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惠星教授“民法解释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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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V观丨梁慧星民法总则讲义——重要条文理解与适用(上)

独家V观丨梁慧星民法总则讲义——重要条文理解与适用(上)

独家观丨梁慧星:民法总则讲义——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上)原创梁慧星文丨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民商法律学院名誉院长这里公布的,是以我在两家高级法院和几个律师协会的讲稿为基础,针对课堂内外法官和律师提的各种问题,结合民法基本原理和裁判实践经验,斟酌探求法律条文所蕴含的立法者意思,经反复推敲修改补充完善最终形成的讲义,约五万多字。

希望对法官和律师朋友有所帮助。

——梁慧星年月日引言中国自世纪年代末开始实行改革开放,年启动民法典立法进程,在起草了四个民法典草案之后,于年月宣布暂停民法典起草,改为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将来条件具备时再编纂民法典的立法方针。

至年,分别制定了《民法通则》(年)、《继承法》(年)、《婚姻法》(年)、《收养法》(年)、《担保法》(年)、《合同法》(年)、《物权法》(年)、《侵权责任法》(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年)等一系列民事单行法,形成以《民法通则》统率各民事单行法的立法体系。

年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 的立法目标。

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上日程。

民法典编纂工作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第一步,在原《民法通则》基础上,制定作为民法典总则编的《民法总则》;第二步,在各民事单行法基础上,编纂民法典各(分则)编,拟于年月全国人大大会通过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民法总则》已经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今年月日表决通过,自今年月日起施行。

各分则编的编纂工作正在进行中。

以下我将对《民法总则》新增和有重要修改的重要条文作简要介绍。

(一)基本维持《民法通则》的结构《民法总则》包括十一章,即: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七章代理;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十一章附则共条。

与原《民法通则》的结构比较,只是在第三章法人之后增加了第四章“非法人组织”,同时删去自然人一章的“个人合伙”和法人一章的“联营”,将原《民法通则》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分设为两章,即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七章代理,并增设第十章“期间计算”。

梁慧星学习民法的第三种方法-以合同法为例

梁慧星学习民法的第三种方法-以合同法为例

学习民法的第三种方法—以合同法为例(梁慧星教授讲稿)第一次来到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做讲座,非常荣幸。

我今天的讲座是一个特殊的讲座,不仅在中国没有人讲,在世界也没有人讲。

现在同学们手上有手机的可以把合同法调出来,若是带了书的就看到相关条文,我今天就是专门讲方法。

为什么要讲学习民法的方法,方法也是一种知识,同学们会讲我们进法学院不就是学知识的吗,这话对也不对,知识和方法有重大的区别,方法虽然也是知识,但是它是运用知识和获取知识的一种知识,所以对我们法学院的学生来说,学方法和学知识哪一个更重要呢?——方法更重要!我们可以思考一下,凡是成功的知识他们一定是在方法上有独到之处,所以我今天讲的是学习民法的第三种方法。

我先要说明,不仅是学民法,你学刑法、刑诉等一切部门法学都可以用这个方法。

但是学理论法学,可能就不那么实用。

讲第三种方法,要先讲第一、第二种方法。

简单说一下第一种方法,就是教义学的学习方法,从教科书上学习一套概念体系。

我们现在各个部门法的教科书都是教义学,通过教科书向同学们灌输每一个部门法的概念体系,这样的教材就叫教义学。

因此,完整地说就是通过我们的教科书学习每一个部门法学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为我们将来从事法律的职业打下理论基础。

这第一种方法有一个窍门,就是精读一本教科书,记忆、理解并掌握其中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你也就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第二种方法则是案例教学法,它和第一种方法的区别在于第一种方法是讲概念,而它是先假设一个案例,通过案例的分析然后结合到某一个概念、某一个理论,最后归结到某一个法律条文,来解决本案。

这第二种方法是训练我们怎么样分析案件,怎么样办理案件、怎么样解答考试的案例分析题的。

而我今天要讲的第三种方法,简单来说就是记忆条文、理解条文。

之前的第一种方法是以概念为学习对象,第二种方法是以案例为对象,而这第三种方法就是直接以现行法的条文为学习的对象。

有些同学会说:现在我们的通讯如此发达,网络、电脑、手机百度、谷歌一下就把条文调出来了,有这个必要记忆它吗?我要告诉同学们,非常有必要!将来从事法律职业,你当一个法官,主持审理一个案件的时候,双方的律师在庭上辩论,讲到某一个条文的时候你根本不知道,你怎么审判这个案件?法庭上不可能让你掏出手机等你查。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梁慧星)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梁慧星)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上传时间:2002-3-7今天我们正处在世纪之交,20世纪已经接近尾声,一个新的世纪即将到来。

当我们展望21世纪民法的时候,应当对20世纪民法作一个回顾。

当我们回顾20世纪民法,就会发现在民法的各个重要领域,在学术界经常发出所谓“危机”、“死亡”的惊呼。

使我们很自然地想到,20世纪民法出了什么问题?让我们看看契约法和侵权行为法。

1970年4月美国著名教授格兰特·吉尔莫在俄亥俄州立大学法学院作了一个讲演,题目叫做“契约的死亡”,然后将讲演稿整理出版,这就是使世界法学界震惊的《契约的死亡》一书。

