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承接“个人住房公积金信

合集下载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09.08•【字号】沪房管规范保[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2011]9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县民政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1〕48号)和本市廉租住房工作实际,制订了《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工作,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45号),结合本市廉租住房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二章申请受理第三条(申请对象界定)单身人士申请廉租住房的,单身人士本人为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一)夫妻(结婚需满一年);(二)父母与子女;(三)父母、子女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四)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五)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一)夫妻应当一同申请;(二)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廉租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三)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同申请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廉租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四)父母双亡并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五)离婚人士,需离婚满三年,方可申请廉租住房。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962200”社区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962200”社区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962200”社区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12.12•【字号】沪民办发〔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962200”社区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办发〔2017〕33号各区民政局,市民政局(市社团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市“962200”社区服务热线管理体系,提高民政服务民生的整体效应,根据《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意见》(沪府〔2012〕85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上海市“962200”社区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2017年12月12日上海市“962200”社区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加强“962200”市社区服务热线(以下简称服务热线)规范化建设,推动实现本市民政系统公共管理精细化、公共服务精准化,不断提高广大市民获得感、满意度,现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服务热线的建设、运行、管理工作,涉及民政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的政务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信息的汇编、发布、宣导工作,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工作定位服务热线是代表上海市民政局,接受并办理市民通过“962200”专线电话,对本市民政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等,提出咨询、求助、投诉、建议的非紧急类服务热线,是支持基层做好为民服务工作,推动民政职能转变,提高民政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的重要平台。

第四条基本原则服务热线的建设、运行、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方便市民、服务基层;(二)集中受理、分类处置;(三)职责法定、条块结合;(四)快捷高效、运转顺畅;(五)整合资源、创新发展。

第五条工作体系)服务热线工作体系由上海市民政局服务热线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下设的管理办公室,承办热线服务工作的上海市民政局各有关处室、局属各单位、上海市社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区中心)和各区民政局等组成。

《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操作规定》

《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操作规定》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操作规定》的通知(沪房规范〔2019〕1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方便租赁当事人办事,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行为,完善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现印发《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操作规定》,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2019年11月29日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操作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以下简称“网签备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签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政策制订、监督管理。

市民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落实网签备案业务下沉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网签备案业务的协调推进、监督管理。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住房租赁服务中心)负责全市网签备案业务的操作指导、用户管理和日常监管。

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负责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营和日常维护。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租赁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网签备案工作的日常监管和便民服务。

租赁中心、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以下简称“住房租赁服务单位”),依据各自权限,为租赁当事人提供网签、备案服务。

第四条(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系统)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托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住房租赁基础数据库,建设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系统,与市相关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办法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办法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1〕1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住房公积金信息,提高本市住房公积金工作透明度,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信息,是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活动。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个人查询本单位、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等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原则)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实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作机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经费保障)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指南和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目录,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公开范围与方式)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外,住房公积金信息应当公开。

市公积金中心公开住房公积金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九条(不予公开情形)下列住房公积金信息不予公开:(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市公积金中心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通知-沪民规〔2018〕1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通知-沪民规〔2018〕1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通知沪民规〔2018〕1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老年人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

为做好养老服务补贴政策与本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衔接,现就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目的调整养老服务补贴政策主要是对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未覆盖的困难人群和未涵盖的服务项目予以兜底保障,确保困难对象原有待遇不降低。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其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等级、经济困难程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及享受相应的养老服务补贴。

(一)照护一级的困难对象补贴标准为: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750元;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600元;3.年满8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375元;4.上述第2、3类对象中,无子女的老年人或年满90周岁的老年人,再增加第1类对象标准的20%。

(二)照护二级至四级的困难对象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为: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700元;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三)照护五级至六级的困难对象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为: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0元;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三、相关事项(一)养老服务补贴以非现金的补贴券(卡)等形式,用于购买养老服务。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4.09.02•【字号】沪民规〔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各区民政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2024年9月2日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低保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资金发放、动态管理及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民政局是本市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本市低保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低保管理及资金发放工作,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低保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低保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属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低保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低保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及受理第四条(申请条件)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标准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可申请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1.配偶;2.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的人员;3.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4.市民政局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参保人员(个人)养老待遇终止”事项有关调整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参保人员(个人)养老待遇终止”事项有关调整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参保人员(个人)养老待遇终止”事项有关调整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参保人员(个人)养老待遇终止”事项有关调整的通知各区民政局:为全面实行本市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及个人账户余额申领社会化管理,根据市社保中心申请,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对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参保人员(个人)养老待遇终止”事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1.事项名称调整:原“参保人员(个人)养老待遇终止”调整为“个人办理养老待遇终止手续”。

