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不动产登记和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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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我国不动产登记是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它的存在可以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促进经济稳定和社会发展。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通过改革和完善来推动其发展。

不动产登记的现状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1993年,此后不动产登记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尽管如此,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依然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

不动产登记的覆盖范围不够广泛,仍有一些地区存在不动产登记不规范的情况,这给买卖双方的权益保障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不动产登记的流程仍然相对繁琐,需要提交的材料繁多、审核时间过长、手续费用昂贵,这给购房者和卖房者带来了一定的不便。

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化程度较低,不同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畅,导致了不动产登记的效率不高、数据不精准。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不动产登记需要进行改革和发展。

首先是加强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和程序,规范不动产登记的工作流程,完善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推动不动产登记向统一和规范的方向发展。

其次是促进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化建设,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平台,提高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不动产交易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再次是推动不动产登记的便民化改革,简化不动产登记的手续和流程,降低不动产登记的成本,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为购房者和卖房者提供更加便捷的办理服务。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的不断增长,我国不动产登记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是加大对不动产登记系统的投入和改造,提高不动产登记系统的数据更新速度、数据精准度和信息安全性。

其次是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再次是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建立不动产登记的考核机制,推动不动产登记的质量和效益的提高。

我国不动产登记作为我国房地产交易的基础环节,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和保护购房者和卖房者的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价值 ,作为 对动产 和不 动产 区分 的标 准 ,即动产 是能 够 自行移 动或 的审批 也 不同 于行政 许 可 ,其 本 身并 没 有创设 不 动产 物权 ,而仅仅 用 外力移 动而不 改变其 性质 和价值 的有 体物 ; 动产是 不能 自行移 是 被动地 认可物 权或证 明物 权 的存在 ,是为 私权服务 的 。 而不
1 . 申请 。对 于不 动产 登 记 ,除 法律有 特 别规 定外 ,登记 的 登记
常秩序 ,具有 非 常重要 的意义 。实施 不久 的 《 物权 法 》规定 了物权 发 动权在 于 当事人 而不 在于 国家 ,而申请 的 内容也 多由 当事人 自己 变 动公 示公信 的基 本原则 ,也对 不动 产登 记 制度作 了较为详 细 的规 决 定 ,如 当事人 可 以决 定 进行 抵 押登记 、异议 登记 或其他 类型 的登
二 、物权 变 动公示原则 对不 动产 登记 的要 求