这本书的开头写道:“有人对我们说,契约和上帝一样,已经死亡。

的确如此,这绝无任何可以怀疑的”。

[1]1941年德国学者豪普特(Haupt)发表了一篇论文《论事实契约关系》,产生了很大的震动。

到了1956年德国最高法院在一个停车场收费案判决中,竟然采纳“事实契约关系”理论作为判决依据。

对此,德国著名民法学者雷曼评论说,这个理论之被采纳所造成对传统契约观念的冲击,犹如爆炸了一颗原子弹。

《契约的死亡》出版十几年后,日本东京大学一位青年学者内田贵到美国康乃尔大学留学,研究契约法的基本理论,回国后于1990年出版了一本书,名为《契约的再生》,引起法学界极大轰动。

《契约的再生》开头就写道:“最近,人们经常论及契约的衰落、危机、死亡”,“尽管契约被宣告死亡却带来了契约法学的文艺复兴。

有学者幽默地谈论关于契约法学复兴的原因说,这也许是契约虽死亡但契约法的教授还活着的缘故”。

[2]本世纪以来,侵权行为法危机的说法频繁地出现在民法学者的著作中。

美国加州大学著名侵权法教授弗莱明指出:“侵权法正处在十字路口,其生存正遭受着威胁”。

英国剑桥大学的比较法教授杰洛维兹(Jolowicz)说:“侵权法正面临着危机”。

瑞典的侵权法教授乔根逊(Jongensen)也说:“侵权法已经没落”。

梁慧星: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一)

梁慧星: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一)

梁慧星: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一)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北理工珠海学院民商法律学院名誉院长梁慧星目次一、合同编的结构二、法律适用三、合同定义四、合同效力规则五、合同的解释六、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七、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八、预约合同九、悬赏广告十、合同效力规则十一、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十二、第三人代替履行十三、情事变更原则十四、债权人代位权十五、债权人撤销权十六、债权转让十七、债务加入十八、约定解除权十九、法定解除权二十、违约责任今天讲民法典合同编通则新增加的条文和有重要改动的条文,着重于于如何理解和适用。

我讲到哪一个条文,有助手替我翻到那个条文,同志们可以看一下屏幕上的条文。

同志们着重听,不见得要做记录,因为有录音和视频,以后可以复习。

一、合同编的结构大家看合同编的目录,合同编的第一编通则、第二编典型合同、第三编准合同。

我们马上会想到,为什么我们的民法典上没有债权编或债权总则编?合同编与债权总则是什么关系呢?这里有一个中国民法典上最重要的问题,叫做“不设债权总则”。

先介绍一下债权的理论体系和立法体系。

什么叫“债权的理论体系”?民法理论上把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分为物权的权利义务、债权的权利义务。

物权的权利义务规定在物权编,债权的权利义务规定在债权编。

因此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上有物权编、债权编。

债权编再分为债权的总则和债权的分则,债权总则是适用于各种债权债务的基本的规则;债权分则再分为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合同之债亦称约定之债,即依约定产生的债权债务。

非合同之债,指因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是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称为法定之债。

约定之债就是合同之债,法定之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债权总则,是关于所有债权债务的基本规则,包括债的发生、债的概念、债的履行、保全、变更、转让、终止及不履行债的责任。

债权分则分为合同之债(约定之债)与非合同之债(法定之债)。

梁慧星

梁慧星

梁慧星梁慧星1944年1月16日生,四川青神人。

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杂志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兼任西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博士生导师。

2008年担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院,获民法硕士学位。

1990年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简介梁慧星曾担任职务: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合同法》起草委员会组长、《物权法》、《侵权法》、《民法典》起草组核心成员。

1990年被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1999年起担任第四届及第五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2003年担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届特邀咨询员、公安部第二届特邀监督员,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等职;2007年担任中央政治局《物权法》专题讲座主讲人。

主要著作包括:独著:《民法》、《民法总论》、《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研究》、《民法学判例与立法研究》、《民法解释学》、《裁判的方法》、《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等;合著:《合同法》、《经济法的理论问题》、《民法债权》、《物权法》、《中国物权法研究》、《中国民法典草案附理由》等;主编:《民商法论丛》、《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从书》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三版)全新正编辑本段工作经历1944年1月梁慧星16日出生在四川省青神县汉阳乡梁村。

家庭成分:下中农。

1949年至1955年在青神县汉阳乡中心小学读书。

1955年7月小学毕业,在家务农一年。

1956年考入青神县中学。

1962年中学毕业,考入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本科。

1965年加入共青团。

1966年大学毕业,在校参加文化大革命运动。

梁慧星、韩世远合同法解读下半部分

梁慧星、韩世远合同法解读下半部分

梁慧星、韩世远合同法解读下半部分合同解除下面请同志们看第93条。

93条开始是合同的解除。

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要按照第二条确立的合同的定义,平等的当事人成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那93条第1款规定的不就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吗?因此这个协议也是一个合同。

