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服务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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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服务收费办法
2006年12月修订
沪审会办[2006]9号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市场中介发展署下发的沪价费(2003)051号文《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本事务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会计服务的收费办法。
一、本所会计服务内容
1、报表审计类:会计年报审计、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金融相关业务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等;
2、资本验证类:注册资本验证等;
3、年检审计类:工商年检、外汇年检、代表处年审等;
4、专项审计类: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歇业审计、资产核销审计、破产清算审计、司法鉴定、净资产审计、外汇专项审计、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等;
5、其他服务类:会计服务、咨询服务、会计顾问、编制可行性报告、拟订章程等。
二、收费币种
本所会计服务收费按照人民币计价。对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委托的,可以收取外币。若以外币一次支付的,按合同签定日汇率折算,分期支付的,首次支付时按合同签定日汇率折算,后期支付时按合同约定支付日汇率折算。
三、收费方式
本所会计服务收费同时使用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两种标准。(详见附表)
1、计件收费
根据会计服务对象,对于服务程序、服务深度、服务要求、服务时间均易于明确的业务采用计件收费。计件收费标准根据本事务所的平均工作时间、工作复杂程度,可以
承担的风险的责任等具体情况制定。
2、计时收费
根据会计服务对象,对于服务程序、服务深度、服务要求、服务时间随服务深化的业务采用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按照本所制定的计时收费标准和计费工作时间确定(元/小时)。计时收费标准按不同岗位、不同职务确定。计费工作时间是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的有效时间,包括内控制度调查、向委托人了解情况、查阅帐册、报表、起草报告和法律文书、事务所内部复核等其他相关专业服务的时间。
3、收费浮动
计件收费为最高价,可根据各业务的具体情况适当下浮;计时收费为标准价,可根据各业务的具体情况适当浮动,浮动比例为20%。
4、专业服务
若以计件收费的业务,如因委托方未能如期提供资料、服务内容有延伸等特殊情况而延长审计时间的,可同时采用两种方法计算,即常规审计可按计件收费标准,增加服务内容、延长审计时间的可以按计时收费标准计价。
四、其他事项
1、政府部门委托专项审计,如有统一收费标准的,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2、本收费办法不包含承办人员的差旅费,可另行按实结算或商定包干。
3、聘请本所担任常年会计顾问的单位,如委托办理业务,可按规定标准酌情减收。
4、委托单位委托办理业务,应签定业务委托书。在办理委托手续后,应按收费标准预收50%,业务完成后再收取其余的50%。如委托业务因委托方原因中途停止的,预收费用不再退还。
5、本收费办法适用于国内各地委托单位。
6、本事务所承办的业务,凡需翻译成英文的酌收成本及翻译费,中、英两种文本遇有解释不一致的,应以中文文本为准。遇有加急的酌收加急费。
7、本收费办法附表中未涉及的审计业务或客户有特殊要求的业务,可有双方另行约定。
8、本收费办法不包含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工程审价等服务内容,另从其他相关规定和收费标准。
9、本收费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今后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不定期进行修改。本收费办法向有关部门申报备案,以后每次变动均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备案。
10、2004年12月29日修订:
关于动拆迁专项审计的收费,标准(1)、(2)视具体情况任取其一,动拆迁的跟踪审计,根据时间、工作量另行商定,详见附表。
11、2006年12月28日修订:
关于其他专项审计的收费,标准(1)为有资金总额的情况,标准(2)为无资金总额或无法按照资金总额计费的情况,标准(1)、(2)视具体情况任取其一。
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