2.人员范围调整: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的养老人员(按机关事业办法退休人员除外)死亡丧葬费待遇申领纳入此事项范围。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家属可至任意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报,经社保中心审核通过后,直接支付至待遇享受人实名制银行卡折。

请各区根据事项调整要求,配合业务部门做好相关配套工作,保障此项工作顺利落到实处。

附件:1.“参保人员(个人)养老待遇终止”调整的操作说明2.“个人办理养老待遇终止手续”办事指南上海市民政局2019年4月24日附件1“参保人员(个人)养老待遇终止”调整的操作说明根据市国资委和市人社局关于本市企业养老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效能、便捷群众办事,5月1日起对本市企业养老人员死亡丧葬待遇申领全面实行社会化管理,具体说明如下:一、适用范围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的养老人员(按机关事业办法退休人员除外)死亡丧葬待遇申领手续纳入社会化管理范围,家属可携带相关材料至就近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报,经社保中心审核后发放至待遇享受人的实名制银行账户。

上海市民政局等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民政局等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民政局等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上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03•【字号】•【施行日期】2019.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上海市民政局等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各区民政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夯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基础,进一步增加社会救助服务有效供给,更好满足困难群众需求,根据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以及《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1号)等法律及有关规定,现就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根本,以夯实基层基础、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机制、统筹救助资源、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努力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为上海建成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十三五”时期,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进一步充实,社会救助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服务内容不断丰富,社会救助服务机制和方式进一步创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进一步发展,社会救助服务供给体系进一步健全,使基层掌握困难群众诉求更顺畅、回应困难群众呼声更敏锐、提供救助服务更精细,困难群众获得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基层是开展社会救助的主阵地。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8.12.19•【字号】沪医保办[2008]25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医保办〔2008〕2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8〕61号),为确保该计划的顺利实施,现将《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实施细则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8〕61号),为切实做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以下简称“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实施工作,制订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㈠原本市户籍并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省市建设,在外省市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省市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的支内、支疆、上山下乡知青、异地安置离退休干部等人员。

㈡上述人员的外省市户籍配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省市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省市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二、参加登记及个人缴费㈠符合参加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条件的对象(以下简称“医疗互助对象”)按照自愿原则,在登记缴费期内(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20日),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医疗保障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医保服务点”)申请参加医疗互助帮困计划。

㈡办理申请手续时,申请人应当填写《上海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参加人员申请表》(见附件1),并出示户口簿、本人身份证、退(离)休证、养老金领取证明等有关材料。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沪府办发[2013]5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沪府办发[2013]5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沪府办发〔2013〕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是社区政务综合服务平台、政府为民办事窗口和基层社会管理载体。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的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国务院办公厅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区建设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20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11〕51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受理中心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目标任务,深化受理中心标准化建设深化受理中心标准化建设,要全面落实服务事项、办事流程、建设规范、标识标牌、管理软件和评估体系“六个统一”,推进社区公共服务均等化、规范化、高效化。

(一)统一领导,分类指导。

依据《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建设服务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467-2009),在街道镇(乡)建设受理中心。

社区服务热线

社区服务热线

一、‚962200‛简介‚962200‛社区服务热线是一条由上海市民政局主办,由市社区服务中心承办的一条公益性便民服务热线。

热线自1998年开通,始终以民生需求为导向,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社区服务。

2003年为市民提供居家服务的‚服务超市‛项目正式运行;2008年开通民政业务咨询工作;2010年成为市民政局与上海人民广播电台合作打造‚空中一门式直通990 ‛节目的支持平台,全天候回应市民的各类需求;2012年成为市民政局承接‚12345‛市民服务热线的受理平台,负责接收、处理、反馈各类民政事务。

‚居家好帮手、民政一号通、跨政务导航、承接‘12345’、支撑‘直通990’节目‛是‚962200‛目前主要的功能定位。

同时,‚962200‛也逐步推广区县远程坐席和在线客服,开通‚e居社区‛APP,力求通过更多的服务载体和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

多年来,‚962200‛以热情、周到的服务,为市民解决了生活中大量的疑难事、烦心事,赢得了社会的赞誉和好评,曾先后获得全国‚巾帼文明岗‛、‚工人先锋号‛,上海市‚劳模集体‛、市‚三八红旗集体‛、市‚共青团号‛等多项荣誉称号。

