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处罚标准
2023食品安全三违界定处罚标准
2023食品安全三违界定处罚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制定本处罚标准,界定食品安全三违行为并明确相应的处罚。
一、食品安全三违行为的定义
根据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以下行为被定义为食品安全三违行为:
1. 购买、生产、加工或销售过期食品;
2. 购买、生产、加工或销售含有有害物质、添加剂超标或超限的食品;
3. 购买、生产、加工或销售缺乏必要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的食品。
二、食品安全三违行为的处罚标准
对于食品安全三违行为,依据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别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 轻微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影响):
- 警告;
- 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影响):
- 罚款;
- 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3. 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 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 撤销注册。
三、处罚标准的执行
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授权,相关执法人员应遵循如下程序执行处罚:
1. 确定违法行为事实和处罚依据;
2. 通知违法行为当事人,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
3. 违法行为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4. 根据实际情况和违法行为的性质、影响等综合因素,依法作
出处罚决定;
5. 出具处罚决定书,并告知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结论
食品安全三违界定处罚标准的制定,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食品
安全权益,促进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合法合规运营。
同时,严格执行处罚标准,将对整个食品行业起到积极的规范作用,提升
整体的食品安全水平。
“三违”处罚标准管理制度
“三违”处罚标准管理制度“三违”处罚标准管理制度第一部分地面一、严重“三违”1.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罚矿长100元/人证。
2.必须现场交接班的固定岗位人员在设备运行中睡岗、脱岗的,罚50元/人次。
3.无措施带电作业的,罚款200元/人次。
4.约时停送电的,带负荷拉刀闸的,罚款200元/人次。
5.甩掉机电设备的主要保护装置不用的,罚款200元/人次。
6.使用未装设漏电保护的手持电动工具且无绝缘防护作业的,罚款100元/人次。
7.高处作业人员未使用安全带的,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的,罚款30元/人次。
8.在重点防火区域、防爆场所吸烟的,罚款50元/人次。
9.其它经煤矿检查人员或上级检查部门分析认定属于严重“三违”的,罚款200元/人次。
二、一般“三违”1.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制造明火的,罚款50元/人次。
2.入井前检身员不检身的,罚款200元/人次。
任何人不听劝阻强行下井的罚款500元/人次,保卫科长罚款100元/人次。
3.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罚款50元/人次。
4.行车工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罚款20元/人次。
5.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米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罚款50元/人次。
6.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没有安全阀的操作人员,罚款10元/人次。
7.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罚款20元/人次。
8.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罚款50元/人次。
9.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罚款50元/人次。
10.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罚款20元/人次。
11.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罚款20元/人次。
12.其它经煤矿检查人员或上级检查部门分析认定属于一般“三违”的,罚款100元/人次。
三、轻微“三违”1.进入井口附近工业广场不戴安全帽的或者矿灯不戴在安全帽上的,罚款20元/人次。
三违标准(新版)
“三违”及隐患界定标准根据安全管理需要,制定此处罚标准。
将“三违”分为严重“三违”、一般“三违”和轻微“三违”,严重“三违”罚款50元(干部罚款100元),部分严重“三违”根据影响按照事故进行追查处理;一般“三违”处罚30元(干部罚款60元);轻微“三违”处罚20元(干部罚款40元)。
个人“三违”时,罚款直接处罚责任人;集体“三违”时,所有“三违”人员都分别承担相应“三违”等级的罚款。
现分别列举如下:一、综合管理(一)严重“三违”1.携带烟火下井的;2.穿化纤衣服下井的;3.酒后下井、上岗,班中睡觉、班中打架的;4.酒后值班的;5.不服从管理,殴打、辱骂安全管理人员;6.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材料的;7.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的;8.井下人员不按规定随身携带自救器、矿灯的;9.乘坐皮带的;10.在井下私自拆卸、维修矿灯的;11.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跨越运行中的输送设备不走专设过桥的;12.井口、检身房20米范围,灯房、浴池吸烟;13.矿泉水瓶装四氯化碳及四氯化碳瓶乱扔乱放;14.烧焊设备不完好,无水管、灭火器,无措施,烧焊工与措施不符的。
烧焊工无证,烧焊地点20米范围需洒水降尘未执行,两瓶间间距达不到5米以上,两瓶距烧焊地点低于10米。
无措施或未按措施烧焊;15.所有电器失爆现象,不完好,包括闲置电缆头未包;16.班中打盹、睡岗;17.铲车、胶轮等车辆辗压电缆;18.皮带、溜子无行人过桥;19.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处理结果未反馈到安检部;20.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严重违章的。
(二)一般“三违”1.上下井人员拒绝搜身的;2.允许或不制止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3.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4.违反劳动纪律的;5.新工人不签师徒合同安排下井的;6.登高作业(2米以上),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7.绞车减速箱刹车无护罩,不完好;8.装载机拉人,站在装载机上,或在铲车斗内进行其它作业,包括司机;9.皮带、溜子、水泵停止后开关手柄未打到零位;10.水泵不设泵窝,直接置于泥中,水泵不吊挂,吊挂不合格;11.消防器材不全;12.岗位式不在现场交接班;13.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一般违章的。
安全生产员工三违分类及处罚管理规定汇总
