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不安抗辩权的优缺点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摘要】《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指当合同一方在合同成立后面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时可以提出不安抗辩,并暂时免除履行责任。
本文通过研究考察了这一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在优点方面,不安抗辩权制度能够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的履行与和谐。
但是不安抗辩权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容易被恶意利用,可能导致合同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增加。
在未来,我们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建立更加严格的制度和规范,以及加强对不安抗辩的审查和监督来解决这些问题。
不安抗辩权制度在维护合同公平和稳定的基础上还需不断完善和调整。
【关键词】引言、介绍、研究目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不足、总结、展望1. 引言1.1 介绍合同是现代社会中广泛应用的一种法律工具,是私人之间自愿约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在《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它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当一方当事人面临无法履行合同的困难时,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
不安抗辩权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合同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本文将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更深入地了解这一制度的实际运作效果,为今后的完善提供借鉴。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通过深入研究这一制度,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其对于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影响,以及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本文将首先分析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包括其在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秩序、促进合同履行等方面的作用。
而后,我们将探讨该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如在法律适用上的局限、执行难度、滥用可能性等问题。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挑战,也可以为日后对该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建议。
谈《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制度(1)
谈《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制度(1)[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制度的适用问题,并结合国内外学者专家的观点和我国合同法的实践,客观评价了我国合同法中的不抗辩制度。
[关键词]《合同法》不安抗辩权评价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将不能履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虞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一、不安抗辩的适用条件1. 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虽然《合同法》第68条没有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 作为抗辩权适用的条件之一,但从不安抗辩权的内容看它必须适用双务合同,且可适用于各类双务合同。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这两项债务具有对价关系为前提。
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2. 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异时履行。
即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履行,不在同一时间,一个在先,一个在后,这种异时履行是适用不安抗辩权的先决条件,而且必须由双方录事人事先特别约定。
我国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
3. 行使期间为合同生效后至履行义务完毕之前。
不安抗辩权是履行方对后履行一方的履行抗辩,如果自己一方已经履行完毕,对方不履行的,先履行方行使的应是违约责任的追诉权;如果对方已经履行完毕,则合同关系消灭,也就不存在履行抗辩权的问题了。
4. 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一般来讲,它包含三个基本要素:首先,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其次,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再次,先履行方对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的恶化事实负严格的举证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包含这两层意思,一方面,若当事人没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则不能构成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按《合同法》69条规定,如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合同法作为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则,对于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指在一定的情况下,当合同一方发现合同存在缺陷或不平等的情况时,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即合同的效力可以被主张无效。
本文将从优点和不足两个方面,探讨《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特点。
一、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1. 保护弱势当事人权益不安抗辩权制度对于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利益具有积极意义。
在交易过程中,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而弱势当事人在信息获取和决策方面存在困难。
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设立,为弱势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救济的途径,使其在合同成立后,有权主张合同的无效,避免因合同缺陷或不公平导致的损失和压力。
2. 促进交易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合同法作为私法领域的基础法律,强调交易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不安抗辩权制度通过规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性原则,使合同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能够享受相对平等的地位,避免了恶意或不公平的合同行为。
这对于维护合同法的权威性和可信度,提高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3. 鼓励公平合理的交易行为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设立,对于促进公平合理的交易行为具有积极作用。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将会更加审慎和谨慎地对待交易细节和条款的确定。
这也将更加激发交易双方的合作意愿,提高交易效率和质量,从而推动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二、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不足1. 法律效力的不确定性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设立,可能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当事人无法预知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对方是否会主张不安抗辩权,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
这给商业交易带来一定的不便和阻碍,也可能导致一些交易无法有效实现,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2. 领域适用的限制不安抗辩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只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能主张该权利。
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同时履行..
