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上海高校智库内涵建设计划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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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高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2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高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2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高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研制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沪教委高[2016]2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4.13【实施日期】2016.04.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高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研制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高〔2016〕28号)各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上海高等学校学科发展与优化布局规划(2014-2020年)》《上海高等教育布局结构与发展规划(2015-2030年)》和《上海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5-2030年)》相关要求,上海各高校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研制是上海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制定规划的重要意义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国家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

经过多年发展,上海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方面的改革已经取得显著成效。

但是面对上海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四个中心建设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建设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新要求,上海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仍然存在不足。

因此,作为国家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试验区,上海需要进一步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

各高校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划,既能为学校专业学位发展提供改革方向与改革重点,同时作为全市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落实全市规划的重要载体。

二、规划研制的总体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划以服务需求,提升质量为主线,按照“系统设计、问题导向、重点突破、逐步实施”的。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1.11•【字号】沪教委学〔2015〕59号•【施行日期】2015.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沪教委学〔2015〕59号各有关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深化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做好普通高校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我委制定了《2016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2016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5年11月11日附件2016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14〕5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相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1〕99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本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试点应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通知》(沪教委学〔2011〕100号)等文件精神,2016年本市继续在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

一、指导思想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重点探索“知识+技能”的考试评价办法,为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样化入学形式。

逐步形成学生自主选择、学校多元录取、社会有效监督的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

二、试点内容试点院校继续开展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由试点院校依法自主进行入学考试、自主确定入学标准、自主实施招生录取。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沪教委科[2016]1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3.12【实施日期】2016.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的通知(沪教委科〔2016〕14号)各高等学校、区县教育局,其他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做好2016年度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申报类别(一)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教育学一般项目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教育学一般项目同时也是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重点项目。

可参考《2016年度上海市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指南》的内容申报,也可自由申报,研究周期为3年,项目经费额度为5万元/项。

(二)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教育学青年项目可参考《2016年度上海市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指南》的内容申报,也可自由申报,研究周期为3年,项目经费额度为4万元/项。

(三)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可参考《2016年度上海市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指南》的内容申报,也可自由申报。

研究周期为3年,项目经费额度为3万元/项。

二、申报条件(一)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教育学一般项目申报者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是在上海市工作或者居住的各级各类教育工作者、教育管理工作者或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

申报者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如未达到上述要求,须有两名同一学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书面推荐。

(二)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教育学青年项目申报者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是35周岁以下(即1981年4月1日后出生)在上海市工作或者居住的,未取得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务的各级各类青年教育工作者、教育管理工作者或科研院所的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上海高校智库内涵建设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上海高校智库内涵建设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上海高校智库内涵建设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教委科[2016]1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3.22【实施日期】2016.03.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上海高校智库内涵建设计划的通知(沪教委科〔2016〕16号)各高等学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和教育部《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推进计划》《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的相关精神,推动上海新型高校智库的建设与发展,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智库的品牌建设,提升上海高校智库的影响力,我委决定启动上海高校智库内涵建设计划。

现将有关申报工作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一)第一批上海高校智库;(二)第二批申报上海高校智库并通过初选的研究机构;(三)市教委与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共同建设的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创新研究基地;(四)上海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五)纳入上海高校智库建设计划和上海高校智库内涵建设计划的上海市知识服务平台;(六)积极参与决策服务工作并完成约稿任务的活跃研究机构;(七)市教委重点支持建设的马克思主义学院。

二、申报条件(一)已建立稳定的决策咨询渠道。

近三年在同一研究领域,已承担政府部门或相关行业部门的咨询任务或提交5篇以上决策咨询报告,有被采纳或获得批示的;(二)已建有实体机构,有长期稳定的跨学科决策咨询研究团队;(三)已建立专业化的数据库。

三、申报项目高校智库内涵建设计划分为战略研究项目、核心数据库和品牌系列产品,详见《上海高校智库内涵建设计划实施方案》(见附件1)。

申报项目的内容如已获得上海市协同创新中心、上海高校智库建设计划及其他市级财政专项经费资助,不再重复申报。

四、遴选工作我委将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同行评议,必要时进行实体考察,择优入选。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2017年度上海高校信息公开评议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2017年度上海高校信息公开评议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2017年度上海高校信息公开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沪教委办[2017]4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9.08【实施日期】2017.09.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2017年度上海高校信息公开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教委办〔2017〕45号)各高等学校:现将《2016-2017年度上海高校信息公开评议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评议方案,认真做好信息公开评议的准备工作,切实提高信息公开工作实效。