法律 上可 以理解为 : 申请人 的 申请 对 不动 产 的所 有权 进行 登记 ,或 经 者是 对不动 产在 交易过 程 中 的变动 进行 登记 。广义 上 的不动 产登 记
( ) 同的物权 变动 模式 对不 动产登 记公信力 的要求 一 不
动 ,也 不能 用外力 移动 ,否 则就 会改 变其 性 质或 减损其 价 值 的有体 3登 记事 实 。首先 ,登记 事 实产 生私 法 意义 上 的效果 。登记 是 . 物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于 贯彻 执行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民法通 则 》 干 对 不动 产权 利变更 状 态较 真 实 的反 映 ,相 对人 及利 害关 系人均 可查 若 问题 的意见 ( 行) l6 规定 : 土地 、附着 于 土 地 的建筑 物及 其 阅 登记簿 册 ,并且 任 何人 均可 相信 登 记事 项且 为交 易 。简 言之 ,登 试 第 8条 “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 物权法 重要 的组 成部分 ,没有 健全 的不动产登 记制度 , 就没有完 善的物权法律 制度 。 进行 了总体上 的规定 ,但 对不动产登 记 的相关 制度及
( ) 三 不动 产登 记 机 关不 统 一
目前 不动 产 物权登记 机关 是 “ 多头执 政 ”其 根据 , 由不动 产所在地 的登记机构办 理。”根据不 同登记类
பைடு நூலகம்关键词 : 动产 不
中图分类号 : 9 2 D 2
文献标识码 : A
d i 03 6/i n10 — 9 22 1.41 o: . 9js . 9 6 2 .0 0 . 1 9 .s 0 0 8
文章编号 :0 9 6 2 ( 0 0 0 — 1 0 10 — 9 2 2 1 )4 5 — 3
不动产统一登记 的范围 、 登记 机关 和登 记办法 由法律 、 区一级办理 , 结果导致 市区争夺登记业务 , 出现许多重 行政法规规定 ,但 至今 我 国尚未就不动 产登记制度 专 复登记 的现象。 门制定法律 。实际操作 中 , 只能依 据《 土地管理法》 《 、农
( ) 四 登记 机关收 费标准不尽合理
21 00年 9月 第 l 第 4期 2卷
家赔偿法来实现赔偿责任 ,还是通 过建立一套新的合 点。结合我 国国情 , 如果 由法 院进行登记 , 然会增加 必 理的追究机制?这些 问题仍需要进一步立法 明确 。 二、 对我国不动产登记 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司法机关 的负担 。如果 出现登记错误 , 又由法 院进行纠
以外 的土地权 利 , 包括抵 押权 、 承租 权 以及 法律 、 政 他人造成损害的 , 行 登记机构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 。登记机
法规规定需要登 记的其他 土地权利 。” 城市房屋 权 构赔 偿后 , 而《 可以 向造成登记错 误的人追偿 。” 但对 于具 属登记管理办法 》 则将他项 权利 限定 为“ 由房屋所 有权 体如何赔偿 以及 由谁承担费用并 没有 做出规定 。登 记 产生的抵押权 、 典权等权利 ” 。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之完善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之完善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0 909 (090—7.2 10 —5 220 )8000 中图分类号 : 932 D 2.
不动产是 人 民赖 以生 存 、 国家 经济赖 以发 展的重 要基 础, 不 极 其不便 。 并且 , 高昂 的收费 不仅大大 增加 了当事 各方 的交易成 动产 登记制 度 因此也 成 为各 国法律 关注 的重 点 。由于任 何 当事 本 , 至导致 出现 实践中不 少当事人 为 了避 免 昂贵 的收 费不愿 意 甚 人设立 、 转物权 , 移 都会涉 及第 三人 的利益 , 因此 , 物权 的设立 、 移 办理 登记 的现象 , 从而 产生 大量 的纠纷 。 转必须公 开、 透明 , 以利于 保护 第三人 的利益 , 护交 易的安全和 维 秩序 。 为达成这 一 目的 , 现代 民法 建立 了公示 制度 , 将物权 设立 、

息存在 诸多 困难 , 有些 当事人 更加相信 或者仅 仅依 赖权属 证书 的 可靠性 , 但发 生纠纷时法 院又仅 依据登 记机关 的记 录来确 定不动 产 的真 正权 属 ,这给依 赖权 属证 书交 易 的当 事人 带来很 大 的风

我 国不动产登 记 制度 的不 足
( ) 一 不动产 登记机 关 分散 且不统 一
我 国 目前并没有 一部全 国统 一的不 动产登 记法,1权法》 《勿 对 险。 登 记制度 只进行 原则 规定 , 套规 章相 对简单 粗糙 , 乏可操 作 配 缺 性 没有统 一 的不动产 登记 法 , 造成我 国 目前不动 产登记 机关 呈
( ) 四 不动 产登 记记 录查询 困难 பைடு நூலகம்
不动 产登记记 录在不 动产登记 制度 中处于 极其重 要 的地位 ,
分散 状态 。 根据我 国现 行 的相关 规定 , 不动产 的登 记部 门主要包 并且 , 物权 法》 《 赋予 了不动产 登记 簿至 高无 上 的地位 , 但这 仅仅 括 以下部 门: 土地 管理 部 门、 房产 管理 部 门、 业管理 部 门、 村 运输 是立 法精神 , 要将法 律精 神落实 到 实处 , 须有 相应 的配套 措旖 必

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_上_王利明

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_上_王利明

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上)王利明摘 要:公示制度是我国正在制定的物权法所需要尽快建立的重要制度,而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其中最重要的制度。

文章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登记制度的功能、登记的公信力、登记的效力、登记的请求权等方面论述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及其完善。

关键词:物权法;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90X(2001)0504706作 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872 由于任何当事人设立、移转物权,都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物权的设立、移转必须公开、透明,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为达成这一目的,现代民法建立了公示制度,将物权设立、移转、变更、消灭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

在公示方法中,最重要的是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可以说,完备的登记制度不仅是财产交易有序化的条件,而且也是物权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

一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沿革不动产登记即经权利人申请,国家有关登记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①换言之,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申请人对不动产物权的设定、移转在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登记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登记的实质在于将有关不动产物权设立、移转、变更等情况登录、记载于登记簿上,以备人们查阅。

