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5.08.10•【文号】海船员[2005]296号•【施行日期】2005.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5]296号)沿长江各直属(地方)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为加强航行长江干线三等及以上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工作,现颁布《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日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以下简称统考)的管理,使统考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保证考试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航行长江干线三等及以上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工作。
在穿越长江干线但仅航行京杭运河水系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不适用于本实施办法。
2004年1月1日后未参加统考的船员如需在航行长江干线三等及以上内河船舶上工作,需参加与其所持适任证书同等级同职务的理论统考(升等或升职考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统考实施统一组织、统一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辖区内报名申请、资格审查、准考证制作、考点设置及监考等工作。
考试采取闭卷考试、统一试题、统一时间、统一评卷。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在统考工作中的职责为:(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下达的统考计划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统考工作;(二)负责受理权限范围内的考试申请和资格审查,并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三)对符合申请条件者签发《准考证》;(四)汇总统计本辖区的报名人数后,按要求填具本辖区《统考报名统计表》(见附录一),最迟于统考开始前30天报中国海事服务中心;按要求根据《统考科目、试卷代号表》(见附录二)填具本辖区《统考考场科目分配表》(见附录三)、《统考分卷信息表》(见附录四),最迟于统考开始前20天报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按时在指定地点领取本辖区各考点的试卷和《统考分卷、验封登记表》(见附录五);按时将试卷分发至本辖区内各考点;(六)监督落实各考场、各科所需的考试用品、表册及照明、保健、防暑或防寒措施;(七)负责主考人员和监考人员的培训工作,统考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考试考场规则》,并按照要求填写《考场记录》(见附录六);(八)统一确定本辖区的总监考、主考、督察人选,落实辖区内各考点的统考值班,做好统考期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通讯联络工作;将《考场分配及联系表》(见附录七)最迟于考试前10日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九)负责接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派的统考督察人员;(十)将统考中发现的技术问题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处理意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核准后,协调本辖区各考点统一执行;(十一)将本辖区各考点的所有答题卡、《统考阅卷交接记录清单》(见附录八)连同《考场记录》、《统考分卷、验封登记表》、《统考信息反馈表》(见附录九)最迟于统考结束后7天内安全地送达中国海事服务中心指定的评卷地点;(十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安排办理有关统考的其他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工作,促进内河船舶船员不断提高实际操作能力,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考试机关在各自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实施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四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实行主考官负责制,实施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人员至少由一名主考官和一名评估员组成。
第五条主考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一)任职条件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执法证》;2. 负责一类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者:应持有过内河一类船舶大副、大管轮及以上船员适任证书,或船舶驾驶/轮机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负责二类或三类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者:应持有过不低于相应类别船舶驾驶员、轮机员及以上船员适任证书,或船舶驾驶/轮机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3. 熟练掌握船员管理法规和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工作程序;4. 熟悉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设施、设备的使用。
(二)职责1. 负责本专业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现场组织、任务分配、过程控制及结论评定;2. 负责对实际操作考试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3. 按规定要求提交实际操作考试记录和结果。