用一个新的合同终止了原来的合同,这个新的合同的成立、生效当然也要遵循本法关于合同成立、生效的规则。

这就叫作协商解除,协议一经达成、生效,原来的合同就消灭、解除。

这是第一种解除合同的途径。

现在同志们翻回到45条。

45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可以附上一个条件来决定合同的效力,就是当事人在合同上规定了将来发生某种事实,或者不发生某种事实,这个合同的效力就怎么样、怎么样,如果用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这就叫生效条件,如果用来决定这个合同的消灭,就叫解除条件。

现在要指出的是,45条规定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合同就消灭,这是解除合同的第二种方式。

再看93条第2款,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个第2款规定的解除条件和45条规定的附解除条件是不是相同?它不是一回事。

45条规定条件成就合同就消灭,而93条第2款规定,不是说条件一成就合同就马上消灭,而是条件成就时发生解除权,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合同消灭,解除权人不行使权利,合同不消灭。

既然有了附解除条件为什么还要搞一个解除合同的条件呢?这是因为立法政策上考虑,按照附解除条件,条件一成就合同就消灭,当事人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当事人即使想保留这协议解除下面请同志们看第93条。

93条开始是合同的解除。

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要按照第二条确立的合同的定义,平等的当事人成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那93条第1款规定的不就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吗?因此这个协议也是一个合同。

梁慧星、韩世远合同法解读(三)

梁慧星、韩世远合同法解读(三)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梁慧星、韩世远合同法解读(三)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梁慧星、韩世远合同法解读(三)同样,同志们看第48条,48条规定的是没有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这个制度在《民法通则》上已经有规定,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求有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不追认,行为无效。

《民法通则》的这个规定不正确,现在加以修正。

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认,这个行为只是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这个行为本身有效,要由行为人,就是那个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自己去承担责任,要么自己履行,要么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加以修正、完善。

同样也规定了对相对人的保护。

理由和上面的47条是类似的。

表见代理现在同志们看第49条,49条是一个新的制度。

49条说没有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这个时候要看相对人是否有正当的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就要使这个代理行为有效,按照有效代理来处理它。

49条讲的同样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为什么要使这个合同有效呢?这里着重是考虑相对人是否值得保护。

如果严格按照48条去处理,有的时候相对方就会遭受损害。

我们以前有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了,在签定合同的时候应该让这个代理人出示授权委托书,看一看他是否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了代理权。

这样的要求是否能够彻底地贯彻?不可能。

即使你这样要求,有的时候签定合同的代理人是对方的供销科长,历来有合作关系,从来都是他来签定合同,你仍然让他拿出授权委托书,也不合情理。

即使你让他拿出授权委托书,难说他已经离开了那个单位,那个授权委托书没有交回去,那个工作证没有上交,这时你照样还会上当。

这里就提出一个问题,要保护善意的相对人。

梁惠星教授“民法解释学”讲义

梁惠星教授“民法解释学”讲义

梁惠星教授《民法解释学》简介第一讲:民法解释学的方法的概述这是一个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

民法解释学这一概念,20世纪后期,在德国称法学方法论,日本叫民法解释学,台湾叫民法方法论。

主要是法官如果操作。

不单指民事,刑事、行政都是一样的运用他。

这套方法,为什么叫民法解释学呢?是因为民法学者最早运用。

所以叫民法解释学。

在刑事、行政上,某些方法受到限制。

主要讲民法解释操作的方法。

一、法官怎么样裁判案件英美,首先要查清案情,英美法官不是翻法律规定,首先翻历史上存在的判例,判例包括事实和判决,如果找到了,就作为一个样板,按照那个判决来判。

从事实—判例—事实—判决。

英美教的是什么呢?不教理论的,教怎么样分析判例,怎么分析出规则来,教学生从判例中寻找规则。

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是法官制造的,这些规则没有加以整理,存在于许许多多的判例当中。

有些教授分门整理。

大陆法系的法官首先要查清案情,我们翻法律文件,如果是合同,就翻合同法…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由议会制定的。

把法律关系编排成文件,民法典制定后,少则1500,多则2000多条。

我们找到法律规定后,规定怎么判就怎么判。

从规则—事实—事实—规则—判决。

以上就是两种法官的办案的规则做的比较T->R 表示法律规则,T是构成要件(刑法:假定),R法律效果(刑法:制裁)民法通则92条,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没有法律规定,得到利益,使他人受到损害,法律效果:是要返回。

任何法律规则都可以用这个来表示S=T S指本案事实,T与第一个公式是一样的,当这个事实和某个法律构成是一致的时候,就相等。

被告张三,取钱1000元,银行给了他10000元,多得了9000元,银行发现了,要求返还。

法院查清了本案事实,法官对照民法通则92条,和这条的法律构成是完全一致的,这样就形成了这个等式。

属于不当得利。

S->R 表明的是一个判决。

S是本案事实,R是判决,判决被告张三返还原告9000元。

以上指的是大陆法系的法官都在不自觉的运用这个逻辑公式。

梁慧星教授解读《民法总则(草案)》实录(三)

梁慧星教授解读《民法总则(草案)》实录(三)

梁慧星教授解读《民法总则(草案)》实录(三)2016年10月8日,深圳仲裁委员会邀请我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博士生导师梁慧星老师解读《民法总则(草案)》相关重要问题。