即使登记的申请已经获得有关登记部门的同意但没有完成登录、记载手续,仍然不构成登记。

第二,登记的内容应能够为人们所查阅。

登记的内容都是公开的信息,而登记完成以后也意味着将登记的事实向社会公示、公开。

如果登录、记载的事实属于不宜向社会公示、公开的,也不构成登记。

第三,登记的范围仅限于不动产。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中也不完全一样。

古代社会主要是采用交付的方式来判定所有权的移转。

罗马法最初对所有权的移转注重形式,要求采用曼兮帕蓄(M ancipatio)和拟诉弃权(Cessio in jure)②,以后逐渐采取了占有移转或交付(traditio)的方式。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意义。

随着我国不动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之处,亟待进行改革和完善。

本文将从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之处入手,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期为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定的思路和借鉴。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1、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主要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这些法律法规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不少漏洞和不足,无法很好地适应不动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变化。

2、登记程序不规范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程序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效率低下等问题。

一些地方在进行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流程中存在着操作不严谨、审核不严格的情况,导致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难以保障。

3、信息不对称当前不动产市场上,不动产的权属信息、抵押信息、限制信息等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这给不动产交易和投资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虽然可以提供一定程度上的信息保护,但是由于不同地区的登记标准和操作规范不一,导致了信息的不一致和不准确。

4、登记依据不清晰在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中,登记依据是非常重要的。

由于我国不动产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登记依据并不十分清晰,各地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给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针对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应当加快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完善不动产登记相关法规,明确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地位、程序和标准等,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对于登记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应当建立完善的登记标准和流程,加强登记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审核严格性和操作规范性,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加强信息披露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上,应当加强不动产信息的披露和公开,建立起不动产市场的信息交换机制,保障各方在不动产交易和投资中的信息平等,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

略论我国不动产难忘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略论我国不动产难忘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登 记 具 有 公 信 力 ,登 记 簿 的 编 成 采 用 物 的 编 成 主义 ,即 以房 地 产 为 标 准 按 顺 序 排 列 。第 三 , 登记发 证 制 度 。 又 称 托 仑 斯 ( re s 模 式 , To r n ) 是 由澳 大 利 亚 的 托 仑 斯 爵 士 设 计 提 出 的 ,采 用 这 一 制 度 的 国 家 主 要 有 澳 大 利 亚 、 新 西 兰 、英 格 兰 、 爱 尔 兰 、 加 拿 大 、 菲 律 宾 、 马 来 西 亚 以 及 美 国 的若 干 州 ,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也 采 用 这 种 制 度 。这 项 制度 在 德 国 法 模 式 的基 础 上 增 加 了 记
60 7 。 1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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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关 的规 章 和 政 策 ,如 《 镇 房 屋 所 有 权 登 记 城 暂行 办 法 》 《 于 城 镇 驻 军 营 房 产 权 登 记 、发 , 关 证 工 作 的 通 知 》 《 于 城 镇 房 屋 所 有 权 登 记 中 , 关
统 一权 属证 书 。
[ 关键词] 物权 法 ;不动 产 ;不动 产登 记 制 度
( 中图分类号 】1 2 .2 ( 3 3 文献标 识码 】A ( 9 文章编号 】1 0 0 0—4 6 (o 2 6 0 5 4 7 9 2 0 )0 —0 8 —0 不 动 产 登 记 制 度 是 物 权 法 中 物 权 变 动 规 则
后 ,城 乡 建 设 环 境 保 护 部 于 1 8 9 6年 2 月 发 出
西班牙、美 国多数州 及南 美 一些 国家所 采用 , 我 国香港 地 区 也 采 用 这 种 制 度 。该 制 度 的 特 点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在未将不动产权利转移或设定抵押等法律行为实现前,以登记名义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该项法律行为并公示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一种登记方式。

该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欺诈、侵权和财产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不动产交易的顺利进行。

但是,在实践中,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不足之处1. 登记流程繁琐,效率低下。

不动产预告登记需要提交大量的材料,并经过多次复查和审批才能完成,整个登记流程较为繁琐,时间成本较高,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信息公示方式单一。

不动产预告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公示,但是这种方式存在信息公示不及时、不准确的问题,容易导致不动产权利的侵害和损失。

3. 对登记机构的监管不力。

一些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比如虚开预告登记证明,私自修改不动产登记簿等行为,但是对这些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监管不力。

二、完善对策1. 优化登记流程,提高效率。

针对登记流程繁琐、效率低下的问题,可以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实行一网通办,建立一体化的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提高登记效率。

