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不安抗辩权的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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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优势与不足
——从一则案件阐述不安抗辩权的优势
[摘要]买家是国外纳斯达克上市公司,本以为可以高枕无忧,但是世事难料,连这样实力雄厚的买家也申请破产保护,这令东莞出口商A公司负责人始料未及。货已经发出,而钱没有收到,该公司陷入钱货两空的尴尬境地。
遇到这样的情况,出口商该怎么样保护自身利益呢?中国出口信保东莞办事处综合部主管陈健指出,A公司完全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保护自身权益
[关键词]不安抗辩权、合同法
一、案件回放:买家破产, 出口商钱货两空
A公司负责人介绍,2013年6月10号A公司与国外纳斯达克上市公司B签订软件产品出口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于2013年9月8号前装船发货,B公司到港后90天内付款。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2013年7月—8月间,B公司由于资本运作失败,股价一路下跌,财务状况明显恶化。
A公司在得知这些负面信息后,仍认为自己应该严格履行合同。便于2013年9月初安排装船发货,没有想到的是,B公司提货后一个月,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保护,这致使A公司“钱货两空”
二、案件分析:出口商有权中止履行义务
中国出口信保东莞办事处综合部主管陈健分析这一案件表示,A公司完全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保护自身权益
陈健介绍,不安抗辩权,也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方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客观上不能或者主观上不会履行其义务,在对方没有提供必要担保之前,有权暂时中止自身义务的履行。
虽然“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同样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方
合同。但二者保护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不安抗辩权”主要是为了保护先履行的一方,或者说该抗辩权主要是由先履行一方所享有的权利;而“或履行抗辩权”主要是为了保护后履行的一方,或者说该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所享有的权利。
出口商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可以“阻却”其不履行行为的违法性,但是行使这行权利的前提是出口商有确切证据证明买方的履行意愿或者履行能力确实发生了足以危及到合同正常履行的危险,否则出口商难以被豁免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出口商根据合同约定负有先履行义务时,如有确切证据证明进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债务:一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是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是丧失商业信誉;四是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出口商根据上述条件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必须将其中止合同履行的事实及时通知进口商。如果对方能够提供适当担保,出口商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如果进口商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出口商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件启示:及时使用“不安抗辩权”
陈健说,在这一案件中,虽然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有在9月8号前装船发货的先履行义务,但是A公司通过查询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早已获知B公司江河日下的股市表现和严重恶化的财务状况,即已有确切证据怀疑B公司未来的履约能力,却未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暂时中止履行合同,或者要求B公司提供适当的付款担保确保合同债权的实现,仍然安排货物装船出运。最终,因为B 公司申请破产保护,A公司“血本无归”,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十分可惜。
这告诫所以遇到此种情形的外贸企业,一定要在必要时拿起“不安抗辩权”这个武器,保护自身权益。1
四、综合总结不安抗辩权的优势
(一)通过熟知合同法,将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相结合,我们就会得知,在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中隐含的有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据。2此外,笔者认为,假使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未遵循诚信的原则,使的正在使用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获得“诚信解约权”的同时,也使的后者的当事人实际
1朱丽芳:《行使不安抗辩权》,东莞日报2013年版。
2张谷:《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之比较》,《法学》1993年版。
损失,那么前者就必须承担因为自己而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支付义务。
笔者同意先履行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行使基于诚信原则赋予的“诚信解约权”,这种解约权只是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一种补充,不是源于不安抗辩权的自然发展。与此同时,笔者也坚持不安抗辩权本身不应该理解为暴扣合同的解除权的观点,不认为解除合同是不安抗辩权的当然权能。但是,这里还要注意的是,“诚信解约权”在“一定条件”下行使,“一定条件”是相对方反复拒绝提出给付或者提出担保。不过,这里的“反复”认定是要看法官的自由裁量,因而,“诚信解约权”的行使还存在一定风险的。
(二)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价值匹配于法律逻辑理念
不安抗辩权的目的在于平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再有迹象表明后履行一方将丧失履行能力,先履行一方有可能得不到对待履行时,出于公平的考虑,赋予先履行方以种植履行的权利。
从法律逻辑上讲,大陆法认为,履行期限是为了债务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债务人可以在履行期前履行而债权人无权请求先期履行。大陆法侧重保护债权人的期限利益,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债务人的任何行为和情况均不会构成违约,只是出于公平的考虑在一定的情况下赋予先履行一方以中止履行的权利。3(三)在瞬息万变的当今社会,各种社会经济因素的攒动,从合同的洽谈到合同的签订,再至合同的履行,在这漫长的期限里,面对的很多现实的可能性,这些可能性直接导致的就是违约的威胁,任何个体,群体都是不愿意把自己的命运掌握在别人的手中,为了自己的利益,他们总是千方百计的克服和解决,把传统的合同法给予的空间扩张。不安抗辩权的诞生,成就了这一切。这时的不安抗辩权作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预防措施。不安抗辩权实现了先履行一方摆脱于他极端不利的地位,同时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持失衡,也使得先履行者获得了救济手段。在这个过程中,公平原则贯彻于合同关系的始终。4(四)在资源稀缺的当今社会,贯彻不安抗辩权制度,降低社会损失。例如在下面例子中就造成了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后履行方出现了不履行的情况,先为给付方按有效合同对待,并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依约履行。这样很明显的,所有的一切支出,完全有可能因对方的最终不
3王利明:《关于不安抗辩权的几个问题》,《民商法研究第四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480页。
4徐辉:《浅谈我国的不安抗辩权》,《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五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