安全生产员工三违分类及处罚管理规定汇总The saying "the more diligent, the more luckier you are" really should be my charm in2006.重庆建合石粉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员工三违分类及处罚管理规定一、三违管理一三违分类与处罚“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按照性质、危害程度分为严重三违和一般三违;1. 严重三违:凡是触犯安全生产特别处罚规定安全生产高压线三十条和专业“十条”红线禁令的,按照天府矿业公司安全生产特别处罚规定安全生产高压线天矿司发〔2011〕4号执行;2. 一般三违:除严重三违以外的三违行为;凡符合条款之一的,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态度恶劣、影响极坏的“三违”行为,按照上限处罚;二三违帮教按照安全管理工作手册二第二十章“三违管理”,实行三违一对一追查和帮教管理,推行警醒教育、三违亮相、现身说法等多渠道三违帮教形式;二、严重三违分类明目一安全生产特别处罚规定安全生产高压线1. 违章指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罚责任者2000元,造成重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或二级重大及以上的非伤事故,给予责任者免职或企业直接解除与责任者的劳动合同:1未制定、未学习作业规程措施安排作业,或安排集体作业不明确安全责任人的;2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或安排无对应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3新开工、停产复工工作未经安全验收安排作业的;4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有效组织整改或隐患未排除、销号或假报整改安排作业的;5不按规定落实安全防护装备、设施指挥作业的;6技术严重违规的;7隐瞒安全事故的;2. 违章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企业直接解除与责任者劳动合同:8故意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破坏隔离、警戒设施擅自进入安全隔离、警戒区的;9因违章造成他人重伤及以上事故或二级非伤及以上事故的;3. 违章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罚责任者1000元,造成重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或二级重大及以上的非伤事故,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10无有效资格证从事特种作业的;11违章施焊的;12检修机械、电气、运输设备不停电、不停机或违规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的;13有坠落危险的作业,不制定、不执行防坠措施的;14酒后上岗的;二安全专业禁令、红线触犯专业红线、禁令的,参照以上14条执行处罚;三、一般三违分类明目凡是不属于严重“三违”明目的,即属一般三违,根据一般三违性质轻重,处罚责任人金额为100-500元;其归类明目如下:一人的不安全行为国家标准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人的不安全行为归纳为操作失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设备等13大类;1. 操作失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1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2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3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4忘记关闭设备;5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6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扳手、把柄等的操作;7奔跑作业;8供料或送料过快;9机器超速运转;10违章驾驶机动车;11酒后作业;12工作件固定不牢;13其他;2. 造成安全装置失效1拆除了安全装置;2安全装置堵塞、失去作用;3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4其他;3. 使用不安全设备1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2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3其他;4. 用手代替工具操作1用手代替劳动工具;2用手清除切屑;3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5. 物体是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6.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1接近漏料处无安全设施;2易燃易爆场出现明火;7. 攀、坐不安全位置如攀坐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等;8. 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如在吊物下物业、在起重物体下停留;9. 机器运转时如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作业;10. 有分散注意力行为工作时精神不集中、东张西望等;11.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作用1未戴护目镜或面罩;2未戴防护手套;3未穿安全鞋;4未戴安全帽;5未佩戴呼吸护具;6未佩戴安全带;7其他;12. 不安全装束1在有旋转零部件设备旁作业穿肥大服装;2操纵有旋转零部件设备时戴手套;3其他;13.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失误二安全管理I、隐患管理1. 管理人员不填写记录、记录不及时不全、不对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的;2. 安全生产职能部门不及时验收、督促隐患整改的,验收隐患整改超过8小时的,隐患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擅自复工的;3. 同一条隐患两次及以上查出未整改、或一次查出三条及以上隐患未按规定整改的;4. 发现隐患未按闭环原则处理的、隐患未整改或未按规定时间返回安全隐患整改单的、隐患整改达不到要求的;5. 隐瞒隐患不报的;发现隐患未提出处理建议并整改隐患的;隐患未排除作业的;6. 现场开工前不排查隐患的,未执行安全确认制度的;II、培训管理7. 随意调换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的;新工人、特种作业培训、复训时间达不到规定的;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人员,未经重新培训就独立工作;8. 未按规定组织职工培训,召开安全会议和规程、措施学习的;9. 措施或规程编制人员未向职工贯彻学习的、部门未坚持每月组织职工学习的;学习后未履行签字手续的或签字达不到要求的,学习、考试代签字的;10. 不按上级有关规定送派培训人员,出现缺员、顶替、重复培训的;11. 学习、培训、考试率未达到100%的,考试阅卷错误的;12. 各基层领导、职能部门和科室领导对上级安全指令、文件未按要求传达、贯彻、落实的;13. 无部门领导组织召开班前会的;班前会没实行“2108”管理模式的;14. 不参加班前会就直接上岗的;15. 未按规定签订师徒协议书的;III、劳动纪律16. 临时作业场所没有开工票的、没有职能部门开工验收的、没有安排负责安全人员的、没有制定措施的、没有跟班领导的;17. 迟到、早退、脱岗、离岗的;18. 部门领导无故不参加、不组织安全质量大检查或专项检查的,无故不参加安办会、作业会、碰头会和安全生产活动的;19. 部门领导未按规定坚持现场跟班的;20. 未按上级规定执行24小时值班上岗指挥调度安全生产和现场办公制度、无故空岗的,值班领导无交接班记录的;21. 在上班时间睡觉、做私活或看与业务无关的书籍、上与业务无关的网站、玩游戏的;IV、“三违”管理23. 因“三违”造成轻伤或其它三级一般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处理原则靠上限处理;24. 隐瞒三违真相或包庇责任者,不向有关部门汇报的;25. 发现违章不制止的;26. 为“三违”人员说情的;27. “三违”人员拒绝检查或谎报单位、姓名的;28. 违章作业致使本人或他人受伤;29. 对制止违章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和坚持事实真相的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30. 发现“三违”不制止、不处罚的;不按照规定兑现处罚的;31. 对“三违”人员不进行帮教的;不按照规定流程帮教的;V、日常管理32. 劳动合同未明确职业危害类型、防治措施、后果和待遇的“三告知”要求的;33. 上报资料不按规范表格、不按时、不跟踪复查、不经专业分管领导审核的;34. 无证件进入要害部门或场所的;进入要害部门或场所参观、检查未作登记的;要害部门或场所的上岗人员未履行监督登记的;非工作人员进入工业广场、要害部位、车间的;35. 两人以上在一起作业时,未明确安全负责人的;36. 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未按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执行的;37. 安监人员不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从事与安全生产无关工作的;38. 