深圳市各级法院法官、仲裁员、律师、高校学者、企业法务等法律界人士800余人齐聚市民中心大礼堂听取了授课。

历时两个多小时的授课中,梁慧星老师系统介绍了民法典编纂的背景和进度,深入解读了《民法总则(草案)》在民法通则基础上的继承、改革和创新,并提出进一步修改意见。

授课实录分五期推出,以下为授课实录(三)。

下面请大家翻到第三章法人。

法人的这个部分,就有很重要的改变,当然也有重大的争论。

首先,我们民法总则关于法律分类怎么规定。

我们的教科书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上,法人是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因此,本法制定的时候,好多学者建议我们的民法总则就把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但是现在没有采纳这个分类。

在我们民法总则教科书上就讲到,法律上怎么样看待法人,法人究竟存在还是不存在,法人是个什么东西,怎么认识他?有三种学说、三种理论。

最早的一种学说认为法人不存在,叫做法人否定。

这个社会上哪有什么法人呢,你看我们看去男的、女的,都是自然人,根本没有法人嘛,这叫法人否定说,早期的旧学说。

第二种,法人拟制说,本来不存在,但是我们法律上民法的发展为了社会生活、经济交往,我们把这个法人当做一个人来对待,所以这叫法人拟制说。

如果采取法人拟制说的话,首先前提认为并没有法人,只是为了某种政策方便,我们假装法人存在,把他当做一个民事主体。

如果采取法人拟制说的话,那我们今天所说的法定代表人是什么呢?就不能叫“代表人”,就叫“代理人”,既然是你假定的一个主体,那他本身是不存在的,为了法律上的某种目的,假定他存在。

那他要参加民事生活,你就要给他找一个代理人。

如果采纳了法人拟制说,他就不叫法定代表人,就叫法定代理人,就用了代理制度,这是第二种学说。

民法理论与实务的若干问题(梁彗星)

民法理论与实务的若干问题(梁彗星)

民法理论与实务的若干问题(上)2014-08-11 梁慧星民事审判参考这个研讨班邀请我来,非常高兴。

这个班有点特殊,都是教民法的老师。

举办这样的研讨班有重要意义,我们每年都有很多新的老师加入民法教师队伍,即使是老的教师也会遇到很多问题,新法律不断制定,社会生活不断发展变化,产生各种新的案件,还有最高法院也不断发布新司法解释。

对我们每一个老师,无论他资格老还是年轻,他都会遇到很多理解、解释上的问题。

所以说,如果每年都有这样的机会,举办民法教师研讨班,对国家、对我们民法师资队伍都有好处,总可以解决一些在教学当中遇到的疑难,可以在这样的研讨班上交流、研讨,获得比较一致的理解。

我也介绍一下自己,因为年纪大了,很多工作没有做,停止了学术研究,也很少讲课。

最近几年我到了一些基层法院,主要是想了解法官们在民事裁判实践中有些什么问题。

他们怎样理解我们的合同法、侵权法,怎样理解和运用我们的民法条文,以及他们在裁判实务当中遇到什么样的新型案件。

我从2009年开始走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每一个中院我都走了一遍,包括凉山、甘孜、阿坝少数民族地区,还有、的一些基层法院,在好些法院直接回答法官的提问,同志们有兴趣可以到网上去搜,我有好多篇这样的记录稿,都是直接回答法官问题的。

今天也采取这种形式,回答我们民法老师的问题,也想了解老师们在民法教学中对民法条文如何理解,遇到些什么样的问题,相信通过这样的对话我也可以学到很多知识。

我从事民法学研究三十多年,现在发现我自己的知识结构有相当一部分不是来自书本,而是来自实践,是在与法官、律师、企业法务人员的交流当中获得的知识。

我对民法的理解也有很大的变化。

对怎样裁判案件、怎样才能实现法律正义的思考也有很大变化。

我自己也难以做一个判断,这个变化是朝向什么方向,自少可以说,由原来的本本主义,慢慢转向面对社会现实。

现在开始回答大家的问题,我们看到已经有几位老师书面提了问题。

我先挑一个问题,一位叫郝健志的大学的老师,他提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城市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中,如何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如何有效保护私权?这是一个很大的题,单就这个问题就可以举办一个讨论会。

梁慧星民法总论完整ppt课件

梁慧星民法总论完整ppt课件

90年代以后,政治禁区逐渐被打破,学者开始参考民国
时期的民法著作、台湾的民法著作、和西方发达国家的
民法理论和判例,从继受苏俄转向继受市场经济发达国
家。如:1999年合同法既采用了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和
台湾地区、日本的民法原则、制度、条文,又采用了《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CISG、《欧洲合同法通则》和英美契约法。
用。如法国、德国、日本、西班牙、葡萄牙、比利时。 • 2、民商合一主义 • 系19世纪以后进行民法编纂的国家所采用的立法体例。
如瑞士、泰国、意大利、苏俄、匈牙利。 • 3、中国现行立法采民商合一主义 • 4、中国制定民法典应坚持民商合一主义P11-12
.
• (二)编纂体例
• 1、罗马式,或法学阶梯式
民法总论
萍乡学院政法系 The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of Pingxiang
法律教研室 骆庆国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民法概述
• 一、民法的概念 • (一)民法之语源 • 罗马法:Ius civile(市民法) • 古代中国:无民刑之分 • 民法之于中国,乃继受而来。 • (二)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
• 2007年物权法采用法国民法的债权合意主义和德国民法 的登记生效主义相结合的折中主义,又继受了英美财产法 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特别动产集合抵押。2009年侵权 责任法整体模式近似于《欧洲民法典草案》的“一般条款+ 特别列举”模式,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的二元 规则,又采用了英美侵权法的惩罚性赔偿、医疗损害赔偿 的知情同意规则等。 因此,中国民法从单一继受转向了 多元继受,在维持大陆法系德国法概念体系的基础上,广 泛参考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兼采英美法的制 度,保持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一致。