2. 创新信息公示方式,提高透明度。

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采用不动产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公示平台,将不动产预告登记信息实时地公布于该平台上,提高信息公示的准确性和即时性。

3. 强化监管力度,净化工作环境。

加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监管,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和惩治机制,使得登记机构不得参与不正当的行为。

4. 完善保障措施,保护当事人利益。

加大对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赔偿机制,对于因不动产预告登记错误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预警机制,在第一时间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

综上所述,我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只有通过不断地完善和提高该制度的监管机制和服务机制,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促进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和健康发展。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二)完善不动产登记的程序,保障权利人的权利
从不动产登记的工作程序上看,不动产登记可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所谓初始登记,也称之为总登记。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权利进行的第一次登记。初始登记的原因一般即可能是因为新的不动产登记法付诸实施之时需要对全部的不动产所有权进行登记,也有可能是对新产生的不动产如新建设成的建筑物的所有权或新出现的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因为是第一次登记,其权利对以后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具有原始根据的意义,所以未来的不动产登记法应对该登记规定特别的申请程序和申请条件。所谓变更登记,包括不动物权转让登记和在不涉及其他人的情况下权利主体对自己的权利内容的变更,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变更地使用目的、或者扩大与缩小原来的权利范围的登记等,这在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规则已经建立的制度。所谓更正登记,即不动产物权人或者登记机关发现登记的错误而进行的予以更正的登记。当登记机关或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发现错误登记时,可以由登记机关以公示催告的方式更正,也可以由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是为了消除登记权利人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故凡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国家,其法律中必然建立有更正登记制度。所谓注销登记指的是对灭失的不动产物权所进行的登记。包括权利人抛弃其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和不动产的自然灭失等。
3、把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移转合同生效的要件
把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移转合同生效的要件,混淆了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我国但保法第41条规定:“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此条规定,不动产抵押合同必须登记才能生效。同样,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还规定房屋买卖合同须经登记方能生效,如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买卖的一般应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准的复函》规定:“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反悔是允许的”。显然,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不适当地扩大了登记的效力范围,把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移转生效要件,误解了登记制度属性,混淆了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是以移转不动物权为内容的债权合同,属诺成合同,该合同只要具备书面形式、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生效要件,便在订约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即发生债权变动,当事人开始享有债权法上的请求权。依据合同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出卖人有义务转移不动产物权,其在法定期限内应协同买受人前往登记机关办理物权变动登记手续,而买受人则有义务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并有权请求出卖人交付不动产,及时与自己前往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仅是不动产物权移转债权合同履行效力所致,不动产物权登记也是合同的履行和行为,其法律效力是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本质上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判断。因此,没有进行不动产物权登记,只是未能发生物权变动,而不能否认有效成立的合同的效力。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作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权益,并为不动产交易提供优质服务。

然而,当前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还存在不少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就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进行浅析。

1.机构设置不完善。

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机构通常设在不动产登记中心,但由于一些地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设置不够合理,不同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协作不够充分,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2.登记成本高。

当前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成本相对较高,包括基础设施、人力资源、系统建设等方面,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开支也随之增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的费用相对于手续简化程度不够划算。

3.登记信息的真实性不高。

由于不动产预告登记时需要提交大量的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明等,这些信息的真实性需要得到充分的验证,但是当前不动产登记中心往往因人员短缺和工作压力问题,无法做出充分的验证和核实,导致登记信息的真实性不够高。

1.机构合并优化。

一些地区可以将不动产预告登记机构与其他司法行政机关合并,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服务平台,提高不动产登记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2.降低登记成本。

实现不动产预告登记时,可减少不动产权属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提交量,有效降低登记成本,提高不动产登记服务的便利性和实用性。

3.优化工作程序。

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中心需要从起草合同、办理贷款到支付税金等方面进行详尽的验证和核实,这个工作仍然比较耗时,需要优化工作程序,以减少等待时间和范围。

针对以上不足与完善对策,我国可以在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实施过程中,深入研究总结经验,完善现有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从而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质量。

论不动产登记及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论不动产登记及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论不动产登记及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摘要:不动产登记制度是规范不动产物权变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进行了总体的规定, 但尚不完善。

本文就不动产登记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了探讨, 并针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缺陷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完善一、不动产登记概述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登记要件,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不动产登记是经权利人申请,国家有关登记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不动产的登记具有界定产权的功能,对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进行登记,赋予了不动产产权以国家认可的法律效力,强化了权利人对不动产的支配关系。