第六条评估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一)任职条件1. 负责一类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者:应具有船舶驾驶或轮机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持有内河一类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并在船上实际担任船长或轮机长职务不少于24个月;负责二类或三类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者:应持有不低于相应类别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并在船上实际担任船长或轮机长职务不少于24个月;2. 熟练掌握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和考试评估方法;3. 熟练操作与使用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0规则》)规定范围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管理。
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权限依据考试发证机构管辖水域内的实际通航条件和船员分布状况,按照集中管理、均匀分布、方便船员的原则进行授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一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评审(资质要求见附件1)和授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各省级海事局)负责二、三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评审和授权工作,授权情况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备。
经授权的考试发证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经授权的考试发证机构不得再次授权。
四、船员按照《10规则》申请《适任证书》时,应参加持有《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组织的适任培训(适任培训时间最低要求见附件2)。
五、除另有规定外,船员应在参加适任培训的内河培训机构所在省(直辖市或辖区)范围内,向具有权限的考试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考试和发证。
六、船员申请改变类别或晋升职务资格适任考试,如原发证机构无相应考试权限,可直接向有权限的考试机构提出申请。
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时,如与原持《适任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一致时,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档案迁移手续。
七、船员申请考试,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服务机构代理申请,但参加适任培训的船员应由所在培训机构统一申请;船员不得同时向多个海事机构申请或同时向一个海事机构重复申请;通过网上申请考试者,可免于提交纸质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报名表》。
八、船员申请适任考试和发证时,应使用统一格式的申请表(见附件3和附件4)。
九、考试机构应定期以发文和网上公布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内河船员考试计划,考试计划应包括期次、时间、地点、考试类别、职务、日程安排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是为了规范内河船舶船员的培训和标准化管理,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航道知识和技能,提高内河航运的安全性和效率。
下面是相关参考内容:一、适任考试的内容1. 航法知识:包括船舶航行的基本原理、航道标志、导航设备的使用、航速计算等;2. 船舶操纵技能:包括舵令和操舵技巧、船舶的转弯和停止操作等;3. 船舶安全知识:包括船舶的稳定性、船舶的安全装置和设备、应急逃生等;4. 船舶机械知识:包括船舶机舱设备、主机操作和维护等;5. 高级知识:包括船舶通航管理规定、内河船舶通行、船舶货物搬运等。
二、考试要求1. 考试形式: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形式进行;2. 考试科目:根据船员适任级别的不同,考试科目有所差异,一般包括导航知识、船舶机械知识和航行管理等;3. 考试时间和地点:由考试机构确定,一般在指定的考试中心进行,考试时间一般为数小时;4. 考试成绩:考试成绩按照正确率计算,达到及格分数线以上者视为考试合格。
三、发证规则1. 证书类型:根据船员适任级别的不同,内河船舶船员的证书分为小型内河船舶驾驶员证和内河船舶驾驶员证两类;2. 证书颁发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颁发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证书;3. 证书有效期: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证书有效期为五年;4. 证书管理: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由证书持有人妥善保管,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或者出租证书;5. 证书复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应当重新参加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工作。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是为了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航道知识和技能,促进内河航运的安全和发展。
这些规则包括适任考试的内容、考试要求和发证规则等,为培养和管理内河船舶船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1.内河船舶船员试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1.内河船舶船员试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一篇:1.内河船舶船员试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5年第21号部令《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5规则”)已于2016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此次规则在2010年1号部令《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0规则”)基础上进行了修订与完善。
为方便广大船员学习、理解,小编通过搜集整理,现将两版规则进行对照:一、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船长、驾驶部船员要求15规则新增在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任船长、驾驶部职务船员要求:除需按要求取得一类《适任证书》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在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实际担任相应职务不少于12个月;(二)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考试。
