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保机动车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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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机动车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保险责任**:
1.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坠落;
(2) 火灾、爆炸;
(3)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 暴风、龙卷风;
(5) 与他人财产(不包括全车被盗抢的财产等)发生碰撞、挤压致使该车损失;
(6) 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2.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a) 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b) 车辆途经暴雨、洪水、泥石流等造成被阻断的隧道、堤坝、道路等造成的损失;
c) 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或在行驶过程中未保险车辆与其他机动车或物体刮撞造成第三者损失。
**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2.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3. 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4. 保险车辆有下列任一举出的情形时:
a) 被盗窃、抢劫、抢夺,经追查未果;
b) 发动机号码、底盘号码被撬或破坏。
**赔偿处理**:
1.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协商不成的,可委托第三方评定。所得价款应扣除应交的该批被估用车的附加费。对于加价易赔的赔案,被保险人所得赔偿金额应扣除违章罚款。当本车负次要责任时,应降低5%,负同等责任时,应降低10%,负主要责任时,应降低15%,负全部责任时,应降低25%。在处理残余物时,如双方无意见,可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留置车辆。如无留置价值,可以拍卖残余物。无论采取上述何种形式处理残余物均有处理费(不超过被处理物实际价值的3%以内),由责任双方协商收取或从赔偿金额中扣除。经双方商定免赔数额在本次事故中免赔外(最高免赔额限制在本次事故总损失的千分之十范围内)。此款可协商以物抵赔的形式处理。赔付现金时按规定利率收取利息。赔款金额经协商确定后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时,可要求预付部分赔款。但必须签定“预付赔款协议”并收取部分押金。协议中应明确规定预付金额和返还时间及条件。对易耗物品及化学物品的赔偿,在修复前应进行
市场调查并与对方商定赔偿金额。
2. 当本车第三者有人身伤亡时,应另行给受伤者医疗费及伤葬费。此项费用按当地当年人均工资收入计算,最高不超过5年。预付时可先付部分医药费和丧葬费及伤亡者家属生活费(包括死者直系亲属)。上述各项人身伤亡赔偿金额和费用及法律诉讼费由对方车主承担(扣除应赔偿的费用)。赔款金额及上述费用必须开入正式收据(由农保中心统一印制的)第三者方才能到保险公司领取全部赔款。对于其他财产类案件经双方协商确定后的赔偿金额(扣除免赔额)由被保险人领取赔款时必须缴付对方免赔数额(扣除应赔偿的费用)。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所需的鉴定费、评估费由责任方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因第三者相撞损坏的设备及货物需要修复的费用和时间以双方商定的实际修理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对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以法院裁决为准。在裁决未到达保险公司前仍由受害方继续索赔。保险公司将协助受害方和责任方调解索赔工作。调解不成受害方有权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协助法院执行追偿事宜。
以上是中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