另外,他还起到了保护物权的作用,对物权的变动加以公示,其交易的主体能了解权力归属的状况和物权人的身份,减少欺骗交易的发生,有利于保护第三者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善意保护和警示的效力。

不动产的任何取得、转让、变更或消灭都应当登记向社会公示,并且即使登记的信息与事实不相符也应当认定是正确的,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能够清楚地了解到不动产及其权利人的相关情况,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定。

其功能主要有: 第一, 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 为不动产物权冲突的解决提供依据。

我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可见,登记是对不动产物权最有效的界定, 可以对由不动产物权引起的各种纠纷起到有效的定纷止争作用。

第二, 维护交易秩序, 保护交易安全。

通过不动产登记可以将不动产的详细信息进行记载, 进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其提供给社会, 服务于不动产的交易, 从而有效的避免和防止欺诈行为, 为不动产交易提供良好的、安全的环境。

第三, 降低交易成本, 提高交易效率。

通过登记使不动产的信息完全公开化, 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不必投入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对不动产的各种信息和权属状况进行调查, 极大的降低了交易成本, 有利于促进交易更快的完成。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等进行登记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中包括土地登记和房地产登记两部分。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导致土地登记工作压力巨大,登记信息不够全面、准确。

不动产登记流程复杂,办理周期较长,不便于企业和群众及时获得权属信息。

不动产登记与其他部门的数据共享不够顺畅,无法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的共享利用,导致信息孤岛现象严重。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推进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土地登记和房地产登记整合为一个系统,从而提高登记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推行“一窗受理、单一审批、一次告知”等简化办理流程的改革措施,加快办理速度,提供便捷的登记服务。

还推行了国土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信息互通措施,提高了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属信息的透明度。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

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精细管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可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防止房地产市场出现过热或泡沫化的情况,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改革还可以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捷的登记服务,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经济活动的便利进行。

虽然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在改革和发展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不动产权属证明的有效性和可靠性问题仍然存在,容易引发纠纷和争议。

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维护和管理需要加强,防止信息泄露和篡改的风险。

不动产登记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实现信息的共享和整合。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1. 引言1.1 引言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权利转移、设定、变更等情况登记在相应登记机构,以确立权利、保护权益的制度。

作为国家实施房地产管理和保障不动产权利的重要工具,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备受社会关注。

在我国,不动产登记由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主要分为房地产权属登记和抵押登记。

不动产登记系统的建立为了保障公民和法人的权益,保障财产权利的安全,并整个社会的发展提供保障。

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登记信息不够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还无法实现全国联网实时查询。

二是登记过程繁琐,需要提供大量证明材料和经过多次审核。

三是登记效率低下,很多地区不动产登记的办理周期过长。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提高登记便利化和效率化。

为了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联网查询。

二是简化登记流程,减少繁文缛节,提高登记效率。

三是加强登记人员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只有不断改善制度、提高效率,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与法人的不动产权利,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2. 正文2.1 现状分析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不动产登记系统尚未完全建立健全,存在着信息不完整、管理不规范的情况。

登记体系不统一,各地之间存在差异性,导致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效率低下。

不动产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容易引发纠纷和争议。

不动产登记的流程繁琐、耗时较长也是当前的一个突出问题。

申请人需要提交大量的材料和证明,办理过程缺乏透明度,给群众办事带来了不便。

与此不动产登记中的信息化程度还有待提高。

目前的不动产登记系统仍然存在着一定的技术和设备短板,无法有效应对大规模的登记需求。

我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在现阶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和挑战,需要通过改革和完善来提升登记效率和服务水平。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方法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方法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方法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动产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与日俱增。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促进不动产流转和发展房地产市场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问题的存在1.体制问题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涉及多个部门,包括司法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等。

不同部门之间的分工不清,导致登记不统一,无法形成统一的登记数据库。

2.登记精度问题由于登记部门混乱,造成登记精度无法得到保障。

在登记时难以对不动产财产的情况进行全面、详尽地记录,相应的登记信息也无法得到及时更新和维护。

3.司法效力问题现有不动产登记制度中,权益登记和调整途径不清晰、资料保护不足等问题,导致登记机构对权益的确认效力缺乏法律保障。

4.执法法规不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法规体系尚未完善,缺乏全面系统的登记法律法规。

