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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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需由贵州省发改委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含限上技改项目),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划分来进行上报和审批:1、省属基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将项目分阶段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转报省发改委审批;2、地县属基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将项目分阶段经地(州、市)、县级计划部门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发改委审批。

基本建设程序的主要阶段是: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设计工作阶段,建设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见贵州省基本建设程序框图)。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议书是要求建设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最初阶段的工作,是投资决策前对拟建的轮廓设想,项目建议书的主要作用是为了推荐一个拟今昔功能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论述它建设的必要性、条件的可行性和获利的可能性,以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的初步分析;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5、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估计。

各部门、地区、企事业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等要求,经过调查、预测分析后,提出项目建议书。

有些部门在提出项目建议书之前还增加了初步可研性研究工作,对拟进行建设的项目初步论证后,再行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按要求编制完成后,按照现行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1、可行性研究。

醒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即可进行可行性研究,对项目在技术是否磕膝盖内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

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应是经过资格审定的规划、身机和工程咨询等单位。

通过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和多种方案比较,提出评价意见。

凡可行性研究未被通过的项目,不得编制、保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下一步工作。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0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9件规章和《关于中药价格管理的改革意见》等47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宣布《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等3件规章和《关于严格按计划供应顶重油烧的柴油的通知》等33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修改《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和《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任张平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章9件,规范性文件476件)
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目录
(规章3件,规范性文件331件)
附件3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章5件,规范性文件3件)。

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

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

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发布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10年12月3日发布文号: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简要说明:(一)本目录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04年本)》制订。

(二)在贵州省范围内建设实行核准制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目录。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目录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一)电力核电站。

(二)交通运输新建机场。

(三)城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

(四)社会事业娱乐:大型主题公园。

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一)农林水利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1.电力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抽水蓄能电站。

火电站。

热电站:燃煤项目。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

2.煤炭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

3.石油、天然气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

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

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

(三)交通运输1.铁道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

2.公路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

贵州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贵州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贵州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为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在贵州省内建设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以及《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内的项目外,均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条贵州省经贸委和市(州、地)经贸委(局)为贵州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机关。

(一)省经贸委备案的范围:1、中央在黔企业及省属企业的项目;2、可享受国家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3、焦炭、电石、黄磷、铁合金、电解铝、氧化铝、钢铁、电解锰、二氧化锰、平板玻璃等行业的项目4、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二)市(州、地)经贸委(局)备案的范围:除省经贸委备案范围以外,当地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

第三条实行备案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制度;符合贵州省社会发展规划和生产力布局;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内的项目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和限制建设的项目不予备案。

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应按要求编制备案申请,报送省经贸委或市(州、地)经贸委(局)备案。

跨市(州、地)的项目,由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域内自主选择项目备案机关,同一个项目在省内只备案一次。

第五条企业报送的备案申请原则上应由具备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项目备案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2、项目基本情况;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企业在报送备案申请(一式3份)时,应提交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填写《贵州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表》。

申报备案的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筑府发[2013]50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筑府发[2013]50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筑府发〔2013〕5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筑府发〔2013〕3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行政审批清理工作的通知》(筑府办函〔2013〕167号)、《关于印发〈2013年贵阳市环境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筑环建办〔2013〕1号)和政务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要求,我市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4项,下放15项,转变管理方式8项。

各区(市、县)、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承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或下放后监管职能“缺位”或“变相保留”的现象。