发生事故,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到现场指挥抢救、勘察事故现场的;39. 用电缆捆绑、抬运物体的;40. 谩骂或殴打检查人员、上班时间相互谩骂者、打架的次要责任者;41. 检修电气设备无措施或工作票、未挂牌作业的;42. 对安全设施设备、标志、图牌板有意破坏、涂改的;43. 未制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制度未上墙的;44.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作业场所应戴安全帽而不戴的;45. 特殊吊装无措施、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交通标志,危险地区不悬挂“禁止通行”标牌,夜间不挂红灯示警的;46. 职工私自带非工作人员包括小孩进入施工地点的;47. 进入生产现场作业的有关工种不穿防护服、未戴护目面罩、防护手套、安全帽、未穿安全鞋、未佩戴呼吸护具、未佩戴安全带以及长发露出帽外等,穿裙子、高跟鞋、拖鞋、风衣、长大衣进入生产现场的;48. 粉尘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随身携带防尘口罩,作业中未使用防尘口罩的;49. 从事电气作业不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的,从事高压带电作业不穿屏蔽服的;VI、其他50. 违反“会议纪要”和上级文件要求之一的;三爆破管理1. 火工品发放人员、放炮员在火药未使用前替换塑料袋;2. 拣到火工品不上交;3. 对查出的火工品隐患不按期整改;4. 随意毁坏火药、雷管;5. 放炮后尚未检查就进入工作面作业;6. 蓄电池机车运送雷管时,不切断架线电源,无护送人员或人员脱岗;7. 放炮员让别人代替填写小票或返回火药、雷管小票字迹不清,不按格式填写或让他人代领、代交火药雷管;8. 放炮员不按措施规定装药或一次起爆炮眼个数超过规定;9. 不具备放炮条件,威逼放炮员放炮;10. 作业地点出现瞎炮丢炮,不及时现场处理的;11. 电雷管插入药卷后,脚线末端未扭结;12. 炸药库的照相设备不符合规定的;13. 炸药、雷管箱或炸药箱未上锁或乱丢乱放的;14. 汽车拉炸药、雷管不挂标志、不垫胶皮、不盖帆布的;蓄电池机车运送雷管时,无护送人员或脱岗的;15. 雷管未作导通检查或检查后未将脚线拧成短路的;16. 炸药库管理员发放不导通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的;17. 使用的雷管未编号、或刻号字迹不清、漏刻、错刻的;18. 代领、代交炸药、雷管的;19. 用雷管脚线代替爆破母线的;20. 使用漏电或失爆的爆破器的;21. 警戒员距离爆破地点,不符合规程规定或做其它工作的;22. 爆破前,爆破母线未扭接短路的;23. 爆破器的把手、钥匙,爆破工未随身携带或转给他人的;24. 爆破无安全措施的;25. 瞎炮、残炮不按规定进行处理的;26. 派工龄不满半年的新工人担任警戒的;27. 爆破工对装炮情况不清的;28. 领炸药、雷管不填写三联单,或三联单手续不全、签字不齐的;29. 未用完的炸药、雷管当班不退还库房的;30. 放炮员不亲自联母线或处理瞎炮不合规定的;31. 作业过程中不按规定安排警戒员警戒;四机电作业1. 对计划大范围停电检修或高压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无停电措施施工;参加机电设备检修项目,部门技术领导不签发或不制定工作程序指令; 检修电气设备无措施、未挂作业牌;电气设备未坚持按计划检修的;检修后达不到完好标准的;检查设备后,未与检修人员办理验收移交手续或手续不齐的;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关开关盖就送电试验;2. 各种电气设备未按规定实行挂牌管理的;供电设备未按规定配挂安全标志牌的;未严格执行设备领退制度的;电气设备超负荷运行的;设备的旋转部分和传动部分未设安全防护罩或遮栏的;电气设备带病运行的;操作设备未按规程操作,各种保护不齐全和使用不正常的;3. 高压供电设备或线路进行停电检修时无人监护安全作业的;高压停送电时,未严格执行停送电操作制度和操作程序的;4. 无计划、无措施事故性处理例外停送电的;对使用设备不按规程操作造成停送电的;5. 电缆未悬挂的或悬挂质量达不到要求的;6. 设备发生故障或事故,未检查,虽检查未作记录的;7. 皮带运转时更换皮带托轮或托辊的;8. 吊装大件时所用游绳未降至人头以下,而用手摆位;不按措施规定起吊大型物件或不按规定搬迁、检修、检验各种设备;9. 在输送机头、机尾清煤不停机、不闭锁触及运转部位或在机头、机尾无防护措施作业;10. 皮带运行中用铁器处理、阻止皮带跑偏;11. 变电所或配电点未坚持停电作业制度未向调度室汇报;12. 带电作业、明火操作者或甩掉电气安全保护的责任人;13. 高压供电系统的避雷设施、避雷设施的接地极、高压电缆接线盒的接地极,低压供电系统接地极不完好的,无接地连线或接线不合格的;高压防爆开关、变压器漏油的;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未拉开隔离插销、隔离刀闸或拉开后不捆绑、不装绝缘隔板、不闭锁;14. 未按规定调整电气保护整定值的;15. 电气设备的保护整定与标准或规定不符的;16. 各种固定设备和移动设备,因润滑不良原因油质污染、缺油引起设备不能正常运转,影响安全生产造成设备事故或设备损坏的;17. 因管理原因选油牌号不对、错误采购质量差的润滑油、混装存放等方式引起设备不能正常运转,影响安全生产的;造成设备损坏的;18. 在使用中的设备因故障需更换零部件,原则上不准拆同类机电设备上的零部件,只能从库房领用;未经允许,擅自拆件的;特殊情况需拆件,未经分管领导批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恢复该件的;19. 不具备相关资质而操作电气设备、擅自启动机电设备;20. 私自打开闭锁送电;21. 电气设备停止运转后,离开时不断电;检修时不悬挂“有人工作,不准合闸”警示牌的;不验电、放电的;22. 电工高压作业无人监护或监护不负责任;23. 操作机床不戴手套或有飞溅物不戴眼镜、在砂轮机上操作不戴眼镜、穿高跟鞋或拖鞋,女工不戴帽子;24. 未经允许擅自送电;25. 违反停送电规定,机电设备检修时不停电、不挂牌、不加锁;对故障未排除的供电线路强制送电;26. 电工高压作业无人监护或监护不力;27. 检修皮带运输机含更换托辊或在输送机上作业不停电、不闭锁开关;28. 各种设备运行检查及交接班记录超前或滞后填写;29. 电钻、电刨子用完后不断电源或擅自交给非工作人员作业;30. 带负荷拉隔离闸刀的作业;31. 违章带电作业,高压系统邻电作业有措施并经审批除外;32. 从事电气作业不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从事高压带电作业不穿屏蔽服;33. 无计划停电;停电作业不放电、不验电、不挂接地线就触及导体;五运行调度管理1. 违章指挥;2. 不及时处理各类安全报警、预警;3. 假报、瞒报和不按规定汇报;4. 对布置的工作不跟踪、不落实;5. 违规、违章操作DCS控制系统;6. 在中控室做与工作无关的事;7. 岗前、岗中饮酒、精力不集中;8. 运行原始记录弄虚作假;六防火管理1. 建筑未经防火审批或完工未经防火验收的;2. 未经批准乱建房屋或棚房的;3. 火焊氧气瓶和乙炔罐间距小于5米的;4. 未严格建立防火岗位责任制及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5. 在禁止烟火的地点吸烟、使用明火的;6. 不经防火负责人审批擅自动火、生明火炉违反工房管理制度,吸倒床烟,在宿舍使用煤油炉,电炉和乱拉乱接电线的;7. 用明火取暖的;8. 消防器材不齐全或失效私自动用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的;9. 违规用汽油、柴油等易燃液体生火的;10. 易燃可燃物混放的;11. 对重大火险隐患不及时整改,使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未统一放在要求的箱内,乱丢乱放的;12. 无防火措施从事电焊、氧焊作业的;13. 在禁止吸烟区域和防火部位吸烟或有烟头的;14. 保险盒不加盖或不用合格保险丝的;15. 物资库房电线不符合要求或物资混存的;16. 汽油洗件未与其他车间隔离的;七特种设备管理1. 安全阀失灵的;2. 超负荷起重或在起重臂、起重物下逗留作业的;3. 电动起重设备无限位器或限位器失灵继续作业的;4. 储气罐不定期排污或排污无记录的;5. 特种设备不按规定定期检验的;四、其他规定一因违章造成设备及其它财产损失由责任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至20%;二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公司批准,可一次性奖励100至10000元:1抢救事故有功的;2避免重大事故有功的;三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由公司研究确定给予相应处理;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三违”处罚细则
爆破工没有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并加盖上锁。
罚爆破工200元
73
装药、联线、处理瞎炮时电雷管脚线不按规定扭结成短路。
罚违章者100元
74
裸露爆破。
罚施工单位500元,罚违章者200元。
75
炮眼的封泥长度达不到规定要求。
罚爆破工100元
76
爆破作业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制度.