二、换证资历条件放宽15规则将原来的18个月任职资历要求降低为12个月,此外,新增“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累计不少于3个月”也可以换证。
三、体检证明不同15规则要求“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10规则为“最近1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四、遗失补发所需材料不同《15规则》调整了《10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格式,将《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证明》调整为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适任证书》遗失补发不需再在报纸上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声明,而是提供《适任证书》遗失情况说明。
五、补考时间延长至3年15规则规定适任考试任一科目不合格的,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10规则对此规定为2年。
六、考试成绩有效期延长至5年15规则规定合格的适任考试成绩自初次适任考试通知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10规则规定适任考试成绩自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相应科目均合格后1年内有效。
七、考试科目内容不同15规则规定,轮机专业一类船舶由4个科目变为3个科目,将原来的《轮机基础》部分内容调整至《机舱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范围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的名录及权限。
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的签发第六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二)证书类别、编号;(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五)发证机构;(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适任证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七条《适任证书》按照船员任职的内河船舶的总吨位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分为以下类别:(一)一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1000总吨及以上或者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二)二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总吨或者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三)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以下或者150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1.03.23•【文号】海船员字[2001]168号•【施行日期】2001.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字[2001]168号2001年3月23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机构:为加强内河滚装船船员的管理,现颁布《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授权长江海事局开展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OIl的考试和发证工作,并负责对该培训的监督管理。
二、在内河滚装船上工作的船员须在2001年10月31日前完成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并通过考试。
附件: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附件: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内河滚装船船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在内河滚装船上任职的所有船员;(二)开展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机构负责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和对该培训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系指在内河滚装船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直接对旅客的安全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有关旅客、货物、船体安全和管理方面的培训。
第五条内河滚装船系指装载车辆并以车辆自行进出为装卸手段的船舶(横江(河)汽车轮渡除外)。
第六条凡在内河滚装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水手、机工和直接对旅客安全负有责任的服务人员均应完成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培训纲要见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内河水域航线签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内河水域航线签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2.04.19•【文号】海船员函〔2022〕513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内河水域航线签注的通知海船员函〔2022〕513号各直属海事局:为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5号),加强海船在内河水域航行的船员管理,现就做好海船船员内河水域航线签注(以下简称“航线签注”)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引航之外的海船在内河水域航行时,其船长和驾驶员应按照以下规定持有经相应航线签注的适任证书:(一)连续航行不超过6个小时,该船船长所持适任证书应经过相应航线签注;(二)连续航行6至12个小时,该船船长及至少一名驾驶员所持适任证书应经过相应航线签注;(三)连续航行12个小时以上,该船船长及至少二名驾驶员所持适任证书应经过相应航线签注。
