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轨道交通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不可预见费和工作经费使用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石政发〔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石政发〔2017〕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的要求,市政府对2017年8月31日以前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审查确定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180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7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件。
清理结果目录如下:一、符合规定,继续有效的180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12号)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建筑分布式供能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14号)3关于切实推进节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2〕27号)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1〕29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32号)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33号)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石政发〔2013〕6号)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5号)9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3〕25号)1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发〔2013〕31号)11关于做好依法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3〕33号)1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3〕34号1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35号)1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十条政策的通知(石政发〔2013〕39号)15印发关于加快全市乳粉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3〕42号)16关于支持园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3〕44号)1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修订的通知(石政发〔2014〕3号)1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4〕32号)1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4〕33号)2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4〕40号)21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44号)22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号)2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5〕2号)24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石政发〔2015〕6号)2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5〕7号)26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9号)2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5〕10号)28关于改革和完善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石政发〔2015〕12号)29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3号)30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4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5号)32关于促进我市会展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6号)33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7号)34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8号)35关于促进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5〕19号)36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0号)37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1号)38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2号)39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5〕23号)40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4号)4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石政发〔2015〕29号)42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31号)43关于进一步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34号)4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44号)4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15〕47号)4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土地管理“五挂钩”暂行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5〕51号)47关于深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石政发〔2015〕52号)48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石家庄警备区政治部《石家庄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5〕55号)49关于大力支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5〕58号)50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59号)51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65号)52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石政发〔2016〕9号)5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1号)54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6〕16号)5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5号)5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公益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9号)57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6〕21号)5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28号)5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处置、使用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47号)6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59号)6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改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交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65号)62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县(区)同步联防连控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64号)63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6〕66号)6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健康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石政发〔2016〕68号)6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6〕69号)66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70号)6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7〕2号)6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7〕3号)69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6号)7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7〕35号)71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石政发﹝2017﹞39号)7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预选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0号)7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5号)7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0号)7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3号)7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4号)7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6号)7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8号)7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0号)8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