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触碰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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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律师讲述船舶触碰侵权案件原则

汇业海事律师认为,所谓船舶碰触案件不同于船舶碰撞案件,专指船舶碰撞码头等固定物设施而由此引发的侵权责任。虽然船舶触碰案件是典型的海事案件之一,但我国《海商法》仅有关于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对与船舶触碰码头设施或其他物体纠纷有关的法律问题未作规定。船舶触碰在许多方面与船舶碰撞相似,并适用船舶碰撞的某些基本规则,但二者又属于不同的案件纠纷,司法实践都将船舶触碰作为一种独立的船舶侵权行为。其特殊性在于,船舶是流动性的,而其触碰的对象为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通航水域、港口区域人为设置的固定或可移动的构造物,这些设施或物体一般为无动力的且处于静止或非流动状态,至少其移动受到较大限制。因此,在法律适用上,船舶触碰案件适用民法普通法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同时,在与船舶碰撞类似的问题上可以参照适用关于船舶碰撞方面的规定。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关于船舶触碰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三种观点: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在船舶碰撞案件中比较普遍,法院依照海事部分出具的责任报告,确定应当承担的责任大小。而在海事部门没有出具责任报告或无法确定碰撞责任的情况下,能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呢?汇业海事律师认为,因为无过错责任以法有明文规定为限,而有关法律未特别规定船舶在触碰中即使无过错亦应承担责任。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加害船舶在证明己方无过错的情况下亦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所以,对船舶触碰案件不适用无过错责任。而过错推定仍属于过错责任范畴,只不过在举证责任上先行推定侵权方有过错,再由侵权方对自己并无过错或有其他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即使以过错推定分配举证责任,仍是一种过错责任。此类分配责任,一般在船舶与固定物碰撞案件中,如在船舶浮于水面处于运动或相对运动状态,码头设施或其他物体则处于固定或相对静止状态。在触碰事故发生时,侵权方的船舶通常都在操作之中,即使已经停航,船长船员也负有合理谨慎照管船舶的义务。因此,一般认为,触碰事故都是船长船员存有过错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所致。鉴于受害方举证船方的操作过失在事实上确有困难,亦难以保证公平,合理的做法只能是由船舶所有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对触撞发生无过错,或触碰及损失因受害人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在此适用的仍是过错归责(推定过错)原则,船方如确实没有过错,即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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