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例子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不安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比如,我和某一公司鉴定了一个货物买卖合同,我为卖主,约定货到付款,但是公司突然破产了,我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比如,一般的买卖中,都存在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
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比如,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和第一个一样,如果我没有交货或者部分交货,公司就可以提出抗辩。
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以前,有权拒绝先行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就是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另外,必须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1,双方必须在同一个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浅析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
《【浅析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论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摘要: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后果是根据对方能否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或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人及时通知对方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不安抗辩权即归于消灭,不安抗辩权应当恢复履行1.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设立及作用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保护而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的合同法制度。
所谓不安抗辩权,亦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或“拒绝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负有先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时人在对方的财产明显减少或难以对待给付的情形下,有权要求对方提供充分的担保,在对方未提供担保也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履行。
据此,学者们通常认为不安抗辩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在对方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即归于消灭。
设立不安抗辩权,目的在于预防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因对方经济状况恶化及履行债务能力的变化而遭受损失,以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对此,大陆法系各国都普遍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
但在不安抗辩权发生的条件规定上却不尽相同。
法国民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只限于在买卖合同中适用,且只在买受人破产或处于清偿状态时才能产生。
德国民法在不安抗辩权适用的范围上比法国的宽,即不仅限于买卖合同,但在发生不安抗辩权的原因上规定的比法国还要窄,只限于一方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须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须在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发生财产状况的恶化。
至于财产状况恶化应于何时发生,立法上有两种做法,一是合同订立时已有财产恶化的状况,二是合同成立后发生财产状况的恶化。
德国、法国、瑞士等国的立法采取后种做法。
其二,须对方财产显著减少有难为给付之虞。
各国对行使不安抗辩权所要求的财产状况恶化程度规定也不同。
一种是以支付不能或准支付不能为限。
《瑞士债务关系法》第83条的规定,《法国民法典》的1613条的规定,均是采取这种态度。
论述不安抗辩权的优缺点
论述不安抗辩权的优缺点不安抗辩权的优势与不足——从一则案件阐述不安抗辩权的优势[摘要]买家是国外纳斯达克上市公司,本以为可以高枕无忧,但是世事难料,连这样实力雄厚的买家也申请破产保护,这令东莞出口商A公司负责人始料未及。
货已经发出,而钱没有收到,该公司陷入钱货两空的尴尬境地。
遇到这样的情况,出口商该怎么样保护自身利益呢?中国出口信保东莞办事处综合部主管陈健指出,A公司完全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保护自身权益[关键词]不安抗辩权、合同法一、案件回放:买家破产, 出口商钱货两空A公司负责人介绍,2013年6月10号A公司与国外纳斯达克上市公司B签订软件产品出口合同。
合同约定,A公司于2013年9月8号前装船发货,B公司到港后90天内付款。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2013年7月—8月间,B公司由于资本运作失败,股价一路下跌,财务状况明显恶化。
A公司在得知这些负面信息后,仍认为自己应该严格履行合同。
便于2013年9月初安排装船发货,没有想到的是,B公司提货后一个月,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保护,这致使A公司“钱货两空”二、案件分析:出口商有权中止履行义务中国出口信保东莞办事处综合部主管陈健分析这一案件表示,A 公司完全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保护自身权益陈健介绍,不安抗辩权,也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方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客观上不能或者主观上不会履行其义务,在对方没有提供必要担保之前,有权暂时中止自身义务的履行。
虽然“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同样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方合同。
但二者保护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不安抗辩权”主要是为了保护先履行的一方,或者说该抗辩权主要是由先履行一方所享有的权利;而“或履行抗辩权”主要是为了保护后履行的一方,或者说该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所享有的权利。
出口商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可以“阻却”其不履行行为的违法性,但是行使这行权利的前提是出口商有确切证据证明买方的履行意愿或者履行能力确实发生了足以危及到合同正常履行的危险,否则出口商难以被豁免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后果有哪些不安抗辩权是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权益,让先履行方在对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有权暂时中止合同义务。