联系人:郑秀敏,联系电话:23116626附件:2016-2017年度上海高校信息公开评议工作实施方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9月8日附件2016-2017年度上海高校信息公开评议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上海教育综合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及市政府和教育部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要求,紧密围绕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的落实和国家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推进,密切联系群众,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推进高校依法治校,切实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促进高校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

二、评议范围本市各高等学校(包括在沪部属高校、市属本科高校和市属高职高专院校)。

三、评议内容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和本市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考量各高校信息公开保障机制和网上专栏标准化建设的总体情况,包括信息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便民服务、网上互动情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上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上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沪教委学[2016]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6.03.09【实施日期】2016.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6〕7号)各高等学校、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生力军。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牵涉千家万户福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关乎国家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和上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2016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预计765万人,其中上海高校毕业生达到18.7万人,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依然存在,就业形势复杂多变。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各高校、各区县要按照国务院以及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市委、市政府的相关战略部署,把高校创新创业就业工作放在突出重要位置,确保实现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努力争取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现就做好2016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一、健全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深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一)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继续实施《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深入落实上海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坚持市场导向,在深刻认识大学生创业规律基础上,努力打通第二课堂和第一课堂,构建以培养企业家精神为核心的创业教育系统;以创新创业为导向,扩大创意项目资助规模,构建以种子轮创新项目培育为重点的创业资助系统,打通种子轮、天使轮、风险轮和税费减免等资助计划;以市场为导向,整合学校、企业和政府资源,构建行业聚焦、专业服务完善的创业孵化系统;通过政府引导和扶持,建设一批空间贴近、居办适宜、成本低廉的创业空间系统,努力降低大学生创业的商务成本;整合创业扶持政策资源,提升大学生创业实战能力,充分发挥创业导师积极作用,构建公益性的一站式创业服务平台。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上海高校本科重点教学改革项目申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上海高校本科重点教学改革项目申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上海高校本科重点教学改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沪教委高[2016]1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2.17【实施日期】2016.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上海高校本科重点教学改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高〔2016〕13号)各本科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深化上海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培育优秀教学成果,经研究,我委决定开展2016年上海高校本科重点教学改革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1.教改项目面向全市所有本科高校,倡导立项项目与培育教学成果相结合、立项研究与改革实践相结合,以科学研究指导改革实践,争取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示范性的教育教学成果和经验。

2.各高校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围绕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教学质量保障、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推动教学管理机制改革、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改进教学内容方法、强化实践育人环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申报立项。

3.申报项目应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突出教育教学改革的创新性和实践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具有明显效果。

申报项目应已有一定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成果,具备了申报市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基础,有推广价值,能在高校教学改革中起示范和指导作用。

学校应在项目研究和实践中确保人员、财力、政策上的支持和保障。

4.鼓励跨学科、多层次合作开展教育教学的综合研究和改革,通过项目研究促进上海高等教育教学水平整体提高,鼓励各高校之间或高校与行业学会等机构联合申报教改项目。

二、遴选办法1.2016年我委计划立项支持100项教改项目。

985高校每校申报不超过5项,其他高校每校申报不超过3项。

2.各高校应认真组织教改项目立项工作,聘请校内外专家对申报项目科学性、可行性等进行研究论证,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报送我委。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教委青〔2016〕8号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教委青〔2016〕8号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教委法〔2017〕13号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2016年第46号)要求,经清理,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委共有继续有效的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68件,现将有关目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7月14日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文件名称文号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普教系统中小学和其它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1995〕67号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人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1996〕53号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1997〕71号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人〔2001〕40号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教育功臣”评选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2〕24号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4〕77号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15号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5〕26号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5〕28号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49号1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6〕77号1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79号1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85号1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8号1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38号1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的专业职务系列有关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2008〕56号1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技工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8〕69号1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特殊学校、工读学校、早期教育中心教师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2009〕13号1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0〕68号2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0〕72号2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二五”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11〕35号2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11〕72号2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外〔2011〕130号2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2〕65号2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终〔2013〕5号2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高〔2013〕39号2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外〔2014〕3号2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清真餐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后〔2014〕6号2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4〕22号3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审〔2015〕1号3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校港澳台学生在沪就读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港澳台〔2015〕5号3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9部门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收缴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教委终〔2015〕7号33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德(2015)13号3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明确本市各专门学校收生区域的指导意见沪教委青〔2015〕14号3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民办学校年金制度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14号3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关于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等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青〔2015〕17号3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19号3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20号3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体〔2015〕27号4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0号4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1号4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非师范毕业生和本市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关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2015〕32号4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4号4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5〕34号4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5〕35号4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5号4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6号4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学〔2015〕41号4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法〔2015〕46号5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管理的意见沪教委基〔2015〕61号5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外〔2015〕77号5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5〕85号5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财务与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88号5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88号5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接受捐赠的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92号5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98号5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1号5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2号5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本市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3号6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15号6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志愿服务(公益劳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沪教委德〔2016〕2号6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收义务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港澳台〔2016〕2号6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读教育规程》的通知沪教委青〔2016〕8号6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行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免费提供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6〕28号6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6〕30号6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6〕35号6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职〔2016〕40号6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本市基础教育学校塑胶场地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发〔2016〕131号——结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6年上海高校本科重点教学改革项目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6年上海高校本科重点教学改革项目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6年上海高校本科重点教学改
革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沪教委高[2016]3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5.23
【实施日期】2016.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6年上海高校本科重点教学改革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
(沪教委高〔2016〕37号)
各本科高等学校: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上海高校本科重点教学改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高〔2016〕13号)精神,我委组织开展了2016年上海高校本科重点教学改革项目的申报工作。