1号)8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2号)8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8号)8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城大道工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16号)8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0号)8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1号)8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促进对外经贸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9号)8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区南水北调配套供水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30号)8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38号)89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3〕40号)90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3〕45号)9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通知(石政办发〔2013〕46号)9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51号)93关于印发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励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号)94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9号)9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11号)9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印记条件的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1号)9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配送营运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7号)9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30号)99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8号)100转发市农业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9号)101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基础教育优质资源集团化办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0号)102印发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2号)103印发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3号)104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16号)105关于进一步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8号)106关于印发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9号)107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1号)108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2号)109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4号)110关于促进快递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石政办发〔2015〕34号)11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39号)11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治理露天炭火烧烤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4号)113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8号)11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3号)115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号116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8号)11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17号)118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18号)11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财政扶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21号)12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25号)121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29号)122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37号)12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42号)12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45号)125关于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47号)12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0号)12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1号)12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4号)12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5号)13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6号)131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登记便利化“十八条”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8号)132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信用服务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企业信用评级标准(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0号)133关于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2号)134关于加强农业对外开放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发〔2016〕71号)135关于鼓励冀商回归创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3号)13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4号)137印发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8号)13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商业服务业用房去库存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82号)139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石政办法〔2016〕85号)140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86号)14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号)14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4号)14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5号)14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十大工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5号)145关于做好2017年投资促进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发﹝2017﹞17号)14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2号)14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3号)14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4号)14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8号)15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民族路商业步行街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9号)15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34号)15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7〕38号)15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石政函〔2015〕24号)15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石政函〔2016〕111号)155转发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71号)15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94号)15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南绕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4〕6号)158关于做好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管理工作通知(石政办函〔2014〕54号)15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停车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号)16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8号)16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护考核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35号)16