持有内河一类船长、驾驶员或者二类船长相应航线有效适任证书的海船船长、驾驶员,等同于符合本条规定的航线签注要求。
二、申请航线签注免予相应培训,但应通过航线签注的理论考试和相应航线的实际操作考试(考试大纲见附件1)。
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及格分为80分;实际操作考试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航线签注考试初考、补考以及成绩的有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增加签注航线范围扩大或者延伸航区(线)的,按照内河船舶船员航线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规定进行。
三、航线签注应向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附件2)、有效的相应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薄等材料申请。
航线签注应在海船船员适任证书附页中进行(签注格式见附件3)。
航线签注时限最长不超过5年,签注内容中适用的航线名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相应航线名称填注。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7.11.23•【文号】海船员[2007]621号•【施行日期】2007.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7]6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技能和适任能力,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维护水域环境清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全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考试发证机关在各自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实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四条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实行主考官负责制,实施实际操作考试的人员至少由一名主考官和一名评估员组成。
第五条主考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一)任职条件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执法证》;2.具备驾驶或轮机专业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持有内河二等以上船舶大副、大管轮以上船员适任证书或二级以上引航员适任证书且从事海事管理工作3年以上;3.熟悉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工作程序和船员管理有关规定;4.能熟练使用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设备、设施。
(二)职责1.负责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现场组织、任务分配、过程控制及结论评定;2.对评估员的评估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3.负责向考试发证机关报告实际操作考试情况。
第六条评估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一)任职条件1.持有内河二等以上船舶船长、轮机长或二级以上引航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3年以上;2.熟悉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规范,掌握实际操作考试评估方法,能熟练使用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设备、设施,并经考试发证机关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2.10.16•【文号】海船员[2002]519号•【施行日期】2002.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2]519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港监局):为提高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内河水域污染,现颁布《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请遵照执行。
为有效实施《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责分工(一)授权各直属海事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所管辖的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并负责对培训的监督管理;(二)对于内河油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各直属海事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可根据本辖区船员培训机构、船员的分布情况和海事机构的管理水平,本着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
提出授权分支机构的意见,经我局批准后公布;内河散化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不得再次授权。
二、进行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由各直属海事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根据培训需求的实际情况,本着合理分布,保证质量的原则予以认可,并报我局备案。
三、内河散装液体货船的特殊培训统一使用由我局组织编写的培训教材,具体征订事宜请与广东海事局联系,联系电话020—34298892转286。
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在相应货种的所有内河散装液体货船上工作。
五、各直属海事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如在本办法发布前己对适用于本办法的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进行过类似培训,可将己进行的培训内容与本办法的大纲要求和培训教材内容对照后,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补充培训或直接发放合格证。