经学校申报、专家评审和我委审核,现同意复旦大学张学新承担的《基于对分课堂新型教学模式的本科教学改革研究》等94项本科重点教学改革项目立项(见附件)。

请各高校高度重视项目的研究与试点,加强项目管理,按时组织结题,并于2017年6月底前将项目验收材料报我委备案。

附件:2016年上海高校本科重点教学改革项目立项名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5月23日
附件
2016年上海高校本科重点教学改革项目立项名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上海高校市级精品课程评选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上海高校市级精品课程评选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上海高校市级精品课程评选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教委高[2016]1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2.19【实施日期】2016.0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上海高校市级精品课程评选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高〔2016〕10号)各本科高等学校:为加强课程建设,促进课程持续改革和发展,提高教学质量,经研究,我委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度上海高校市级精品课程评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上海市级精品课程应具有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等面向本市普通高校本科学生开设的课程;课程教学效果好、学生满意度高,连续三年以上校内评教名列前茅;课程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影响力,已开展微课程视频的制作和推广工作。

其他具体要求参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度上海高校市级精品课程评选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高〔2014〕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的要求。

二、申报范围:已列入上海市教委重点课程立项建设的课程均可申报,优先支持其中验收结论为优秀的课程。

英语授课课程纳入市级示范性全英语课程项目的申报,不列入市级精品课程的评选范围。

其他条件参照19号文的要求。

三、评选办法:请各校按照推荐额度(附件)对申报课程进行排序推荐,并在学校网站上将申报材料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方可报送至市教委。

申报课程的微课程视频须同时在学校网站上发布。

市教委将委托市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统一评审。

四、材料递交:请各校将申报材料的纸质版(包括微课程视频光盘)(具体要求详见19号文)于3月11日前统一报送至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电子版请同时发送至市教委高教处和市教育评估院。

附件:2016年度上海高校市级精品课程推荐额度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2月19日附件2016年度上海高校市级精品课程推荐额度单位: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
者)申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教委人[2015]8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04
【实施日期】2015.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人〔2015〕81号)
各高等学校:
为做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根据《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12〕4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2016年度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特聘教授申请者
1.年龄要求。

从事自然科学类研究的申请者,一般应为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类研究的申请者,一般应为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职务要求。

申请者一般应担任海外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或相当于前述职务的其他相应职务;已回国的申请者,若无海外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经历的,一般应具有国内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海外经历。

申请者须具有至少连续2年海外学习或工作经历。

4.回国时间。

申请者一般应未全职在国内工作。

已回本市高校工作的。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市特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市特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市特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沪教委高[2016]3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4.28【实施日期】2016.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市特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高〔2016〕31号)各有关高职院校: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特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通知》(沪教委高〔2012〕37号)精神,我委于2012年启动实施了“上海市特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下简称“特色校建设计划”),项目学校建设周期为3年。

为检验建设成效,进一步推进本市高等职业教育内涵建设,引导高职院校走创新发展、特色发展之路,经研究,决定对“上海市特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下简称“特色校建设计划”)进行结项验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收对象2012年批准立项建设的4所“后示范建设”国家级示范高职院校和10所市级特色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统称“特色校”)。

二、验收要求根据“院校为主、市级引导、特色鲜明、务求实效”的建设原则,本次项目验收按照学校总结、项目审计、材料公示、专家评议、结果公布等程序组织实施。

验收工作以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符合要求为前提,重点对照学校建设方案中承诺的建设目标,考查学校在专业形态、办学形态、院校形态建设方面的任务完成情况,注重办学体制机制创新经验总结,关注第三方对项目建设效果的评价。