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41号)16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园绿地经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50号)16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82号)16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28号)16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绿化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29号)16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6号)16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9号)16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33号)170转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解决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58号)171关于调整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62号)17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74号)17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文档设置和扬尘管理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56号)17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名录建设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62号)175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办函〔2017〕93号)176关于进一步促进注册登记便利化“二十三条”措施(石政办函〔2017〕110号)177关于开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试点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函〔2017〕114号)178关于印发争创国家、省政府质量奖项的活动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16号)17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35号)18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人物专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36号)二、已超过有效期,失效的17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设施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2〕5号)2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4〕50号)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4号)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5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6号)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55号)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号)8关于印发石家庄都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2号)9关于印发正定县栾城县藁城市鹿泉市四县(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3号)1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3号)11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8号)12关于印发《石家庄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补充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1〕41号)1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人物专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45号)14转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市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28号)15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37号)1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74号)17关于加强我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78号)三、制定依据发生变化,待修改的1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的通知(石政发〔2013〕37号)四、因政策发生变化或调整对象消失等,废止的4件1关于促进石家庄空港工业园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号)2关于修改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政办函〔2013〕122号)3关于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16号)4关于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有关问题的通知(石政办函〔2014〕7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1日。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公告(2019年第1批)-国铁科法〔2019〕46号
制定机关
国家铁路局
公布日期
2019.12.23
施行日期
2020.04.01
文号
国铁科法〔2019〕46号
主题类别
铁路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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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标准由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1. 新发布标准目019年12月23日
——结束——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公告(2019年第1批)
国铁科法〔2019〕46号
现公布《铁路工程估算定额 (第一册 通信工程)》(TZJ 2201-2019)等8项铁路工程造价标准(详见附件1),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铁路工程概算指标 (第一册 通信工程)》(铁建〔1998〕42号)等10项铁路工程造价标准(详见附件2)同时废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段工程(滨海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的通告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段工程(滨海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思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7•【字号】厦思政征〔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段工程(滨海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的通告本府于2022年3月18日发布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段工程(滨海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厦思政征〔2022〕10号,以下简称“该通告”),现结合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段工程(滨海段)项目建设需要,对原通告内容作出如下补充:一、该通告第一大点项目概况的(一)征收范围:“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200202100094号)确认项目征收土地范围,具体位置详见附图”变更为“为轨道交通建设需要,本次征收土地面积为963平方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均位于《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段工程-厦门火车站至曾厝垵站(地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200202100094号)范围内。
本府于2022年1月19日发布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段工程(滨海段)项目征收土地的预通告》(厦思政征〔2022〕4号)实际为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段工程-厦门火车站至曾厝垵站(地上)项目,权属不变,均属曾厝垵社区,且曾厝垵社区同意按上述实际项目名称进行征收,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二、该通告第一大点项目概况的(三)土地现状:“本征收项目需征收土地面积约1146平方米,其中集体土地约1146平方米;征收非住宅房屋1栋,涉及非住宅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变更为“本征收项目需征收集体土地面积为96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1平方米(园地51平方米),建设用地912平方米;需征收非住宅房屋1栋,涉及非住宅建筑面积404.96平方米,不涉及人口安置”。
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年
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总说明一、《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编号:HA 01-31-2016)(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以下简称消耗量定额)、《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5)》;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 号),结合我省建设领域工程计价改革需要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三、本定额是编审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依据;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造价计价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考核工程成本、进行投标报价、选择经济合理的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参考。