华中师范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民法总论课件

华中师范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民法总论课件
34
第三节 监护制度
2000年某幼儿园聘请甲担任幼儿班教师。 2001年2月上午幼儿班课间休息时,甲离校 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火炉旁烤火。 其中乙(4岁)和丙(3岁)因争夺位置发生 争执,乙用石块将丙的头部打破,为此丙花 去医疗费500元。问: 1,丙的医疗费由谁承担? 2,若丙的父亲向法院起诉,原告应为谁?
一、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一)财产关系的概念
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我国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点
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愿 (三)我国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分类
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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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一)人身关系的概念
与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体现物质利益 的社会关系 (二)我国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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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某对其绘画作品能否取得著作权? 2,徐某能否获得奖金? 3,17岁时,徐某没有考上大学,自己卖画
为生,画销路很好,收入比其父亲收入还 高。一天,徐某到一家商场购买笔记本电 脑一台,用去1万元,回家后很后悔。于是 就和其母亲一起去退货,以自己是未成年 人为由要求商场退货,商场能否拒绝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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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民法 罗马法是从《十二铜表法》到《查士丁尼国 法大全》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资本主义民法 1804年《法国民法典》 1896年《德国民法典》 三、原苏东国家民法 四、中国民法 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 1929年中华民国民法典 1986年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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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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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

民法总论(新学期)

民法总论(新学期)

民法总论(用书:梁慧星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于飞第一节民法的意义一、民法与民法学(一)、民法的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物债)与人身关系(亲继)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二)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事关系:1.人与人之间(民事主体包含四种: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在社会领域(非行政领域),比如政府采购时))2. 因民事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与国家事务行政事务相对应的概念,在市民社会中)3. 是一种平等的社会关系(法律地位的平等:1.人的地位的平等:机会平等——形式平等(民法的平等是机会平等,是一种适用规则的平等)2.对应:结果平等——实质平等(社会保障法,税法等公法性质的法律))2、财产关系:财产:对人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1.物质性的:。

2.非物质性的:1债权2知识产权)(1.静态:物权2.动态:债券)特征:1.有经济价值2.可与主体分离3、人身关系人:人格(先天有之);身:.身份(后天获得)特征:1.没有直接的经济价值2.不可与主体分离(三)民法的分类.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以是否仅表现为民法典为标准。

(中国没有形式民法(没有民法典)有实质民法,中国是民商合一,也不打算设立商法,所以中国不会有商法典)2、狭义民法与广义民法以一国的私法体制为标准。

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以适用层次不同为标准。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一)西方民法的历史沿革1、罗马民法(古代)(1)十二铜表法(第一次成文化,之前为习惯法)(2)民法大全(东罗马:优仕丁尼)(巅峰)包括:《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新律》(3)罗马法复兴(复兴)2、近代民法(1)近代民法的法典化运动:编纂民法典近代民法模式:A、抽象平等的人格B、私的所有C、私法自治D、自己责任3、现代民法(1)具体的人格:(抽取具体特征,给予不同地位,对弱者,特殊权利、特殊保护,对强者,一定的限制,最终趋向于相对平等,如消费者保护法,两倍赔偿,而一般只有完全赔偿(一倍))1身份——契约——身份(2)私的所有受限制:体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3)意思自治受限制:对强者约束,如劳动合同(4)无过错责任:如工伤(亦称:危险责任,其责任不在于主体的过错,而在于主体带来的危险)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1)大陆法系:亦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

民法典讲座课件_整理6月25日梁慧星教授谈民法典的制定

民法典讲座课件_整理6月25日梁慧星教授谈民法典的制定

6月25日梁慧星教授谈民法典的制定整理表姓名:职业工种:申请级别:受理机构:填报日期:【6月25日】梁慧星教授谈民法典的制定讲座主题:民法典制定中的若干重大问题主讲人:梁慧星教授地点:重庆大学B区二综合楼314时间:6月25日下午3:00【6月25-27】2015轴承前沿研究国际研讨会研讨会名称:2015轴承前沿研究国际研讨会时间:2015年6月25日至27日地点:重庆丽苑大酒店主办单位:重庆大学机械传动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国轴承工业协会协办单位:上海空间飞行器机构重点实验室来自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高校、学术机构、企业、非政府组织和政府部门学者、技术专家和教育工作者等数十位代表将参加此次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将聚焦我国轴承行业面临的突出问题,藉以此为平台,促进中国与美国、瑞典、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学者在相关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研讨会的研讨内容将包括:轴承设计、制造、性能评价、失效分析和故障诊断的高水平研究;工业实践和未来产品开发即将面临的关键问题;滚动接触疲劳预测和轴承寿命预测的新理论和方法;轴承设计的新型材料及其应用;轴承制造的先进技术及其应用。