要将国家、省、市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网上公示,并按要求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做好服务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项)(略)2.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5项)(略)3.市人民政府决定转变管理方式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项)(略)2013年11月15日——结束——。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府有关 规定 ,
建 立健全对 项 目 核 准 、
备案 机关的监 督制度 ,
加强对项 目 核 准 、
备案 行 为 的监 督 检査 。
省 、
省 政 府 文 件
对关系 国 家安全 、
涉及 全 国 重 大 生产力 布局 、
战 略性 资 源 开 发 和 重大 公 共利益 等 项 目 ,
实行 核 准
管 理 。 其 他项 目 实行 备 案 管理 。
第 五条
实 行核 准 管理 的 具体 项 目 范 围 、
核 准权限 ,
由 省 人民政府 依据 国 务 院颁布 的
机构 :
现将
馈 州 省 企业投 资项 目 核准 和 备案 管理办 法》
印 发给你们 ,
请认 真贯 彻 执行 。
(此件 公开 发布 )
贵州 省 人 民政府
年 20 1 8
3 月 1 6 日
贵州省企业投资项 目 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落实企业投资 自 主权 ,
人 民 政府 其他部 门 依 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按 照 本 级政 府 规定 职责
分工 对投资 项 目 履行相 应管 理职 责 。 ,
第 四 条 根据投 资 项 目 不 同 情况 分 别实行 核准 管理 或备 案管 理 。 ,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 18 年 第 6 期
跨县
市 (

区 、
特区 )
的项 目 由 市
州 (

Hale Waihona Puke 项 目 备 案 机关备 案 ,
其 余项 目
由县
市 区 特 区 (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10年修订)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10年修订)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9•【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施行日期】2010.09.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2010年8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赵克志二○一○年九月九日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四)国家融资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含煤层气)、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江河湖泊整治及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除险加固、水资源保护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城市轨道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七)粮食、石油等重要战略物资储备设施项目;(八)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人口计生、旅游等项目;(三)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四)社会福利、劳动保障、防灾减灾等项目;(五)住宅、酒店、写字楼、商场、办公楼等项目;(六)政法、人防设施等项目;(七)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20•【字号】•【施行日期】201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局: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委制定了《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2017年9月20日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直接投资第三章资本金注入第四章投资补助和贴息第五章资金申请和计划下达第六章实施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对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按项目安排,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和设立基金等方式使用。

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采取设立基金方式使用的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用于前期工作经费的,按照《贵州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管理。

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用于中央投资项目省级配套、中央对资金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需要政府引导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主要包括:(一)脱贫攻坚项目;(二)社会公益性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农业、农村项目;(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项目;(五)数字经济、技术创新、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六)产业转型升级项目;(七)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项目;(八)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九)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县级发改部门审批权限主要是项目的审批

县级发改部门审批权限主要是项目的审批

县级发改部门审批权限主要是项目的审批,依据建设资金来源不同,分为审批、备案和核准三类。

一、目前的办理依据和基本原则
依据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同,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于社会投资项目分为备案制和核准制两类,其中在核准目录之列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余项目实行备案制。

主要办理依据有:
1、《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黔发改投资〔2005〕705号);
2、《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
3、《贵州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黔发改外资〔2005〕433号);
4、《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
5、《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
6、《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二、工作建议与要求
1、由于县级发改部门没有下级机构,即不存在权限下放的问题。

2、按照省发改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文件,项目备案权限已完全下放至县级发改(跨县级行政区域项目除外)。

政府投资项目已按照资金来源划分,哪一级财政出资即有哪一级发改审批,不存在权限下放的问题。

希望市级发改下放项目核准权限,委托赋予县级发改部门与市级发改同样的外商投资项目和核准目录以内项目的核准权限。

贵定县发展和改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贵定县发展和改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导、具体
预措施、紧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十九、四
承办人
急措施的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四十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二条。
单位法定
导价、政府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 十一、三
代表人、
行政 定价以及法
3
提高收费标准的;
处罚 定的价格干
集体讨论决定。
十七、三 发改局 分管领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十八、三
二、四十
定。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 四、六十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实行节能 管。

评估和审查制度。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条。
过节能审查的项目,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的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顿: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7•【字号】黔府发[2004]9号•【施行日期】2004.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发[2004]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七日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推动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保证工程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以下简称代建),是由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建机构)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化建设管理的一种方式。