关于执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执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XXX令)生效之日起,启用新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各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不再发放现在使用的旧版《适任证书》;旧版《适任证书》在其有效期截止日期内可继续使用。
二、新版《适任证书》由职务信息页和航线签注页组成,统一置于内河船舶船员证书簿内,其样式说明、用章和制作要求见附件1。
三、初次签发新版《适任证书》时,海事机构应同时发放证书簿和新版《适任证书》插页。
重新签发新版《适任证书》,只换发插页(A页),航线签注页(B页)无需换发。
四、新版《适任证书》应使用彩色打印机打印(包括相片打印),并加盖发证机构的行政公章;海事管理机构如不能满足船员管理系统设备要求而采用相片粘贴方式的,还应加盖骑缝钢印。
五、各船员发证机构应将剩余的旧版《适任证书》进行造册登记并予以销毁。
新版空白适任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及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各省级海事局)统一按附件2要求向我局申请。
六、《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编号由一个大写字母另加船员身份证号码组成,大写字母表示特殊培训的种类,其中O—油船,B—散化船,C—客船,R—滚装船,H—高速船,J—包括危险货物船。
《合格证》应详细注明所适用的项目。
七、各船员发证机构应确保空白证书的有效控制,建立文件化程序,在下发空白证书时应将空白适任证书印刷号码予以登记备查;收到空白证书的发证机构应做好入库登记;签发证书时均应将印刷号登记;因制作错误或其他原因损坏而未签发的证书,应按规定销毁并登记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7.11.23•【文号】海船员[2007]620号•【施行日期】2007.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7]6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授权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所管辖的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并负责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自辖市)地方海事局可授权下一级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及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我局批准,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已授权的下一级海事管理机构不得再次授权。
二、培训机构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
我局将根据培训需求的实际情况,本着合理分布、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验收和审批。
已具备海船船员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B01)资质的培训机构申请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工作,各培训机构可直接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将直接批准,不另行验收。
三、针对一些偏远山区河流、封闭水域地区申请内河基本安全培训、考试的人员难以集中开展培训等特殊情况,本着方便船员、服务船员的原则,经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批准并报备我局,可由经发证机关指定的符合条件的人员实地实施基本安全培训和考试,并应做好培训、考试记录,报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应建立专项档案。
四、现已持有服务簿,未取得《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基本安全培训(实操部分)和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再次征求《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再次征求《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0.03.16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再次征求
《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通知
海船员函〔2020〕232号
各船员培训机构、航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实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和考试大纲(2019版)》(交海办〔2019〕14号),我局在第一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进行了完善,现发你们再次征求意见,请各单位认真研究,将意见于2020年4月20日反馈我局。
征求意见稿请在我局官网()“信息公开-船员管理”栏目下载。
联系人:吕季陶;联系电话:************、159****5590;
邮箱:*************。
附件:1.内河船舶船员驾驶岗位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
2.内河船舶船员轮机岗位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
3.内河游艇操作人员实际操作考试规范
4.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实际操作考试规范
5.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实际操作考试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0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8.23•【文号】海船员[2012]625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职业培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6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管理,提高其安全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现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关于调整内河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权限的通知》(海船员〔2010〕506号)的要求,各省级海事局负责本辖区内河油船、散装化学品船、客船、高速船、滚装船和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船员的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和管理工作。