本文将详细解析不安抗辩权的定义、应用场景及效力影响。
一、什么是不安抗辩权法律常识: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可以证明对方有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对方当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3、丧失商誉;4、已经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抗辩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一、抗辩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抗辩是各种合同抗辩权的总称,包括了不安抗辩权等内的所有抗辩权,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是有履行顺序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抗辩权种类分为那几类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履行抗辩权的种类有三种,分别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先履行抗辩权。
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大白话解释
不安抗辩权大白话解释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面临可能导致自己不安的处罚或判决时,个人有权进行辩护或提出异议的权利。
简单说就是当你觉得自己面临不公正的待遇或惩罚时,你有权利通过辩护或提出异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个权利的目的是确保每个人在面对法律程序时都能获得公平公正的对待。
它体现了一个原则,即被指控或受处罚的个人有权利在法律程序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辩解,以消除不安的情绪或达到更公正的结果。
不安抗辩权的实现方式可以是通过律师的代理或自己直接提出辩护意见。
在辩护中,个人可以揭示证据、提出解释、反驳指控,以证明自己的清白或减轻处罚。
如果个人认为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还可以请求法庭或上级机构进行再审或上诉。
总之,不安抗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障机制,它确保了每个人在法律程序中有平等的机会辩护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合同法》资料
《合同法》资料《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论文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将不能履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所拥有的拒绝先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源于德国法,又称拒绝权,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大陆法系的一项传统制度,它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一起,对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一方提供了法律保护。
我国新修订的《合同法》在承继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对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不足加以改进,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救济方法、对行使权利的限制和对滥用不安抗辩权的补救措施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体系。
它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防止合同欺诈、保障交易安全、实现有序竞争的立法意图,也体现了我国合同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合同制度及国际商务合同贸易规则的接轨。
《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规定我国的《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优点《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有关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相比,我国的《合同法》有以下几个优点。
一、对行使条件作了更充分详细的规定。
按照传统理论,不安抗辩权的应用应具备如下条件:(1)须因双务合同互负给付义务;(2)须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一方应先履行义务;(3)须在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发生财产状况恶化;(4)须对方财产显著减少,可能难以履行。
不安抗辩权什么意思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什么意思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名词解释一、什么是不安抗辩权1、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2、不安的意思是由于后履行当事人没有能力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或者是可能不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这种情况会造成先履行当事人的不安,由不安使先履行当事人中止合同履行,这一权利就是不安抗辩权!3、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中国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并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规则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4、中国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既吸收了大陆法系的优点,也吸收了英美法系的长处,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形式和框架是大陆法系的。
该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是保护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的先履行一方的权利,这是采用了不安抗辩权的形式。
另以第67条规定的后履行抗辩权保护后履行一方权利,以第66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保护同时履行各方的权利,因此说,抗辩权的整体框架基本上来自大陆法系。
另一方面发生原因是英美法系的。
该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采用了预期违约制度中权利发生的多原因,以更全面地保护先履行一方的权利。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有什么条件1.须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同属于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当事人互为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是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有必要产生另一力一的履行抗辩权。