登记制度的具体要求、管理制度和机构设置等方面都存在一些制度性缺陷,缺乏对不动产流转进行规范。

二、完善方法1.优化登记体制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统一不动产登记数据,构建全国性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示系统,强化不动产登记的统一性与精准性。

2.提高登记精度加强登记人员丏业培训,提高登记工作的丏业化和精细化水平,对登记资料予以标准化,提高登记效率和精准度。

3.增加司法效力制定不动产登记权属认定和争议解决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不动产登记权属的认定程序和相关的争议解决程序,加强登记机构的权益确认司法效力。

4.完善执法法规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法规还亟待完善。

应该加强对不动产的立法,严格规范不动产交易、登记、处分和抵押等方面的法规,以管控房地产市场的倒挂情况。

因此,为了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必须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全面规划和改革。

只有通过更好的制度优化和法律规划,才能够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不动产市场可持续发展。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自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推行以来,预告登记制度一直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预告登记制度是指当事人在尚未办理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登记的情况下,依据自己的权利拟定预告登记申请,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预告登记制度的实施,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法律保护,但是随着不动产市场逐渐成熟,预告登记制度也逐步暴露出了一些不足。

因此,本文将对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逐一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对策。

1. 预告登记不具法律强制力预告登记只具有备案的性质,缺乏法律强制效力。

这意味着,当事人只能依靠对方的自觉遵守,而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对方履行预告登记所涉及的权利义务。

这给当事人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甚至可能导致其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2. 预告登记存在不确定性由于预告登记只是对尚未发生的权利进行登记备案,登记机构无法验证权利是否真实存在。

这就存在着预告登记内容的不确定性,一旦涉及到多个矛盾的预告登记内容时,就会导致争议长期无法解决。

3. 预告登记申请过于便捷预告登记制度并未对办理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做出明确规定,只规定预告登记申请的提交条件,缺乏严格的审查措施。

这使得不法分子可以通过虚假申请等手段,达到欺骗或者侵害他人利益的目的。

预告登记本身就已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应该在法律上予以明确,使其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建议将预告登记列入《不动产登记法》中,明确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以及预告登记向第三人的披露效力。

2. 加强预告登记的核查为遏制虚假预告登记的发生,应加强对预告登记申请人的资格审查,严格核查他们的身份和资料真实性。

此外,应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技术设备和人员培养,提高其核查能力。

3. 完善预告登记的内容详细为避免预告登记内容的不确定性问题,应该完善预告登记的内容。

将预告登记中出现的基础信息、内容、法律适用、备案机关等内容全部详细地列出,并在登记证明中标明。

这样就可以更加充分地表达情况,减少争议发生。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指依法对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进行登记、确认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现代社会中,不动产登记是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国家对不动产所有权的确认和保护,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不动产登记制度越来越受到重视。

而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也成为业内和学术界研究的热点之一。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我国不动产登记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分为房地产登记和其他不动产登记两个体系,而且各地的登记机构和登记规则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这种不统一的现状使得不动产登记体系不够完善,给不动产所有权的确认和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化程度较低。

虽然我国不动产登记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信息化改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登记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不畅,导致不动产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得不到有效保障。

因为缺乏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不动产信息的查询和检索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法规一直以来都是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瓶颈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和不够统一。

这给不动产登记制度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影响了不动产市场的正常运作。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服务水平较低。

由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不高,很多地方的不动产登记服务都存在效率低下、服务不规范等问题,给当事人和社会造成了很大的不便。

针对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未来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发展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体系需要进行整合和统一。

这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统一各地的登记机构和登记规则,从而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保证不动产所有权的确认和保护的统一和全国一体化。

我国不动产登记需要加快信息化进程。

建立一个完善的不动产信息管理平台,提高不动产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简化不动产信息的查询和检索流程,提高登记的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与改革建议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与改革建议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与改革建议引言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维护不动产权益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角度出发,探讨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革建议。

问题分析1.登记流程繁琐当前的不动产登记流程繁琐,需要申请人提交大量的材料和证明文件,办理时间长,耗费人力物力。

例如,购房者在办理房产登记时,需要提供购房合同、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等一系列文件,这给购房者和登记机构都带来了不便。

2.登记信息不完善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以登记不动产权利为主,对于不动产的状况、质量等信息并不完善。

