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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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能源
1.电力
水电站:
省管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跨市(州、地)项目;总装机容量
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不含)项目;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项目。
风电站:
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不含)以下项目。
电网工程:110千伏(含)以上—330千伏(不含)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
2.煤炭
煤矿:
除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外的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煤炭液化:
(一)农林水利
其他水事工程:
国家、省、市(州、地)核准以外的其余项目。
(二)交通运输
1.公路
公路:
县(市、区、特区)域内项目。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
除国家、省、市(州、地)核准以外的其余项目。
2.水运
内河航运:
除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外的其余项目。
(三)原材料
化肥:
年产50万吨(不含)以下的钾矿肥项目;磷矿肥项目。
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
(三)交通运输
1.铁道
xx(含增建)铁路:
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
2.公路
公路:
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
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
年产50万吨(不含)以下项目。
3.石油、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不含)以下项目。
(三)交通运输
1.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100公里(不含)以下的地方项目。
2.公路
公路:
省规划高速公路和跨市(州、地)项目。
需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不含)以下限制类项目。
(九)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
五、市(州、地)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
2.民航
扩建机场:
总投资10亿元(不含)以下的中央项目。
(二)社会事业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
中央项目。
(三)外商投资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
(四)境外投资
关于调整
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
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解决贵州发展慢这个主要问题,发挥投资的主导作用,提高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效率,推动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
三、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一)交通运输
1.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100公里(不含)以下的中央项目。
(四)xx
国家、省、市(州、地)核准以外的其余项目。
(五)社会事业
县(市、区、特区)属项目。
(六)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在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办理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处理好依法行政和提高效率的关系。项目核准、备案的办理继续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05]70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属县(市、区、特区)核准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我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调整后,省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加大对地、县发展改革部门的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检查督促力度;地、县发展改革部门,特别是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尽快充实力量,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确保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办理高效快捷、规范合理。
(一)农林水利
水库:
国家和省核准以外的其余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
跨县(市、区、特区)的水资源配置调整和涉河建筑物项目。
(二)能源
水电站:
国家和省核准以外的其余项目。
热电站:
不属燃煤项目的其余项目。
电网工程: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
(三)交通运输
公路:
跨县(市、区、特区)项目。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
一、调整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实行审批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内容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除国家审批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原则上按照使用政府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批。由省审批的项目为:
国家规定由省审批的项目;使用中央或省级政府资金的项目;跨市(州、地)的项目。对使用中央或省级政府资金,但资金额度不大,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省可视情况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委托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审批,报省备案。由市(州、地)审批的项目为:
大型及以上桥梁和中型及以上隧道项目;跨县(市、区、特区)项目。
(四)xx
跨县(市、区、特区)项目。
(五)社会事业
市(州、地)属和跨县(市、区、特区)项目。
(六)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含)—3亿美元(不含)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六、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
(2010年本)
发布机关:
xx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10年12月3日
发布文号:
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04年本)》制订。
(二)在贵州省范围内建设实行核准制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目录。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能源
1.电力
水电站:
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抽水蓄能电站。
火电站。
热电站:
燃煤项目。
风电站:
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
2.煤炭
煤矿:
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
煤炭液化:
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
3.石油、天然气
国家规定需由省备案的项目;需办理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的项目;跨市(州、地)的项目。
由市(州、地)备案的项目为:
跨县(市、区、特区)的项目。由县(市、区、特区)备案的项目为:
除省和市(州、地)备案的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二、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
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
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
(九)xx
xx供水:
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
城市道路桥梁:
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
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
旅游: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体育:
F1赛车场。
(十一)金融
xx、造币、钞票纸项目。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
调整后的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从
2010年12月3日起执行。
附:
《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主题词:
基本建设审批核准备案通知
抄送:
省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各市(州、