2.须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顺序不安抗辩权是合同的先履行方在其预期利益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享有的履行抗辩权,其发生的前提是权利人负有先履行义务,因此,不安抗辩权不发生于同时履行合同的情形,也不发生于先履行方不履行之时3.须先履行方掌握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不安抗辩权是什么法律常识:不安抗辩权,就是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合同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规范了人们在经济交往中所订立的合同关系。
其中,不安抗辩权制度作为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维护合同公平和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这一制度也存在一些优点和不足。
本文将从优点和不足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不安抗辩权的优点1. 维护权益平衡不安抗辩权制度使得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够通过合理的方式表达其意见和要求。
通过这一制度,当事人可以在合同履行中主动提出抗辩,否则合同的履行可能会造成一方利益过大、权益受损的状况。
这种制度让合同的相关方都能够在交易中平等地进行权益的博弈,从而维护了合同双方的合理权益。
2. 促进积极合作不安抗辩权制度促进了合同各方的积极合作和友好共同发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通过争议的解决和协商,有助于促进各方之间的沟通和相互理解。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减少争议的发生,为合作提供更加友好的氛围,有利于项目的进展和有效的履行合同。
3. 拓宽司法裁量空间不安抗辩权制度给予了司法机关一定的裁量权和决策空间,有利于司法判断的灵活性和公正性。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的行为和争议的处理可能会存在很多复杂的因素。
不安抗辩权制度使得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合同的特点进行裁决,有利于司法判断的灵活性和公正性,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合同法的适用性。
二、不安抗辩权的不足1. 法律不明确在现实中,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一些不确定性。
合同法对于不安抗辩权的范围和条件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该权利的行使存在一定的困难。
这使得合同当事人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产生误解和争议,对于合同履行的预测性和可依赖性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2. 极端行使的威胁一些不良当事人可能会滥用不安抗辩权制度,通过提出无谓的抗辩以达到自身的利益目的,对于合同履行的正常进行造成干扰和威胁。
这种极端行使给予当事人过大的操作自由度,使得合同纠纷的处理和解决存在着更大的困难。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摘要〉我国的《合同法》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体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融合的时代潮流,代表着世界民商法发展的趋势。
本文对《合同法》中有关不安抗辩权的规定进行了分析,探讨了其优点和不足。
〈关键词〉《合同法》不安抗辩权优点不足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将不能履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所拥有的拒绝先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源于德国法,又称拒绝权,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大陆法系的一项传统制度,它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一起,对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一方提供了法律保护。
我国新修订的《合同法》在承继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对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不足加以改进,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救济方法、对行使权利的限制和对滥用不安抗辩权的补救措施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体系。
它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防止合同欺诈、保障交易安全、实现有序竞争的立法意图,也体现了我国合同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合同制度及国际商务合同贸易规则的接轨。
《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规定我国的《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
不安抗辩权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不安抗辩权是近年来在国际刑事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项新的权利。
该权利来源于国际惯例和法典,旨在保障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基本权利,使其能够有效地为自己辩护。
不安抗辩权应用于刑事审判中,是保证公正司法的必要手段。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不安抗辩权有利于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往往面临着来自政府机构和司法部门的打压和迫害。
不安抗辩权赋予了被告人更多的权利,使其能够在审判过程中获得更公正的对待。
这种权利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促进法律权利的平等实现。
其次,不安抗辩权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和尊严。
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往往面临着极端的审判环境和情况,这容易使被告人产生恐惧、焦虑和精神上的压力。
不安抗辩权赋予了被告人进行精神医学评估的权利,有助于评估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和健康状况,保护其人身自由和尊严。
再次,不安抗辩权有助于促进刑事审判的公正。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有时难以得到公正的审判,而这种不公正可能会导致错误的定罪和不当的处罚。
不安抗辩权赋予被告人对证据、专家鉴定和证人询问的知情权,有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益,促进公正和合理的审判结果。
最后,不安抗辩权有助于确保刑事审判的效率和公信力。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往往需要进行多次的审判,而这不仅浪费时间和资源,还容易产生对司法程序的不信任。