机道维护时,不执行防止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开机伤人的措施。
罚施工单位500元、跟班队长200元。
32
移架时,移架区有人工作或停留或强行穿越。
罚移架工100元,有强行穿越人员时罚本人300元.
33
不按规定坚持向采空区注氮,预防自然发火。
“罚业务部室、施工单位各500元,罚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各50元。
34
罚施工单位1000元,罚业务部室500元。
98
停风地点不撤人或无风作业。
罚施工单位1000元,责任人开除矿籍留矿查看1年。
99
风筒风门跑风漏风严重不及时处理。
罚施工单位200元.
100
人为损坏风筒.
罚责任人100元,并赔偿。
101
风筒距迎头不符合规定。
罚施工单位200元。
102
局部通风机无人负责管理或无管理牌。
罚队300元。
130
井下密闭施工不符合要求,出现漏风等意外情况.
罚施工单位500元。
131
放炮不使用水泥炮。
罚施工单位300元,罚放炮员100元。
132
不按规定进行冲洗巷帮,洒水降尘。
罚施工单位200元,罚降尘工50元。
133
不按规定进行个体防护.
赵固二矿“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
赵固二矿“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赵固二矿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一、一般三违界定范围(一)共性方面1.井下不按规定佩戴或使用矿灯、自救器的(矿灯线打结、自救器无皮套、使用扎带绑扎皮套等)或未按要求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衣服、口罩、毛巾、胶靴等);2.井下私自拆卸矿灯、自救器的,入井人员不按照规定携带人员定位卡的或明知定位卡不起作用仍继续使用的;3.井下不戴安全帽、不系帽带的,矿帽未贴帽签或使用他人帽签代替的;4.井下出现闲等、闲坐、卧铺的;5.在矿区内、井底车场及主要大巷随地大小便的,井下乱扔垃圾的,井口20m范围内吸烟的;6.对管理人员制止的不规范行为置之不理而继续违规作业的或谎报单位、姓名的;7.更衣柜、吊篮内存放香烟、火柴、打火机以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地面重要岗位人员操作期间带手机的;8.不按规定乘罐,罐笼内嬉戏打闹,身体某个部位伸出罐门外,随意敲打罐笼,擅自开、关罐门插销的;9.井下坐、蹬、踏高压注浆管的,对高压注浆管施加外力负重的;10.一般工种无证、冒用他人证件或未按时复审上岗作业的;11.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割煤期间,综采工作面回撤支架期间,岩巷放炮、喷浆期间,未佩戴防尘口罩的;12.人员站在车辆边沿或其它有滚动、滑动危险的物体上作业的;13.井上下把钩工未按规定把钩、搜身、开关罐门、目接送罐的;14.不按规定乘坐架空乘人装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架空乘人装置运行过程中,摆动座椅、打盹睡觉、用手牵拉物体、吃饭;(2)上下乘坐人员途中相遇时,相互打闹等;(3)携带超过1m以上的长物件或超过20kg以上的重物乘坐架空乘人装置,携带钢丝绳、铁丝、电缆、链条等盘圈的柔性物体乘坐架空乘人装置(制定专项措施的除外);(4)损坏、盗窃架空乘人装置设施的;(5)不按规定私自摘挂猴车座椅的(中途乘坐猴车)。
15.井上把钩工四点班、零点班不佩戴矿灯的;16.井下临时停车地点未使用便携式阻车器或未按规定掩车的;17.巷道内推矿车、过巷道交叉口、过弯巷时前方有人不吹哨的;18.平巷推车间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推车期间前拉后推或在两侧推车、一次推两辆及以上矿车或将手离开车体让车辆自由滑行的;19.火工品到矿后无特殊情况不及时入井的;20.人为损坏井下五标两警牌板或通风设施类牌板的;21.没有按规定要求安装行人过桥或行人过桥安装不合格的;22.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运转期间,不走行人过桥随意跨越的;23.卧底超过500mm没打行人台阶的;24.乳化液泵箱不盖上盖的;25.风动工具无消音罩的;26.在工作区域安排零星工作时,未安排负责人的;27.将有滚动、滑动危险的物体(如手推车、导向滚筒等)放置在斜坡上未采取措施固定的;28.抬长件不同肩的;29.故意破坏安全生产秩序的。
“三违”处罚细则范本
“三违”处罚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事业单位员工的行为,提高职工的纪律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维护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处罚细则。
第二条本处罚细则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在职人员,包括领导干部、职工和其他合同工等。
第三条本处罚细则所称“三违”是指主观恶意、严重失职或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规范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三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如迟到、早退、旷工、私自离岗等;2. 违反工作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3. 违反单位规定的财务制度,涉嫌贪污、贿赂、挪用资金等;4. 违反单位规定的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如严重失职、懒散或不作为;5. 不听从有关上级和领导的合法命令,拒不履行职责等;6. 违反法律法规,有碰瓷、偷税漏税、偷工减料、非法经营、侵犯公民个人财产等行为。
第五条对于发生的三违行为,本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本处罚细则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处罚第六条对于轻微的三违行为,将采取如下处罚措施:1. 警告:书面口头警告,记录违纪事实和处理措施,告诫其改正错误;2. 扣工资:依照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暂扣当月工资一定比例。
第七条对于较为严重的三违行为,将采取如下处罚措施:1. 记过:书面鉴定,记录违纪事实,同时影响晋升、转岗等;2. 停职: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享受工资和其他待遇,以警示他人。
第八条对于特别严重的三违行为,将采取如下处罚措施:1. 开除:解除聘用合同,不得再聘用;2. 法律追究: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处罚措施的具体形式和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运用,不局限于本处罚细则所列。
第三章程序第十条对于发现的三违行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1. 发现:上级、同事、群众或巡视组等发现三违行为后,应立即向单位纪检机构或其他指定部门报告;2. 调查:纪检机构或其他指定部门负责协调调查,搜集证据,核实违纪事实;3. 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参照本处罚细则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4. 通报:对于处罚决定内容较重要的三违行为,将予以通报,公开示范。
某高速公路工程三违处罚细则范本
某高速公路工程三违处罚细则范本一、违反安全操作规定1.在施工过程中不戴安全帽的,将被罚款500元,并且禁止进入工地继续工作。
2.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将被罚款1000元,并且禁止进入工地继续工作。
3.未按规定使用防护设施的,将被罚款2000元,并且禁止进入工地继续工作。
4.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临时交通标志设置的,将被罚款3000元,并责令整改,否则工程部将终止合作。
二、不守规章制度1.违反工地安全管理制度的,将被罚款1000元,并书面警告一次。
2.随意更改工程施工方案的,将被罚款2000元,并书面警告一次。
3.擅自调动乙方人员或设备的,将被罚款3000元,并书面警告一次。
4.不按监理要求提供施工日志或隐瞒施工问题的,将被罚款5000元,并书面警告一次。
三、违反环境保护规定1.违反施工现场环保要求的,将被罚款2000元,并责令整改。
2.未按要求处理工地产生的废弃物的,将被罚款3000元,并责令整改。