二、按照原有各项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办法取得的旧版《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在其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使用,申请换发相应新版《合格证》的,应先完成再有效审验。
持旧版《内河600总吨以下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在完成再有效审验后,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内河1000总吨以下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持旧版《内河600总吨以下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在完成再有效审验后,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内河1000总吨以下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持旧版海船船员《油轮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在完成再有效审验后,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持旧版海船船员《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在完成再有效审验后,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4.01.13•【文号】海船员[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8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4]10号2004年1月13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为提高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现颁布《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请遵照执行。
为有效实施《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授权各直属海事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所管辖的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并负责对培训的监督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可根据本辖区船员培训机构、船员的分布情况授权下一级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及培训的监督管理,并报我局备案,但经授权的下一级海事管理机构不得再次授权。
二、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统一使用由我局组织编写的培训教材,具体征订事宜请与广东海事局联系,联系电话************转280,传真:************。
三、《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编号栏中表示特殊培训种类的大写字母为J,适用项目栏填写“适用于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
四、从2004年10月1日起,在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必须持有《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5.06.08•【文号】海船员[2005]198号•【施行日期】2005.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2月26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5]198号2005年6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各直属海事局应于2005年7月31日前依据所管辖水域内船舶通航条件、船员分布情况、船员管理机构资质条件及工作规范化程度向我局提出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授权申请,原则上各局所在省内授权开展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的机关不超过4个。
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进行预授权,经预授权的发证机关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通过我局组织的专家组进行的资质评审。
已建立《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质量体系》并通过审核的发证机关不再进行评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各直属海事局应于2005年7月31日前根据已具备的实际操作考试能力,对超出所管辖水域范围的航线(区)实际操作考试权限提出申请报我局,我局将统一进行航线实际操作考试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一、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第1号交通部令)(以下简称《05内河考规》)的实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统考实施办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统
考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海事船员[2002]38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海事局
【发布日期】2002.08.06
【实施日期】2002.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统考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海事船员〔2002〕389号2002年8月6日)
各直属局:
