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药材中药饮片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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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药材中药饮片行业协会

章程

(2010年9月3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

中文名:成都市中药材中药饮片行业协会

英文名:Chengdu Chinese herbal medicines & Slices Industrial Association

缩写:CCSIA

第二条成都中药材中药饮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本协会以成都范围内从事药材种养殖、药材加工与购销、中药饮片加工与贸易、进出口的经济组织及中药教学科研单位、中医医疗机构、中药产业政策研究、经营管理咨询、品牌策略设计、信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会员。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弘扬中药文化,发挥服务、自律和协调作用,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成都中药材中药饮片行业健康发展。

本协会是政府与行业组织、从业人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的助手和参谋,是成都中药材中药饮片行业中介服务组织。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经济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迎宾大道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宣传行业法规、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技术咨询、人才培训;调查研究、行业自律。具体为:

(一)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中药行业、地区中药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中药行业发展规划、重大经济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市场发展趋势动态,收集、统计、整理、分析并反馈有关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价格等基础资料,编辑研究报告,加强信息交流。

(四)组织行业技术交流活动,开展国内、国际传统医药社团等非政府组织间管理、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

(五)开展咨询服务。

(六)组织中药企业人才、技术和有关专业培训,促进企业更新观念,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七)组织行业开展企业和产品评价,表彰优秀人才,推广优秀产品。

(八)参与制定、修订行业质量技术标准,并协助政府部门组织贯彻实施。

(九)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制定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

行业内的公平竞争。

(十)组织推广中药行业优质服务活动,规范服务行为,提高职业道德和思想素质。

(十一)加强与上级行业协会的业务联系与工作交流。

(十二)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自愿加入本协会并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三)在本行业或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规模和水平,有影响力,社会信誉良好。

(四)从事药材种养殖、药材加工与购销、中药饮片加工与贸易、进出口的经济组织及中药教学科研单位、中医医疗机构、中药产业政策研究、经营管理咨询、品牌策略设计、信息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本协会《会员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六)搞好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与协作。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提出,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办事公平、公正、公道;

(二)在中药材中药饮片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丰富经验,能为行业发展做贡献;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和秘书长不得在同一单位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不得连任,为协会做出突出贡献者,可任荣誉会长,荣誉会长可连任;为保持本协会工作的有效延续,会长、秘书长不同时换任,换届后秘书长可延后一年换任。

为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单位增设副会长、副秘书长1名。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工作需要,也可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候选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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