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摘要(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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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企业税收减负政策摘要

污水处理企业应缴纳的税种:

•一、增值税:按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的17%缴纳

•二、城建税:按缴纳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缴纳(市区7%,县城、建制镇5%,其他1%);

•三、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3%缴纳;

•四、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缴纳;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六、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七、车船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

•八、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九、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种法定义务,非企业负担的税费);

增值税:

一、现行优惠政策:

1、从2009年1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再生水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2、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

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二、条件:

申请享受再生水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政策解读:

1、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

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

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

(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

的业务。

目前,中国的污水处理费主要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

第二种是一些企业和个人集中处理生产或生活污水而向企业或个人收取的污水处理费;

第三种是政府委托某企业或某企业与政府签订协议专门从事生产和生活污水的处理,然后,政府从财政上拨付污水处理费给企业,而且该政府拨付给企业的

污水处理费构成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

3、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

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四、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

1864号)

(一)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3、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

等配套条件的落实

4、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二)认定内容

1、审定申报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或单位是否执行政府审批或核准程序,项目

建设是否符合审批或核准要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技术规范和认定申报条件;

2、审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以及

综合利用资源来源和可靠性

3、审定是否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

(三)申报及认定程序

1、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行由企业申报,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资源综合

利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初审,省级资源综

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审定的制度。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

门应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每年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具体时间安排。

2、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向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

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在

征求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自规定受理之日起在30日内完成初审,

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

3、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管理部门及行业专家,组

成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按照第二章

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内容,在45日内完成认定审查。

4、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根据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或国家发

展改革委的审核意见,对审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予以公告,自发布

公告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颁发《资源综

合利用认定证书》,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财政、

税务部门。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书面通知,

并说明理由。

5、企业对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原作出认定结论的

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提出重新审议,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应予受理。企业

对重新审议结论仍有异议的,可直接向上一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

申诉;上一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

组织提出论证意见,并有权变更下一级的认定结论。

6、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样式,各省级资源综

合利用主管部门印制。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7、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单位,因故变更企业名称或者产品、工

艺等内容的,应向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

门认定审查后,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企业所得税:

一、现行优惠政策:

(一)定期减免:企业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

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二)税额抵免: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

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

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

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

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三)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

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

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

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四)加速折旧: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

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

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国务院文件国发[2000]36号《国务院关于加

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对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工程购置的

设备可加速折旧。

备注: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目前实行比例税率,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做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若

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

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

(五)减计收入: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

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185号))

二、享受优惠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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