四、本定额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表中规定的费用项目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增值税。
本定额基价各项费用按照增值税原理编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各项费用均不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本定额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措施费、安文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组成,工程造价计价时可按需分析统计、核算。
其他措施费不发生或部分发生可作调整。
六、本定额中定额子目编号含有"Ha"字母的定额子目,为我省扩充标记。
七、本定额基价是定额编制基期暂定价,按市场最终定价原则,基价中涉及的有关费用按动态原则调整。
八、本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是根据《消耗量定额》与有关规定,经测算的基期人工费。
基期人工费在本定额实施期,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情况,定期发布相应的价格指数调整。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6号线(林埭西至华侨大学段)工程海沧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6号线(林埭西至华侨大学段)工程海沧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沧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11•【字号】厦海政征〔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6号线(林埭西至华侨大学段)工程海沧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为实施海沧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轨道交通6号线(林埭西至华侨大学段)工程海沧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项目概况(一)征收范围: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205202006003号)及《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编号:4010120201019)确定项目征收土地范围,具体位置详见附件2。
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东瑶村。
(二)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用于轨道交通6号线(林埭西至华侨大学段)工程海沧段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运输用地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土地现状:经土地现状调查,该项目拟征收海沧区东孚街道东瑶村农用地2.7129公顷、建设用地3.0131公顷;征收住宅房屋5栋,涉及住宅建筑面积约3091.79平方米。
拟征收集体土地合计5.7260公顷,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涉及1个集体经济组织、3个村民小组及5户被征地农民,其中5.609968公顷土地使用权为东瑶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本项目征收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30人(其中劳动力14人)。
(四)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事项详见附件1。
二、公告期限:自2022年3月12日起30日。
三、异议反馈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2017)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07•【字号】穗府办规〔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规划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7日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民(含农转居人员)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补偿公平、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征收土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征收土地应当避开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等应当予以保护的区域。
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上海 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
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各相关单位:为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目前本市住宅项目配套需求和实际造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
二、配套费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
建筑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
三、配套费使用范围为:(一)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二)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
市政配套包括住宅建设基地范围内(街坊外)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居住区集中绿化;全部为住宅服务的污水厂的部分建设费用。
公建配套包括为住宅建设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会等地区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文化、为老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以及室内菜市场等内容。
(三)在优先确保项目配套的前提下,可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四、中心城区的配套费由市统一征收、统筹使用,郊区(县)经授权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和统筹使用。
市级执收单位征收的配套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郊区(县)执收单位征收的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的配套费缴入市级国库,用于市政公建配套的收费缴入区(县)级国库。
五、建设单位应在首次申领住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住宅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起算日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首次发证日期。
六、"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市建设交通、房管、发展改革、财政以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说明及费用计算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说明及费用计算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说明及费用计算说明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二、费用说明(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
1.专业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划分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各类工程。
2.分部分项工程: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对各专业工程划分的项目。
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基坑支护工程、桩基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等。
(二)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
措施项目费分为总价措施项目费和单价措施项目费。
1.总价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运或摊销费等。
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计价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2)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3)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令狐采学(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建筑面积有房证依证,无房证按实测,装饰部分可协商。
如政府委托评估,则依评估报告结果协商。
总之,可谈价,自己的权益一定要争取。
还有猪舍、鸡舍等附属物也有价值,果树、地下窑,手压井、地上青草。
一)1:1.3是对单元楼房说的,如果是平房的话就不是这个比例了,补偿比例没有相关规定,单元房也有1:1.5的呢,要看房子的地段了.(2)房屋拆迁补偿是有合同的,他肯定要在合同期限内给你交新房的,要不你可以拿合同和开发商通过法律来解决!(3)按4350元/㎡,这个价格也是没有合理不合理的,关键是你觉得合适你完全可以要钱,不回迁的,大主意还是要自己拿的二,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的赔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你是XX(地方)的,可以去查查您所在地方当地的标准,另外有法律规定如果规定基于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助费和安置费的总和补色超过土地被征收琪娜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耕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计算公式1、土地补偿费的计算公式:土司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依据我国土地法及土地法实施条例确定。
第三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与政策
第三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与政策(5-6分)【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房屋征收概述(★)第二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第三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一、单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0.5分。