这给不动产交易、抵押、担保等活动带来了风险和不确定性。

例如,某个房屋在登记时只登记了产权人的姓名,而没有登记房屋的面积、结构等信息,这给购房者和金融机构带来了风险。

3.登记机构管理不规范目前,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不高、信息安全问题等。

例如,一些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办事效率低下,导致登记申请人等待时间长,办理过程不透明;一些登记机构的信息系统安全性不高,容易受到黑客攻击,对登记信息造成威胁。

改革建议1.简化登记流程应当简化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减少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一套简明、高效的登记制度。

例如,可以引入电子化登记系统,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不动产登记的在线申请和审批,提高办理效率。

2.完善登记信息应当完善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内容,包括不动产的状况、质量等信息。

可以建立统一的不动产信息数据库,将不动产的权益信息、状况信息、交易信息等进行统一管理和登记。

同时,应当加强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监管,提高不动产交易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3.加强登记机构管理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其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可以建立登记机构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工作效果进行评估,激励机构提高服务质量。

同时,应当加强对登记机构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黑客攻击。

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论文

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论文

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摘要不动产登记是一种核心的地方行政管理职能,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国家建设的基础,对于保护产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主要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旨在进一步加深人们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认识,为其建立和完善提供积极的思路和对策。

第一部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背景1.1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起源及发展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指政府依法进行对土地、建筑物、林木、水利设施和其他土地利用方式所依附的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管理和维护的一项制度,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的封建社会。

唐宋时期,在土地、割据和土地兼并的背景下,土地所有权的登记管理城逐渐完善。

明清两代,随着官府土地快速壮大,土地所有权才真正成为了国家对全民土地一统管理制严格的权力之一。

20世纪初,西方国家开始对不动产权利实行登记,最早的不动产注册法出现在1897年的荷兰法典。

之后,欧美国家纷纷建立并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包括了土地、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的登记、管理和维护,将不动产登记系统作为国家财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记录了房地产所有权和其他相关权利的信息。

20世纪50年代初,日本等一些亚洲国家也开始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23年后,1983年,新加坡开始实行前所未有的立法登记不动产的法律。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也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逐渐完善,尤其是1990年代初,国家对不动产登记和管理进行了重点关注,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因此,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1.2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法对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进行登记、管理和维护的一项制度。

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分两种,一种是登记买卖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另一种是由国土资源部门发放的权利证书。

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1.不动产登记存在信息不一致的问题。

由于我国不动产的登记管理尚未实现全覆盖和全信息化,不同部门对同一套不动产的登记信息可能存在差异,这会给权利人和经营者带来困难和法律风险。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我国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权利进行登记、认定和记录的制度。

不动产登记是房地产交易的重要环节,对于保护权益、促进交易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在许多方面仍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覆盖面仍然较窄。

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主要涵盖了土地和房屋,对其他不动产权利的登记还相对不完善,如林权、矿权等。

由于不动产登记的范围不够广泛,一些不动产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给不动产交易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化水平仍然有待提高。

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于交易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但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的信息系统还不够完善,存在着信息不统一、数据不准确等问题。

这给房地产交易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也给不动产交易的正常进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3年颁布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随着不动产交易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法律法规已经无法满足实际需求,需要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

特别是在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和标准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

不动产登记是一个涉及多个部门和多个环节的复杂系统,需要有效的监管机制来保证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监管机制还较为薄弱,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为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扩大不动产登记的覆盖范围,将更多的不动产权益纳入登记范围,提高不动产交易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准确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修订和完善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登记的程序和标准,提高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加强不动产登记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提高登记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水平,保证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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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不动产登记和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发表时间:2018-07-16T11:59:41.673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16期作者:胡志平
[导读] 摘要:保障财产交易的有序开展,完善不动产等级制度,是现阶段工作的重点,也可以在根本上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升政府管理水平,提升工作效率。

大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摘要:保障财产交易的有序开展,完善不动产等级制度,是现阶段工作的重点,也可以在根本上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升政府管理水平,提升工作效率。

对此,文章主要对不动产登记和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进行了简单的探究分析,提出了制定完善的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性法律法规、提升认知,强化监督、统一不动产统一登记标准体系,制定完善技术规程、建立专门审查不动产登记的制度的完善对策,希望可以为相关研究提供浅显的意见。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
在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过程中,不动产作为经济重要的组成内容,不动产登记制度与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获取以及交易有着密切的关系。

但是在整体上来说,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加强法律监督指导,可以提升不动产登记工作质量,凸显其社会价值与效能。