3.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和噪音污染的,将被罚款4000元,并责令整改。
4.违反水土保持规定的,将被罚款5000元,并责令整改。
四、违反质量标准要求1.施工过程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材料的,将被罚款2000元,并责令更换材料。
2.施工使用的设备不符合规定的,将被罚款3000元,并责令更换设备。
3.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将被罚款5000元,并责令整改。
五、危险动作违反安全操作规范1.施工人员无证操作车辆或设备的,将被罚款3000元,并严重警告一次。
2.违反施工过程中应注意的安全警示事项的,将被罚款4000元,并严重警告一次。
3.故意破坏、损坏工地设施的,将被罚款5000元,并严重警告一次。
以上是对某高速公路工程违规行为的处罚细则范本,违反以上规定的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罚款、警告、停工、整改等措施的综合处理,以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质量和环保达到相关要求。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但由于生产环境复杂,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规范生产秩序,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
一、处罚对象1.1 煤矿生产单位:包括国有煤矿、民营煤矿、合资煤矿等各类煤矿生产单位。
1.2 煤矿从业人员:包括矿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在煤矿从事工作的人员。
1.3 煤矿相关部门:包括煤矿监管部门、安全监督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等。
二、“三违”行为定义2.1 违章作业:指煤矿生产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相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2.2 违规操作:指煤矿生产单位、从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不按规定操作,导致安全事故的行为。
2.3 违章管理:指煤矿相关部门在监管管理过程中存在疏漏、失职等行为,导致安全隐患的情况。
三、处罚措施3.1 警告处罚:对首次发现“三违”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赋予口头或者书面警告,并要求整改。
3.2 罚款处罚:对多次发生“三违”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具体情况赋予相应罚款,并要求整改。
3.3 停产整顿:对严重违反规定、多次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可以采取停产整顿等强制措施,直至整改到位。
四、处罚标准4.1 根据“三违”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处罚的严重程度。
4.2 考虑到煤矿安全事故对社会的影响,处罚标准应该具有一定的震慑力。
4.3 处罚标准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平公正,不得滥用职权或者违法操作。
五、监督执行5.1 建立健全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监督机制,确保处罚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5.2 加强对煤矿生产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规范意识。
5.3 定期对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结语: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规范煤矿生产秩序、提高煤矿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共同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违”处罚制度范本
“三违”处罚制度范本一、追责制度1. 一旦发现有员工存在“三违”行为,公司将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严肃处理,不论职位高低一律追责。
2. 公司将建立追责机制,严格按照责任链进行追责,首席执行官将对公司高管负责,高管将对部门经理负责,部门经理将对团队负责,团队负责人将对团队成员负责。
3. 追责过程中,将严格实施责任分析和调查程序,确保公正、客观、合理。
追责结果将通过内部公示,对相关责任人的职位晋升、薪资福利予以处罚。
二、奖罚制度1. 对于员工表现出的积极、遵纪守法的行为,公司将给予奖励,如加薪、晋升、荣誉证书等。
2. 对违反“三违”行为的员工,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具体罚则如下:1) 情节较轻的,将作出警告处罚,并建立档案记录;2) 情节较重的,将暂停或降低绩效考核,暂停晋升及奖励资格,并进行适当的重新培训;3) 情节严重的,将启动问责程序,包括降职、停薪留职、解雇等。
三、监督制度1. 公司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任何员工发现有“三违”行为的情况,有义务向上级报告。
2. 上级部门将按照公司规定,对涉事员工进行核实和调查,确保处理程序的公平和公正。
3. 公司还将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于提供可靠的举报线索的员工,将予以奖励和保密处理。
四、宣传教育制度1. 公司将定期组织“三违”行为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员工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
2. 公司将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3. 公司将利用内部媒体、公告栏、员工手册等渠道,广泛宣传“三违”行为的危害性和处罚结果。
五、完善制度1. 公司将定期评估该制度的实施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修订和完善。
2. 公司将不断学习借鉴其他企业的好的经验,完善制度,提高执行力度。
3. 公司将定期开展“三违”行为的统计和分析,为制度改进提供数据支持。
以上是我公司制定的“三违”处罚制度范本,希望通过该制度的严格执行,能够有效预防“三违”行为的发生,促进公司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违处罚标准
三违处罚标准根据安全管理需要,制定此处罚标准。
将三违分为严重三违、一般三违和轻微三违,严重三违罚款200元,部分严重三违根据影响按照事故进行追查处理;一般三违处罚50元;轻微三违处罚30元。
个人三违时,罚款直接处罚责任人;集体三违时,所有三违人员都分别承担相应三违等级的罚款。
现分别列举如下:严重三违:1.殴打、辱骂井口检身工、安检人员、其他管理人员。
处罚200元,并按事故追查。
2.携带烟草、火机等点火物品下井。
处罚200元,并按事故追查。
3.放炮不设警戒或放炮时警戒人员不负责任,对各责任人分别处罚200元,并按事故追查。
4.已停风的巷道或盲巷未撤除电源继续送电,处罚200元,并按事故追查。
5.主扇停风时不打开防爆门,处罚200元,并按事故追查。
6.私拿井下电缆、配件、材料,处罚200元,并按事故追查。
7.穿化纤衣服入井,处罚200元。
8.酒后入井或地面重要岗位酒后上岗,处罚200元。
9.携带非防爆电子器材(照、摄象机、普通干电池电子表、非防爆检测仪表等)入井。
处罚200元。
10.在重要防火场所内抽烟,处罚200元。
11.机电失爆,处罚200元。
12.井下出现明火不停止作业(有措施除外),处罚200元。
13.瓦斯超限,强行作业,处罚200元。
14.随意停止局扇运行,处罚200元。
15.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处罚200元。
16.瓦检员空班漏检,处罚200元。
17.瓦检员假检,处罚200元。
18.巷道贯通不设警戒,处罚200元。
19.不听警戒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警戒区域,处罚200元。
20.破坏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电缆,处罚200元。
21.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空顶作业的,处罚200元。