凡投资300万元以上且财政性资金投入(含部门预算外资金)占总投资50%以上或使用外国贷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省级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原则上都应实行代建。

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下达项目计划时予以明确。

第三条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指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在代建期间是被代理人,主要职责是:负责提供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建设计划、建设资金、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

代建机构是代理人,受建设单位委托,在代建期间行使建设单位委托范围内的项目建设管理职能,按受委托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和建设计划的要求,组织完成工程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尚未依法成立的,可由项目主管部门履行建设单位职责;也可由代建机构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建设单位职能,统一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

工作实绩发改局

工作实绩发改局

2007以来工作实绩一、认真履行职责、抓好项目争取工作2008年,争取到雪凝灾害救灾资金560万元;争取到四批新增中央投资共六大类124个子项,项目总投59027.76万元。

2010年,国家调整投资结构,财政资金投向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方面。

针对这些领域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加紧整理、编制上报材料。

完成了以下方面的工作:(一)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方面:争取到县城污水、垃圾处理、乡镇供水及油路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资金16673万元。

争取到胜天水库建设资金19526万元;金黔灌区建设资金总投资2400万元;农村饮水安全、农村沼气、石漠化治理工程等农村经济基础设施建设建设资金19409.53万元。

(二)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项目建设方面争取到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项目建设资金13702万元。

(三)民生工程方面争取廉租房建设项目1800套,总投资8000万元。

(四)公、检、法、司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争取看守所建设资金500万元;乡镇派出所、法庭、司法所建设资金453万元。

二、抓固投、捉发展为贯彻落实好省、地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完成地区下达我县的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结合我县实际,做好2010年和2011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工作任务分解工作。

2010年全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7.8亿元,占年度目标任务55.8的103.58%;2011年1至8月全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77.2亿元,占年度确保完成数98亿元的78.78%,力争完成数122亿元的63.28%。

三、加强项目建设、管理、调度力度坚持以项目建设为总抓手,以上大项目来拉动投资的稳定增长,2011年,县内在建和预备重大项目142个,其中14个已列入省属管理重点建设项目,53个列入地区管理重点建设项目,为县域经济的大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在国家投资项目的管理上,每月2次带队到项目单位及时了解项目建设情况,主动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推动项目按期顺利建成。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4年本)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4年本)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4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2•【字号】黔府发[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4年本)的通知(黔府发〔2014〕1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三、全省各级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建立纵横协管联动机制。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

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

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解决贵州发展慢这个主要问题,发挥投资的主导作用,提高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效率,推动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进行调整。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实行审批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内容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除国家审批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原则上按照使用政府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批。

由省审批的项目为:国家规定由省审批的项目;使用中央或省级政府资金的项目;跨市(州、地)的项目。

对使用中央或省级政府资金,但资金额度不大,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省可视情况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委托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审批,报省备案。

由市(州、地)审批的项目为:国家规定由市(州、地)审批的项目;使用市(州、地)级政府资金的项目;跨县(市、区、特区)的项目。

由县(市、区、特区)审批的项目为:除由国家、省和市(州、地)审批以外的其他项目。

实行核准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按《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办理。

实行备案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办理。

由省备案的项目为:国家规定需由省备案的项目;需办理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的项目;跨市(州、地)的项目。

由市(州、地)备案的项目为:跨县(市、区、特区)的项目。

由县(市、区、特区)备案的项目为:除省和市(州、地)备案的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二、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

在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办理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处理好依法行政和提高效率的关系。

述职述廉报告发改局

述职述廉报告发改局

述职报告2007年9月,我从经贸局调到发改局任职以来,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本职、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的理念和作风,协助局长认真工作。

