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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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协会章程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中药资源合理利用,加快中药材种植、加工、贸易、科研产业化发展进程,整合各生产要素,服务县域经济,由中药专业技术人员、中药生产企业、中药材贸易商行、中药材种植专业户等自愿结成,成立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罗田县中药材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民间团体管理规范,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协会法定名称:罗田县中药材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挂牌办公地址:罗田县万密斋医院(万密斋大道11号)

第三条:本会接受罗田县中药资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罗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罗田县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宗旨: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药农、药商、药企和中药专业技术人员,促进中药产业发展,服务县域经济。

第五条:会员:本会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

(一)、团体会员

1、经工商管理批准注册,法人资格的所有制企业和民办事业;

2、编制内的经济、技术、科研事业;

(二)、个人会员:中药材加工、种植、营销专业户、涉药企业家、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特邀会员:本会需要,邀请和支持中药材产业化发展的行政人、专家、学者为本会特邀会员,并推举担任常任理事和名誉职务。

上述会员具有同等权利。

凡符合上述条件、拥护本会章程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成为本会

会员,由协会理事会签发会员证。

第六条:协会会员的权利及义务。

(一)、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获得本会的各种服务

3、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4、参加本会的活动

5、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按规定缴纳会费

3、完成本会交办的事项

4、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一)、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选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4、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过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

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四)、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6、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五)、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六)、协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员大会,即年初会员大会讨论布置工作,确立一年的工作思路与方向。年终召开总结大会,总结经验找差距,表彰先进促后进。

(七)、协会设立技术服务部、市场服务部和维权服务部等三个职能部门。

技术服务部的职能为:

1、向会员提供中药材种植、加工、生产等技术咨询服务;

2、收集整理印发中药材技术资料和质量标准,协助解决会员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3、与相关科研院所取得联系,推介新技术新成果,为会员产业升级牵线搭桥;

4、其他技术指导。

市场服务部的智能为:

1、为会员提供中药材市场信息,帮助制定产销规划;

2、与专业药材市场和中药生产企业取得联系,帮助会员促销产

品;

3、其他市场服务。

维权服务部的智能为调解会员的委托代理诉讼和非诉讼事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或其它形式召开。

(九)、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各理事组成。

(十)、常务理事会领导协会开展工作,负责实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制订相关政策。

(十一)、协会设立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副会长兼任),理事若干名,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可连选连任,协会将正式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专业人员担任顾问。

(十二)、协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十三)、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八条: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协会的经费来源;

1、定期向会员收取会费;

2、设立服务机构取得的收入;

3、利息收入;

4、接受捐赠;

5、政府资助;

6、其它合法收入。

(二)、协会的费用支出。

1、大型培训会、现场会的费用;

2、对优秀会员的奖励;

3、新品种的研制与开发;

4、常设工作人员工资和办公费用;

5、其它必要的合理开支。

(三)、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禁止在会员中分配,所有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九条: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会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十条: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一)、协会自行解散或其它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终结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三)、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有关单位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条:附则

(一)、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罗田县中药材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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