22.遇到地质条件变化,无补充措施作业,处罚200元。
23.回采工作面初采、末采无专门措施或不执行专门措施作业,处罚200元。
24.综采工作面搬家、切眼刷大无措施作业,处罚200元。
25.挑顶、开口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处罚200元。
“三违”处罚办法规章制度
“三违”处罚办法规章制度1.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各行业都需要制定一套规章制度来约束从业人员的行为。
而在许多行业中,“三违”现象屡禁不绝,严重影响了行业的正常运作和行业从业人员形象的建立。
针对这一问题,制定一套科学、严格的“三违”处罚办法规章制度势在必行。
2.定义和分类2.1 “三违”定义“三违”是指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安全标准、操作规程等行为。
2.2 “三违”分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将“三违”分为三个等级: - 一级三违:违反规章制度、安全标准、操作规程等行为,造成轻微后果; - 二级三违:违反规章制度、安全标准、操作规程等行为,造成一般后果; - 三级三违:违反规章制度、安全标准、操作规程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3.处罚办法3.1 一级三违处罚对于一级三违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 警告:口头警告及书面警告; - 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影响程度,进行相应金额的罚款; - 降级:降低从业人员的职务或职级; - 教育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教育培训,并充实理论知识。
3.2 二级三违处罚对于二级三违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 记过处分:在个人档案中记录违法行为,并限制个人晋升; - 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影响程度,进行相应金额的罚款; - 吊销执照:吊销从业人员的相关执照,禁止其继续从事相关工作;- 暂停从业:暂停从业人员一定期限的工作。
3.3 三级三违处罚对于三级三违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 开除:解除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终止其在该行业的工作; - 拘留: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一定期限的拘留; - 赔偿:要求违法行为人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 资格永久注销:注销从业人员的相关资格,严禁再次从事相关工作。
4.实施和监督4.1 实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实施“三违”处罚办法规章制度;•专门机构需要对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宣传,确保其了解和遵守规章制度;•专门机构要及时收集、登记和处理行业内发生的“三违”行为。
三违分类标准及处罚标准
三违分类标准及处罚标准第一章特别严重三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严重“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开除矿籍留矿使用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得在公司其他单位录用上岗。
(一)“一通三防”方面:第一条排放瓦斯早场混合风流处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3%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及时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当班未停产的给予责任者开除或留用察看处分。
第二条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闹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的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的给予开除或留用察看。
第三条破坏通风、瓦斯抽放、检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给予责任者开除或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条瓦斯超限作业的。
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的。
第五条隐瞒瓦斯超限的。
指未按矿规定统计上报瓦斯超限的。
第六条瓦检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的。
指(1)瓦检员、安监员、防突员空检、漏检,造假作弊;(2)实测相关数据造假的。
第七条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
指规程或措施规定断电值、断电范围而没有达到的。
第八条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指所报瓦斯抽采钻孔深度、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20%及以上。
第九条一风吹排放瓦斯。
指未使用三通调节风量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的。
第十条不按规程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的。
第十一条人为造成风电闭锁或瓦斯电闭锁失效的。
第十二条人为损坏通风设施(风门等)、监测监控设施的。
指(1)运输物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过正常使用时的30%的;(2)人为损坏监测监控设施失去监控作用的。
第十三条造成局部瓦斯超限的第十四条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的。
“三违”认定及罚款标准
贵州宏和矿业有限公司洒坪乡洒坪煤矿三违认定及处罚标准(讨论稿)一、违章认定标准及危害(一)采煤口违章认定标准(18条)严重违章(9条)1、无措施或不按措施用溜子、皮带运大料的危害:用溜子或皮带运大料时,无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易顶倒支架或顶伤人员,造成事故。
2、超前支护连续二条悬臂梁没有支柱的危害:连续二条悬臂梁没有支柱,其悬梁不能支撑顶板压力,易发生冒顶事故。
3、不执行先支后回制度的危害:不执行先支后回,易发生冒顶事故。
4、工作面超前支护长度不够的危害:一般工作面超前压力集中区在面前20m之内,若是超前支护不到位就会造成出口压垮,行人、通风受阻。
5、超前支护连续出现3棵失效支柱的危害:有失效支柱就有冒顶的危险,连续出现三棵支柱失效就会出现较大面积空顶,易造成冒顶事故。
6、空顶作业的危害:空顶作业就可能冒顶,易出现顶板事故。
7、顶板控制不力而在本区域工作的危害:顶板控制不力,易造成局部冒顶事故8、运煤机机头、机尾不按规定固定的危害:机头、机尾不按规定固定,机头、机尾易撬起,发生事故。
9、违反规程、规定、制度等,经分析属于严重违章的一般违章(9条)1、处理支架接顶时无人监护的危害:无人监护,支架工只顾操作,没有精力观察顶板等其它事项。
2、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跟机移架的危害:不及时缩小空顶距,工作面顶板压力增大和面前因空顶时间长易造成冒顶。
3、工作面超前支护防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危害:防倒措施不到位就会出现倒柱,可能会伤及人员。
4、超前支护支柱连续2棵初撑力不足的危害:初撑力不足就会造成顶板下沉,顶板易因压力大而破碎。
5、液压系统有3处漏液不及时处理的危害:有漏液就会使液压压力降低,达不到额定压力,造成支架初撑力不足。
6、工作面调整支架时无人监护的危害:无人监护,支架工只顾操作,没有精力观察顶板等其它事项。
7、拉架时站位不当的危害:易造成意外伤害8、超前支护段足顶不实的危害:足顶不实,不接顶就不能支护顶板,可出现旷顶。
2023环境保护三违界定处罚标准
2023环境保护三违界定处罚标准简介本文档旨在明确2023年环境保护三违的界定和相应的处罚标准。
为了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明确、公正和有力。