在这4年里分别分管过投资股、产业股、社规股、项目管理股、农村经济信息站;负责投资、产业、农经、规划、经济运行、项目管理和社会事业方面等工作。

在工作中,以群众满意和社会满意为衡量我工作的一把尺子,以党风廉政建设为基础,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服务于县委和县政府的领导,服务于地方经济的建设和发展,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现将零七年以来的工作作如下述职:一、强化学习,提高素质积极主动参加省、地发改部门组织的业务班训班8期,并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加强自学,学习了投资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学习了《公务员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学习了社会主义新时期荣辱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理论和各级党委、政府有关文件会议精神,通过学习,提高了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时刻做到戒骄戒躁,与县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增强了执行力,牢固树立了“实干是能力,落实是水平”的执政理念和产业是支撑、项目是载体的发展理念,认真做到团结班子、务实工作、成效显著,推动有力。

二、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受党的培养多年,自己始终没有忘记自己的历史使命和党的宗旨,始终把自己臵身于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下,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要求自己,正确对待名、权、利,时刻牢记“两个务必”,时刻注意自己的形象,淡泊名利,工作中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私自从事经商办企业,没有违纪和违法的情况。

三、认真履行职责、抓好项目争取工作2008年初,我县遭遇悍见的雪凝灾害,电网、水网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破坏,大年初四及时把灾情上报了上级部门,争取到救灾资金560万元。

下半年又遇全球经触危机,中央作出了用4万亿“拉动内需保增长”的决策,积极按照国家投向及时组织了352个项目上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试行)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5.09
•【字号】黔建建通〔2024〕34号
•【施行日期】2024.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指导和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活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我厅组织编制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9日
附件: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试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适用范围、程序及申报材料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适用范围、程序及申报材料

附件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适用范围、程序及申报材料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投资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彻底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分投资主体、一律按投资规模由政府作为决策主体进行项目审批的单一审批管理制度,建立并实行不同投资主体的项目制度。

即: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项目分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判断项目实行审批制还是核准制或备案制的标准就是出资人。

投资人是政府,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是财政性资金的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投资人是企业或个人,且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为非政府资金的,不分项目性质,不论规模大小,不管所处行业和区域,均为企业投资项目,分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一、备案制项目1.适用范围。

总投资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核准的项目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备案程序。

①项目单位对拟建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决策后,根据可行性研究成果编制《项目简介》。

属于节能评估范围的项目(国家发改委令[2010]第6号规定,下同)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简称《评估文件》),不属于节能评估范围的项目填写节能登记表(全省统一制式,下同)。

②项目单位按照冀政办[2009]25号文件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将申报材料组织齐全后,报项目所在县(市、区)发改局(市直单位报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市发改委,下同)。

③需报上级部门备案的项目,项目所在县(市、区)发改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将项目核实后,行文申报市发改委。

④属应向省级及以上发改委备案的项目,市发改委核实后行文上报。

⑤属应向市发改委备案的项目,在申报材料齐全、有效的情况下,市发改委委托有关机构对《节能评估文件》进行评审(节能评估范围内项目,下同),出具《节能评审意见》,经市发改委进一步审查后,向项目单位一同出具《备案证》和节能审查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3)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3)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30•【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施行日期】2013.01.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敏尔2013年1月30日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党办发〔2012〕19号)的有关要求,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清理。

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357项。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行政许可项目的公示工作,将本单位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是否年审、是否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投诉举报渠道和方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按要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8月15日公布的《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57项)。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黔府发[1997]6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黔府发[1997]6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黔府发〔1997〕63号)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82年12月10日以来发布的行政规章进行了清理,经1997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修改的行政规章42件,废止的行政规章17件。

修改的行政规章条文将在《贵州政报》上刊载,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废止的行政规章自1997年12月31日起废止。