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下列不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项目有()。
A.南京市地铁10号线工程B.重庆-云南石油输送管线工程C.上海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工程D.安徽省某商品房建设工程『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房屋征收的前提条件。
选项A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选项B属于由政府实施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选项C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选项D属于非公共利益的范畴,不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
参见教材P54。
2.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首先由()选定。
A.被征收人协商B.房屋征收部门C.市、县级人民政府D.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及委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估价机构,首先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协商或者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如进行摇号、抽签等。
参见教材P61。
3.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评估时点是()之日。
A.房屋征收决定作出B.房屋征收决定公告C.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D.房屋征收实施『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房屋征收评估原则和要求。
评估时点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参见教材P62。
4.城市房屋征收评估价值的确定不考虑被拆迁房屋的()。
A.区位B.用途C.搬迁补助费D.建筑面积『正确答案』C参见教材P58。
5.下列关于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关民事补偿安置的内容B.依法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C.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只能通过协商方式处理D.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现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7月16日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 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 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
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 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 权属管理第七条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
_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正式)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江苏省建设厅二○○九年四月目录一、总则 (3)二、工程费用的组成 (3)三、工程类别的划分 (8)(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二)单独装饰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三)安装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四)市政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五)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六)房屋修缮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四、工程费用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15)(一)企业管理费、利润取费标准及规定(二)措施项目取费标准及规定(三)其他项目取费标准及规定(四)规费项目取费标准及规定(五)税金计算标准及规定五、工程造价计算程序 (18)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一、总则(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本定额是建设工程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结)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以及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确定投标价、工程结算审核的指导;也作为企业内部核算和制订企业定额的参考。
(二)本定额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等工程。
本定额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我省现行的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计价表、房屋修缮预算定额配套使用,原相关关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按照本定额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定额费用内容是由分部分项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其中,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应按规定标准计取。
(四)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和点工说明:1、包工包料:是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用工和材料供应的方式。
2、包工不包料:是指只承包工程计价表用工的方式。
施工企业自带施工机械和周转材料的工程按包工包料标准执行。
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解决措施
施无法合 理的发挥 意义 , 使 得该项 活动无 法 积极 地落实 。第 四, 各 个区域 的政 策落实 不 致, 此 时就导致这些 群体 现对立思想 , 进而 导致 该项活动 更加无法进 行 。第 五 , 房 价等 在短时 中迅猛 的增 加 , 此时 就会使得 群 众对于政策存在负面情绪, 进而出现一些上 访等现象 。
一
策差异情况 进行 比较 , 统 筹考虑制订各方 都 能接受 的统一政策 , 纠正现行不合理政策 。 2 . 6严肃征收补偿 政策的执行 是 严格做 好征 收补偿 方案 的审核 和 审批 , 杜 绝政策 突破 ; 二 是加 强对征 收实 施 过程 的监 督 ; 三 是加强 群众 的监督 , 公示 征 收协议 , 允许征 收范围 内的被征收人互 相查 2应 对思想 阅, 做到公 开公正 ; 四是加 强丁作联 动 , 及 时 2 . 1加强资源要素保 障 , 合 理控制征 收 协商调处具 有普遍性 的 、 确 实有调整或完 善 规模 需要 的问题 ; 五是进一步加 强审计监督 的作 是要 整体谋划安置房建 设 , 实行 网格 用 。 2 . 7妥善处理历史 问题 ,遏止不 当得 利 式 布局 , 基本做 到就 近安 置 , 同时对 国有 土 地上 的旧城改造项 目要尽量考 虑原地 安置 , 行为 从 区块 中划 出一部分 土地专 门用于安 置 , 或 妥善处理历史遗 留问题 。 一是借鉴各地 采用 带方 案 出让土地 的方式 , 从 开发商处 回 对历史遗 留违章建筑 的处 理经验 , 对历史 违 购房 屋用于安置 ; 二是 安置房建设 中要适 量 章建筑进行集 中处理 。 二是慎重处理农改居 考虑 商业 安置房 的建设 ; 以弥补 当前商业 安 问题 。涉及农 改居 区块 , 必 须严格执行 国有 置房 源不 足 的缺 陷; 三是 相对 固定 安置房套 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政 策 , 对 同一 区块 涉及 型 设计 , 并 以中小户 型为 主 , 解 决房 型跳跃 改 和未改两种情况 的 , 先 实施 已改 区块 的征 过大 以及 中小户型 不足的问题 ; 四是建立 安 收工作 , 最大限度地减小矛盾 。 置房建设 的绿色通道 , 进一步加快 各项手 续 2 . 8合理的使用多项措施 , 尽量 的将 问 办理 和建设 进度 。 题处理好 2 . 2多措施解决安置土地 不 断的完 善当前的政策体 系 , 保证 被征 是 区块 实施前 应尽 量提 供一定 量 的 者 的利 益受 到维护 , 关注政 策的一致 l 生以及 土 地用作安置 ; 二是要 向市场适 当收购 土地 落实 时期的三公原则 , 获取人们 的信 赖 。合 目 前存 在 的最大 的阻力 作 为安置储备土地 , 若 收购土地所 在 区块 被 理 的使 用行 政措施 , 比如安置 土地较 列 入征 收计划 , 也 可减少 征收难 度 ; 三是对 就是工业性 质的征收工作 , 小 面积工业企业安 置土地 问题予 以重 视 , 建 少 , 或 者是 行政方法 没有合理 的使 用等等 , 议 在各街 道腾 出一 块有一 定 地段优 势 的土 般 是 经 由查处 违 章之类 的形式 来应对 欲 地专 门用 于小 面积T业企业的安置 。 望 的扩张 , 确保 其签订合 约 。同时可 以结 合 2 - 3合理控制征 收规模 组织 动员之类 的方法 , 积极的开展好 机关机 鉴于宏观调控等 因素导致融资 困难 , 建 构 的工作者的宣传活 动 , 带动他们在 征收活 进 而合理 的应对 目前 议合理控制征收规模,确保上年度延续项 动 中发挥关键 的意 义, 目、 重 大基础设施建设 项 目和已有合约 的招 的一些 工作者 因为 不 良信 息 的存 在 而没有
龙岗区土地整备和房屋征收项目奖励金和不可预见费管理办法.doc
龙岗区土地整备和房屋征收项目按时签约补贴和按时腾空移交补贴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加快推进龙岗区土地整备和房屋征收项目进程,进一步激励被征收人配合土地整备和房屋征收工作,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龙岗区土地整备和房屋征收项目(不含利益统筹项目)。
二、经费来源(一)土地整备类项目(不含利益统筹项目):项目按时签约补贴和按时腾空移交补贴从项目不可预见费(项目直接补偿费的20%)中支出。
(二)房屋征收类项目:在市、区级房屋征收项目不可预见费(项目直接补偿费的10%)+奖励金比例(项目直接补偿费的5%)基础上,由区财政增加5%的经费。
项目按时签约补贴和按时腾空移交补贴从项目上述20%费用中支出。
三、补贴原则和补贴标准(一)实行按时签约补贴和按时腾空移交补贴制度。
在土地整备(不含利益统筹项目)和房屋征收项目实施过程中,被补偿人在指定时段内签订补偿协议、腾空移交的,按不同时段不同标准给予按时签约补贴和按时腾空移交补贴。
超出签约时限和腾空移交时限的不予补贴。
(二)各街道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征收补偿方案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留足不可预见费后,按需设置补贴时段和补贴标准。