地)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xx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国家规定由市(州、地)审批的项目;使用市(州、地)级政府资金的项目;跨县(市、区、特区)的
项目。由县(市、区、特区)审批的项目为:
除由国家、省和市(州、地)审批以外的其他项目。
实行核准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按《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办理。
实行备案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办理。由省备案的项目为:
独立公路桥梁、隧Biblioteka Baidu:
跨市(州、地)项目。
3.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
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不含)以下项目。
4.民航
扩建机场:
总投资10亿元(不含)以下的地方项目。
(四)原材料
钢铁:
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不含)以下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
有色:
总投资5亿元(不含)以下的矿山开发项目。水泥:
除禁止类项目外的项目。
3.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
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
集装箱专用码头。
内河航运:
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
4.民航
扩建机场:
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
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
邮政:
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
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
(五)原材料
钢铁:
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
有色:
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
原油:
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
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
石化:
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
化工原料:
xxPT
A、PX、MDI、TDI项目,以及PT
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
化肥:
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
稀土:
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
黄金:
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
(三)本目录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一、国务院核准的项目
(一)电力
核电站。
(二)交通运输
xx机场。
(三)xx
xx快速轨道交通。
(四)社会事业
娱乐:
大型主题公园。
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一)农林水利
水库:
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
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四、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
(一)农林水利
农业:
涉及开荒的项目。
水库:
省管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跨市(州、地)项目;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
不需要中央政府协调的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和涉河建筑物项目;跨市(州、地)的水资源配置调整和涉河建筑物项目。
(六)机械制造
汽车: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
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
xx轨道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七)轻工烟草
纸浆:
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
变性燃料乙醇。
聚酯:
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制盐。
烟草:
稀土:
总投资1亿元(不含)以下的稀土深加工项目。
黄金:
日采选矿石500吨(不含)以下项目。
(五)轻工烟草
纸浆:
年产
3.4万吨(含)—10万吨(不含)纸浆项目,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糖:
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六)xx
跨市(州、地)项目。
(七)社会事业
省属项目。
(八)外商投资
1.电力
水电站:
省管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跨市(州、地)项目;总装机容量
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不含)项目;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项目。
风电站:
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不含)以下项目。
电网工程:110千伏(含)以上—330千伏(不含)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
2.煤炭
煤矿:
除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外的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煤炭液化:
(一)农林水利
其他水事工程:
国家、省、市(州、地)核准以外的其余项目。
(二)交通运输
1.公路
公路:
县(市、区、特区)域内项目。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
除国家、省、市(州、地)核准以外的其余项目。
2.水运
内河航运:
除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外的其余项目。
(三)原材料
化肥:
年产50万吨(不含)以下的钾矿肥项目;磷矿肥项目。
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
(三)交通运输
1.铁道
xx(含增建)铁路:
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
2.公路
公路:
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
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
年产50万吨(不含)以下项目。
3.石油、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不含)以下项目。
(三)交通运输
1.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100公里(不含)以下的地方项目。
2.公路
公路:
省规划高速公路和跨市(州、地)项目。
需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不含)以下限制类项目。
(九)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
五、市(州、地)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
2.民航
扩建机场:
总投资10亿元(不含)以下的中央项目。
(二)社会事业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
中央项目。
(三)外商投资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
(四)境外投资
关于调整
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
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解决贵州发展慢这个主要问题,发挥投资的主导作用,提高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效率,推动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
三、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一)交通运输
1.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100公里(不含)以下的中央项目。
(四)xx
国家、省、市(州、地)核准以外的其余项目。
(五)社会事业
县(市、区、特区)属项目。
(六)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在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办理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处理好依法行政和提高效率的关系。项目核准、备案的办理继续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05]70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属县(市、区、特区)核准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我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调整后,省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加大对地、县发展改革部门的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检查督促力度;地、县发展改革部门,特别是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尽快充实力量,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确保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办理高效快捷、规范合理。