项目院校要高度重视项目验收工作,在总结项目建设成效的基础上,推动项目院校进一步深化高教内涵建设,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固化相关建设成果,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项目验收评议指标详见附件3。

三、验收程序(一)院校总结1.项目总结。

项目院校对照本校《“上海市市级特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进行自查总结,撰写总结材料,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上海高校智库内涵建设计划战.docx

上海高校智库内涵建设计划战.docx

附件2
上海高校智库内涵建设计划(战略研究)
申报书
机构名称:
负责人:
依托学校:
申请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制
申报机构承诺:
承诺对所填写各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没有虚报和伪造数据。

如获准立项,本单位承诺以本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遵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要求认真执行上海高校智库内涵建设计划实施方案,并取得相应建设成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权对本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和复核。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一、申报机构基本情况
注:本页可续表.
二、机构负责人及团队情况
注:本页可续表。

三、智库建设情况
注:本页可续表。

四、项目内容及预算申报项目一(名称):
注:本页可续表。

项目经费预算(单位:元)
申报项目二(名称):
注:本页可续表。

项目经费预算(单位:元)
申报项目三(名称):
注:本页可续表。

项目经费预算(单位:元)
申报项目四(名称):
注:本页可续表.
项目经费预算(单位:元)
申报项目五(名称):
注:本页可续表.
项目经费预算(单位:元)
五、审核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2016)编制和发布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2016)编制和发布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2016)编制和发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1.18•【字号】沪教委高〔2015〕56号•【施行日期】201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2016)编制和发布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高〔2015〕56号各高等职业院校:为贯彻落实上海市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沪府发〔2015〕9号),进一步完善高等职业院校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根据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关于报送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2016)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5〕138号)(简称“教育部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本市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2016)的编制与发布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全市各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含民办,统称高职院校),须按要求报送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2016)(简称《院校年报》)。

同时,鼓励各高职院校主动联系一批实际参与人才培养的企业,面向社会发布“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年度报告(2016)”(简称《企业年报》)。

国家示范性(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市级特色高等职业院校须联系一家规模以上企业发布《企业年报》,聚焦企业资源投入、参与高职教育教学(做法、成效和问题)等方面,由企业自身独立编制发布。

二、工作要求各高职院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通知”要求编写年报。

我委将委托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作为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院校年报》编制进行指导,并对各《院校年报》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进行通报。

各高职院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的通知》(教职成〔2015〕9号)关于“强化对报告发布情况和撰写质量的监督管理”要求,实行校长负责制,加强对年报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专人完成年报编制工作,注重形成年报质量的审查机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印发《上海高等教育布局结构与发展规划(2015―203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教委发[2015]18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12.28【实施日期】2015.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高等教育布局结构与发展规划(2015-2030年)》的通知(沪教委发〔2015〕186号)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优化高等教育布局结构,提升高等教育质量水平,建成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匹配的高等教育,提升服务国家战略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了《上海高等教育布局结构与发展规划(2015-2030年)》,并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区县、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上海高等教育布局结构与发展规划(2015-2030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12月28日上海高等教育布局结构与发展规划(2015-2030年)序言当前,上海正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适应人民群众需求升级新变化,努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上海高校新型智库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上海高校新型智库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上海高校新型智库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1.13•【字号】沪教委科[2013]80号•【施行日期】201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上海高校新型智库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科〔2013〕80号)各本科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的相关精神,促进上海高校服务国家和区域发展,提升上海高等教育质量,我们制定了《加强上海高校新型智库建设的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

请各本科高校根据指导意见,不断加强上海高校新型智库建设。

附件: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高校新型智库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3年11月13日附件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高校新型智库建设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的相关精神,按照“世界眼光、国家使命、协同整合、支撑有力”的指导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建设任务高校新型智库建设是上海高校服务国家和区域发展的重要机遇,是提升上海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机遇,是推动上海哲学社会科学整体进步和发展的重要机遇。

充分发挥高校在人才、学科、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等重点领域,建设具有全球视野、多学科融合、专业化研究视角、制度先进的高校新型智库,构建与政府、社会、行业的新型纽带关系,进一步提升高校在战略研究、政策建言、人才培养、舆论引导、公共外交等方面的支撑作用。

1.坚持需求导向,持续支撑国家区域发展战略。

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改革开放攻坚克难等重大任务,坚持以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需求为导向,建设具有战略眼光和咨政能力的高校智库,为科学决策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市属高校本科教学教师激励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市属高校本科教学教师激励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市属高校本科教学教师激励计划”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沪教委人[2016]3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5.04【实施日期】2016.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市属高校本科教学教师激励计划”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6〕35号)各有关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夯实本科教学的基础地位,激励更多的教师把精力投入本科教育教学工作,促进上海高校本科教学质量全面提升,2016年度将继续推进“市属高校本科教学教师激励计划”工作。