二、服务内容上海市‚962200‛社区服务热线始终以‚以民为本、需有所应、便民利民、服务社区‛为服务宗旨,为市民提供下列服务内容:(一)政务服务1、民政一号通:为市民提供民政16大类业务的政策法规、办事指南、便民问答、服务机构查询等一号受理服务。

(民政16类业务:婚姻管理、社会服务、社会救助、老龄工作、收养登记、殡葬管理、抚恤优待、退伍安置、收入核对、彩票发行管理、基层建设和社区管理、社会工作、社会组织、福利企业、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区划地名)2、承接‚12345‛:作为‚12345‛上海市民服务热线的二级承办部门,承接、流转和督办民政类业务工作。

3、跨政务导航:为市民提供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的涉及人保、医保、老龄、残联、计生、信息委、教育等14各部门193项业务的跨政务咨询导航服务。

“一口受理”服务寻常百姓家

“一口受理”服务寻常百姓家

- 区 服 务 , | ̄ I n / 与相 遇 并 存 i i
半 淞园 路社 区地 处黄 浦 区最南端 , 区 内人 口密度较 社
高, 老龄化趋势明显 。 借着上海世博会基础设施建设 的东风 , 这片中心城区发展相 对滞后的地区迎来了难得 的机遇 , 道路 整修拓宽、 地铁 四通八达 、 居民楼 的外墙装 修一新。 然而, 一 个社区的和 谐程度并不仅仅取决于硬件环境的提升, 府在 政 社 区管理和服 务上的水平有着更为重要 的意义。 近 年来 , 在国务院 和上海市 “ 整合政 府各部 门在城市基
钍逸事务受理冀务中心胃薹拓朴圈 鼻
风险突 出 , 就 使得每 个 受理 窗 口只能分别受 理一 个 条线 这
03 数 c sf S evr 0 标准版、 队叫 r 2 排 的业 务, 目 只能实现 “ 门受理 ” 一 而无法实现完 全的 “ 口受 2 0 、 据库系统Mi oot QLSre 0 5 一 号系统和杀毒软件等。 理”, 从而导致以下一些问题 :
在此 基础上 , 再由上 海市民政局一 门式政务研发中心进 窗口设 置过多, 各个条线 的业务 分别 开设 窗 口, 事居 办 简称 “ 口受理系统”) 一 民经常无 法搞清楚该到哪个 窗 口 办理业 务, 而且 如遇特殊 情 行半 淞园路社 区事 务受理 服务系统 (
况某 个 窗 口无法 提供 服 务时, 民只能 等候 或改 天再来 办 的部 署。 居
层 的办 事机构 , 积极 推进 一站式服 务, 提高为社 区及其市民
提 供公共服务的水平”的要求下, 民政 救助 、 劳动就 业、 医疗 保 险、 保障性 住房 、 工会服务 、 居住证 办理 等 各个条线 的业 务, 向社区事务受理服务 中心 ( 下称 “ 受理 中心”) 集中, 受理 中心在 政务服 务方面起 到愈发 重要的作用 。 如果说 ‘ 面 千 上 条线 , 下面一根针” 是对社 区工作的生动描闲不均 , 如果居民办理某类 业务较多, 就会 造成一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11]20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11]20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11]20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沪府办发[2011]22号)精神,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经研究,决定为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一)具有本市户籍,失去父母(父母双亡或失踪)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上述对象满18周岁后,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仍在全日制高中阶段(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

二、发放标准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月1400元/人。

原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和享受农村五保供养的社会散居孤儿,按照现标准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和农村五保供养补助停止发放,其他生活待遇不变。

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其监护人家庭收入。

三、发放程序(一)申请。

由孤儿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同时出具孤儿及孤儿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学籍卡)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失踪或死亡等证明的原件,并提交监护人资格证明(相关判决书、协议书、公证文书等证明材料);已满18周岁继续在读的孤儿,需要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原件。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陀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陀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陀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4.29•【字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陀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4]7号)及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4]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应对老龄化发展趋势,满足本区生活自理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不断提高本区养老服务的供给能力,现就本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规范如下:一、服务对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是指本市60周岁及以上、有生活照料需求的居家老年人,包括服务补贴对象和自费服务对象。

二、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是通过界定老年人的生活照料等级,为服务安排和服务补贴提供客观、公正的依据。

评估工作由具有资质的养老服务评估员实施,使用全市统一印制的《上海市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表》。

(一)评估类型:为首次评估、持续评估和复核评估三种。

1、首次评估:对初次申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进行的评估。

2、持续评估:对已享有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定期(1-2年)或不定期(因政策调整或当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的评估。