原则上,按时签约补贴和按时腾空移交补贴均需设置两个补贴时段和补贴标准。
不可预见费、按时签约补贴和按时腾空移交补贴总额不得超过直接补偿费的20%。
四、有关要求(一)各街道要在编制土地整备实施方案或项目补偿方案前摸清项目底数,做实做细测绘、权属核查、评估等前期工作,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征收补偿方案中必须明确各项目按时签约、腾空移交时限,以及按时签约补贴和按时腾空移交补贴的金额或比例。
(二)各街道按程序组织实施按时签约补贴和按时腾空移交补贴的发放和管理,对本工作指引落实不到位、执行不严谨,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龙里县人民政府、金政华二审行政判决书
龙里县人民政府、金政华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5【案件字号】(2020)黔行终11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易思波邓洪波邱兴琼【审理法官】易思波邓洪波邱兴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龙里县人民政府;金政华【当事人】龙里县人民政府金政华【当事人-个人】金政华【当事人-公司】龙里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曾崇来贵州正景律师事务所;郝金昌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曾崇来贵州正景律师事务所郝金昌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曾崇来郝金昌【代理律所】贵州正景律师事务所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龙里县人民政府【被告】金政华【本院观点】本案的审查重点为:龙里县政府是否应对金政华的涉案房屋进行补偿。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违法证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为:龙里县政府是否应对金政华的涉案房屋进行补偿。
根据《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域内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涉案项目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补偿的主体系龙里县政府。
金政华的涉案房屋位于涉案项目征收范围内,且龙里县政府对该房屋进行了编号、测量登记。
《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域内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第五条规定“群众出资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违建房屋,只给予部分工料补助,不予安置,简易房和养殖用房不予安置,房屋编号后新建的房屋一律不给予补偿。
"本案中,金政华的涉案房屋位于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域建设项目的征收范围内,虽属违法建筑,但修建于2014年,早于涉案项目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印发时间(2016年4月15日),亦不属于编号后修建的房屋。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临时占用或下穿土地涉及征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临时占用或下穿土地涉及征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保证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及时解决轨道交通工程临时占用或下穿土地涉及的征地拆迁问题,规范因此产生的轨道交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在轨道交通用地规划控制红线以内,因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建设临时占用或隧道工程施工下穿,未列入轨道交通项目征地拆迁范围的土地,由于轨道交通项目工期要求,需要拆除房屋和地上附属物,但占地所属项目尚未启动或没有资金来源,需要使用轨道交通项目资金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所需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资金是指由石家庄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轨道公司)通过本单位资金账户向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拨付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用于非轨道交通项目征地拆迁的资金及融资费用。
二、资金使用和收回程序(一)下达征地拆迁任务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向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下达轨道交通工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任务,占地范围由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市轨道公司确定。
(二)资金申请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指挥部下达的征地拆迁任务,完成地块调查和资金测算工作,并按资金测算总额向指挥部申请资金。
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资金时,应同时提交资金测算说明和占地归属项目情况说明。
(三)资金审批指挥部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占地位于市内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范围内的,批复意见分送市财政、市国土资源、市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
(四)资金拨付市轨道公司根据指挥部的批准文件和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资金使用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轨道交通资金账户。
(五)资金备案征地拆迁任务完成后,市轨道公司与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共同确认资金付款凭证和融资费计算方式。
市内四区范围内的由市轨道公司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备案。
(六)资金收回征地拆迁资金和融资费一并列入占用土地项目的土地收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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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轨道交通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不可预见费和工作经费使用办
法
为做好轨道交通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充分发挥区(县)征收主体作用,及时解决征收补偿中的问题,规范征收补偿不可预见费和工作经费的使用,加快征收工作进度,依据《石家庄市市级公益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将轨道交通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不可预见费和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使用原则
不可预见费和工作经费以区(县)为项目单位,按照“综合管理、统筹使用、合理分配、整体平衡、节约高效、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
二、费用标准
(一)不可预见费按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的10%计算;工作经费按《石家庄市市级公益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征收补偿需要使用不可预见费,涉及轨道交通1、3号线一期工程的,区(县)级征收领导机构提出申请,市政府、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研究决定;涉及轨道交通新开工程的,区(县)政府征收领导机构研究决定。
(三)在征收工作结束时,轨道交通1、3号线一期工程征收不可预见费和工作经费按实际发生费用,在规定标准内多退少补,结余资金按原拨付路径退回。
轨道交通新开工程征收补偿不可预见费和工作经费由各区(县)包干使用,超支
部分由区(县)承担,结余留用;结余资金由区(县)政府优先用于轨道交通后续建设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及遗留问题。
三、使用范围
(一)不可预见费
1因征收实际发生的,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通过协商确定超出评估评审补偿数额的,现行补偿政策又没有明确规定的合理费用。
2因征收而带来被征收居(村)民一定生活困难,为保证居(村)民基本生活条件需要给予的困难补助等费用。
3征收生产经营房屋的权属单位为配合征收工作、减少生产经营损失采取必要措施发生的费用。
4直接影响轨道交通项目征收工作开展的,已完成的市级公益项目,因客观情况实际无法继续由原项目解决的遗留问题,解决该问题需要的费用支出。
5除上述情况外,其他与轨道交通建设相关联的不可预见的情况。
(二)工作经费
1日常办公费。
包括保障征收工作必需的办公用房租赁、办公设备购置、与征收直接有关的会议费、水电费、电话费、交通费、差旅费等;用于调查登记、征求意见、组织发动、政策宣传等费用的支出;
2劳务费。
包括委托劳务机构开展征收直接相关工作的费用;聘请临时人员的工资和社保费用;被征收居(村)民的配合征收工作产生的误工补助等费用;
3专项业务费。
包括房产土地档案调取、风险评估、方案制定、编制产权调换用房建设地块修建性详规、预评估、论证、听证、鉴定、价格评估、勘测定界、土地房屋测绘、法律服务、拆除清场等费用支出;征收工作中的安保、维稳、信访纠纷调处、社会保障调查等费用支出;
4其他与征收工作直接相关的经费支出。
四、费用拨付
工作经费拨付实行预拨和按进度拨付相结合的方式。
在征收工作开展前和征收过程中,由各区(县)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提出专项资金申请后拨付。
不可预见费在征收补偿资金中支出使用。
五、资金管理
(一)区(县)政府及所属相关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轨道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管制度,加强对轨道建设资金的管理,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及集体研究的原则,切实保障资金合理使用,推动工程建设进展。
(二)征收部门应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财经管理制度使用;要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工作,费用支出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凭证齐全、账目清楚。
(三)资金应严格按使用范围支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
征收工作结束后,向审计机关上报不可预见费和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并依据本办法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