1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的意义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一定的意义,可以在根本上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不动产的登记制度的完善有利于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不动产登记,可以保障公民在不动产交易中的安全性,有效的避免欺诈等行为。

而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明确不动产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反腐倡廉的作用。

通过不动产登记可以了解不动产的数量,进而加强对国家以及群众的监督。

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分析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经济状况。

,进而为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与发展提供参考。

而在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的颁布与实施过程中,不动产的登记提升了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直接的降低了社会经济成本。

不动产登记可以直接的解决人力资源成本,减少政府的各项行政支出。

完善不动产登记,可以缩短工作时间,提升了行政效率与质量,群众的满意度也更高。

2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若干问题
通过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分析,综合实际状况可以发现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与缺陷:
2.1不动产登记管理标准不统一
在土地登记的角度来说,城市土地登记工作相对较为完善,但是在一些乡村地区中,土地登记工作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整体来说相对较为薄弱。

房屋登记存在较为显著的城乡差距问题。

而国家通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对城市房产登记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农村房屋登记相对来说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

因为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较为滞后,房地产交易数量相对较少,农村房屋登记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少,缺乏完善的规章制度以及地方性的法律。

2.2不动产登记的信息缺乏公开化
在整体上来说,我国的不动产权登记记录并没有完善的信息数据交换查询系统。

在对不动产进行查询过程中必须要耗费大量的时间。

同时,地方的登记机关对不动产登记记录的查询也进行了各种规定,这就导致了查阅较为复杂、繁琐,并没有凸显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公示作用。

3.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对策
3.1制定完善的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性法律法规
要通过全国人大制定完善的物权法,在物权法中要对不动产的物权模式、登记制度以及规范进行统一。

要基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基础之上完善不动产登记的各项法律规定。

在整体上来说,我国不动产的相关法律规定相对较少,而在一些法律条例上还是存在一定的重复、矛盾的问题。

通过对实践中我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分析,要综合实际状况完善各种法律规定,确定不动产登记的性质、程序,构建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制定配套的政策手段,加强财政支持,要通过国务院等相关部门制定完善的登记管理细则以及管理制度,要综合实际状况全面落实,进而保障不动产登记法律系统的科学性、逻辑性以及统一性。

3.2提升认知,强化监督
要综合现阶段的实际状况,相关部门必须要提升对不动产登记的认知,制定完善的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提升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认知,要全面贯彻执行各项政策手段,统一思想,通过监督小组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进而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有效开展。

3.3统一不动产统一登记标准体系,制定完善技术规程
要想加强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指导,避免不同部门之间数据信息无法有效共享的问题,可以构建标准的、统一的、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对不动产登记进行信息化管理。

不动产登记的数据都是通过各个登记部门对其进行管理,为了构建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发证系统,构建完善的不动产档案资料查询系统,完善不动产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登记的整合以及信息共享,通过网络技术手段、GIS技术等构建完善的、不动产数据库信息系统,对不动产管理进行系统整合,提升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精准性,制定完善的、严格的登记标准系统。

3.4建立专门审查不动产登记的制度
不动产交易稳定发展的基础就是自身具有物权变动的公信效力,而登记公信力物权的变动就是通过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影响的,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审查,保障各项信息精准性则是登记信息的基础。

物权法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对其将进行审查过程中与资金以及人力保障为基础。

对此,物权法必须要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进行实质的审查监督。

通过对整体的状况分析来说,我国并没有全面落实各项审查工作,在登记过程中信息错位、失误的问题屡见不鲜,这样就会导致双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而为了规范此种问题,必须要制定并且完善不动产登记审查制度,通过全面的审查监督,在根本上提升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真实性以及精准性,避免登记错误等问题的出现,进而降低不动产交易风险问题;全面监督审查可以提升登记机关的工作意识,提升够工作能力,在根本上提升不动产登记的工作质量。

结束语:
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不动产作为生活中较为重要的构成内容,对人们的生活有着直接的影响。

而不动产登记制度还是存在一定
的问题,而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必须要整个各种社会资源,协调各个机关部门,制定完善的、统一的不动产等级机法律规定,加强对统一登记工作的指导,构建标准的系统,强化监督指导,进而提升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科学性与完整性,在根本上凸显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社会价值与效能,这样才可以为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黄珍.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方法[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6,(24)
[2]蒙艳姿.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浅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19(16)
[3]谭峻.不动产登记制度评论[J].中国土地科学,2014,28(11)
[4]文毓.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探析[D].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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