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金融体系的基本架构_特征及启示_卫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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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农业金融体系的基本架构、特征及启示

卫志民,李忠昶,

关园

(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国经济与政治研究中心,北京100875)

作者简介:卫志民,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经济与政治研究中心副教授;李忠昶,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关园,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本文是国家发改委“十三五”前期研究重大课题“‘十三五’完善扶贫脱贫机制研究”

(编号:019)和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2012年度重点课题

“我国中等收入标准研究”(编号:2012LZ014)的成果。摘要:非盈利性农业金融体系、合作性农业金融体系和商业性农业金融体系是美国农业金融体系的三大支柱。具有体系完整,形式多样;财政支持力度大,法律法规完善;经营目标明确,经济效果显著的基本特征。美国构建以合作金融为主体、以政策性金融为支撑、高度发达的商业性金融组织的做法具有一定启示。我国应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放宽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推进农业保险体系建设。

关键词:农业金融;农业经济;美国中图分类号:F371.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4)09-0105-04一、美国农业金融体系的基本架构

美国拥有比较发达和健全的农业金融服务体系,[1]

根据金融机构的性质和职能,美国农业金融体系大致可分为三个部分。

(一)非盈利性农业金融体系

这部分农业信贷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是在私营金融机构不愿意发放贷款的情况下向农场主、农业生产团体和涉农企业发放贷款与提供资助,扶持农业发展。非盈利性农业信贷体系主要由商品信贷公司、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农民家计局和小企业管理局等信贷机构组成。

1.商品信贷公司。美国的商品信贷公司成立于1933年10月,隶属于美国农业部。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在发生自然灾害导致农业减产、农产品价格大幅波动的情况下对农民给予贷款和补贴,以降低农业企业和家庭农场的经营风险。商品信贷公司贷款给农户,农户以尚未收获的粮食及农产品为抵押物,到下一收获季,农户将农产品

售卖以偿还贷款。农户也可将粮食谷物等农产品作为抵偿物获得贷款。

2.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农村电气化管理局成立于1935年,旨在发展农业地区电力和通讯事业,实现农村电气化。其主要职能是对农业地区非赢利的电业合作组织和农场发放低息贷款,用于建设农村电网、农村通讯网络、农田水利设施等农业基础设施,[2]

同时还向贷款人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

3.农民家计局。为解决贫困农户的农业生产问题,美国政府于1946年成立农民家计局。其最初的借贷对象主要是贫困农户及相关涉农产业从业人员,后来贷款投向逐渐扩展到低收入农户修缮房屋、农村生活环境改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等非营利性项目。农民家计局的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提供的资本金、政府的专项拨款、通过联邦融资银行发行债券筹集而来。

4.小企业管理局。小企业管理局成立于20

经济纵横·2014年第9期

世纪50年代,主要为那些无法从商业性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小企业规模小、抗市场风险能力差、信誉度低,故不易向盈利性商业银行借款。美国政府通过建立小企业管理局向成长性小企业发放贷款,帮助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问题,还为小企业提供担保信贷服务,帮助其向商业性信贷机构获得贷款。

(二)合作性农业金融体系

在美国政府扶持下,美国建立了以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间信贷银行、合作社银行为主的合作性农业金融体系。

1.联邦土地银行。联邦土地银行成立于1916年,最初是为应对农产品价格剧烈下降和农业机械化所导致的资金短缺而出现的。[3]联邦土地银行实行股份所有制,每个需要贷款的农场主必须入股土地银行,数额不得低于贷款额度的5%。由于联邦土地银行不吸收公众存款,故这一部分股权资金是其发放贷款的重要来源,其他资金主要通过发行债券筹得。另外,联邦土地银行只办理长期不动产抵押贷款。

2.联邦中间信贷银行。联邦中间信贷银行在全美共设400多个地方机构,即生产信贷协会,协会还设有1600多个生产信用合作社及其他分支机构,构成一个庞大的农业生产信贷体系。[4]农场主在向联邦中间信贷银行借贷之前,必须入股银行,成为银行的股东。但与联邦土地银行不同的是,联邦中间信贷银行主要提供中短期抵押贷款,且不直接向农户发放贷款,只向生产合作社提供贷款,再由生产合作社将贷款发放给农户,以建立风险共担机制。

3.合作社银行。1933年,美国政府批准在12个农业信用区设立合作社银行。与联邦中间银行的借贷机制类似,合作社银行并不直接向农户发放贷款,而是通过各类生产合作社向资金短缺的农户发放贷款,农户只有加入相关的合作社才可办理贷款业务。与前两个农业金融机构不同的是,除在12个农业信用区各设立一家合作社银行外,还设立了一个中央合作社银行。中央合作社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对业务范围超过一个农业信用区的大型生产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如向区域性合作社银行注资,办理各类划拨结算和资金转移业务等。

(三)商业性农业金融体系

总体看,美国的农业金融体系主要还是以商业性金融机构为基础,非盈利性农业金融机构或合作性农业金融机构只是提供一个弥补农村金融市场失灵的辅助性融资渠道。美国商业性农业金融体系主要由以下三类机构构成:

1.商业银行。美国约有4000多家商业银行开展农业信贷业务,占美国商业银行总数的90%,农业贷款总额一般占商业银行各类贷款总额的50%以上。[5]农户可向商业银行提供担保证明或相关信用证明取得贷款,商业银行根据贷款人的信用等级确定贷款额度。对偿还能力较差的贷款人,商业银行一般提供中短期小额贷款,且需以农具、牲畜、农产品等作为抵押物;对偿还能力强、财力相对雄厚的农户,商业银行则可提供长期大额贷款,通常也需贷款人以土地、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

2.私营保险公司。美国拥有全球第一大农业保险市场,美国为促进本国农业发展、保障农户生产生活所采取的一项强有力措施就是提供农业保险。自《联邦农作物保险法》(1938年)颁布以来,美国逐步形成了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私营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和保险查勘人构成的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随着商业性农业保险产品的不断完善与成熟,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业务逐渐退出市场,199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完全退出农业保险市场,其业务全部由私营保险公司接管。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工作重心转移到规则制定、风险控制和监督稽查上。

3.其他私人信贷支持。主要包括个人贷款、经销商贷款等。个人或经销商与农场主签订买卖合同,经销商从农户手中收购农产品、农作物,农户则可通过接受预付款的方式获得资金支持。这种贷款随意性较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行情的波动。

二、美国农业金融体系的特征

(一)体系完整,形式多样

美国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不到2%,但在政府和市场力量的共同推动下构建起了一个规模庞大、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的农业金融体

经济纵横·2014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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