(一)农林水利
水库:
国家和省核准以外的其余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
跨县(市、区、特区)的水资源配置调整和涉河建筑物项目。
(二)能源
水电站:
国家和省核准以外的其余项目。
热电站:
不属燃煤项目的其余项目。
电网工程: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
(三)交通运输
公路:
跨县(市、区、特区)项目。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
一、调整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实行审批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内容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除国家审批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原则上按照使用政府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批。由省审批的项目为:
国家规定由省审批的项目;使用中央或省级政府资金的项目;跨市(州、地)的项目。对使用中央或省级政府资金,但资金额度不大,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省可视情况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委托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审批,报省备案。由市(州、地)审批的项目为:
大型及以上桥梁和中型及以上隧道项目;跨县(市、区、特区)项目。
(四)xx
跨县(市、区、特区)项目。
(五)社会事业
市(州、地)属和跨县(市、区、特区)项目。
(六)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含)—3亿美元(不含)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六、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
(2010年本)
发布机关:
xx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10年12月3日
发布文号:
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04年本)》制订。
(二)在贵州省范围内建设实行核准制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目录。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能源
1.电力
水电站:
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抽水蓄能电站。
火电站。
热电站:
燃煤项目。
风电站:
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
2.煤炭
煤矿:
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
煤炭液化:
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
3.石油、天然气
国家规定需由省备案的项目;需办理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的项目;跨市(州、地)的项目。
由市(州、地)备案的项目为:
跨县(市、区、特区)的项目。由县(市、区、特区)备案的项目为:
除省和市(州、地)备案的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二、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
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
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
(九)xx
xx供水:
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
城市道路桥梁:
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
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
旅游: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体育:
F1赛车场。
(十一)金融
xx、造币、钞票纸项目。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
调整后的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从
2010年12月3日起执行。
附:
《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主题词:
基本建设审批核准备案通知
抄送:
省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各市(州、
地)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xx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国家规定由市(州、地)审批的项目;使用市(州、地)级政府资金的项目;跨县(市、区、特区)的
项目。由县(市、区、特区)审批的项目为:
除由国家、省和市(州、地)审批以外的其他项目。
实行核准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按《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办理。
实行备案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办理。由省备案的项目为:
独立公路桥梁、隧Biblioteka Baidu:
跨市(州、地)项目。
3.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
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不含)以下项目。
4.民航
扩建机场:
总投资10亿元(不含)以下的地方项目。
(四)原材料
钢铁:
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不含)以下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
有色:
总投资5亿元(不含)以下的矿山开发项目。水泥:
除禁止类项目外的项目。
3.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
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
集装箱专用码头。
内河航运:
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
4.民航
扩建机场:
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
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
邮政:
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
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
(五)原材料
钢铁:
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
有色:
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
原油:
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
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
石化:
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
化工原料:
xxPT
A、PX、MDI、TDI项目,以及PT
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
化肥:
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
稀土:
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
黄金:
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
(三)本目录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一、国务院核准的项目
(一)电力
核电站。
(二)交通运输
xx机场。
(三)xx
xx快速轨道交通。
(四)社会事业
娱乐:
大型主题公园。
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一)农林水利
水库:
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
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四、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
(一)农林水利
农业:
涉及开荒的项目。
水库:
省管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跨市(州、地)项目;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
不需要中央政府协调的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和涉河建筑物项目;跨市(州、地)的水资源配置调整和涉河建筑物项目。
(六)机械制造
汽车: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
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
xx轨道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七)轻工烟草
纸浆:
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
变性燃料乙醇。
聚酯:
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制盐。
烟草:
稀土:
总投资1亿元(不含)以下的稀土深加工项目。
黄金:
日采选矿石500吨(不含)以下项目。
(五)轻工烟草
纸浆:
年产
3.4万吨(含)—10万吨(不含)纸浆项目,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糖:
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六)xx
跨市(州、地)项目。
(七)社会事业
省属项目。
(八)外商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