为贯彻实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规范广东海事局辖区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的管理,保证船员考试质量,提高船员素质,我局制定了《广东海事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统考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海事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统考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海事局辖区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的管理,保证船员考试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河机动船舶驾驶专业三等及以上、轮机专业二等及以上的船员适任证书统一考试。
第三条广东海事局对辖区内河船员适任证书统考进行统一组织和管理,采用统一试题、统一时间、统一评卷、分点考试的方式进行。
辖区内各海事局依照广东海事局的授权并按照统考计划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试。
第四条广东海事局的统考职责
(一)下达统考计划。
(二)设置考点并组织实施统考工作。
(三)监督各考点的考试准备工作和监考工作情况。
(四)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内河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权限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内河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权限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地⽅海事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地⽅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及时、有效、有序地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10年第1号令,以下简称《10规则》),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10规则》及其实施办法,按照集中管理、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强化服务、提⾼素质的原则,结合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作需要,现将各地⽅海事局及有关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各省级海事局)内河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权限调整通知如下:⼀、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权限(⼀)各省级海事局负责本辖区的⼀、⼆、三类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和管理⼯作。
其中所发的⾮长江、珠江理论统考的⼀、⼆类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限在本辖区内使⽤,在《适任证书》职务信息页备注栏标注“限在X范围内使⽤”。
各省级海事局负责本辖区以及与本辖区相连通⽔域(实施办法第三⼗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的内河船舶船员航线签注⼯作。
其中,钱塘江航线需单独签注,由浙江省地⽅海事局负责。
(⼆)长江⽔系内河⼀类船舶船员考试发证⼯作由江苏、长江海事局及其分⽀机构和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省(直辖市)地⽅海事局及其分⽀机构负责(详见附件1)。
其中,在航⾏长江⼲线⼀类船舶上⼯作的⼭东、浙江、河南省户籍船员的适任考试发证⼯作由江苏海事局负责。
在航⾏长江⼲线⼀类船舶上⼯作的贵州省户籍船员的适任考试发证⼯作由长江海事局负责。
长江⽔系内河⼀类船舶船长(江苏海事局所管辖的内河船员除外)职务资格适任考试中的实际操作考试⼯作(不包括延伸航线考试和过渡期内原⼆等船长换发不受限制的⼀类船长《适任证书》考试)由长江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具体负责。
长江⽔系内河航线实际操作考试和航线签注⼯作由江苏、长江海事局和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东、江西、湖北、湖南、河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省(直辖市)地⽅海事局负责(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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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10.24•【文号】海船员[2011]632号•【施行日期】2011.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的通知(海船员[2011]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提高内河船员实际操作技能,进一步规范内河船员实际操作考试流程,我局制定了《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一、驾驶专业:项目一、助航设备、通讯设备的操作1.实操考试目的通过实操考试,检验考生对助航设备、通讯设备性能的熟练程度及操作能力,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内河船员适任的有关要求。
2.实操考试内容2.1 磁罗经2.2 测深仪2.3甚高频无线电话2.4 船用雷达2.5 全球卫星导航仪(GPS)2.6 船载AIS3.评判要素及标准3.1 磁罗经要求了解磁罗经的结构,并熟练掌握用磁罗经进行方位测量。
.1 评判要素(1)测量浮标方位(2)测量物标方位.2 评判标准(1)操作正确、熟练(通过)(2)操作较差、不熟悉(不通过)3.2 测深仪要求掌握测深仪的开关机操作,正确使用测深仪测量水深、读取水深数据。
.1 评判要素(1)开机操作(2)根据水深选择适当的量程(3)水深数据读取(4)关机操作.2 评判标准(1)操作正确、熟练(通过)(2)操作较差、不熟悉(不通过)3.3 甚高频无线电话要求熟练掌握沿线各岸台(VTS)的值守频道,掌握甚高频无线电话的使用与操作。
.1 评判要素(1)基本操作(开关机操作、频道转换、降噪调整)(2)航行频道、沿线各港口、VTS、安全信息台、申考航道值守频道.2 评判标准(1)操作熟练、正确,并熟练掌握值守频道(通过)(2)操作不熟练,不熟悉值守频道(不通过)3.4 船用雷达要求熟练进行开机和调试操作、关机操作,掌握雷达的正确使用、操作及物标的辨认、物标数据读取,能利用雷达分辨固定目标、移动目标和假回波。
