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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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医院管理和审计监督,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医院合法权益,保障医院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财务审计制度
医院应逐步建立年度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聘请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医院的年度决算进行审计。
医院年度决算审计的内容由受托单位根据年度决算编制情况以及审计工作要求予以确定。基本内容包括:(一)年终财务清理、结算的情况。主要审查医院按规定清理、核对年度收支数字、各项往来款项和各项财产物资情况,以及年终结账情况等。
(二)编制决算的情况。主要审查医院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包括各项决算基本情况、收支数额真实、准确性;会计账簿与决算报表符合情况;成本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全面、完整情况。
(三)决算与预算差异的情况。主要审查医院预算执行结果
与批复预算数相符合情况;预算的追加、追减和各预算科目之间资金调剂的上报审批情况;年度各项收入完成预算计划情况;各项支出按预算支付,预算资金结余结转情况及其原因。
医院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实施的审计,按照审计工作的要求,及时提供所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会计资料,并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对审计结果实行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可在该医院网站或业务主管部门网站公开。
第三章第三方审计人员的职责
第一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二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四条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章审计的范畴和权限
第五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章制度,对委托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条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的有关要求提供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等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第三方审计机构的聘请
第七条在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时,医院相关部门应当对第三方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进行评价,考虑以下影响独立性的因素:
1.审计机构的合法性;
2.审计机构的专业性是否与审计事项之间存在关系;
3.其他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因素。
第八条在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时,医院相关部门应当对第三方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考虑其专业资格、专业经验与声望等;
第九条在第三方审计机构为医院服务前,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服务目的、范围及相关责任;
2.专家服务结果的预定用途;
3.审计利用相关资料的范围;
4.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5.对保密性的要求;
6.违约责任。
第六章审计程序
第十条医院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相关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第十一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发现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终结,审计组应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然后提交医院相关主管部门,审计内容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提出,由单位负责人及时协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第三方审计人员对提出的观点和结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