研讨会将对各个内容进行分类研讨。

欢迎相关研究和行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光临此次研讨会!《胖乎乎的小手》教学设计笏石四新小学张丽清学习目标:1、认识"胖、喜"等13个生字,会写"看、着"等6个字;学习新偏旁"刂"。

2、正确、流利有感情地朗读课文。

3、养成尊敬长辈的美德,有帮助长辈做事的愿望和举动。

教学重点、难点:重点:认字和朗读课文。

让学生自读、自悟,懂得文中蕴含的道理。

难点:养成尊敬长辈的美德,有帮助长辈做事的愿望和举动。

教学特色:本课教学以“手”为主线,围绕“全家人为什么这么喜欢兰兰的小手”设计教学环节。

教学中,以“猜手”、“画手”导入课题,引导学生自己去发现全家人为什么喜欢兰兰的手。

在小组合作的过程中认识生字,通过学生自读、自悟,明白文中蕴含的道理,让学生体验人与人之间相互的关爱,使课文蕴含的人文精神转化为引导学生良好行为养成的动力。

民法解释学

民法解释学

自7月22日至24日,应东营市中级法院的邀请,中国民商法、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资深研究员,国家学位委员会委员,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梁慧星教授到东营讲学。

梁教授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深入浅出地为法院干警系统讲授了"民法解释学",受到广大干警的一致好评。

经梁慧星教授的同意,我们把将讲学内容进行了整理,现予以刊载。

第一讲民法解释学概述一、民法解释学的概念民法解释学即法学方法论,是法官怎样裁判案件,在裁判中如何适用法律,如何解释法律的学说。

法官用这种方法是用来解释真实的案件,学者用这种方法是用来研究法律,或称法学方法论。

民法解释学是关于法律解释适用方法规则的理论,是一种实用法学,操作性强。

无论什么庭法官办什么样的案件,均适用同样的方法,只是刑事、民事、行政的某些方法受到限制。

如在民事裁判中有类推适用,但在刑事裁判中不能适用类推,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刑事裁判适用类推,是因为两种实体法有本质差别。

法官裁判案件,有无规律性?我们平常讲的是以事实不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民法解释学上表现为逻辑推理的公式,法官裁判案件的方法就是运用一个逻辑推理公式,称为三段论。

第一段是TR,在刑事逻辑学上叫大前题;第二段S=T,在刑事逻辑学上叫小前提;第三段S=R,是推论,就是本案事实,T是第一段中的T。

即法律规则,是法律规则的构成要件,R是法律规则的法律效果,=表示本案事实符合法律规则的构成要件,我们的判决用SR 表示。

法官裁判案件就是运用这个公式。

第一段TR叫大前提,第二段S=T叫小前提,第三段HR是推论。

我们看这个公式与裁判的关系。

假设一案件,张三到银行取钱,手持一千元存单,银行工作人员给了他一万元钱,多给了九千元,当银行发现后,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就是被告张三某年某月某日手持存单到银行取钱,由于发生失误,多给了他9000元,这就是我们需要查明的事实。

判决书内容即本院审理查明,后面引出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则,得出案底,即判决被告张三将多得的9000元钱返还给原告。

梁慧星民法总论记录材料

梁慧星民法总论记录材料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

“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中国古代法律民刑合一,重刑轻民,一般认为不存在民法。

将“民法”作为法律术语使用,首推日本人。

我国清朝末年聘请日本专家起草民法典时,将其从日本引进到中国。

至于日本是从哪里引进的,则说法不一,一说为法国,一说为荷兰。

中国←日本←法国(or荷兰)←罗马市民法1902年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法大臣,沈家本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博士主持编纂民法总则、物权及债权编,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颁布,清政府灭亡。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立法院,次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至1930年底,陆续完成民法典各编,共5编29章1225条。

新中国成立后,自1954年开始至1982年先后制定过四部民法草案,但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未能颁布。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共9章156条,规定过于简单,且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未加规定,所以并不是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1998年中国成立民法典起草小组,开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迄今尚未完成。

❤二、民法的概念(一)民法概念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学界一般据此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私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特点1、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3、民法是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民事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当事人以财产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特点:1、主体地位的平等性:马克思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任何主体进入市场从事交易活动,彼此间的关系都应当是平等的互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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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惠星教授《民法解释学》简介第一讲:民法解释学的方法的概述这是一个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

民法解释学这一概念,20世纪后期,在德国称法学方法论,日本叫民法解释学,台湾叫民法方法论。

主要是法官如果操作。

不单指民事,刑事、行政都是一样的运用他。

这套方法,为什么叫民法解释学呢?是因为民法学者最早运用。

所以叫民法解释学。

在刑事、行政上,某些方法受到限制。

主要讲民法解释操作的方法。

一、法官怎么样裁判案件英美,首先要查清案情,英美法官不是翻法律规定,首先翻历史上存在的判例,判例包括事实和判决,如果找到了,就作为一个样板,按照那个判决来判。

从事实—判例—事实—判决。

英美教的是什么呢?不教理论的,教怎么样分析判例,怎么分析出规则来,教学生从判例中寻找规则。

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是法官制造的,这些规则没有加以整理,存在于许许多多的判例当中。