三违的界定1. 超标排放:指任何企业或个人在生产、运输或排放过程中排放超出环保法规规定的污染物或废弃物的行为,包括大气、水体和土壤排放的三种情况。
2. 生态破坏:指对自然环境、生态系统及其功能的破坏或损害行为,包括非法采矿、乱砍滥伐、滥捕滥猎、过度捕捞等。
3. 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指任何企业或个人在建设、运营或管理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中违反环保法规要求的行为,包括未按时进行设施维护和修复、未配备必要的污染防治设备等。
处罚标准根据三违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对违法行为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1. 超标排放处罚标准:- 轻微违法:罚款金额在10,000元至50,000元之间。
- 一般违法:罚款金额在50,000元至200,000元之间。
- 严重违法:罚款金额在200,000元以上,并可能吊销相关许可证或停产整顿。
2. 生态破坏处罚标准:- 轻微违法:罚款金额在1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
- 一般违法:罚款金额在100,000元至500,000元之间,并可能扣押违法行为所得。
- 严重违法:罚款金额在500,000元以上,并可能吊销相关许可证。
3. 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轻微违法:罚款金额在10,000元至30,000元之间。
- 一般违法:罚款金额在3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并可能责令限期整改。
- 严重违法:罚款金额在100,000元以上,并可能吊销相关许可证或停产整顿。
以上处罚标准仅供参考,根据具体情况,环保部门有权进行调整和裁量。
结论通过明确2023年环境保护三违的界定和处罚标准,我们将能更加有效地惩罚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违”处罚细则(3篇)
“三违”处罚细则《三违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强化员工对待工作、生活、安全、纪律等方面的纪律要求,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三违”行为是指职工在单位、工作、生活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作风纪律、职业操守等行为。
第三条对于发生的三违行为,应根据违纪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本规章适用于全体职工,包括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一线员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章三违行为分类和处罚标准第五条三违行为的分类如下:1.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指职工在工作中不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操作设备不符合规程等行为。
2. 作风纪律违规行为:指职工在工作中失职、懒散、敷衍塞责,迟到早退,旷工,违规借调私用单位资源等行为。
3. 职业操守违反行为:指职工在工作或生活中不遵守职业道德、不尊重他人权益,对上级领导和同事不礼貌,散布谣言,造谣传谣等行为。
第六条对不同的三违行为,处罚标准如下:1.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轻微者警告,并要求改正;情节较重者,扣发一定比例工资,并要求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情节严重者,取消岗位资格,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2. 作风纪律违规行为:轻微者批评教育,要求改正;情节较重者,扣发一定比例工资,并限制晋升职位;情节严重者,调离原岗位,严重者取消岗位资格。
3. 职业操守违反行为:轻微者批评教育,要求道歉;情节较重者,扣发一定比例工资,并限制晋升职位;情节严重者,调离原岗位,严重者取消岗位资格,并要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三章违纪处理程序第七条对于发生的三违行为,处理程序如下:1. 通知:单位应当及时向违纪人通知其违纪行为,并约定时间进行听证。
2. 听证:违纪人有权申请听证,单位应当组织听证会,听取违纪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记录相关内容。
3. 处理决定:单位应当结合听证会情况,依据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决定,并向违纪人送达处理决定书。
4. 不服申诉:违纪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部门或有关组织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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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处罚标准三违类别和隐患等级确定按山西焦煤集团“三违”分类标准和安全生产隐患分类标准执行。
具体处罚标准:➢(一)三违处罚1.轻微三违,处罚责任者20~30元/次·人;2.一般三违,处罚责任者40~50元/次·人;3.严重三违,处罚责任者100~300元/次·人;4.特别严重三违,处罚责任者500~1000元/次·人。
➢(二)隐患处罚1.一般安全隐患,处罚责任单位50元/条。
2.严重安全隐患,处罚责任单位200元/条。
3.较大安全隐患,处罚责任单位500元/条。
4.重大安全隐患,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条。
5.所有隐患问题处罚与管理责任单位党政正职挂钩10%进行联责处罚。
附件:山西焦煤“三违”分类标准“三违”分类标准➢其它类一、轻微“三违”。
449.对职工安全帽未带帽带着;450.对职工井下现场未带五精流程卡;402.对事故案例不清楚者;403.现场操作未执行手指口述的责任者;404.大矸上皮带后,超出50m未闭锁进行处理的责任者;405.采煤工作面放煤滞后机组超过30个支架的责任者;406.采掘工作面的液管、水管崩裂后不及时处理的责任者;407.现场有人作业安检员在异地坐着休息者;408.一般人员井下睡觉者;409.下井未按规定打卡者;410.井下躺着休息者。
二、一般“三违”。
411.一般人员无证、拒绝查证、未持有效证件上岗者;412.用冲洗的方式处理转载点堆煤的;413.采掘工作面出现长流水拒绝处理的;414.破大块炭时,将腿脚放在悬空大块下面的责任者;415.采掘工作面未生产,未设专人看巷者;416.井下非采掘头面高空2米以上作业时未按规定采取防坠落措施的责任者;417.井下搭架作业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418.井下人员运输长件物料未同肩抬、扛者;419.特种作业人员、看风机人员及开机组、乳化液泵、绞车、电瓶车、齿轨车、胶轮车、溜子、转载机、皮带的人员未持证上岗者;420.入井穿化纤衣服者;421.对入井人员不检身或入井拒绝接受检身的责任者;422.乘坐人车、猴车等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者;423.各级顶岗人员班中脱岗、串岗者;424.工作面生产时安检员在开工护照以外者;425.下井人员不戴帽或戴帽不系帽带者;426.下井人员未扎袖口者;427.下井戴电子表者;428.井下作业区域内关灯者。
三、严重“三违”。
429.安检员、瓦检员井下睡觉者;430.干部违章指挥者;431.井下拆卸矿灯者;432.跟班干部脱岗、睡觉者;433.重要岗位(安检员、瓦检员等)未按规定交接班、安检员脱岗者;434.井下各类工程无措施施工者;435.采煤工作面放煤工不足(每班至少3人)组织生产的责任者(放煤工必须是专职);436.采煤工作面连续三个支架架后全煤,而后溜已被提前拉过的责任者(本违章事实经当班安检员或班长、验收员、跟班干部确认后,可以报拉后溜人员,找不到拉溜人员时可由当班班长或跟班干部提供)。
四、特别严重“三违”。
437.井下打架者;438.酒后下井者;439.瓦检员空检、漏检、假检者;440.安检员班中脱岗的;441.放炮警戒人员脱岗者;442.偷拿火工品者;443.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者;444.井下要害岗位人员脱岗者;445.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446.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447.高压风、水、液管的动力源未关闭,强行拆卸管路者;448.在事故追查过程中,故意编造故事、隐瞒事实真象的;449.作业现场出现事故后不按规定汇报或私自处理的。
