为其享有的公示方法,以交付作为其变更的公示方法。
2、物权公示的效力。
登记、占有、交付等,物权公示的效力如何,世界各国有三种不同的立法主义。
A.成立要件主义,不仅赋予法定公示,以社会的公信力还把登记与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之一,如德国瑞士。
B.对抗要件主义,只赋予法定公示方法的社会的公信力不把它作为物权变动要件,如法国、日本。
C.折衷主义:是成立要件主义和对抗要件主义的一种立法主义。
但在兼案同时,往往有所偏重,或以成立要件主义为原则,以对抗要件主义例外,或以对抗要件主义为原则以成立要件主义例外。
2、物权公信原则概念:指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后,不仅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后果,而且即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处分权,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原则。
物权法规定了公示制度必然要规定公信原则,主要用于不动产交易。
基本内容:1、我国《物权法》 16 条确立了权利登记效力,存在产权争议时首先应以登记簿作为产权确立的依据,具体来说:A.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认定为真正的权利人。
B.如当事人想通过合同设定某种依法应办理登记但尚未登记的夜没有完成公示要求则人们可以相信此种债权并未产生。
C.依法要办理登记的物权,即便已经发生物权变动,但没有通过登记和表彰 ,人们也无法相信此种物权已经发生变动。
D.登记一旦被注销或变更,即使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在法律上也认定其权利不存在了。
2、公信力是在交易过程中因涉及第三人才可能发生的效力。
具体来说:A.所谓公信力实际上是保护第三人的实际利益,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产权争议,实际上只涉及物权归属等内容等实体物权争议,而不涉及公信力一般不能采用权利的推定效力来涉及物权的归属。
B.公信力维护的是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安全,《物权法》 16 条其实包含了对信赖登记产生的信赖利益保护。
而最直接保护信赖利益的规则是 106 条。
简答:物上请求权的性质1、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
属于行为请求权,也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请求权。
2、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它以恢复物权的支配状态为目的在物权存续期间不断地发生。
3、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物上请求权不同于债权等请求权。
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是绝对权。
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
从立法政策上说,所有权是受限制的不是绝对的。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所有权人有权排出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3、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
是他物权的源泉。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相邻关系的概念及特征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应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1、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
2、相邻关系的客体一般不是不动产和动产本身,而是由于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
3、相邻关系的发生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
4、相邻关系的规则一般应有法律明文规定。
善意取得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概念:也称即时取得。
是指无处分权利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