不安抗辩权赋予被告人参与审判程序的权利,有助于加快审判过程,避免由于程序上的问题导致的审判费用和时间的浪费。
总之,不安抗辩权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是必不可少的。
只有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法律权利的保障和实现,才能保证刑事审判的公正和有效,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今后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更加注重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充分保障被告人在审判中的权益,促进法律权利的平等实现,推进刑事审判公正和高效的发展。
实际上,不安抗辩权在国际刑事司法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并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
不安抗辩权——交易对象信用恶化,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
不安抗辩权——交易对象信用恶化,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引言贸易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乏存在如下情形:合同签订后,按约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合同相对方存在无法履约的风险。
出现此种情况,如果先履约一方仍然按原合同履约,可能面临对方无法履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但如果先履约一方不按约履行,又可能构成违约,被对方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
遇到这种两难境地,应该如何处理?不安抗辩权即是维护先履行一方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探讨一、概念解析——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了预期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源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法,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已经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或者到期后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并在法定条件下依法定程序解除合同的权利。
预期违约源于英美法系,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在该种情形下,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者一并规定于我国《民法典》中,为平衡合同双方利益,防止合同欺诈,督促合同诚信履行一同发挥重要作用,但二者又存在差异,各有优势,具体对比解析如下:_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法条《民法典》第527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民法典》第563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28条【不安抗辩权行使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新增)。
不安抗辩权的优势与不足
不安抗辩权的优势与不⾜任何法律法规都会存在⼀定的优势和不⾜,不安抗辩权也同样拥有,在使⽤不安抗辩权的时候,我们应该尽可能的发挥其优势,避免出现其不⾜,规避⼀些合同陷阱,从⽽更好地维护⾃⼰的合法权益!现在就和店铺⼩编⼀起了解⼀下不安抗辩权的优势和不安抗辩权的不⾜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不安抗辩权的优势与不⾜不安抗辩权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使条件更详细,更多的保护先履⾏⽅权益;不⾜之处是与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盾,举证责任较重,“适当担保”含义不清。
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与传统⼤陆法系国家有关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相⽐,我国的相关法律有以下⼏个优点。
⼀、对⾏使条件作了更充分详细的规定按照传统理论,不安抗辩权的应⽤应具备如下条件:(1)须因双务合同互负给付义务;(2)须合同双⽅特别约定⼀⽅应先履⾏义务;(3)须在双务合同成⽴后对⽅发⽣财产状况恶化;(4)须对⽅财产显著减少,可能难以履⾏。
然⽽财产的减少并不是相对⼈不能履⾏或不愿履⾏的唯⼀原因和表现,商业信誉的丧失,技术机密的泄露以及其它诸多原因都可能造成相对⼈履约能⼒的丧失。
因此传统⼤陆法中对不安抗辩权的⾏使条件仅限于“财产显著减少,有难以履⾏的可能”的规定就显得过于僵化,⽆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国的《合同法》突破了这个限制,把商业信誉的丧失作为判断相对⼈失去履约能⼒的标准之⼀,体现了诚实信⽤的⽴法原则。
同时,《合同法》还通过第六⼗⼋条第四款的概括性的规定,把⼀切有害于合同履⾏的⾏为都包括到相对⼈丧失履约能⼒的判定标准当中,⼤⼤拓宽了不安抗辩权的使⽤范围,给合同的先履⾏⽅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护。
⼆、既反映了先履⾏⽅的履⾏权益,⼜充分照顾到后履⾏⼀⽅当事⼈的期限利益从《合同法》第六⼗九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合同先履⾏⽅并没有获得要求对⽅提供担保或者要求对⽅提前履约的权利,在中⽌履约并尽了通知义务后,先履⾏⽅只能处于等待的状态之中,⽽⽆权要求对⽅提供担保或提前履约。
这⼀规定充分考虑了后履⾏⽅的期限利益。
供销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
供销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供销合同的签订数量也越来越多。
然而,在供销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些问题也越来越复杂。
比如,当某一方无力履行合同义务时,是否可以提出不安抗辩权的问题,就经常被人们关注和讨论。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供销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居住地或者劳动地发生战争、火灾、自然灾害、劳动纠纷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成本明显增加时,可以要求修改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是一个十分实用的权利,有助于解决合同履行中因不可抗力事件而造成的困难和问题。
首先,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这些条件主要包括:一是必须是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二是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成本增加显著;三是当事人必须尽力采取措施减轻上述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影响;四是当事人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只有在满足了这些条件的基础上,才能正当地行使不安抗辩权。