有些教授分门整理。

大陆法系的法官首先要查清案情,我们翻法律文件,如果是合同,就翻合同法…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由议会制定的。

把法律关系编排成文件,民法典制定后,少则1500,多则2000多条。

我们找到法律规定后,规定怎么判就怎么判。

从规则—事实—事实—规则—判决。

以上就是两种法官的办案的规则做的比较T->R 表示法律规则,T是构成要件(刑法:假定),R法律效果(刑法:制裁)民法通则92条,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没有法律规定,得到利益,使他人受到损害,法律效果:是要返回。

任何法律规则都可以用这个来表示S=T S指本案事实,T与第一个公式是一样的,当这个事实和某个法律构成是一致的时候,就相等。

被告张三,取钱1000元,银行给了他10000元,多得了9000元,银行发现了,要求返还。

法院查清了本案事实,法官对照民法通则92条,和这条的法律构成是完全一致的,这样就形成了这个等式。

属于不当得利。

S->R 表明的是一个判决。

S是本案事实,R是判决,判决被告张三返还原告9000元。

以上指的是大陆法系的法官都在不自觉的运用这个逻辑公式。

是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公式:一段是大前提,二段是小前提,三段是推论。

按照逻辑三段论的公式推出判决。

如:人都要死是一个判断,作为大前提,张三是人作为一个小前提,这样就得到推论:张三也要死。

在我们的裁判案件中,我们作为一个法律规则来判断。

首先把不当得利法律规则作为大前提,本案事实作为小前提,这样推出这个判决。

这个逻辑公式的重要意义,任何判决都要符合这个逻辑公式。

判决书上:本院审理查明,指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然后,详细的陈诉。

再根据法律的规定,刚刚的案子就是根据民法通则92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判决如下,就得到判决。

与上面的差别是,事实摆在前面,法律规则在中间,判决在最后。

是否是相反的呢?是不相反的。

法官裁判案件首先要查证事实,然后再寻找法律规则,我们在这个思路和顺序上,事实在前,法律规则在后。

我们找到后,就从规则,再到事实,推出判决的结果。

判决不能重复来写,判决书把这个推论过程省略了。

当然,判决书上面没有必要这么写。

但在法官的头脑里面,是这么思考的。

任何法官裁判任何案件,都要遵循这个逻辑公式。

任何裁判都是根据这个公式作出的。

也是衡量法官是否合格的标准。

如果一个判决上,没有这个逻辑公式的表现,就是不合格的。

北京曾经有一个案件,心脏起搏器金属线掉出来了,起诉厂家后,判决说,产品合格,使用也没有错误。

被告自愿补偿,本院准予。

这个案件,事实是有的,法律规则没有,结果确有了,这就不是一个合格的判决。

以调解的方式了结案件,有事实,没有法律规则,也有调解结果。

在庭上,法官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给双方做工作,如果双方同意,就达成了一个协议。

和合同法上所说的和解合议是一样的,在这个调解书中,根据的是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达成了结果。

这个逻辑三段论区别于判决。

这个公式,用了逻辑公式作出了判决,表达在判决书上,发给双方。

法官用这个逻辑公式来说服原告和被告。

法官裁判案件,不需要给双方作思想工作。

严格说,法官不能接受采访,法官的道理在判决书上,来说服判决。

国外的法官都不就某个案件来发表看法的。

当事人如果对法院认定事实认为不正确,引用的规则不当,就会上诉,他认为这个判决是错的。

他上诉就会认为会得到正确的判决。

当事人也是用这个逻辑公式来判断的。

在形式逻辑上,大前提、小前提是正确的,推论一定正确。

如果不是的,推论就不正确。

在裁判上,我们把小前提作为事实认定,大前提是法律适用,推论是判决。

运用了一样的逻辑公式,只不过说法不同。

这也是我们的法官作为说服上级法院、再审法官的依据。

上级法院的法官也是审查这个逻辑公式是否正确,如果逻辑公式都是正确的,就会维持原判。

反之,只要有一个不正确,就会撤销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

民法解释学主要讲如何适用法律,适用法律的各种方法。

事实认定是民法学的证据规则来讲的。

民事程序法上,没有讲怎么样得到这个事实认定。

所以,我在书里面增加了:法官怎么样来认定事实这一章。

二、法官怎么样认定事实:应该说这是法官日常的工作,本不需要我来详细讲。

我把他概括起来,加以抽象。

我也是从法官的工作中归纳起来的。

一个交通事故发生的时候,法官在现场,就不能作为法官,只能作为证人。

法官判案,法官都不在现场。

法官认定事实,不能凭自己的直观,是间接的,是通过证据来认定,来证明事实。

法官是通过对证据的判断来认定事实。

作出一个判决首先要认定事实,是否是每个事实都要加以认定呢?有两种:一类是自认,一类是不争之事实。

可以直接作外裁判的事实。

除这两类的其他的事实就需要审查,还需要区分,有些不需要通过证据来认定,法官可以通过知识和经验就可以判断,一是显著的事实,一是法律规则是否存在的事实。

其他的,都要通过证据来认定事实。

这一点,最高院,在行政诉讼规则中做了表述,第68条: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和定理;3、按照法律规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在别的案件中已经认可的,还是怎么?不清楚);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还有我们合同法上,限制行为能力人定的合同,对方默认的。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定的合同,对方给代理人通知,如果默认,就视为追认。