继续有效以及修改后的行政规章全文,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汇编出版。

附件:1、修改的行政规章目录2、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修改的行政规章目录1、《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5月24日发布黔府〔1983〕58号)2、《贵州省劳动保护规定(试行)》(1985年8月12日发布黔府〔1985〕68号)3、《贵州旅店业管理规定》(1986年1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3月2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4、《贵州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规定》(1987年5月12日发布黔府〔1987〕31号)5、《贵州省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暂行管理办法》(1988年12月8日发布黔府〔1988〕78号)6、《贵州省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7、《贵州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试行)》(1989年5月2日发布黔府〔1989〕25号)8、《贵州省采购食品索证管理办法》(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9、《贵州省报刊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月16日发布黔府〔1990〕3号)10、《贵州省产品商品质量奖励处罚暂行办法》(1990年2月5日发布黔府〔1990〕5号)11、《贵州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1990年5月16日发布黔府〔1990〕36号)12、《贵州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1990年8月2日发布黔府〔1990〕53号)13、《贵州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12月4日发布黔府〔1990〕84号)14、《贵州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1990〕85号)15、《贵州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1991年11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12月17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16、《贵州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6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7月1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17、《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1992年8月17日发布黔府发〔1992〕55号)18、《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1992年10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0月26日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19、《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1992年10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1月7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20、《贵州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1992年11月23日发布黔府发〔1992〕78号)21、《贵州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1992年12月24日发布黔府办发〔1992〕135号)22、《贵州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办法》(1993年2月28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23、《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及处罚暂行规定》(1993年3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4月19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24、《贵州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1993年7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7月20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25、《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资格证书管理办法》(1993年7月1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7月30日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发布)26、《贵州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日发布黔府发〔1993〕50号)27、《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规定》(1993年12月2日发布黔府发〔1993〕51号)28、《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2日发布黔府发〔1993〕55号)29、《贵州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规定》(1993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2月28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30、《贵州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3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2月29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31、《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1993年12月30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32、《贵州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1994年1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月10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33、《贵州省市场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5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6月9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3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4年6月30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35、《贵州省集贸市场违法违章处罚暂行规定》(1994年8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9月1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36、《贵州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1994年10月22日发布黔府办发〔1994〕84号)37、《贵州省木材流通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发〔1994〕70号)38、《贵州省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办发〔1939、《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1994年12月21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40、《贵州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8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1日贵州省水利电力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41、《贵州省旅游业管理规定》(1995年5月16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42、《贵州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8月25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附件: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1、《贵州省小型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6月18日发布黔府〔1983〕64号》2、《贵州省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1986年5月3日发布黔府〔1986〕35号)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细则》(1986年5月6日发布黔府〔1986〕40号)4、《贵州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6年6月23日发布黔府〔1986〕51号)5、《贵州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6年6月23日发布黔府〔1986〕51号)6、《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几项规定》(1987年2月12日发布黔府〔1987〕9号)7、《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口用汇管理和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规定》(1987年3月4日发布黔府〔1987〕14号)8、《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10月29日发布黔府〔1987〕78号)9、《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暂行规定>的若干规定》(1988年5月5日发布黔府〔1988〕30号)10、《贵州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行政处罚细则》(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11、《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办法》(1990年3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3月10日省无委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发布)12、《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兼并的若士规定》(1990年7月18日发布黔府〔1990〕50号)13、《贵州省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凭证>使用管理办法》(1992年3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6日贵州省交通厅发布)14、《贵州省公路汽车运输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规定》(1993年2月5日发布黔府发〔1915、《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1993年3月27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16、《贵州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7月14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17、《贵州省违反消防管理处罚条例》(1993年7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28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的行政规章条文(42件)1、《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5月24日发布黔府〔1983〕58号)第十三条修改为:“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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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林水利