经研究,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安排根据2016年春季上海高校党政负责干部会议提出的“继续遵循‘成熟一校启动一校’原则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市属公办本科院校实施激励计划的全覆盖”的精神,推进2016年激励计划工作。

(一)2015年试点高校,通过专项检查验收如果能基本达到试点预期目标,原则上继续纳入2016年试点高校。

(二)2015年培育高校,根据专项检查验收及专家评审情况确定纳入试点高校或继续保持培育高校。

(三)其余市属公办本科高校自愿进行申报,经过专家评审后确定是否纳入试点高校或培育高校。

条件不成熟的高校,待条件成熟后再纳入试点范围。

二、申报要求请于5月16日(星期一)前将相关申报材料报至市教委人事处(纸质版材料一式15份,电子版1套)(一)材料内容1.2015年培育高校(1)对照试点申报书,对一年来的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提交学校试点工作自查报告,包括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等内容。

(2)对照试点激励计划考核观测指标申报表,提交试点前后数据对比情况(参见附件1)。

2.新申报高校(1)对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市属本科高校骨干教师教学激励计划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2〕52号)要求,提交试点工作申报书。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二期民办高校科研项目(2016年)评审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二期民办高校科研项目(2016年)评审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二期民办高校科研项目(2016年)评审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沪教委民[2016]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4.22【实施日期】2016.04.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二期民办高校科研项目(2016年)评审结果的通知(沪教委民〔2016〕7号)各民办高等学校: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第二期民办高校科研项目(2016年)的通知》(沪教委民〔2016〕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市教委委托市教委财务与资产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对各民办高校申报的2016年度科研项目进行了评审。

经审核,有13项重大内涵建设项目和24项重点科研项目(含培育)符合申报要求,同意给予支持。

项目经费由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和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专项资金共同资助。

给予每个重大内涵建设项目本年度支持经费30万元,每个重点科研项目本年度支持经费20万元,其中标记“培育”的重点科研项目本年度支持经费10万元(详见附件)。

重大内涵建设项目由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专项资金资助,重点科研项目(含培育)由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有关项目已经上海教育网站公示。

根据《通知》规定,项目研究周期为两年,项目以学校为主实施过程管理,市教委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视项目完成情况确定下一年度经费支持力度。

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须符合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市教委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特此通知。

附件:第二期民办高校科研项目(2016年)评审结果一览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4月22日附件第二期民办高校科研项目(2016年)评审结果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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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上海高校智库内涵建设
计划结项验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沪教委科[2017]1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3.10
【实施日期】2017.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上海高校智库内涵建设计划结项验收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科〔2017〕13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和教育部《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推进计划》《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等文件的相关精神,进一步推动上海新型高校智库的建设与发展,我委于2016年设立了上海高校智库内涵建设计划,共确立81项战略研究项目、13项核心数据库建设、55项系列品牌产品。

经研究,现决定开展上海高校智库内涵建设计划结项验收工作。

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2016年设立的上海高校智库内涵建设计划所包含的81项战略研究项目、13项核心数据库建设、55项系列品牌产品。

二、工作内容
围绕《上海高校智库内涵建设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对照各智库内涵建设计划的建设目标及计划任务,开展结项验收。

上海高校智库内涵建设计划结项验收指标详见附件1。

三、工作方式
结项验收采用综合评议方式。

由智库相关领域专家和综合性智库管理专家,根据智库报送的《上海高校智库内涵建设计划结项申请表》(见附件2),及相关补充材料进行综合评议。

四、材料报送
各有关高校智库提交《上海高校智库内涵建设计划结项申请表》及相关补充材料一式5份,并提供材料电子版,于4月10日前送达市教委科技发展中心。

五、本通知可在“上海教育”网站()“信息公开”栏下的“教育业务”栏目中“学校科研”里查找,其附件可在“表格下载”栏目中“高等教育”里下载。

六、本次结项验收工作委托市教委科技发展中心办理。

地址:宝山路251号甲502
室,邮编:200071,联系人:陆瑾,电话:56632884,电子邮箱:
kejiguanli502@。

联系人:市教委科技处陈悦,联系电话:23116822
附件:1. 上海高校智库内涵建设计划结项验收指标
2. 上海高校智库内涵建设计划结项申请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3月10日
附件1
上海高校智库内涵建设计划结项验收指标战略研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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