这些都需要举证。

68条还有一款说,1、3、5有相反的证据,可以推翻。

如早上看到地下有水认为昨天下雨,但对方说是有人泼水,就可以推翻。

民事规则,67条,在不受外力影响的,一方提出的证据,对方明确表示同意,这就是自认。

以上是不需要审查的事实。

除此之外,大量的事实需要通过证据来认定。

法官通过对证据来认定事实,行政诉讼证据规则54条,对庭审等证据,需要职业道德,通过审查,逻辑规则和经验,证明证据关系,排除其他,公正判断,准确认定。

对证据的判断,法官从何下手来进行判断呢?可否分为若干个步骤呢?简单案件不需要分那么清楚,证据很简单的,不需要分步骤。

但是,复杂的案件,要分步骤:1、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只有合法,才能作为依据。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也叫证据能力(程序法上、证据法上称)。

至于哪些证据合法,哪些是不合法的证据,要看法律的规定,没有,看最高法院的解释。

现在,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证据的规定,55条讲到证据的合法性判断: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我讲的是一样的)。

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不是讲内容,而是形式)2、取得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有违法情形。

57条讲的是:四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方面。

1、违反法律程序;2、偷录、拍等侵;3、4、超过了举证期限。

58条违反禁止性规定。

这样,排除后,取得的其他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的依据。

2、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指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只有证据真实,才能作为认定证据的根据。

不真实的证据很多,收买、假证等,我们在形式上看不出来有违法的,但内容不真实。

行政规则56条:法庭根据具体情况,审查证据的真实性:1、原因;2、客观环境;3、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是否有利害关系;5、影响证据的其他。

不真实的证据加以剔除,真实的证据加以保留。

但是,是否以后所有的都可以作为认定的事实呢?有的证据的意义到底是什么呢?3、判断证据的内容和意义。

书证、物证,这些内容是什么,表明了什么意义。

第三步的判断非常重要。

比前面的两步复杂一些。

在证据当中,书面的证据很多,合同案件:合同书,补充条件,是用语言文字写下来的,因此,对这类书面证据判断,首先要弄清楚这些语言文字。

这个判断,这个工作,就叫做解释。

解释最多的是解释合同书,什么商品、价款等,到要弄清楚,要紧扣文字,这就叫解释合同。

需要解释的必要性在于,语言文字有模糊性,有多义性。

我们有的时候不注意,司法考试的书有问题,考不上,追究出版社的责任,到底是追究产品还是作者等,即使产品,也会出现很模糊的概念。

90年代,案例:欠款6700元,还了一笔钱,写了“还欠款5700元”,起诉要求还款5700元,被告说只欠1000元。

这个原告说,白纸黑字写的还欠款,被告说已经还了,汉字的动词和副词都是“还”,在很多情况下,语言文字不清楚,有的是当事人有意、有的是无意的。

所以,法官在判断的时候要就语言文字进行判断,进行解释。

下面我来举一些例子:合同法125条:解释合同的规则,要按照合同的条款…等来解释。

案件:保证责任,保证人出具了一个保证书,木材厂的定金80万元,由本人保证款项的安全。

保证的范围仅仅是定金。

问题是,这个保证书上明确写的是:汇入我县木材厂。

一方说,是木材厂在本行的账户。

另一方说还应该包括其他行的账户和指定的账户。

这两种解释,都有道理。

这个案件最后申诉到最高院。

二审:汇入我县木材厂,应该是包括木材厂任何账户和指定的帐户,二审解释保证人应该承担上面的保证责任。

本案的事实,汇入了指定的账户。

最高法院再审:对同样的解释为:仅指木材厂在保证人本行的账户。

汇入其他的账务,保证人无法监督,无法保证。

二审解释比较宽,再审比较窄。

因此再审法院撤销原判。

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这是叫文意解释。

125条还讲到了合同的目的,讲到了诚实信用。

主合同上要按照木材厂的指示,汇到木材厂指定的账户,保证合同只限保证人所在的行的账户。

这就有冲突。

即要考虑文意、也要考虑目的、诚实信用。

所以,二审法院的解释是正确的。

案例:解释合同书。

保证合同,主合同,借款100万,期限3个月。

保证书上保证条款,从担保日开始起4个月,超过就不承担责任。

担保人究竟是那一天呢?借款是6月4日,到9月4日借款期满。

保证责任从9月5日开始算,到第二年的1月5日。

债权人9月30日起诉,担保日被解释为担保发生之日,即9月5日。

一审:从担保日之起4个月,担保责任从什么时候开始呢?9月5日。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在担保责任期间,保证人承担责任。

二审:撤销了原判,判决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认为,担保日不是指保证责任之日,而是指保证人签字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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