➢采掘类一、轻微“三违”。
1.割煤时追机拉架滞后超过6个支架者;2.非顶溜作业的情况下,液压支架操作完毕后,操作手把没有打到“零”位者;3.综采工作面支架仰、俯角超过7度的责任者;4.架棚时卡缆反锁、缺少板销的责任者;5.排头、排尾架歪斜、倒架、咬架、架间距不合要求的责任者;6.顶板离层仪观测记录填写与实际不符的责任者;7.架设超前棚时少于四人操作者;8.打底座压柱、回柱放顶少于两人操作者;9.喷砼表面有蜂窝孔洞及漏筋的责任者;10.其它认为性质轻微的“三违”者。
二、一般“三违”。
11.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架间距离超过0.5米,或已拉过架的液压支架前梁距煤帮超过0.5米,而没有采取补强支护措施者;12.工作面撤架时三角区未按规定支护顶板者;13.支架护帮板未按规定打出者;14.锚杆巷道(包括锚喷巷道)距迎头5m范围内已施工好的锚杆、锚索中(刚施工的一排或两排可以不计),存在不合格且未做标记的锚索,或失效、不合格锚杆达到3根且未做标记的;15.在已施工好的巷道中(刚施工的一排或两排可以不计,正在处理网兜时不计),金属网网头、网边联结在5m范围内不合格数量达到3处的责任者;16.液压柱失效拒绝处理的责任者;17.大采高工作面,未设专人观山,人员进入支架前柱前方作业的;18.大采高工作面割煤时,机组下风侧,或上风侧30个架的范围内,人员进入支架前柱前方作业的;19.在前溜机头回柱未停前溜、转载机者;20.综采工作面溜子、转载机未停机时,在溜子机头正对面(范围内)或在溜子无挡板区段作业者;21.超前回棚、回柱的作业者;22.进、回风超前支护的支护长度、支护数量及支护方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责任者;23.进、回风隅角未按规定打切顶柱、戗柱者;24.进、回风隅角悬顶距超规定拒绝打煤墙者;25.掘进工作面出现伞檐未按规定处理继续作业者;26.锚杆支护巷道未按规定配备锚杆拉力、锚索涨拉仪作业或没有做锚杆拉力试验的责任者;27.炮掘架棚工作面未按规程措施要求设置防崩倒装置而继续放炮的;28.采掘工作面出现失效支架,不能有效地支撑顶板,又未采取临时措施者;29.进入煤帮作业未进行敲帮问顶的责任者;30.单体柱、木点柱支设后未及时设防倒装置者;31.损坏巷道支护未及时修复的责任者;32.工作面采高有三处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责任者;33.大样图与工作面实际情况不符的责任者;34.规程考试不合格上岗者;35.采掘工作面施工前规程措施未按规定下发到有关单位的责任者;36.末采时,顶网落地与底网交接少于1米者;37.机组司机超规定割底留顶者;38.未采取保护措施将金属液压支架损坏者;39.其它认为性质一般的“三违”者。
三、严重“三违”。
40.吊链挂在单体柱上及永久支护上起吊、拖拉设备者;41.回采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的宽、高达不到安全规程的要求,不采取措施处理继续生产者;42.长度超过3m的单位柱,不足3人而进行回柱或支设作业的。
43.操作本架支架前,未将操作架附近3个架范围内的波及人员撤离者;44.采掘工作面超控顶的责任者;45.进入煤帮作业未设专人观山的责任者;46.未按作业规程或技术措施要求安装使用锚固剂及私自减少锚固剂使用的责任者;47.掘进工作面未按照规程措施使用临时支护者;48.工作面有冒顶危险不采取措施强行作业者;49.架棚、锚杆、锚索、超前锚杆施工不合格拒绝处理者;50.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移扒煤机、扒矸机者;51.回采工作面各工序平行作业时,割煤与拉架与移溜、割煤、放顶、平行作业距离不按规程规定作业者;52.碹体不按规定充填或提前拆除碹拱者;53.锚喷厚度达不到规定要求者;54.不按规程要求放顶煤者;55.其它认为性质严重的“三违”者;56.进入扒煤机、扒矸机、倒装车作业范围内的责任者。
四、特别严重“三违”。
57.违反规程、措施规定空顶作业的;58.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59.施工锚索、锚杆时未按规定使用锚固剂者。
➢通风类一、轻微“三违”。
60.机组喷嘴堵塞或不雾化而继续使用者;61.井下放有火工品的火工品箱未设专人监护的(此条要求放有火工品的火工品箱,既使已上锁,也必须设专人监护,责任人为班长或指定监护的专人);62.喷浆、搅拌灰沙未佩带防尘口罩者;63.其它认为性质轻微的“三违”者。
二、一般“三违”。
64.局扇供风地点,风筒距工作面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继续作业者;65.各级下井应携带便携仪的管理或岗位人员未按规定携带者;66.各类除尘、喷雾设施未按规定使用者;67.火药箱存放点不符合规定者;68.放炮母线、脚线的连接点未悬空者。
69.施工抽放钻孔时,站在钻机后面的作业者;70.瓦斯抽放管路不按规定定期巡查的责任者;71.防突头面割煤前未填写煤层结构及构造检查记录的(责任者:区队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72.防突员对所顶岗头面本循环的掘进进尺掌握不清者;73.打抽放钻孔未上汽水分离器的责任者;74.打抽放钻孔未边打边抽的责任者;75.放炮母线同电缆、信号线挂在同一帮且距离小于0.3米者;76.未制定专门消防措施、未按要求配齐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失效未及时更换的责任者;77.风筒多处漏风,不处理者;78.工程完工后未清理现场的责任者;79.通风设施前后5m内停放矿车或堆放杂物者;80.通风设施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者;81.乱扔乱放风筒者;82.其它认为性质一般的“三违”者。
三、严重“三违”。
83.携带不完好的通风瓦斯检查设备或仪表上岗者;84.随意拆除、拆卸防尘设施、随意拆开风筒或损坏通风设施者;85.井下火药库火工品未按规定放置者;86.携带矿灯进入火药库者;87.违反规定装配引药者;88.违反火工品领退制度者;89.未按规定运送火工品者;90.井下存放有火药、雷管的火工品箱未上锁者;91.瓦斯监测设施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或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者;92.瓦斯检查未做到“三对照”者;93.瓦斯超限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未向有关部门汇报者;94.扩散通风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继续作业者;95.未按规定线路检查瓦斯者;96.在煤层中施工抽采钻孔或施工其它长钻孔时,未在钻孔下风侧安设瓦斯和一氧化碳监测设施或未正常使用的责任者;97.防突头面未及时填写排放孔,释放孔施工验收记录的(未及时:排放孔、释放孔施工超过2个未作记录,责任者:未及时填写报区队负责填写的人员,瓦检员、安检员在工作面而未签字的也可报);98.骑在抽放管路上作业者;99.火工品发放员脱岗者;100.未执行雷管专人专号者;101.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乱扔、乱放火工品者;102.用放炮方法处理煤矸卡仓,不按措施作业者;103.放炮作业,装药量超规程规定者;104.放炮时未按规定使用炮泥、水炮泥者;105.放炮员的放炮钥匙没有随身携带;106.放炮员未按规定最后离开炮掘工作面者;107.放炮撤人距离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108.入井人员不随身携带自救器者。
109.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 1.5%时,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的责任者;110.电动机或开关附近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达到1.5%,机电设备未停止运转、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者,或不听瓦检员指挥者;111.主扇停风,未及时撤到安全地点者;112.装好药后未及时放炮而从事其它工作者;113.母线与脚线的连接非专职放炮员者;114.不通风的巷道未及时设置警标、栅栏或密闭的责任者;115.临时停风的巷道未设置警标或未站岗者;116.随意停开风机者;117.用抽放管路做起吊点起吊重物者;118.防突头面在执行防突或消突措施时,瓦检员、安检员、防突员同时在作业现场10m以外的(三人都在10m以外,同时可报三人违章,三人中有一人在工作面监护,则均不能报违章);119.瓦检(或安检)、班组长(或跟班干部)在工作面割煤前未检查煤体情况,或发现工作面有异常但未及时汇报的责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