其他水事工程:
国家、省、市(州、地)核准以外的其余项目。
(二)交通运输
1.公路
公路:
县(市、区、特区)域内项目。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
除国家、省、市(州、地)核准以外的其余项目。
2.水运
内河航运:
除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外的其余项目。
(三)原材料
化肥:
年产50万吨(不含)以下的钾矿肥项目;磷矿肥项目。
(四)xx
国家、省、市(州、地)核准以外的其余项目。
(五)社会事业
县(市、区、特区)属项目。
(六)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
旅游: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体育:
F1赛车场。
(十一)金融
xx、造币、钞票纸项目。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
稀土:
总投资1亿元(不含)以下的稀土深加工项目。
黄金:
日采选矿石500吨(不含)以下项目。
(五)轻工烟草
纸浆:
年产
3.4万吨(含)—10万吨(不含)纸浆项目,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糖:
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六)xx
跨市(州、地)项目。
(七)社会事业
省属项目。
(八)外商投资
调整后的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从
2010年12月3日起执行。
附:
《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主题词:
基本建设审批核准备案通知
抄送:
省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各市(州、
地)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xx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
三、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一)交通运输
1.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100公里(不含)以下的中央项目。
(二)能源
1.电力
水电站:
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抽水蓄能电站。
火电站。
热电站:
燃煤项目。
风电站:
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
2.煤炭
煤矿:
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
煤炭液化:
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
3.石油、天然气
大型及以上桥梁和中型及以上隧道项目;跨县(市、区、特区)项目。
(四)xx
跨县(市、区、特区)项目。
(五)社会事业
市(州、地)属和跨县(市、区、特区)项目。
(六)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含)—3亿美元(不含)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六、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
邮政:
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
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
(五)原材料
钢铁:
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
有色:
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
(2010年本)
发布机关:
xx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10年12月3日
发布文号:
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04年本)》制订。
(二)在贵州省范围内建设实行核准制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目录。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不含)以下限制类项目。
(九)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
五、市(州、地)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
水事工程:
跨县(市、区、特区)的水资源配置调整和涉河建筑物项目。
(二)能源
水电站:
国家和省核准以外的其余项目。
热电站:
不属燃煤项目的其余项目。
电网工程: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
(三)交通运输
公路:
跨县(市、区、特区)项目。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
国家规定需由省备案的项目;需办理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的项目;跨市(州、地)的项目。
由市(州、地)备案的项目为:
跨县(市、区、特区)的项目。由县(市、区、特区)备案的项目为:
除省和市(州、地)备案的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二、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
跨市(州、地)项目。
3.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
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不含)以下项目。
4.民航
扩建机场:
总投资10亿元(不含)以下的地方项目。
(四)原材料
钢铁:
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不含)以下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
有色:
总投资5亿元(不含)以下的矿山开发项目。水泥:
除禁止类项目外的项目。
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
(三)交通运输
1.铁道
xx(含增建)铁路:
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
2.公路
公路:
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
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
关于调整
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
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解决贵州发展慢这个主要问题,发挥投资的主导作用,提高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效率,推动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本目录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一、国务院核准的项目
(一)电力
核电站。
(二)交通运输
xx机场。
(三)xx
xx快速轨道交通。
(四)社会事业
娱乐:
大型主题公园。
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一)农林水利
水库:
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
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石化:
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
化工原料:
xxPT
A、PX、MDI、TDI项目,以及PT
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
化肥:
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
稀土:
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
黄金:
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
年产50万吨(不含)以下项目。
3.石油、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不含)以下项目。
(三)交通运输
1.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100公里(不含)以下的地方项目。
2.公路
公路:
省规划高速公路和跨市(州、地)项目。
在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办理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处理好依法行政和提高效率的关系。项目核准、备案的办理继续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05]70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属县(市、区、特区)核准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我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调整后,省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加大对地、县发展改革部门的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检查督促力度;地、县发展改革部门,特别是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尽快充实力量,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确保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办理高效快捷、规范合理。
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四、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
(一)农林水利
农业:
涉及开荒的项目。
水库:
省管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跨市(州、地)项目;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
不需要中央政府协调的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和涉河建筑物项目;跨市(州、地)的水资源配置调整和涉河建筑物项目。
2.民航
扩建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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