其次,不安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免责权不同。
不安抗辩权是要求对合同进行修改的权利,而合同解除权和免责权是要求终止合同关系或者不承担责任的权利。
所以,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前,必须要先采取其它措施,如协商、减少履行的规模等来降低双方的损失。
同时,不安抗辩权也不是绝对的权利,其行使需要考虑到实际情况,如双方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合同履行的重要性等,以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
最后,尽管不安抗辩权有着一定的局限性和特殊性,但它作为一种有效的合同履行保障机制,在现实中仍然具有很大的实用价值。
特别是在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等方面,可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更充分的保障,避免合同履行的困难和纠纷。
总之,供销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是一个涉及到实际问题、需要注意条件和限制的权利。
尽管它可能会带来一些额外的成本和损失,但在特定的情况下,其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对于企业、个人而言,了解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和注意事项等,是非常必要的。
只有在实现了合同履行的稳定和有序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促进供销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及效力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及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它是兼有抗辩权与形成权性质的复合性权利,而且是一种积极性的权利。
一、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
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
而对于以下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这些合同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它包括三个要素: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财产显形减少。
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②丧失商业信誉;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⑤其他情形。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与大陆法系各国的规定有较大差异,即较宽松,这显系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相关规定。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在大陆法系各国,后履行方财产显形减少应发生于何时,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订立后财产显形减少,如德国、瑞士等民法采用;二是订立时财产已减少,如奥地利民法第165条规定。
笔者认为,第一种立法例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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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优势与不足
——从一则案件阐述不安抗辩权的优势
[摘要]买家是国外纳斯达克上市公司,本以为可以高枕无忧,但是世事难料,连这样实力雄厚的买家也申请破产保护,这令东莞出口商A公司负责人始料未及。
货已经发出,而钱没有收到,该公司陷入钱货两空的尴尬境地。
遇到这样的情况,出口商该怎么样保护自身利益呢?中国出口信保东莞办事处综合部主管陈健指出,A公司完全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保护自身权益
[关键词]不安抗辩权、合同法
一、案件回放:买家破产, 出口商钱货两空
A公司负责人介绍,2013年6月10号A公司与国外纳斯达克上市公司B签订软件产品出口合同。
合同约定,A公司于2013年9月8号前装船发货,B公司到港后90天内付款。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2013年7月—8月间,B公司由于资本运作失败,股价一路下跌,财务状况明显恶化。
A公司在得知这些负面信息后,仍认为自己应该严格履行合同。
便于2013年9月初安排装船发货,没有想到的是,B公司提货后一个月,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保护,这致使A公司“钱货两空”
二、案件分析:出口商有权中止履行义务
中国出口信保东莞办事处综合部主管陈健分析这一案件表示,A公司完全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保护自身权益
陈健介绍,不安抗辩权,也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方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客观上不能或者主观上不会履行其义务,在对方没有提供必要担保之前,有权暂时中止自身义务的履行。
虽然“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同样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方
合同。
但二者保护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不安抗辩权”主要是为了保护先履行的一方,或者说该抗辩权主要是由先履行一方所享有的权利;而“或履行抗辩权”主要是为了保护后履行的一方,或者说该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所享有的权利。
出口商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可以“阻却”其不履行行为的违法性,但是行使这行权利的前提是出口商有确切证据证明买方的履行意愿或者履行能力确实发生了足以危及到合同正常履行的危险,否则出口商难以被豁免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出口商根据合同约定负有先履行义务时,如有确切证据证明进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债务:一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是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是丧失商业信誉;四是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出口商根据上述条件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必须将其中止合同履行的事实及时通知进口商。
如果对方能够提供适当担保,出口商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
合同中止履行后,如果进口商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出口商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件启示:及时使用“不安抗辩权”