3、复检评估:老年人及其亲属对首次评估或持续评估后的审批结果有异议时申请的评估。

(二)评估结论及要求: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个照料等级。

1、养老服务需求等级评估其费用按不低于50元/次标准,首次评估和持续评估经费由区财政出资保障,复核评估费用由申请者自费支付。

2、评估人员必须是经统一上岗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评估员岗位合格证书》资质的人员。

关于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实行 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系统统一受理的通知

关于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实行 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系统统一受理的通知

关于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实行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系统统一受理的通知沪房管保〔2011〕256号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民政局,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管理工作,提高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镇受理中心)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工作效率,方便市民办理申请,现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关于加强本市区(县)和街道(镇、乡)住房保障事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沪府办〔2010〕4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推进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沪府办〔2006〕49号)相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申请受理业务应统一纳入社区事务受理部门的受理事项,自2011年6月下旬起,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基本信息、材料信息等将通过“街镇一门式社区事务受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一门式受理系统)统一录入,实行“前台一口受理,后台内部协办”。

各区(县)、街道(镇、乡)要按照街镇受理中心标准化建设要求,逐项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信息统一录入所需的必要场所、设施设备及受理人员,并做好信息系统的升级安装、运维保障和相关人员的业务综合培训工作。

上述相关工作所需经费可根据“费随事转”的原则,按照现行财务规定由同级财政保证并按规定渠道予以落实。

各街镇受理中心的服务窗口、住房保障机构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工作衔接,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工作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1、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操作说明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附件1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操作说明根据政策规定的职责分工,为保证相关部门做好工作衔接,对申请审核操作说明如下:一、街镇受理中心应统一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基本信息”、“申请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申请材料证明材料”等资料信息通过一门式受理系统采集和输入,按照受理审核业务流程规定,分别上传“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经适房系统)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以下简称核对系统)展开相应审核工作。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市民政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2020年上海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2020年2月28日2020年上海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决胜之年。

本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首要任务,围绕“组织领导坚强有力,重大风险有效防控、责任体系日趋完善、安全管理精细精准、安全基础更加牢固”五项工作目标,突出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严格依法监管、源头治理,强化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确保全市民政系统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为上海推进“五个中心”城市建设贡献力量。

一、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一)完善安全生产组织领导体系。

严格落实《地方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和上海市实施细则,按照政府主导、行业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权责分明、整体有序、坚强有力的安全生产组织领导体系。

一季度,市民政局安委会完成组成人员调整和职责修订。

二季度,各区民政局参照市局文件完成本单位安委会组成人员调整职责修订;市局机关各行业主管处室对照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细化工作措施,形成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的责任体系。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962200”社区服务热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962200”社区服务热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962200”社区服务热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2.08.24•【字号】沪民执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962200”社区服务热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民执发〔2012〕7号各区县民政局,市局、市社团局各处室:为了做好上海市“962200”社区服务热线接入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规范和推进“962200”管理与发展,现将《上海市“962200”社区服务热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本办法暂行期为一年,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提出。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2012年8月24日上海市“962200”社区服务热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规范上海市“962200”社区服务热线(以下简称“962200”)的建设和管理,认真做好接入上海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45”)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原则)按照条块结合、以条为主、区县托底、跨界合作的原则,建设和推进“962200”服务工作。

第三条(接入服务)“962200”通过接入“12345”,为市民服务热线提供民政政策、业务等信息支持,承接转交办事项。

第四条(直接服务)“962200”运用电话、信息化技术,社区生活服务网络,与区县民政部门、各级社区服务组织联动,为市民提供民政政策、业务咨询,跨部门事务导航,社区生活类服务。

第五条(市局职责)市局设立“962200”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接入“12345”工作,主管“962200”建设与发展。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办公室,负责和协调具体事务。

第六条(市社区服务中心职责)市社区服务中心负责“962200”的日常运行和管理,为“12345”提供信息和服务支持;承接、处理、跟踪转交办事项。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告——上海市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告——上海市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告——上海市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
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住宅》
【年(卷),期】2006(000)004
【摘要】为贯彻执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公积盒管理中心制订了《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市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

上述三项实施细则和办法.已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一届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总页数】1页(P10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
【相关文献】
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J],
2.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 [J],
3.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1999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公报 [J],
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加快推进具有
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土地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5.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上海市1997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和上海市1997年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等三个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承接“个人住房
公积金信息查询”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社标联办[2016]1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12.23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承接“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事项的通

(沪社标联办〔2016〕10号)
各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根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

请根据事项准入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