3.4.1 雷达的基本操作(开关机操作).1 评判要素(1)开、关机操作(2)功能旋钮调试.2 评判标准(1)操作正确、熟练(通过)(2)操作较差、不熟悉(不通过)3.4.2 用雷达识别目标.1 评判要素(1)固定目标识别:浮标、岸标识别(2)移动目标识别:来船识别(3)假回波(物标)的识别.2 评判标准(1)操作熟练、物标和假回波判断正确(通过)(2)操作较差、不能识别物标和分辨假回波(不通过)3.4.3 物标观测及数据获取.1 评判要素测量和读取物标方位及距离.2 评判标准(1)操作正确、熟练,数据读取准确(通过)(2)操作较差、不熟悉,数据读取错误(不通过)3.5 全球卫星导航仪要求熟练并正确掌握典型卫星导航仪的启动过程、相关初始数据输入;主要功能键的正确使用和主要导航信息的调用,正确读取显示屏上的数据。
3.5.1 全球卫星导航仪的基本操作(开机操作).1 评判要素(1)开机操作(2)调整亮度和对比度.2 评判标准(1)操作正确、熟练(通过)(2)操作较差、不熟悉(不通过)3.5.2 全球卫星导航仪的导航功能.1 评判要素(1)主要功能键的使用(2)主要导航信息的调用:航行轨迹的调用、历史轨迹回放(3)显示数据的读取(4)定位动能:位置数据读取与应用.2 评判标准(1)操作熟练、数据读取正确(通过)(2)操作较差、数据读取部分正确(不通过)3.6 船载AIS要求熟练并正确掌握典型船载AIS的使用与操作,相关数据的输入与更改,信息数据的读取。
3.6.1船载AIS开机操作及数据输入.1 评判要素(1)开机操作(2)船舶静态数据输入(3)船舶动态数据输入.2 评判标准(1)操作正确、熟练(通过)(2)操作较差、不熟悉(不通过)3.6.2 船载AIS信息数据读取与运用.1 评判要素来船信息数据读取:船名、船舶呼号、船舶类型、船型数据、航向和航速和避碰信息.2 评判标准(1)操作正确、熟练读取数据并加以运用(通过)(2)操作较差、不能数据读取并加以运用(不通过)4.实操考试方法4.1 实操考试形式现场操作。
4.2实操考试题卡的设置一类船长、一类大副:船用雷达、船载AIS为必考科目,甚高频无线电话、磁罗经、测深仪、全球卫星导航仪4个科目中任选1个科目共3项组成一套实操考试题卡。
一类二副、一类三副:甚高频无线电话、船用雷达、船载AIS、磁罗经、测深仪、全球卫星导航仪6个科目中任选2个科目组成一套实操考试题卡。
二类船长:船载AIS为必考科目,船用雷达、甚高频无线电话、磁罗经、全球卫星导航仪4个科目中任选1个科目共2项组成一套实操考试题卡。
二类驾驶员:船用雷达、甚高频无线电话、船载AIS、磁罗经、全球卫星导航仪5个科目中任选2个科目组成一套实操考试题卡。
三类船舶驾驶员:甚高频无线电话、船载AIS 2个科目中任选1个科目组成一套实操考试题卡。
4.3成绩评定按题卡中的考试科目单独进行评判,评判结果为通过或不通过;所有考试科目均通过后,则“助航设备、通讯设备的操作”考试项目方为通过。
项目二、船舶操纵1.实操考试的目的通过实操考试,检验考生在各种不同通航环境条件下,综合利用船上通信、助航设备,合理使用车、舵进行船舶掉头、靠离泊和抛起锚等操纵的能力,确保船舶水上安全,以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内河船员适任的有关要求。
2. 实操考试内容2.1 弯、窄、浅险槽航行操作2.2 掉头操纵2.3 抛起锚操纵2.4 靠、离泊操纵2.5 桥区航行操作2.6 闸(坝)区航行操作3. 评判要素及标准3.1 弯、窄、浅险槽航段的船舶操纵(上行操作、下行操作二选一)要求考生掌握在弯、窄、浅险槽航段的航法及航行注意事项。
3.1.1 上行航行操作.1评判要素(1)与他船的联系(2)速度控制和等让点的选择(3)船位控制和安全会让.2 评判标准(1)及时通报本船动态,统一会让意图,船位落位、使用安全航速并安全会让他船、顺利通过(通过)(2)未及时通报本船动态和统一会让意图,航速和船位控制较差,通过时与他船会让困难(不通过)3.1.2 下行航行操作.1评判要素(1)与他船的联系(2)速度控制和等让点的选择(3)船位控制(挂高取矮)和安全会让.2 评判标准(1)及时通报本船动态,统一会让意图,船位落位、使用安全航速并安全会让他船、顺利通过(通过)(2)未及时通报本船动态和统一会让意图,航速和船位控制较差,通过时与他船会让困难(不通过)3.2掉头操纵(连续进车掉头、进退车掉头、正倒车掉头、抛锚掉头等四选一)要求考生掌握在掉头操纵时,操纵船舶并保障船舶安全的能力。
.1评判要素(1)掉头地点选择(2)掉头方向选择(3)与他船联系、通报本船动态、显示信号(4)掉头时机选择(5)用车用舵情况(6)用锚情况(仅作为抛锚掉头的评判标准).2评判标准(1)主动联系、通报动态、按规定显示信号,掉头地点和方向选择合理,主动避让来船,车舵配合使用熟练并顺利完成掉头操作(通过)(2)未及时主动联系、通报动态、按规定显示信号,掉头地点或方向选择不合理,与来船会让意图不明,车舵配合使用较差致使比较困难进行掉头操作(不通过)3.3 抛、起锚操纵(二选一)要求考生掌握在进行抛起锚作业时操纵船舶并保障船舶安全的能力。
3.3.1抛锚操纵.1评判要素(1)锚地选择(水深、底质、能否避风、是否碍航)(2)及时联系、通报动态(3)锚位选择(4)左、右锚选择(根据风向和锚地所处左、右岸进行选择)(5)抛锚时机选择(车舵使用及船艏向、船位、余速控制)(6)出链长度选择(根据水深、底质及风、流情况进行确定)(7)号灯、号型显示.2评判标准(1)及时联系并通报动态,锚地和抛锚时机选择合理,操作熟练,出链长度合理,锚泊后船间距离适当且不碍航,显示号灯、号型(通过)(2)未及时联系并通报动态,锚地和抛锚时机选择不合理,操作较差,锚泊后船间距离不当,未显示号灯、号型(不通过)3.3.2起锚操纵.1评判要素(1)起锚准备(2)及时联系、通报动态(3)与船艏联系、配合(4)车舵配合使用(5)号灯、号型显示.2评判标准(1)及时联系、通报动态,与船艏联系密切,合理使用车舵调整船位、艏向和锚链受力,操作熟练,号灯或号型使用正确(通过)(2)未及时联系、通报动态,与船艏联系很少,使用车舵调整船位、艏向和锚链受力,操作较差,未及时使用号灯或号型(不通过)3.4靠、离泊操纵要求考生掌握在进行靠、离泊作业时操纵船舶并保障船舶安全的能力。
3.4.1 靠泊操纵.1 评判要素(1)声号及信号使用(2)VHF联系(3)靠泊方式选择(4)船速、船位控制(5)前后人员联系(6)车、舵、锚、缆使用(7)靠妥后船位.2 评判标准(1)正确使用声号和信号、主动通报本船动态和意图,靠泊方法选择合理、正确,前后联系密切,船位、船速控制到位,车舵、锚、缆使用合理,操作熟练并顺利靠泊,靠妥后船位合理(通过)(2)未正确使用声号和信号、主动通报本船动态和意图,靠泊方法选择有误、前后联系较少,船位、船速控制较差,车舵、锚、缆配合使用不当,操作较差并未能顺利靠泊(不通过)3.4.2 离泊操纵.1 评判要素(1)声号及信号使用(2)VHF联系(3)离泊方法选择(4)离泊时机选择(5)与前后人员联系(6)车、舵、锚、缆使用.2 评判标准(1)正确使用声号和信号、主动通报本船动态和意图,离泊方法选择正确、车舵、锚、缆使用合理,操作熟练并顺利离泊(通过)(2)未正确使用声号和信号、主动通报本船动态和意图,离泊方法选择有误、车舵、锚、缆配合使用不当,操作较差,不能顺利离泊(不通过)3.5 桥区航行操作要求考生掌握桥梁通航桥孔及其通航尺度,航行方法及航行注意事项。
.1 评判要素(1)过桥准备工作(2)动态报告,并遵守桥区规定(3)车舵配合,船速、船位控制.2 评判标准(1)按规定报告本船动态,过桥准备充分,船位落位,使用安全航速顺利通过规定的桥孔(通过)(2)未按规定报告本船动态,过桥准备较差,船位控制较差,勉强通过规定的桥孔(不通过)3.6 闸(坝)区航行操作要求考生熟悉闸(坝)区浮标设置和航行规定,熟练操纵船舶安全通过闸(坝)区。
.1 评判要素(1)过闸(坝)区的准备工作(2)动态报告,并遵守闸(坝)区规定(3)车舵配合,船速、船位控制和它船的会让.2 评判标准(1)按规定报告本船动态,过闸(坝)区工作准备充分,车舵配合使用合理,船位落位,安全进入和驶出闸(坝)区(通过)(2)未按规定报告本船动态,过闸(坝)区工作准备较差,船位控制较差,车舵配合较差,勉强进出闸(坝)区或与他船、闸壁发生擦碰(不通过)4. 实操考试方法4.1实操考试形式实船操作或在模拟器上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