陈健说,在这一案件中,虽然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有在9月8号前装船发货的先履行义务,但是A公司通过查询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早已获知B公司江河日下的股市表现和严重恶化的财务状况,即已有确切证据怀疑B公司未来的履约能力,却未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暂时中止履行合同,或者要求B公司提供适当的付款担保确保合同债权的实现,仍然安排货物装船出运。
最终,因为B 公司申请破产保护,A公司“血本无归”,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十分可惜。
这告诫所以遇到此种情形的外贸企业,一定要在必要时拿起“不安抗辩权”这个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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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综合总结不安抗辩权的优势
(一)通过熟知合同法,将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相结合,我们就会得知,在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中隐含的有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据。
2此外,笔者认为,假使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未遵循诚信的原则,使的正在使用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获得“诚信解约权”的同时,也使的后者的当事人实际
1朱丽芳:《行使不安抗辩权》,东莞日报2013年版。
2张谷:《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之比较》,《法学》1993年版。
损失,那么前者就必须承担因为自己而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支付义务。
笔者同意先履行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行使基于诚信原则赋予的“诚信解约权”,这种解约权只是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一种补充,不是源于不安抗辩权的自然发展。
与此同时,笔者也坚持不安抗辩权本身不应该理解为暴扣合同的解除权的观点,不认为解除合同是不安抗辩权的当然权能。
但是,这里还要注意的是,“诚信解约权”在“一定条件”下行使,“一定条件”是相对方反复拒绝提出给付或者提出担保。
不过,这里的“反复”认定是要看法官的自由裁量,因而,“诚信解约权”的行使还存在一定风险的。
(二)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价值匹配于法律逻辑理念
不安抗辩权的目的在于平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再有迹象表明后履行一方将丧失履行能力,先履行一方有可能得不到对待履行时,出于公平的考虑,赋予先履行方以种植履行的权利。
从法律逻辑上讲,大陆法认为,履行期限是为了债务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债务人可以在履行期前履行而债权人无权请求先期履行。
大陆法侧重保护债权人的期限利益,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债务人的任何行为和情况均不会构成违约,只是出于公平的考虑在一定的情况下赋予先履行一方以中止履行的权利。
3(三)在瞬息万变的当今社会,各种社会经济因素的攒动,从合同的洽谈到合同的签订,再至合同的履行,在这漫长的期限里,面对的很多现实的可能性,这些可能性直接导致的就是违约的威胁,任何个体,群体都是不愿意把自己的命运掌握在别人的手中,为了自己的利益,他们总是千方百计的克服和解决,把传统的合同法给予的空间扩张。
不安抗辩权的诞生,成就了这一切。
这时的不安抗辩权作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预防措施。
不安抗辩权实现了先履行一方摆脱于他极端不利的地位,同时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持失衡,也使得先履行者获得了救济手段。
在这个过程中,公平原则贯彻于合同关系的始终。
4(四)在资源稀缺的当今社会,贯彻不安抗辩权制度,降低社会损失。
例如在下面例子中就造成了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后履行方出现了不履行的情况,先为给付方按有效合同对待,并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依约履行。
这样很明显的,所有的一切支出,完全有可能因对方的最终不
3王利明:《关于不安抗辩权的几个问题》,《民商法研究第四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480页。
4徐辉:《浅谈我国的不安抗辩权》,《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五期。
履行行为成为不必要。
相反,如果采取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先为给付方就有权及时从合同中解脱出来,并通过其他措施,防止情况的进一步恶化,从而使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5(五)我国合同法用明确的法律条文,在合同法第68条与第四款弹性条例中的规定,从扩大了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在国际上成为了立法上的成功典范,形成了自己的一大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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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复杂的合同关系中,我国合同法第69则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在行使时,赋予的举证和通知的两项法定的随附义务,防范了当事人利用不安抗辩权,撕毁合同,达到毁约的目的。
从而达到了保护双方的利益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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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不安抗辩权制度源于大陆法系国家,对维护先履行一方的利益有重要意义,我国合同法在引进该制度的同时进行了扩张,比较于传统的不安抗辩权有了突破因此更加完善,顺应了法律发展的潮流。
5王兴:《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评析与完善》,《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四期。
6何闯:《浅谈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四期。
7何闯:《浅谈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四期。
参考文献
[1]朱丽芳:《行使不安抗辩权》,东莞日报2013年版。
[2]张谷:《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之比较》,《法学》1993年版。
[3]王利明:《关于不安抗辩权的几个问题》,《民商法研究第四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480页。
[4]徐辉:《浅谈我国的不安抗辩权》,《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五期。
[5]王兴:《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评析与完善》,《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四期。
[6]何闯:《浅谈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